司法考试合同法

时间:2024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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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合同法,本文共6篇,供大家阅读参考。本文原稿由网友“sz12345_net”提供。

篇1:司法考试合同法

一、单项选择题

12.张某到某市公交公司办理公交卡退卡手续时,被告知:根据本公司公布施行的《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退卡时应将卡内200元余额用完,否则不能退卡,张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依据《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

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

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

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

40.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件CIF.货到目的港时,甲公司发现有两箱货物因包装不当途中受损,因此拒收,该货物在目的港码头又被雨淋受损。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本合同已选择了CIF贸易术语,则不再适用《公约》

B.在CIF条件下应由法国乙公司办理投保,故乙公司也应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C.因甲公司拒收货物,乙公司应承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雨淋造成的损失

D.乙公司应承担因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并非由某个个案裁判而引起

B.仅关注语言问题而未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

C.具有法律约束力

D.不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2.甲企业将其厂房及所占划拨土地一并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依法签订了出让合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5年后,乙企业将其转让给丙企业,丙企业欲将用途改为商业开发。

关于该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向乙转让时应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B.乙向丙转让时,应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C.丙受让时改变土地用途,须取得有关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同意

D.丙取得该土地及房屋时,其土地使用年限应重新计算

79.秦某与洪某在台北因合同纠纷涉诉,被告洪某败诉。

现秦某向洪某财产所在地的大陆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

关于该判决的认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受理秦某申请后,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B.受理秦某的认可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秦某要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C.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该判决,秦某可以在裁定作出1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对该判决是否生效不能确定,应告知秦某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多项选择题

51.自然人甲与乙签订了年利率为30%、为期1年的1000万元借款合同。

后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把房屋卖给乙,房款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

甲须在一年内以该房款分6期回购房屋。

如甲不回购,乙有权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乙交付借款时,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据。

后甲未按约定回购房屋,也未把房屋过户给乙。

因房屋价格上涨至3000万元,甲主张偿还借款本息。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B.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

C.乙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

D.因甲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52.某旅游地的纪念品商店出售秦始皇兵马俑的复制品,价签标名为“秦始皇兵马俑”,2800元一个。

王某购买了一个,次日,王某以其购买的“秦始皇兵马俑”为复制品而非真品属于欺诈为由,要求该商店退货并赔偿。

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商店的行为不属于欺诈,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

B.王某属于重大误解,可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C.商店虽不构成积极欺诈,但构成消极欺诈,因其没有标明为复制品

D.王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商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3.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

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

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

59.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

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

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

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

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

D.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

60.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

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

”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

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一)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

《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

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

”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

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

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

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

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87.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效

B.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C.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

D.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88.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二)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

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

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

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

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

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

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89.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90.如乙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和所获利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向乙返还所获利益时,应以乙所受损失为限

B.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乙,但可以扣除支出的必要费用

C.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如李某拒绝返还电脑,需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91.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三、(本题21分)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

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

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

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

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

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

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

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

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篇2:合同法司法考试讲义

一、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

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试用买卖。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

(1)法律有明确规定;

(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三、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12条是建议性条款,并不是要求每一合同都必须具备第12条规定的八大条款才成立。

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确定。

例: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出卖货物给乙,但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如何建议?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是出卖永恒,则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出卖面粉,则出卖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即甲所在地;乙交付货物的'地点为接受货物的一方所在地,也即甲所在地。这是一个重要考点。

第62条第(六)项也是一个重要考点: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4个意思表示,都是要约邀请。

(2)商业广告原则上是要约邀请,例外构成要构,从考试角度讲,常见的是构成要约。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主要是看是否符合第14条规定的2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商业广告的发布人有接受拘束的意义。

(3)商业广告的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

(4)悬赏广告:指内容是以对方完成某种行为发布方给付一定价金的广告。只要一方完成了悬赏广告发布人规定的行为,就有权要求报酬。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以及要约生效的时间。

例:6月1日,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6月3日到乙方。由于我国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6月3日要约生效。6月3日之前,甲可以书面形成撤回要约。

撤回的对象尚未生效的要约。

要约生效,有两层含义:

(1)甲要接受自己要约的拘束,不可能撤回,撤销也要受限制;

(2)乙取得承诺的权利。

在要约生效后乙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如果甲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撤销。撤与撤销形式上表现为时间的不同,实质上表现为撤销的意思不同:前者适用于未生效的要约,后者否认的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重点掌握第19条不可撤销的要约。

根据第19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以撤销要约:

(1)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方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作了准备工作。

例1: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明确规定不必须在6月10日前作出承诺。

例2:甲6月1日给乙发出一个要约,写明不可撤销。

例3:甲发生一个要约的,表示一定静候乙的回复。乙已经购买了原材料。

(二)承诺

1.承诺的主体

第21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例: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未置可否,丙见到,给甲回信,表示完全同意。问: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丙的承诺新要约。

承诺的主体仅限于受要约人(商业广告例外)。

2.承诺的期限

承诺的期限规定在第23条、28条和29条。

(1)甲明定承诺期限;

(2)甲没有明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迟到:

第28条、第29条分别迟到的两种原因。

(1)由于送达人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原则:是有效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2)承诺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迟到

原则上构成新要约,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接受。

3.承诺的内容

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

第31条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新要约。

第32条规定:非实质性变更为承诺。但有两种例外: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一是要约表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变更。

例:甲给乙发出一个要约,乙全部承诺,但又加了一个条款,要求甲提供原产地证明。这是非实质性变更,如果甲没有表示反对,就产生两个效力:第一,合同成立;第二,甲方提供原产地证明这个义务订入合同,成立合同的内容。

例:(试题)下列承诺有效的有:

附条件的承诺是否是有效的承诺?不一定,因为附的条件可能是实质性需要,也可能是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生效

第26条,“到达主义”,但是,根据第32条,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这时,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

例2:(试题)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

注意:签字盖章有两种方式:

(1)同时签字盖章;

(2)意思异地:一方先签一方后签。后一方签字盖章完成时,合同就成立。

第33条: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预先拟订的、反复使用的,另一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条款。

注意:应将格式条款与合同的范本区别开来。

1.成立和生效规则

第39条对格式条款的成立有两个要求: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和限责条款。

(2)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

3.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

(1)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2)普通条款优先;

(3)按照通常理解。

通常结合保险法加以考查。

篇3:合同法司法考试真题

合同法司法考试真题

20司法考试卷三试题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A。

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

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

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

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乙的请求权要得到支持必须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受法律调整的。

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是属于道德范畴,因此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

B项转述听闻的消息产生的损失,乙作为成年人自己承担该风险,也不能产生相应的请求权,只有C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的补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要求,甲乙之间有协议存在,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因此应选C。

2。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

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

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

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

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

买卖有效

【考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是其年龄智力都能理解的,因此该行为有效。

C错误,本题应选D。

由于拍卖会上的商品往往价值和实际价值不符,所以不属于显示公平,题目也没有显示甲存在误解,AB错误。

3。甲十五岁,精神病人。

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

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

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考点】监护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A错误。

《民通意见》第13条规定,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因此D错误。

第16条规定,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先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C错误。

第14条规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B正确。

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

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

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

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考点】法人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社团法人相当于中国法律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因此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A错误。

B项表述太绝对,例如人民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其性质不是企业法人,错误。

《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即关于合伙型联营的规定。

C正确。

D说法错误,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有限公司就属于法人。

5。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

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

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

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

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

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考点】一物二卖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无

【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因甲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所以应当归丙,AB项排除。

但是只有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所以本题没有答案。

司法部答案为A,但是本题甲乙之间的买卖并没有完成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到乙,即使丙知道交易,但是由于甲出卖给丙是自己的汽车不是无权处分,所以本题A不正确。

对于甲丙赔偿乙的损失问题,甲丙不属于恶意串通,所有权没有转移,丙侵害的只是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甲对乙承担赔偿责任。

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

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

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

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考点】共有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103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所以该楼为按份共有,B正确。

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红光公司的份额没有达到三分之二,故不能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C错误,应选。

第98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A正确。

第101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D正确。

8。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B。

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

C。

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

D。

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

【考点】物业服务合同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故A错误。

第6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错误。

第7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正确。

第8条第2款,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故C错误。

9。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A。

相邻权

B。

地役权

C。

建设用地使用权

D。

宅基地使用权

【考点】地役权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者的区别在于地役权提供较高程度的便利利益,而相邻关系是最低限度的便利利益和容忍义务。

本题郊区小学为方便地铁乘坐才借地通行,不是最基本的通行便利,因此双方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B正确,A错误。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本题与此无关,可以排除CD。

10。辽东公司欠辽西公司货款200万元,辽西公司与辽中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5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辽中公司指示辽西公司将该合同项下的电脑交付给辽东公司。

因辽东公司届期未清偿所欠货款,故辽西公司将该批电脑扣留。

关于辽西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属于行使抵押权

B。

属于行使动产质权

C。

属于行使留置权

D。

属于自助行为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对企业之间的留置规定较为宽松,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和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本题应选C,双方没有对担保达成合意,所以AB排除,本题属于留置权行使行为,D可以排除。

1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地

B。

乙地

C。

丙地

D。

丁地

【考点】合同签订地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在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张某首先在乙地签字,李某后来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李某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题的情形属于《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再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结合本题,即后签字的李某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即丙地为合同签订地。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1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

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

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

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一)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该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结合本题,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即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因此,合同当事人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题的答案为C。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损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乙和丙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A、B是错误的。

丁需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

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

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

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考点】先履行抗辩权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结合本题,甲乙在图书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后交付图书,双方当事人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即甲先履行,乙后履行。

但后来甲只交付了五万元,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此情形下,后履行的一方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注意这里是“相应”的履行请求,甲已经履行了5万元的义务,乙应当交付其5万元的图书,而对于未交付的5万元,乙有权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对于A项,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在本题中,甲乙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因此,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条件。

A是错误的。

对于B项,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应当后履行的当事人发生特定情形下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应当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本题中甲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因此,B是错误的。

对于C项,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一方只能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甲已经支付了5万元。

尚有5万元未支付,因此,乙只能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而不能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因此,C是错误的。

14。甲、乙约定:甲将100吨汽油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三天交货,交货后十天内付货款。

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乙应向甲支付十万元定金,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

合同订立后,乙未交付定金,甲按期向乙交付了货物,乙到期未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可请求乙支付定金

B。

乙未支付定金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C。

甲交付汽油使得定金合同生效

D。

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考点】定金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本题中,甲乙约定,买卖合同在支付定金时生效,即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生效要件,后来乙未交付定金,但甲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即并不影响甲乙中间主合同即买卖合同的生效。

故B是正确的。

对于A选项,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结合本题,定金尚未交付,定金合同还没有生效,乙并没有交付定金的义务。

甲不可以请求乙支付定金。

因此A是错误的。

对于C选项,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此,C是错误的。

对于D选项,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有权请求乙支付价款。

D是错误的。

15。甲无国籍,经常居住地为乙国,甲创作的小说《黑客》在丙国首次出版。

我国公民丁在丙国购买了该小说,未经甲同意将其翻译并在我国境内某网站传播。

《黑客》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应当具备下列哪一条件?

A。

《黑客》不应当属于我国禁止出版或传播的作品

B。

甲对丁翻译《黑客》并在我国境内网站传播的行为予以追认

C。

乙和丙国均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D。

乙或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考点】《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著作权法》第2条是对《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依据该条的规定,无国籍人的作品要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只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第一,无国籍人经常居住地国与我国有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本题中,乙国为无国籍人甲的经常居住地国,如果丙国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丙国为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我国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D项正确,ABC错误。

16。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

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

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

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

乙获得的十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考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说明剧本为合作作品,应当由甲乙共同享有,A项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是著作人身权,可见,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B项正确,不当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本题中,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不属于“正当理由”,乙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因此C项错误,当选;D项正确,不当选。

17。甲公司注册了商标“霞露”,使用于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要将该商标改成“露霞”,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B。

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甲公司有权禁止

C。

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注销

D。

甲公司签订该商标转让合同后,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

【考点】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和保护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可见,改变注册标志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而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甲公司要将“霞露”商标改成“露霞”属于改变注册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A项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甲公司的“霞露”用于日用化妆品上,乙公司在化妆品上擅自使用“露霞”为商标,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甲公司有权禁止,B项正确,当选;《商标法》第44条第(四)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因此,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可能被撤销而不是注销,C项错误,不当选;《商标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D项认为甲公司应单独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18。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甲于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

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

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00万元

B。25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考点】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题中,甲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可以确定,因此甲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为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具体计算为: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甲销售每件专利产品获利为二万元,共损失为200万元,A项正确,当选;BCD错误,不当选。

19。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

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

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

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B。

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

C。

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

D。

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在本题中,被继承人甲生前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

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甲死后其财产属于村委会,而根据遗嘱的内容,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

这属于遗赠抚养协议和医嘱相抵触的情形,根据《继承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抚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本题中,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全部抵触,因此,遗嘱全部无效。

甲的遗产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处理。

即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对于B选项,甲的遗嘱不是应予撤销,而是因为其与遗赠抚养协议内容相抵触而无效。

甲的遗产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处理,即全部归属于村委会。

因此,C、D是错误的。

20。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

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

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

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

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侵权责任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C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题中,甲违章酒后超速驾驶,乙逆向行驶摩托车,两人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了行人丙受伤的结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故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C可以入选。

21。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

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

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

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

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本题中,由于电视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造成了看电视的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结合本题,甲乙丙既可以要求电视机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故A是正确的。

本题中,损失的造成是由于电视机的质量问题,乙丙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乙、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B是错误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均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限于缺陷产品的所有人。

在本题中,乙丙均由于电视爆炸受重伤,均属于被侵权人,均有权要求电视机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C是错误的。

本题中,损失的造成是由于电视机的质量问题,甲作为电视机的所有人与损害的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D是错误的。

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

B。

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

C。

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

D。

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

【考点】照片著作权;人格权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本题中,该明星聘请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属于《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根据第17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结合本题,并没有显示说双方对著作权的归属进行了规定,因此,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该摄影爱好者。

因此,A是错误的。

本题中,广告商未经该明星的同意将其照片刊登在广告上,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属于对被摄影者肖像权的侵害。

因此,B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题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形,故C是错误的。

根据上述分析,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摄影爱好者,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摄影师也不可以随便使用这幅作品,因为摄影作品的使用还必须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该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的同意,即为了营利的目的将该照片出卖,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故D是错误的。

23。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

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

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承担全部责任

B。

丙承担全部责任

C。

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

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考点】网络侵权责任承担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本题,甲作为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丑化乙的短文,甲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但是,丙接到甲的通知后,不予理会,致使损失扩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即丙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故C是正确的。

24。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

经查:丙无赔偿能力。

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

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甲予以适当补偿

C。

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

丁予以适当补偿

【考点】帮工人损害赔偿的承担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的规定,帮工人为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本题中,甲乙之间属于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结合本题,帮工人乙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丙的行为造成的,应当由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丙没有赔偿能力,所以可以由被帮工人即甲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B是正确的。

本题乙的损害是由丙造成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由第三人丙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A是错误的。

本题中,该造成侵害的车在一年前被盗,属于被盗的机动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丁作为登记的货车车主,不应当承担责任。

故C是错误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的规定,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即甲予以适当补偿。

故D是错误的。

25。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

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

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

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

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考点】股东出资违约、股东会无效决议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可见,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26。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

B。

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

C。

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

D。

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考点】出资方式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可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A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题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八万元,其百分之三十为24000元,且只有股东乙用货币出资,因此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四千元而不是二万元,B项错误,不当选;只要货币出资额不低于二万四千元,本题中的出资即符合法律规定,即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达到五万六千元,因此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以达到四万元,C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可见,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7。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

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

A。

“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

B。

“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10万元”

C。

“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

“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可见,自然人既可以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而且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一个自然人同时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A、D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B项正确,不当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可见,开办独资企业,并不是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C项错误,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重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类型。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合营各方可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B。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并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C。

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D。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因此,合营各方只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A项错误,当选;《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B项正确,不当选;《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可见,合营者如欲转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股份,需经审批机构批准,C项正确,不当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D项正确,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

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

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

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

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考点】汇票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依据该条的规定,当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且其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A、C错误,不当选;承兑汇票应该先行提示承兑,再行请求付款,本题中,乙公司已经可以向丙银行请求付款,可以推定该票据已经被丙银行承兑,丙银行应当付款,而不能以“信誉”问题拒绝,这正是票据法中的“无因性”原则,B项正确,当选;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30。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

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该上市公司的监事

B。

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C。

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

D。

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考点】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该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第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可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并不包括在内,C项是错误的,当选;ABD正确,不当选。

31。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A。

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

B。

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

C。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

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

【考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保险法》第31条规定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该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可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包括:第一,本人;第二,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第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五,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

A项中即使是关系密切的邻居,如果该邻居不同意也不具有保险利益,A项不当选;“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不具有保险利益,B项不当选;“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D项不当选;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形,C项正确,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2。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

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

对此,下列哪一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A。

债权人甲的保证人,以其对辽沈公司的将来求偿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B。

债权人乙,以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的债权申报

C。

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

D。

某海关,以其对辽沈公司进行处罚尚未收取的罚款进行的债权申报

【考点】债权申报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据此,A项符合法律规定,当选;《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和罚款可以申报债权,因此不可能得到受偿,B、D不正确,不当选;《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见,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并获得受偿,C项中“债权人丙,要求辽沈公司作为承揽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进行的债权申报”意味着合同并没有解除,因此不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C项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3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事实合伙

B。

表见普通合伙

C。

特殊普通合伙

D。

隐名合伙

【考点】表见普通合伙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7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是表见普通合伙,适用的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情形,因此B项正确,当选;ACD错误,不当选。

34。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

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

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考点】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该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可见,B项正确,ACD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B。

35。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

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

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考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规定在《人民调解法》的32、33条中,本题是对上述法条的综合的考察。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A项所言“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正确的,B项“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错误。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根据本题的题干可知,本题达成的赔偿协议还没有经过司法确认,所以,C选项错误。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因此,D项所言“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A项。

36。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

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

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

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

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

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B

【解析】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8、9、12、13、14、15条中。

在民诉法上“不告不理原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从程序上看,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理。

第二层含义是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本题,王某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所以,A项所言“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因此,驳回诉讼请求不属于裁定的适用范围,应当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所以,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由题干“……王某坚持见”可知,王某行使了辩论权,所以,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题干“……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

说明王某对自己的权利作出了处分,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B项。

3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

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

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考点】回避的决定主体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回避,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45、46、47、48条中,本题是对第47、48条的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因此,A项所言“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是错误的,本题审判长的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

B项,考生应特别注意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所以,陪审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因此,B项错误。

D项所言“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是错误的,翻译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因此,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38。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

B。

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

C。

合议庭意见存在分歧的,也可提交院长审查决定

D。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考点】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合议庭评议不同意见的处理,规定在《民事诉讼法》43条中。

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A项所言“审判长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同的,以其意见为准判决”,错误。

应少数服从多数,审判长也不例外。

B项“陪审员意见得到支持、形成多数的,可按该意见判决”错误,陪审员也属于审判人员,如果陪审员的意见形成多数的,“应当”按其意见判决。

C项于法无据。

D项正确。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9。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

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 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

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36、37、38、39条中。

本题是对第36条和37条的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A项所言“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错误。

B项,于法无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项乙市中院不是甲市A区和乙市B区的共同上级法院,所以,C项错误。

D项正确。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

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

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

丁拟向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

甲为被告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考点】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在《民诉意见》第40条中。

本题是对该条文的考察。

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结合本题来看,本题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因此,C项正确。

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41。甲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关于甲、乙诉讼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乙以申请或经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

B。

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

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D。

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

【考点】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A

【解析】关于第三人,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和《民诉意见》第65、66 条中,本题是对以上条文的综合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因此,A项正确。

根据《民诉意见》第65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和《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所以,B项所言“甲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乙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错误的。

乙在法院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前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判决他承担责任之后,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C项“甲的诉讼行为可对本诉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乙的诉讼行为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错误。

参加之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甲是以本诉的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参加到本诉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甲的诉讼行为对参加之诉产生效力,对本诉不产生效力。

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他在诉讼中只是辅助一方进行诉讼的作用,对本诉的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所以,C项错误。

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所以,D项所言“任何情况下,甲有上诉权,而乙无上诉权”是错误的,法院在判决乙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乙是有上诉权的。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42。李某向A公司追索劳动报酬。

诉讼中,李某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分劳动报酬,法院经查驳回李某申请。

李某不服,申请复议。

法院审查后再次驳回李某申请。

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遂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关于上一级法院对该再审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裁定再审

B。

决定再审

C。

裁定不予受理

D。

裁定驳回申请

【考点】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处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中,本题是对该条文的具体考察。

根据《审判监督解释》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裁定再审;另一种是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结合本题选项来看,李某对复议结果“不服”申请再审是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的,故法院应该裁定驳回申请。

所以,A、B、C三项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43。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裁定驳回起诉

B。

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C。

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

D。

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考点】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仲裁的范围和仲裁协议的效力,规定在《仲裁法》第2、3、16、17、18、19、20条中。

本题是对《仲裁法》第3条和第17条的考察。

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和第17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结合本题来看,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是不能约定仲裁的,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

所以,本题法院应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D项正确。

A、B、C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D项。

44。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由仲裁机构将该申请移交给相关法院

B。

仲裁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此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C。

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此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D。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考点】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本题是对《仲裁法解释》第26、27条和《仲裁法》第28条、第61条和《民诉意见》第278条的考察。

根据《仲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因此,A项表述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B项表述正确。

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选项表述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和《民诉意见》第278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项所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可通知仲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错误。

因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法院不能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本题是选非题,D选项符合题意,应选。

45。法院受理甲出版社、乙报社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乙赔偿甲10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乙交付10万元,但未按期赔礼道歉,甲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甲、乙自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乙免于赔礼道歉,但另付甲一万元。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不允许,因协议内容超出判决范围,应当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B。

允许,法院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

C。

允许,将当事人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甲、乙签字或盖章

D。

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考点】执行和解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C

【解析】关于执行和解,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和《民诉意见》第266条中,本题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07法条的考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据此,C项正确。

A、B、D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应选择C项。

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

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

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

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考点】人身损害被告的确定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D

【解析】关于人身损害被告的确定,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中。

本题是对上述法条的综合考察。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A项所言“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错误,乙也是侵权人。

B项“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错误,丽都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本案的被告,而不是第三人。

C项“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正确。

D项“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正确。

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篇4:合同法司法考试复习题目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中,( )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A.平等 B.公平C.诚实信用D.公序良俗

2.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法定担保仅指( )担保。

A.抵押 B.质押 C.保证D.留置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单方的行为来撤销合同,而只能向( )主张撤销该合同。

A.法院B.仲裁机关C.工商管理机关D.有关主管机关 E.合同的审批机关

2.我国合同履行制度的具体表现有( )。

A.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 B.合同履行的规则 C.合同履行的终止

D.合同履行中的抗辩E.合同履行的标的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1分)

1.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_______行为和________行为。

2.要约是_________________的意思表示。

3.要约邀请又称___________。

4.合同的移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招标签约是通过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来订立合同的。

6.根据性质捐赠可分为_____________的捐赠、__________的捐赠和____________的捐赠三类。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合同

2.承诺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哪些债权不得让与?

六、论述题(10分)

试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新《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

(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

答题要求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中,(C )原则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

A.平等 B.公平C.诚实信用D.公序良俗

2.在我国的担保制度中,法定担保仅指( D )担保。

A.抵押 B.质押 C.保证D.留置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以自己单方的行为来撤销合同,而只能向(AB )主张撤销该合同。

A.法院B.仲裁机关C.工商管理机关D.有关主管机关 E.合同的审批机关

2.我国合同履行制度的具体表现有(ABD )。

A.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 B.合同履行的规则 C.合同履行的终止

D.合同履行中的抗辩E.合同履行的标的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1分)

1.表意事实

2.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3.要约引诱

4.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

5. 投标定标

6.不附任何条件附加特定义务 为特定目的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答题要点:

区别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有:

(1)有利于确定合同相对人的不同地位,有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特殊意义,而无偿合同中相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对于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意义重大。

(2)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一般而言,无偿合同因其内容和性质,不享有有偿合同中当事人的同等权利,其法律责任也较有偿合同轻。

2.答题要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包括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发生的债权;基于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某些债权关系到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禁止转让或规定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六、论述题(10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履行规则有以下主要内容:

1.法定义务规则。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

2.正确履行。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适当的标的。

3.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

5.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6.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哪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8.情势变更。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七、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答题要点:

(1)我国于19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

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

(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合同法经典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 )

A.技术转让合同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D.保管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

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关系的协议。

篇5:合同法司法考试复习题目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二、合同法广义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指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新合同法,并于当月公布,于当年10月1日实施。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 三、合同法的本质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地位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相结合;

2、充分体现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方法语言日趋规范。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的民事主体受法律的约束。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具体表现:

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内容: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④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⑤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它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

3、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体现公平原则的两个制度:①情事变更制度;②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显失公平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4、诚实信用原则(又称帝王条款)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内容和功能: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5、保护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是指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公德”。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其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意谓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6、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合同的分类: ①根据是否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②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③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付关系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④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与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双务与单务的意义:A、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B、在风险上的负担不同;C、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⑤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价分为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注意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义务大于无偿合同;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同,有偿合同中只有明显低价或第三人有恶意时才可行使。 ⑥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该分类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⑦根据合同订约人为谁的利益而订立分为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⑧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分为本合同与预约合同; ⑨根据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区分意义: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对格式合同的解释作出规定,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⑩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分为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与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⑾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成立要件:

①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只有合法的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违法的合同即使成立了依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①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②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③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法院不能通过解释将违法合同变成合法合同。(合同生效的要件: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特殊合同的生效的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的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③效力待定的合同受到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

二、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具有代理权。

无行为能力人只有在实施纯受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行为,其他行为则须征得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法人超越经营范围,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以外,对法人有效。《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三、要约(发盘或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不是法律行为,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一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其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拘束;二是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1、要约的构成要件:①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②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③必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悬赏广告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3、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或数据电文到达受要约人指定的特定系统。

4、要约的撤回指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回要约,需通知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将其取消,从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6、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7、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或撤回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⑤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

四、承诺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件:①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②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③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④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内容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否则就构不成承诺。所谓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是指所要订立合同的重要条款。《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都属于合同实质性的内容。合同法31条:承诺对要约内

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承诺: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要约人在要约中已明确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否则无效)。

⑤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也可以以行为作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沉默或不作为不能被视为承诺)。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迟延与撤回 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撤回的效力;

在承诺后到达的,但依通常情况应先于或同时到达的,要约人应将此情况通知受约人才不发生撤回的效力,否则承诺撤回有效。承诺迟延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五、合同的成立 要式合同只有在履行特定的形式以后,合同才成立。《合同法》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承诺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有时合同虽未经当事人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合同的存在,那么合同实际上依然有效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地点就是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以合同书订立的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特征(构成要件):

①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②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如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

③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④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七、特殊的缔约形式:招投标指招投标人向特定的多个民事主体或者不特定的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于诸多投标者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体同的特殊的要约承诺方式。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竞买是要约,拍定是承诺。

篇6:〖司考经验〗司法考试合同法复习策略

一、掌握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是一部法律产生的根源,了解当时的立法目的极其重要。提炼立法背景后体现在法律中就是宗旨。万变不离其宗,再强的法律理论也避不开立法宗旨。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应用在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上,就可编出一个小案例。建议大家,最好找一个在工商局合同部门工作的朋友聊聊,他们对合同的变迁应有一定的认识。

二、理清法律关系。

学合同法必先学透民法通则。民法的精神博大精深,其中的疑点、难点、热点可让我们用一辈子去研究。作为司法考试的考生,对民法理论的理解应有法学博士的四至五成的功底。考试中往往就会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与合同法律关系区分的案例,当然司考避免重复考点。学好法律关系对掌握合同法知识极其重要。法律关系在司法实务中也有一定地位。

三、区分不同合同。

出题老师往往将易混淆的合同编成小案例,让您一不小心就触雷。初学者多看看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合同的判例和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公布的关于合同判例,对合同的本质会有一个模糊的认识。这认识在司法考试中会帮您的忙。因为出题者虽理论高深,但他毕竟不敢离开所在的法制环境去出题。

四、熟能生巧,

书读百遍,其义自现。路是靠实践走出来的。司法考试准备阶段当然没有太多时间让您一个一个合同法的知识点去背诵。何况光背法条也不能起决定性作用。这里介绍一个朴素的道理。您可以去超市购买一斤水果,然后设身处地的将买卖过程中的问题转化为合同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解除合同、属于何种买卖合同等等,接着又转换为自己实际碰到的问题,这样形象的倒来倒去回味一下,会有益处的。

比如承揽合同,你可以将复印材料的过程套在知识点上理解,这样把承揽合同一系列考点通俗化。

五、留意对合同法的修改意见。

法律界中敢提合同法修改的专家,绝不是狂妄之徒,是真的有真才实学的。修改中提出的批评与反批评意见形成对立堡垒,我们静观其斗,会学到不少知识。其实严格说,对合同法的善意批评也是促进合同法成熟的途径。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为何考得较为频繁,就是因为生活中出现了相应的问题。

合同法的理解非常重要。我认为学习是需要兴趣的,只有感兴趣的人才会投入进去,才会认真思索问题。在此衷心祝福司法考试的考生成为一个为法律而着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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