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评价详解

时间:2024年09月01日

/

来源:帅帅力宏

/

编辑:本站小编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评价详解,本文共8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帅帅力宏”提供。

篇1:劳动合同评价详解

劳动合同评价详解

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劳动合同立法郜以无固定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常态。严格限制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最长期限和签订次数、如《法国劳动法典》严格限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种情况下。才允许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时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到岗。需要人代替:(2)企业活动性增加:(3)由于行业活动的性质以及这些工作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评价。同时,为了防止雇主通过不断延长定期合同来逃避和雇员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义务,《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的到期日。合同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24个月《法围劳动法典》还采取推定办法。规定如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推定劳资双方形成了无同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此外。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也有类似规定那么,在评价《劳动合同法》时,我们不得不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其灵活性。更符合劳动关系不断变动的特征。也承载厂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从而平衡双方利益的功能,那么我围能否在现阶段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考查其他建立以_无吲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之所以能够推行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因有以下儿点:(1)有些国家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种合同可以自由解除。没有限制,例如美国;(2)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促进了产业升级:(3)大部分劳动者素质较高择业余地较大:(4)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减轻了劳动者对企业的负担但这样的条件在我国现阶段尚未具备:其,我国现阶段还主要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占据了绝大多数。由于自身的生存能力和发展周期限制。容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能力有限:其二,劳动者素质普遍不高,劳动者的可替代性较高。致使用人单位缺乏与一劳动者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欲望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不宜建立以无固定期限为主的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是以较谨慎的态度逐步推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范本《劳动合同评价》。例如,既没有象国外立法规定定期合同到期后自动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也没有对违法未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责任的从重规定。

第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建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否足以驱动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立法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其一,降低用人单位解除无周定期限劳动合同成本。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将我同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及日本法律规定相比较时。就可以发现我国对雇主解雇权的限制水平比较高。刊同时。用人单位解除同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本相同由于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方面占据权利劣势。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往往会倾向于选择短期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提示我们。可以通过改变两种不同劳动合同期限的成本和收益方式。通过降低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本,建立一种诱导机制,有效地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二,细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应的是职业稳定性。而不同的劳动者对于职业稳定性的追求不尽相同例如。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劳动者不一定希望将自己固定在一个岗位。反而更愿意在不断的职场变化中证明白己的价值因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适用范同方面的规定不能过于简单。可以根据劳动者对于职业稳定的不同要求进行具体分析。按不同年龄、不同地域、以及不同层次进行分别规定。

而在现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框架下,企业的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求较弱企业可考虑对员工的长期发展潜力进行评估,如企业关键员工、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决定是否给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培养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维持企业经营管理的有序性,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篇2:劳动合同续签评价

通过对***同志的工作考核,我们认为该同志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良好:一是思想政治素质较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人较诚实,道德品质良好,有全心全意为集体和人民群众服务的精神;二是在工作中,能以大局为重,坚持原则,奉公守法,严于自律;三是专业基础较扎实,工作能力较强。熟悉本岗位职责;三是在岗位工作方面,积极肯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四是工作态度较好,踏实肯干,有一定的奉献精神,能主动投入到***工作中去,克服工作任务繁重和人手严重不足的困难,坚守岗位,加班加点、齐心协力为我司***工作工作做出贡献。

通过考核我们认为该同志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岗位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要加强。

该同志近几年的考核均在合格等次以上,根据考核情况,我们认为***同志在德、能、绩、勤等方面均已达到了本公司的要求,建议与***同志续签劳动合同。

资产财务部

二〇xx年三月二十四日

篇3: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疑难问题详解

劳动合同试用期法律疑难问题详解

李迎春

1.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5号)对试用期作了如下的定义: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规定有非常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除了企业员工试用期外,还有两种试用期,一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试用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可延长至十二个月,该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二是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机关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实行试用期工资标准。期满合格正式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操作指引】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六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合适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2.试用期与见习期、学徒期

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劳动部办公厅对《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随着毕业分配制度的变革,企业用工制度的变化,实践中见习期制度已经不多见,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曾有一个企业就试用期问题咨询,该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太短,是否可与劳动者约定六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内工资可与劳动者协商约定,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笔者认为,企业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行不通的,见习期适用的对象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制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随着大学生分配制度的变革,国家已经不再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分配,见习期也失去了适用的基础。

3、用人单位关于试用期的一个违法应对方案

实践中有企业提出签订半年合同(不约定试用期)+三年合同(约定六个月试用期),获取一年“试用”时间,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中仅约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但并没有规定试用期应该在什么时候才能用。具体操作如下: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第一次半年的合同期公司自动放弃试用期,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天内,公司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告知将续签三年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如果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或不同样六个月试用期的,则终止劳动合同,最多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同意续签的,则在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就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这样等于劳动者在一年内都等于处于试用期内。

其实该方法是行不通的。劳动合同法虽未明确说明试用期应该在何时使用,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这里明确了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根据《高级汉语词典》的解释,“试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之前的应用期间,看是否合适。因此,试用期均仅适用于初次就业,如果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6个月合同时未订立试用期,将视为放弃试用期,再次签订合同时不能再约定试用期,道理很简单,企业既然决定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显然该劳动者符合企业录用条件,如果续订合同时企业还约定试用期,这显然与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目的相违背。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试用期可以重复约定,只要是不同的工作岗位,所以劳动部的解释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已经否定了重复约定试用期的做法,即使换了不同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重复约定。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否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的规定,所以,新法下的试用期仍仅适用于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其实这也是试用期最本质的特征,试用当然是在正式使用前使用,怎么能够本末倒置,正式使用后再去试用呢?

【操作指引】这个试用期对策是不可行的,会将后面的6个月试用期陷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中。

4.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的异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旧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岗位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续签,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5.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一个月到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典型案例】张某于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解雇,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评析】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解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典型案例】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操作指引】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太不值得了。

7.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取,广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时,张某发现单位同期录取的另十四名员工皆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单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及时向该单位劳资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发现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基于以上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广告公司在7天内与该十五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并对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条款进行特别政策指导。三天后该公司与十五名新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

【律师评析】用人单位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公司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操作指引】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避免被投诉的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的确定

由于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典型案例】小王于4月份进入一家制鞋厂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诉小王试用期工资将低于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小王不同意,公司说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向小王出具了一份文件,是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该文件里面有一条:“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小王不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遂向律师咨询。

【律师评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用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

1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只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操作指引】为了避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职,用人单位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

12.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当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1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操作指引】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并且保留送达的书面证据。

15.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还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也是一个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法条的含义看,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也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小强于7月10日应聘进入一家通讯公司担任公司业务代表,工资为每月1500元。公司与小强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合同签订日至月9日止。小强在公司虽业务平平,但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这样,一晃眼三个月过去了,小强也没有给公司带来几个订单。10月15日,小强突然接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小强工作三个月没有业绩,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律师评析】本案中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对小强进行考核,也没有向小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是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才以小强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此,公司对小强的解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中必须符合下面的两个条件:(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2)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若试用期满后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6、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的,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7、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一名劳动者离职后,若干年后又重新入职,用人单位能否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从法条文意看,显然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只要是用人单位不变,该用人单位就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有区别的。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理由是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无需再次试用了。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实践中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就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了。

篇4: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详解

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详解

劳动合同争议应如何处理【1】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除应遵循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主要依据应是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讲比较具体,而且法律上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写入合同,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主要依据劳动合同。

比如:有关分房、调离单位退房的问题,违约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计算方法的问题,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发生劳动争议都应按合同执行,否则将很难处理。

然而,目前由于人们的合同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签订劳动合同的质量不高,因此劳动合同是处理合同争议主要依据的地位还不明显。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首先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条款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在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如果在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首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然后再处理其他合同争议。

何为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因此,双方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由于某种原因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后又因补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所以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部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中,明确规定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劳动合同无效时,处理合同争议应依据法律规范。

/

当确认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后,处理合同争议应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拓展阅读—— XX年简易劳动合同范本【2】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c、以完成 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 个月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路 号 。

/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 部门(或岗位)担任 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 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 (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

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篇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知识详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签订合同的不同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因工作满十年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因企业改制而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因连续签订两次合同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视同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知识详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篇7: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详解及案例

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意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的。(针对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改制)

【注意1】关于“满10年”: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注意2】关于“连续工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述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

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赵某于9月5日入职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9月5日起至9月4日,担任设计师一职,工资为3000元/月。年9月5日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0年9月5日至9月4日,工资为4500元/月。3月份,赵某以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称已与赵某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不同意赵某提出的要求。赵某遂向广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黎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反悔,能否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黎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7、劳动者虽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请求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经调查,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于209月5日与赵某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年9月5日至9月4日,有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劳动合同》为证据,劳动合同上有赵某的签名。赵某入职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2013年9月5日,赵某符合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但赵某未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州某设计有限公司存在胁迫等行为,可以认定其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现赵某又请求与公司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不予支持。

黎律师还指出,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时应谨慎审查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篇8:自我评价的意义详解

自我评价的意义详解

自我评价是人的自我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前提是自我意识,只有当人具有自我意识的能力,才能做出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的功能首先表现为自我功能,就是说,它对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有着特殊的意义。自我评价也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它极大地影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也决定着一个人对待他人的态度,还影响对他人的评价。正确的自我评价的社会意义就在于它帮助人成为社会人,有健康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人。要利用自我评价的正面价值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还要有效地克服自我评价的可能负面作用。

自我评价是人们对自己的能力、状态和发展趋势的评价性认识。也就是人们自己成为自己的认识对象。在自我评价里,自我是主体,也是客体,分别被有的研究者成为“主体自我”和“客体自我”。自我评价跟主体的自我概念(即自我意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心理学中,自我评价是随着对自我概念的深入研究逐渐受到研究者重视的.。有的研究者指出,“虽然有关自我概念问题的讨论从詹姆斯(w. james)就已开始,但自我概念(self-concept)的提法直到罗杰斯(c. rogers)的自我理论受到人们广泛关注,自我的课题重新为人们所重视(r. c. wylie)之后才得到较多运用”。在心理学里,关于自我评价有几点已经达成共识:首先,自我评价跟自我概念一样有一个发展过程。研究表明,“我国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已形成十分清晰的自我概念,他们对自己多方面的评价都高度接近教师与同伴对他们所作的评价,与他们的实际存在状况也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次,自我评价一般被当作自我概念的一部分内容来加以研究。当人有了自我意识之后,就会对自己的能力、状态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反思。所以,自我评价的基本前提是自我意识。只有当人具有自我意识的能力,才能做出自我评价;否则自我评价就是不可能的。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自我评价是指员工对影响其工作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认识。自我评价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很重要。真实的自我评价可以帮助员工认识自己的优势,发挥自己的特长为企业多做贡献,实现自我价值;同时还可以帮助员工认识自身不足,扬长避短,少犯错误。职业规划必须从自我认识开始,然后这个人才能建立可实现的目标,并确定怎样达到这些目标。

自我评价的范围

(一)知识掌握的自我评价

从记忆、领会、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来评估自己对知识的学习情况。将知识点与目标得分率制成简易图表,就可一目了然地知道自己学习上的优势与不足。此外还可从以下几方向分析自己的情况:

1.是否清楚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2.能否将新学知识和已有知识联系起来?

3.能否对所学知识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4.能否在实际条件下灵活运用所学知识?

(二)学习动力的自我评价

1.学习目标是否明确?有无长远日标和近期目标?

2.对学好各门功课是否充满信心?

3.对所学科目是否何浓厚的兴趣?

4.学习态度是否勤奋、认真?

5.是否有主动积极的进取精神?

6.有无战胜学习困难的勇气和毅力?

7.学习情绪是否稳定、持久?

(三)工作学习策略的自我评价

1.是否有计划地安排工作和学习活动?

2.能否妥善安排工作和学习时间?

3.能否正确利用各种资料?

4.能否与同事朋友合作和学习?

5.是否有预先规划的习惯?

6.能否集中精神工作何学习?

7.能否及时总结当天的工作和学习任务?

8.队没有完成的任务是否能认真分析原因,拟定补救措施?

9.是否有错误汇总集?是否给自己找新的工作任务和学习任务?

10.能否排除有关干扰,保证工作和学习活动的顺利进行?

11.能否选择并采用合适的学习方法?

12.能否总结自己或借鉴他人好的学习方法和经验?

13.对学习或工作常回忆、反思吗?

(四)学习能力的自我评价

1. 获取信息的能力:包括感知能力、阅读能力、搜集资料的能力等;

2. 加工、应用、创造信息的能力:包括记忆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口头的、文字的)、动手操作能力、创造能力等;

3. 学习的调控能力:包括确定学习目的、制定和调整学习计划、培养学习兴趣、克服学习困难等;

4. 自我意识和自我超越的能力。

5.业务能力:包括业务的熟练程度、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与人沟通的能力:包括工作中与人交往的顺利程度、平时与人的关系好坏等等。

劳动合同续签简单个人评价范文

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

东莞市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国营企业

开发人员劳动合同

下载劳动合同评价详解(精选8篇)
劳动合同评价详解.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