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理解

时间:202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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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夜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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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理解,本文共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夜来风”提供。

篇1: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理解

什么是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

1、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书面形式。所以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

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一般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是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对此仲裁法有明确规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应用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如果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应及时转化为书面协议。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电话谈妥了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的事宜,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整理出电话记录,并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在仲裁协议中需要约定的是有关仲裁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分类

1、从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协议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当事人就他们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约定提交仲裁解决,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个条款来约定。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项内容订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除了规定货物的价款、数量、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外,还规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其中有关仲裁内容的规定是整个合同的一个条款,这个条款称为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

篇2:仲裁协议书的概念理解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例如,在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事后双方当事人再专门订立一个协议,约定有关仲裁事宜,这样一个协议就是仲裁协议书。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往来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

这种类型的仲裁协议与前两种类型的仲裁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现于某法律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当事人之间彼此多次往来的不同文件中。例如一方当事人将他希望订立仲裁协议的事宜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建议,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该项建议,必须将他接受该仲裁协议的意向传达给对方当事人,通过这种往来,仲裁协议才能成立。

随着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这种形式的仲裁协议也较为常见。

2、从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看,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

仲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既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一般来说,当事人采用哪种仲裁协议形式更为便利?

首先,当事人应尽可能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仲裁协议。因为争议发生后,由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明显,争议双方往往不容易达成仲裁协议。其次,当事人应尽量选择仲裁条款这种形式。因为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是当事人事先设定的,可以避免以后双方就仲裁的问题发生争议。而且这种形式省时、简便,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约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后再专门约定仲裁条款的麻烦。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我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篇3:仲裁协议书概念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我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篇4:仲裁协议书的概念

1.仲裁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或者事后达成协议,将双方因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而发生的纠纷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争议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用仲裁方式处理纠纷,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不公开审理、解决纠纷迅速等特点。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民间组织。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利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行为属于民间裁判行为,不是国家裁判行为。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组织、仲裁原则、仲裁协议、仲裁监督和仲裁规则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仲裁所具有的自愿性、公正性、独立性和民间性,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2.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发生的财产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一种书面意思表示。它是仲裁机构取得对该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协议的法律特征是: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是一方的意思表示,他方提出异议的,则协议仲裁就不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也可以事后约定将双方的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裁决;三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而不是口头的。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方式。

仲裁条款是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在主合同中写明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某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条款既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而无效。即使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是有效的。这就是仲裁条款的相对独立性的具体体现。

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文件。其他书面形式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传真、电报等书面材料。比如,某企业与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后,企业发出一份传真告知公司,该纠纷可以向某仲裁机构仲裁。公司回电认为可以。则企业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范围。仲裁事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事项必须订得全面、概括而且明确,不可遗漏。一方当事人实际提请仲裁的争议和仲裁机构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越仲裁协议中所规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

第三,选定仲裁委员会,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仲裁,不能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

附:

篇5:仲裁协议书的全面理解

关于仲裁协议书的全面理解

一、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保证将仲裁条款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契约或协议。

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和前提,是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争议方式的选择,它可订立于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且是以书面形式做出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明确,且争议事项有可仲裁性;(三)选定仲裁机构,有助于仲裁管辖权的确定。

仲裁协议可以是仲裁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合同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也可以是仲裁协议书,仲裁。它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独立协议;仲裁协议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文件中。此外,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愿意仲裁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其确定依据,是仲裁的第一要素。它在仲裁程序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的启动中的重要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启动——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始于仲裁申请的提起。也就是说,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业已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就意味着仲裁程序的开始。申请仲裁有三个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而在这当中,“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我国《仲裁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另外,根据CIETAC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应与仲裁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内容相一致。仲裁协议在申请仲裁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确定管辖权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之间争议案件的唯一依据和前提条件。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前,首先要对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或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且要确定管辖权。在确定仲裁机构对该案件有管辖权以后,仲裁机构才能受理案件。

仲裁协议的核心作用是确立、保障仲裁管辖权。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权的基础,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来理解:

1.从当事人角度来讲,仲裁协议排斥了起诉权,当事人承担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一旦发生了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当事人不得单方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

2.对法院来说,仲裁协议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在排斥法院管辖权方面,仲裁协议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法院不能受理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起诉,除非法院能查明该仲裁协议是无效或失效的。这已在《纽约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中得到了确认。

3.对于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来说,仲裁协议授予了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仲裁协议是其取得管辖权的最初证据。只有当事人订立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能受理仲裁案件,仲裁员才能审理仲裁案件。

实践中,当事人提出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是对仲裁协议的异议,有的是对仲裁庭的异议。但无论是哪一种仲裁管辖权异议,其实都离不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而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制度中每一个环节展开和进行的基础。

三、仲裁协议在仲裁庭的组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并不直接进行审理它的首要任务就是组成仲裁庭。因为仲裁庭才是案件的直接审理者。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者其他有权指定仲裁庭的机构所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具体负责对已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组织。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通常有两种,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和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在仲裁庭组成这一程序中,虽然没有强行要求一定要有仲裁协议的约定,但是如果仲裁协议有约定,就应当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来组成仲裁庭。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规定仲裁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员的机构时,才能求助于仲裁程序法来解决仲裁庭问题。在机构仲裁中,一般也是先考虑仲裁协议中的约定,这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具体来说:1.当事人可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员应具有的资格,委任特定的仲裁员以及委任方式。2.仲裁协议中可对仲裁员进行指定。在由三人组成合议仲裁庭的情况下,仲裁协议或者该协议规定适用的仲裁规则通常就当事人各方有权指定一名仲裁员作出明确规定。3.仲裁协议中可约定选定仲裁员的标准,并构成不符合标准的仲裁员回避的理由和仲裁员替换的原因。4.仲裁协议对仲裁庭对争议的管辖权进行授权。仲裁庭能够决定仲裁协议本身的效力并就自己是否有权就自身存在的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而仲裁庭的这些权力正是来自当事人之间存在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有效仲裁协议。由此可见,仲裁协议在仲裁庭的组成过程中也发挥着基础作用。

四、仲裁协议在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审理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对于案件的事实情况和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仲裁协议也是仲裁审理的基础,表现是多方面的:

首先,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

其次,仲裁地点的确定,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作出约定,或当事人约定适用的规则对仲裁地点作出规定。而仲裁庭应当尊重仲裁协议或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的规定。一般来说,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往往就是开庭地点和仲裁庭合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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