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先进事迹材料

时间: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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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乡镇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先进事迹材料,本文共9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一个月饼”提供。

篇1:乡镇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先进事迹材料

乡镇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先进事迹材料

一、党政齐抓共管,健全农民工入会工作组织体系

二、制定科学方案,建立农民工入会相关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重要批示和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我镇积极探索农民工加入工会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镇党委召开了党政班子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召开了镇党政班子成员、镇农民工入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村农民工入会联络处主任参加的.大型会议,会上镇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制定并下发了《**镇关于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实施办法》,从而使农民工入会专班人员明确了农民工入会的目的、意义及相关要求。为增强社会透明度,农民工入会工作站还将《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农民工入会的工作流程、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籍管理等制度统一上墙,规范了工作程序。农民工入会工作站还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沙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了农民工会员电子档案。

三、采取多种方式,营造农民工入会的浓厚氛围

四、搭建维权平台,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外出农民工会员的合法权益,镇工会在其会员证上为他们留下了维权热线电话,以确保情况反应渠道畅通,实现农民工会员的双向维权。目前,镇工会通过热线电话已实现双向维权1起,即今年8月,我镇堡上村会员李中权外出在浙江温州某鞋厂打工,一连三个月没有得到一分钱工资,他给我镇农民工入会工作站站长姜应峰打来了电话,请求给与支持,姜站长接到电话后迅速与温州市工会及劳保部门联系,把相关的资料传真过去,这事很快得到了解决,远在他乡的李中权也顺利拿到了他应得的三个月工资,他还给姜站长发了短信息以表示忠心感谢,这事也得到了外出农民工会员的高度评价。同时我们还通过镇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外出农民工公伤及事故赔偿案4件,其赔偿款达96万元,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外来及外出民工的合法权益。经过不懈努力,该镇没有发生重大劳动争议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没有发生集体越级上访和重大安全事故,广大农民工会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落实较好,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得到和谐发展。

五、狠抓活动载体,搭建农民工会员沟通平台

篇2: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倡议书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农民工兄弟以其勤劳、质朴、任劳任怨的胸怀,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外出务工的'环境,提高他们的就业技能和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就业,关系“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关系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也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在全省农民工权益维护日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向社会发出以下倡议:

一、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措施,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切实履行职责,落实相关政策,改变服务方式,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有关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公平就业的权利,子女上学平等权利,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社会各界在其就业、培训、权益维护等方面给予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关心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将矿山、建筑施工、有色、冶金、石油和危险化学品生产流通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不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要给予批评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农民工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交通、运输等部门认真做好农民工春节返乡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安排好农民工的返乡工作,帮助他们解决返程中的实际问题,使农民工兄弟高高兴兴回家过年。

六、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同工同酬,不得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时、使用童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篇3: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倡议书

XXX: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营造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会同首都十大行业组织,向全市相关行业组织及广大企业发出倡议:

一、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组织要充分履行其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教育、监督、引导企业以尊重广大消费者权益为前提,正确处理好行业发展、企业利益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系,为构建、优化消费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经营者是维护消费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经营活动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履行法定义务,诚信自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保证产品及服务质量。

企业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把产品质量和材料进货关,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全过程管理,做到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标准,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可靠、安全。

四、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企业要真实、客观披露商品和服务信息,坚决杜绝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消费信息、提供科学的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文明消费。

五、交易公平合同规范。

企业要做到价格合理,明码实价,明折明扣。制定规范合同及约定,忠实履约、平等交易、正当获利、竞争有序。不以垄断或强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

六、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

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三包”等售后服务责任。完善服务方式,完备服务设施,建立商品和服务安全突发事故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和有害商品召回机制,最大限度的为消费者提供满意、高效的服务,让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

七、妥善化解消费纠纷。

企业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建立消费纠纷协调机制和快速调解通道,建立并完善企业内的消费纠纷调解机构,提倡消费纠纷和解为先,及时、公正化解消费纠纷。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

八、积极开展消费教育。

企业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在行业、企业内部开办消费课堂,建立消费教育基地,帮助消费者获取消费知识,提高消费技能,引导科学、理性消费。

九、倡导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企业要积极宣传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政策,生产或提供节能、环保产品和服务。企业生产和使用产品要符合环境保护原则,获取利益要以保护社会和自然环境为前提,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费,服务民生。

倡议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XX年十二月三日

篇4:乡镇工会农民工维护先进事迹材料

一、制定科学方案,建立农民工入会相关工作制度

为了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重要批示和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我镇积极探索农民工加入工会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镇党委召开了党政班子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召开了镇党政班子成员、镇农民工入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村农民工入会联络处主任参加的.大型会议,会上镇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制定并下发了《**镇关于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实施办法》,从而使农民工入会专班人员明确了农民工入会的目的、意义及相关要求。为增强社会透明度,农民工入会工作站还将《致农民工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农民工入会的工作流程、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籍管理等制度统一上墙,规范了工作程序。农民工入会工作站还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沙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了农民工会员电子档案。

二、搭建维权平台,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外出农民工会员的合法权益,镇工会在其会员证上为他们留下了维权热线电话,以确保情况反应渠道畅通,实现农民工会员的双向维权。目前,镇工会通过热线电话已实现双向维权1起,即今年8月,我镇堡上村会员李中权外出在浙江温州某鞋厂打工,一连三个月没有得到一分钱工资,他给我镇农民工入会工作站站长姜应峰打来了电话,请求给与支持,姜站长接到电话后迅速与温州市工会及劳保部门联系,把相关的资料传真过去,这事很快得到了解决,远在他乡的李中权也顺利拿到了他应得的三个月工资,他还给姜站长发了短信息以表示忠心感谢,这事也得到了外出农民工会员的高度评价。同时我们还通过镇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外出农民工公伤及事故赔偿案4件,其赔偿款达96万元,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外来及外出民工的合法权益。经过不懈努力,该镇没有发生重大劳动争议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没有发生集体越级上访和重大安全事故,广大农民工会员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落实较好,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得到和谐发展。

篇5:电力企业工会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权是电力企业工会的神圣职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积极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工会维权这一神圣职责。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也指出:“广大职工分布在社会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处于改革发展的第一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对于社会政治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电力企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但是,随着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改革措施的不断落实,电力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实际职能逐渐弱化,维权现状不容乐观。那么,电力企业工会在目前的条件下,究竟应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履行好电力工会的神圣职责,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课题。

一、维护职工的生存和发展权是电力工会的首要任务

科学发展观要求工会工作必须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提高职工的整体素质,把他们锻炼成一支具有先进阶级理想、社会主义道德、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严格组织纪律的强大队伍。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企业工会必须把提高职工整体素质作为长期的战略任务,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帮助广大职工不断提高政治觉悟、道德素养和劳动技能,成为适应电力改革和建设要求的劳动者。把促进职工的全面发展放在第一位,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努力促进并真正实现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爱护人,一切从人的实际出发,以人的利益为目标和归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好企业,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支持改革;关心职工的生活,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让职工热爱自己的企业,并努力为之奋斗,使企业在持续、稳定、协调中发展。切实改善职工劳动环境与生活条件,提高劳动收入,让广大劳动者充分实现体面劳动,使他们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更好保障,主力军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使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得到更好贯彻落实。通过努力改善广大职工劳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条件,解除其后顾之忧,推动发展和谐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历史赋予电力工会的神圣使命

电力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工会是劳动经济关系矛盾的产物,职工群众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而参加工会的,无论国本文来源:查字典范文网

fanwen.chazidian.com家的社会制度如何,只要存在劳动经济关系矛盾,就会存在工会组织。工会产生和发展的这一客观基础,决定了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始终是工会的基本属性。工会如果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职工群众就不可能参加工会,工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在电力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与职工将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突出。电力工会必须适应这种变化发展的需要,不断强化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服务企业中心工作的根本要求

电力生产经营是电力企业的中心任务,作为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行业,供电企业能否较好地完成供电生产经营任务,确保正常供电,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企业各个部门都必须服务服从于生产经营这个中心,都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手段来促进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工会作为职工群众组织,就必须通过履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广大职工自觉投身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艰务中去。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现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

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水平,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发表意愿的场所,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职工代表中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为数不多的职工代表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职工代表的提案绝大多数得不到落实,有些反映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职代会上得不到解释等。要抓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做好企务公开工作。要扎实抓好职代会工作,对涉及全局职工切身利益和规范电力企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及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不断提高企业民主参与水平。通过职工广泛参与,献计献策,使电力企业的决策更好地贯彻实施,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不断加强和改进电力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能力。特别

篇6:电力企业工会怎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是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在工会工作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围绕与维护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形势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电力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电力工会工作的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与电力企业发展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必须在合理继承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科学创新,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推动工会工作不断取得新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要自觉地把工会组织放到企业整个组织体系中去定位,把工会工作放到整体工作大局中去思考,按照整体优先的原则和系统优化的要求,使工会工作始终做到把握大局、突出重点、科学优化、富有实效。正确认识和处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要注重深入基层一线,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掌握职工生产生活的第一手资料;要坚持理论思维,注重分析归纳,推动认识不断由感性上升到理性;要重视理论指导,深化工作实践,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工会工作理论联系实际,沿着科学发展观所指引的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六、履行电力工会维权职责必须完善和落实工会维权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维权机制,加大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力度。完善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和拓宽利益诉求渠道。汇集、分析、反映职工思想动态,关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充分表达职工意愿和工会主张,提高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在电力企业的执行力度。完善职工权益维护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会维权协调机制,推进维权工作制度化。要善于协调内外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形成维权合力,为职工群众多办实事、多做好事;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要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的维权原则,既要组织引导职工为促进国家和企业发展作贡献,又要促进职工权益不断得到实现,共享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成果;要坚持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的维权宗旨,以职工为本,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把“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贯彻落实到工会维权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牢固树立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做到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不断提高工会维权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真情倾听职工呼声,真实反映职工诉求,真诚关心职工疾苦,努力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要认真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加大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全面履行“三不让”承诺,进一步拓展帮扶范围,不断完善帮扶方式,全面提高帮扶水平。

综上所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当前电力事业不断发展的新时期,工会组织只有准确把握自己的定位,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维权的新方法、新思路、新内涵,就一定能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为企业的改革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篇7: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致保定市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倡议书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致保定市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倡议书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作 者:麻建平 作者单位:保定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刊 名:建筑安全 英文刊名:CONSTRUCTION SAFETY 年,卷(期): “”(z1) 分类号: 关键词: 

篇8:“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

张喜亮

(内容提要) 进入新世纪,中国对九二年工会法作了重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立国半个世纪后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如此认同工会的基本职责,总算是令人欣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工会的职责之认识经历了怎样演化的呢?工会基本职责的是怎样确立的呢?本文据实回答了这个问题。

对工会职责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充实新的内容。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责任所做的规定,是建国以来尤其是中国工会十三大以来,我们工会工作实践经验之总结,在立国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地固定下来了。

一、五○《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

在当时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李立三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我国第一步《工会法》。1950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五○年《工会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责任”,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宗旨。

第一,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签订集体合同之权。

五○《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第六条规定:“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二,工会保护工人和职员利益监督法令执行之责。

五○《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的委员或所派谴的代表,持有各该工会组织的证明文件者,得视察各该工会组织所属范围内的企业、机关和学校的工作场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拒绝,但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三,工会有参加企业管理之权。

五○《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第四,工会有对职工进行教育之责。

五○《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建国初期工会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维护职工权益、监督法令执行、参加企业管理、提高职工觉悟等四个方面。在这四个方面中无不贯彻了维护职工权益的根本宗旨。正是根据《工会法》的这些规定,工会在50年代便形成了“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

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九二《工会法》)。这部工会法也设置了专章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在总则中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工会的职责。

第一,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七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工会的两个维护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工会动员职工参与经济建设职责。

九二《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四,工会对职工的教育职能。

九二《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争议、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九二《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更反映了中国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在工会实际工作中这些职责被概括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全面履行参与、维护、建设、教育四项职能”的工作指导思想。九二《工会法》和五○《工会法》相比较,当然有其时代背景的不同,因此,对工会的责任的认识也就不完全相同。这些不同表现在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发却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实际工作作风以及精神状态的不同。自从1951年实际主持工会工作的领导人李立三和1957年全总主席赖若愚,相继遭到错误批判,到1958年中央成都会议提出,改变工会组织体制取消县级工会,1959年的全总负责人刘宁一提出“为工会消亡而奋斗”的口号,直至1967年工会停止工作,工会实际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是受到极大限制的,尤其是在工会的上层机关。无论是50年代还是80年代,在理论层面探讨的过程中,人们的`一个共同的呼声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是工会的天职,工会干部也越来越感到需要正确定位工会的职责。

从1978年全总恢复工作以来,做好“桥梁和纽带”就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个观念一致伴随着国家改革的22年,这个观念在工会工作者的工作思想中持续至今。分析九二《工会法》关于工会职责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其时代交替的痕迹。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的职责,主要表现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范围局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那些大量涌现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没有赋予工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贯彻工会的维护职能必须强调的是“两个维护”,即“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要求的是,工会组织履行两个维护职责的时候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工会维护

职工具体利益或者说是合法权益则必须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为前提,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念统治着人们的思想即“个人利益再大也是小,集体利益再小也是大”,由此,职工具体利益往往就被淹没了。按照当时的指导思想全国各行各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会工作实际上更突出的是“经济建设”的职责。伴随着整个社会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变化,尽管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工会的教育职能也和其他行业一样很难有取得更大的成效。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的思路之形成。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个思想的确立应当说是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后。劳动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近半个世纪以后,破天荒地对中国工会做出了非常简明而科学的界定,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这个规定从法律上实事求是地肯定了工会就是劳动者的组织,依照宪法规定的公民结社自由之原则,“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的天职就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根据当时的社会形势和劳资关系的状况在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提出了“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带动工会各项工作,推动自身改革和建设,努力把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总体思路。这个“总体思路”在全总十二届五次执委会上明确指出,这个总体思路的核心就是“突出维护职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总体思路实现了工会干部自工会领导人赖若愚遭受错误批判以来的近40年间思想的第一次大解放。因此,全国的工会工作为之一振,带来了工会工作的新面貌。然而,这个时候由于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导致劳资关系的利益化、多元化、复杂化,职工下岗失业、生活困难的情况也开始突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迫切地需要工会能够维护他们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和生活权利;劳资矛盾的突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党和国家也需要工会通过维护职工的权益,在劳资关系协调中能更好地发挥保持稳定的作用。诚然,在这样的社会形势中,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改革的深化,党和政府需要工会能够在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作用,职工也需要工会在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能够卓有实效,工会肩负着艰巨的社会责任,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必须解放,计划经济时代和阶级斗争时代形成的工作思想和思考问题的逻辑必须得到改变。然而,政治体制滞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工会真正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谈何容易。

在中国工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在以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指导下,工会制定了五年工作方针。在阐释这个工会工作方针时,报告指出,贯彻这个方针:要坚定不移地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贯彻落实,着力保护和发挥广大职工主人翁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突出依法维权,明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既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又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利益;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努力推动送温暖工程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加强自身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不断推进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工会十三大报告第一次把“两个维护”的理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样一个“维护”统一起来了。这个突破就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终能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理论,应当说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个文件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央认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中央提出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坚决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以及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就成为修改《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重要依据。

修改九二《工会法》,确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既是对工会职责的正本清源,也是“与时俱进”顺应市场经济社会之需要,更是对我国工会工作的经验之总结。实践证明:工会如果不确立这样的基本职责,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迟早将被职工抛弃;反之,工会必将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国家的发展、稳定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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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论文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之由来与确立论文

(内容提要) 进入新世纪,中国对九二年工会法作了重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立国半个世纪后能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如此认同工会的基本职责,总算是令人欣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工会的职责之认识经历了怎样演化的呢?工会基本职责的是怎样确立的呢?本文据实回答了这个问题。

对工会职责的认识,随着时代的变化也在不断地充实新的内容。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责任所做的规定,是建国以来尤其是中国工会十三大以来,我们工会工作实践经验之总结,在立国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中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明确地固定下来了。

一、五○《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

在当时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李立三的亲自主持下,起草了我国第一步《工会法》。1950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五○年《工会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责任”,突出了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宗旨。

第一,工会代表工人和职员签订集体合同之权。

五○《工会法》第五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第六条规定:“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二,工会保护工人和职员利益监督法令执行之责。

五○《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第十二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的委员或所派谴的代表,持有各该工会组织的证明文件者,得视察各该工会组织所属范围内的企业、机关和学校的工作场所、宿舍等,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拒绝,但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三,工会有参加企业管理之权。

五○《工会法》第八条规定:“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之权,并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

第四,工会有对职工进行教育之责。

五○《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建国初期工会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维护职工权益、监督法令执行、参加企业管理、提高职工觉悟等四个方面。在这四个方面中无不贯彻了维护职工权益的根本宗旨。正是根据《工会法》的这些规定,工会在50年代便形成了“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

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职责的规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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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调查报告

维护农民工权益专项工作简报

乡镇工会半年工作汇报

乡镇工会联合会工作报告

乡镇工会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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