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时间:2023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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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樱井妙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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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本文共15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樱井妙鲜包”提供。

篇1: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

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坐车让座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一旦对不让座给予经济处罚就属于法律范畴,然而道德是不能够考法律来加以强制执行的。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提倡尊老爱幼,这本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不让座的现象盛行的时候,只能说明我们的国民整体素质底下,价值观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们对公交弱势群体与公交强势群体的界定:公交弱势群体是指老、弱、病、残、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车上不能够很好保护自己的群体;公交强势群体是指其他的正常人员,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的群体。现在郑州市既然把乘车让座行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那么就法律的严苛行来讲,是否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弱势群体享有优先待遇?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去衡量老弱病残呢?什么算老?是不是要规定个年龄段?倘若如此,中国规定年满60岁的人颁发老年证,那么请问59岁不算是老年人吗?我们不应该让座了吗;什么算弱?有钱有势开私家车的算不算强?那坐公交车的又算不算是弱;什么算病?是不是有医院的诊断书就算病?如果在车上有人突发心脏病,却没有就诊书,按法规,他是不能享有优先坐座位的权力呀!什么算残?从表外特征看,瘸子瞎子这种在公交车上无法正常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位无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体素质较好的聋子哑巴算是残疾人,难道也应该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吗;这就是这项法规出台后带来的可操作性问题。

再者,我们谈谈车票代表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坐公交车买票,一旦购买了车票,一项契约便随之产生。坐车者购买的是权力,理应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务;而公交公司也应履行义务,提供空间和安全的运输。既然乘客购买的车票没有差异,那么所享受的服务就应没有差异。如果说非要让座,是不是应该像买火车票那样,有个坐票和站票之分?

综上所述,郑州市颁布城市公交条例的规定是通过社会控制的手段将道德上升为法律约束,这正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然而它的强力是否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则是当今社会更加关注的问题!正如书中耶林所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辞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那么一个不能实施强有效操作力的法规如何进行社会控制?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法律将道德进行社会控制是违背法律的根本精神的。首先,一般人的态度是反对服从他人的专横意志,但却愿意过一种以理性为准绳的生活,而目前,我们所缺乏的,正是对法律和对道德的一种信仰,而信仰则是对某种主张主义极其相信、尊重,并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也是希望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其次,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局限性需要道德和宗教来弥补。而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控制手段,是存在于人们的认知或是社会舆论中的不成文的,道德几乎涉及到人们日常行为中的一切行为。因此,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被人民普遍遵守,将这种外在的约束真正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才能将法治与德治完美结合。

篇2:关于法律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博登海默是美国的综合法学派的重要学者,一生著述颇丰,其中《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邓正来译)是其学术思想的代表之作,写的非常精彩,让人流连忘返。法理学在法律学科的基础和根本,同时也是一门高深的理论学科,不少学术著作相当的晦涩难懂,不过本书是他为教学而编写的一部法理学教材,写的颇为精妙而易懂,对于我们研究西方法律文化、道德哲学很有启迪意义。

本书一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西方历史上各个主要的法学流派的法学思想,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注重于西方法哲学的批判,同时认为马克思法学的真理性质,所以本科时期我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习的是一知半解。然而,博采众家之长,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了解西方的法律也是很重要的。由此书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明了于心,同时对西方的哲学也有了认识,因为法哲学是从哲学中分离出来的。

择一点而思,博氏认为,人出于天性等原因,乐意使他们的自由受到社会有益的控制。个人的天性加上为保障自身利益的诱导,政府在法体系中的地位、法在限制和干涉自由问题上的正当性就大大提高了。不过,我认为,这也为公权力破坏个人自由埋下了一根导火索。

第二部分是本书的精华,阐述了作者对法律本质和作用的认识。博登海默认为,法律乃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秩序。博登海默给秩序下了一个很不错的定义,“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人类的社会生活不可能脱离秩序,无序则生产生活不能开展。而法律正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最佳社会治理工具。由于对法律定义的不同,中西各家对法律特点有不同的认识。中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的法是国家阶级性、统治性。

对于正义。“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在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换句话说,正义似乎不是一个能由人的理性来回答的问题,因为不同的人对不同的价值有着不同的偏好,甚至正义在很多场合似乎纯粹是一个个人情感的诉求。但是尽管存在种种困难,博登海默坚持认为正义问题的探讨是可欲的,可以通过理性认识达致的。博登海默认为,“在评价领域中,一种理性论证或判断,从其广义来看,是建立在下述基础之上的:详尽考虑所有同某个规范性问题有关的事实方面;以及根据历史经验,心理学上的发现和社会学上的洞识去捍卫规范性解决方案中所固有的价值判断。”

此外,博登海默还发现,当人们对正义问题发生分歧的时候,“争议的解决往往是以能否正确确定和评价经验性基据为转移的。”这话不太好理解,举例来说,在古代,人们认为妇女的智力不能同男子相匹敌,则妇女不能进入学校学习或在劳动领域内受歧视被认为是正确的,但当现代科学和社会生活证明了妇女的能力后,前述行为就不再是正义的了。换句话说,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程度,决定了什么是正义的。

此书还没看完,尚待自己深深思考,对于法律与道德的那部分,更是需要我仔细咀嚼。

篇3: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精选

我在阅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中,社会控制的问题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书中提出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而这种支配力直接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所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们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们就其中的道德来说,在希腊城邦文明中体现为传统规则,这是伦理习惯的一种近代形式,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令。这便让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热议的话题——“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车长和乘务员可拒载”。

《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规定公交车乘客不给让老弱病残让座罚款50元并有权拒载。这项规定引起了专家、学者以及广大市民的热议,争议的焦点无非是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应该通过社会控制将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约束?我认为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这本著作中的观点,即上述提到的社会控制。

当然,针对这一规定,有市民认为让座这一行为本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社会弱势群体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老年人表示支持这项规定的出台,认为乘车更有“底气”了,有法律为其“撑腰”。而有的市民则表示反对,认为“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公交车有义务把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和和乘务员是没有权利因为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并不乐观,相比于现在的“软性”文明劝导,“硬性”的规定当然会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强呢?关于这项规定的争议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是否被社会成员接纳?

我们平时所讨论的行为约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道德约束,一个是法规约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内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依存的说法。坐车让座的问题属于道德范畴,一旦对不让座给予经济处罚就属于法律范畴,然而道德是不能够考法律来加以强制执行的。我们传统的价值观念提倡尊老爱幼,这本应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不让座的现象盛行的时候,只能说明我们的国民整体素质底下,价值观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们对公交弱势群体与公交强势群体的界定:公交弱势群体是指老、弱、病、残、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车上不能够很好保护自己的群体;公交强势群体是指其他的正常人员,能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身安全的群体。现在郑州市既然把乘车让座行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那么就法律的严苛行来讲,是否应该明确规定什么样的弱势群体享有优先待遇?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标准去衡量老弱病残呢?什么算老?是不是要规定个年龄段?倘若如此,中国规定年满60岁的人颁发老年证,那么请问59岁不算是老年人吗?我们不应该让座了吗;什么算弱?有钱有势开私家车的算不算强?那坐公交车的又算不算是弱;什么算病?是不是有医院的诊断书就算病?如果在车上有人突发心脏病,却没有就诊书,按法规,他是不能享有优先坐座位的权力呀!什么算残?从表外特征看,瘸子瞎子这种在公交车上无法正常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位无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体素质较好的聋子哑巴算是残疾人,难道也应该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吗;这就是这项法规出台后带来的可操作性问题。

再者,我们谈谈车票代表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坐公交车买票,一旦购买了车票,一项契约便随之产生。坐车者购买的是权力,理应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务;而公交公司也应履行义务,提供空间和安全的运输。既然乘客购买的车票没有差异,那么所享受的服务就应没有差异。如果说非要让座,是不是应该像买火车票那样,有个坐票和站票之分?

综上所述,郑州市颁布城市公交条例的规定是通过社会控制的手段将道德上升为法律约束,这正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然而它的强力是否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则是当今社会更加关注的问题!正如书中耶林所说:背后没有强力的法治,是一个语辞矛盾——“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那么一个不能实施强有效操作力的法规如何进行社会控制?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法律将道德进行社会控制是违背法律的根本精神的。首先,一般人的态度是反对服从他人的专横意志,但却愿意过一种以理性为准绳的生活,而目前,我们所缺乏的,正是对法律和对道德的一种信仰,而信仰则是对某种主张主义极其相信、尊重,并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南,也是希望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其次,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局限性需要道德和宗教来弥补。而道德是一种无形的社会控制手段,是存在于人们的认知或是社会舆论中的不成文的,道德几乎涉及到人们日常行为中的一切行为。因此,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被人民普遍遵守,将这种外在的约束真正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才能将法治与德治完美结合。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2

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里,卢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专制的政府要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年轻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是接受它还是拒绝它;如果做到这一点,该政府就不再是专制的政府了。

我在想我在决定接受我们的执政党时有没有选择的自由,没有,我都从来没有奢望过会有,也就无所谓了。但据说我有选举的权利,我又在回忆我的选举权行使的历史。

从小时开始选什么优秀、三好、干部,这些班级内的选举时,我是有表决举手的权利的,但选的对象多为老师时常在班里表扬的好学生,我也因此得到过实惠:没做过什么事,但老师常表扬文章写得好、字很漂亮,也就得过什么优秀的,但我自认为自己真不怎么优秀来着。印象很深的一次选举班长,原任班长是个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关心他人的女生,全班对些很有非议,于是选举的结果是该女生下课了。但班主任在选举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演讲,表述该女生的成绩和与众不同,看着年迈老师的期盼,放学时间已到,没有任何事能与家里的饭菜香和此时的饥饿感相比,在老师要求下全班又重新投票,女生继续当着班长,一波才算了了。

没有人去怀疑老师的权威,也不可能有人去质疑第一次选举的有效和第二次选举的拉要票作弊,学生的民-意在此可见无力。

再说宪法给的选举权吧。在高中时,有同学到了18岁,参加过选举了,据说投了票的还给点钱什么的,以车费还是以什么名义给,我记不清了,但学生有总比没有好。问那些被选举的人他认识不,都不认识,也不了解,反正有多种原因可以决定选择其中之一:名字好听一点的,或者性别为男的,或者听说过的,或者住在同一小区的,或者一个学校毕业的,或者……总之,有一个条件正好对上眼感觉舒服就成,至于是不是符合真正的被选举的条件,道德、知识水平如何,都无关紧要,政府或者有关组织(想象中的公正机构)会帮我们把关的。后来才知道,一切制度的制定时,都要把当政者当成贼来防,而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以为人性本善,漏洞大开,贼也纷入。以至于贼会骂,我不是生来是贼的,还不是体制提供的机会,我只是牺牲品。

说远了,不过直到现在,我也没真正按我的意愿行使过选举权,都是别人画好的馍让我点,馍的口味如何,没有人知道。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是不能参政议政,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剥夺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所以于他们而言这根本不算处罚。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3

书读万卷,遇事不乱”,读书不仅可以净化人的心灵,陶冶情操,更可以在实际生活中对我们进行疏导,为我们排忧解难。为了让自己不断地从书本中汲取更多的营养,最近对《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一书进行了通读,重点对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的第三十一讲与第三十四讲进行了精读。读罢,合上书本,静坐书桌前,感悟颇多。虽然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有所区别,但其中做人、做事的道理却是相通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适用和指导公务员的行为,也可以适用和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在修正案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近些年来,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逐步深入人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都参加了“五五”普法考试。通过五个“普法”阶段及这么多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就已经达到了一个成熟和完善的阶段,就中国目前整体的法治形势来看,我们还不能说是非常乐观,违法犯罪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在某些领域甚至有增无减,再加上一些新型犯罪形态的出现等等,这些都让我国的法治建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们也更清醒地看到,公职人员在学法用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学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对于我们来说,学好法用好法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工作都是息息相关的,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并加以熟练地运用对于更好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一名事业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不仅有义务去加强自己的法律修养,提高自己的法律觉悟,更有义务去运用法律知识维护我们农科院和职工的合法权利,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我联系《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一书,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的体会:一、提升学法用法的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上到位,才有行动上的自觉。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和贯彻运用法律知识,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我们科研事业单位与一些法律是息息相关的,比如:知识产权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法》、《农业法》、《种子法》、《土地法》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由于平时不善于积累,导致我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相对匮乏,致使我们在遇到一些法律问题时难于应用法律的手段去处理,直接影响了工作成效。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工作对象。

二、积极主动加强学法我的专业是法学,加之这也是我本职工作的一部分,所以我知晓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对学法有了更多主动性和积极性。我常常通过网络、书籍,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条例,学习和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据此整理出一些与科技产业工作相关的条文、条款以备工作需要时随时参看。工作之余,我还与做法律工作的朋友讨论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案件、积极地向他们请教一些法律问题。工作中我主动学习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自觉践行,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多样化的法律知识学习方式不断地充实着我的头脑,从学法用法的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使我能更主动的去学习,工作中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及时依法处理,若遇难题就找专家边问边学,不断地增强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也有所提高。

三、学用结合,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我的工作也是和法律有密切关系的。如对我院对外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对合同条款、格式及合法性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在女职工工作中要尽可能地维护好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女职工办实事、办好事等。这些都要求我不仅要熟悉《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而且还要懂得在遇到问题时如何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切实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善于把书本上学到的法律知识灵活变通地应用到实践中去。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地推进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紧密结合起来,与科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我院的实际状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稳定中、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法治理念的思想和管理水平;只有不断地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合理合法妥善的解决不断发生的问题,才能真正维护合法权益,才能为我院的发展保驾护航。

“汇百溪方能成大海”,我一个人的力量终究是非常渺小、非常有限的,要想更好地维护我们的自身合法权益及我院的合法权益,还需大家共同学习、共同努力。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式进行。一是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各研究所与处室可以每年度组织职工集中学习法律知识若干次,学习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以备事后进行查阅与温习。二是坚持培训制度。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请一些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家,针对我院的具体情况对广大职工进行培训。也可以以谈话的形式,让广大职工与聘请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谈话,解除大家的迷惑之处。三是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俗话说:“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因此最关键的还是我们每一个人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与特点,联系自己在我院的工作实际,确定自己需要学习的内容,加强自身的法律涵养。如果愿意的话,还可以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撰写一些自己在学法用法方面的调研文章或心得体会。四是坚持理论联系实践。读死书不如不读书,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我们学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加以运用。

在日常工作中,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当中,运用法律的手段管理本所、本处室的各项事务,努力提高自己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通过学习《公务员学法用法读本》,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法律又不是万能的。我国是法制社会,做任何事情都应该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基准线。

法律只能对我们的外部及最基本的行为进行规范。在某些思想问题上,法律也是束手无策,甚至显得那么苍白。这就需要我们在不断提高自己法律修养的同时,更要加强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到法主德辅,古人常说:“百行以德为首”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篇4: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精选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也是社会规范之一。小时候我会沉思,为什么会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律?为什么杀人是犯罪?谁创造的法?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法……

这本书为我娓娓道来了中国古代的社会,包括家族,婚姻,阶级,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其中我细读了婚姻这一章节。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而人是生活在社会中,因此社会背景与风俗习惯密切影响着当时的法律。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是古时的风俗甚至可以说是约定俗成的法律了。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古代人心目中根深蒂固,这本书就介绍到夫告妻是不成立干名犯义之罪的,其责任与尊长告卑幼同样待遇,由此可见,夫是管理着妻的。妻的地位之卑微令我心寒,妻不论是否有理由,皆不能行使自卫,即使在情势危急的情况下,也不能例外。也就是说,在古代,妇女杀死丈夫,都不能用现代法律“正当防卫”的理由,不管是被丈夫殴打快致死或者为了防卫错手杀死丈夫,最终只能落得被官府处罚甚至斩首的下场。这是多么可悲的社会,夫权在家庭中至上的观念如此愚昧不堪。

另外,七出之条也是针对妇女非常不公平的条例,当时的妇女生活在那样的社会是该多么痛苦与悲哀。幸而现代文明进步,婚姻法是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来维护夫妻双方利益,不过我们不应该满足于现状,当代法律亦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等着我们新一代人去修改并促进发展的。

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5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有人说教师是春蚕,孜孜不倦;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教师这个职业是伟大的、神圣的、高尚的,人们用了太多的赞美的词汇来形容它。人们给予教师信任之时,也说明着身处这个行业中的我们所要肩负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和义务。与我们教师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最近,学校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这些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学习,我收益颇丰,亦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的思想和心灵都得到了又一次的洗涤,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这群教育工作者指明了目标,端正了方向。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学习,我认识到: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工作者,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这一方针。学生在校期间老师不仅要教育好学生学习好文化知识,还要保护好每一位学生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让学生健康成长。《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其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处处做到“身正为范”。学生们就像是一株株稚嫩的幼苗,需要我们用适当的方法和爱心去培育、呵护和灌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时刻以这些法律法规来鞭策自己,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教育事业经久不息,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关于此次学习的感受和体会,总结观点如下:

一、尽业乐教,爱岗敬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仅仅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园丁”,是教育家。南宋哲学家朱熹说:“敬业者,专心致志以事其业也。”敬业是一种美德,乐业是一种境界。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尽心竭力、全身心地投入教书育人的工作,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既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体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我们要尽职尽责,努力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二、为人师表,身正为先。

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应当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等多方面以身作则。教育过程中,要求学生不能做的,我们也坚决不可以做;要求学生必须做的,我们就应当率先完成。既然我们要求学生不迟到,那我们就该在预备铃响前提前到教室门口等待,看似区区小事,实则细微之处见真知。

身正为师,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者,还是思考教育者和师德示范者。只有教师具备人格的力量,才能令学生敬佩。教师良好的思想境界和行为表现,会积极地影响教育学生,使他们健康成长,教师应把言传和身教完美结合起来,以身作则,行为师范,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仪表端庄、举止文雅,以自己的言行和人格魅力来影响学生。为人师表对学生是一种无声的教育,它爆发的内驱力不可估量。

三、刻苦钻研,终生学习。

技高者为师焉。想要培养高水平的学生,那么先要有具备渊博学识、精深学业、鲜明教育教学风格的良师。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等相关知识,把教育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过程之中,使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和艺术性高度完整地统一起来。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恰当有效地选择教学方法和方式,直观形象地展示教学内容,使教学知识传授与创新思想结合起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主动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积极开展教育和科学研究,探索新的科学教育模式,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提高教育教学技能。一名优秀的教育工作者,时时刻刻闪现着现代教育思想的智慧之光。

通过此次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我更加清醒的认识了自己,并深感自身之不足。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一定会不断的完善自己、超越自己。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合格的教师,争做优秀的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不做教书匠,争做教育家!努力把祖国的花朵们培养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

篇5:法律书籍读书心得体会900字

记得在我上幼儿园的时候,有一次,因为和哥哥折纸飞机玩,就把妈妈给我买的新书本撕了个乱七八糟。妈妈很生气,第一次用尺子打了我的手,我当时很委屈,妈妈告诉我要爱惜书本,可当时的我并不理解。后来随着年龄的增长,书成了我最早、最好的朋友,我从书中了解世界、学习知识、享受乐趣。

莎士比亚说:“书籍是全世界的营养品,生活里没有书籍就好像没有阳光,智慧里没有书籍就好像鸟儿没有翅膀。”而我就是那个乐于在书中努力吸取营养的小书虫。我喜欢读书,从不放过任何一个读书的机会,我家的书柜里、餐桌旁、床头边,甚至厕所里都放有各种各样的书。书桌前看书、厕所里看书,坐着看、蹲着看,躺着也看,每天晚上睡觉前,我都要躺在床上看一会书,到了不看书就无法入睡的程度。可是家里的书毕竟有限,现在的书又那么贵,为了节约读书的成本,我和朋友们先是相互借读,后来找到一个好去处,那就是到附近的书店看书。到了书店的我就像一条渴望知识的小鱼,在浩瀚的知识海洋里自由自在地遨游。我们偷偷的躲在一个角落,如饥似渴的读着每一本书,就像小老鼠在偷吃奶酪一样,一本接一本,一块又一块,常常忘了时间,直到妈妈打电话叫我,我才知道:哦,该回家了。刚开始,妈妈还以为我是跑出去玩了,就说我贪玩,不爱学习,后来妈妈发现我是去看书了,就特意给我办了一张会员卡。有了会员卡的我再也不用偷偷摸摸的躲到角落“偷吃奶酪”了,我可以光明正大的坐在休闲区享受读书的快乐。每天放学,我都会到书屋写作业、看书,妈妈做好饭会打电话叫我回家,还有,在书屋看不完的书可以借回家看哦,想想心里都美滋滋的。

我爱读书,它丰富了我的知识,拓展了我的视野,提高了我的写作水平,它还让我不出门就知天下事呢。有时候和爸爸妈妈聊天,当聊到一个问题的时候,他们会很惊讶的问:“这个问题你怎么会知道呢?” 这时候,我就会得意洋洋的拉着长调对他们说:“书中自有黄金屋,书虫不出门便知天下事,哈哈!”。

我读书,我快乐!你呢?

篇6:教育理论方面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现代教育理论》

教育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极为重要的基础工程。它对提高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对培养一代又一代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我们必须加强教育工作,大力发展教育事业。”

作为一名年轻的教师,我深深地感受到了现代教育的急速发展。有时还会感到有些力不从心。整堂课中,教师是课堂提问的垄断者。长期以往,学生的创造、好奇、探究的内在动力就减退了。近年来,许多优秀的教育工作者提出了培养学生自主、探究性地学习。我也阅读了大量有关的文章,利用暑期我认真地阅读了《现代教育理论》一书感触颇深:作为21世纪的教师,应做一名带着学生走向知识的组织者、共同学习者;应不断更新教学理念。过去常说教师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必须要有一桶水,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那一桶水是远远不够的。过去,一名教师只要他工作踏踏实实,具有奉献精神。人们便会给予他“优秀教师”的称号。而新型教师必须要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必备的创新精神和较强的创新能力。现在,社会对于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作为一名教师应不断的进行反思、不断的超越自己、在更新教学理念的同时,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地探索、给学生营造一种和谐、宽松的课堂人文气氛。 过去,我总认为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考试成绩是检验学生是否掌握的唯一渠道。现在想想:我完全错了。其实,课堂是学生的。教师只是诱发者、组织者、辅导者、参与者,教师的教是服务学生的学。我们时常埋怨学生怎么了?想象力哪去了?创造力哪去了?其实,这完全是被我们的传统教学一步步的抹杀了。正是因为教师的一味“包办”,学生成了旁听者。因此,教师应让学生学会质疑、学会评价、学会争论、学会学习。课堂上的问题应让学生自己设计,与同学合作解决,让学生自觉、主动地去学习。

21世纪是信息社会,现代教育技术正逐渐广泛深入的被应用到各科教学中,现在我们学校已经拥有两间电脑房,建成了校园教学网络,教师的控制电脑不仅可以控制学生使用的电脑,还可以解除对学生的控制,使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自主学习。教师可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实际水平设计出的不同层次问题或CAI 教学软件放入网上,让学生共同研讨(包括课堂上或课堂外)。在理论学习的同时,我将充分利用学校给予我们的硬件设备,不断创新、创造出崭新的教学模式。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新型教师的要求鞭策自己,不断进取,不断反思,争取做一名具有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新型教师。

篇7:教育教学理论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魏书生教育教学艺术》

时间过得飞快,想想自己工作也已二十几年了。送走的学生也是形形色色,各有各的样,也体会到了作为教师的酸甜苦辣。总觉得现在的学生真是越来越不好管,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曾几何时渐渐和潇洒自如越离越远,苦和累成了每天的必修课。

前不久

篇8:学习法律书籍后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书籍后心得篇3

不少人说,在众多的法理学著作中,通俗程度和被引用程度最高的当属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了。由于自己的法理学基础较为薄弱,受这种说法的影响,我把这本书作为自己研习法理学的一个新起点。一段时间阅读之后,感觉很有收获。在此把阅读该书过程中的所想所得作个总结。

一、博登海默关于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思想

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是本书的核心部分。在此部分中,博氏认为秩序和正义是理解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及其实质目的所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概念。并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诸多重大的联系与重叠现象。他认为秩序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是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在他看来,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人们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故都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倾向深深地根源于包括人类生活在内的整个自然结构之中:在客观自然界中,秩序压倒了无序,规则压制了偏差,规律压倒了例外。在人类生活中,秩序也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博氏吸收了心理学研究的成果,认为人们喜爱秩序,要求人与人这间有序关系的倾向,有两个心理根源:一是人类具有重复过去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入为主的倾向,因为这种重复给人以精神上的满足;二是人类倾向于对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作出逆反反应。既然秩序是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为了说明作为社会控制力量的法律的性质与作用,博氏设想了两种完全不创设与维护有序规则的社会模式: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他通过例子说明,在这两种无规则的“边缘”型社会模式中,必然会使人们产生危险感与不安全感,而只有法律方法才能预防这种状况。他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制权力行使的一种限制:为了防止具有为数众多而又相互抵触的意志的无政府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专制政府的暴政,法律限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最为纯粹、最为完善的法律形式,可以将秩序和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的运转之中,从而排除私人和政府专制地或暴虐地行使权力的可能性。

关于正义要素,博氏认为秩序要素所关注的乃是社会制度的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但仅有此是不够的,因为依靠规则消除人际关系中的承受机性并不能够为人们在预防某个政权运用不合理的,不可行的或压制性的规则方面,提供任何保障性措施。所以我们必须关注作为规范大成百上千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这就需要求助于正义观念。正义的关注点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这基本的目标就是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如果一个法律制度适合于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才能说这个法律制度是正义的,或者说法律具有了正义性要素。追求正义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

二、博登海默理论的人性论基础

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许多领域,广泛存在着一种研究方法,这就是从对人性的分析出发而推导出各种理论构想和制度设计。我认为,了解博氏对人性论的分析是一把打开博氏思想宝库的钥匙。在《法理学》一书,博氏的人性论主要集中在他所作的中文版前言中。

尽管博氏并未对人性象霍布斯、洛克、休谟等人那样作出详致的分析,但他的很多思想是以他对人性的认识作为前提的。在下面一段话中可以看出博氏对人性的重视,他说“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上述结论所依赖的预设是存在着一些需要法律予以承认的人类共性。”博氏没有陷入“性善论”和“性恶论”两分法的泥潭,也并未从“善”、“恶”的伦理角度构建自己理论的人性论基础。他更加注重人性中的“个人主义倾向”与“共有取向”的存在,了解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他的理论派别为何被称为“综合法理学派”了。他说“在这些共性之中,最为重要是如何协调正常人所具有的个人冲动和共有冲动。几乎每个个人都有实现自我和发展个人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又常常在那些旨在实现其生活目标的自主行为中得以表现。”他把人性中的“个人性”与“社会性”两种成分相区分,并认为法律的种种价值主要是建立在“个人性”的基础之上的。他说“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植根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份之中。自由感驱使人类去从事那些旨在发展其能力人促进其个人幸福的有目的的活动。人类痛恨那些没有正当理由便破坏上述目的的对自由的限制。追求安全的欲望促使人类去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对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所为的非法侵犯。……对平等的要求则促使人类同那些根据合理的、公认的标准必须被认为是平等的待遇但却因法律或管理措施所导致的不平等待遇进行斗争。它还促使人类去反对在财富或获取资源的渠道方法的不平等现象,这些现象当然是那些专断的和不合理的现象。”博氏认识到,人性中的种种成份并不是相互分离和孤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的,他说“人性中的个人主义倾向与人性中的共有取向是相互补充的。人需要社会交往,因为他使其生活具有意义,使其避免陷于孤寂之中。”]

博氏把人的社会性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并认为人生而具有理性。他说“人性的共有成分根植于对个人的这样一种认识,即完全凭靠他个人的努力,他是无力实现他所珍视的那些价值的……人自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能够使个人在自我之外构设自己的,并意识到合作及联合努力的必要。这就是理性的能力。”“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施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博氏意识到,虽然我们可以把人性的种种因素作各种归纳和各种分类,但是这些因素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他说“人性并不是一系列稳固确定、自相一致的特征,而是一些经常发生冲突的基本倾向。这些倾向所取的发展方向和它们于个人生活中的能动力量,会因伦理教育和行为限制而受到决定性的影响。”根据博氏的这些论述,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包括法律在内的种种制度的设计,无不以某种人性预设作为基础,其所相异者,在于对人性中的个体性因素还是社会性因素更加重视。对我们传统认为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总体上更加关注个体性因素,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在总体上更加关注社会性因素。

当然,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即使是其意识形态并未根本改变,也可能会根据社会的变化而对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关注程度呈现此消彼长的调整。美国新自由主义与新保守主义的交替更迭和中国的改革开放都可以说明这一点。

篇9:学习法律书籍后心得体会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开篇便阐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认为,“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盲目的命运是无法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的,而是有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从最大限度广义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联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鸠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他认为所有规律产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人为法的基础。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并没有将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开,因为他探讨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法律与一国国情相符合、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法律与国家自然条件的关系,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的关系,以及法律条款之间的内在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如同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孟德斯鸠用大量的篇幅论证了他提出的著名政治理论之一:政体分类学说。他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共和又可分为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他反对专制政体,认为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即使有法律,也无实际意义,因此在那里没有任何保证维护法律。共和政体是一部分人民或全体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当全体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时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对祖国的热爱、热爱平等,这种爱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当最高权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时,那就是贵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节俭是贵族政治的灵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权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对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议会及政府官吏的职权做出规定。在贵族政体下,贵族是统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数量,需要设立一个处理贵族事务的“参议会”,所以制定有关参议会的成员、资格、职权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鸠最为推崇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虽然由单独一人执政,但却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荣誉是其原则“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政府达到其目的。”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说,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他还认为,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孟德斯鸠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治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未能完全摒弃封建制度,他的观点趋向于将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相结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脱离宗教。他认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观点的局限。但是不能否认这位伟大的思想家的这部巨著给世人带来的巨大影响。《论法的精神》在那个黑暗的年代给了多少人思想的启迪,给欧洲的黑暗的封建统治社会带来无限的光明。更给后世留下一笔无可估量的财富,让后世的人们不禁感叹伟人的智慧与思想是如此之伟大。

篇10:学习法律书籍后心得体会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尽管这两个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面对着60年代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社会问题,伯尔曼认为西方人所面临的危机并非法律的过度神圣化或宗教的过度律法化,即二者过分一体化的危机;而是相反,是它们过于分裂化的危机。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会所信仰。

书中通过对法律与宗教的人类学把握、历史上宗教对法律的影响、宗教中蕴含的法律方面、法律与宗教的死亡与再生的末世学角度,精辟论述了法律与宗教自始至终不可分割、互相渗透的密切联系,从而揭示出现代人对法律与宗教关系认识的严重片面性。

伯尔曼指出,在人类所有的文化里,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的存在决定了法律与宗教的共通性。本书所要指出的关键即为:“尽管这两方面(法律与宗教)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一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也就是说,法律必须被信仰,以免退变成为僵死的法条;宗教必须有规则,否则易于变为狂信。

看完这本书,我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有了更深的了解,法律之于我们,是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它指导着我们的行为,而宗教之于我们则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力,它指导着我们的心灵,或善或恶。在我国,法律与宗教都有比较悠久的历史,但显然,宗教所宣扬的道德和伦理比法律的影响更加深远。因此造成人们对于法律的意识相对淡薄,法律在中国缺少一份神圣性。法律是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并解决社会纠纷的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它用于调节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在任何一个具有自主和自由、承认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的社会,法律是不可少的、维系社会的重要基本手段。法律对于人们的保护远比宗教来得全面而彻底。因此,在现今的中国,若要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

人们发现,中国的落后,就在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没有对法律的信仰,我们过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权力)的作用,过于强调情理法的结合,法律在我们的社会调整中并没有起到至上的作用。为了使我们的社会走向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让法律成为圣经,成为社会中唯一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和机制。对民众,需要的是为权利而斗争;而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以道德无涉、价值无涉为口号。

正如梁治平教授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临的危机更难以摆脱吗?”梁教授的忧虑点出了我国立法的尴尬处境。无论看上去多么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础,不能唤起民众的认同和信任,又怎能产生对它的信仰?因此,结合中国实际,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才是真正能为人们所认同和遵守的法律。

最后,我想引用书中的一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建立对法律的信仰,我们的法制道路才能够越走越远。

篇11:关于教学理论书籍心得体会

书,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之一,作为教师的我们,更应将书视作精神的食粮。学校布置了读专著谈体会活动,更让我与教育类书籍有了更深的接触。爱的教育;这就是我读的其中一本。

爱的教育;是意大利作家亚米契斯所写的,主要讲述了主人公安利柯在一个学期中所记的日记,以及每月一次老师所讲的关于意大利少年的故事。 《爱的教育》中,同学朋友之间的友谊,兄弟之间的关怀,子女与父母之间伟大的爱,师生之间的爱。天真无邪的心灵,处处为人着想的品格,知错就改的行为习惯,无一不冲击着我的心灵,洗涤着我的思想。

我是一口气把它读完的。我走进安利科的生活,目睹了他的生活,目睹了他和他的同学们是怎样生活、怎样学习的,是怎样去爱的,我发现爱中包含着对生活的追求!

读这本书的时候,我并没有流泪,但是,我承认这是一本洗涤心灵的书籍,吸引我的,似乎并不是其文学价值有多么高,而是在平凡而细腻的笔触中体现出来的近乎完美的亲子之爱、师生之情、朋友之谊,乡国之恋。这部处处洋溢着爱的小说所蕴含散发出的人性之爱就是一种最为真诚的教育,真得很伟大。 爱的教育文字虽然简单朴实,所描写的也是极为平凡的人物,但是,其中流露出人与人之间的真挚情感,会让人感受动不已。“爱”是我们每个人经常挂在嘴边的一个字,可是,有时候,我们也常会忽略周围的爱:如父母对子女无微不至的爱、老师对学生循循善诱、朋友间互相安慰;这些往往都被我们视为理所当然,而没有细细地加以体会。而如果你加以体会,你会感觉到,人生,这是一个多么美好的 东西啊!

其实,如果我们能够静下心来,细细品味我们周围的一切,一定会发现,在这个世界上,居然有那么多人疼我、爱我、帮助我、我多幸福呀! 而我做为一名小学教师,就更加要细心的对待每一个孩子,孩子幼小的心灵还没有成熟,许多事情都不懂,做为老师更应该正确的辅导。 让每个孩子都能感受到爱,当你,我,他都能够感受那份极为普通的爱的时候,相信一定不会吝惜付出你的爱心给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是不是?

请你带着一颗圣洁的爱心,投入到每个孩子身上去吧。用心去爱,你会发现:在你教育孩子的同时,自己也会很快乐,如果你真心对待孩子,孩子也会永远健康快乐的成长。

我利用休息时间拜读了好多教育专著为我新学期的工作充电。我读的书有:《新教育之梦》、《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教育的55个细节》、《爱的教育》等。现在我觉得,读书是一种幸福,一种乐趣,更是一种享受。读这些教育专著时,我边看边与自己平时的教育实际相比较,不禁有了感触,有了共鸣。这些书在教我如何当一个好老师的同时,也教会了我们如何做人。以下是我的一些体会:

一、做一个不断进取的学者

海纳百川,才有了大海的浩瀚无边。一个真正优秀的教师,就应该是一个不断进取的学者,向前辈学习,向优秀者学习,甚至向我们的学生学习。陶渊明说:勤学如春起之苗,不见其增,日有所长;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坚持不懈,就会天天成长。教师作为知识的传播者、人才的培养者,就更应该勤奋的读书学习。最终达到一种境界:读书内化为自己的精神需要,读书成为自己的一种生活习惯,读书成为自己生命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教师读书不同一般人读书,要活读书、读活书、读书活;要带着问题读书,深入思考、大胆怀疑、努力实践、勇于创新。学习的方面要博而精,要有自己的主观选择。如读教育名著,与大师对话,和名校交流,拜专家为师,以学者为友等等。不仅学大师们的理论精髓和实践经验,更要学习他们不迷信权威的创新精神,学习他们不懈追求探索的人生境界和献身事业的人格力量。同时要懂得把学习内容转化积淀为自己的综合素养和创造能力,这样才能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提升追求的境界。

许多专家也给我们提供了经验和指导意见。

李海林校长总结的读书方法是:在身边寻找问题----带着问题读书----通过读书找到解决问题的观点、立场、方法---用书中找到的观点、立场、方法解决现实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改善自己的行为。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值得大家借鉴。

特级教师宋如郊认为:“读书学习这个过程贵在坚持和得法。”他总结出一线教师读书的要点:第一,读书要坚持这样的习惯:1.勤,天天读一点。2.博,各种书都看一点;

3.新,追踪前沿的新信息;4.思,回味咀嚼。勤,是保障;博,是宽度;新,是锐度;思,是深度。

第二,读书要坚持内化:1.由数量上的积累进而形成质量上的积淀;2.将资源转化为能量。即将所读内容有效转化,为己所用,变成自己的专业思想和技能。

第三,读书要坚持务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论语》

1.即重点要突出,教育理论和本专业的著述是读书的重点,数量上要保证,时间上要倾斜,整合上要优先;2.返“本”,即经典著作要常常“回头看”,常读常新,像《叶圣陶文集》这类著作应该多看几遍,每一遍都有新收获。

在教育新形势下,做一个与时俱进的教者,学习是唯一的途径:学习,学习,再学习;以平常的心态对待学习,不急功近利,不心浮气躁;从错误_中学习,在合作中学习,在探究中学习。

二、做一个有思想的教者

人没有了思想,根本就属于酒囊饭袋、行尸走肉。教师没有了思想,就不能称其为教育者。教育需要思想。教育不光需要有思想的教育学者,有思想的行政管理者,更需要有成千上万有思想的教师做一个有思想的教育者,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用思想去重塑我们的教育行为,“观念改变行动,行动改变命运”。二是用思想陶冶学生的心灵。只有思想才能滋养丰富的心灵和厚重的人格。在教育世界中,倘若有丰富的思想熠熠生辉,倘若有丰富的思想相互碰撞,淌若有高尚、丰富、独到、深刻的思想来鼓舞人心,我们的工作,我们的人生,才更有趣味,更有魅力,我们才真正无愧于上苍给予我们的不可重复,不可替代,无比珍贵的生命。

三、做一个宽容的智者

在《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中有一条就是宽容,在《中国教师缺什么》一书中有这样一句话我很欣赏:土地宽容了种子,才拥有了收获;大海宽容了江河,才拥有了浩瀚;天空宽容了云霞,才拥有了神采;人生宽容了遗憾,才拥有了未来。宽容意味着承认儿童的差异,承认儿童的未完成状态。教育应从宽容开始。宽容地对待自己的学生,你会得到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喜悦;教师宽容地对待自己的学生,意味着他的教育思想更加深刻,教育手段更加成熟;教师宽容地对待自己的学生时,就是科学地看待教育过程。正如陶行知先生说的:“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里有爱迪生。”

对待工作如此,对待人生也是如此,人生在世,难免有许多不如意,同事相处、朋友相交,难免有一些误会,但如果能用宽容的心对待一切,那么,你就是生活的智者。

有人说,人生有三大境界,一是物质人生,二是艺术人生,三是宗教人生。宗教人生我们这些凡夫俗子可能一辈子也达不到,但追求一种快乐的让心灵释放的艺术人生还是可以做到的,那就是多读书。作为教师,尤其要多读教育类书籍。

篇12:关于教学理论书籍心得体会

《教育激扬生命》

我仔细阅读了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著名的博士生导师郭思乐教授的教育专著《教育激扬生命》,这是一本有意义的书,这是向师本教育一次有力的出击,它把学生看作是学习的主人,而不是说教的对象,它建立了先进的生本教育理念:一切为了学生;高度尊重学生;全面依靠学生。从价值观、伦理观、行为观几个方面阐述了生本的新生态教育,给予了我深深的启迪。

从教十多年来,我清醒地认识到,对于一个真正优秀的教师来说,你教的学生取得了让你满意的成绩,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有没有让你的学生体验过你的教育给他带来的无比快乐,你为学生素质的提高做了什么,你为学生今后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哪些帮助。看了《教育激扬生命》这本书后我感受颇深,除了吸取它的精华之外,静下心来思考着这样一个问题:教师的观念、教育态度、教育境界,让人对教育产生不同的认识、不同的情感,也就会产生不同的教育效果,如果我们有较高的教育境界,学生达到这样的学习境界不就水到渠成了吗?

对学生的尊重是生本教育的本质和基本原则,我平常对学生应该是比较尊重和友爱的,但有些学生在课堂上表现出了一些随意、散漫,甚至影响到同学学习的不良现象,某种意义上来说,我的尊重和友爱成了他们不和谐的音符的“温床”,如何在不变 “温床”为“冰床”的前提下,能够让“温床”飘出和谐的音符,这又是摆在我面前的一道难题,我唯有从教学中寻找突破口,发现他们感兴趣的兴奋点,让他们爱上学习。

先前的我只是把教育当作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生存的方式来做,因而,即使我再努力,也只能算是一个熟练的从业者,而绝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教育者。我并没有深入到真正的教育境界之中去,并没有与我的学生一起领略迷人的教育风光,也就品味不到教育给人带来的无限快乐。

篇13:教学理论书籍心得体会

读了<<有效教学理论>>这本书,发现这本书不像以前的理论书籍一样去强调教学的艺术性,高谈阔论一些在实际教学中很难实现的东西,而是从我们的实际教学生活出发,很多东西说出了我们的心声,颇有感触。下面结合我个人的读书体会,谈一下我的认识,希望能将书读薄,能和大家产生一点共鸣。

作为一名教师,要上好一堂课,教案的准备非常重要,我们把这一过程称之为备课。备课包括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备教学过程等,但因为一些日常琐碎的事情占据了教师大部分时间,实际上的备课就等同于写教案了。为了按固定的格式填写好教案本上的内容,工整的书写以便达到要求,应付学校或上级的检查,老师们大部分的时间用于了“书写”,平时在学校上课、改作业、解决学生纠纷、与家长沟通……已占去了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思考的时间又有多少呢?然而这样精工细写的教案等检查后便放进了抽屉,上课前教师还得重新备课。这样的“备课”造成了“备课”与“上课”两张皮的现象,这样的备课便成了一种摆设,这样的备课便是徒劳的、无效的。学习了《有效教学》这本书后,对于“有效备课”的理念我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有效的备课应是备而有用的,有利于教师落实地教、巧妙地教,促进学生学得快、学得扎实。有效备课重要的是教师的钻研、思考,采用合适的教学方式及手段。我非常欣赏于漪老师的“三备法”,但我觉得因每个人的不同,无论什么样的方式只要适合自己就行,能达到高效就行。

关于有效指导,在看这部分内容前,想当然的认为这绝非难事,应该容易做到。看过书之后才清楚自己还有很大差距。好在自己平时还算比较注意,一直在想怎么样才能让学生学的更好。新授课中,注意培养学生基本的学习习惯;练习课中,重点培养的是指导学生如何做题,有效提高自己的卷面成绩;而在复习课中,也是从方法入手,教给学生如何有效复习,提高自己的复习效率,感觉自己做的还算不错。

关于有效讲授,中间提到了一条就是要幽默风趣,令学生保持轻松活泼的心情。这一点,比较符合自己的课堂特征。一直以来,自己所提倡的就是能给学生创造一个轻松愉快的课堂学习环境,而且也得到了学生的认可。可有时候却发现一旦气氛活跃起来了学生的注意力就容易分散,更有少数同学会把注意力转移出课堂,这样便需要老师花时间去维持课堂纪律,也就是说,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自己以后的努力方向。

教师的任务导向应该是为学生提供较多的机会去学习那些将要评估的材料,而不应该把过多的时间浪费在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情上,对教学中可能发生的影响教学的事件有一个预测和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对授课内容在时间上有做出合理安排,这样才能够充分有效的传授教学内容,使得学生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较多的有价值有意义的知识。

学无止境,同样,对于一个老师来讲,自己需要学习的东西也很多,只有真正掌握了教学真谛的老师才是一个好老师,才是一个深受学生欢迎的老师,也才是一个对学生帮助很大的很大的老师。

篇14:经典法律书籍推荐

豆瓣上最火的20本法律/法学类书籍推荐

1. 美国宪政历程 : 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 任东来 / 陈伟 / 白雪峰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副标题: 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出版年: -1

页数: 612

评分:9.1 (3987人评价)

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一共28节。按照历史发展的轨迹,三篇文章分别扼要论述了美国宪政中的英国因素、美国特征及平稳发展的原因。25个司法大案则主要包括:确立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引发内战的“斯科特案(1857)”、结束种族隔离的“布朗案(1954)”、导致总统下台的“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以及裁决总统选票的“布什诉戈尔案”。每个案例自成一节,既有生动的史实叙述,也有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25个案例异彩纷呈,令人回味无穷。

2. 洞穴奇案

作者: (美)萨伯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原作名: 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译者: 陈福勇 / 张世泰

出版年: -06

页数: 171

评分:9.1 (2605人评价)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

,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3. 九人 : 美国最高法院风云

作者: (美) 杰弗里·图宾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副标题: 美国最高法院风云

原作名: The Nine: Inside the Secret World of the Supreme Court

译者: 何帆

出版年: 4月

页数: 327

评分:8.6 (2335人评价)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内部运作一向鲜为人知。1979年出版的《最高法院弟兄们》,刻画了伯格法院的大法官群像,讲述了许多重大判决的幕后隐情。《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则将视角转向伦奎斯特法院与罗伯茨法院,客观叙述了1980年至间,在堕胎、民权、政教关系等议程上,最高法院内部观点交锋与立场变化的历史。专栏作家杰弗里•图宾通过采访现任大法官与70多位法官助理,以人物列传形式,描述了伦奎斯特、奥康纳、罗伯茨、肯尼迪、斯卡利亚等大法官的个性、理念与成长经历,生动阐释了大法官们的个人偏好、政治派别与判决意见间的关系。该书几乎涉及最高法院近来所有重要判决内幕,捎带穿插了联邦党人协会、美国法律与正义中心等保守派组织的发展历程。

作为一名畅销书作家,图宾善于拿捏材料,讲述故事,许多珍闻轶事,经他的生动笔触娓娓道来。人们将会在这本书中读到:亲手将小布什送进白宫的奥康纳,最终为什么与总统反目成仇?同性恋法官助理如何改变了最高法院的法律文化?为什么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那么厌恶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却拒绝将其推翻?克林顿总统为什么最终放弃提名一位政治家出任大法官的想法?右翼保守派势力为什么要坚决抵制艾伯特•冈萨雷斯与哈里特•迈尔斯这两位铁杆保守主义者出任大法官?托马斯大法官为什么在庭审时一言不发?图宾的细节刻画,完美呈现了大法官们黑色法袍下的另一面:肯尼迪的闷骚、伦奎斯特的“赶时髦”、斯卡利亚的孩子气、奥康纳的突发奇想、托马斯的特立独行、布雷耶的长袖善舞、苏特的隐士气质。也正因于此,《纽约时报》才将本书作为20的十大好书予以推荐。

4. 法律之门

作者: [美] 博西格诺

出版社: 华夏出版社

原作名: Before the Law

译者: 邓子滨

出版年: -1

页数: 876

评分:8.9 (581人评价)

《法律之门》(第8版)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法律之门》(第8版)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则只在部分意义上是规则的一种功能。《法律之门》(第8版)的资料安排意在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相比对。每一文章和案例都提供了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正是以这种教学法,《法律之门》(第8版)模拟了美国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法律之门》(第8版)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

5.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作者: 瞿同祖

出版社: 中华书局

出版年: -09-01

页数: 374

评分:9.2 (1175人评价)

法律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它维护了当时社会的制度、道德和伦理等价值观念,也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国反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二者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

本书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是相关学科研究的重要参考书。

6. 言论的边界 :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

作者: [美] 安东尼·刘易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副标题: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

原作名: 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A Biography of the First Amendment

译者: 徐爽

出版年: -5

页数: 198

评分:8.6 (1051人评价)

本书作者以理性客观的视角和深入浅出的文笔,向读者介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对美国社会的过去、现在和可预计的将来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7. 大法官说了算 : 美国司法观察笔记

作者: 何帆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副标题: 美国司法观察笔记

出版年: 2010-8

页数: 315

评分:8.5 (1502人评价)

您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认识,是不是还停留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发生的那些时期?您了解现任九位大法官的背景、经历、个性与司法立场吗?在这个 Twitter、Facebook与Myspace盛行的年代,九位大法官如何思考、办案?他们使用维基百科吗?他们还阅读法学期刊吗?他们有自己的律政偶像吗?他们为何在审判中扮演历史学家角色?他们如何处理判决书中的“脏话”?他们退休之后,如何发挥余热?这本书尝试在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告诉您一个最新、最In的联邦最高法院。

2007年至20,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做出了一系列判决。他们加大了对在校学生言论自由的限制,但又宣布校方对学生的“光身搜查”违法;他们认为处决奸淫幼童者违宪,却又确认了注射死刑的合宪性;他们要求民选法官必须在一方当事人为本人捐助者的案件中回避,又放开了企业、工会对政治选举的资金介入;他们要求CSI专家必须出庭作证,还命令不雅词汇退出电视节目。有人说他们与时俱进,顺应时势;有人骂他们祸国殃民,开历史倒车。真相到底如何?这些判决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力量博弈与法理智慧?这本由中国最高法院法官所著的书将为您揭开谜底。

8. 原则与妥协(修订本) :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作者: 王希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副标题: 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出版年: -1

页数: 689

评分:9.0 (257人评价)

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美国宪法是美国社会某一阶级的工具还是所有阶级的工具?美国宪法的至高无上性表现在何处?美国宪政机制是如何运作的?为什么美国宪法会在“自由”和“平等”的旗帜下容忍类似奴隶制这样不可思议的邪恶?权力制衡到底是促进美国发展的动力,还是阻力,还是两者兼而有之?1990年代的美国联邦制与1790年代的联邦制有何不同?美国内战是为了废除奴隶制和是为了保存联邦的统一?两者的关联何在?弱势群体(包括黑人、印第安人、其他少数族裔、妇女等)是如何被纳入到宪政体制内的?为什么这种纳入进行得如此缓慢?为什么联邦最高法院在19世纪容忍助长种族隔离的政策而在20世纪中叶却带头宣布种族隔离违背了美国宪法的精神?为什么如日中天的尼克松必须因水门事件而辞职、而他的辞职竟对美国体制的稳定丝毫无损?为什么60年代的“权利革命”发生之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定义却反而陷入困境?美国在国际上的势力扩张与其在国内进行的宪政改革有什么样的相互作用?本书是关于美国宪法发展历程的问题史著作,对于美国宪法进行了认真和深刻的研究。

9. 英格兰宪政史 : 梅特兰专题讲义

作者: [英] F. W. 梅特兰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副标题: 梅特兰专题讲义

原作名: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译者: 李红海

出版年: 2010-12

页数: 369

评分:9.0 (72人评价)

这是剑桥大学梅特兰教授向学生讲授英格兰宪政史的课堂讲义的译著。原著作者将英格兰公法发展阶段划分为五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立法的总体特征、王权、议会、中央及地方政府、司法等方面的宪政运作状况予以了总结介绍,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清晰完美地梳理了英格兰法律发展和宪政运作脉络。本书虽非梅特兰精雕细琢之成熟作品,但并非简单的历史资料的堆砌,而是着眼于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审视和探讨,背景资料翔实,分析细致入微并涵盖了大量的原创性观点,为我们学习和研究英格兰宪政史提供了很好的引领。其独特的阶段划分方法也为我们研究英国宪政史提供了不同寻常的观测点,对既有历史著述做出了重要补充。本书系统全面,条理清晰,翻译流畅,完全符合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是广大比较法研究者、法学研究者以及法学爱好者、英国宪政史、法律发展史研究者以及英国政治爱好者不可多得的一本出色的著作。

10. 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上下)

作者: [美] 麦迪逊

出版社: 辽宁教育出版社

译者: 尹宣

出版年: 2003-1

页数: 898

定价: 60.00元

评分:9.4 (188人评价)

《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上下)记载了1787年美国建国之父们设计联邦政府的全过程,记录了代表们在每天会议上的发言。全书按麦迪逊在制宪会议期间的原始手稿排印,保留历史原貌。麦迪逊的记录自始至终、一天不缺,写法类似连续剧,记下了历史人物(代表们)在特定场景(每天不断深入的辩论)上的台词(发言)。

篇15:经典法律书籍推荐

经典法律书籍推荐

推荐1《政法笔记(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刘星教授推荐!耶鲁法律博士冯象汉语法学随笔巅峰之作。)

推荐理由:《政法笔记(增订版)》文稿来自于冯象先生在《读书》开的专栏文字,以文学的笔意,言说政法领域的大小故事,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方方面面的话题,称得上汉语法学随笔的巅峰之作。增订版中增加了冯象先生从未单独发表过的译作《圣经﹒利未记》。

推荐2《法学论文写作》

(北大、清华、人大、复旦、交大五大法学院院长推荐!)

推荐理由:《法学论文写作》对论文写作进行了庖丁解牛般得系统讲解,是目前市面上最为系统详实的论文写作指南。语言轻松活泼,被学生评价为最贴心的论文写作图书。

推荐3《别在异乡哭泣(一个律师的成长手记)》

(献给在城市奋斗的异乡人。梦想,是注定孤独的旅行,路上少不了质疑和不公,但,那又怎样?)

推荐理由:本书有励志,讲述了一名在地方上无权无势无背景的实习律师如何一步步成长为京城知名律师的经过,作者本身十年的律师生涯,从故乡到异乡,从一无所有的北漂到“逆袭”突破,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无论对普通的打工者还是刚从业的年轻律师,都有激励作用。本书有故事,讲述了是作者多年以来办过的具体案例,情节生动,贴近生活,其中不乏国内知名案例,普通读者更有兴趣。

推荐4《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

(2013年十大法治图书,张明楷心血之作,法学经典入门沉寂10年重新问世,让你在刑法思维方法上来一次彻底的“革命”!)

推荐理由:时隔十年之后,张明楷老师《刑法格言的展开》全新增订第三版面市。本书是公认的法学经典著作,曾经启蒙无数法学学子步入法学殿堂。本书还是学术与法律实践结合的典范,大量格言结合具体案件展开,鞭辟入里。十年间因无再版,求购者无数。本次再版,内容全面增订,值得期待!

推荐5《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

推荐理由:美国总统位高权重,仍须定期更替,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却终身任职,深居简出,在被称为“大理石神殿”的宏伟建筑内审理案件,发布判决,守护着宪法与公正。一个拥有三亿多国民、上千枚核弹的超级大国,司法公正为何交由这九人守护?在这条司法“流水线”上,作为最终产品的“公正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美国人民又凭什么信任他们的司法能力和职业操守?带着上述疑问,公共事务电视台(C-SPAN)采访了九位现任大法官和三位离任大法官。所有大法官出镜接受一家电视台采访,这在美国历史上尚是首次。这些珍贵的访谈记录,都收录在这本书内。

推荐6《批评官员的尺度——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

(清华大学刘瑜教授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亲译。荣获第八届文津图书奖、南方阅读盛典2012最受关注年度十大图书等19个各类图书奖项。)

推荐理由:1960年,因为一则批评性广告,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两审失利后,几乎被各地政府官员相继提起的索赔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力挽狂澜,宣布“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维护了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自由。《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以翔实史料、生动笔触,系统回顾了这起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案件,并循此为线,串接起美国人民争取言论自由的司法抗争历史,完美展现了霍姆斯、布兰代斯、汉德、沃伦、布伦南、布莱克、韦克斯勒等伟大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推荐7《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

(陈瑞华教授十年经典力作!)

推荐理由:《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作者是北大法学院的教授陈瑞华,是经典著作的再版。本书第一版2000年出版,在法学界很有影响,对于普及程序正义的理念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十年之后作者对全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全部围绕刑事诉讼法的经典格言展开。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面向社会再度普及法学常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全书用格言的形式讲述程序正义的理念,普及法学常识,穿插各种典故、寓言、经典案例,读来妙趣横生,不仅适合专业读者阅读,也非常适合普通读者阅读。

推荐8《刑法的私塾》

(张明楷与弟子的刑法小学堂,历经十年,首次公开)

推荐理由: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

本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推荐9《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何帆法官郑重推荐!)

推荐理由:何帆法官郑重推荐——人生是个试错的过程,对权利来源和本质的探寻与认识亦然,这本书或许有助于大家少走些弯路,多几分启发。

作者德肖维茨从法哲学的角度探讨了权利的来源,用语简练,层层深入,丝丝入扣。为我们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视角和思维方式。德肖维茨是美国当今最著名的律师与法学教授,其在中国已经出版的作品都广受欢迎。这本书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权利来自何处。在这本书中,德肖维茨提出了一种全新而令人信服的答案。传统的理论中有权利来自上帝,来自自然法--“天赋人权”,来自法律的规定等等说法。德肖维茨既怀疑真的存在位于宪法与法律之外的自然法?我们如何知道自然法说了什么?而权利为什么会随时空不同而变化?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不过是人类法律的产物,为什么我们允许权利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少数人的权利可以胜过多数人的意志,其论证的基础何在?由此,德肖维茨主张权利并非来自上帝、自然、逻辑,或是仅仅来自法律。

推荐10《法的门前》

(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推荐美国法理学必读书目《法律之门》中文精编本,美国法最佳入门读物)

推荐理由:《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精华本,原书在美国畅销30多年,历经8版,被誉为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原著90余万字,原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译者邓子滨在原作基础上,新增时下热点法律话题,吸取最新观点,精心筛选和编撰,最终凝缩成20余万字,适合读者携带阅读。

《法的门前》结构开放,写作方式新颖独特,素材与观点视角独特,辩论与哲思相得益彰。推开法律之门,步入法律迷宫,感受思辨与探索之乐

学习法律书籍后心得体会

育儿理论读书心得体会

教育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经典书籍读书心得体会

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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