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论》读后感800字

时间:2023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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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的价值论》读后感800字,本文共1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芒果吧唧吧唧”提供。

篇1: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

   内容提要 法的价值可以排序,必须排序。因为法的本体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法的价值划分为法的工具价值和法的本体价值。法的工具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依次是秩序、效率、自由、正义;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则依次是稳定、公平、公正、人性。稳定是基础性价值,人性则是终极性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 法的工具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论

新自然法学归根到底是道德法学,也可以说是价值法学。无论是“实在法之上还有自然法或永恒正义”也好,还是强调法的内在道德也罢,总之,新自然法学在对实在法的实然的分析之外,更注重对其应然的评价,进而怀着对应然法的追求。评价法的标准,对法的价值的探讨,应是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而且是能够统领新自然法学语境下的“法理学”的全部内容。

一 “法的本体价值论”想法的源起

学过一门学科总想对所学的内容有个概括性的总结和评价。例如《宪法学》的全部内容和收获可以用《人权宣言》中的一句话加以总结:“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实现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同时也是评价宪法的真理性标准。学完《民法》,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笔者认为,人类享有的真正值得珍视的真正的财产中,只有一件是归民法调整的:那就是土地。中国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问题,中国物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而农民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如迁徒权这样一个宪法性权利,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学完《民法学》,我找到了评价民法的金钥匙:土地。试问:我国现行民法中关于土地问题哪里体现出半点近现代民法的影子?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主体平等三大民法原则一概无从谈起。我想,土地法不“民法”的民法就不是民法;中国现阶段根本不可能制订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同样的思路,在法理学的视阈内,如何评价“法”呢?能还是不能?这是个问题。善恶标准的界定是个老问题了。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指出:“古往今来的自然法传统都倾向于这样一种立场,即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被称为‘法律’。”善恶标准问题是个老问题,也是个新问题,问题是如何理解法的价值的真正内涵。有的法理学教科书说,良法的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人民的意愿、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正义性。请问:依这种标准能够真正科学地来评价法吗?法理学的任务和出路及其赖以生存的“方法”究竟在哪里?法理学这门学科值不值得去研究、去热爱、去献出时间?能否找到一个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思路?评价宪法和民法所采用的“微积分”的方法能否应用到法理学:“打碎了去分析,整体上去评价”?

二 什么是“法的本体价值论”?

我认为,法的价值是法理学的灵魂,是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概念,就好比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贯穿学科始终。

法的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吗?“法的本体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是: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也就是说,法的本体价值才是评价法的标准。

通常所讲的法的价值实际上是法所促进的价值,是把“法”当作了工具。无以名之,名之曰:“法的工具价值”。而法之所以具有工具性价值,是因为其自身就有价值,无以名之,名之曰:“法的本体价值”。“法的本体价值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划分:

自然正义

正义 自然的正义(天道的正义)

人间正义

法的工具价值 自由 -------- 人的自由

效率 -------- 国家的效率

秩序 -------- 社会的秩序

法的价值

人性

公正

法的本体价值 公平

连续而非朝令夕改

稳定 和谐而非自相矛盾

平稳、平衡而非倾斜于几个原则或某些主体

冷静、平和、温和而非歇斯底里

注:“平等”作为基本假设贯穿始终,没有单独参加排序;

“安全”是“秩序”的应有之义。

笔者在一篇有关“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文章中曾提出过这样的观点:“把人当作物,是对人的不尊重的起点和终点。”同样,把“法”当作工具来促进别的什么东西的价值的看法也是很危险的。

关于“本体价值”和“工具价值”的含义,用两个比喻:

一是“花瓶理论”:“花瓶的本体价值在于它本身有美感,而不在于它摆在哪里;法的本体价值在于它本身有价值,而不在于它用在哪里。”

二是“美女理论”:“林黛玉的本体价值在于她是躺在书里,而不在于躺在床上;法的本体价值在于它是写在纸上,而不是握在手里。”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客体有哪些性状、属性、作用为主体所运用、珍视、欣赏和追求。

法的价值是指法作为一种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性状、属性、作用为人所运用、珍视、欣赏和追求。

法的工具价值是指法作为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作用为人所运用和追求。

法的本体价值是指法作为规范体系或行为规则有哪些性状、属性为人所珍视和欣赏和追求。

法的本体价值论是指一种旨在研究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及其排序并用以评价法的法理学理论和思维方法。

三 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及其排序

(一) 稳定

稳定是法的本体价值中的基础性的价值。至少包括以下四层含义:

1 连续而非朝令夕改;

2 和谐而非自相矛盾;

3平稳、平衡而非倾斜于几个原则或某些主体;

4 冷静、平和、温和而非歇斯底里。

下面着重谈一下第三和第四层含义:

所谓“平稳、平衡而非倾斜于几个原则或某些主体”:

这里是在牛顿力学中“稳定状态”的意义上使用“稳定”一词。

笔者认为:符合牛顿第一运动定律的法才是法。(法的本体价值论第一定理)

(牛顿第一运动定律:一切物体在不受外力作用下,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

推论:符合牛顿第二运动定律的法不是法。

(牛顿第二运动定律:F=ma。物体的加速度跟所受到的合外力成正比,跟质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和合外力的方向相同。)

举例说明:合外力不为零,有加速度的情况有两种:加速直线运动和圆周运动。

AB区间为粗糙平面,F=f,方向相反, 合外力F与物体M的运动方向垂直。

合外力为零。符合牛顿第一运动定律; M在再审

A之前,B之后为光滑平面,合外力为F, F:就看读者自己的理解了。

加速度为a

A:起诉;B:宣判。

“法的本体价值论第一定理”及其推论的应用最明显的例子是在程序法领域:在没有对抗,合外力不为零,只有推动力而无阻力的程序(特别是刑侦)和执行程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程序。再审,做着圆周运动。合外力和加速度指向圆心。合外力的组成极为复杂。总之,再审程序非法。

所谓“冷静、平和、温和而非歇斯底里”:

这里,是在“情绪稳定”这一含义上运用“稳定”一词。(“但书”的大量使用有一部分原因是立法者“情绪不稳定”。我考虑“稳定”价值的这一层含义就是从读法条时追问“但书”的成因开始的。)

“情绪不稳定”的法条举例:

①《婚姻法》第四条“忠实义务”

这一条文表现出来的“不稳定”就象受苦受难的妇女。王朔的小说《过把瘾就死》里有这样一个情节:主人公杜梅把丈夫捆起来,脖子上架把菜刀:“说!你到底爱不爱我?!”在《婚姻法》的“忠实义务”这里,所谓法律的强制力可能就是杜梅的菜刀吧?真不知道在此处如何理解“法是统治阶级的体现”?为了给“情绪不稳定”的立法打针安定剂,《婚姻法解释》第三条说:“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有人从实用的角度看这条所谓“忠实义务”,认为缺点在于“不具操作性”,我从本体价值论的欣赏角度来看这一条,就象吵架的小两口,极不严肃。

②《刑法》中的特别累犯和“特殊再犯”

《刑法》总则第65条两款已经把累犯制度规定的很清楚、很完整了,是“冷静和平和”的;第66条“特别累犯”,规定犯国家安全罪的在任何时候再犯国家安全罪都是累犯,显得情绪有点激动;分则中第356条,关于毒品犯罪的“特殊累犯”或“特殊再犯”则全然不顾总则的规定,完全是暴怒的发脾气的样子,丧失理智,歇斯底里了。

③《刑诉法》死刑复核程序

《刑诉法》第99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诉解释》第274条却有“但书”:“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这一“但书”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除外但书”,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死刑复核权归中央”的原则,就好像一个情绪不稳定的小皇帝一早醒来想作个“勤政”、“慎刑”的好皇帝,于是“三复奏”、“五复奏”,到了晚上,“当皇上太累了!光是死刑复核就管不过来,还管不管别的事了!明儿起不用向朕复奏了,向张公公、李公公他们复奏就行了。”

(二) 公正与公平

法理学教材往往把公平、公正放在正义下边讲,并不作区分。越是基础的概念越难下定义,不是用公平、公正来定义正义,就是用正义来定义公平、公正。但我认为应该把公正和公平从正义中区分出来:正义是法的工具价值,而且是法所促进的价值中最高位阶的价值。(我当然赞成“自由是基础性的终极性的价值、自由是最主要的价值”的观点,因为这是以人类社会为前提的。)正义划分为“人间正义”和“自然正义”。法,最终将不仅仅是人的法,而且还是自然的法。“刘海洋伤熊事件”的背后是动物权利的问题。将来也许我们会有《禁止虐待动物条例》或者《接待外星生命暂行办法》。所谓“法法自然”,人终将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把自己的自由置于自然的正义之下。“唐僧的正义论”是超越人类社会的正义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叫人法;调整妖与妖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叫妖法;调整人与人之间、妖与妖之间以及人与妖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叫人妖法。人妖法的最高价值是正义。

既然有区分的必要,又没有下定义的`本事,只好讲个故事了------试图说明公平、公正与正义的区别:

老虎和狗的故事:一天,两只狗因争吃一摊屎发生争议,来找老虎评理。老虎说:“这容易!”拿来一根方便筷从中间一分为二,不多不少,一狗一半:“趁热呼吃去吧!”DDD这是公平问题;又有一天,这两只狗因为争吃一块肉又发生争议,又来找老虎评理,老虎乐了:“嘿,小样儿!你们俩也配吃肉?!归我啦!”DD这是公正问题;这时,唐僧看见了,说:“观音姐姐,为什么狗就该吃屎老虎就配吃肉呢?是不是因为狗是狗他妈生的,虎是虎他妈生的?”DD这才是正义问题。

现行法律中有损公平、公正评价的条款很多。举例说明公正问题:

1 不当得利,利益收缴。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方。”很好。《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费用后,应当收缴。”老虎嘴脸。

2 离婚财产,照顾女方。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和第42条比较一下:“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第39条的“女方权益”似乎应为“困难一方权益”或“弱势一方权益”。“一方”、“另一方”当然比“男方”、“女方”公正。因为所有的立法者不是男方,必是女方,不会是“第三方”。第39条的背后站着个曾离过婚的老太太。

3 婚姻问题,军人特权。 《刑法》第259条有“破坏军婚罪”;《婚姻法》第33条有“离婚须经军人同意。”奇怪了,不是“军功章里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吗?怎么就只许你“常思念那个梦中的她”,我就只能“孟姜女,哭长城,千古绝唱唱到今”?有何法理?DD公正让位给了秩序。

那么,“生育权”如何评价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公民,当然包括男公民。)“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如何用法的价值来评价正式规定“生育权”的进步和对计划生育的异议呢?稳定乎?公平乎?公正乎?都否。是人性。法的本体价值中位于最高位阶的是人性,只能是人性。

(三) 人性

法的本体价值的最高境界在于体现人性。法必须符合人的自然情感。人性,是法的本体价值中的终极性的价值。法在此与儒家思想等人类思想精华相通。学完法理,我有一联:“法乃学问,深也好,浅也好,峰回路转终讲理;人非草木,对也罢,错也罢,柳暗花明总关情。”首尾四字便是横批:“法理人情”。

“生育权”、“计划生育义务”可以用人性价值来评价。同样,“探望权”在立法技术上有使用语言不符人性的嫌疑。老子看儿子,“探望”乎?尽管这已不是本文所要着力探讨的问题了。

新《婚姻法》总的来说是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有的地方不稳定,有的地方不公平,还有的地方多少有点“没人性”。

以上涉及了一些部门法,那么,《法官法》、《律师法》这一部分如何用“法的本体价值论”来理解,来评价呢?《司考教材》中“法律伦理和法官、律师职业道德”这一部分稳定乎?公平乎?公正乎?都否。是人性。

内心有良知的人能被触动、感动、感化。法律的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从业人员的道德问题。无论是立法、守法、司法、执法都必须考虑这个问题。良知、良心使人自觉遵守是最高境界,而警戒则是低级的。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良知与从业人员的个人良心,这是人性问题。学完这一部分,我又有一联:“伸张社会正义,志得意满之日,不忘一身正气;维护法律尊严,功成名就之时,依旧两袖清风。”横批:“难能可贵。”

然而,还是有一些地方是法的本体价值论,甚至是法理学所无法解释、无法评价的。生活的丰富、人性的根源、命运的轮回,或许需要我们拥有超越法理学的宗教情怀。在文章的最后,我想描述一下现行民法中最不人性、最不正义、最没天理的一幕:

《民法通则》第17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民诉意见》第15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可以设想一下这一幕人间悲剧:妻子疯掉了,丈夫起诉离婚,岳父母已过世,成年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与父亲对簿公堂,争论财产、照顾、护理等事宜。这一幕还有法理好讲吗?儿子现在的义务源于父亲先前的行为呀。真是“不知其可”了。是法律有问题吗?是法理有问题吗?还是人有问题?好像都不是。是因为人类因“原罪”而必然要受惩罚吗?除了悲天悯人,我钟情的法理学让我无言以对!

以上,是笔者对法的价值问题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因为不成熟,所以称为“纲”。总的说来,是想找到一个评价法的标准,建立一个能够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概念,试图能找到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回答法理学的任务、出路和方法在何方的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不是我的能力能够解决的;或许,法理学与哲学的“分”和与数学的“合”是个思路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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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自然内在价值论的法哲学思考

自然内在价值论的法哲学思考

自然内在价值论作为环境伦理学中最具创造性的理论,对于环境法学者来说也有着独特的吸引力.本文通过对自然内在价值这一概念在伦理学层面和法哲学层面上的.审视,探究其对于环境法的意义.

作 者:黄雀莺 Huang Queying  作者单位: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福建,福州,350000 刊 名: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JIAN COMMERCIAL COLLEGE 年,卷(期): “”(6) 分类号:B82.058 关键词:自然内在价值论   环境法   环境伦理学  

篇3: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___大话法的价值

内容提要 法的价值可以排序,必须排序。因为法的本体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法的价值划分为法的工具价值和法的本体价值。法的工具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依次是秩序、效率、自由、正义;法的本体价值的内容和排序由低到高则依次是稳定、公平、公正、人性。稳定是基础性价值,人性则是终极性价值。

关键词 法的价值 法的工具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 法的本体价值论

新自然法学归根到底是道德法学,也可以说是价值法学。无论是“实在法之上还有自然法或永恒正义”也好,还是强调法的内在道德也罢,总之,新自然法学在对实在法的实然的分析之外,更注重对其应然的评价,进而怀着对应然法的追求。评价法的标准,对法的价值的探讨,应是新自然法学的核心,而且是能够统领新自然法学语境下的“法理学”的全部内容。

一 “法的本体价值论”想法的源起

学过一门学科总想对所学的内容有个概括性的总结和评价。例如《宪法学》的全部内容和收获可以用《人权宣言》中的一句话加以总结:“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实现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同时也是评价宪法的真理性标准。学完《民法》,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笔者认为,人类享有的真正值得珍视的`真正的财产中,只有一件是归民法调整的:那就是土地。中国人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民问题,中国物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土地问题,而农民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如迁徒权这样一个宪法性权利,归根到底还是土地问题。学完《民法学》,我找到了评价民法的金钥匙:土地。试问:我国现行民法中关于土地问题哪里体现出半点近现代民法的影子?私权神圣、契约自由、主体平等三大民法原则一概无从谈起。我想,土地法不“民法”的民法就不是民法;中国现阶段根本不可能制订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

同样的思路,在法理学的视阈内,如何评价“法”呢?能还是不能?这是个问题。善恶标准的界定是个老问题了。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指出:“古往今来的自然法传统都倾向于这样一种立场,即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被称为‘法律’。”善恶标准问题是个老问题,也是个新问题,问题是如何理解法的价值的真正内涵。有的法理学教科书说,良法的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人民的意愿、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法律规范体系具有正义性。请问:依这种标准能够真正科学地来评价法吗?法理学的任务和出路及其赖以生存的“方法”究竟在哪里?法理学这门学科值不值得去研究、去热爱、去献出时间?能否找到一个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思路?评价宪法和民法所采用的“微积分”的方法能否应用到法理学:“打碎了去分析,整体上去评价”?

二 什么是“法的本体价值论”?

我认为,法的价值是法理学的灵魂,是统领法理学体系的概念,就好比民法学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贯穿学科始终。

法的价值是评价法的标准吗?“法的本体价值论”的基本观点是:只有体现法的本体价值的法才是法。也就是说,法的本体价值才是评价法的标准。

通常所讲的法的价值实际上是法所促进的价值,是把“法”当作了工具。无以名之,名之曰:“法的工具价值”。而法之所以具有工具性价值,是因为其自身就有价值,无以名之,名之曰:“法的本体价值”。“法的本体价值论”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划分:

自然正义

正义 自然的正义(天道的正义)

人间正义

法的工具价值 自由 -------- 人的自由

效率 -------- 国家的效率

秩序 -------- 社会的秩序

法的价值

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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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法的门前》读后感800字

《法的门前》读后感800字

《法的门前》是美国经典法理学教材《法律之门》的作者之一彼得?德恩里科与原书中文译者邓子滨,专为中国读者合作改编而成。原书在美国畅销30多年,历经8版,被誉为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法的门前》既汲取了原书的精华,又特别为中国读者考虑,删繁就简,精心筛选和编撰了适合中国读者的素材和内容,尤其适合法学院的学生以及希望了解和思考美国司法模式的读者作为基础读物。

何谓正义?记得罗斯柯・庞德曾经说过:“我们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满足。我们有那么多人,但却只有一个地球。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与邻人相冲突或者相重叠……即使这些物资手段无法满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应该尽可能地人人有份。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法律的目的在于正义。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一种个人美德,我们不以为正义是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正义是一种制度,我们指的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规则――它将使维持生存的物资、满足人类享有物质和采取行动所需求的手段,能够尽可能地在最小摩擦与最少浪费的情况下人人有份。”

依庞德之见,法律体系的设计是用来决定在物质财富和生存空间方面相互抵触的需求之中,何者应被认可和保障,何者应被否认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断的裁判者,用正义的理念指导裁判。

《法的门前》是一本关于美国法律理念的基础读物,让建立起对美国法律初步的认识框架。虽然讲述的是枯燥的法理,但大量出自西方经典文学、社科作品的引文和生动流畅的文笔让本书充满了可读性。

亚里士多德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在中国,用法律所建制的秩序无处不在,但在现实中,如果秩序对现实中存在问题不能起主导作用的话,那么就会存在不稳定的因素,进而导致混乱不堪。我们一直在提倡法治,但如何执法,如何确保管理的公正性,才是我们面前最重要的问题,这是一杆天平,平衡法律理论和实践所产生的问题,才是我们真正应该考虑深思的。

作者:呼中区人民法院 碧水法庭庭长韩卓

篇5:读法的价值论有感800字作文

读法的价值论有感800字作文

法的价值目标是极其多元的,这是我读这本书得到的最重要的。说到法,一切都按照法律来办,我觉得这样才能够构建安宁的社会,倘若,没有了解法的价值,我们所建立的法律体系也就只是一堆废纸构成的体系,没法子为社会起好稳定作用。

法的价值在什么地方?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法律价值作为主题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根据法理学家张文显先生观点:“法的价值具有双重性质。它一方面体现了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法之间需要和满足的对应关系,即法律价值关系;另一方面它又体现出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

《法的价值论》一书是卓泽渊所写的。他在书中说到法律价值不是法律的效用,而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即人们就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形成的一系列价值共识或共同的心理偏好规则是规范的命令式表达。法律作为一种裁判规则,集中体现,并且维护这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价值取向一般集中表现为法律原则,如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此外,法律规则之中也蕴含着相应的价值取向。平等,公正等价值观念,在法律的形式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有着不同的含义,譬如刑事方面的平等,要求同样处理,实体方面的平等,要求,同罪同罚,平等保护,程序方面的平等,要求程序机会的均等分配。符合特定条件下的平等价值,才是公正的,所以,在法律上谈到相应的价值必须强调相应的语境。实践中也必须分别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的价值追求。

篇6: 《法留》读后感

《法留》读后感

读罢小说《法留》,我想赠给小说中的主人公小尼姑果慈一句古诗――“别有幽愁暗爱生,此时无声胜有声”。

此诗,出自唐朝白居易《琵琶行》“别有幽愁暗恨生,此时无声胜有声”。只不过我改了其中的一个字:改“恨”为“爱”。

小说中,作者没有说初中刚毕业的小女生为何出家。只是着重描写了果慈在法留山灯光寺学佛学的日子。

淡淡的笔法,像素描画,寥寥几笔就勾勒出一个小尼姑的'神态、心理、企盼和随缘而安的无奈之举。

小尼姑果慈在灯光寺日出诵经,日落晚课,学习书法诗赋,每天下山喂喂看山门的一条狗。生活枯燥单调,缺少色彩。她似乎由此产生些许惆怅苦闷。

小说中,草蛇灰线地点出一个小秘密。妈妈电话中告诉她,那小子竟然去广东找你了,老妈心软,号码我可是给了他了。果慈听了心里一晃,像是有人用强劲的指头弹了一下她的心脏。她便暗暗保留了手机中一个来自广州的未接电话。文中写到“果慈突然鼻头一酸,泪水滑了出来,她咬着牙根不让自己哭出声响”。

原来小尼姑竟是为“爱”而出家的。先“爱”,后“恨”;“恨”又转为“念“,最终果然还是念兹在兹!

篇7:法在我心中作文800字

法在我心中作文800字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这是自古至今不变的真理。拥有良好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繁荣富强,有良好的生活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我们身边无时无刻都有违法犯罪的事。但是,不管什么事,就算人们知道,也不能引起大家的警惕,所以才导致违反法制的事屡禁不止。

“毒品”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因为它而走向犯罪道路的人更是数不胜数。我曾看过一则新闻:有一位明星去外地工作,当他抵达入住的宾馆时,有人向警方举报他携带毒品。于是,警察就突击他的房间检查,他打开门时看到警察脸上露出了一丝慌乱。警察让他打开他的旅行箱,他照做了,但是他是背着警察打开的,趁无人看到的时候拿了一样东西在手里。警察看见了就问他手里的是什么?他说,是火柴。后来警察拿过来以后发现在火柴盒里有一小袋毒品,然后就逮捕了他。

在讯问的时候,警察就问:“你知道吸毒是违法的吗?”他说:“知道,但是禁不住诱惑啊,心里抱有一丝侥幸,认为不可能会被发现,谁知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最终还是自食恶果了,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伤害了爱我的粉丝,伤害了我的父母,让大家失望。”说完后已经泪流满面了。

如果他们能早些想到会有这样的后果的话,相信他们就不会有这些无知的行为了吧。法是无处不在的,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是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认真学法才能懂法,只有懂法,才能守法,只有守法,才能保护自己。

在我们身边有很多违法的`事如闯红灯、酒驾等等。“勿以恶小而为之”,往往一些大的错误都是因为这一个个小过失而堆积起来的,所以我们更应该在意它,扼制它的成长,不要让它像细菌一样滋生不止。心中要时刻提醒自己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正确地走好自己的路。

未来的社会,必然也是一个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共同创造,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更应该作好表率让法常驻心中,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篇8:法在我心中作文800字

法在我心中作文800字

在我耳畔,在我心中,有一句话时常响起:要遵纪守法!

从我的记忆起,爸爸妈妈就在我心中播下了“法”的种子,他们整天跟我说:“佳硕,一定要遵纪守法,!”过马路时他们告诉我: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闯红灯和抢黄灯;和小朋友们一起玩的时候,他们就告诉我:一定要和小朋友们互相谦让,好好地玩耍,不要打架;在街上看到警察时他们还会吓唬我说:“佳硕,要是你做了违法的事情,警察叔叔会把你抓起来的!”然后又说了一句:你千万不要做违法的事啊!那时,我只是隐隐约约知道乖孩子绝对不能做坏事。

及至上学,法在我心中慢慢生根了。上学后,教我遵纪守法的人多了,那就是学校的老师们和爸我的爸妈妈一样,告诉我么一定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怎样遵守校规。不同的是,老师不仅告诉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而且学校还请来了很多叔叔阿姨给我们讲违法乱纪的危害,用活生生的例子教育我们要遵纪守法因为做坏事不仅仅是被警察抓起来那么简单,跟重要的是做坏事会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影响他人的生活,更会改变自己的生活,是自己走向深渊。

时间一天天的过去,我也在慢慢长大。在电视报纸和刊物上,甚至在我的生活中我深深的意识到:遵纪守法应该从小做起,否则,很可能会触犯法律;而如果触犯法律,最终后悔的事自己!法律使人追求美好的一个工具,人的权利意识;而犯罪却是一朵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他只会让我们流血流泪。不要自以为是的说:“我是未成年人,跟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严肃的告诉你:“不,你错了,16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5种罪的:杀人、防火、抢劫、投毒和故意伤害在成他人重伤。”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因此,就拿我们认为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独品有什么了了不起的`,我一定能抵制它,可最后,那些吸毒和人还不都是抵制不住而犯法的。但现在,又有多少人认为可以抵制它啊?不要认为它离我们很遥远,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而且说不定,它已经走进了你的生活。如果我们不从小约束自己,就很容易触犯法律,到那时,可真的就是“一失足,千古恨”了,很可能会抱憾终身的。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制定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该认真学习法律,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我们现在是21世纪的好学生,将来我们还要走向社会,那是的法更重要,我们更应该时刻提醒自己遵纪守法,让法的警钟声永远在我闷得耳边响起吧!

篇9: 《狮子育儿法》读后感

狮子作为森林之王,深知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的艰难,于是,对于幼狮采取的生存教育方式,就是把刚出生不久的幼狮推下石崖,让小狮子自己想办法爬上来,公狮和母狮则在安全距离范围内袖手旁观,只要幼狮没有生命危险,决不出手援助。这是我在一本书上看到的,被韩国人推崇的一种育儿方法。看后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之中……针对我国现在在家不是小皇帝就是小公主的独生子女来说,也应该是行得通的,而且是很有必要的。

如,一天,我在公交车上,听到一则这样的消息:一个上初二的15岁的女孩,打电话想让妈妈开车送她去学校。她妈妈因为陪同远道而来的娘家侄女上街买衣服,没有答应她的要求,而是让她自个儿坐公交车去上学。谁知,放下电话不到半个小时,这个上初二的女孩就从自家14层楼上跳下身亡了。这血淋淋的教训,在让人寒心的同时,也警示着我们做家长的。如果,这个女孩生前不是在家长面前说一不二,以及家长不事事替她考虑周全,事事包办代替,让她从小学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也不至于仅一次妈妈陪同她的小表妹,不去送她去上学,自己心里就承受不了,而采用极端的行为――轻生。

又如,我从同事那里得知,她舅舅家的小表弟,16岁就考上了英国的一所不错的大学,由于在家里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没有洗过衣服、洗过碗,更没有出门买过东西,于是舅母就陪同孩子一同到了英国。舅母在英国由于语言不通,除了照顾孩子的衣食住行外,什么也干不了。后来,舅母的母亲病危,她买了许许多多吃的、喝的,并再三嘱托后儿子后才恋恋不舍地回国了。舅母回国不到两个月,老母亲就病故了。老母亲安葬后的第二天,实在是不放心单独留在异国他乡的儿子的舅母,就匆匆赶去英国了。舅母回到了英国,儿子看到母亲,赶忙跑上前,谁知由于低血糖而昏倒了。舅母急忙掐人中,表弟苏醒后,扑进妈妈的怀里泣不成声。舅妈看到眼窝深陷、面黄肌瘦的儿子,心如刀绞般地疼痛,立刻给老公打了电话。

心疼儿子的舅舅当即决定,不让儿子在英国读书了,赶快打道回府。这16岁的少年的学生,可谓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在书本上。她生活的本领实在是太差,妈妈给他买的很多吃的东西,他都不知道怎样去做着吃,要么是夹生不熟,要么是糊锅了,更不用说对胃口了。所以,在母亲离开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从没有吃饱过。如果,这孩子动手能力强些,生活技能多掌握一些,怎能饿得面黄肌瘦,不但坏了胃,而且又厌食呢?

像上面的例子还有很多,所以,我认为我们不妨学学狮子育子法,从小培养孩子生活的自理能力,培养孩子独自面对困难的能力,使孩子的身心渐渐变得强大。

篇10:谱法知识读后感

时间的车轮将我们带入了繁华的二十一世纪。现在是商品社会、高度文明的社会。如果你不懂法,那你将无法在这个社会立足,将会被这个社会所抛弃。读了《普法》这本书后,我知道了法律就好比一把好的手枪,你把握得好,那它就是你的朋友,你自卫的工具。如果你把握的不好,那它就是代表正义,为新世纪惩罚你的“刽子手”。 作为中学生的我们,一般法律意识淡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道怎样拿起那把“枪”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某位同学,在商店里一不小心的买了变质、发霉的食品,大多同学都满不在乎,一笑而过,顶多在心里暗骂售货员几声罢了!都认为小事一桩,何必大动干戈,其实我们应该拿起那把“枪”与那些不法行为做斗争。要求得到应有赔偿,这样一来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惩罚了那些唯利是图的奸诈商人。何乐而不为呢?

有一次,我的好朋友放学时去小卖部买零食,当她准备想把零食撕开时,我问她:“你买零食的钱从哪来的?”她吞吞吐吐地说“我的零花钱。”“确定吗?”我问。她把头埋得低低的,惭愧地说“我瞒着爸爸妈妈,从柜子的盘子里拿的。”我严肃的对她说,这就是你的不对,没经过爸爸妈妈的同意就拿钱,这叫“偷”,现在是“小偷”以后长大成“大偷”。我们做人要踏踏实实,是自己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要凭自己的劳动换来果实。她听了我的话她说“我要向爸爸妈妈承认错误,争当四好少年。”还有一次,在外婆家里,我看见外婆拿着垃圾准备往窗户外面扔。我看见这一行为,我连忙劝住外婆:“外婆,你不能把垃圾往窗户外面扔,你这一扔可能会砸到人,或者砸到动物”都没有好处,砸到人可能会犯罪。外婆说“你真懂事”。外婆连忙走到地下把垃圾往垃圾桶扔。法律其实就是国家制定的规则,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包括我们小学生。如果我们不懂法,自己做了违法的事都不知道,并很有可能带来恶劣的后果。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也是保护我们每一个小朋友的武器,当别人欺负我们时,法律会帮我们主持公道。所以,我们小学生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做任何事都离不开法律。作为新世纪的花朵,我们应学法、懂法、用法。一个国家的国力再强大,但没有一个好的社会秩序,只有犯罪行为的国家,人民是不能安居乐业的。只有人民安居乐业,一个国家才真正意义上的繁荣起来,才能长治久安。我坚信,只要人人懂法、守法,我们就一定能勾勒出一幅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新型文明社会的美好蓝图!

篇11:西窗法雨读后感

刘星先生的这本《西窗法雨》确实是一本很好的法学学术随笔。有人批评说内容未免太过简单,自然,《西窗法雨》里的文字都是发表在《南方周末》的小块文字,面向的是普罗大众,所以并不可能太过高深,太过高深反而会陷入自说自话的尴尬,以至于本身价值丧失。而这本书的价值正体现在他的浅,却不是肤浅,而是深入浅出之浅,其平易文字,幽默叙述,很能够使读者思维随之转动,继而引发思考。这种思考,纵使对于法律人,也是很具诱惑力的。在《卷尾语:反省的力量》中,刘星先生就借苏格拉底之死的评论坦言:不断反省,在知道一种正义之时反思与之相对的正义。可以说,这本书给我们的思维诱惑,就在于促使我们不断的对已往观念的不断反思。

全书里,西方的法律人们的行事大概可以视作这样一个过程:谨慎的打好法之前提――立法,通过法律整个运行过程中的多种制约和灵活运用,去实现法律的目的,并构建人民对法的敬畏。

拆分来看,西方法律的不同有五个方面:

第一,法之前提,即法的出发点和立法考虑的因素。由《法治的假设前提》来看,西方人信自己是亚当夏娃“犯罪”带来的后代,出生就有原罪。因而“性本恶”成了法存在的第一前提,毕竟大善人何需法律之限制?进一步,法规制定不是凭空来的。《法律与人类本性》等皆强调法律设立要顺从大部分人内心的道德原则,有好习惯不用,非要推倒,说不过去。时代发展,法律设立的前提还发生“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过渡。《法律就是“强制”?》一篇否认了“法律只有强制性这个特征”的说法,《权利:天生的和永恒的》则以法学家反对国王剥夺印第安人权利的故事,声明“自然权利”的存在:“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这部分里,西方法律人先定人性本恶,后采现成道德习惯。他们不断发展权利本位意识,但仍不忘原初。

第二,法之制约,即法律运行中关于法的制衡与约束。从洛克提出“分权”开始,西方就渐渐成了“制约权力”的代名词。理论上,要用“法理”引导法规,《法上“法”》总括,《法律与公正》等则分别阐述了具体法律原则。同时还得有宪法约束一般法,《法院的审查权力》中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一举确定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为法律的统一性多设了一道关卡。实践上,先有“公对公”。《“半法治”与“全法治”》强调司法必须和行政分开,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只是半个法治社会。《法院的救济》探讨司法管理公权力,通过其合理判决“纠正错误”。也不能忘记“私对公”,《政府的承诺》《天平上的权力与权利》认为公私之权应该对等,私主体能去监督公机关。《一般公民的陪审团》中认为“现代化的法律运作越来越被法学家、法律家这样一个文化阶层所把持。”为了在审判中继续体现民主而非简单的精英代理,西方人作出了设置陪审团的选择。总的来说,西方人构建了一个在法理和宪法大背景下,公私互相监督的法律制约体系。

第三,法之运用。英美法法系下的法运用与我们社会主义法系肯定有大不同,判例法等太过具体,此处不议,但是使用方法值得一提。一是书中出现多次的“工具理性”,法官把“死法”变活。可以是《鲍西亚的智慧》里莎翁笔下人物的`巧改恶法,也可以是《法官嘴里的法律》中法官靠司法解释“造法”。二是“大众准则”的顺应,这点很像法前提中提过的靠人民的道德造法,只不过进入了司法的步骤。

第四,法之目的。法律所要实现的这些目标说是并列的不太恰当,应该有个模糊的先后顺序(似拉公式,界限不绝对)。作为统领性首先该是“立善法”,即正义之法。《善良违法》中老百姓抵制政府不恰当的收费,看似是对法律的不敬,实则敦促法律回到善法的正道。正义之后要实现“平等”,《女人和男人一样》中,西方人已经明确男女平等,可争论却仍然没有停止。因为权义完全相同的形式平等只有利于部分精英女性,大部分家庭主妇的利益是受损的。于是法律人便不断修正立法以求实现实质平等。然而每个人实质平等的都不一样,全都实现不存在可能性。于是只能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建立“多数人的秩序”。但社会仍需要善后处理,《少数人的权利》也必须被保护。书里写的是纽约承认同性恋,现实里则已经有二十多个西方国家捍卫彩色旗的权益不被侵犯。合起来看这目的就是:要建立善法以带来实质平等的多数人秩序,同时不忘少数人利益。

第五,法之敬畏。我曾纠结这块到底是放在开头还是结尾,但事例表明这种敬畏的构建更多是法律开始运行后的工作。最浅显规范的工作当然是确立严格的“形式”,《辛普森的命运》讲述了上世纪震撼全美的辛普森案,检方在掌握全部证据的情况下竟然在刑事法庭上输给了程序。可这份工作的重中之重却并非在此。《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中西方人反复思考相信法律的理由,《苏格拉底的慎重》中大学士为了法律哪怕是恶法的威严坚决不越狱,他们的种种行为指向了这篇《法律和规律》。英文单词中,law既是法律,也是规律,看似不明确,却可以解读出:“法律应当是规律的一部分。”以前,西方人信永恒理性,把法律归为摩西得来的上帝恩赐。现在,这些权威统统被推倒,可他们总觉得人需要个信仰来支撑自己的生活,法律虽是人定,可好歹是公共理性的产物,把希望寄托在法律身上,何尝不可?

灵动,缜密,成熟,是我对这本《西窗法雨》最深切的感受。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沐浴。而这种法理智慧正是当代中国所呼吁的,所迫切需要的,并令我们每一个人深信不疑:这种大智慧,中国会有的。

篇12: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单从名字看来,便十分有味道,不像《法律是什么》那么无趣,仿佛有一种独特的魅力,自有一股无形的美感。上网打上《西窗法雨》,从回馈的消息看,《西窗法雨》在法学界乃至文学界都颇受赞赏,甚至有人说:谁要是看了《西窗法雨》后悔的,可以把书卖给他,可见《西窗法雨》的可读性。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篇13: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篇一: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 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饮毒。

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方面:对待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因此,即使是恶法,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

赖特的英国前特工的故事讲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神,在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法律至上就是全法治,而王权或者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就是半法治,在中国,政府远比人民和法律更亲密。 人们常说,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法治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说法一半对,一半不对。中国历史上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过法律来约束被统治者,但统治者自己却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这是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那一类法治。在西方,从古至今也有法律,在近代之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也和中国差不多,可到了近代以后,统治者也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治。所以应该说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  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除此之外,《西窗法雨》还有很多鞭辟入里的.见解,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篇二:西窗法雨读后感

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与道德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这是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大多数理性的人而言,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

我很坦诚地说自己便是一个过于感性的人,就仿佛我明知樱花很美,却仍然会对它不屑一顾甚至是讨厌。当我恨一样东西的时候便会失去理智地恨有关这样东西的一切,就仿佛樱花之于日本。恨一个民族,也连累了一种花,这是否是一场花的劫难?其实,历史的铭记并不是为了仇恨的延续,宽容也并不等于背叛,不去承认也无法抹杀樱花之美。

一场理性与感性的厮杀,当理性一次又一次败北时,我仍徘徊于感性的边缘,这样的坚守是否是一场错误?我该何去何从?

翻开《西窗法雨》,一口气看完《苏格垃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垃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那么,将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却宁愿去信奉“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

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就仿佛任何一座江山都需要白骨的堆积,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血和生命的祭奠!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选择肃然起敬?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下面这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讲述了一个叫乔治的青年闯入皇家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当所有人都认为对乔治的起诉毫无转机的时候,乔治的律师却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这样的理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他认为乔治进入了禁区,并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为……”的规定。起初在我看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不过是这个律师玩的一个文字游戏,纯属诡辩。如果这也算人的一种智慧,那么就纯属“混蛋智慧”和“无赖智慧”了,显得法律很白痴,法官很弱智,而那个律师要么是哗众取宠借以挑战法律漏洞来炒作自己,要么就是个无赖!作为律师,究竟是千方百计打赢官司?还是更应当心存一种对正义,对法律的敬畏?这是一个职业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我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漏洞和潜在危机,促使立法者必须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如果把每一件事都不能尽善尽美作为它潜藏危机的托词的话,我们又有什么必要去信任甚至信仰法律?而立法者又怎配称为精英?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作为一个文科生,曾经的我们是感性的,在太浪漫主义的驱使下无法回归现实而在成长的道路上彷徨过。然而,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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