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桑弘羊法治思想论文

时间: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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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探析桑弘羊法治思想论文

探析桑弘羊法治思想论文

论文关键词:桑弘羊法治德治

论文摘要:法治思想是桑弘羊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力”、“刑”,主张完备立法和轻罪重罚,对当时政治、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种思想的产生不仅有其历史基础,更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对今天推行法治也提供了许多启示。

应该采取“德治”还是“法治”是先秦儒家和法家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孔子基于对人的尊重和信赖提出了“德治”,其主要内容就是以教化代替刑罚。先秦法家则依据人性“好利”之本性,提出人性有趋乐避苦的倾向,因而必须实施法治,即通过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徐复观言:“法家政治,是以臣民为人君的工具,以富强为人君的唯一目标,而以刑罚为达到上述两点的唯一手段的政治。”这种思想与君主专制的关联度甚高,它“把君主推到了‘法’也不能治的独裁寡头地位,‘明法’、‘督责’不仅服务于‘霸道’而且也服务于君主‘专为天下适己’的个人欲望”翻,因此力图推行专制和霸道的秦王朝便将这一思想奉为指导思想。好大喜功、内心多欲的汉武帝也在这种思想中发现了与自己的契合处,所以汉武帝时期出现了尚法用武的政治倾向,政治权力自然落到了崇尚商鞅、韩非的桑弘羊等人的手中。桑弘羊是汉武帝中前期推行“法治”政策的坚定支持者,强调厉行法治的重要性,其立场在“盐铁会议”上表露无遗。

一、桑弘羊法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

桑弘羊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时代,这是其法治思想产生的土壤。

1.从社会政治方面来讲。当时的主要矛盾有三种:一是西汉政权与兼并势力之间的矛盾。兼并势力的存在和实力的不断增强对西汉政权是一种威胁。在经济上,兼并势力愈发展,丧失生产资料的农民就愈多,国家的财政收人就愈少;在政治上,专制统治者也不希望在下位者有与之抗衡的能力和意图。这就意味着西汉政权与兼并势力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且随着兼并的发展,这种矛盾也在加剧。

汉武帝时,国家财政吃紧,要求豪强富商捐资助国,却得不到任何响应。二是西汉中央王朝与诸侯王的矛盾。虽然说经过“七国之乱”,皇权压倒了封国。但一些诸侯王仍然存在,他们还保留着经济上的特权,如王国内的盐铁、山泽工商之税仍归诸侯王私有,所以,汉武帝时诸侯国经济半独立的状态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三是西汉王朝与匈奴的民族矛盾。西汉初年,迫于国力的虚弱,对匈奴采取“和亲”,但双方的摩擦几乎没有停止,成为西汉王朝的一块心病。武帝时经过劳动人民七十年来的辛勤努力,社会经济日益得到恢复发展,财力、物力日渐充沛,对匈奴问题就提上了日程。要解决上述三种矛盾,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不是单纯通过“教化”就可以解决的,必须在治国上实行法治。所以,汉武帝时期虽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思想,但在治国上实行的却是法家思想。

2从社会思想方面来讲。汉武帝即位后,摒弃了汉初“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实行“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新的统治思想。但统治者并没有、也不可能放弃“法治”,事实上,法家思想一直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法家的“文吏”政治在汉代仍占据主导地位,“外儒内法”作为思想的具体体现始终是大一统中央集权政治的基本特点。在政治制度上,汉代基本上承袭了秦朝,而秦王朝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措施深深打上了法家的烙印,因此可以说汉代政治在最关键处依然在法家思想的笼罩之下。这便不难理解为什么那些存在于各级政权之中,遵循法家思想的“文吏”在武帝“奋发有为”的政策导向下就有机会崭露头角,一批“能吏”以至酷吏如张汤、杜禹、杜周、桑弘羊、东郭成阳、卫青、霍去病之流就应运而起,并表现得相当活跃,在政治上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此外汉武帝“内多欲而外施仁义”也决定了他虽然表面上尊崇儒术,但在本质上却不会放弃能满足其“多欲”和野心的法家思想,而儒家思想却只能起到“缘饰”的作用。张纯、王晓波所论汉政之“阳儒阴法”:“一为以儒家的理论提出而实践上为法家的主张,其中有‘儒家化’的法家,也有‘法家化’的儒家。二为在政治上以儒家掌‘教化’,而以法纪掌‘吏治’。故儒家‘言’而法家‘行’。三在意识形态上,提倡儒家的理想,而在现实政治上实行法家的制度。”颇为清晰地说明了这一时期西汉社会思想的特点。

二、桑弘羊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继承了先秦法家的思想,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概括来讲,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崇“力”尚“刑”。这是桑弘羊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即崇尚法治,通过刑、力来治理国家。这种思想根源于先秦法家的人性论。先秦法家认为人人都好利、争利,并且“人”的这种特性还不能通过后天的教育得到改善。桑弘羊继承了这一思想,指出“贤不肖有质,而贪鄙有性,君子内洁己而不能纯教于彼”。既然“教”而不能改,就只有依靠刑法治之:“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尤其是在社会动荡之际,更需要依靠刑法而不是德治:“今欲以敦朴之时,治抚弊之民,是犹迁延而拯溺,揖让而救火也……当此之时,不任斤斧,折之以武,而乃始设礼修文,有似穷医,欲以短针而攻疽,孔丘以礼说跖也。”在桑弘羊看来,有法则治,无法则乱,对人民如果施以礼乐教化,只能助长其懒惰而不利于统治:“今日施惠悦尔,行刑不乐,则是闵无行之人,而养懒奢之民也。”因而他主张君主应强化刑法的力度,认为这才是止害禁邪之根本:“夫治民者,若大匠之断,斧斤而行之,中绳则止。……绳之以法,断之以刑,然后寇止奸禁。”治国除了刑法之外,还要有实力和威势,即强调“力”的作用。桑弘羊指出:“虎兕所以能执熊鼹、服群兽者,爪牙利而攫便也。秦所以超诸侯、吞天下、并敌国者,险阻固而势居然也。”特别是在匈奴问题上,桑弘羊更强调“力”的作用,认为“可以武折,而不可以德怀”。

桑弘羊的上述思想虽有片面之处,如过于强调“力”、“刑”的功用,但其中仍包涵着有益的因素,主要表现在让人们知法守法。当时社会上人们的法治观念十分淡薄,遇到事情只知遵循礼仪、传统,而不知有法,或者说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寻求法的援助。作为重臣的桑弘羊对法的重视,无疑对人们知法守法、加强法治在治理国家的作用上具有一定的意义。

2.完备立法。就法的简繁等问题,“盐铁会议”上桑弘羊与贤良文学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桑弘羊立场鲜明,指出法应当严密而不应有疏漏。他站在法家的立场上,反对“百世不易之道”的立论,提出“时世之变”的主张,认为西汉初年“约法省禁”、“与民休息”的策略,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难以适应统治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复杂的局势面前,单靠汉初的“约法三,章”根本不可能治理好国家,建立并实施严格细密的法令对统治已经必不可缺,势在必行:“少目之网不可以得鱼,三章之法不可以为治。故令不得不加,法不得不多”;“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严而民慎,法设而奸禁。网疏则兽失,法疏则罪漏。罪漏则民放佚而轻犯禁。”针对贤良文学“王者立法,旷若大路”的诘难,桑弘羊驳斥道:“立法制辟,若临百仞之壑,握火蹈刃,则民畏忌,而无敢犯禁矣。慈母有败子,小不忍也。严家无悍虏,笃责急也。今不立严家之所以制下,而修慈母之所以败子,则惑矣。”进一步阐明了立法的必要性。 治理国家确实应该完备严密的立法,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但桑弘羊所谓的完备立法却“过度”了,他企图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令范围之内,以致出现了立法的繁多。汉武帝时期出于“外事四夷之功”的需要,武帝就命张汤、赵禹等增订律令,致使汉律篇目达到60篇,字数达“百有余万言”,再加上通过发布大量“令”、“比”无限制地对法律进行补充修正,造成法令内容不统一的情况,从浚许多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致使冤案多多,民怨沸腾:“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附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嘲况且,法律过于繁琐,则百姓根本无法了解,有可能出现违背礼义而犯法的事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能维护社会公正,只能沦落为一种形式。对此桑弘羊非但没有进行反思,还予以坚决的支持,是我们应当批判的。

3.轻罪重罚。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一步一步地深入,渐成系统。首先是法治,其次要有完备的立法,最后又提出立法不仅要多,还要严,即实行重刑主义,轻罪重罚。这是桑弘羊对商鞅重刑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认为这也是治理国家、统治百姓所不可缺少的:“今驰道不小也,而民公犯之,以其罚罪之轻也”H;“千仞之高,人不轻凌,千钧之重,人不轻举。商君刑弃灰于道,而秦民治。故盗马者死,盗牛者枷,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故轻之为重,浅之为深,有缘而然。法之微者,固非众人之所知也。”其中“盗马者死”等语是当时律令中原有的条文,桑弘羊认为非常符合其重刑观念,所以特别将它提出来。桑弘羊轻罪重罚的思想还表现在他对株连之法的赞同,他认为实行株连之法非常必要:“夫负千钧之重,以登无极之高,垂峻崖之峭谷,下临不测之渊,虽有庆忌之捷、贲育之勇,莫不震慑悼栗者,知坠则身首肝脑涂山石也。故未尝灼而不敢握火者,见其有灼也。未尝伤而不敢握刃者,见其有所害也。……彼以知为非,罪之必加,而戮及父兄,必惧而为善。”嗍就是说实行株连,那么一些强悍的不轨之徒必然会因害怕累及父兄而有所收敛,甚至改而从善。

株连之法是最为残酷的法令之一,桑弘羊对株连法的赞同表现了其法治思想中残酷的一面。而且轻罪重罚,“以刑止刑”思想的极端贯彻必然会伴随巨大的破坏性,实施结果往往适得其反,甚至出现“法逾滋而奸逾炽”的现象。因为社会的治理不仅仅是社会层面的问题,更与人紧密联系,如果法不考虑人的因素,不合乎人道,而仅仅单纯依靠它的强制性去治理社会,那么失败则是必然之事。

三、桑弘羊法治思想的特点及其启示

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基本上是继承了先秦法家,主要是商鞅、韩非等人的思想,但二者相比,仍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不同。

首先,在赏罚问题上,先秦法家比桑弘羊作得似乎更好一些,赏罚比较分明,如商鞅在推行农战政策时虽然强调重罚,但同时也主张重赏。这与商鞅时代大一统的君主专制体制尚未建立、君主专制尚未达到极端的程度似乎不无关系。但汉武帝时期赏赐和刑罚都非常混乱,赏不足以劝善,罚不足以惩恶,这可能缘于其时君主专制体制已基本建立,君主意志决定一切,法只能置于君主的意志之下,因而主观性更强。

其次,先秦法家之法尚能保持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主张“法离人主的意志、离执法的官吏而独立;官吏只有在法的明白规定范围内,能行使自己的职权,一离开法的明白规定,或对法的文字稍有所曲伸,即同在诛戮之列”。法令皆副置:一幅天子殿中……一幅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剽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响而武帝时期的“法”却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史载杜周“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日,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日:‘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这就把法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完全否定了。如果说先秦法家严酷的法治尚有一定原则的话,那么桑弘羊心目中的“法治”则无任何相对客观的原则。

此外,先秦法家虽重“法治”而轻“德治”,但由于中国早期的“法”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出自于“礼”,因此商鞅、韩非等都没有完全排除道德教化在“法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样商、韩的“法治”还不像桑弘羊的“法治”那样“刚硬”和严酷。在桑弘羊的思想中专制君主始终高于法令,法令作用的发挥始终要受制于君主的个人意志。

总而言之,桑弘羊的法治思想及其实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它保证了盐铁官营政策的顺利推行,尤其是有利于加强君主的专制统治,所以为以后历代王朝统治者所借鉴。对今天来讲,值得我们借鉴的是要重视法治在治理国家上的作用,争取使人人能够知法守法。但对桑弘羊法治思想的局限性,我们也要警惕,尤其是其法令的过繁、过严,缺乏公正性,过多强调君主的意志,这样的法必然会导致法的绝对化,使法成为统治者的工具而不是“治”的工具,自然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社会的治理、国家的治理不是单纯的“法”的建设,还包括道德建设,即德治,否定了德治,法治最终会形而无实。

篇2:关于法治思想学习心得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加深理解、准确把握。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兴则国家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就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定,是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必将在我国展开壮阔的历史画卷。

篇3:关于法治思想学习心得

此次修改宪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座重要里程碑,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历史性时刻。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对我国现行宪法作部分修改,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党心民心所向,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次宪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共提出数千条建议。这是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的过程,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当代中国宪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分别进行了5次修改。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既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性,又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必由之路。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确立科学发展观、————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修改——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次宪法修改,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思想,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伟大胜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也在于实施。只有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才能推动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全党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必将凝聚起奋进新时代、筑梦新征程的磅礴力量,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篇4:关于法治思想学习心得

一、《宪法》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和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二、修改宪法的意义。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三、新宪法的亮点。新宪法把把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提供了宪法保障。确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十一届三中金会以来,我们党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理论、正确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为坚持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们要把学习新宪法同实践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认真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结合起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一是要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工作中继续抓好对宪法的学习。通过对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宪法的学习,增强贯彻实施宪法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同时要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增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自觉性,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性。二是通过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对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深化各项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首都科学发展。三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

让我们在以党中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篇5:荀子的法治思想

[摘要]荀子是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发扬儒家思想的同时,吸收了法家思想,形成了其法律思想。

主要有法律比附思想、法定主义思想和法律正义思想,并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对我们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荀子 比附 法定主义 法律正义

作为先秦后期儒家泰斗的荀子,其学术集儒家之大成,又采百家之所长。

他立足于儒家,而又进行改良;他批判其他各家,而又予以吸收,尤其是对法家学说的吸收,为后世儒、法合流的新时代之滥觞。

对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学界论述详备。

主要观点是荀子重法,主张以礼统法、明德慎罚,反对教化万能论;主张制定并公布刑法,实行罪行相称的法律原则,废除族刑;提出了“法义”“法数”“类”三个法律概念。

本文拟将荀子的“类”作为法范畴的概念,来把握荀子的法治思想。

一、荀子的法律类推思想

在秦代,将裁判中的类推适用称为“比’。

秦代已经实施了法律类推。

荀子以“类”来说明法律类推:“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王制》)即,有法律条文规定,就必须要遵从条文规定,而对于没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案件,可以从律条中选择类似的规定进行裁决。

荀子的“类”乃为律条比附。

“比附”是古代中国的法律术语,相当于现代法学术语“司法解释”“类推适用”。

比附的传统在汉代以后亦行于世。

汉高祖七年(前2) 诏曰:“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

即,当律令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廷尉无法断罪之际,需要上奏皇帝,由皇帝下达所当比附的律令。

然而,在此后的实际裁判中,司法官吏比附断罪的案例不断增多。

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决事比”是指在司法官吏裁判时,法律中不存在对于某个具体案件的明文规定与前例(判例)时,需要寻找类例以行判决,即比附决事。

本来,比附定罪是对于法律所不及处罚的社会性犯罪行为,由裁判官的类推解释进行弥补,即具有由司法来填补立法之缺陷的特征。

但由于司法官吏频频滥用比附断罪,使司法变成了凌驾于立法之上,给整个法律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面对这种比附断罪产生的弊端,晋代刘颂上疏惠帝,建议禁止比附断罪,依律定罪。

这在形式上符合于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罪刑法定的原则。

为了确立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司法官吏必须严格遵守律文规定,同时为了确保法律的应变性,还分别赋予大臣与皇帝以不同程度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可以说是赋与皇帝以超法之权限。

在赋与大臣与皇帝以司法裁量权这一点上,刘颂所谓“依律断罪”与西欧近代罪刑法定主义亦不相同,可以称之为中国式的罪刑法定主义。

将不同的司法权限分别赋予司法官吏、大臣、皇帝的这一思想,盖源于荀子的礼法思想。

进入唐代,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断狱律》第十六条),罪刑法定原则在律文上大体上被明文化了。

然而,唐律又设立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纂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名例律》第五十条)这一明文规定。

即使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自法律的精神观之,对于凡是带给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的案件,依据比附定罪判刑。

总而言之,唐律虽然制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同时为了弥补律令的不完备,实现律令之目的,承认比附判决。

但是在唐律中,“举重明轻”“举轻明重”这一比附基准的明文化是值得我们注目的。

根据比附所做的判决,在原则上应当基于法律规定进行,将类推适用制度化的这一主旨,无非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吏滥用比附援引。

在限制刑罚权限、防止司法擅断这一点上,也可以认为唐律中存在着罪刑法定原则。

唐代以后,明律、清律中也有关于比附的明文规定,类推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中国废止类推制度,是进入20世纪之后。

光绪三十四年(19),晚清政府所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吸收了欧洲近代罪刑法定思想,其中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其后宣统二年(19),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主持下,制定并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刑法《大清新刑律》,其第一条就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在采用西欧近代法律的罪刑法定主义同时,禁止类推适用。

然而由于清朝于19灭亡,《大清新刑律》虽得以告成,但是未及正式实施。

这部《大清新刑律》,19由中华民国政府以“暂行新刑律”之名公诸于世。

其后,1935年颁发的《中华民国刑法》也继承了近代罪刑法定主义,在形式上禁止类推适用。

然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刑法原则而遭受排斥。

刑法典的起草工作虽然始于1950年,但是在此后近三十年间一直处于没有刑法典的异常状态。

1979年,终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略称“旧刑法”,7月6日公布,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在这部旧刑法中,没有规定罪刑法定主义,明文规定类推适用。

刑法第79条:“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对旧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后,3月14日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以下略称为“新刑法”)。

在新刑法中,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删除了旧刑法第79条的类推规定,彻底废止了类推制度。

新刑法第3条将罪刑法定原则加以明文化:“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如以上所述,类推制度在中国刑法中是具有漫长历史的法律制度。

自从荀子明确地提出“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这一类推适用的思想后,类推制度作为中国法律制度固定成文,并延续实施了两千年以上,20世纪后经历了“废止” “存置”“废止”的过程,于20世纪末在制变上彻底消夫。

二、荀子的法定主义思想

中国法律史是防止司法擅断与保持司法自由裁量权,保持法律稳定性与寻求法律应变性的冲突与协调的历史。

对于这个二律背反的法理学问题,荀子持有怎样的见解呢?以下,我们通过对荀子以前的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的对立,以及法家法治思想的内涵进行概述,来探讨荀子法治思想的内容。

虽然与近代罪刑法定主义有所不同,古代中国也有为了防止刑罚权滥用的罪刑法定思想。

在春秋时代,罪刑法定思想与非法定思想之间存在着对立。

公元前536年,郑子产制定并公布了成文刑法(铸刑书),而晋叔向对此提出了反对。

公元前5,对于晋范宣子制定的成文刑法,孔子提出了批判。

这些均为罪刑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对立冲突的事件。

叔向与孔子反对成文刑法的制定与公布的理由是,如果人民知道存在着刑罚所不及之处,就会“不忌于上,并有争心”,而且人民会以律文为根据,寻找逃避刑法制裁的方法等。

因此,叔向与孔子主张和成文法的司法相比,“议事以制”的司法更为合理。

在这种非法定主义的法思想的根底中,存在着对于法律统治的怀疑,即成文法由于受其自身的固定性所限,无法对千变万化的法律现象进行有效的对应。

在古代中国,明确地提出法定主义思想的是战国时期的法家。

在法家的法定主义主张中,可以看到他们试图通过成文法制定与严守来防止司法专断,并根据法律的公布来威胁人民,从而实现犯罪预防主义。

《韩非子·难三》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主张成文法的制定、编纂与公布。

又云:“奉公法,废私术”(《韩非子·有废》),“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

私者所以乱法也”(《诡使》),极力排斥恣意的擅断,呼吁确立作为客观规范的法律支配。

又如“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韩非子·好劫弑臣》)等文所述,韩非子思想中还存在着以重刑主义预防犯罪的逻辑。

那么,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定主义与非法定主义的对立,荀子又采取了怎样的立场呢?首先,荀子赞同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如其所云“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即有法律规定的案件当依法处理,反之则以类推适用进行处理。

为了依据类推适用处理案件,其前提是必须有成文法律的存在。

对于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荀子的态度没有法家那样明确,从以下几段记述可以看到荀子的态度:

“(圣王)起礼义,制法度。”(《荀子·性恶》)“纂论公察则民不疑论。”(《荀子·君道》)“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

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荀子·成相》)表明荀子基本赞同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

又如:“政令已陈,虽睹利败,不欺其民。”(《荀子·王霸》)“百吏畏法循绳,然后国常不乱。”(《荀子·王霸》)“刑称陈,守其银〔垠〕,下不得用轻私门。罪祸有律,莫得轻重威不分。”(《荀子·成相》)

荀子主张为了抑制与禁止司法上的恣意擅断,通过客观的法律统治,防止出现由于主观的人治而产生的擅断等弊端。

荀子的这种态度与法家的法定主义思想是一脉相通的。

然而,荀子虽然承认成文法的统治,但同时也彻底地站在了主张人治的立场上。

因为在“无法者以类举”这一类推适用等法律适用上,人的作用是不可欠缺的。

三、荀子的法律正义思想

荀子之前的非法定主义与法定主义两者态度的对立,是人治(德治)主义与法治主义对立的体现。

法家排斥主观人格的人治主义,主张具有客观基准的法律支配。

法家将法比喻为“规矩绳墨”,并将度量衡的性质导入法律。

因为度量衡向任何人都提供一定的标准,与度量衡一样,法律也必须摆脱恣意性因素,彻底发挥作为客观规律的机能。

法家认为,度量衡具有非人格性,在运用中也排除人格因素的介入。

与此相同,法律也是非人格性的,在运用之际必须排斥个人智能与道德等人格性因素。

实定法为了有效地发挥机能,必须确保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固定性,因而无法机动地对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状。

如果法律不能对应时代的变化,那么法律与现实之间必定产生乖离,必然要向实定法寻求法律正义。

法家的法思想中,找不到关于法律正义问题的讨论。

当然,法家主张应当根据时代的变迁来改进法律,即“变法”。

然而法家的“变法”主张,主要是为了反对“守株待兔”的尚古主义与保守主义而发。

法家最终强调的不是法律正义或变法,而是法律的稳定性。

从法家的立场观之,自己禁止议论、所以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讨论法律正义等问题。

法家还坚持批判君主制定的法律(“法而不议”),这种法思想当然是为了防止司法官吏的擅断,确立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

而荀子则将法律正义视为重要的问题,主张“法而议”。

荀子则将礼比喻为度量衡。

荀子的法,正如其所云“礼者,法之大分”(《劝学》),“生礼义而起法度”(《性恶》),是从礼的精神出发而制定的。

法的理念具有礼的价值,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礼的秩序,法是实现礼的价值的工具。

因此荀子的法治思想虽然重视法的稳定性,即成文法的制定、公布以及遵守,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正义的问题,实现礼的价值与秩序。

荀子云:“加义乎法则度量。”(《王霸》)对于法,经常要求法义即法律正义。

荀子又云:“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

荀子认为,若不能理解“法义”,即法律正义、精神与原理,即便熟知“法数”即法律条文,也无法对于现实中多样化的法律现象进行一贯性处理。

荀子所谓“法义”即“礼义”。

既然法律正义、精神、原理乃礼义,那么荀子的法当然不会排除伦理与道德,相反将法定位为实现伦理、道德的手段,而此思想与法家迥异。

荀子认为:“法而不议,则法之所不至者必废。”(《王制》)主张对法律进行充分讨论。

如果法律的内容及其适用范围、法律正义与原理没有经过充分议论,在法律所不及之处定然出现错误的处理。

否定“法而不议”,主张“法而议”。

荀子认为“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议兵》),极力主张严格执行法律,但又说“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正论》),提倡罪刑相当。

法家持有重刑主义的刑罚观,而荀子则持有称刑主义的刑罚观。

荀子的称刑主义不仅限于犯罪与刑罚之称(相当),也是社会状况与刑罚之称。

荀子“治则刑重,乱则刑轻”,提出治世则行重刑,乱世当行轻罚。

即,治世时人类生活富足,基本上没有犯罪的理由,若触犯刑法则当重罚。

而乱世时生活穷乏,容易犯罪,故当从轻处罚。

根据世之治乱来判断刑罚之轻重,这一思想源于“先礼后法”“先教后刑”的儒家礼法观。

“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富国》)荀子主张礼的教化优先于刑罚,应当先进行礼的教化,之后再行刑罚。

这一点与传统儒家法思想是一致的。

荀子认为犯罪的预防作用,与刑罚相比,依靠礼的教化更为有效。

荀子对于犯罪行为,不是仅仅把握为自我责任的问题,还作为社会性责任的问题来进行思考。

而且,荀子认为法律制定与运用的主体乃是人自身,从这一法理学的见解出发,他主张人治:“有治人,无治法。

……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君道》)

法律具有治理机能,然而法律自身无法发挥机能,是由于人类的运用而发挥机能。

对于法律规定所不及的犯罪,适当地运用类推解释进行对应,归根结底也是由于人的作用。

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

君子者,法之原也。

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

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君道》)“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王制》)荀子认为治理的关键并不在于良法的存否,而是杰出的法律运用者即君子存在与否。

关于荀子的法治思想,其类推解释的逻辑值得注目。

即,“无法者以类举”这一法律类推中,总是寻求法律正义、精神、原理,并以此为基准下结论。

对于“无法者以类举”即法律类推上所要求的法律目的、精神、正义(法义),荀子特别用“统类”这一词语来表达:“法其法以求其统类。”(《解蔽》)“卒然起一方,则举统类而应之,无所儗作。

张法而度之,则晻然若合符节。

是大儒者也。”(《儒効》)荀子为了妥善对应法律所不及的犯罪行为,将类推适用的必要性用“无法者以类举”一语来表达。

而荀子明确地认识到,类推解释之际需要相当于法律正义与精神的统类性原理(法义)。

找出统类性原理,以此为准进行裁判终究是人的工作。

因此,荀子法治思想不排斥人治,反而积极要求人治。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为了防止司法擅断,排斥个人的知能、道德等人格性要素,而荀子的法治思想则不然。

那么,荀子对于法运用上的擅断问题采用了怎样的对策呢?荀子所讲的对策是将司法上的“议事以制”这一司法权的行使限定于特定阶层。

首先,荀子做出了如下的区分:“臣谨修,君制变。”

(《成相》)臣下需要严谨地遵循法令,而君主持有制定与变革法令的权力。

君主具有立法权,臣下则基于君主权下所制定与公布的法令进行司法活动。

不过,荀子在臣下之中又设立了司法权的区别。

例如,对于司法官吏,荀子要求“官人守数”(《君道》)。

“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慎不敢损益也。……是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职也。”(《荣辱》)“吏敬法令莫敢恣。……吏谨将之无铍滑。”(《成相》)司法官吏应当像度量衡的规定那样,严格遵守法令,禁止源于恣意性判断的司法活动。

然而,由于仅知遵守法数的司法官吏“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从而暴露出司法的限界,荀子强调认识法义,基于这一认识来发挥司法判断之存在必要。

其存在乃“无法者以类举”“举统类而应之”这一统类性处理能力的持有者,荀子称其为“大儒”。

“知通统类,如是则可谓大儒矣。大儒者,天子、三公也。”(《儒勃》)荀子所谓大儒乃“天子”与“三公”。

而对于天子之外,具有基于礼义的统类性处理能力的三公,也需要赋予其“议事以制”的司法权。

荀子根据统类性处理能力的有无,来区别司法官吏与大儒的司法权,一方面是为了确立实定法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期待防止法律固定化与确保法律正义。

荀子的法治理论,仅仅承认天子与三公具有“议事以制”的权力,此乃以儒家立场为基本,将法与礼统合的产物。

综上所述,荀子的法治思想赞同成文法的罪刑法定,要求法律的稳定性,同时另一方面认为在法律运用上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故而承认天子与三公具有类推解释等司法自由裁量权,在对应法律应变性要求的同时,实现法律正义(礼义)。

荀子的这种法治思想,在汉代以后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理论模式,对于中国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篇6:荀子的法治思想

摘 要:荀子是从儒家转向法家的过渡性思想家,反映其思想的作品《荀子》也渗透着法家的思想。

在春秋战国的时代,社会“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严重,荀子推崇“礼”的制度,同时加入“法制”的元素,树立“法”的严肃和威慑力,彰显公正明察的法制规范。

关键词:《荀子》;法治思想;礼法结合;严肃威信;公正严明

荀子是战国后期儒家学派的大师,他着重发挥孔子的“礼”,主张礼、法并重,既主张尊王之道,举贤能,又主张法后王,讲礼法。

荀子是从儒家转向法家的过渡性思想家,反映其思想的作品《荀子》也渗透着法家的思想。

因此,我主要分析《荀子》中所蕴含的法治思想。

在春秋战国的时代,伴随着激烈的政治、军事、外交的斗争,感受到社会“礼崩乐坏”的社会现象,荀子进一步推崇“礼”的制度,同时加入“法制”的元素,对社会的'各方面提出法治融入礼制的想法。

一、在政治上,“礼”“法”相结合。

荀子曾说:“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天论》)“礼”和“法”同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二者的施用本有异曲同工之效,因此荀子将“礼”和 “法”二者相结合。

《荀子·王霸》中“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譬之犹权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既错之,而人莫之能诬也。”意思为国家没有礼制,就治理不好。

礼制之所以能治理国家,好比权衡能秤量轻重一样,好像绳墨对于曲直,规矩对于方圆。

礼制设置之后,人们就没有不相信的。

《荀子·成相》中“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意思为治国的根本是礼义和刑罚。

君子修身、百姓安宁。

张扬美德、谨慎地使用刑罚,国家就能安定,四海之内都太平。

荀子认为礼义法制,明德慎罚,是当时所能实现的理想的政治。

“今当试去君上之势,无礼义之化,去法正之治,无刑罚之禁,倚而观天下民人之相下也;若是,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也。” (《荀子·性恶》)要想保证人类的生存,必须要有社会管理,而社会则必须持守德礼政刑的规范准则。

荀子以礼制比作权衡、绳墨、规矩,以正人的行为。

由此能看出荀子将法制引入礼制,使礼治带有强制的性质。

孔孟的“礼”的思想重于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用仁义道德来说教,没有强制的要求;而荀子的“礼”的思想则不仅停留在思想道德的教化,更重要的是法制的强制性,表现为人们必须做到“礼”的要求。

孔子曾说,外在强制性的政令和法律,能够使民众免于违法犯罪,但却不能使民众形成知耻向善的道德意识;而荀子继承儒家重视德治的思想,但也强调法治的作用,认为德治与法治是社会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法,称之为“隆礼”与“重法”。

荀子在政治方面,强调“法”对于“礼”的重要性,并且指出“法”的强制性能规范“礼”的约束,使得人民的行为符合规范。

二、在军事上,强调“法”的严肃性和威信力。

“制号、政令、欲严以威;庆赏、刑罚,欲必以信。”(《荀子·议兵》)法制、政令,要严肃而威重;庆赏、刑罚,要坚定有信用。

“无功不赏,无罪不罚。”(《荀子·君道》)在军事管理上,荀子要求在公正诚信的基础上执行法律,树立起法律在民众的威严和信度,增加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这样才有效地发挥法制在治理军队、国家的作用。

《荀子·议兵》中“将死鼓,御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

闻鼓声而进,闻金声而退。

顺命为上,有功次之。

令不进而进,犹令不退而退,其罪惟均。”由此谈到军队中的纪律,作为将军,宁死也要听从鼓声;驾车的,宁死也不能放松手里的缰绳;百吏用生命殉自己的职务,士大夫死在自己的队伍里。

听到鼓声就前进,听到鸣金就退却。

服从命令是上等,有功劳在此等。

命令不要进兵而进兵,和命令不要退兵而退兵一样。

他们的额罪过完全相等。

在军队的建设上,荀子认为,治军不仅要重视具体的战略战术,提高军队的战斗力,更为重要的是把礼义作为军队建设的根本,加强对士兵的礼义和法制教育,从而统一军队纪律,规范士兵行为。

特别强调治军要重视军队纪律的建设,认为强大的军队,必须是一支纪律严明、集中统一的军队。

主张军队要做到号令严明,赏罚分明,保证军队绝对服从君主的领导和指挥,绝对不允许出现大权旁落的现象。

可以看出荀子对于军队的管理,体现出严格的纪律性,行为要规范,奖惩要有根据,“法”在军事的体现是严谨和严肃的。

三、在法律制度上,公正明察、刑罚相当。

“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开端。

荀子充分地认识到法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主张为政要制定和公布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在社会治理中,君主不可以依据自己的主观意志执法,更不可随意更改法律。

在《荀子·成相》“臣谨循,君制变;公察善思论不乱,以治天下,后世法之,成律贯。”意思为,臣下谨慎地遵循法令,君主掌握变更法制的权力。

公正明察,原则不能扰乱,以此治理天下,后世的君主都效法它,成为规范,世代相传。

由此能够得出,君主有改变法律的权力,但应该让它变得公正明察,让所有人都依照法律规范来做事,使得法律留传后世。

法律制定规范,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一定的刑罚,而荀子认为“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意思为刑罚与罪行相当,国家就平治;刑罚与罪行不相当,国家就混乱。

刑罚适度,是治世的标志之一,也是治世的保证。

他指出,实施控制管理,必须以人的具体行为为依据,做到赏罚分明,公正无私。

赏多而过分,则恶人就会得到不应得的利益;罚多而过分,则善人就会得到不应得的伤害。

“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荀子·君子》)刑罚和罪行相当,法律才有威信,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也才能起到惩罚扬善的作用。

做到赏罚分明,事物就能互相协调,事情变化就能得到恰当的处理,进而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境界。

荀子多方面的治国方略都渗透着法制的思想,是儒家从孔孟以来较大的突破。

受到荀子法制的思想影响,荀子的学生韩非子、李斯成为了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荀子的法治思想是对儒家“礼”的发展,将“法”融入“礼”中,让“礼”能够规范约束人的行为,有了“法”的制约,对国家、百姓起到严格制约,使国家有序的发展。

篇7: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论文

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论文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至少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的夏朝已经建立了国家,形成了法制 。中华法制不仅起源早,而且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一直没有中断过,这是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所仅有的。因此中国法制的历史沿革非常清晰,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 ,都有清楚的源流关系,形成了一个博大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 法制的起源

法制萌生于春秋时期。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一种封建制度。国家是在家族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当时的国家的体制是一种家国一体的体制,在社会上是一种宗法制,国家的人际关系都按礼的原则来建立。进入春秋时代以后,封建制开始解体。体现在国家方面就是直接导致了天子、国王力量衰微,诸侯崛起;体现在诸侯国中就是国家内部卿大夫的势力强大起来,开始控制了诸侯国的权力,接下来开始篡夺君位;体现在封邑层面上,就是家臣凌主;在社会这个层面上,从前维系社会关系的这一套纲纪逐渐失效,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表现在国家方面是诸侯力征,同时大国兼并小国,一方面大国要侵占更多的土地,侵略小国,小国要自卫,天下混战,国与国之间没有基本的规则,无论大国、小国都希望富国强兵。法家适应这一时代的需要,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法治的一个基本的东西就是扩张君权,以法治国。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于鼎”(刑即为法),后来,晋国也“作刑书”。郑国与晋国先后采取了把刑法铸在鼎上,制定刑法,公布刑法,推行法治。这在当时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开辟了公布法先河,向民众公布法律,使得民众也可按照这种明示的法律来解决社会争端。而在这以前,法律都有一种随意性和神秘性。在此之后,法律开始具有公开性。

二. 法家的法治思想

韩非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公布的政策、法令、制度,前期法家代表商鞅首先提出“法”治的主张。韩非子强调治国要有法治,赏罚都要以“法”为标准。法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任何人都不能独立于法外。韩非子说:“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也就是说,在“法”面前,不存在贵族和平民之分。“术”就是国君驾御群臣的权术,由国君秘密掌握,使得大臣们摸不清国君的心理,不敢轻举妄动,背后搞鬼。“术”最先由申不害提出。但韩非子认为,申不害重术不讲法,往往造成新旧法令相互抵触、前后矛盾;商鞅重法不讲术,则难于对官吏察辨“忠”和“奸”,导致国君的大权旁落于大臣之手。所以韩非主张“法”和“术”必须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同时,韩非子还认为,“势”就是国君占据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也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必要手段之一。“势”的理论最终是由慎到提出的。韩非子吸取了这一理论,他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必须依靠权势;没有权势,既使是尧这样的贤明君主,连三户人家也管理不了。因此,韩非子提出“抱法而处势”的主张,认为只有稳固地掌握了权势,才能有效地推行法和术。

法家主张审时度势,“法后王”,“法今圣”,而不“法先王”。商鞅明确提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这种进化的历史观,坚信“当时而言法,因事而制礼”,从而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①。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历史进化,提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②,认为历史是不断变化、不断进步的。所以,“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而“明据先王,必定尧、舜者,非愚则诬也”③。那些根本不了解古今治乱变化的人,反而竭力讴歌先王之法,颂扬先王之书,这只会加剧今世的**,绝不会带来任何益处。因此,“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④,而是仔细分析研究当代面临的问题,根据现实来制定各项措施。

法家崛起于战国时代。这个时候,“王者之迹息而《诗》亡”,西周分封制已经崩溃。到战国初年,周王室早已是形同虚设,其地位与一般小国无异。春秋时代的一百余国,这时也仅存十余国,整个中国为战国七雄所主宰。而七雄的大规模兼并战争,也正在推动着中国从封建割据走向封建统一,在这种不可逆转的形势下,维护周制、重建分封,不但没有任何可能,而且从根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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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党员学习法治思想心得体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列举出几十条,但最重要的一条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也是我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必须必须继续贯彻下去。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本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法治中国唯一正确的道路。这条道路就是在中国土壤中孕育生长起来的,适应中国社会实际和发展的根本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增强人民福祉,能够在增强社会活力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开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立在对我国法治特点的准确把握上,坚持以我为主、自主探索;也是充分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学习和借鉴世界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立足国情条件,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法治改革,在改革中完善;同时注重把握世界法治发展大势,积极参与世界法治发展建设,促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互动交流,在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中呈现出重要的意义。

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华法律文化传统传承创新的过程,是法治资源得到充分发掘利用的过程。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律传统文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法律价值系统,沉淀了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丰富经验。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的成败和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优而用。我们应基于自身的需要和条件,协调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努力向实现法律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于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

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这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赋予了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中国方案以全新内涵和历史使命。在新时代继续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发展与法治的关系,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充分地发挥法治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使法治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强大动能与机制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巨大光明前景。历史长河奔流不息,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纵深推进。法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坚强保障。我们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依法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而为实现中华民族强起来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法治支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经验,必将为人民当家作主作出重大贡献。

篇9:党员学习法治思想心得体会

12月4日是第7个国家宪法日,《宪法的精神 法治的力量——法治人物》将在当天隆重推出。节目将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梳理全国法治战线上的优秀人物,从不同侧面深刻展现过去一年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领域的突出成绩,以及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所取得的成就。

20__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正,反映了时代的进步,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全体公民一切行为的根本遵循。

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有利于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本次修改宪法充分发扬民主、广纳民意、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遵守法纪,依法办事,应成为任何人都不能例外的庄严准则。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行政。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基层行政人员,必须增强学习宪法、宣传宪法、贯彻宪法的行动自觉,把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精神同学习、宣传、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认真践行————思想,做拥护和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表率,做维护和贯彻落实宪法的表率,做依法行政、秉公用权的表率。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要自觉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起好带头作用。如何提高我们的综合素质,如何做好我们的本职工作,这是才是我们学法的重点。

我们只有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才能有效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才能有效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谱写——的美好篇章。

篇10:法治思想的三座丰碑

法治思想的三座丰碑 -学习心得

屹立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的历史丰碑却只有三座:第一座是古代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第二座上镌刻着近代西欧三个人的名字――侧面的是洛克,前面的是卢梭,后面的是孟德斯鸠;第三座是现代美国的庞德。

亚里士多德首次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根据他对法律的分类理论,实行法治的法律还必须是“良法”,必须符合自然法要求,必须符合人类理性,必须体现社会正义或者个人正义的正义之法。按照他的“中道理论”,社会阶层可以分为极富、极贫和庸常三个,法律制定时不能考虑两个极端阶层的利益和愿望,因为极贫阶层的流氓无产者和极富阶层的`王公贵族始终是社会秩序的破坏者,一个往往恃强凌弱、为富不仁,另一个往往不计后果、反抗秩序,他们人数极少,不足全社会总人口的百分之十,但其中一个阶层却拥有着全社会的绝大部分财富。法律是正义的同义语,法律就应当体现正义,而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要反映人数占绝对优势的庸常阶层的最大利益和根本要求,也就是“良法”。反之,就是“恶法”。

人类法律思想史的第二座丰碑屹立在近代社会的入口处,正面写着一个人的名字――卢梭,背面镌刻着孟德斯鸠的名字,侧面则是洛克的大名。他们在最黑暗的中世纪末期,向人们预言了新社会的曙光,宣告了未来法治国理想,感召着千千万万仁人志士努力奋斗。洛克的分权理论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制政体的理论基础,使得第一个民主制政体衍生于专制君主体制下成为可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洛克提出了法治国理想的第一项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针对封建等级特权制度的不平等性,提出这项原则,对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具有历史进步作用和现实意义。在宪法出现以后,完成了权力与法律的历史性较量,法律第一次将历来不可一世的权力、乃至权力的人格化代表――国王置于自己下面,具有了最高的权威,从而使得人人平等的理想在法律面前成为现实。他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 ”要求平等,反对特权,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以取代金口玉言的国王,这一原则所蕴含的革命性认识最终成为未来国家的蓝图。在资产阶级革命理论家中,最具革命性和人民性的要数卢梭了,其理论的彻底性和民主主义的坚定性是独一无二的。自然法学说在近代的复兴集中体现在卢梭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一书所表达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完全的自然权利。在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人们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得不出让一部分权利出来,构成了公共权力,通过签订社会契约即法律,从而建立政府来行使这些公共权力。政府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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