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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五条 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竞技体育司负责。
第六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七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八条 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
第十二条 总局可以授予其他单位一定范围内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 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六条 运动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核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
参赛代表单位应当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一次性报审核部门。
第十八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第十九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审核部门为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具有一级运动员审批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应当先报申请单位所属的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相关的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军事五项的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为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
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无异议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填写《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审核表》,报总局审批。
第四章 审 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篇2: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度
运动员等级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二条市体育局审批本市(指有市户籍、学籍并代表参加省级以上比赛)二级运动员,并负责本市一级运动员的审核申报工作。
第三条市体育局授予各区文体局对本辖区内运动员技术等级三级称号的审批权。
第四条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该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五条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六条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学校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在同一次比赛中达到标准的运动员不得分批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两张一寸红底彩色照片、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原件。
第八条等级运动员申报程序
(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市体育局竞体处审核盖章,经省体育局相关项目中心审核后,报省体育局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区文体局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市体育局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区文体局审批。
第九条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办理二级运动员审批工作,各区文体局体育科负责办理三级运动员审批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市体育局对审核通过拟授予二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二级称号。已授予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将在国家体育总局和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等级称号证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二级运动员证书由市体育局发放。三级运动员证书由各区文体局发放。
第十四条等级称号证书须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各项相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办理完毕后,须在1个月内将已生效的等级运动员证书向运动员发放。
第十五条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运动员等级称号相关事宜办理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行为,将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监督检查及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3:技术等级考核调查报告
技术等级考核调查报告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是机关事业单位搞好各项服务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牵扯到每个技术工人的切身利益,从上到下都非常重视。我省的技术工人考核工作从开展以来,已运作了。当前,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完善考工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一、考工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兖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共3025人,其中高级工1161人,中级工813人,初级工792人,其他259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重实干,轻学习。通过考核发现,相当一部分技工对学习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他们认为,能干活就行,能考工就行,没有必要参加理论业务学习。他们考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工资,为增加工资考工,违背了技工考试的`初衷。
2、缺乏应有的压力感和紧迫感。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严格考试、竞争上岗等工作制度尚不完善,从而导致工作没压力,养尊处优,不思进取。熬年限晋级也是技工队伍普遍存在的现象。
3、间断性、突击性的考工,社会效应欠佳。考工工作转入正常以后,再符合报考高一级考核条件时,尚需一段时间,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年。由于间隔时间过长,多数工人很少积极主动地进行业务学习,容易造成前后理论知识的脱节;一旦到了考工年限,考工培训期又过于短暂,学员囫囵吞枣,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二、考工工作的几点思考
1、建立新的工人技术培训机制。培训作为提高工人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其性质应从应试培训转变为岗位培训。在培训计划、培训对象及培训内容等方面也要予以突破。我们应以“服务育人”的战略高度来提高培训质量,把业务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有计划的实施,打破时间界限,培训内容应突出重点,在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实用性原则,因材施教,做到年年有新学问,岁岁有新收获。
2、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净化发展环境。一是定期考核,对机关事业单位技工的业务提高情况和实际工作表现实行定期考核、记录存档,并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二是有计划地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技能比赛活动,对成绩优异者给与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作为放宽年限,提前晋级的先决条件,充分调动其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三是打破能上不能下的束缚,制定真正让技术说话、凭本事晋级的相关政策,让那些业务强、素质高、贡献大的技工提前破格晋升,对不思进取或考核不称职的人员,或高职低聘,或予以解聘。
3、处理好考工晋级与工资晋升的关系。根据济人办发〔20xx〕22号文规定,事业单位工人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后,可根据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参加竞聘,并按所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这是20xx年考工晋级工作的一大亮点,改变了过去只要考取证书就可兑现工资的一贯做法,使得工资的晋升和工人的工作实绩密切联系,增加了技工考核的含金量,真正体现了公平、公正,以此来造就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人队伍。
篇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主管本级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军队和残疾军人利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军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军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汇总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四)请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五)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军级单位和总参谋部第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师级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六)协调处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内总部、军兵种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四)统计、上报本区(战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五)请领、发放本区(战区)《残疾军人证》;
(六)协调处理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上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四)请领、发放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残疾军人证》;
(五)协调处理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直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军人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五)统计上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六)请领、发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军人证》;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新疆军区联勤部卫生处负责本区所属单位和驻区内其他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军区空军后勤部卫生处负责本级机关及直属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职责。
济南军区空军和未设卫生部门的省军区,其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由所在军区承担。
第十条 承担残情医学鉴定工作的医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医疗体系部队军人残情医学鉴定申请;
(二)实施残情医学鉴定;
(三)出具残情医学鉴定结论;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二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
(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
(三)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受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按照后勤供应关系,向上一级卫生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受理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复审,并组织残情医学鉴定。
第四章 鉴 定
第十五条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 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承担。特殊疾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下列医院承担:
(一)军区(战区)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承担精神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第261医院承担驻京部队的精神病残情医学鉴定;
(二)军区总医院承担战区内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解放军总医院承担驻京部队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三)第307医院承担全军放射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四)空军总医院承担全军航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五)海军总医院、第401医院承担全军减压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六)第二炮兵总医院、第306医院承担全军推进剂中毒的残情医学鉴定;
(七)其他职业病,由总后勤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七条 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设立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残情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医务部(处)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应当根据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残情,抽组成立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由3至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名,组长从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应当根据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伤病情况和各种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或者住院病历和有关资料,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并按照规定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中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必须经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签字、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审核、加盖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印章后生效。
第五章 审 批
第二十一条 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定期对残疾等级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以组织调查或者重新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二十三条 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对通过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发给《残疾军人证》。
第六章 证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依据全军统一式样,铸制残疾等级评定专用钢印一枚,刻制残疾等级评定专用印章一枚。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刻制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残疾等级评定专用印章一枚。
第二十五条 《残疾军人证》由全军统一编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他人,不得私自涂改。
《残疾军人证》发生损坏或者无法辨认的,由持证人提出申请,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连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至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换领。
《残疾军人证》遗失,由本人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在遗失6个月后,按照前款规定向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补发。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资料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登(统)计、报告制度。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以前,将本单位年度(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残疾等级评定情况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其中,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还应当同时将本战区内总部、军兵种部队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情况抄送有关总部、军兵种卫生部门。
第二十九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审批机关保管,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军队在编职工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残疾的标准范围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篇5: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质量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我区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我区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库专家受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委托,参与我区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的策划和编制工作;为全区标准化项目管理提供咨询、决策参考,包括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结题验收鉴定等评审等事项。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由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由中心根据不同的项目要求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进入专家库专家名单,。凡属中心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Www.unjs.com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获聘专家由中心颁发聘书。
第六条 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产品特点;
(四)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 所有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需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四)近五年承担项目和科技活动情况。
第八条 专家选取原则
(一)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本专家库中选取。情况特殊的,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可聘请非专家库内的人员;
(二)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需要,选取熟悉该类项目的专家;
(三)根据被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优先选取在类似项目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的专家;
(四)在其他条件相近的前提下,优先选取熟悉我区行业情况、了解项目背景的专家;
(五)每位专家在同一项目中担任评审工作不得超过两次;
(六)同一工作单位的专家在同一项目评审时不得超过两名。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接受中心的委托,对专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 获得参加相关专项活动津贴: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专项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 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 发现与专项工作有关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向中心申明并提出回避;
(四) 对专项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包括如下方面:
(一) 在中心的组织下审议专项总体实施方案;
(二) 协助中心对各项目、课题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三) 审定专项有关技术规程、标准规范和文书质量控制等技术性文件;
(四) 协助、配合中心对专项工作进行检查(包括中期检查评估),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在中心的组织下,编制专项工作文件并进行论证,组成专项委员会对文件进行评审;
(六) 协助中心对专项成果进行鉴定验收;
(七) 中心安排的其他技术支撑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首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随时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 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 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的;
(三)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专项技术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 与专项工作涉及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 泄露专项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专项情况的;
(六) 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七) 索取或者接受与专项技术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专项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标准化研究与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