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引用笔试具体问题,本文共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舍堕”提供。
篇1:引用笔试具体问题
1、面试的题量怎样,两个半小时的考试时间是否够用,每道题目是否有限制时间?
首先,更正一下是笔试,
笔试的题量会比较大,不要希望回像我们大学的某些考试一样,很简单的做完。毕竟笔试的目的是用来筛选人才,需要通过这些题目来了解你,而不是应试教育, 所以,你能够按时做完全部题目就已经很不错了,不要指望别的。所以,各位要考虑 一下如何分配自己的时间,不一定做的越多越好,正确率也需要考虑。
笔试题目的特点是难度大,每道题目都要消耗好多时间。所以应当明确一点整体观念,不要在某道题目上过分纠缠。
每道题目没有固定时间,所有的时间都是算在一起的,和我们平时的考试一样,但是还是要有整体观念。一道题做得再完美,也只能的一道题目的分数。
2、考的知识基本上是属于那些方面的,C、C 、数据结构?因为我跟您一样,是非计算机专业的,要应付此次考试这两天要看一下那方面的书呢?
微软本身并不在乎你是否是学计算机的,他都会给你笔试机会。但是笔试的题目是一样的,也是说,不管什么专业的人员,微软都回统一对待。这样有好处,不过也有坏处,你得有些专业技能可能发挥不出来,但是没办法。
微软考察的题目主要是以下几大类:
● 技术基础
这方面的题目主要以C、C 和数据结构为主,也就是大家经常看到的那些题目。虽然微软会说你可以用任何你熟悉的语言实现,但是有些东西,特别是底层些的,一般java和C#等其他高 层语言用惯了的人肯定会比较忽视。所以C、C 和数据结构还 是基础。不过微软的题目从来都不是简简单单的完成功能就好。怎么写的完美,怎么写的效率高,怎么写的出错可能少,这些都是他们所追求的。在学校呆久了的人 可能会养成仅仅实现功能就会草草了事的习惯。但在公司,我们关注的是各方面的因素,一个好的软件绝不仅仅是单单实现功能那么简单。
● 智力题目
这方面网上说的很多,不多说了,我这方面也确实不擅长。这方面的题目有一定分量,但是也不是全部。感觉多看看有用,但是用处不大。人也不光指望智力活着,还是应该多关注点我们可以努力的东西。
● 英语
大公司或者外企,英语都是绝对重要的东西,这绝对不是吓唬人。特别是像微软这样的企业,由于你所需要沟通的对象很可能是外国人,所以要求你得英语也有比较高的水平。特别是微软不仅仅要求阅读能力,还要求撰写的能力。
所有笔试的题目基本都是英语描述的,除了个别的智力题目实在是很难用英语描述。前面大部分的题目可以用中文解答。最后有两道想法类的题目要求你全部用英文作答,其实也就是考察你得英文写作能力。
● 想法
这类题目就是给你个题目,让你谈谈你的看法。题目可能会出的比较灵活,也比较深刻,你很可能有些可谈,但是有找不到头绪。相信微软出此题目的意义也是和 前面的选择、填空题目结合起来,希望全面考察一个人。如果你前面作答的不好,这 个可千万要注意好好答。可问题是要用英文描述,能不能把自己的想法表达出来,还要看你的本事了。
3、是不是全部是英文题目,做答的时候要用英文吗?
见上面,
4、各种题型的比例大概是多少,怎么样做答比较节省时间,嘿嘿,这点要问到你的考试经验了。
比例我记不太清,仔细看我上面的描述应该会有个大体概念。主要部分就是技术基础和智力题目。英文的考察是贯穿全文的。想法题目会在后面作为点缀,但是分值也是有一定分量的。
至于考试技巧,我不予回答。考试就是对你的检验而已,不需要什么技巧,表达好你自己就是了。唯一值得提醒的是,做事要有大局观,不要因小失大。
至于这两天如何准备,我倒是有点建议。
因为智力和英语都是平时的功夫,突击不来。想法题目不好猜,也不要担心。如果有时间,还是多多明确一些基本的,容易模糊的概念把。微软很多题目仔细想 想,都是在考察这些东西,只不过拐了拐弯而已。如果你的脑子能够拐弯,但是拐到最后却发现自己这些基本概念模糊,你会郁闷死的,相信我,我就是吃这方面的 亏。
笔试态度
临毕业前一年到毕业后的第一年,可能是多数人变化最大的一年。变化最大的倒不是地理位置,也不是生存环境,而是社会角色。你由一个消费者,变成了一个生产者。你的兜里开始有了收入,面前开始出现诱惑,肩上多了责任。
微软的笔试开始的很早,基本属于第一批了。去年的我也是在这里开始了我的找工作过程。回头看看我的第一版简历,也就是我投给微软的那份,确实比较幼稚。
开始之前我们都很幼稚,有些想法不成熟,却很绝对。我当时就把微软当成了自己的梦,很迫切的梦,所以看得很重。但是其实决定人生,决定工作的'因素绝不仅仅就是“微软”两个字,有梦固然好,但也不能绝对。
微软笔试是属于海选的第二个阶段,参加笔试的人也是很多的,会有很多人被淘汰下来,就像我。所以要保持正确,正常的心态,重在过程,主要是获得收获和经历,就够你回味的了。
我还认识一个朋友,通过了笔试,但是还是在面试那天的中午被淘汰了。他现在去了用友,也是一个很出色的公司,也是一个很出色的人。
所以不要让笔试,让微软打乱你得生活。不需要特别的准备,只需要平常面对。我知道大学的考试,提前一个月突击出来,就会绰绰有余。但是人生不是这样的,我现在工作中的感受,以及微软笔试的感受,都是来自于自己平时坚持的东 西。
还有个朋友说,他现在在考研,问该如何权衡轻重。
其实我觉得如果你用正常心态去参加笔试的话,就去好了,这样的经历也不多。可是你真正的问题是你决定不了是工作还是考研。可能有很多因素让你无法决定你 到底该选择什么。但我还是建议你赶紧选择一个,或者说逼着自己赶紧选择一个。因为不管你是选择哪个,都比你举棋不定而来的效果好得多。而且人生并不是那么 绝对,不是说你选择对了就会使你成功,错了你就失败。除了当初你家长骗你,说考不上大学如何如何。其实不是,只要你努力,即使现在错误了又能如何?机会多 多,更何况犯错也许更有收获。
很多现在工作了的人,会感叹,自己怎么也想不到竟会走上软件的岗位。很多人都是混混沌沌的走过来,不知道喜欢,也不知道不喜欢。
什么是幸福?
知道你喜欢的,并且爱你喜欢的。
最后总结几句话:
● 关注基础,注重根本。
● 关注整体,放眼全局,目光长远。
● 简单灵活,随机应变。
● 坚持不懈,追求完美
祝各位在这次旅程中,都有自己的收获。
篇2:教学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教学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为统一对教学工作的认识、要求,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别提出如下规定:
1、关于教学管理的组织形式、体制
①坚持教研组、年级组双轨并行,以教研组为主体的教学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教研组长办公室负责人作用,协助教务处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为校长评聘教师提供咨询意见。
②把教学管理落到实处。突出抓好“两个中心:一是以班主任为中心,开好班级教导会,搞好质量分析,形成班级教师组;二是以备课组长为中心,搞好集体备课,确保学科教学质量。
2、关于培养学科带头人
抓紧培养学科带头人工作,以适应我校创建国家级示范性高中的需要。学科带头人的标准是:精通本学科的知识体系和教学要求,有相当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理论修养。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原则,主要靠自己的主观努力,其次要靠学校的关注、扶持以及行家的指点。当前要抓好:①对学科带头人的教学实践和经验进行总结推广,发展学科辐射作用;②扩大我校学科带头人在全市范围内的影响,获得”名师效应“;③在适当时机举行名师教学艺术研究会。
3、关于教学研究
教师是联系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的.中介,因此要形成”教师及研究者“的观念,分教研组、备课组,教者个人三个层面,根据本学科某一特定实际问题,设置研究专题,采取”行动研究法“进行研究。其具体步骤为:①发现问题②鉴定问题③文献探讨④拟定计划⑤设立假说⑥收集资料⑦实施行动⑧评价效果。
A、定期召开研究成果评价会,评选优秀论文并辑印成册;
B、通过教育科研积累经验,再回到教学实践中去,扩大研究成果,解决实际问题;
C、教务处要加强教研课题的管理,教研成果的推广。
4、关于教学成绩的管理
学校要抓住考试指挥权,发挥考试指挥棒的作用,引导教师注重自己的教学成果,以次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突出抓好非毕业年级的考试成绩管理和毕业年级的模拟考试成绩的分析测算。大型考试尽量跨校联考,非毕业年级利用”考试成绩的综合指数“纵横比较评价教者,毕业年级主要用高考奖励方案拟测算,调控复习备考工作,.要不断变换考试的组织形式,严格考试管理,大型考试的质量分析。要求参与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要进行。
5、关于教研组建设
①进一步明确教研组长的职责和基本工作量,修订实施教研工作评价体系。
②完善”听课轮流主评制度“,把研究课堂教学和研究学科教学结合起来。
③教研组活动要做到一有三定:有教研活动计划(包括本组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工作要点,教研教改专题),定时间,定内容,定中心发言人,提高活动质量。
④教研组活动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教学计划,钻研大纲、教材;组织学习教育理论,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搞专题研究和教法改革等实验;组织辅导课外小组活动。
6、关于备课组工作
①制定备课组长的职责和基本工作量,完善备课组活动制度。
②备课组活动每周一次,集中研究上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弥补措施及下周教学内容的教材处理(包括重点、难点,例习题的配备等)。备课组的活动要做到一有三定,组长月末要向教务处汇报一次工作。
③备课组内教师的教学内容要做到”五统一“:统一教学目的的要求;统一重点、难点;统一双基内容和能力因素;统一考核要求、题目;统一时间安排。
④新老教师之间密切配合,可适当拉开教学进度,新教师要尽量做到先听后讲。
7、关于执行调整的教学计划
国家颁布调整后的教学计划以来,各科在处理选修和必修教材上,进行一些尝试,要认真总结经验,确立一条省时高效符合本校学生实际的教学路子。总的要求是在高一起,瞄准高考,兼顾会考,在抓省专上线率上下功夫。高一、高二要从实际出发,提高一步到位率,突出抓学生解题能力的提高,缩短与高考的距离。高一、高二补课的”练习周“和高三总复习的考试日要坚持下去,要提高效益。
8、关于毕业班总复习
①贯彻”眼睛向下“的原则,落实抓近线生的工作,克服薄弱学科的困扰,提高近线生总成绩,教师要提高治”瘸腿病“的效果,教务处要继续对近线生提高工作的管理。
②要认真钻研《考试说明》,要将《考试说明》逐条逐句切分成题,()随着总复习的深入,要使分散知识系统化,系统的知识考点化,考点知识的能力化。
③总复习教学有三个着眼点:A、对所有知识查漏补缺,对所有要求的解题结构、表达方式加以矫正;B、对分散的知识点”理麻织网“,形成知识结构,不拘泥章节顺序对内容重新组合,在知识的交叉点和衔接点上下功夫;C、精讲充分练,培养学生的解题能力。
④坚持隔周考试日三次模拟考,要考出真水平,使学生正常发挥,考后练后必讲评,讲评课要做到”四要四不要\"(要突出重点,不要平推到底,要借题发挥,不要就题论题;要及时补救,不要只诊不医;要多加鼓励,不要一味指责)。
9、关于教学改革
①教学改革包括教材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手段改革等多个方面。
②教学改革不同于学校体制改革,靠行政命令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教学观念转变,要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学生观。
③教学改革的重点是课堂教学改革,课堂教学改革的一般要求,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作用,要向45分钟要质量,教师要有明确的能力意识。教改的前沿是国家教委推广的愉快教育、成功教育、情境教育等教改经验。对愉快教育不要有误解,愉快教育的目的是要把教和学的过程变成一个愉快的过程,提倡愉快教育不是否定刻苦学习的精神,它所否定的是把学习的过程变成一个学生痛苦、厌倦、甚至产生对立心理、逃避心理、抗拒心理的过程。
④对我校已有的零散教改做法,从理论上要加以总结,方法上要加以完善。
⑤充分发挥电教手段的作用。
10、关于课外活动
各学科都要创造条件组织和辅导课外兴趣小组,对课外小组成员参加全国性竞赛,要拿出一定的课时进行辅导,学校酌情给予适当的报酬,对在省获得奖励的辅导的教师要给以物质和精神奖励,并记入业务档案。对与升学挂钩的学科竞赛,学科教研组要高度关注,在理科竞赛中,理、化两科竞赛要实行近几年零的突破。
篇3: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去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类型也随之发生变化。从我们调研了解的情况看,近三年来房地产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但区域分布不均衡,一、二线城市缓慢增长,三、四线城市,尤其是前期房价涨幅较大的三、四线城市,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个别城市呈爆发式增长。要按照中央关于调整产业结构,继续稳控房地产市场的目标开展好房地产案件审判工作。
第一,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引导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最高法院民一庭一直坚持以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这个理念和思路没有变。在此,我要特别强调的是,房地产市场行情变化与法院的受案数量、案件类型、裁判尺度、司法政策等有着直接关系,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的不同,找准贯彻这个理念和思路的侧重点和着力点。随着部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逐步转变,开发商诉请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案件以及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案件增长较快,一房多卖、重复抵押、虚假按揭等违背诚实信用的现象大量存在。要注重发挥合同效力的多层次性,慎用合同无效。要注意区分房屋质量不合格和一般性瑕疵,准确判断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引导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意识和契约精神,防止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助长有违诚信原则的恶意毁约行为。对于开发商确因资金链断裂无力交房或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也要及时通过合同解除等方式依法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同时依据法律规定适度分担损失,更好平衡各方利益。要密切关注因房地产价格下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做好处置预案,防止产生连锁反应。
第二,要注意房地产买卖与民间借贷相交织类型案件的特点。房地产不仅是具有居住功能的消费品,也是融资投资的工具,甚至具有资本市场上金融产品的某些特征。要尊重该类案件特殊的规律,对于既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要具体分析,既要准确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法律行为性质的界定,又要注意区分不同案件基本事实,尊重市场主体的交易安排,避免机械适用。比如先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无力还债,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前期借款转为购房款的,就不应再定性为借款法律关系。当然,要严格禁止变相高利贷、流押等不法行为;对于房地产商非法融资及一房多卖、重复抵押的,在相对人均为善意的情况下,要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物权成立时间先后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确定权利优先保护的顺位。尤其要注意正确认识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妥善处理占有与登记之间的冲突,依法保护合法占有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处分权受限制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效力。合同效力问题的实质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大家都知道,在房地产领域,存在土地出让、合作开发和房屋买卖的一、二、三级市场,从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上看,是依次减弱的,因此,在对合同效力的把握上,也要依次放宽。要特别注意这三个市场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法理等方面存在的不同安排和规则。实践中,出卖人在签订房产转让合同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或者房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被依法查封的,房产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争议较大。我们认为,总体上看,房地产转让已经属于房地产三级市场,应该更多地发挥私法自治的功能。具体法律适用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虽然主要适用动产,但在不动产交易上,也要与该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要正确适用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发挥合同法和物权法在不同交易阶段的调整功能,既要严格体现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也要通过物权变动的管制保障国家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对这类合同不宜简单认定合同无效,可以考虑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通过违约责任来平衡双方利益。
篇4: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
物权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支柱性法律。物权法理论性强,与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联系紧密,同时,对物权的保护又分散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审理难度大。最高法院民一庭经过几年的酝酿和反复研究论证,就物权法中涉及登记、共有、善意取得等问题起草的司法解释即将出台。这里也先和大家通个气,司法解释出台后,各地民事审判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运用到具体审判实践中。我重点谈一下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大家要充分认识到这个条例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第一,坚决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严格适用物权法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外,对未予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依法确认其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在对外关系上,要维护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第二,注意区分不动产登记的内部和外部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法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实的产物,不是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的产物,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原因”。不能因为法律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错误地认为财产权是登记机关赋予的。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不能唯登记论,应当依赖于对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事实的审查。
第三,正确处理程序问题。要澄清和纠正实践中涉及不动产物权因登记取得和变动的诉讼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错误观念,应将不动产物权归属及民事基础法律关系等争议,依法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同时,要注意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和民事交叉诉讼制度的安排,对已经在行政诉讼中受理了相关民事争议,当事人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法不予受理。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审理问题
对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不仅是社会共同体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弘扬中华传统道德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家风、家德、家教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家事审判的整体裁判思路和理念,下午杜专委要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专门讲,我只谈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每年全国两会后,也总有一定数量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是针对此问题提出的,今年尤其多。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争议也非常大,包括共同债务除借款外是否还包括侵权等其他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外,是否要考虑增加“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标准;在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否转移等问题。这些问题目前争议都非常大,我们也正在研究中。总体意见是,处理这类纠纷一定要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两个方面。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考量,应区分规制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予以解决。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是,在该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形外,可以考虑增加一种情形,即如果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对于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我重点强调一下,切忌僵化机械理解举证证明责任,要注意根据不同案件事实,区分争议点是配偶双方内部关系还是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注意举证责任的转化。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证明责任就应转化为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由举债人配偶一方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然如果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举债人所借债务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所需,或者举债人具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所借债务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等情形的,举证证明责任就相应地转回到债权人一方。对此,我们主要担心的是因举证证明责任分担不当,导致极端个案发生,造成极其不好的社会影响。希望各高院民一庭庭长回去后对各自辖区的民事审判部门强调这个问题,尤其是要跟基层法院的法官讲清楚,防止极端个案出现。最高法院也将进一步加强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指导,精选和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第二,要通过裁判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比如,前不久有媒体报道一个广东法院的判决,我觉得有非常好的指引作用。一个老人苏老太好心送了几根香蕉给女孩小覃,小覃又将其中一根香蕉转送给了她的小伙伴婷婷,婷婷吃香蕉时不慎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婷婷家人将苏老太和小覃爷爷告上法院,索赔73.8万元。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说理部分阐述了这样一段话: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未成年人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不能认定有过错。这个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道德观。要通过判决说理,清晰地传达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辨美丑。
第三,关于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涉及到对继承法第八条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要考虑继承法出台的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因素,不能机械适用。如果对继承人资格不存在异议,只是涉及遗产分割的,可以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按照共有财产分割的思路,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需要确定继承人资格等不仅仅涉及遗产分割的案件,在相关法律没有修改前,仍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然,如果存在个别继承人恶意隐瞒财产等情况的,也可以通过适用民通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用延长最长诉讼时效的办法予以解决。总之,要注意通过民事审判,促进道德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和孝老爱幼的亲情关系。
第四,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情感、隐私、风俗习惯等很多伦理因素,要尽量避免法律的刚性对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人生活的伤害。我们倾向认为,原则上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但是可以探索在特定情况下的突破,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时,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赋予其探望权。
篇5: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
侵权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是最基本的民生,尤其要予以关注。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有五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关于社会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原则上不存在冲突。我特别强调两点:一、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二、要注意保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如果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受害人支付保险待遇后有权就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侵权人追偿,在相应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近几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时有恶性事件见诸报端,对此,一定要加以重视。审理此类案件的总体思路和理念是,要通过司法审判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既要通过举证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法律技术手段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医学面对的领域永远是未知大于已知、医护人员的职业特殊性和病患复杂性等特点,为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关键的是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和鉴定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们也放到了本次会议纪要中,大家要把它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基本指引。此外,由于医疗纠纷问题专业性强,可以考虑引导当事人通过申请专家辅助人的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鉴定乱、鉴定滥依然是审理此类案件的瓶颈。目前,国务院正在修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对鉴定问题也有较大改变,要密切关注条例的修订情况。去年以来,最高法院还参加了中央主导、国务院卫计委牵头的“平安医院”建设活动,取得了丰富成果,我们将适时对成果进行转化,以指导全国医疗纠纷的审判实践。
第三,关于利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权益的案件大量增加,新的案件类型也不断涌现。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在判断互联网行业的责任时,要注意结合有关部门关于互联网行业管制规范确定互联网企业的注意义务;二是要注意及时充分了解互联网新技术的发展。要看到,新一轮的产业革命与互联网技术是紧密结合的,要注意在鼓励新技术发展与个人权益保护之间保持适当平衡;三是要合理区分商业判断与人民法院司法判断之间的界限。在侵害于互联网平台设立的商家商业信誉的案件中,对于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要尊重互联网平台事先设定的商业信誉评价规则;对于其他网络用户的责任,要依据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加以判断。
第四,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目前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要积极探索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机制相互结合,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实现裁判规则的透明化和统一化,减少案件的成诉数量;二是要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的民事诉讼理念。由于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涉及到机动车保险问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道交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当事人请求的前提下,把相关保险问题放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不作人为拆分,避免因同一纠纷产生多次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三是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第五,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仍要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依据。当然,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的不同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差异,也要积极探索研究赔偿标准的灵活运用。一是根据当地城镇化进程的要求,探索研究适用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具体考虑因素;二是要注意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一致性。
篇6: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产能过剩领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困难,相应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可能大幅上扬,对此要做好充分预判。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必须高度重视。
第一,要继续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理念。近年来,最高法院多次提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这个理念。对此,今天我再强调一下。劳动者和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不能将劳动者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对立起来。要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把保护劳动者眼前利益、现实利益同保护劳动者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化解双方具体利益上的相对差异。
第二,要区别案件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处理方法。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尽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对那些因产能过剩被倒逼退出市场的企业,要防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益的恶意侵害,加大审判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前制定劳动争议处置预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机制和纠纷化解合力。
第三,要整体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避免因对法条的孤立、片面理解而产生法律适用错误。要依法维护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成果,准确界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限,切忌脱离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将劳动关系泛化。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和涉农案件的审理问题
据统计,全国每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大约10万件左右,虽然数量不大,但因其专业性、复杂性特点,向来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目前,建设工程案件服判息诉率较低,说明我们的案件审理水平仍有待提高。去年以来,随着产业结构和国家金融政策调整,投资放缓,建设工程领域问题凸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增多。要充分认识到审理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
第一,关于审理专业化问题。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也应该是我们今后发展的方向。要充分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思路要开阔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设立专门的合议庭,注重积累经验,探索建立相关配套制度。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要严格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对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三,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问题。要尊重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标准的约定内容,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违反合同约定另行申请造价鉴定结算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违约金数额问题。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业利润率确定。建设工程行业的利润率一般在3%左右,实践中,在计算或调整违约金数额时,要考虑建筑业是微利行业的特点,尽量避免承包人因承担过高违约金导致“倒贴钱”现象发生。此外,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我特别强调一下,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土地要素配置,促进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涉农民事审判就是要依法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今天下午,杜专委将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涉农民事审判作重要阐述,我只谈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要注意涉农案件的特殊性。涉农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政策性强,与国家相关政策联系紧密。要特别注重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相关农业改革措施尤其是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理解和把握。11月3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大家要重点关注。审理涉农案件,必须坚持公有制性质不能改变、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农民权益不能受损“三条底线”。要注意通过落实农民的集体成员权落实集体所有权;要注意集体成员权与农户承包权的关系,通过司法手段保障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对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慎重稳妥。有人认为国家鼓励经营权流转,就是放开了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性控制。这个观点值得商榷。要看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的主要功能没有改变,农户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元,家庭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层次,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管如何创新,都不能脱离这个基本点,都要坚守一条底线,就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于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问题,在已经暂停相关法律实施的试点地区,可以依法认定该类合同有效,但对合同具体履行问题,也要注意不能突破“三条红线”,尤其是耕地红线不突破,要积极运用司法手段防止流转农田“非粮化”、“非农化”,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保障农业基础地位。对于非试点地区,还要严格适用现行法律规定,不得任意突破。此外,对于入股、合作等新的流转形式,也要加强研究。
第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的总体意见是,要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非试点地区,对于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该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可以探索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和过错比例的研究。比如,出卖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可以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扩大信赖利益范围,合理确定过错大小,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
第三,要密切关注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影响。对于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外嫁女”等问题产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应依法进行审理。要尤其注意涉农纠纷的群体性特点,对于可能产生的大规模群体事件,要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做好处置预案,防止产生连锁反应。
篇7:论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
论修订预算法的若干具体问题
[摘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已经列入了国家“十五”立法规划,有关的立法论证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预算法存在的问题入手,就预算法的立法名称、预算年度和预算周期、预算过程的制度设计、预算调整、预算法律责任等五个重要而具体问题的立法修订提出了自己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预算 预算法 修订
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预算法颁行于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之初、脱胎于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之时[1],其内容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烙痕。随着经济、社会等环境条件的改变,这一法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日益脱节,迫切需要根据现实国情加以修订。事实上,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早已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国家预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一直在中央和地方层面试点进行[2];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预算法的修订列入了“十五”立法规划第一类[3],有关的立法研讨、论证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为此,本文拟就预算法修订当中若干重要而具体的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方家,并祈能对修订预算法贡献绵力。
一、预算法应予正名
我国现行预算法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而其实质内容却包括决算(第八章)在内。虽然从广义而言,决算作为对预算的总结,可视为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但其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规则毕竟和预算有很大的不同;况且,预算编制是政府支出政策的抉择、预算执行是政府公共施政行为的落实,而决算则是比较纯粹的会计审查。两者的性质迥然不同,因此,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订有专门的决算法,就有关决算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而在另一些国家里预算和决算则统一在《财政法》中(如日本)。如我国此次修法为节省立法资源,仍然将两者规定于同一法律之中,而制定统一财政法时机又不成熟,则笔者建议应将修订后的预算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和决算法》以求名实相符,进而可以名正言顺地细化决算的有关制度规定。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于1951年8月19日即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有关预算、决算的法律规范,其名称即为《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名称与内容相统一,开国领袖们缜密的立法思维和技术,应当引起我们当代立法者的深思和取法。
二、关于预算年度和预算编制周期
关于预算年度和预算编制周期,我国现行预算法存在的问题非常之大,此次修改必须予以解决。
首先,在预算年度方面,我国现行《预算法》第10条规定采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而我们审批预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于3月初才召开,经其批准的中央预算依《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由财政部自全国人大批复之日起30天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再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由上推论各单位接到经批复的预算快则3月中旬、慢则4月下旬,单位预算之执行在无预算约束的“真空”条件下进行了年度预算的1/4―近1/3.为弥补这一“真空”,《预算法》第44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种做法是在不考虑本年度施政方针的情况下主观地肯定了上年同期支出的合理性,实际上也根本无法执行,从而给本年度预算平衡留下了隐患,使预算约束流于形式,预算法治无从谈起。考察国外政府(或国家)预算年度的选择,并无统一模式,其起止期间的确立主要受到政治、立法与行政诸多因素的影响,如立法机关会议日期、选举周期、政府财政收支现金流量等
[1] [2] [3]
篇8: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初步掌握矛盾特殊性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理,初步理解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辨证关系的原理。在矛盾特殊性的含义及表现的教学中,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与综合的能力;在引导学生理解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辨证关系的原理时,注意提高学生的理性思维、辨证思维能力;在引导学生运用基本原理去分析、说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理解和认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时,注意培养学生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通过教学,使学生①进一步掌握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②掌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方法。
态度、情感和价值观:
通过教学,使学生①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矛盾的特殊性,进一步增强学生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同时引导学生克服思想上、行动上的盲目性,增强自觉性。②学会运用科学的方法去观察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节内容是第一节内容的深化。是在矛盾的概念及矛盾的普遍性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及方法论意义。它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列宁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活的灵魂”。毛泽东认为: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辨证关系原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
本节共三框。包括两部分内容。前两框为一部分,讲矛盾的特殊性及方法论意义。第三框为一部分,讲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关系及方法论意义。
第一框 事物的矛盾各有自己的特点。整体讲矛盾特殊性原理。从两方面论述。(1)指出矛盾特殊性的含义。(2)指出矛盾特殊性的表现:包括不同事物的矛盾各不相同;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事物矛盾的双方也各有其特点。
教学重点,是矛盾特殊性的具体表现。由于学生对矛盾特殊性的具体表现,不能全面认识和理解,往往忽略其中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是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理论基础。
教学难点是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特殊矛盾,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问题
教法建议
对“事物的矛盾具有各自的特点”的教学,教学可采用问题教学法。教师让学生先预习本框题内容,学生在预习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疑惑的问题,教师汇总学生提出的问题,找出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全班讨论解疑。教师也可以利用教材中的传统故事,并提出对立的认识:“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和“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树叶”,激发学生积极思维,使学生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基础上,理解矛盾特殊性的含义。
对矛盾特殊性具体表现的三个方面的教学,侧重其中一个方面:“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组织学生进行探究活动。重点探究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体现不同阶段显著特点的其中一个“点”,如生产工具的变化。学生分组,完成资料的收集、整理、演示任务,说明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生产工具的特殊性及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最后,综合各小组的成果,形成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生产工具各有不同的特点的认识,进一步抽象“同一事物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的认识。思维过程:具体――抽象――更高的抽性。
其他两个方面的教学,建议更多采用归纳的方法进行分析。
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特殊矛盾,是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关键。引导学生全面认识“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引导学生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矛盾。一方面,引导学生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另一方面,着重理解“初级阶段”,进一步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指导的重要意义。 powerpoint演示文稿,背投图表,学生活动填充图表内容。
附图表:
人均GDP
人口
农业人口
资源
经济效益
科技水平
教育
文化建设
我国
世界平均
发达国家
第二框 具体分析和解决不同的矛盾。本框是在矛盾特殊性原理的基础上,论述其方法论意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两部分。(1)指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本含义和理论依据及其在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重要地位。(2)分析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的重要性。首先,在理论和实际结合中分析为什么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其次,分析对具体问题不做具体分析的危害,反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重要性。
教学重点是为什么要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既是本框也是本节的教学重点。哲学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认识世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从这个意义上看,本框内容以前一框内容为认识的基础,又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现实生活中种种因素影响人们,真正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教学难点是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是在矛盾特殊性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哲学原理指导下的一个实践问题。既有理论与实际结合的问题、世界观与方法论统一的问题,同时又与政治问题等内容相连,内容相对复杂,学生理解和把握有一定的难度。
总体看,本框内容,没有太大的难度,是实施主体性学习的有利条件。总的方法、主要的方法:教师组织引导学生自己通过阅读、议论、练习形成对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道理的认识。
具体讲:可以采用调查法。组织学生分两组调查“具体分析和解决不同的矛盾”的正面和反面的例证。调查其对事物发展的`积极影响、作用;消极(负面)影响、作用,使学生通过对现实问题的调查,自觉形成对于“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重要性的认识。还可以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提出解决一些现实矛盾的思想、方案,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
第三框 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本框是在学习矛盾普遍性、矛盾特殊性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认识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和方法论意义。
第三框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都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关系。因为,这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问题。首先,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关系是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关键。只有弄清这一原理,才能掌握矛盾分析的方法,正确地认识事物、解决矛盾。其次,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问题,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辨证关系原理,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哲学依据。只有弄清了这一原理,才能比较深刻地理解和运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关系是教学难点,主要是由于它本身理论性很强,又十分抽象,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受认识水平、能力的限制,理解起来有相当的难度。
本框内容的教学,建议采用问题教学法。结合历史、现实提出一系列问题,组织学生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分析和讨论。
① 讨论公孙龙“白马非马”论的错误
② “FLG”与邪教的关系
通过以上问题的讨论,使学生形成对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原理的认识。进一步形成对于遵循正常的认识秩序、改造世界的科学工作方法的理解和运用的自觉性,深入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意义。
关于“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的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识记矛盾特殊性的含义,理解和掌握矛盾特殊性的表现。
2、过程与方法目标:进一步培养学生分析与综合的能力
3、态度、情感、价值观目标:增强学生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引导学生克服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盲目性、增强自觉性。
教学重点: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
教学难点: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特殊矛盾,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初级段的理论问题
教学方法:读、议、讲、练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和问题教学法。
教学手段:多媒体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什么叫矛盾的普遍性?
导入新课:
小平和小力这次期中考试的总分数分别在640分和635分,在班里名次并不理想。但小力平时学习特别努力,特别用功;小平很聪明,但平时在学习上比较放松。期中考试结束后,班主任老师准备找每位学生谈话,分析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使之期末考试取得更大的进步。
问题:
(1) 假如你是班主任老师,你将如何针对小平和小力的具体情况提出期望和目标呢?
(2) 你提出期望和目标的依据是什么?体现了什么哲学道理?
归纳:仅仅知道矛盾的普遍性,对于我们认识事物解决问题还很不够,因为世界上的事物是千差万别,不断变化发展的。所以,要把握事物的矛盾,正确认识事物和解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矛盾的特殊性。那么什么叫矛盾的特殊性?矛盾的特殊性有哪些表现呢?这是今天我们要学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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