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石船舶运输现状分析及管理建议

时间: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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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沙石船舶运输现状分析及管理建议,本文共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bbdesign”提供。

篇1:沙石船舶运输现状分析及管理建议

沙石船舶运输现状分析及管理建议

文中通过对沙石码头和沙石运输船舶的分析,提出通过联合执法规范码头管理、加强海事监管、完善和深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等,解决沙石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普遍存在安全的问题,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达到水上安全运输,促进社会安全稳定向前发展的局面.

作 者:陈迪辉 周伟  作者单位:南京海事局,江苏,南京,210000 刊 名:中国水运(下半月) 英文刊名:CHINA WATER TRANSPORT 年,卷(期): 10(10) 分类号:U698 关键词:沙石船舶   码头   运输   海事监管  

篇2: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八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一条超过本规定报废船龄的外国籍船舶不得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第十二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三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四、五类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第十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

第十七条四类、五类船舶不得改为一类、二类、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三类船舶之间不得相互改建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八条改建一、二、三类老旧运输船舶,应当按运力变更的规定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第十九条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与改建前不属本规定的同一船舶类型的,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第二十一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必要时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

第二十二条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

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的,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事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老旧运输船舶和进出我国港口的达到本规定老旧船舶年限的外国籍运输船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对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水路运输。

第二十六条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三十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一条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为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对本规定的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船舶和其他非营运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从事中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间运输的一、二类船舶,需要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的,由双边商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第2号)同时废止。

篇3:我国网络安全现状分析及建议

我国网络安全现状分析及建议

摘要: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信息时代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国内的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具体表现为:计算机系统受病毒感染和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电脑黑客活动已形成重要威胁;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网络安全的挑战;信息系统在预测、反应、防范和恢复能力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网络政治颠覆活动频繁。文中分析了制约提高我国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的主要因素,就政府如何提高我国网络的安全性提出几点建议:尽快制定具有战略眼光的“国家网络安全计划”;建立有效的国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快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改变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太笼统、缺乏操作性的现状;在信息技术及其关键产品的研发方面,提供具有超前意识的全局性目标和相关产业政策;建立一个功能齐备、全局协调的安全技术平台,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互支撑和配合。

关键词: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现状分析,限制因素,相关建议

引言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深入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效率大为提高,信息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共享。但必须看到,紧随信息化发展而来的网络安全问题日渐凸出,如果不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必将阻碍信息化发展的进程。

1、网络安全问题的产生

可以从不同角度对网络安全作出不同的解释。一般意义上,网络安全是指信息安全和控制安全两部分。国际标准化组织把信息安全定义为“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控制安全则指身份认证、不可否认性、授权和访问控制。

互联网与生俱有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分散性特征使人类所憧憬的信息共享、开放、灵活和快速等需求得到满足。网络环境为信息共享、信息交流、信息服务创造了理想空间,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巨大推动力。然而,正是由于互联网的上述特性,产生了许多安全问题:

a)信息泄漏、信息污染、信息不易受控。例如,资源未授权侵用、未授权信息流出现、系统拒绝信息流和系统否认等,这些都是信息安全的技术难点。

b)在网络环境中,一些组织或个人出于某种特殊目的,进行信息泄密、信息破坏、信息侵权和意识形态的信息渗透,甚至通过网络进行政治颠覆等活动,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C)网络运用的趋势是全社会广泛参与,随之而来的是控制权分散的管理问题。由于人们利益、目标、价值的分歧,使信息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出现脱节和真空,从而使信息安全问题变得广泛而复杂。

d)随着社会重要基础设施的高度信息化,社会的“命脉”和核心控制系统有可能面临恶意攻击而导致损坏和瘫痪,包括国防通信设施、动力控制网、金融系统和政府网站等。

2、网络安全成为信息时代人类共同面临的挑战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签发《保护信息系统国家计划》的总统咨文中陈述道:“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信息革命以及电脑进入了社会的每一领域,这一现象改变了国家的经济运行和安全运作乃至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然而,这种美好的新的代也带有它自身的风险。所有电脑驱动的系统都很容易受到侵犯和破坏。对重要的经济部门或政府机构的计算机进行任何有计划的攻击都可能产生灾难性的后果,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过去敌对力量和恐怖主义分子毫无例外地使用炸弹和子弹,现在他们可以把手提电脑变成有效武器,造成非常巨大的危害。如果人们想要继续享受信息时代的种种好处,继续使国家安全和经济繁荣得到保障,就必须保护计算机控制系统,使它们免受攻击。”

在各领域的计算机犯罪和网络侵权方面,无论是数量、手段,还是性质、规模,已经到了令人咋舌的地步。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美国每年由于网络安全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超过170亿美元,德国、英国也均在数十亿美元以上,法国为100亿法郎,日本、新加坡问题也很严重。在国际刑法界列举的现代社会新型犯罪排行榜上,计算机犯罪已名列榜首。,CSI/FBI调查所接触的524个组织中,有56%遇到电脑安全事件,其中38%遇到1~5起、16%以上遇到11起以上。因与互联网连接而成为频繁攻击点的组织连续3年不断增加;遭受拒绝服务攻击(DoS)则从的27%上升到20的42%。调查显示,521个接受调查的组织中96%有网站,其中30%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这些网站在年1年中有20%发现未经许可入侵或误用网站现象。更令人不安的是,有33%的组织说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网站是否受到损害。据统计,全球平均每20s就发生1次网上入侵事件,黑客一旦找到系统的薄弱环节,所有用户均会遭殃。

3、我国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目前,我国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主要标志是:

a)计算机系统遭受病毒感染和破坏的情况相当严重。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副主任张健介绍,从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日常监测结果看来,计算机病毒呈现出异常活跃的态势。据年调查,我国约73%的计算机用户曾感染病毒,2003年上半年升至83%。其中,感染3次以上的用户高达59%,而且病毒的破坏性较大,被病毒破坏全部数据的占14%,破坏部分数据的占57%。

b)电脑黑客活动已形成重要威胁。网络信息系统具有致命的脆弱性、易受攻击性和开放性,从国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95%与互联网相联的网络管理中心都遭受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入,其中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是黑客攻击的重点。

c)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网络安全的挑战。面对信息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的网络安全系统在预测、反应、防范和恢复能力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据英国《简氏战略报告》和其它网络组织对各国信息防护能力的评估,我国被列入防护能力最低的国家之一,不仅大大低于美国、俄罗斯和以色列等信息安全强国,而且排在印度、

韩国之后。近年来,国内与网络有关的各类违法行为以每年30%的速度递增。据某市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统计,2003年第1季度内,该市共遭受近37万次黑客攻击、2.1万次以上病毒入侵和57次信息系统瘫痪。该市某公司的镜像网站在10月份1个月内,就遭到从外部100多个IP地址发起的恶意攻击。

d)网络政治颠覆活动频繁。近年来,国内外反动势力利用互联网组党结社,进行针对我国党和政府的非法组织和串联活动,猖獗频繁,屡禁不止。尤其是一些非法组织有计划地通过网络渠道,宣传异教邪说,妄图扰乱人心,扰乱社会秩序。例如,据媒体报道,“FLG”非法组织就是在美国设网站,利用无国界的信息空间进行反政府活动。

4、制约提高我国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的因素

当前,制约我国提高网络安全防御能力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4.1 缺乏自主的计算机网络和软件核心技术

我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缺乏自主技术支撑。计算机安全存在三大黑洞:CPU芯片、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网关软件大多依赖进口。信息安全专家、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许榕生曾一针见血地点出我国信息系统的要害:“我们的网络发展很快,但安全状况如何?现在有很多人投很多钱去建网络,实际上并不清楚它只有一半根基,建的是没有防范的网。有的网络顾问公司建了很多网,市场布好,但建的是裸网,没有保护,就像房产公司盖了很多楼,门窗都不加锁就交付给业主去住。”我国计算机网络所使用的网管设备和软件基本上是舶来品,这些因素使我国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能大大降低,被认为是易窥视和易打击的“玻璃网”。由于缺乏自主技术,我国的网络处于被窃听、干扰、监视和欺诈等多种信息安全威胁中,网络安全处于极脆弱的状态。

4.2 安全意识淡薄是网络安全的瓶颈

目前,在网络安全问题上还存在不少认知盲区和制约因素。网络是新生事物,许多人一接触就忙着用于学习、工作和娱乐等,对网络信息的安全性无暇顾及,安全意识相当淡薄,对网络信息不安全的事实认识不足。与此同时,网络经营者和机构用户注重的是网络效应,对安全领域的投入和管理远远不能满足安全防范的要求。总体上看,网络信息安全处于被动的封堵漏洞状态,从上到下普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形成主动防范、积极应对的全民意识,更无法从根本上提高网络监测、防护、响应、恢复和抗击能力。近年来,国家和各级职能部门在信息安全方面已做了大量努力,但就范围、影响和效果来讲,迄今所采取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和有关计划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被动局面,整个信息安全系统在迅速反应、快速行动和预警防范等主要方面,缺少方向感、敏感度和应对能力。

4.3 运行管理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制约了安全防范的力度

运行管理是过程管理,是实现全网安全和动态安全的关键。有关信息安全的政策、计划和管理手段等最终都会在运行管理机制上体现出来。就目前的运行管理机制来看,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a)网络安全管理方面人才匮乏:由于互联网通信成本极低,分布式客户服务器和不同种类配置不断出新和发展。按理,由于技术应用的扩展,技术的管理也应同步扩展,但从事系统管理的人员却往往并不具备安全管理所需的技能、资源和利益导向。信息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人才无论是数量还是水平,都无法适应信息安全形势的需要。

b)安全措施不到位:互联网越来越具有综合性和动态性特点,这同时也是互联网不安全因素的原因所在。然而,网络用户对此缺乏认识,未进入安全就绪状态就急于操作,结果导致敏感数据暴露,使系统遭受风险。配置不当或过时的操作系统、邮件程序和内部网络都存在入侵者可利用的缺陷,如果缺乏周密有效的安全措施,就无法发现和及时查堵安全漏洞。当厂商发布补丁或升级软件来解决安全问题时,许多用户的系统不进行同步升级,原因是管理者未充分意识到网络不安全的风险所在,未引起重视。

c)缺乏综合性的解决方案:面对复杂的不断变化的互联网世界,大多数用户缺乏综合性的安全管理解决方案,稍有安全意识的用户越来越依赖“银弹”方案(如防火墙和加密技术),但这些用户也就此产生了虚假的安全感,渐渐丧失警惕。实际上,一次性使用一种方案并不能保证系统一劳永逸和高枕无忧,网络安全问题远远不是防毒软件和防火墙能够解决的,也不是大量标准安全产品简单碓砌就能解决的。近年来,国外的一些互联网安全产品厂商及时应变,由防病毒软件供应商转变为企业安全解决方案的提供者,他们相继在我国推出多种全面的企业安全解决方案,包括风险评估和漏洞检测、入侵检测、防火墙和虚拟专用网、防病毒和内容过滤解决方案,以及企业管理解决方案等一整套综合性安全管理解决方案。

4.4 缺乏制度化的防范机制

不少单位没有从管理制度上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机制,在整个运行过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和应对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制度滋长了网络管理者和内部人士自身的违法行为。许多网络犯罪行为(尤其是非法操作)都是因为内部联网电脑和系统管理制度疏于管理而得逞的。同时,政策法规难以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信息立法还存在相当多的空白。个人隐私保护法、数据库保护法、数字媒体法、数字签名认证法、计算机犯罪法以及计算机安全监管法等信息空间正常运作所需的配套法规尚不健全。由于网络作案手段新、时间短、不留痕迹等特点,给侦破和审理网上犯罪案件带来极大困难。

5、对解决我国网络安全问题的几点建议

就政府层面来说,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应当尽快采纳以下几点建议:

a)在国家层面上尽快提出一个具有战略眼光的“国家网络安全计划”。充分研究和分析国家在信息领域的利益和所面临的内外部威胁,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计划能全面加强和指导国家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并投入足够的资金加强关键基础设施的信息安全保护。

b)建立有效的国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改变原来职能不匹配、重叠、交叉和相互冲突等不合理状况,提高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效率。

c)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改变目前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太笼统、缺乏操作性的现状,对各种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做出明晰的法律界定。

d)在信息技术尤其是信息安全关键产品的研发方面,提供全局性的具有超前意识的发展目标和相关产业政策,保障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安全产品市场有序发展。

e)加强我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一个功能齐备、全局协调的安全技术平台(包括应急响应、技术防范和公共密钥基础设施(PKI)等系统),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相互支撑和配合。

6、结束语

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信息系统的脆弱性,决定了网络安全威胁的客观存在。我国日益开放并融入世界,但加强安全监管和建立保护屏障不可或缺。国家科技部部长徐冠华曾在某市信息安全工作会议上说:“信息安全是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清楚,信息时代所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不仅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金融安全,同时也涉及国家的国防安全、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因此,可以说,在信息化社会里,没有信息安全的保障,国家就没有安全的屏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目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有识之士都把网络监管提到新的高度,上海市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部门提出采用非对称战略构建上海信息安全防御体系,其核心是在技术处于弱势的情况下,用强化管理体系来提高网络安全整体水平。衷心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信息安全工作能跟随信息化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篇4:中国矿业城市现状分析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中国矿业城市现状分析及可持续发展建议

中国有120多个矿业城市,它们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分析了中国矿业城市的`总体状况及存在问题.中国矿业城市目前普遍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效益不高,失业率高,社会矛盾突出,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就矿业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出政府积极引导、发展替代支柱产业,搞好生态环境建设,提高人口素质和城市竞争力等建议.

作 者:楼东 谷树忠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 刊 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IAONING TECHNIC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7(1) 分类号:G061.5 关键词:矿业城市   结构调整   可持续发展  

篇5:园林施工管理现状与建议论文

伴随着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相关的建筑领域也取得了极大的繁荣与发展,而作为园林工程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此方面目前无论是相关的政策法规还是行业标准,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都逐渐的趋于完善,同时加之各类技术性的创新工作以及新工艺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的园林施工管理也越来越科学化。尽管如此,在目前的园林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却也存在有诸多的问题因素,特别是园林工程中的施工管理,所需进行的改革创新仍然具有较大的空间范围。据此本文就结合笔者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就目前园林施工的管理现状展开了具体的分析与探讨,进而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篇6:园林施工管理现状与建议论文

第一,质量意识不强。在目前的一些园林企业中有时为了追工期、赶进度,相关的施工人员未能够接受相关的知识培训,对于施工质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且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较易引发各类质量安全问题,从而对于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第二,质量控制不足。在园林工程的施工过程之中所需用到的材料数量较多,一些园林企业未建立起必要的监管机制,从而使得大量的劣质材料进入到了施工现场,造成了严重的施工安全隐患,工程质量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此外,哈有一些企业受制于自身规模较小的影响,相关的技术与设备水平较低,对于一些施工项目无法达到设计标准。第三,质量监管落后。尽管我国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在近年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然而一些具体的制度措施却未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还有一部分企业利用政策的监管漏洞,做出了一些违规操作,对于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相关的工程监理工作也未能够对施工管理问题作出及时的纠正。

2园林施工前期准备

在前期准备阶段当中首先应当依据工程设计标准,对整体工程的费用投资进行大致的估算,从而给予工程的开工建设在施工场地、材料、机械、人员等方面做好准备。其次依据施工工期的具体标准来明确对材料、机械、人员等各方面的安排,合理规划好工程的施工进度,确保施工作业能够有序、高效开展。

3园林施工进度控制

在对园林施工的进度采取控制手段时,可通过构建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进度控制监管体系,整体工程的每一项具体施工项目负责人、规划者、调度者、作业安排者以及班组长均可纳入到该进度控制监管体系当中。从而促使各项施工任务均能够落实到具体的负责人员,以期达到合理控制施工进度的目的,保障整体施工进度能够按照预定规划顺利实施。

4园林施工成本监管

园林工程的`施工成本管理是基于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相关要求前提之下,并针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之中所产生的各项成本支出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经由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等具体手段方法来达到预先设定的成本目标,同时还要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减少成本费用的支出。施工成本监管主要是借助于对施工方案的合理化制定、对各项施工要素(人员、材料、设备等)的科学管理,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成本作为园林施工过程中各类支出费用的总和。其报所含的内涵十分宽泛,能够始终存在于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整体过程,以及相关的数个方面,如:园林工程在中标、签约直至具体的施工准备、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环节,并且还囊括了后期的养护监管,每一环节都有成本管理的身影。

篇7:园林施工管理现状与建议论文

5.1明确施工责任

在园林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过程当中,必须要采取施工责任负责制,从而促使整体的施工质量监管能够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最终促使整体施工质量的水平及效益能够得到持续性的提升。在实际的施工监管过程当中,施工企业必须要对施工项目的责任予以明确,且落实到人,加强对质量问题的日常监管,创新管理与施工的方式方法,明确掌控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做到整体把握实际施工进度,将施工过程的安全性风险降至最低。采取第一责任人制度,促使施工管理的效益能够得以增强,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管效果。施工企业应当针对具体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做好安全性、综合性的管理培训,同时将权责明细化,以保障施工安全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

5.2提升人员素质

在对大量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后,其研究结果均表明人为安全意识的缺乏,以及不当的操作行为是造成安全事故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因此在园林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要提高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培养。具体可采取安全宣讲、张贴标语、会议总结等方式,来促使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能够得以有效的提升。定期开展相关的安全质量培训活动,对相关的施工工艺流程、技术、操作规范等予以详细的介绍,最大程度的避免人为性的不当操作,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安全。

5.3加强安全监管

在园林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较为常见性的危险因素一般来自于周边的环境因素。因此,在实施安全监管之时,相关的施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从整体层面来分析园林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安全问题及隐患,并予以及时性的解决处理,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环节把控来建立起安全监管体系,增强对施工环境的控制效果。

5.4完善管理体系

在开展园林工程施工作业之时,监督管理体系的科学性将会对最终工程的完成质量产生直接性的影响。因而,针对不同的施工时期,应当依据总包方与分包方层次技术的差异性,来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技术管理体系,促使其能够被各个参与园林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所接受。对传统的技术管理体系进行变革、创新发展,在实际的施工过程当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以实践促发展。所有参与园林工程建设的单位,要保障技术管理人员的完备性,同时提升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在施工的准备、进行与竣工等各阶段要能够依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的安排各方面人才,使得全体施工人员局能够建立起质量、安全责任理念。

5.5创新管理制度

要保障园林工程的施工质量,就必须要确保相应法律法规的完善性,重视施工过程的安全性。此外还应当不断的完善发展质量保障体系以及责任人负责机制,使得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此外针对一些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必须要采取严厉的惩处力度,以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使得园林施工行业的整体水平能够得以全面提升。

6结束语

总之伴随着近些年来园林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于园林工程施工作业的要求性也越来越高,相关的施工单位要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当中屹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要不断的提高施工质量,做好施工现场监管,针对所出现的施工问题要能够及时的发现,保障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此外,园林企业还应当增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采取创新性的管理策略,提升现场监管的水平,最终推动园林工程施工质量的整体提升。

参考文献:

[1]陆志华,贾秀珍.浅析园林施工新工艺在园林工程中的应用[J].民营科技,(9).

[2]王运旭.园林施工新工艺的管理与技术难点分析[J].现代园艺,(15).

[3]汤桂红.浅析园林施工新工艺在园林工程中的应用[J].江西建材,(15).

[4]舒伶俐.浅析园林施工新工艺的管理与技术难点[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3)

篇8:生猪屠宰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生猪屠宰管理现状问题及建议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生猪定点屠宰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对照要求,我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对我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查与思考,以供参阅。

一、我县生猪屠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二、目前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不合理。目前,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只有县城1家,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没有,导致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很难,有的乡镇自行屠宰、分散经营;农村私屠病猪肉上市时有发生,农村猪肉食品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二)市场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市场监管意识不强。根据《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卫生、农业、税务、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巡查。但我县在这方面做的还不够,如对流动街贩卖肉食品的经营者只靠生猪屠宰执法大队2个工作人员根本无法制止;对学校和企业食堂、宾馆、饭店所购进的肉食品无法进行肉源落实和查处等。

(三)执法工作难度较大。一方面社会对定点屠宰管理认识不深。屠宰经营户普遍文化素质较低,受利益驱使,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存在着逃避检疫、偷漏税费,不服从、不支持执法查处,甚至以各种刁难、辱骂、恐吓威胁执法人员的现象;部分养猪户认为定点屠宰既不方便,又加重负担,对执法检查私屠滥宰的做法不理解,抵触情绪大。2006年上半年,我县查处了一起超市未检疫猪肉上市事件,今年上半年在安文菜市场门口查处了一起私屠滥宰行为。另一方面执法队伍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人员偏少,力量不足。近年来,虽然我县成立了生猪屠宰执法大队,但实际上执法人员只有2人,而且是兼职,在人员配置和精力投入上受到局限,加上执法人员没有配备统一的着装和必要的取证器具,给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四)经费投入不足。目前,农业部门虽已定期或不定期在定点屠宰场和规模养殖场开展“瘦肉精”残留的安全检测工作,但由于经费投入不足,其检测工作开展的面和量远远不能达到保障肉食品消费安全的要求,致使肉食品缺乏有效的安全监控。同时,由于执法经费不足,没有专门的执法交通工具,很难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乡镇生猪屠宰管理。目前,屠宰主要存在两大现象:一种是定点屠宰(规范屠宰);另一种是非法屠宰(私屠滥宰)。为了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建议:一是开展重点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前不久,县经贸局生猪屠宰执法大队在尖山、尚湖等乡镇开展了调研,从调研来看,作为省级工业园区、新城区确有必要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为此,建议我县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在**工业园区(尖山)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辐射至岭口、尚湖等乡镇;新城区(新渥、深泽)由县定点屠宰厂统一配送。二是积极推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划定农村屠工区域管理,实行农村屠工资格培训、证书发放等工作,加强对农村屠工的屠宰管理,尤其是加强对非定点屠宰乡镇屠工的管理。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对农村屠工和广大群众开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教育,严禁农村屠工跨区域屠宰和销售猪肉产品行为,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生猪定点屠宰重要性的认识。

(二)加强肉品市场整治和整顿。一是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县生猪屠宰厂应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驻厂实施检疫工作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条件,理顺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关系,保证出厂肉品检疫率100%,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措施,落实生猪凭产地检疫证明屠宰、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及验讫印章出售、运输的规定。二是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管。严格肉品市场准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三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暴力抗拒执法行为。针对我县存在的少数私屠滥宰、抗拒执法等现象,各有关部门、乡镇要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出发,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规模大、危害性强的私宰窝点,对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不法经营者以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者,要依法严惩,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执法顺利实施,保证上市肉品质量。

(三)加强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健全屠宰管理机构。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本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组织,切实开展本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县政府对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二是加强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屠宰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三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生猪养殖和屠宰行业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征集、披露、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学校、机关、医院和宾馆等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统一配送制度。四是加大资金投入。要强化检疫检测工作,落实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残留的检测及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对日常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统一着装、取证器具及交通工具等。

(四)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是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菜蓝子“工程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农业、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县经贸局的职能是管好屠宰环节,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屠宰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肉品检验规程进行生产、检验,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县经贸局执法大队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生猪私屠滥宰行为。县公安局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县工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与处罚,实行可追溯监管,积极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县卫生局负责餐饮等消费环节的整治,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定点屠宰的肉品行为。县农业局负责生猪生产环节及进厂宰杀前的检疫、杀后的检验工作,认真做好瘦肉精的每批必验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肉品安全管理的综治监督和组织协调,加强肉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确保肉品市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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