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时间: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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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奕君圈外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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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站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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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本文共3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刘奕君圈外老婆”提供。

篇1: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

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的约定,为规范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行为,维护远期交易参与者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见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在各结算成员在开展债券远期交易时,按照《规则》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为确保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的如期开展,现就结算成员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内需要注意的操作事项通知如下:积极进行业务准备和系统开发,目前,我公司的簿记系统已具备支持债券远期交易结算的功能,保证金管理系统正在加紧建设,簿记系统与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联网实现支持远期交易功能的工作也积极推进。但是,债券远期交易的结算业务涉及到完善债券簿记系统、与交易系统联网实现远期交易结算功能等大量细致而缜密的工作,同时,从系统改造需求最终确定到远期交易正式推出的时间间隔较短,因此,目前在结算业务处理中,《规则》中的部分条款与实际操作略有不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

结算指令发送暂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方式操作,即“结算双方中的付券方在成交当日或次一工作日通过簿记系统客户端发送远期交易结算指令,收券方及时进行确认”。按《规则》第六条第二款执行;功能实现后,可按《规则》第六条第一款执行。二、保证金的`保管交易结算双方如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应在交易结算指令中录入保证金金额;如未选择中央结算公司集中保管保证金,在交易结算指令中不要录入保证金金额,中央结算公司也不作相关处理。

三、保证金(券)的追加

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前,簿记系统暂不能提供对追加保证金(券)(券)追加功能业务。,暂用应急方式处理,结算双方应填制并向我公司提交《债券远期交易保证金(券)追加应急指令书》(见《规则》附件5);在簿记系统改造完成后,结算双方应用保证金(券)追加指令进行相应处理。

四、保证券的解押

远期交易结算合同在交割日成功履行后,将对保证券立即进行解押处理。

在相关系统运行过渡期结束后,结算指令的发送方式可改为按照《规则》第七条第二款方式操作;保证金(券)可通过簿记系统相关指令进行追加;保证券的解押按照《规则》的相关条款处理。系统运行过渡期结束时间将另行通知。

篇2:中国人民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已于4月3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现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容

债券结算代理系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法人(简称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1)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销户等手续;(2)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为其办理有关结算手续;(3)在债券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中,为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二、结算代理人的条件

金融机构法人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申请成为结算代理人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两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量和承销量均居前列;

(二)内控机制健全,并具有合格的从事结算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良好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能力;

(四)申请前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违规、违约行为;

(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代理协议

在开办结算代理业务前,结算代理人应与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签订代理协议,未签订代理协议的不得为委托人提供代理服务。结算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协议前,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及授权情况,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代理客户或结算代理人,自行承担风险。委托人只能选择一家结算代理人为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委托人可以更换结算代理人。

代理协议应对以下主要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一)结算代理人受托办理的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书面委托指令的形式及确认方式;

(四)代理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结算代理关系的终止条件;

(六)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

结算代理人有义务对委托人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应客观、及时地向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委托人。

代理费用包括托管账户维持费和债券结算代理佣金。托管账户维持费按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的标准收取。债券结算代理佣金由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商定,但不得超过结算债券面值总额的0.1‰。

四、委托人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结算代理人应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代理委托人使用该账户进行债券托管和债券结算。

结算代理人不得以开展结算代理业务名义办理债券二级托管业务,不得在自营托管账户为委托人托管债券,不得挪用委托人的债券。

五、交易与结算

非金融机构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金融机构法人可直接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也可逐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结算代理人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市场报价并进行交易,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

交易达成后,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结算代理人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不

[1] [2]

篇3: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完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防范市场风险,现就债券远期交易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常披露信息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9号)及市场风险防范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债券远期交易信息的收集、处理等工作,及时向市场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其中,由同业中心负责披露的信息有:

(一)市场报价信息;

(二)市场成交和行情信息;

(三)市场统计信息:

1.?单只债券不同期限品种远期交易买入(或卖出)余额及其分别占市场远期交易买入(或卖出)总余额和该只债券市场流通量的比例;

2.?单个期限品种远期交易买入(或卖出)余额及其占市场远期交易买入(或卖出)总余额的比例。

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共同负责披露的信息有:

(一)单只债券单日远期交易待交割量及其占该只债券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该比例超过5%的,向市场投资者公告该只债券名称和债券远期交易到期交割日期;

(二)市场投资者债券远期交易量排名;

(三)市场投资者违约情况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披露的市场投资者违规情况。

二、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要加强债券远期交易市场的一线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债券远期交易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揭示并有效防范市场风险。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家机构单只债券远期交易买入/卖出余额及其分别占该只债券流通量和该只债券市场远期交易买入/卖出总余额的比例;

(二)单家机构单个期限品种远期交易买入/卖出余额及其占该期限品种市场远期交易买入/卖出总余额的比例;

(三)单家机构远期交易卖出余额及其占该机构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比例;

(四)单家机构远期交易净买入余额及其占该机构实收资本(或净资本、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营运资金)的.比例;

(五)单只债券持有量前5名机构各自债券持有量及其占该只债券总发行量的比例;

(六)市场异常报价和交易信息。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要加强债券远期交易的监测、分析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远期交易市场监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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