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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尼日利亚习惯法仲裁初探
尼日利亚习惯法仲裁初探
一、尼日利亚习惯法与习惯法仲裁概述尼日利亚是西非大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公元8世纪扎格哈瓦(Zaghawa)游牧部落在乍得湖周围建立了卡奈姆―博尔努(Kanem-Bornu)帝国。14-16世纪桑海帝国盛极一时。16世纪中叶英国入侵,19尼日利亚沦为英国殖民地。到1960年独立时,尼日利亚受英国殖民统治达半个世纪之久。在英国殖民者入侵前,尼日利亚各族人民当中就存在着大量的习惯规则。在殖民统治期间,英国殖民者通过“间接治理”[1]的方式向尼日利亚移植英国法律制度,但英国的殖民统治并没有使尼日利亚传统的法律制度完全消失。正如阿贾伊(Ajayi)曾经恰当地论述的那样:“在尼日利亚,多年与英国的联系及其不同地方曾被英国治理六十年至一百年不等的情况下,英国的法律和法律概念并没有完全替代这个国家的习惯法,这并不奇怪,历史已经表明:即便那些统治比自己相对落后的民族的征服者也很少能成功地用自己的法律完全替代被征服者的古老法律。”[2]独立后,尼日利亚在坚持法律现代化的同时,对本国的习惯法进行正确评价,更加重视本土法律资源,发挥习惯法的积极作用。习惯法作为几代人生活经历的总结,“它是一部深思熟虑的法典。是几代人用他们的经验和智慧通过一定的方法制造出来的一种联系”,[3] “是人们所认可的惯例的一面镜子”,[4]它深刻地体现了尼日利亚人特殊的价值观。
神灵、祖先、及社会和谐在非洲人习惯法概念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美国人类学家E.霍贝尔通过个案分析,充分证实了祖先、神灵及社会和谐在非洲人的习惯法观念中是何等重要。具有特殊观念的习惯法在古代非洲法律文化中处于权威地位,甚至深深地影响了非洲人的思维和诉讼方式。比如解决争端重在和解,首先要保证集团的一致和恢复集团成员间的协调与谅解。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说:“他们所关心的只是与时间毫无关系的集团(部族、村社、家族等),而不是像西方那样关心个人、夫妇、家庭这样一些不持久的因素。”[5]因此,非洲习惯法在精神上最鲜明的特性就是尊奉神灵、崇拜祖先,尊重传统,注重集团本位,强调社会和谐。E.霍贝尔认为,在这里,所有问题都是“家庭事务”,由不借助于物质力量的仲裁进行调整,通常由受人尊敬的老者来执行。[6]尼日利亚习惯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民事经济方面的纠纷,像选定财产继承人、财产分配、家族新的领导的任命、有关婚姻问题、土地分配等。这种习惯法规范在传统社会里强有力地制约着个人行为,起着十分重要的社会控制作用。
尼日利亚习惯法是由团体内成员所认可的、并对他们具有约束力的习俗所组成。尼日利亚习惯法可分为两类:部族习惯法(非穆斯林习惯法或本土习惯法)和伊斯兰习惯法(穆斯林法或移入的习惯法)。尼日利亚没有统一的习惯法,它因团体的不同而不同,即使在一个特定的团体内,该团体某一部分所适用的`习俗可能和该团体另一部分所适用的习俗存在着差异,例如,奥干州(Ogun State)某个乡镇的习惯法制度和本州内邻镇的习惯法制度不同,即使两个镇的当地居民都是约鲁巴人(Yuroba)。部族习惯法大部分是口头的,它是“铭记在法官心中的法律”,它源于社会经验而非正规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7]酋长或长老可直接适用习惯法对当事人提交的争端进行仲裁,而法院对某一特定情况适用习惯法时,一般是通过证据和司法识别来确定习惯法。部族习惯法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它的规则不时改变以反映变化中的社会、经济形势。穆斯林法主要是书面的,大部分可在《古兰经》中找到,穆斯林法相对来说比较僵硬,它的内容不易受社会变化的影响。对于法院适用的习惯法,不得违背自然正义、公平、良知,也不得与现行的任何法律相冲突,并不得违反公共政策。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在尼日利亚农村社区成员中很流行,它一直是尼日利亚习惯法的一个重要部分。[8]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它比尼日利亚的法庭历史悠久,甚至在有记载的历史以前,据了解某些团体或个人就已经选择或指定“仲裁员”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端。有人指出:“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仲裁在尼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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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非洲习惯法初探
非洲习惯法初探
现代非洲在法律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各国仍普遍适用习惯法,不少国家还保留或成立专门的习惯法法院或类似法院适用习惯法,这与世界上其他大陆相比,是独一无二的。因而,很有必要对非洲习惯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非洲习惯法从时间上划分,大致可分为前殖民时期、殖民时期和独立以后三大时期,但从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来说,非洲习惯法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弗兰西斯・斯奈尔和西蒙・罗伯茨等人认为非洲习惯法是近代的产物,“非洲习惯法”这一概念是殖民时期的一种创造而不是前殖民主义的产物。在欧洲殖民者侵占非洲后,将殖民者国家的法律,移植到非洲,为了与非洲本土法相区别,便将其称做“非洲习惯法”。笔者认为,非洲大陆并没有一种统一的习惯法,而且在一国之内也不只有一种习惯法。非洲习惯法是非洲大陆各民族、各部落习惯法的统称。它们都源于非洲本土习惯,彼此之间也有许多相似之处,故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非洲习惯法系。非洲习惯法的内容很丰富,除对商法几乎未作规定外,在家庭法、继承法和土地租赁法等领域能自成体系,而且在其他方面也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广泛地存在:现代非洲国家都接受刑法应当成文化的原则,在一些国家尽管刑事习惯法被废除,民事制裁仍保留。非洲国家一般认可五种形式的`婚姻:根据婚姻法或条例结婚的婚姻、根据地方习惯法结婚的婚姻、根据穆斯林法结婚的婚姻、根据印度教法结婚的婚姻、根据基督教规结婚的婚姻。目前非洲国家很难以单一的婚姻制度取代各种不同的婚姻制度,因而婚姻习惯法成为非洲习惯法的主要内容。非洲习惯法特色之一是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比较多。主要有关于监护权、纹身和割礼等规定。继承法与婚姻法密切相关,但继承方式的确定不只取决于婚姻的种类,而与生活方式和死者的遗愿也相关。许多非洲国家现存的继承法适合各种特殊情况。习惯法和一般法在关于土地所有和转让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法律冲突严重。非洲习惯法认为土地是公有的,不承认土地买卖,只允许土地租赁,因而习惯法中的土地法主要是关于土地租赁的内容。习惯法中的合同法也包括某些对价因素。习惯法中有一些特别的或简易的合同形式,如婚姻合同、借贷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原则也强调诚实、平等、公平。
非洲习惯法的效力是指非洲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即它在什么样的效力范围内生效。在殖民时期,欧洲殖民当局以成文立法形式对习惯法的适用加以规定。这些规定大致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规定,法院对审理非洲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案有义务适用习惯法;第二类规定,上级法院在审理当事人是非洲人的案件中接受习惯法原则的指导;第三类规定,审理当事人是非洲人的案件,法院可自由选择适用习惯法。
非洲习惯法的效力也可分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效力。对非洲习惯法的时间效力,欧洲殖民政府一般未作规定。非洲国家独立后,大多通过立法形式,“认可”习惯法。对非洲习惯法的对人效力,欧洲殖民政府无一例外地规定,一般只适用“非洲人”或“土著人”。独立后的非洲国家则不再以是否“非洲人”来确定习惯法的对人效力,一般依据该人所属部落或民族确定适用那种习惯法。至于非洲习惯法的空间效力,殖民政府规定得比较笼统,大多规定非洲人法院“管辖这一地区盛行的习惯法”。非洲习惯法不完全是属人法,也是属地法。非洲国家独立后一般以某一地区占主导地位的部落或民族法作为该地区的习惯法。非洲习惯法不是简单地由习惯“自然地”上升为习惯法,而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形式才可实现。一般一种习惯是否成为有效的习惯法必须具备三个要素:由一定的机构或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物提出立法建议;在公众大会上公议,得到大众认可;由当地具有最高权威的公共机构宣布违者重罚。由于非洲习惯法的立法主体不同,立法形式也就不同。大致说来,非洲习惯法的立法形式有六种,即酋长立法、酋长会议立法、长老会议立法、团体立法、公众大会立法和法官立法。殖民政权建立以后,通过法院判决修改习惯法的情况则很普遍。
一些学者认为,非洲习惯法程序的实质是仲裁,非洲习惯法不存在诉讼程序。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他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非洲有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分,非洲法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审判违犯公法行为的程序具有诉讼法的特性,在处理违犯私法的行为时,却既有仲裁特性又有诉讼法特性。尽管象其他法律体系一样,非洲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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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非洲习惯法初探下
非洲习惯法初探(下)
四、非洲习惯法的司法程序
一些学者认为,非洲习惯法程序的实质是仲裁,非洲习惯法不存在诉讼程序。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他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即非洲有着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分,非洲法中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审判违犯公法行为的程序具有诉讼法的特性,在处理违犯私法的行为时,却既有仲裁特性又有诉讼法特性。德利伯格认为:“在公法的实施中,首领或任何其他的法律上的权威,被当作法官,并作出合适的裁决,但对于私法案件的审理与其说是审判,还不如说是仲裁。” 这种观点尽管没有否认非洲习惯法的司法程序,但他严格地以公法和私法来划分私法和仲裁,也有不妥之处。实际上,在非洲习惯法语境中并没有明确的“仲裁”一词,其意义并不明确。像其他法律体系一样,非洲法的首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平衡,但其司法程序并非主要是由仲裁组成的。也就是说,非洲人虽没有严格区分仲裁与诉讼,但他们确实存在解决争议的司法程序。习惯法司法程序中的主要步骤是: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方式很多,取决于被指控的罪行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以及社会是否有国王或酋长。在一个君主制或者酋长制的社会里,所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事情,即“犯罪”行为,都必须上报给国王或酋长,或者上报给国王或酋长所指定的人或机关。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责任把罪犯缉拿归案,而任何人放纵犯人都会受到谴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平衡,而社会平衡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除了社会成员应该逮捕罪犯的这种普遍责任外,还有许多政治组织、行政机构和军事机构等来行使各种各样的维持治安职能,包括强行将不驯服的罪犯带到国王或者酋长面前。像加纳的阿散蒂王国、南非的祖鲁王国等都有类似这样的机关。这些国家共同的特点是,有强有力的统治者(国王或酋长),有秩序井然的有规则的法庭体系,有专门的法官和法庭勤务员。对重要的审判还要事先公布审判日期,欢迎公众参加旁听。常备军的成员在和平时期往往被雇用担任这些职务。
一些社团组织也有权履行司法职能。这些组织如尼日利亚约鲁巴人的奥博尼(Oyboni)和塞拉利昂的博罗(Poro)等组织在某些事物中可主持正义。因为这些社团组织由当地大部分有影响的要人组成,而且与统治王朝关系紧密。
有国王或酋长的非洲社会的法庭同样审理民事纠纷。民事争议中的受害方可以向一位中立的长者投诉。但是有两种案件,长者可能拒绝处理:一是问题太细微,不须长者处理;二是问题太复杂,长者处理只会把事情闹大。
两个家长或村长之间的'争端,第一步是找另一个头领进行投诉。如果双方同意他审理案件,他就会着手处理投诉。但是如果双方争论者想要向酋长或最高酋长报告,当地酋长有责任向最高酋长或国王汇报情况。
无酋长社会的司法和行政组织比较起来则非常不正规也没有制度化,但也有一些非常明确的司法程序。尼日利亚东部的伊波族和东部非洲的坎巴族和乌涂族是这类非洲社会典型。在这种社会尽管没有专门的由司法官员组成的固定裁判团,长老会是社会秩序的最终保证者和公共财富的维护者。在坎巴族,处理诸如谋杀犯、惯犯和令人震惊的道德败坏行为的罪犯(比如乱伦),需组成“长老会”来审判。
归纳起来,无酋长社会的起诉方式有7种:(1)争论双方首先召集一些人为他们调解解决争端。如果他们对调解不满意,可以将案件送交长者仲裁。(2)起诉方可以在村子里来回击鼓,声明他有冤情请求长老调查裁决。(3)起诉一方也可以直接去见长者,要求状告一方。(4)起诉一方也可以向某些解决纠纷的职业组织请求裁决。一般是重大疑难案件采用这种程序。(5)另一个非常神圣的程序是“长矛程序”。起诉者如果要状告某人,就将一把“神圣之矛”放在被告的房子外面,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就放在他父母的房子外。在伊波人眼里,这相当于把黑色魔法或者毒药附着于被告或者他的父母。这样就迫使长老们立即采取行动,听审双方争执,及时予以裁决,以避免冲突升级。(6)一些不急迫的案件,起诉方也可以自由选择机会起诉。这种起诉方式选择在葬礼、婚礼或其他重大聚会上。(7)特别的起诉方式。以上六种方式只适用原告有明确的被告的案件。当被告还不知道,又没有正规的警察或者侦查机构,原告只能采取一种特别的方式。即原告先向神控告,借助神来确定被告。
(二)审判
1?审判模式非洲的审判方式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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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习惯法解释及造句
1、如果你坚持要搜查我的包,我将保留向法院申请获得习惯法规定的人身保护权。
2、这个文件,即威斯敏斯特条款,为接下来几个世纪的英国习惯法奠定了基础。
3、在一些国家,商人和制造商最终利用其政治影响力,把他们的习惯法制度上升为国家实施法。
4、这些听证会的举行促进了一个新的文件的起草,这个文件提议彻底改革习惯法来给予自由人的权利更多的保护。
5、有的律师把没有道理的东西引进了习惯法;同样,许多教师把荒唐可笑的东西引进了礼貌之中。
6、中国也是这两个广泛受批准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两个条约反对强行遣返的主要条款反映了国际习惯法的通用准则。
7、《宣言》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如今已成为一部习惯法。《宣言》确立的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成为法定惯例。
8、在司法体制方面,美国基本沿袭英国习惯法,因此与其他民主体制的`差异较小。
9、对此习惯法更进一步的支持来自某些与善邻原则相一致的条约。
10、刑事检控工作由律政司根据沿用已久的习惯法原则,自行处理,不受任何干预。
11、许多未婚同居多年的情侣,可能认为没必要立遗嘱,因为他们是习惯法认可的夫妻。
12、农民在斗争中先是依托古法即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多次失败后转而诉诸基督教神法。
13、如果任何一个人在他们已经与同一个人生活许多年的情况下可视为已婚,难道是习惯法婚姻拿走了婚姻的部分法律内容吗?
14、这个理念在很久以前就出现在英国习惯法中,用于清楚地规定教师对学生的责任。
15、为了表明一项习惯演变成习惯法,两个因素必须具备:一个是行为上的、一个是心理上的。
16、这种情况下,调整基层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除了国家法外,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发挥着现实的作用。
17、习惯法是人类最早、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法,也是具有深刻现实影响的法。
18、一是对涉及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的有关著作和文章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分析主要理论观点。
19、受到无理拘留的一方需根据习惯法向法院要求人身保护。
20、这种表述逻辑可能对习惯法研究的理路回归更具有学理意义。
21、还有两个习惯法假日:耶稣受难节和圣诞节前夕。
22、此外,我们又邀请其他采用习惯法的司法地区的法官加入我们的合议庭,这个合议庭由五个法官组成。香港这项安排是世界独一无二的。
23、适用于地方法院的法律显然是当地习惯法。
24、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的研究,不应仅限于重拾与简单描述,应着眼于从价值、发展和基本路径等方面的提升。
25、最后,司法权部分,按照共和国对战前美国习惯法的调整,由法院和法官掌握。
篇5:非洲习惯法初探上
非洲习惯法初探(上)
现代非洲在法律方面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各国仍普遍适用习惯法,不少国家还保留或成立专门的习惯法法院或类似法院适用习惯法,这与世界上其他大陆相比,是独一无二的。因而,很有必要对非洲习惯法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国外学者一般认为,对非洲习惯法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始自20世纪50、60年代,是英国非洲法学家阿洛特(Allott)首先提出并推动非洲习惯法研究。 其实,非洲人(例如加纳的桑巴、博茨瓦纳的马塞茨)早就对当地习惯法作了一些记录。 欧洲的探险者特别是一些人类学家和牧师也对非洲习惯法有过研究。
非洲习惯法从时间上划分,大致可分为前殖民时期、殖民时期和独立以后三大时期。但从其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来说,非洲习惯法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本文限于篇幅,对非洲不同时期的习惯法不详加区别,主要探讨非洲习惯法的概念、主要内容、适用范围、立法形式、司法程序以及习惯法的现代化等问题,以就正于前辈和同仁。
一、非洲习惯法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非洲习惯法的概念
欧洲传教士对非洲习惯法记载得较早较多,他们把非洲本土习惯法仅看成“异端邪说”,并认为他们的职责便是以基督教文化消灭非洲本土习惯法并制定更高级的法律。他们认为非洲习惯法是非理性的图腾崇拜,有害于基督教,也违背“社会公共秩序”,而应废除,代之以西方的法律、习惯和伦理道德标准。这类观点反映了殖民初期欧洲人对非洲法文化的普遍看法。这既是一种偏见,也是一种无知。
殖民初期的欧洲殖民当局对非洲习惯法的`态度同传教士截然相反,自吹一套“推崇当地风俗”理论。例如英国任命的加纳第一任总督乔治・麦克里恩在审理案件时要求英国人尊重非洲习惯法,他告诫在加纳的英国人“阻碍旅行家和阻碍贸易-按当地的说法就是‘封闭道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而英国法院如果要管辖非洲人,则必须依据加纳统治者的授权,才可行使。
欧洲一些学者认为,形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殖民当局“对非洲风俗规则的通常不精确理解”以及执法中的“偏差”所致。 笔者认为欧洲殖民者在殖民初期“尊重”非洲习惯法,没有将欧洲法强加给非洲人,没有强制移植宗主国法律,是由于这一时期欧洲殖民者在非洲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所决定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他们与非洲土著人力量相比处于劣势,其势力仅限于非洲沿海;第二,欧洲殖民者最初的主要力量放在对美洲和亚洲的争夺上,非洲只是掠夺其他地区的中转站;第三,欧洲殖民者在15世纪侵入非洲后,在非洲从事长达400多年的奴隶买卖,他们只把非洲当作一个奴隶的买方市场,而根本没把非洲人当作“人”来考虑,也就让非洲人继续沿用本土习惯法。
欧洲人类学者对非洲习惯法的研究也作出过很大的贡献。他们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对非洲习惯法进行调查整理,但对非洲习惯法的认识很不一样。有的发现“在非洲部落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是理性而是神明。对部落进行神明审判是公正的,而理性审判却是不公正的”。 有的认为非洲社会极少或没有法律。有的认为习俗就是法,法与习惯没有区别。因而,他们在谈论非洲习惯法时,常常将法与习惯连用,使用“非洲法与习惯”或“非洲习惯与法”等概念。其实,习惯与习惯法是不同性质的概念。比如,舞蹈和支付聘礼是结婚中最常见的仪式,但二者却具有完全不同的效力。跳舞作为一种习惯,虽常常可见,但婚姻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举行了跳舞仪式来判断。聘礼则不同。在非洲人观念中,如果没有支付聘礼,只举行了其他仪式,则这种婚姻是无强制拘束力的。
有的学者则对非洲习惯法的评价很高。例如洛维(R.H.Lowie)博士认为“非洲的原始审判达到了它的最高发展阶段”。 这些学者利用比较的方法,将非洲习惯法与现代欧洲法进行比较,认为尽管非洲法的渊源和类型与现代欧洲法律体系有差别,但是它完全适用非洲的社会环境和经济背景,并始终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展,也符合现代的法治思想和精神。而且非洲习惯法与现代欧洲的司法制度相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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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尼日利亚属于哪个洲
尼日利亚的基本概况
尼日利亚是非洲第一人口大国,总人口2.01亿,占非洲总人口的16%,同时也是非洲第一大经济体、非洲能源资源大国,现已探明76种矿产中有34种具备商业开采价值。尼日利亚政局基本保持稳定,自实行民选政治以来社会发展总体平稳。
篇7:尼日利亚口岸通关介绍
尼日利亚口岸通关介绍
中国招生考试在线尼日利亚是目前世界上少有的进口程序和手续最为繁杂的国家之一。由于我国内许多厂商不太了解尼的有关进口手续,常常造成商检、运输、清关时间过长,延误交货期,费用加大,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使我国内企业了解尼有关进口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扩大对尼出口,下面简要介绍有关尼现行进口程序和手续。
进口手续及注意事项
1.首先,所有拟进口货物到尼的进口商必须通过在尼的任何一家银行申请填制“M”表格,无论其交易金额大小或有无实际支付发生;
2.进口货物上须注明产品名称、产地、规格、制造日期、批号或货号以及生产标准(如:BS、DIN、ISO、IEC、NIS等);
3.如果是食品饮料类产品、药品、化学品,包装上还应注有效期或货架寿命及其成分。在装船前检验时,其货架寿命不得过半;
4.家用电器(如日光灯、灯泡、电熨斗、电水壶等)须有安全使用性能说明,电源线要注有额定功率;
5.电子产品和设备等产品的包装上应有文字注意事项和操作说明,不可仅有图标说明;同时还需有安全说明和标记。还需附有质量保证书和6个月以上的保修期;
6.微机及其硬软件必须符合标准;
7.植物产品和原料,无论是用于种植,消费,还是工业生产,必须附有出口国的卫生检疫证书,证明该产品业已检验、无病虫害、符合国际有关公约;
8.所有工业产品包括其另配件需有商标牌名和制造商名,并要经尼日利亚标准局依法检验;
9.所提供的数据如与实际不符或有意弄虚作假,会延误清关交货期或没收货物;此外,进口货物上除其他语言外,必须有英文标记和说明,否则予以没收;
10.收货人及其地址不详或过期产品,将被没收销毁;
11.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附有以下单据及文件:最终发票和价值产地证书,该发票和证书上除了包括原形式发票上的内容外,还必须包含“M”表号码、货物规格品名等以及具体抵达港、船名、装运证明及日期、产地、出口国等有关内容;装箱单、提单、承运人证明、保险单;制造商提供的生产标准证明。
“M”表的申填和装船前的商检
1.尼日利亚规定,自9月1日起,除个人物品、二手汽车、易腐品、遗体、疫苗、酵母、报刊杂志等物品外,对所有进口货物在出口地实施法定装船前检验。二手汽车和易腐品虽免验,但仍须填制“M”表;
2.进口商可在任何一家授权的`商业银行申填“M”表。该授权行负责将填制好的“M”表转交给指定的驻尼商检代理处;
3.所有移交给商检公司的“M”表和其他跟单上视是否需经银行汇付外汇须分别注明“VALID FOR FOREX”(可申请外汇)或“NOT VALID FOR FOREX”(不可申请外汇)的字样;
4.“M”表和形式发票上应有所进口货物的说明及其规格等内容;
5.“M”表一式6份,其中3分交给实施装船前检验的商检代理,进口商开户行、尼日利亚海关和尼国家海运局各1份;
6.“M”表可直接向海外商检代理、尼驻外使领馆、国内银行、尼银行海外 分支机构等部门索取;
7.在国外填制的“M”表(不可申请外汇)应通过指定的海外商检代理行转递给在尼的授权或进口商的开户银行;
8.除规定免验的商品和财政部要求免验的商品外,其余所有进口物品一律须有商检报告。
出口商的义务
1.货物出口商(即:与尼商有进出口合同关系的)应负责联系驻在国授权的商检代理公司,对货物实施商检。至少要在要求商检日期的3天前(工作日)通知商检代理公司;
2.出口商应为商检提供必要的安排和协助,费用自负。如果商检公司到场,货没备好或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
3.出口商应向商检代理提供装箱单、最终发票极其他所需文件单据。
进口商的义务
1.商检完毕后,进口商应通知出口商在72小时内向商检代理提交最终商业发票,以便出具商检报告;
2.进口商不可过量申报货物,否则将会受到惩处。
关税缴纳与清关
1.进口商的开户行或受理其“M”表的银行应按商检报告上的金额负责向其委托人出具银行汇票或支票,再由该进口商向指定授权银行交付;
2.所有进口货物必须随有标明商检证书号码的最终发票、装箱单、相关运输文件以及制造厂商出具的出厂检验分析报告;
3.提单和货物清单上都需注明商检证书号码;
4.有关商检公司应在出口商提供的发票上加注防伪标记。发票上除注有商检证号外还应有货物价值,证明该批货物已进行过商检;
5.经周边国家进口的货物同样须商检;
6.进口商缴纳进口综合服务管理费,金额为FOB价格的1%;进口货物的价值应按商检时尼中央银行对外公布的平均兑换率估算;
7.进口货物的关税也同样是按照出具商检证时尼中央银行的汇率平均值记征;
8.如果海关与驻外商检公司的关税估价不一致,海关应签发“C101”表通知商检公司;
9.关税和综合管理费的征收金额应完全按商检证书上的价值计征。如发现商检证书上的计价不准或有误,先按商检的估价缴税清关,但须授权银行出具保函。海关在征得财政部的同意后可估出差额部分,随后收取差额部分;
10.进口商向授权行缴纳关税并取得该银行出具的收款收据后,方可清关提货;
11.交纳关税的支票必须交到授权银行,交纳的收据上需注明报关单号码;
12.所有授权银行在港口内设有分支机构,以便收缴关税;
13.进口商如能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和程序,海关应在48小时内放行货物。
货物到岸复验
1.货运代理商应在货船抵达目的港之前向尼海关、目的港商检代理,必要时还要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提交所有货物清单;
2.到岸复验是由尼海关与口岸有关检验代理行共同执行。复验时,该货物进口商或其代理应到达现场。复验完毕后,其检验结果应由到场实施检验的有关机构共同签字,交由海关实施放行;
3.如果是涉及到货物标准或是食品、药品、动植物等货物,还需标准局、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局到现场参与检验;
4.所有进口货物目的港复验时,除有关检验机构视具体情况参与外,必须有海关在场;
5.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按以下程序解决:属货物价值的,由海关负责重新估价解决;涉及关税方面的,由关税税则技术委员会解决。
尼质量检验及监督机构
1.尼日利亚标准局―――负责抽样检验所进口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对制成品和原材料实施依法检验。为便于抽样检验,进口商应在检验前向标准局提供以下文件和单据:复验申请表;提单、装箱单、发票、价值产地证等文件的复印件;公司注册手续的复印件;进口人或其公司总经理的照片;进口商及其清关代理的联系地址和姓名;委托信;仓库地址;报关单复印件;签署的保证书,保证在没得到标准局的检测结果或放行通知前,不销售此批货物;在接到上述文件和资料并检验完毕后,标准局可签发货物暂时放行单。
2.植物检验检疫局―――进口植物首先应申领进口许可证,并取得出口国有关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明,植物检疫人员在接到上述文件并完成检验检疫后,应履行下列义务:如货物经检验无病虫害并符合有关进口要求,予以放行;如货物带有微量病虫害,先应必要的灭害处理,然后放行;如病虫害严重,立即封存销毁;如果货物有可能对尼农业构成危害,将货物运回出口国;如果货物属重要的农业食品放行前应经过封闭检疫处理。
3.国家食品药品检验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用品、瓶装水、化工等产品的进口审批和检验管理。
进口商在货物抵达检验前需向该局提交以下文件及拟进口货物的样品:填制好的进口报关单;在NAFDAC注册的证明;产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制造销售证明的原件;产品分析报告;其他有关资料证明,如已经银行向NAFDAC交纳处方费的证明、进口商的仓库地址、进口商保证此在货物未经NAFDAC检验合格适于人类使用前不予出售;牛奶、鱼类及水产品除须提供上述文件还需有产地国有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放射证明。药品须有(1)证明进口商本人是药剂师或雇用药剂师;(2)尼药剂师理事会出具的本年度注册及办公场所证明的复印件;(3)该药剂师本年度营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如果是化工产品,NAF-DAC应出具产品有效证明。
违反上述规定者,其货物将予以没收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篇8:尼日利亚习俗文化礼仪
风俗
尼日利亚人性格外向,爽快大方,待人真诚,热情好客,讲究礼貌,注重礼仪。在商业交往活动中,尼日利亚人见到外国客人,一般会主动打招呼,握手致意,热情问候对方:“近来好吗”、“身体好吗”、“工作好吗”、“家庭好吗”、“父母亲好吗”、“孩子们好吗”等。在施礼前,总习惯先用大拇指轻轻地弹一下对方的手掌再行握手礼。
而豪萨人相见亲密的好友时,表示亲热的方式不是握手,也不是拥抱,而是彼此用自己的右手使劲拍打对方的右手。豪萨人晚辈见长辈都要施礼问安,一般情况下,要双膝稍稍弯曲一下,向前躬一下身子。豪萨族的平民见酋长,必须先脱鞋走近酋长,然后跪下致礼问安,在酋长没下命令的情况下是不能随便站起来的。
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对男性客人多称为先生,熟悉者可称为朋友或兄弟,有的人对年长者或地位高的人称为爸爸;对于女性多称为夫人、女士或者小姐,有的人对于年长的女性或地位高的人称为妈妈。尼日利亚人等级观念分明,下级对上级多称职衔、学衔或者军衔。外国人称呼尼日利亚人,一般要在姓氏前冠以先生、小姐、夫人和头衔等尊称。
如果到尼日利亚人家中做客,应事先约定时间,选择主人方便的时间,并要按约准时抵达,届时主人会在家中恭候。未受到邀请,一般不可贸然到当地人家中。即使受到邀请,也不可随意乱走乱看,不可打听主人的工资收入或几个妻子等。因为尼日利亚实行“一夫多妻”制,以犹罗巴族人最为盛行。
当地男人,妻子越多,表明地位越崇高,越有声望。在那里,地产、房屋都不值钱,更没有什么银行可供人储蓄存款,最实在的财富便是妻子。犹罗巴的一位普通男人,都拥有10个妻子,如果有人告诉你他有50位妻子,那也不足为奇。当地曾经有一位名叫阿莱布卡的酋长,拥有的妻子多达400个。每一位新娘最低价钱约在700美元上下,购买新娘的钱,须由新郎交给新娘的家属,而新娘自己也可分得一部分。
最为奇怪的是,这里的女人都很热衷嫁给拥有多妻的男人,她们认为这是无上的光荣。在她们看来,如果“不幸”嫁给了一个妻子少的男人,那便是毕生的耻辱。
社交礼仪
商务礼俗,由于尼日利亚以前是英国的殖民地,受英国文化的影响明显,目前尼日利亚商务活动采用的文书图表大多采用的是英国模式。尼日利亚的贸易主要与英国为主,其他欧美国家也都有贸易往来。在尼日利亚拜访政府官员宜穿西装正装,访问商界人士则不必穿西装,但是宜打领带。拜会政府机关最好先预订约会,而访问商界则并非必要。尼日利亚人比中东商人要守时得多,守时可造好印象。在尼日利亚与政府、公营事业单位贸易时须找中介人,英文称之为Promotor。在尼日利亚不管职位高低,有要求给“红包”的习惯,所以对于这点要特别注意,并要对其有判断力。
风俗禁忌
尼日利亚人在施礼前,总习惯先用大拇指轻轻地弹一下对方的手掌再行握手礼。尼日利亚豪萨人对亲密的好友,表示亲热的方式不是握手,也不是拥抱,而是彼此用自己的右手使劲拍打对方的右手。尼日利亚豪萨人晚辈见长辈要施礼问安。一般情况下,要双膝稍稍弯曲一下,向前躬一下身子。平民见酋长,必须先脱鞋走近酋长,然后跪下致礼问安,在酋长没下命令的情况下是不能随便站起来的。
当地居民中有近半数人信奉伊斯兰教,34.5%信奉--教,12.3%信奉其他宗教。在谈话中应回避的一个话题就是宗教。
尼日利亚人在交谈中,从不盯视对方,也忌讳对方盯视自己,因为这是不尊重人的举止。他们忌讳左手传递东西或食物,认为左手下贱、肮脏,是不应该干干净的事情的,否则便是对人的挑畔和污辱。他们忌讳“13”,认为它是厄运和不吉祥的象征。尼日利亚伊博人对来访客人若迟迟不端出柯拉果,就是表示拒客,识相的客人就该赶紧告辞,免得发生不快。已婚妇女最忌讳吃鸡蛋,她们认为吃了鸡蛋就不会生育,因为它的外形似零(0),所以禁吃。尼日利亚伊萨人认为食指是不祥之物,无论谁用右手的食指指向自己,都是一种挑衅的举动;若是有人伸出手并张开五指对着自己,更是粗暴地侮辱人的手势,相当于辱骂祖宗。这些都是令人不能容忍的。尼日利亚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禁食猪肉和使用猪制品。
篇9:知识经济时代的习惯法问题
知识经济时代的习惯法问题
摘要:本文研究了三个问题:习惯法比成文法重要吗?习惯法的发展前途会怎样?习惯法的法律治理模式抵制“中国法制的自由化进程”吗?在知识经济时代,本文试图为“实证的自由主义”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寻求一种生机勃勃的、自生自发的、经验主义的存在方式。关键词:习惯法、成文法、实证的自由主义
引言
(一)知识经济时代的世界产业格局
,知识产权出口收入占美国全部出口收入的比例超过了50%.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出口额的增长速度也远远超过货物和服务出口额的增长速度。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已经在上个世纪率先迈入知识经济时代。
在知识经济时代,单纯依靠制造业已经赚不到多少钱。目前,按照世界产业利润链评估,约80%的工业产品利润集中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商标、专利许可上;10%在流通领域;10%在加工领域。知识产权的高回报率在信息、生物、材料等高科技产业尤为明显。例如,半导体芯片价格中,原料和能源的成本最多占3%,设备和设施的成本占5%,工人的工资占6%,其他绝大部分属于知识产权费用。而且,前两项成本中转移支付给上游知识产权人的份额也非常高。知识产权、规模、收益已经成为高技术企业生存的三大要件。其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它决定各国的核心竞争力,决定各国在世界产业链条上的上下游分布状态。
(二)国外回应知识经济发展需求的立法浪潮
西方发达国家最近十多年的立法重点已经完全转向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立法调整与创新活动,并已经形成西方现代法制史上仅次于宪政革命时代的第二大立法浪潮。这种立法活动主要有两大特点:
1、出现两种立法模式
这两大立法模式是:以美国、英国为主的判例法国家在渐进地推动立法活动;以法国、日本为主的罗马法国家,以及部分判例法国家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典》、《知识产权基本法》在总括性地开展立法运动。前一模式下,相关的法案、立法细致而繁杂。例如,以后,美国国会与专利有关的'新法案至少有30部。后一模式下,相关国家已经在《宪法》、《民法》、《刑法》之外颁布了本国第四大基本法-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大法。例如,法国1992年颁布了《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西班牙颁布了《西班牙知识产权法》,菲律宾19颁布了《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日本后来居上,于推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并成立了日本首相任局长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局”。为了在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梦想,日本在20还成立了首相任局长的“日本生物技术战略局”。随后,日本在颁布了知识经济时代的根本大法-《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为了协调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欧盟私法发展奠定基本方向,欧盟在也颁布了大法典性质的《欧盟知识产权指令》。
2、出现两大立法方向
在知识产权领域,传统的立法活动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的确认、登记、保护等活动。随着一些新的知识产权类型不断涌现,西方国家在该传统方向上的立法活动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但是,最近十几年,另一新出现的立法方向正日渐突出。在该方向上,相关立法主要用于影响知识产权的流转与权利的正当行使。在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后一方向上的立法活动都极为活跃。例如,1995年3月至9月,美国国会审议了6部限制医疗方法专利权的法案。最近几年,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在内,美国国会至少审议了8部试图限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新法案。
当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西方发达国家也试图用行政命令等措施迅速推出应对之策。例如,美国总统要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在再增加900名专利审查员,还提议从财年开始,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收入不得被挪用到联邦的其他用途上,应当全部由该局自行处理。日本政府则要求日本特许厅在今后5年中每年新聘100名专利审查员,并与他们签订最长可达的劳动协议。
(三)中国振兴知识产权事业的紧迫性
[1] [2] [3]
篇10:浅析西夏的民族习惯法的论文
浅析西夏的民族习惯法的论文
在党项原始部落与外族发生冲突时极重复仇,而解决部落内部纠纷时则注重调解,党项人“质直而上义”、“强梗尚气、重然诺”,因此,盟誓在党项人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强的约束力,甚至在西夏颁布实施了成文法典之后,誓言仍然被党项族人视为最为神圣的事情。出现于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以及《番汉合时掌中珠》的“大人”,具有调解部族内部冲突的“和断官”身份,“大人”在西夏文献中是对政府机构长官的统称,该词来自于阿尔泰语系,说明党项族与周边契丹等阿尔泰语系民族文化的接触与融合。
一、复仇与盟誓
党项兴起之初,是以部落形式聚族而居,部落内部具有极强的凝聚力,在党项部落内部,“凡有所得,虽覃食豆羹不以自私,必召其朋友,朋友之间有无相共,有余即以与人,无即以取诸人,亦不少以属意。百解之栗、数千百绪之钱,可一语而致具也。岁时往来,以相劳问,少长相坐,以齿不以爵,献寿拜舞,上下之情怡然相欢”。是为党项原始部落遗风,其俗“传愈久则俗愈定”。但是党项部落对外族却不愿来往,如遇冲突,极重复仇。《旧唐书·党项传》党项“尤重复仇,若仇人未得,必蓬头垢面,跳足蔬食,要斩仇人而后复常”。辽史·西夏夕也记载,西夏习俗“喜报仇,力小不能复仇者,集壮妇,烹以牛羊,具酒食,趋仇家,焚其庐舍。俗曰敌女兵不祥,辄避去”。这种部落与部落之间的对抗形式,称之为血亲复·当时又称之为“酬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四十四记载:“羌人俗重酬报。”《西事》卷八记载:夏俗以不报仇为耻,德明与回鹊世仇,愤其兵数败,遣张浦将精兵骑二万攻甘表现了党项民族强烈的复仇心理。党项人一般不杀俘虏,“军士碱耳鼻随还者百人”。但是多杀羌人的宋将捕获之后,则“探其心肝而食之”,曰:“此人(指宋将高永年)夺我国,使吾漂落无处所,不可不杀也。”或“漆其头颅为饮酒器”,党项人将仇人的头颅——“镯骸为饮酒器经常用于盟誓会上。《金史·西夏传》记载:党项人“风气广莫,民俗强梗尚气,重宾敢战斗”,极重报仇,血亲复仇以及与外族的争战不息。
党项人尚武好战,喜复仇,以不报仇为耻,而且在复仇中有“敌女兵不祥”的记载,曾巩平集卷二十《赵保吉传》也记载,西夏“俗喜复仇,然有凶丧者,未复,负甲叶以为记,不能壕集邻族妇人,烹牛羊,具酒食,而趋仇家,纵火焚之,其经女兵者,家不昌,故深恶焉”夏女兵曾巩《隆平集·西夏传》注释为“麻魁”,乃西夏语的音译,妇女参加血亲复仇,甚加对外战争,这也反映出党项民族全民皆兵、尚武好斗的特点。
在党项族内部解决血亲复仇的方法称作“和断”,是为党项族内部约定俗成的`民族习惯法,本俗法又称“蕃法”、“羌法”。“和断”就是使双方和好解仇,和解的条件双方协商,争斗中伤对受害方赔偿,偿命金分为以钱偿命或以羊马赎死罪两种,宋称之为“骨价”。《辽史·西夏》记载:“杀人者,纳命价钱百二十千。”记载:“昔,羌杀中国人,如羌羊马赎死罪。”当时宋朝汉人杀死羌人,也要依蕃俗进行赔偿,宋绍熙五年(1194年),宋兵杀死羌人闷笆”,宋方害怕生事,故赔“骨价”三千三百绪。当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则双方禾解仇后,双方举行盟誓。“仇解,用鸡猪犬血和酒,贮于镯骸中饮之,乃誓曰:‘若复报仇,谷麦3男女秃癫,六畜死,蛇人帐。”’诸酋共饮之。
“盟誓”在“质直而上义”、“强梗尚气、重然诺”的党项人中也尤为盛行。党项人将盟誓用于仇解、联盟、议和,甚至将誓言写人国书—誓表、誓诏。《隋书·党项传》记载党项人“三年一聚会,杀牛羊以祭天”。党项人的盟誓有赌咒发誓、部落联盟、国家之间的誓表、誓诏等类型。在“无法令,各为生业”的党项氏族社会,赌咒发誓成为人们相互约束其行为的最有效手段,结怨双方和解后,便要举行盟誓仪式,并要互表忠诚,信誓旦旦,献血为盟。党项各部落之间的联盟,也主要通过盟会实行,党项拓拔部常常处于盟主地位。元昊“每举兵,必率部长与猎,有获,则下马环坐饮,割鲜而食,各问所长,择取所长”。这种军事会盟“环坐饮”是部落会盟的雏形,并且要举行盟誓仪式,如元昊谋攻延,“悉会诸族豪酋于贺兰山坡与之盟,各刺臂血和酒,置镯骸中共饮之”。西夏政权也利用盟誓确保与周边强国的和平局势。西夏立国后,对宋、辽、金采取俯首称臣的策略,表和诏是君臣两国之间的国书,西夏常常向宋、辽、金进誓表,以示臣服,宋、辽、金也下誓诏承认西夏的藩属地位。
盟誓是党项社会原始遗风的保留和发展,即使在西夏法制逐渐健全的时期,也需要以精神上的约束力制约人们的行为,因此,盟誓作为约束人们思想、道德、行为的规范仍然起着作用。从西夏中后期“已结腹心同乳水,彼此发誓比命贵”的谚语可见,在党项人的心目中,“发誓”是人们生活中最为神圣的事。
二、大人与和断官
西夏立国后,加速了立法进程,西夏法律在大量吸收唐宋律的前提下,又保留了许多民族习惯法的内容,这也成为西夏法典在接受唐宋律时有所创新和改变的原因。党项早期氏族部落社会时期,无法令赋役,发生争端时,诉诸于和断官,以断曲直,杀人者只需纳命价,“蕃族有和断官,择气直舌辩者为之,以听讼之曲直。杀人者纳命价百二十千”“和断官”与“陪命价”体现出民族习惯法在西夏党项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及西夏语汉语双解词典《番汉合时掌中珠》中出现的“大人”则具有和断官的身份。这个“大人”的身份,据聂鸿音先生考证是党项族继承阿尔泰文化中的“大”而来的,也说明党项族与周边其他民族之间的接触与融合。
西夏语、汉语双解词典《番汉合时掌中珠》有“大人指挥”、“大人噎怒”等文字,而这一独立使用的“大”西夏语读若“魁”,在西夏文献中用作统称政府机构的正副长官,《天盛律令》卷十记载:“诸司大人、承旨、监军、习判等高低,当依所定派遣,不许超遣。”“大人”最初曾经是北方少数民族社会组织的核心,首见于匈奴。《后汉书·南匈奴传》载,光武帝建武二十四年(48年),“八部大人共议立比为呼韩邪单于”,此处大人为部落酋长,基本上是同时代的乌桓、鲜卑也有同样性质的首领。此后,氏族大人制度在中国北方的阿尔泰系民族中存续了上千年。古代北方民族乌桓部落“大人”同样具有原始社会遗风的特点:大人由选举产生,被选的条件是“有勇健能理决斗讼者”,“无世业相继”。大人的主要职责是,平时管理氏族部落成员间的纠纷,“若相贼杀者,令部落自相报(报复),不止,诣大人告之,听出马牛羊以赎死”。战时则率领氏族部落的骑兵,组织和指挥战斗。这些特点在西夏时代仍然有不同程度的保留,聂鸿音研究员分析认为,党项是从同时代的阿尔泰系民族契丹人处学习到“大人”这个词。
党项在使用“大”这一词时,各层统治者始终保留着原始部落酋长的某些成分。西夏“大人”最重要的日常职责之一是处理氏族部落成员间的纠纷,《番汉合时掌中珠》关于“大人”的文字正是关于告状和断案的记载。如《番汉合时掌中珠》中记载的一则典型案例,有一个西夏人,“恃强凌弱”,打伤了人,被官府抓捕,关进大牢,在人证物证面前,拒不认罪,甚至严刑拷打也不招供。后来,审判官(大人)向他讲解《孝经》的道理,“大人指挥:愚蒙小人,听我之言。孝经中说,父母发身,不敢毁伤也。如此打拷,心不思惟,可谓孝乎?”之后,案犯领受了《孝经》的道理,说道:“我乃愚人,不晓世事,心下思惟,我闻此言,罪在我身。谋智清人,此后不为。”于是案犯“伏罪人状,立便断止”。
在西夏国家法典《天盛律令》中规定作为政府最高权力机构的“中书”设有六个“大”——智足、业全、以观、习能、副、同,“枢密”也设有六个“大”——南柱、北座、西摄、东拒、副、名人,以下诸司所设的“大”为二至四个不等。这说明到西夏法典颁布的12世纪中叶,西夏国家的封建化已经基本完成,但在当时政府组织中仍然保留着原始氏族制度的某些遗迹。
三、西夏法典中关于“和解”与“赔命价”的规定
党项民族喜复仇,崇尚武力,但是在部族内部发生纠纷时,往往采取调解手段,即使到了西夏中后期,带有党项民族习惯法特征的“和解”原则在西夏法典中仍有明确规定。例如,西夏法典对于盗窃犯罪规定,若该犯在盗窃后1个月以内,心中反悔,自首请求解罪时,上报司法部门议合,将所盗之物全部归还物主,并且还催促同伙将赃物全部归还物主时,罪当全部解除;若仅归还部分赃物,则依偿还多少依次减罪;若超出日期,则不须解罪减半,当依盗窃法判罪。并规定盗窃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赃物如数归还物主而议合后,不准他人再报案。
西夏法典有大量条文规定了官员犯罪量刑时“有官罚马”《天盛律令》存在有关“以马赎罪”的规定,《天盛律令》卷十四“误殴打争门”规定:“诸有官无官人往共戏,彼此无心失误,致瞎目、折手足、折牙齿、裂唇、豁鼻等时,予之牛羊二,庶人十三杖,有官罚马一。”随后又规定:若足、手、目、耳、鼻毁伤严重时,当予之绢马。若足、手、目、耳、鼻毁伤其一以上,当予之扎牛二。《天盛律令》卷十四“误殴打争门”中涉及的“殴议贵”、“戏伤杀人”、“诬告反坐”、“殴人折跌支体瞎目”、“保辜”、“良贱相殴”等都是当时中原法典的一些基本律条,见于《唐律疏议》卷二十一至卷二十三,但是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的相关规定并非简单复制唐宋法律条文,而是在中原法律的基础上重新调整,内容比中原法律更为详尽,且增加了以牛、羊等实物赔偿人肢体伤残的规定,这更进一步印证了西夏法律中保留着党项原始氏族社会习惯法的遗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