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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测绘成果三维可视化的关键技术与方法探讨
测绘成果三维可视化的关键技术与方法探讨
以信息化测绘发展需求为背景,探讨通过集成多源、多尺度、多类型的海量测绘成果数据,基于ArcGIS平台构建虚拟地理环境三维可视化系统的'关键技术.通过针对各类测绘成果的数据组织、空间坐标动态转换精度、多尺度场景的平滑过渡阀值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使用ArcEngine和.net工具开发了JxGlobe系统,实现了全球背景下从全省宏观尺度虚拟地形环境到城市微观尺度三维景观的无缝实时漫游,以此验证了这些技术方法在测绘成果三维可视化中的切实有效.
作 者:廖明 赵珍珍 何忠焕 潘媛芳 LIAO Ming ZHAO Zhen-zhen HE Zhong-huan PAN Yuan-fang 作者单位:廖明,赵珍珍,何忠焕,LIAO Ming,ZHAO Zhen-zhen,HE Zhong-huan(江西省测绘局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江西,南昌,330046)潘媛芳,PAN Yuan-fang(江西省第二测绘院,江西,南昌,330046)
刊 名:厦门理工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 TECHNOLOGY 年,卷(期): 17(3) 分类号:P283 TP79 关键词:测绘成果 虚拟地理环境 三维可视化 数字区域 数字城市篇2:活断层探测成果的三维可视化
活断层探测成果的三维可视化
城市地震活断层的探测应用了多个学科(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地质学、地震学、大地测量学、遥感等)中的多种不同方法,形成了类型、格式各异的三维地质空间的探测成果数据.文中以乌鲁木齐目标区为研究实例,提出了一套活断层探测成果的三维可视化方法,并综合显示在ArcGIS扩展模块3D Analyst提供的`三维空间交互环境中,为活断层探测成果的三维综合分析奠定了基础.
作 者:赵树贤 刘玉娟 ZHAO Shu-xian LIU Yu-juan 作者单位: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北京,100085 刊 名:地震地质 ISTIC PKU英文刊名:SEISMOLOGY AND GEOLOGY 年,卷(期): 29(4) 分类号:P208 关键词:活断层探测数据 断层建模 地理信息系统 三维分析篇3:三维地质建模与可视化方法研究
三维地质建模与可视化方法研究
设计了超体元实体模型、断层数学模型及褶皱几何模型, 以表达复杂地质构造的空间几何形态; 建立了面向应用的三维地质建模的'体系结构, 提出以空间数据处理为基础、以实体建模技术为核心、以模型应用为目的的设计理念, 丰富和发展了三维地质建模的理论与方法. 根据这一理论方法, 提出基于特征的驾驭式可视化设计思路, 通过将数据库、图形库、知识库与三维动态模拟的系统集成, 直观、形象、准确地把握空间地质数据的局部特征与整体构架.
作 者:武强 徐华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资源与地球科学系,北京,100083 刊 名:中国科学D辑 ISTIC PKU英文刊名:SCIENCE IN CHINA SERIES D:EARTH SCIENCES 年,卷(期): 34(1) 分类号:P5 关键词:三维地质建模 空间几何模型 体系结构 可视化篇4:基于WebGIS的房产测绘信息三维可视化研究
基于WebGIS的房产测绘信息三维可视化研究
基于笔者房产测绘的工作经验,在WcbGIS技术基础上,提出了基于WebGIS房产测绘信息三维可视化的.相关发展方向和思路,论文首先分析了基于WebGIS的房产测绘信息化的概念,而后探讨了与之相关的关键技术,进而梳理了国内外房产测绘系统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需要研究的四个方向,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科技创新导报 英文刊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 “”(25) 分类号:P2 关键词:WebGIS 房产测绘 三堆 信息化篇5:三维真实感地形建模与可视化
三维真实感地形建模与可视化
研究了三维真实地形建模与可视化的整个流程,利用OpenGL通用图形程序接口实现了基于DEM数据与遥感影像的`三维地形的快速生成与仿真;并将三维地形生成技术应用到了天山公路三维地质灾害场景可视化中.详细阐述了以遥感影像作为地形纹理的处理方式与流程以及构建真实地形场景技术的方法和优化方案,提出了在实际应用中建立个性化三维地形系统的重要性.
作 者:郭珊 何政伟 GUO Shan HE Zhengwei 作者单位:郭珊,GUO Shan(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610059)何政伟,HE Zhengwei(首都师范大学,源环境与地理信息系统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37)
刊 名:地理空间信息 英文刊名:GEOSPATIAL INFORMATION 年,卷(期):2009 7(4) 分类号:P208 关键词:三维地形 DEM OpenGL 遥感影像篇6: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报告
一、对保密测绘成果的认识我单位自从接到《关于开展保密测绘成果检查的通知》后,大队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了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在会议上,大家谈了做好测绘成果保密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致认为开展此项工作,非常及时也非常正确,很利于以后我们开展各项工作。因为测绘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础。保密好成果资料,不仅是做到了图纸资料不丢失、不转借、不擅自扫描复印、低价转卖等现象。更重要的是把做好测绘成果的保密工作提高到事关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危的高度认识上去了。最后,要求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此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队质管办总工协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展开自检自查工作。
二、测绘成果管理程序
我单位对测绘成果、地形图的'管理程序是符合要求的,建立健全了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并把档案管理列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1、由测绘专业队提供的资料,首先按工程项目进行分类、编号,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认真验收,然后办理接交手续。
2、对于存放的档案资料,有专用柜、架进行排放,排放方法科学,便于查找。
3、地形图底图的保管,除底图需要修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要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等情况。
4、存放的胶片、照片、光盘等,有特制的密封盒,按编号顺序排放在防火柜内。
5、库房内设有防火和空气调节设施,温度、湿度符合规定要求。
6、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倒帐物相符。对于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要查明原因和保存依据。
7、保存档案有专门的库房并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8、单位上任何领导都无权批字直接把测绘资料和成果转借其它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一切手续方可。若有借阅、使用图纸和测绘资料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由大队领导、队总工签字同意后,方可到资料室(档案室)进行登记。登记时应说明图幅编号、资料编号和使用时间,并保证资料完整无缺。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到期必须按时归还。
9、借阅使用的单位及部门,必须对所借用的资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不得损坏或丢失,到期按时归还。一旦出现意外损坏丢失情况,当事人应讲清原因,并写出书面材料,而且要有其他人作证,然后逐级上报各部门处理。
总之,此项工作的开展,使我们大大提高了对测绘成果保密的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完善了对测绘成果的管理制度,将保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今后的资料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篇7: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做好在测绘中成果质量的管理工作,确保我所测绘成果产品质量符合各项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掌握和了解各项测量规范和技术规程,精通各项测绘手段,努力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
(二)严格遵守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不超越本单位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转、发包测绘项目,严格按时对资格证书进行年检,对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和完善。
(四)强化质检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审查制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岗位谁负责,质检员全程负责的双重管理办法,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必须即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五)严格工作程序,接受委托后,组成测量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拟定测绘方案,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外业生产,内业成果出来后,由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组互检后,提交给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确定成果符合要求,方可交付用户,最后移交资料室整理归档。以上程序,缺一不可,必须严格遵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六)加强测绘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价和压价,扰乱测绘市场,从而影响测绘成果质量。
二、生产作业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职责
1、分管生产的副所长任本单位生产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负责生产作业过程的管理,实施监控。
2 、作业组负责对测绘项目的生产和提供服务,必须按测绘规范操作,对各项生产和服务提供实施有效控制。
3 、质检小组负责最终检查和不合格品的.控制。
(二 ) 测绘工作程序
1 、受理测绘业务
2 、派件
由生产负责人派件给作业小组,下达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
3 接件
作业组长接件,并按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的要求组织生产和服务。
4 、测绘作业
测绘工作人员按测绘规范和公司制定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测绘作业;()由作业组长组织实地踏勘;根据项目管理表或技术设计书要求,组织作业,并填写相应的作业记,作业组长进行测绘成果核对(自查);
5 、作业组自查后由作业组之间互检。
测绘项目成果由测绘作业组之间互检后提交给质检检查小组。
6 、质检小组负责测绘成果的最终检查。
7 、编制技术总结。
8 、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
9 、归档
办公室及档案室对测绘成果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三、测绘质量奖惩管理
(一)、奖励
1、按时或提前完成项目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经济目标(指标),按年度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计奖。
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信息情报,新技术应用,改革创新等,并在定期内有显著经济效益、产品质量改进,均视效益情况给予奖励。
3、获得顾客好评或获奖的,给予奖励。
4、一贯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勤业敬业出全勤,出色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的,给予奖励。
5、其他对单位或社会有重大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惩罚
1、未能及时完成项目任务或年度经济目标(指标),按年度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扣奖或经济处罚。
2、因人为因素引起工作偏差,造成单位经济赔偿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总额的10%-20%处罚。无正当理由使工程明显推迟完成,扣除应得补贴的20%-30%。
3、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降级、撤职,直到开除处分,并予经济罚款。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指挥或借故无理取闹,影响生产、工作的,初者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经济罚款并行政处分。
(三)、考核
1、每个月进行定期考核,年终汇总考核。
2、考核结果公示一周,由办公室收集反馈意见。
3、重大奖罚经本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即时实施奖罚。
4、考核结果经所长批准后兑现。
篇8: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以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六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七条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准。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八条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测绘资质。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向社会开展测绘质量检验服务的,还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章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省测绘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接收本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明。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第十条应当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包括:
(一)等级以上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五)工程测量中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和地形图;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
(七)城市及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测绘成果资料;
(八)公开出版的地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接收测绘成果资料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市、县(市、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部门制定。
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应当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制度,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十四条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对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未经测绘成果主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章提供与利用
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经管理该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保密条件、委托设计开发单位资料和证明其使用目的、范围的有关材料;测绘单位申请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测绘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省外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除按第一款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地省级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证明函。
第十七条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受理申请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不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准予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所提供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密级、保密要求、著作权保护以及使用目的、范围等事项。
第十八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无偿提供的情况外,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应当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
前款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测绘成果开发利用规划,积极组织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编制以及公益性地图网站建设,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管理部门的意见。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管理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测绘成果的,应当利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者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
测绘管理部门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管理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第五章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明确规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手续,并配备具有相应的保守国家秘密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储存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库房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向单位、个人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进行脱密处理,按国家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
经批准使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由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向提供部门或者机构领取。
第二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经批准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测绘管理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八条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九条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交由所在地保密主管部门销毁,并报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如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面积;
(二)全省海岸线、主要河流长度;
(三)全省陆域、海域、耕地、森林、主要湖泊(水库)面积;
(四)全省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五)全省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和范围;
(六)冠以“浙江”、“全省”等字样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七)省测绘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
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同时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个人要求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
(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省测绘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汇交或者移交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
(二)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未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目录的;
(四)测绘成果的接收、保管部门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五)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不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的;
(六)在测绘成果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9:测绘成果保密承诺书
甲方:
乙方:
乙方承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对甲方秘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一条 秘密信息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第二条 乙方保密承诺
1. 乙方承诺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予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2. 乙方承诺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3. 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对方公司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之控制;
4.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秘密信息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特别是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任何第三方公布;
6.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保密承诺书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诺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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