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

时间: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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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本文共8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江燃”提供。

篇1: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上海市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NURS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主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护理工作者,以“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繁荣与发展上海的护理科学事业,促进护理专业出成果、出人才。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上海市静安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护理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外护理单位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护理学术期刊;

(三)大力普及推广护理科技知识;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技术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并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八)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创优活动,树立优良行风。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继续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会员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设会员、学生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具有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并已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

2、具有护理专业毕业证书,获得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或技师及以上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二项条件之一跨会申请本会会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

(二)学生会员 医学院校护理专业在读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或中专生。

(三)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医疗生产单位。

(四)荣誉会员 有较高学术影响力、对学会工作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护理专家。荣誉会员为永久性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三)荣誉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发给证书,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利

(六)单位会员权利:除享受上述(一)--(五)外,可优先获得参加地区性、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交流会名额。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学会各种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科普读物;

(七)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最长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 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评选护理科技进步奖、优秀论文;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生效方能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或常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单位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单位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单位被撤销之日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规设置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有两类:一类是单位会员的主体学科性质设置的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上海市护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另一类是按专门工作设置的工作委员会,名称为“上海市护理学会××工作委员会”。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市科协备案。本会的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上海市护理学会”字样。分支机构不直接发展会员,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

第三十七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由上海市医事团体联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财务核算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4月 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中华护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中华护理学会

英文译名:Chinese Nursing Association

缩 写:CNA

第二条 中华护理学会是全国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国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促进人民健康,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国家卫生部。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发行护理杂志、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开展对会员的临床规范化培训;继续护理学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掘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七)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护理教育;

(八)开展社区护理咨询;

(九)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资格)的认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护理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中专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主管护师以上(含主管护师)资格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六)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自愿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外籍护理科技工作者,可申请外籍会员。

(七)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护理学会批准,报中华护理学会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外籍会员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审批备案;

(四)由中华护理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议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2月15日在京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并用信函征求了京外常务理事意见,拟提交10月召开的第23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3:上海市敬业初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加强学校的日常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不断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前身是上海市求知中学,9月1日更名为上海市敬业初级中学,(英文ShanghaiJingyeJuniorHighSchooL) ;住所地址为 上海市尚文路73号 ,邮政编码为10 ;官方网址为 ;注册域名为 qiuzhi.hpe.sh.cn。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黄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全额拨款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四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校服务区内小学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 四个年级 24 个班级,总体不超过 720 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特点,深入落实“两纲”教育,积极探索现阶段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律,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养成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七条 学校以“成为管理上乘,质量领先,特色鲜明,人文和谐,受到社会认可的初中优质品牌学校”为办学目标,以“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发展并可持续发展,让每个教师都能自主发展并能感受幸福”为办学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德育核心地位,坚持课堂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科研,加强学校管理,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八条 校训:求臻知理,敬业乐群。

校风:崇德 求知 强身 务实

教风:敬业 爱生 严谨 创新

学风:勤学 善思 合作 进取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教科研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德育为核心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 “两纲”教育,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实现多元评价。

加强组织和开展各种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富有教育意义的学生喜欢的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综合治理是加强对学生教育的重要途径,学校施行校内外治安责任制,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保障师生和校园安全。

建立家委会制度,加强学校、家庭、社区的沟通,形成合力开展对学生的教育和能力的培养。

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以服务、探究、互助、成长为教育目标,本着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宗旨,使他们成为具有良好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的学生。

加强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教育作用。以团带队,通过开展形式内容多样的团队活动,丰富青少年的课余生活,使团、队员在活动中体验、感悟,以达到自主教育的目的。

第二十二条 班级管理体现师生和谐,通过自主管理与环境文化的营造,创建积极向上、有凝聚力的班级集体。

班级是构成学校的基本单位,应认真落实学校的各项目标、计划和规章制度并使之形成长效机制。班级管理包括班级事务管理和班集体文化建设等方面。班级事务管理包含: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班级班委建设、班级常规管理、卫生劳动管理等内容。班集体文化建设包含:黑板报、队角、绿化带、图书角、评比栏、学习园地等环境布置以及温馨和谐的师生关系、生生关系,快乐温馨自主的班集体氛围的营造。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学校对社团的领导部门为学校团组织。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为本校在校学生,如需指导教师、顾问等,原则上由学校团组织安排,并酌情考虑社团提供的推荐人选。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学生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或复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办学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实施教学常规三级管理。学校立足“学生为本”的教学观,加强三类课程建设和校本课程建设,以备课组和教研组为教学研究基地,在校长室的指导下,开展对教学模式、教学策略、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的研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每年制定课程计划,各部门规范执行。日常教学中不得向推荐一本以上的教辅资料;学生每天单可作业量不得超过30分钟;节假日学校不组织集体补课。

教师要关注学习困难学生,加强师生情感沟通与交流,加强学习动机与动力的引领与指导,加强学习方法的传授与训练,切实提高学困生的转化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学民主,教师在课堂上要努力营造平等、民主与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努力追求手段多样,过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课堂教学。追求评价途径丰富,手段多元,体现激励导向教学评价。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严禁出现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教学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的运动能力。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以及身心健康、和谐发展的能力。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配备专职、兼职教师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和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站),为师生心理健康提供有效的保障与服务。

学校注重师生心理健康工作,遵循课程和专题讲座、团体辅导以及个别辅导相结合、校内校外资源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在专职心理教师的指导下,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学习指导、做人引导,给学生添加助力,增强动力,推动学生发展,增进师生互爱的情感。专职心理教师为学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第二十九条 艺术、科技、劳动教育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原则通过学校的艺术展演、科技节等活动,充分发掘学生的艺术、科技特长,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劳动教育则以服务与责任意识培养为主,旨在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服务合作意识的提高。

每年的六·一节开展不同主题的学校艺术展演活动,展示学校艺术类拓展型课程以及有艺术特长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的艺术审美情趣。

每学年开展不同主题的学校科技节活动,开设与学科相整合的系列人文类、实践类、探索类等科技活动。以师生共同成长、分享,提升科学素养作为活动的主旨。

劳动教育主要结合学校校内值周工作以及班级的值日、卫生劳动工作和校外劳技中心学工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展开。

第三十条 学校以学习型学校建设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信息化为抓手构建校园网,通过校园网的不断建设和功能的完善为师生提供学习和教学资料,提供教学研讨、学习心得的交流平台,为教学质量诊断,学习效果的自我检测提供数据支持。通过校务公开栏目建设拓展学校的民主管理渠道,实现学生、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和社会监督目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学术研究氛围。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教科研月”主题活动,构建对话、合作、反思与共享的研究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实现教师专业提升与学术成长。学校教科研实施三级管理模式,制定学校教科研课题管理条例,实行教师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 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说明:学生基本义务包括:遵纪守法、养成良好品德、努力学习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说明:义务教育段学校可具体写入“学生成长手册”,中等职业学校可具体写入“课业成长手册”,下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说明:根据《小学教育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6号)第15条、《某某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42条第1款和《某某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36条第1款规定,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学校不得擅定。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营养午餐。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说明:本条旨在为维护学生基本权益、锻炼培养学生公民意识、提升学校服务质量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学生评价结果在教师绩效考核中如何运用,由学校另行制定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说明:本条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某某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针对教育现状与社会进步需求,突出强调并践行人权教育。)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说明:教师专有权利包括:教育教学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权益救济权、工作条件权、进修培训权等。)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六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03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 其他收入 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章程

序言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前身为梅陇三小,创办于1995年,地处徐汇、闵行交界处,隶属徐汇区教育局。9月,委托上海实验学校管理,更名为“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

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坚持“乐学善教,和谐发展”的办学思想理念,努力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创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即让“我们的学生喜欢我们的学校,我们的老师体验成长的幸福,我们的课堂充满创造的快乐,我们的学校勃发昂扬的生机”,把学校办成徐汇区品牌学校,将学生培养成“乐学习,勇攀登,懂礼仪,敢创新,具有持续发展潜能的小学毕业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实验学校附属小学;英文表述为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Experimental School;住所地址为: 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75号。英文地址:No.75 Tian Deng Road, XuHui Distract, Shanghai.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上海市 徐汇 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面向“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

学校坚持“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的办学思想念,积极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以优质教育、高效管理服务于学生,贡献于社会,办一所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

发展愿景: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发展理念: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

办学追求: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优质教育

办学目标: 依托上海市实验学校管理优势,积极构建师生和谐成长的共同体,努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的素质教育,把学校办成有“实验”特色的、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

中长期发展目标:创造区域优质教育品牌,成为孩子喜欢的、老百姓认可的家门口的好学校。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全面引入上海市实验学校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推行上海市实验学校的小学办学模式,努力培养乐学习、勇攀登、敢创新、懂礼仪的小学毕业生。

学校积极探索学生成长规律,以激发兴趣为目标,将“乐于求知,勇于攀登”的校训融入课程建设;有效整合上海实验学校优质课程资源,积极研发三类课程,构建具有学校特色的课程体系,进而形成学校文化品牌。

学校的“校园舞”、“昆虫标本制作”、“足球”已成为区特色项目,在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校训为:乐于求知 勇于攀登

第八条【学校标识】

校徽

学校的校徽源于上海市实验学校的校徽,图案简洁,寓意丰富。校徽上半部分是一轮冉冉升起的太阳,隐喻孩子们、老师们,我们的学校朝气蓬勃、天天向上。太阳图形内嵌校名中“附”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f ”,字形灵动,如同一只跃出海面的小海豚,快乐而幸福。下半部分是一本打开的书,旨在引导孩子们爱读书、会读书,让我们的校园充满浓郁的书香。

校歌

金色的童年

词:王沪徽 金英华

曲:忻乐

我们的童年 像含苞的花蕾

在绿叶中尽情绽放

我们的童年 像晶莹的露珠

在阳光下熠熠闪光

金色的童年 美丽的梦想

我们憧憬 我们向往

乐于求知 勇于攀登

理想的风帆在这里起航

让我们在上实附小快乐徜徉

采集成功的甘甜与芬芳

让我们在上实附小茁壮成长

勇敢攀登去实现理想

校报:智多星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校务会议】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校务委员会】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行政、教师、家长代表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党团组织】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内部管理机构】学校设置 校长办公室 、教导处 和 后勤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教育教学管理】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建立年级组(落实教育基层管理机制,在教导处德育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各年级年级组长协同班主任共同完成学校的各项活动)、教研组(根据学校教学重点落实教学工作及教师教研)、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2、实行班级授课制。

3、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

划设置课程。

4、以“兴趣 分层”等为重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

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校内维权】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德育部门通过定期的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及时了解和处理师生间的各种纠纷。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谈心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管理监督】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徐汇区教育局定期对学校进行的综合督导,以及各分管部门对学校进行的专项督导。

学校利用网络平台、家委会、家长开放信箱等形式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复、完善办学。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为高一级学校输送有一定特长、善于交际、全面发展的学生,为国家建设提供知识贡献和人才奠基。

2、学校对学生加强基础,培养能力,发展智力,张扬个性,养成习惯,陶冶情操,润泽生命,注重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让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孩子的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创造性学习,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学校支持学生参与社团的活动,推进学生考试制度、教育评价的改革。

5、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对违反《小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的学生予以批评和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籍管理】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组成】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人事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女教工怀孕期可每天休假1小时。

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 学校教职工须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构建各年级之间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贯通的德育工作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格局。

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流程管理,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长会,组织校园开放日活动、家访等形式开展家教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每学年,举办家长学校培训、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活动。

第三十四条【社区参与】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4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资产保护】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为全额拨款单位。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收费】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亮证收费、明白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制度体系建设】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即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法制统一原则】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章程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由 校长室 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 徐汇 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 校长办公室 负责解释。

篇5: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xx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术性社会群众团体,是xx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结合,是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吉林省图书馆学会的指导。同时隶属于xx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文化新闻出版局领导。

学会的性质:学会由全市公共、教育、科研、卫生、工会等系统图书馆工作者组成。学会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文化”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理论联系实际,团结全市图书馆工作者,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界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图书馆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会地址:xx市新华大街6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学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

普及图书馆学的基础知识,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成果,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开展对会员的图书馆工作者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发扬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学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会员

团体会员

拥护学会的章程。

有加入学会的愿望。

有科研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支持学会工作和科研、教育、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在其业务上接受学会的指导。

个人会员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图书馆事业,承认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和本会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

取得管理员或相应职称及以上者。

在专业大专院校毕业一年,从事图书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

从事图书馆工作五年以上,并有独立工作能力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对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热心于学会工作,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图书馆学研究并取得成绩者。

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取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学会的活动。

对学会工作的`评比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学会的决议。

遵守学会的章程。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和推迟。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审议罢免理事会成员。

决定中心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中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执行机构,领导学会的日常工作峄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总结学会工作,制定学会工作和研究计划。

主持召开学术讨论年会,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理事会职责和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会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提名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请市文化新闻出版局、社联拨款。

有关部门资助。

学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

会员会费:个人会费每人每年5.00元。团体会费自愿捐款。

第六章 附则

学会章程经2xxx年9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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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上海市钟山初级中学章程版

(二〇一四年一月四日第十届第四次全体教职大会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钟山初级中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zhongshan junior school;住所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万安路1289号,邮政编码为34;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虹口区域内对口小学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五年级毕业生。办学规模为四个年级二十四个班级,总体不超过九百六十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一切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即学校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得到舒展,个性特长得到张扬,发展潜能得到激发,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大量高素质的建设者。

第六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优质立校”,即学校教育以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为学校办学的质量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看成学校的生命线。办学目标:把学校办成为德育特色彰显、教学过程扎实、学生学有所长、文化氛围浓郁的现代化学校。办学思路:规范、自主、和谐发展。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身心健康、举止文明、特长彰显。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理念先进、业务精湛

第八条 校风“求实、开拓”;学风“勤奋、进取”;教风“严谨、奉献”。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或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全教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团队和科研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体验式教育为突破口,实行“过程育人”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生活即教育,教育即为了更好生活”宗旨,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构建分层递进式学校德育目标、内容体系。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实施志愿者工程,增强社会责任感。

德育体验教育:德育的本质是实践体验的,学校以“责任体验教育”、“学雷锋,做文明人”、“走进自然,关注生存”、“安全教育”等主题开展校内德育教育系列活动,同时积极推进学生活动进社区和社区活动进校园,落实校外科普实训基地项目,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做自己喜欢的事”意识和习惯养成,以此加强学生基础道德、公民主体意识建设。

学生志愿者工程:探索实施志愿者工程内涵建设,开设志愿者校本课程培训,建立志愿者活动卡,开展“阳光志愿者行动”。要求班班参与,人人经历。每位学生在四年学习期间完成一定时数的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不断推进“‘梦想’与‘志愿者’”项目实施,通过实现“梦想”的实践体验培养学生目标意识、团队合作能力等。

第二十四条 以班级(中队)为基本建设单位,完善团队组织建设,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注重学生在班队管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加强对学生、学生干部的三级“执勤”培训,做到目的、计划、评价、激励并行,不断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水平。实行班级“一人一岗”,实现自己的事自己做,集体的事大家一起做习惯养成。突出学校学生自主教育特色。

第二十五条 通过自主社团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制定社团发展目标、现状分析、制定对策、组织实施、评价总结等进行自我管理。

提倡中高年级“人人参与社团”。依靠社区、家长和其他社会资源,积极创设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类、体育文化类和综合类等学生自主社团,鼓励学生参与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走出校园,走向家庭、社会、大自然。

学校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自主社团活动展示,展示社团活动风采和学生个人成果,开展明星社团、魅力社团、潜力社团等活动,健全自主社团评价机制,推进自主社团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校学年课程计划,凸显志愿者培训课、作业课、阅读课、体锻选修课、摄影课特色,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室统一领导。学校建立由校长室、教导处、科研室、教研组、备课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学校课程计划,通过基本教学环节的全程管理,完成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加强教研组、备课组建设,充分发挥教研组功能。组织考试,做好教学质量的分析工作,并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对各专用教室的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设施,尤其是现代化设施的合理使用。做好全校师生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簿本的征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当年级的部分课程试用双语教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课堂管理制度,保障师生教、学权益。围绕新课程和新课改,定期开展主题性的教学研究活动,聚焦课堂教学,优化课堂教学,改变学生学习方式,提高教学质量。定期组织学科教师的公开教学活动及评比活动等,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及时具体地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分年级逐步在全校推广实施“大体育活动课”,有计划地教导学生学会两项体锻、健身、运动技能,开展体育常识的普及性教育,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学会欣赏体育。组织开展好体育课外活动,利用“体教结合”机制办好各类比赛。

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督促并指导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和校园环境卫生安全、整洁。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午会课教育,降低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和提高学生卫生保健习惯和意识。学校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成立以学校分管领导负责,政教主任、团队干部、年级组长及心理健康教育老师、班主任等参与的学生心理支持服务小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开设“二周二节”,丰富学校艺术、科技教育。“二周”:读书周,在全校开展阅读竞赛、交流、展示活动,营造大阅读氛围,创设大阅读环境;社会实践周,开展学军、学工、户外考察等活动。“二节”:科技艺术节,围绕本校动漫、合唱、摄影、模型等特色,开展校内、校际相关活动;体育节,围绕本校田径、足球传统体育特色项目,开展相关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体现大体育思想。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学校科研室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主课题的开题、实施和结题,负责学校其他课题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推广。完善校本研修机制,按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计划并落实相关活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市、区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午餐。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团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的权利;

(四)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七)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八)有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九)有权参加市区校级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十)学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享有申诉权。

(十三)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退管会具体负责。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师必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做到: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

(五)教师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佰捌拾肆万元。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虹口区教育局财务中心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江湾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成员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7: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简称华政,位于中国的金融中心上海,入选中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院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等学科的上海市重点大学,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为原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合并组建成立的华东政法学院;学校于1958年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 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学校第二次复校;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根据3月学校官网显示,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280余亩;图书馆藏书223余万册,中外文报刊1530多种;各类在校生21000余人,教职工近1400人;设有18个学院(部),开办24个本科专业。

篇8: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春季招生)

一、学校全称

华东政法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1575号

松江校区:上海市松江区龙源路555号

三、层次

■本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

说明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高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公安类专业(含侦查学(经济侦查)30人、侦查学(刑事侦查)10人、治安学5人、边防管理5人)招生计划总数为50人。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根据教育部文件,女生比例不超过30%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身体要求: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7;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口吃;具体要求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考生须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自行进行体检,体检项目以及相关要求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zsb.ecupl.edu.cn

九、录取规则

1.学校对考生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达到上海市划定的本科录取最低资格线且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且高中学业水平初次考试科目需达到D 及以上等级,信息科技科目成绩合格,将分别按照不超过男女生招生计划2倍的比例划定面试资格线,如遇总分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

2.学校对所有进入自主测试(面试)环节的考生,将安排公安类专业志愿二次填报、体检报告上传等事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本科招生网以及“华东政法大学招生办”微信公众号。

3.面试采取分组面试形式。在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后,按照考生成绩(统一文化考试成绩+面试成绩),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合专业对身体条件要求,依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学校预录取分数线;学校最低预录取分数线上的同分考生,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面试成绩依次进行比较。

对学校最低预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结合考生公安类专业二次填报志愿情况,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预录取,在专业预录取过程中,若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方向)志愿均不能满足,若服从专业(方向)调剂,则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方向);若不服从专业(方向)调剂则不予预录取。

4.学校按照不超过公布的男女生招生计划数的50%的比例确定候补录取资格考生名单,若预录取名单中出现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预录取资格,学校将按照已确认的候补录取资格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替补,对于同分考生,则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面试成绩依次进行比较予以替补。

5.学校公示预录取考生和候补录取资格考生的名单,并安排录取确认以及候补资格确认环节,请考生及时关注学校招生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6.学校在录取过程中承认上海市的加分政策。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公安类专业(含侦查学(经济侦查)、侦查学(刑事侦查)、治安学、边防管理):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住宿费标准

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元(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华东政法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华东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招生办公室021-67790220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021-67790299

十四、网址

学校网址www.ecupl.edu.cn

招生网zsb.ecupl.edu.cn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综合奖和各类单项奖等学年奖学金以及40余个社会奖助学金。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其他须知

1.学校自主测试采取面试方式,重点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总分为200分;

2.面试时间、地点以及录取资格现场确认时间、地点的安排,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招生网zsb.ecupl.edu.cn;

3.按照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已公示的预录取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预录取的其中一所高校进行录取确认。预录取考生和列入候补名单并最终被预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否与高校进行录取确认,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秋季高考;

4.春季高考录取的学生将于当年9月份入校报到,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5.面试当天考生需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签署考试诚信承诺书;

6.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有机肥料买卖合同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上海市房屋出租合同

下载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共8篇)
上海市护理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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