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往来结算票据补充通知,本文共8篇,欢迎您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Peter”提供。
篇1:往来结算票据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单位反映,针对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付款单位往往需要收款单位提供票据。同时,也存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按照财综〔20**〕111号文件的规定,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综〔20**〕1号、财综〔2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也不得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四、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财综〔20**〕1号、财综〔20**〕11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结合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可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便于用票单位执行。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政策的认识和理解。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乱收滥支行为,切实规范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20**〕**4号)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实行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检查核销、销毁的全程监管,切实改进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手段,提高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水平。各用票单位要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管好用好财政票据。
财 政 部
20**年5月14日
篇2:往来结算票据补充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号)发布后,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来电来函,询问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资金,应使用什么票据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其中,已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54号)规定,可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五、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二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篇3:资金往来结算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
2.对预收、预付、应收、应付等各种往来款项,按单位或个人分户设帐,序时登记,进行明细核算;并按相关单位进行分单位辅助核算。
3.对往来帐定期进行核对清算,归类分析,并向领导汇报清理情况。按月编制应收、应付往来款项的明细报表。
4.做好往来款项的催收工作,内部单位的债权债务必须在年终对帐会上彻底清算。年终对未清算的外部往来款项逐笔办理“债权债务签认单”。
5.督促相关单位债权债务清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4:资金往来结算岗位职责
(1)执行往来结算清算办法,防止坏账损失。对购销业务以外的暂收、暂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债权债务及往来款项,要严格清算手续,加强管理,及时清算。
(2)办理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要及时催收结算;应付、暂收款项,要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实行备用金制度的公司,要核定备用金定额,及时办理领用和报销手续,加强管理。对预借的差旅费,要督促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收回余额,不得拖欠,不准挪用。
(3)负责往来结算的明细核算。对购销业务以外的各项往来款项,要按照单位和个人分户设置明细账,根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并经常核对余额。年终要抄列清单,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4)负责销售核算,核实销售往来。根据销货发票等有关凭证,正确计算销售收入以及劳务等其他各项收入。经常核对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库存数,核对销货往来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5)认真遵守国家财务政策、法规、制度,按记帐规则结算、记帐,负责项目材料成本预算、成本评估、财务核算和结算。
(6)审核到货物资的验收单,要详细检查合同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是否相符;检尺单、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托运单、保险单、收货条等凭据是否齐全,并与库房联系核对验收情况,有问题拒付款,同时马上公司相关人员或供货方联系解决。只有各项指标验收全部合格后,方能填制验收单据,报帐付款。 与采购部仓库管理员合作,参与并监督存货的定期盘点。
篇5:资金往来结算岗位职责
1、根据银行存款凭条、各项费用单据,及时、正确无误地在EPR做收付、转帐记录。
2、对客户销售单的二审要严格保管,必须款到及时审单,特殊情况需货品部、财务部负责人同意,总经理同意,手续齐全方可审单。
3、仓库送交的入库单、销售单、退货单、调拨单等,要按时、按规矩折扣审核并记帐不得延误。
4、根据销售单、退货单、调拨单等编制用友记帐凭证,及时提供、分析客户欠款情况并处理应收款项的疑难问题,有效控制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提高回款率。
5、月末ERP与百胜软件的对帐工作必须按时完成,打印客户对帐单发送至客户,要求客户确认回传。
6、对客户应收、已收的各项保证金要严格管理,不得少收或不收,要主动、及时作好订金的转季、转款工作。
7、熟练操作服装软件,运用好财务软件并能熟练处理软件中的一般异常,提高会计电算化的业务能力。
篇6:票据结算方式――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 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1、汇兑记载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
(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 其账号。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2、汇兑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汇款人办理汇款业务后,及时向银行索取汇款回单。
(2)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 并发出收款通知。
(3)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应在信汇、电汇凭证的 “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4)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 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篇7:票据结算方式――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 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 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银行名 称。
2、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管理资料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 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 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是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 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 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教人。
3、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 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 城特约委托收款。
篇8:票据结算方式――汇票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结算金额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 现金。
(1)银行汇票记载内容:
①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出票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银行汇票办理方法。银行汇票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其办理办法如下。
①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签章。申请人或 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 字样。
②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 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③收款人收到银行汇票,认真审核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 载的内容是否-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个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 并与大写山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 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3)银行汇票使用中需要注意的内容:
①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估算金额为准。
②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 银行不予受理。
③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④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 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五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1)商业汇票记载事项与“银行汇票”相同,但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 “银 行承兑汇票”字样。
(2)商业汇票办理方法与银行汇票办理方法相同。
(3)商业汇票使用中需注意的内容:
①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应由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②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 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③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④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⑤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款交存其开户银行。
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以向银行办理贴现,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在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第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 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第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 印件。
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额商业汇票交回银行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