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质疑彩礼返规则论文,本文共8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嘟嘟”提供。
篇1:质疑彩礼返规则论文
质疑彩礼返规则论文
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这无疑给试图利用传统习俗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人戴上了个紧箍咒,有利于保障彩礼给付方的权利。并且第二,三项的规定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法律因生活而存在,但生活却不因法律而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事实如果依照这条解释来予以判决将有失公正。现就笔者想象力所及与此解释格格不入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
(一)嫁妆也应当返还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它以结婚为目的。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与此习俗相生相伴的另一习俗便是嫁妆,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红楼梦》第七十二回中,凤姐提到“我们王家可那里来的钱,都是你们贾家赚的.别叫我恶心了.你们看着你家什么石崇邓通.把我王家的地缝子扫一扫,就够你们过一辈子呢.说出来的话也不怕臊!现有对证:把太太和我的嫁妆细看看,比一比你们的,那一样是配不上你们的。”小说的描述虽有些夸张,但也从侧面证明了嫁妆的分量。从经济学关系的角度而论,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交换关系中的一部分。这种交换可以联络亲家之间的关系。既如此,法律只规定给付彩礼的当事人有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权,而不同时规定给付嫁妆的.当事人主张返还嫁妆的权利,这就造成了平等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上重男轻女。
(二)男方违反婚约,彩礼不应返还。
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笔者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且不论客观上的原因,只议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分为:1女方收受了彩礼而故意解除婚约,应当予以返还;2女方收受了彩礼却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婚约,女方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可以不予返还;3男方在与女方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或者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应当不予返还;4男方在与女方订立婚约之后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这段时间又与婚约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或者因触犯刑法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作出其它足以阻碍婚姻关系成立的行为的,应当不予返还。
在美国历史上曾有过违反婚约之诉规则,它所履行的功能为订婚钻戒的礼赠所取代,目的是为了防止男子破坏婚约。人们的理解是,如果男子违反婚约,这个妇女就可以留下这枚钻戒。
笔者认为当男方违反婚约,或者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就不应判决女方返还其彩礼。
(三)婚姻生效之后,权利与义务同在。
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问题在于什么共同生活的标准是什么?洞房花烛之后就两地分居算不算共同生活,小鸳鸯天各一方只不定期的相聚算不算共同生活,两夫妇分别住在一幢房子的三楼和四楼每月一次性生活又算不算共同生活?如果按照夫妻在同一住所,持续有规律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标准。以上列举就都不算。但妻子在这种“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然有怀孕以及生育子女的风险(尽管避孕和人工流产技术能降低此风险,但却不能完全的消除)。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自婚生效时起,若无特别约定并且第三人知道此约定的,夫妻要对第三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丈夫自己在外面欠了钱,妻子便产生了对其债务进行偿付的义务。如此,男女双方自婚姻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享受到了婚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不以“未共同生活”而改变。权利的另一面注定了是义务,凭什么他只享受婚姻的权利而不履行婚姻的义务呢?而彩礼此时作为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便更没有任何理由在离婚时主张其返还。
(四)交易岂能存乎于婚姻
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有助长买卖婚姻之嫌。由于封建残余的重男轻女观念,导致我国人口严重的性比例失调,男性大大多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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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质疑彩礼返规则的论文
质疑彩礼返规则的论文
质疑彩礼返规则的论文
(一)嫁妆也应当返还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它以结婚为目的。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与此习俗相生相伴的另一习俗便是嫁妆,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红楼梦》第七十二回中,凤姐提到“我们王家可那里来的钱,都是你们贾家赚的.别叫我恶心了.你们看着你家什么石崇邓通.把我王家的地缝子扫一扫,就够你们过一辈子呢.说出来的话也不怕臊!现有对证:把太太和我的嫁妆细看看,比一比你们的,那一样是配不上你们的。”小说的描述虽有些夸张,但也从侧面证明了嫁妆的分量。从经济学关系的角度而论,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交换关系中的一部分。这种交换可以联络亲家之间的关系。既如此,法律只规定给付彩礼的当事人有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权,而不同时规定给付嫁妆的当事人主张返还嫁妆的权利,这就造成了平等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上重男轻女。
(二)男方违反婚约,彩礼不应返还。
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笔者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且不论客观上的原因,只议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分为:1女方收受了彩礼而故意解除婚约,应当予以返还;2女方收受了彩礼却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婚约,女方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可以不予返还;3男方在与女方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或者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应当不予返还;4男方在与女方订立婚约之后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这段时间又与婚约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或者因触犯刑法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作出其它足以阻碍婚姻关系成立的行为的,应当不予返还,法学论文《质疑彩礼返规则论文》。
在美国历史上曾有过违反婚约之诉规则,它所履行的功能为订婚钻戒的礼赠所取代,目的是为了防止男子破坏婚约。人们的理解是,如果男子违反婚约,这个妇女就可以留下这枚钻戒。
笔者认为当男方违反婚约,或者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就不应判决女方返还其彩礼。
(三)婚姻生效之后,权利与义务同在。
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问题在于什么共同生活的标准是什么?洞房花烛之后就两地分居算不算共同生活,小鸳鸯天各一方只不定期的相聚算不算共同生活,两夫妇分别住在一幢房子的三楼和四楼每月一次性生活又算不算共同生活?如果按照夫妻在同一住所,持续有规律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标准。以上列举就都不算。但妻子在这种“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然有怀孕以及生育子女的风险(尽管避孕和人工流产技术能降低此风险,但却不能完全的消除)。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自婚生效时起,若无特别约定并且第三人知道此约定的,夫妻要对第三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丈夫自己在外面欠了钱,妻子便产生了对其债务进行偿付的义务。如此,男女双方自婚姻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享受到了婚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不以“未共同生活”而改变。权利的另一面注定了是义务,凭什么他只享受婚姻的权利而不履行婚姻的义务呢?而彩礼此时作为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便更没有任何理由在离婚时主张其返还。
(四)交易岂能存乎于婚姻
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有助长买卖婚姻之嫌。由于封建残余的重男轻女观念,导致我国人口严重的性比例失调,男性大大多于女性。
篇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质疑论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质疑论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本质是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依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范围,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和赔偿主体。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当事人主体范围的认识还存在着分歧。例如,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害人是指直接的受害人,还是间接的受害人?被告人是否包括未犯罪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笔者就附带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略表管见。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依照《解释》第84条、第85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被害人能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从《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又有《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可能被追诉的行为而不应确指为法院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只要遭受物质损失是由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犯罪事实造成的,就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不限于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犯罪对象,也不管被告人侵害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受该犯罪事实在刑事诉讼中被认定的罪数和罪名的限制&1。
《解释》规定被害人的范围中的“公民”值得探讨,本人认为凡是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不以公民为限,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符合入世的精神,同时也是对国际条约的信守。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活动是通过法人来进行的,因此法人是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来说,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应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要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应由其主管组织或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提起。被害人在附带了事诉讼中享有原告人的地位。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已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对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范围较《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大,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如何确定?从《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与最高院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下称民通意见)第147条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较合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已死亡被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并享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近亲属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着抚养关系的,(2)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害人确已死亡情况下进行;(3) 被害人的近亲属能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解释》第84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于被害人及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此时其身份是诉讼代理人而不是原告人。理由是:(1)《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依照《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作为诉讼代理人身份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指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本人的利益。(2)《刑诉法》第40条、第82条第2项、第3项、第5项的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从而,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内涵不同,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此,法定代理人不能列作当事人。虽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其并非是附带民事诉讼标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全部诉讼活动只能以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2。
4.人民检察院。《刑诉法》第77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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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课题质疑教学论文
文/赵永凤
摘 要:在小学语文教学中语文教师应该运用课题质疑引领教学,进而激发小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他们的发散思维能力。分析了课题质疑引领教学的重要性,通过两大案例对课题质疑引领教学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课题质疑;引领教学;案例
课题质疑不但能够让教师充分有效地引领教学,还能够激发小学生学习的兴趣,让小学生在学习中感受到快乐。
一、课题质疑引领教学的重要性
课题质疑引领教学能够培养小学生的主动性与独立性。小学生正处于求知阶段,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学习上,其主动性和独立性都表现得明显不高。而在语文课堂教学中教师充分运用课题质疑,便能够引发小学生的好奇心,他们就会想“为什么这篇课文会取这个题目?”这样便在无形之中培养了小学生的主动性。进而带着疑问,小学生便会主动地去阅读课文,这样便又培养了小学生的独立性。下面就从人教版小学语文中的两个实质性案例进行分析。
二、课题质疑引领教学案例
案例一:在《可爱的草塘》一课中,教师便可以围绕课题“可爱的草塘”对学生提出疑问,如,“作者为什么把文章的题目取为《可爱的'草塘》?”“草塘到底可爱在哪些地方?”“你们见过草塘吗?如果见过,阅读这篇课文后进行比较,看看你们见过的草塘可爱,还是作者描写的草塘可爱?”之所以对《可爱的草塘》提出多方面的课题质疑,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小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想象力,培养他们的发散思维能力。在此课题质疑提出之后很明显能够引发学生思考,并主动积极地参与进课堂学习当中去。
案例二:在人教版小学语文五年级下册《丰碑》一课中,教师可以结合本课题的图案,对学生提出这样的质疑“我们可以看到图片中出现了五个军人,其中一个倚靠在光秃秃的大树下,大雪飘洒在他单薄的军衣上,其余四个军人向他敬礼的时候,他微微地扬起了左手……那么这篇课文为什么取名为‘丰碑’,这和图片中的人物动作与形象又有着怎样的关联?”在《丰碑》一课中之所以结合文中的图片对课题提出质疑,是因为图片生动形象地概括了《丰碑》故事的主要内容,但学生还没学习到这篇课文的时候,便不知道这到底是怎样一个故事,因此提出质疑能够非常快速地使学生进入课堂,引导学生去领略军需处长无比崇高的精神,去发现他为什么成为一座晶莹的丰碑,去认识文章为什么会呼吁“如果胜利不属于这样的队伍,还会属于谁呢?”的激昂心声。
本课题用小学语文中《可爱的草塘》和《丰碑》两篇课文作为案例,对课题质疑引领教学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充分认识到在小学教学课堂当中运用课题质疑引领教学能够提高小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好奇心,培养他们的创新思维能力,并且为小学教师提供了全新的教学方法,让小学语文教学更具实效性和创新性。
篇5: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论文
浅析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论文
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自古以来,人们就把订立婚约作为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订婚送彩礼更是世代相传的习俗。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为尊重婚姻自由,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所以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彩礼纠纷应然而生,当事人一方也不可能以另一方违反婚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颁布之前,处理彩礼纠纷没有确切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而该解释的出台,则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立法上的进步。
一、彩礼的历史渊源
说起彩礼,不得不谈谈我国的婚姻制度。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完善的婚姻制度。西周时婚姻的缔结除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外,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所谓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亲迎这六道程序。其中,纳币,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礼到女方家。西周的六礼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又称聘财,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即所谓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若已受聘财,男方悔婚,则女家不退聘财,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须退还聘财,男方不同意,则婚姻仍成立。女方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若已婚配,则徒一年半,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追还该女与前夫。元朝也把下聘财作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并且按照不同等级作了数目上的具体规定,如上户金一两,银四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彩缎四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下户银三两,彩缎二表里,杂用绢五十匹。清代婚姻关系的成立,当事人双方必须订立婚约,订立婚约的主要内容是交换婚书和交受聘财。而交受聘财是婚约成立的主要条件。婚约一旦订立就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除非有欺骗行为或犯罪行为。“若许嫁女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婚者亦如之,不追财礼”。综上可见,中国古代赋予婚约以绝对的法律效力,用刑罚来处置违反婚约者,并且伴有浓厚的男权观念,同时把送彩礼作为婚约得以成立的重要条件。但是,新中国成立后,为剔除封建,杜绝买卖婚姻,贯彻婚姻自由原则,从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开始就不承认婚约,而把登记作为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当然,作为婚约成立要件的彩礼也不被法律所提倡,但订婚送彩礼作为一项古老的传统还是在民间盛行。
二、彩礼的性质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其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赠与人可在三种情况下,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财产:(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道程序,其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我国并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在一方违反婚约时,另一方不可能基于述三种理由要求返还彩礼。即使在承认婚约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把结婚作为婚约所约定之义务,如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975条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法第1473条规定:“男女双方订立之承诺结婚之合同,既不赋予任一方要求缔结婚姻之权利,亦不赋予任一方在合同不被履行时,要求施以任何处罚或收取非属第一千四百七十六条所规定之其它损害赔偿之权利,即使有关处罚或赔偿系由违约金条款产生者亦然。”因此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那么到底彩礼是属于何种性质的赠与呢?
目前在学界关于彩礼的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
第一种是附义务的赠与说。《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由此可见,附义务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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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秦桧返宋研究论文
秦桧返宋研究论文
金人如何放秦桧归宋,若能留下详实的历史记录,反而应是怪事。诚如已故爱国历史学家刘子健先生早已指出,“一般印象总疑心秦桧是女真金人的奸细”,“这只是怀疑,并没有实证”。刘先生的思路是“从他的亲戚里去找,线索有了”。“秦家和他们的亲戚,有的帮宋高宗,有的帮刘豫,私下联系,两头活动”。①尽管没有直接证据,但史学家们一般还是认定秦桧就是奸细,例如被公认为是中国宋史界泰斗的已故的邓广铭先生,就在其《岳飞传》(增订本)第80页中使用了“女真贵族阴遣汉奸秦桧归南宋”的标题。
近年来,对秦桧是奸细提出异议者,是何忠礼先生,他在《岳飞研究》第4辑《〈老学庵笔记〉中所见的秦桧》和《南宋史稿》第81至84页中,主要是以陆游的《老学庵笔记》为证,他说,“秦桧南归,事关重大,但人们对他所以能够南归的原因,且众说不一,从而成了历史的悬案。一种人以为秦桧自己设法逃归的;另一种人则认为是金人为从内部破坏南宋的抗金战争,故意将秦桧作为内奸纵归的”。“分析上面两种说法,我们认为,尽管秦桧南归后,坚持对金屈辱投降的路线,犯下了种种罪行,其所作所为,在人们看来,确实很像是一个金人打入南宋内部的奸细,但是平心而论,朱胜非在《秀水闲居录》中所说的话,是颇多疑问的”。“可是,与秦桧生于同一时代的‘朝士’,且见多识广,力主抗战,对秦桧又极无好感的陆游,却作了与朱胜非截然相反的记载。应当特别指出的是,陆游撰《老学庵笔记》已是秦桧死后四十年以后的事,此时桧之冰山已倒,凶焰早息,揭露秦桧生前的种种罪行,已经无所顾虑,陆游更无必要为他讳护。故与《秀水闲居录》相比较,《老学庵笔记》和《中兴遗史》所载秦桧由金方逃归事,其可信程度确实要高一些”。今将《老学庵笔记》卷1载:
“秦会之在山东,欲逃归,舟楫已具,独惧虏有告者,未敢决。适遇有相识稍厚者,以情告之。虏曰:‘何不告监军(完颜挞懒)?’会之对以不敢,虏曰:‘不然,吾国人若一诺公,则身任其责,虽死不憾。若逃而归,虽欲贷,不敢矣。’遂用其言,告监军,监军曰:‘中丞果欲归耶?吾契丹亦有逃归者,多更被疑,安知公归,南人以为忠也。公若果去,固不必顾我。’会之谢曰:‘公若见诺,亦不必问某归后祸福也。’监军遂许之。”①《两宋史研究汇编秦桧的亲友》第145页。
首先,从年龄上说,陆游与秦桧虽仍是耳目相接,却不能算“同一时代的‘朝士’”。何忠礼先生认为陆游“无必要”为秦桧“讳护”,是有道理的;但说“与《秀水闲居录》相比较,《老学庵笔记》和《中兴遗史》所载秦桧由金方逃归事,其可信程度确实要高一些”,就可以商榷。因为从时间上说,后两书出现较晚,决非两个作者亲历现场,了解秦桧归宋的底细,无非是得之道听途说。《老学庵笔记》的成书大约在秦桧死后三、四十年,①时间相隔不近。如果稍为了解一点金史的话,依金太宗时的政制,就元帅左监军完颜挞懒在“东朝廷”的地位而论,他放一个秦桧归宋,绝对不是什么了不得的事,根本无须承担多少政治责任。上引记载的对话,如“公若果去,固不必顾我”之类,就是不合情理的。这就多少反映了道听途说的不可信。
朱胜非与陆游不同,是与秦桧同时代的宰相,他与吕颐浩的私人关系不错,而与李纲、赵鼎、秦桧等人都有嫌隙,这些在《秀水闲居录》中所反映。但何忠礼先生说他“力主和议,政见本与秦桧一样”,却是不符起码的史实。朱胜非任相期间,最重要的.政绩之一,是坚决主张并支持岳飞军克复襄汉。绍兴五年(公元1135),宋高宗依赵鼎的建议,命令前任宰执上奏,条陈对金政策。从《三朝北盟会编》所载的朱胜非奏看来,他的主张是与李纲、吕颐浩等人相似的,而与他们相对立的正是秦桧和汪伯彦。今摘引朱胜非上奏的一段最重要的话如下:
“今内外劲兵无虑三十万众。兵既众矣,患无可作之气,今则勇气可作。气既作矣,患无可乘之机,今则机会可乘。不于此时,速谋进取,使既作之气复堕,当乘之机复失,以数年尝胆之勤,为一旦噬脐之悔,可胜惜哉!”
如果硬要将朱胜非归之于投降派,岂非是太冤枉了。何宗礼先生引用《秀水闲居录》,摘自《中兴小纪》卷9,其实,此段文字经清人修《四库全书》时篡改,如将“挞辣”改译为“达兰”,“虏”改为“金”之类。他另在注中说:“《会编》卷二二0所载略同。”这里涉及一个如何用较原始的记录和版本的常识性问题,即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四库全书》。今存较原始的《秀水闲居录》有关摘录正见於《三朝北盟会编》卷220,因为此段文字未经清人篡改。然而何宗礼先生对此问题似乎并不在意,类似的情况在《南宋史稿》中并不罕见,这只怕有一个史学的基本素养问题。以下摘录《会编》原文,从秦桧拜相开始:
“未几,桧果相。次年,植党以排吕颐浩,上乃悟,尽逐其徒,桧亦罢政。前一日,召当制学士綦崇礼,谕以桧二策,仍出其元奏云:‘以河北、河东人还金虏,以中原人还刘豫,如斯而已。’令载之制词。至四年,虏使李永寿、王翊来聘,①参见中华书局标点本《老学庵笔记》前言注①。②《三朝北盟会编》(以后简称《会编》)卷176,按众宰执上奏时间,《会编》系于绍兴七年,应以《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后简称《要录》)卷87绍兴五年三月所载为准。
首言此事,正与桧语合。盖桧自京城随虏北去,为彼大酋挞辣郎君任用。虏骑渡江,与俱来,回至楚州,遣舟送归。桧,王仲山婿也。仲山别业在济南府,为取数千缗,赆其行。其后挞辣统兵犯淮甸,朝廷遣魏良臣、王伦奉使至其军中,数问桧,且称其贤。乃知桧之策出于虏意也。桧之初归,自言杀虏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然全家同舟,婢仆亦如故,人皆知其非逃归也。”
按何宗礼先生摘引的《中兴小纪》文字无开头到“正与桧语合”一段,亦无“其后挞辣统兵”到“出于虏意也”一段,“婢仆亦如故”的“如”作“无”,当然以“如”为优。朱胜非的记录旨在说明秦桧“北人归北”的建议乃“出于虏意也”,这当然是证明秦桧身份重要线索。此外,“桧之初归,自言杀虏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这当然也是秦桧自己留下了重要的破绽。
何宗礼先生说:“只要具体分析一下朱胜非的这段话,就会知道其攻讦成分多于事实,不足令人凭信。”他又具体分析说:“胜非闲居八年,绍兴十四年(1144)卒。《闲居录》正是他晚年退居秀水(今浙江嘉兴)时作。但是,本书既有不利于秦桧的内容,在胜非生前是决不可能流传于世的,反之很难说没有后人附益之辞,这是疑问之一。楚州距济南有上千里之遥,未知金人豢养秦桧为奸细,何必非从那里取王仲山别业之钱以赆其行?这是疑问之二。有宋铜钱,一缗重五斤。千缗则达五千斤,桧长途跋涉去南宋,让他携带这么重的货币以行,未知为了达到什么目的?若谓并非铜钱而是金银,胜非又安得而知之?这是疑问之三。宋代国史及秦桧《北征纪实》皆言桧借故逃脱,并未有“自言杀虏人之监己者,夺舟来归”之语,而胜非为何要作如此记载?这是疑问之四。”
按《宋史》卷203《艺文志》著录有“朱胜非《秀水闲居录》二卷”。《文献通考》卷217载:“《秀水闲居录》三卷,陈氏(振孙)曰:‘丞相汝南朱胜非藏一撰,寓居宜春时作,秀水者,袁州水名也。’”此段是摘录《直斋书录解题》卷11。今存《说郛》41有此书残编七条,类似笔记小说。按朱胜非最后“奉祠八年,寓居湖州僧舍”而病死,①并非寓居秀州,即今嘉兴,何宗礼先生说他“晚年退居嘉兴”,系误。至于他何时寓居宜春县,已难于稽考。宋人对《秀水闲居录》的作者并未提出怀疑,如《三朝北盟会编》和《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两大史书中都广泛引用此书,李心传又往往在《要录》注中作了考辨和取舍。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4绍兴十二年三月乙卯注,可知《秀水闲居录》中时间最晚的一条记载,可能是叙述当年科举的舞弊:“是年有司观望,所荐温士四十二名,桧与参政王次翁子侄预选者数人。前辈诗云:‘惟有糊名公道在,孤寒宜向此中求。’今不然矣!”李心传在注中引用此说,是作为正文的依据。诚如何宗礼先生的①《要录》卷152绍兴十四年十一月乙丑,《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5。
篇7:质疑与创新的论文
质疑与创新的论文
历史学科是一门以史论结合为特点的思维学科。有位教育家说过:“教学的艺术全在于如何恰当地提出问题和和巧妙地引导学生作答。”爱因斯坦也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提出问题是学生思维活动的开始,有利于开发学生的创造“潜质”。因此教师要鼓励学生敢于怀疑,敢于提出不同的见解。在历史课堂教学中,依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以及教材的具体内容,恰到好处地设置问题,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则直接影响学生文化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笔者在教学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学生质疑,积极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收到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一、在充实学生知识、营造民主教学氛围中夯实学生创新思维的基础
问题的提出总是以一个人的知识作为前提,产生于学生已知知识与未知知识之间出现差异或矛盾的基础之上。学生质疑的胆量不仅来自教师的直接鼓励,更来自自身扎实的基础知识。因此教师要让学生较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为学生质疑打下充实的基础。同时历史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有一点是不容忽视的,那就是教师要有民主精神,要为学生创造一个既紧张又愉快的学习环境,这是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进行质疑的前提。
1.尊重学生,使学生感到心理安全。
心理安全是指感到自己被人承认,受到别人的信任。因此,若想使学生感到心理安全,就得让学生感到被人承认,受到别人的信任;让学生避免被消极地评价;让学生感到被他人所理解,而教师尊重学生则能满足上述三项条件。尊重学生要求教师按照教学规律而不是按照个人的主观意愿施教,同时,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的人格,与学生建立融洽、和谐、平等的关系,为学生勇于质疑问难营造一个自由的空间和良好的氛围。
2.改变权威观念,大胆质疑。
每个学生都有求知欲、表现欲和成就欲,这是产生学习兴趣并进而形成学习动机的基础,而宽松、和谐、民主的课堂气氛是满足学生求知欲、表现欲的前提。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对学生来讲,最好的老师是在教学活动中忘记自己是教师,而把学生视为自己朋友的那种老师。因此,在教学中,应当营造这样一种教学气氛:每个学生随时都可以提出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不论自己意见正确与否,都会受到公正对待。教师也要把自己视为学生集体中的一员,参与他们的探究,以满腔热情调动学生敢问、敢驳的积极性,让学生的思维沿着不同的方向扩展,多角度地思考、提出问题。
3.树立学生质疑的信心。
在培养学生质疑能力的同时更应保护学生质疑的欲望,让学生树立质疑的信心。我们要善于鼓励学生大胆质疑,欢迎他们与自己争论,且对学生的质疑给予充分的肯定。特别是那些在平时,在课堂上敢于发表反驳意见的学生,更要予以表扬,即使他们的观点是错误的,也要在肯定他们勇敢精神的前提下,与其一起讨论,加以恰当适时引导,并纠正其错误的观点,切不可强行要求学生对教师的观点深信不疑,按教师的思路思考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学生质疑的信心。
二、在质疑的科学性、客观性、创造性上加强引导,培养创造思维的能力
1.紧扣“提问”的科学性,进行积极的开导。
思维的创新是根据一定目的,运用一切已知信息,在新情况或困难面前采取对策,并独立地新颖地且有效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智力品质。在历史教学活动中,我们应引导学生科学“提问”,让他们借助联想、运用直觉、释放灵感,以达到“独立、新颖且有效地解决问题”的目的。在学习“意大利统一”时,有位学生对加里波第将政权拱手让给伊曼纽尔,提出问题:革命离成功只有一步之遥,在关键时刻,加里波第让权,使革命毁于一旦,历史为何还要肯定他呢?笔者表扬了学生“学起于思,思源于疑”的探索精神,同时及时纠正了其认识上的偏颇。加里波第毕竟是资产阶级革命家,不可能十全十美,但他在统一中是有功的,虽然政权由撒丁王国攫[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取,但伊曼纽尔也顺应了历史的潮流,意大利的发展方向议会制的资本主义道路不能说革命完全失败,只是带有较多的封建残余而已。这样便帮助学生转变认识,回归史实的科学性,促进学生思维能力的提高。
2.善抓“提问”客观性,加强理性点拨。
提问的新奇独特,并非都属创新思维。笔者在教学中引导学生立足于客观史实,围绕其发展过程(或规律),进行合理大胆的想象,但也不能为猎奇而置实际于不顾,石破天惊地提出诸如“慈禧太后是爱国主义者”,或者说“林肯发动内战,消灭了南方种植园经济,是破坏了美国多种经济并存,不利于美国社会的进步”的怪论。因此教学中教师要适时提醒,恰当点拨,既要帮助学生树立新颖而独创的大胆想象的意识,也要帮助学生确立创造思维的理智而清醒的现实定向,使他们在思维内化中,逐步提高创造能力。又如学习“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这一内容时,课前笔者就五个国家设计了五组思考题,导入新课后,让每一个小组重点准备一组思考题,然后由每组回答,若本组学生无法完成,由别组学生帮助回答。如,战后英国,笔者设计的第一个问题是:“有人说一战后的英国赢得了战争但输掉了优势,你是否同意这一观点?结合教材说说你的理由。”学生的思维顿时活跃起来,这样客观设问扩大了学生的活动面,激发了学生的思维,教学效果也有明显的提高。
3.新挖“提问”的创造性,注意技能方法的指导。
苏格拉底说:“问题是接生婆,它能帮助新思维的诞生。”一切创造源于问题的发现。学生通过积极思考,由已知的信息延伸到未知领域,在知识的组合创新中提高思维的质量。教师要善于授之以渔,教育学生在提问时,兼顾全局,求异标新,把握思维技巧的规律。如在学习“西安事变”时,笔者启发学生站在全球史的角度探讨有关问题,学生在活跃的气氛中相继提出:1936年中外历史上相继发生了哪些重大历史事件?这些历史事件折射出的国际形势有何特点?各派政治力量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表现出哪些政治主张(或态度)?这些政治主张有哪些历史影响?这几个提问颇见创造性,学生从全局出发,较理性地注意了国际形势的特点及世界主要矛盾的变化等有价值的问题,说明他们潜在的创造意识是令人乐观的。
总之,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深化,提问作为课堂教学的一种重要手段、作为激发学生创造思维的途径,被广泛运用于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成为联系师生双边活动的纽带,开启学生智慧之门的钥匙。善教者必善问,精心设计引导学生进行课堂提问应成为每个优秀历史教师的必备技能。
篇8:夏商周断代工程质疑论文
夏商周断代工程质疑论文
2001年初,我即仔细研读过《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当时即发现该书多处结论过于武断,而对于有争议之处,却不加论述,给读者感觉就是为了拼凑1046年!然因当时公务繁忙,未加以评论。今再读该文,觉得有必要一驳以正视听!
一、厉王在位年数
《史记周本纪》未明言周厉王在位37年,后人根据前后文意统计为37年。这个37年是周厉王的在位年数吗?答案是否定的!已有多位学者指出根据《史记卫世家》、《陈杞世家》得证周厉王在位应在13-25年之间(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推算),《周本纪》此处的记载已被其他多处记载证伪。所以仅此一条即可推翻断代工程周代王年的结论!所以铭文记载有25年以上的必非厉王器也!
二、关于周成王、周康王在位年数
目前所见所有史书(包括《今本竹书纪年》)对周成王(含周公摄政共37年)、周康王(26年)在位年数上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性。而断代工程为了迎合所谓“历谱”,硬是随意篡改二王年数,定成王22年、康王25年。《史记周本纪》有一句话:“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依断代工程,成王、康王总计47年,扣除周公摄政7年征战四方,用了刑措,最多40年刑措未用,哪来的“四十余年”?
三、关于周穆王在位年数
纵观《史记周本纪》于共和前十一代周王都没有明确记载在位年数,唯独对于周穆王,却记“穆王立55年崩”,而且“穆王即位,春秋已五十矣”。不但有了岁数,而且还有了在位年数。其实只要我们不迷信《史记》,稍微动动脑子,就知道《史记》此处记载必定有误!在科技、医疗相当发达的今天,能活过百岁的人能有几个?更何况3000年前的西周?断代工程定周穆王在位55年,和周厉王的年数一样,都是太迷信《周本纪》了。这里我们简单推算一下:成王即位时到底多大,从“在襁褓之中”到十三岁都有,但顶多20岁。依断代工程在位22年,死时最大42岁,则其子康王最多24岁,依断代工程在位25年,死时最大49岁,则其子昭王最多31岁,依断代工程在位19年,死时最大50岁。昭王死,其子“穆王即位,春秋已五十矣”,父与子岂不同龄(而且上述推算是按各王18岁生子、成王即位20岁这一最大限度为前提的)?
另外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发现铭文记年37年以上的铜器,如果穆王在位55年,剩下的18年难道竟没有留下一件铜器?所以《史记》载穆王在位55年必谬!
四、关于历谱
西周的真实历法是否能复原?现在可以肯定地说不能完全准确的复原!《报告》承认“对西周历法的若干细节目前尚有未能掌握之处”。主要有三条:一是西周历法岁首是建子还是建丑?二是如何置闰?三是当时所用历法是否连续准确?前两条已有多家评论甚至怀疑,后一条质疑的不多。西周的历法还属于观天授时的阶段,在西周近300年的时间里,我们怎么能够肯定当时铭文所记的一切历日都是连续准确的?如果不能,那么即使今天编制的历谱是准确的,那也不能把3000年前的铜器铭文历日与今天的准确历谱对号入座。
另外,《报告》为了迎合自己制定的.历谱,西周十王皆即位次年改元,独独共王和共和是即位当年改元,实在是工程的一大败笔!
五、关于铜器铭文
近代研究金文者,多喜欢对铜器断代,根据排定历谱和金文推出王年,结果是五花八门。那么出土的青铜器是否可以准确断代?应当说大多数不能准确断代!我们知道铜器断代主要依据出土情况、型制、纹饰、内容等。其中内容应是决定性因素,如果铭文记载“穆王五又五年六月初吉戊寅,王在周”,那可以断定穆王在位55年以上。但遗憾的是,西周没有一件铜器这样记载。那是否可以根据型制、纹饰断代呢?答案不言而喻!即使今天我们也可以铸成和晋侯苏钟一样型制、纹饰但内容不同的编钟。所以根据铜器断代不应是主要途径,更何况西周的历谱我们无法准确复原!
六、小结
综上所述,西周断代的出发点不应该是历谱,而应该对古籍记载去伪存真,再辅以天文、考古研究的成果。对于能够证伪的资料,就不要再迷信,如周厉王、周穆王的年数;对于不能证伪的资料,就不能随意抛弃,如周成王、周康王的年数以及“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一语等。也许在未得到更多资料以前,我们无法制定出准确的西周年代,但我们应该能够给出一份合理的、经得起推敲的周王在位年数。最近我将把我与同仁们的最新研究成果汇报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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