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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四川省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量创历史新高
四川省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量创历史新高
摘要:20,四川省散装水泥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为主旋律,紧紧抓住灾后重建、扩大内需及城乡环境治理的重大机遇,坚持发展散装水泥“从使用环节入手”的.原则,更新观念.真抓实干,发奋图强,狠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管理工作,强有力地推动了散装水泥的发展.作 者:四川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作者单位: 期 刊:散装水泥 Journal:BULK CEMENT 年,卷(期):, “”(2) 分类号:篇2: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新版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新版)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
第七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
第九条鼓励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开发适合农村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配套装备。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先进产品及配套装备的应用与推广,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等相关企业在镇(乡)、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进散装水泥在镇(乡)、村的应用,鼓励在镇(乡)、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具体区域,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区域外,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篇3:推广散装水泥 确保持续发展
推广散装水泥 确保持续发展
本公司始建于1971年,是辽宁省建材行的骨干企业,现有员工450人,资产2.0亿元,拥有年产45万吨水泥的生产能力.
作 者:营口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单位: 刊 名:散装水泥 英文刊名:BULK CEMENT 年,卷(期): “”(5) 分类号:F4 关键词:篇4: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新版)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并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
20xx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应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发展应用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优化产能、适应市场、规范发展的原则,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市(州)、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
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编制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应当维护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经营活动的市场竞争。
第七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符合国家有关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地,应当予以保障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安排。
第九条鼓励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开发适合农村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配套装备。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先进产品及配套装备的应用与推广,公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发展信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等相关企业在镇(乡)、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进散装水泥在镇(乡)、村的应用,鼓励在镇(乡)、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
第十四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行。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具体区域,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区域外,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将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
(一)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第十九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
(一)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二)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三)平原地区施工现场八十公里、其他地区施工现场四十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散装水泥发展应用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水泥、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载重量进行标准装载,严禁超载、超限、超速,防止抛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预拌砂浆企业不依法备案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市场竞争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三)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四)混凝土预制构件,是指以混凝土为基本材料预先在工厂制成的梁、板、柱、管、建筑装饰配件等供施工现场装配的建筑构件。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篇5:成就瞩目任重道远-我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情况
成就瞩目任重道远-我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情况
水泥散装化是我国从五十年代起就实行的一项重要方针.经过多年的`推动与发展,我国散装水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专业化的散装水泥产、运、储、用等环节构成的产业和技术链已初具规模,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散装水泥发展格局已逐步形成,发展模式也更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了有利条件.
作 者:河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作者单位: 刊 名:河南建材 英文刊名:HENAN BUILDING MATERIALS 年,卷(期): “”(5) 分类号: 关键词:篇6:东莞高考录取率创历史新高
今天下午,201x全市高考总结会召开。记者获悉,东莞市普通类考生今年高考录取率为96.45%,创历年新高,在全省地级以上市位居前列。
录取率位居全省地级以上市前列
据了解,今年高考,东莞市普通类考生有23591名,录取人数为22609人,每万户籍人口升大学人数达到134人,升本科人数达到64人,在全省地级以上市中同样位居前列。据统计,今年东莞市考生录入省外15所学校热点名校总人数达159人,比去年增加40人,增幅达33%。
民办学校特色教育出成果
今年,东莞市音乐、美术、体育考生共录取1655人,其中重点259人,本科入围762人。民办高中考生总人数6109人,占全市25.9%,重点线入围878人,占全市重点线入围人数的34.9%,其中有14人考入北大、清华,民办高中高考成绩全面实现预期目标。
明年实现考入国内外名校人数继续增长
会议还提出了201x年东莞市高中教育发展的目标,要求以创建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先进市为抓手,实现考入国内外名校人数继续增长,提升重点本科入围人数和比例,推进文理科结构调整,争取在理科教学方面打开新局面。同时建立健全奖教奖学制度,确保普通高考录取率和每万户籍人口升大学、升本科人数稳步提升,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继续推进师资素质提升工程,打造一批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名校长,培养一批骨干老师。
[东莞高考录取率创历史新高]
篇7:秭归柑橘产量创历史新高
秭归柑橘产量创历史新高
据秭归县农业部门柑橘花期调查结果表明,20该县柑橘花期预测产量为168 408t,比历史最高产量15.54万t增长8.37%,创历史新高.
作 者:秭归县农业局 作者单位: 刊 名:湖北植保 英文刊名:HUBEI PLANT PROTECTION 年,卷(期): “”(4) 分类号: 关键词:篇8:今年高校毕业生创历史新高
新京报讯 “今年高校毕业生有765万人,创历史新高,加上中职毕业生,仅这两项新增就业人数达1200多万。”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社部召开就业工作座谈会时强调,必须把促进就业放在突出位置。
又到毕业季,记者了解到,受到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2015年城镇新增就业出现下降。对包括765万高校毕业生在内的1200多万应届毕业生,今年的就业市场怎么样,如何保证他们平稳毕业、实现就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去年新增就业人数首次下降
前程无忧等机构于4月中旬发布的相关报告显示,2016年应届毕业生中,当公务员、创业或已经获得企事业单位就业机会的已达到了52.11%,服务业等“新经济”相关行业的用工需求正在逐渐增加。
“总体稳定”是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今年1月底召开的人社部2015年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对去年就业形势的描述。李忠介绍,去年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4.05%,全面完成了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
近5年就业数字比较发现,城镇新增就业的数字从2010年到2014年逐年上升,从2010年的1168万人上升到2014年的1322万人。在2015年,该数字出现了近年来的首次下降。
一季度单位招聘同比减22.9万人
“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就业创业政策正在持续发力。”李忠介绍,2016年1-3月,我国就业形势仍然保持总体平稳。同时他也指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结构调整深入推进,对就业的影响也在加深。一方面是部分企业用人需求在下降,有些劳动者就业难度在加大。另一方面是部分地区和行业失业的风险也有所上升。
据人社部公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显示一季度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各类人员约520万人,比去年同期减少了22.9万人,下降4.5%。同比去年,我国东部地区市场用人需求减少了1.2万人,而求职人数却增加了14.1万人。
【看点1】
哪些行业用人多?
调查结果:传统行业就业遇冷,“新经济”用工增加
5月6日,在李克强总理主持的就业座谈会上,前程无忧网站首席执行官发言说,今年一季度以来,传统的大规模用人行业,如机械设备、建筑建材工程等行业“转冷”,而服务业等“新经济”相关行业用工需求在增加,信息技术等岗位人才更是“供不应求”。
记者从该网站发布的《2016应届生调研报告》中看到,就业市场中,按行业划分,高科技行业的企业数量最多,占比为32.0%,其次为现代服务业,占比12.6%。
“随着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第三产业会出现更大的用人需求。”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鲁全表示。据中国就业研究所发布的相关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的人才需求同比增幅高达39%。
【看点2】
毕业生愿意去哪?
调查结果:应届生薪酬上海最高,一线城市仍吸引人
据前程无忧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应届生调研报告》回收全国各地高校2016届毕业生3095份调查问卷和企业的1661份调查问卷显示,在跨地区求职的城市中,一线城市仍是首选,其中上海最受应届生青睐,其次是深圳、广州、北京。而在非一线城市中,应届生异地求职更倾向于长三角地区,例如苏州、杭州等,以及中西部的省会城市,如武汉、成都等。
该报告显示,一线城市应届毕业生的薪酬水平相对较高,其中上海最高,应届生薪酬平均值为4441元。在非一线城市中,杭州、苏州、南京等城市的应届毕业生薪酬也直追一线城市水平。
【看点3】
普通院校就业更难?
调查结果:看能力和经验,企业对普通院校关注度提高
根据调查报告,“所在院校”与“所学专业”仍然是企业招聘应届生时较为关注的两大因素。“对于工作经验几乎为零的应届毕业生来说,企业往往把更多的信任留给名校。”参与报告撰写的研究者介绍。
不过,今年情况也出现细微变化。有56.2%的企业关注应届生的实习经历,48.5%的企业关注求职者的专业技能。同时,2016年以招聘国内211或985重点大学应届生为主的企业比例为53.8%,较2015年下降;而企业对于普通本科院校关注度则上升至34.9%。
“调查发现企业考察应届生不仅看其学校、学历这些‘硬实力’,更加注重应届生的软实力。”该研究者介绍。
【看点4】
失业了才会去创业?
调查结果:七成创业为理想,北京高校毕业生创业积极
据玫麦可思研究院所撰写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4届毕业生的自主创业群体中,只有7%的创业的本科毕业生、6%的创业的高职毕业生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才创业”,有48%的创业的本科毕业生、45%的创业的高职毕业生是因为“理想就是成为创业者”而创业。
据北京市统计局2015年数据,77.2%的大学生表示对创新创业有兴趣,有创业计划的占到60.2%。据北京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0到2014年所有毕业生中,通过工商局进行实体登记注册的,这五年有2.3万大学生进行了创业。“从这个比例来看,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很高。”这位负责人表示。
- 常德全市高考人数达4.5万余人创下历史新高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