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时间:2023年04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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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广西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规范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维护和保障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促进广播电视事业持续发展,并对农村、少数民族、边境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予以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当地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通过互联网、电话、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接受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合理和节约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的安全传输和播出。

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卫星接收、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技术手段,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和节目传播质量。

第八条 非公有资本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的科技、音乐、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

第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健全防范虚假新闻的审查制度。按照真实、客观、及时、公正的原则采编、制作、播放广播电视新闻节目,禁止有偿新闻,不得播放虚假新闻。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建立虚假新闻的纠错更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遵守商业广告审查和播放管理制度。禁止播放虚假、违法广告;插播商业广告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播放商业广告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长;播放公益广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长和比例等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等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干扰、阻碍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活动,不得使用未获得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

广播电视站不得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

第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已经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不再需要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第十四条 在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内外以及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的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运营开播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视听载体设在公共交通工具内的,向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在其他地方的,向公共视听载体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仅发布广告的公共视听载体除外。

备案时,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有关设立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共视听载体的数量、设置地点、节目播放平台地点和每日播放起止时间的说明材料;

(四)安全播放承诺书。

公共视听载体终止播放视听节目的,其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终止播放后十五日内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十五条 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制度:

(一)节目审查制度,对播放的节目进行播前审查;

(二)安全播放制度,防止错误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

(三)播放备份保存制度,对已播放的内容予以备份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条 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管理,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和互联网视听节目以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机构,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现广播电视节目中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传输、覆盖,保存音视频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应急预案报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应当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供电企业检修、改造供电设施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在开工三日前通知当地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十日前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施工不当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设置的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在用户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与其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申请安装、移装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装机开通。

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即时安排维修;不能即时安排维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维修时间内上门维修。在规定时间内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修复的,应当顺延收视服务期。顺延收视服务期自因故障中断收视服务报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前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字幕等方式将收视服务期限届满信息告知用户。收视服务期限届满后不能及时交费的,应当给予交费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停止收视服务。

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与用户对交费、收视服务宽限期等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对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消除不良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干扰、阻碍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活动或者使用未获得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者违反规定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运营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时备案或者不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或者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互联网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播放,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或者原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还应当由自治区电信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依法关闭其网站,通知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占、哄抢、损毁、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功能

第一,宣传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这一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人民群众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所取得的成就;

第二,教育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向受众传播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监督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这种大众传媒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舆论进行监督,以便树立正气,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广播电视具有明显的信息产业的基本功能,即生产和传递信息的功能、导向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经营信息的功能等。

篇2: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繁荣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接收、传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广播电视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工作,并接受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业务领导。

乡镇广播电视站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本乡镇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全省统一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有关广播电视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实施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对各类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乡、镇广播电视站播出节目的内容进行监督;

(四)领导本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管理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稽查制度。稽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

第七条 信息产业、财政、教育、建设、新闻出版、公安、国家安全、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部门或者机关,应当互相配合,按各自职责协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建设投资。广播电视系统可依法筹集资金,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九条 广播电视工作者依法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核发。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需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必须依法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

第十一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发展规划和事业建设计划;

(二)有从事广播电视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广播电视设备符合部颁或者省颁标准;

(四)有必要的固定资产和事业经费;

(五)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场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试播前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试播手续,试播3个月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播出。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设立后,其名称、呼号、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发射功率和地址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撤销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确需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自行终止,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合资、合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禁止个人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向任何单位、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出租、转让频道或者播出时段。

第十六条 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广播电视部门的专用频段和频率,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配,报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管理单位可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建设费、收视维护费,用于其事业发展。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的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监测台(站)负责监测广播电视的技术质量,检查广播电视频率规划的实施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的,必须按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工程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广播电视工程安装完毕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的,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原批准机关许可。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影响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传送。

篇3:江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

第二十六条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播放的其他节目。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审查其所管辖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

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形势需要可指定广播电视台播出节目,或者责令广播电视台停止播出、更换某些节目。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核发。

第二十九条 电视台播放境外影视节目,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电视台实行全省统一供片制度。

第三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必须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节目。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播放技术管理,提高播放质量。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普通话播音和规范化文字。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新闻报道必须尊重事实,不得弄虚作假。

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采播有偿新闻。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时间长度比例在广播电视节目前后播放。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境外广播电视等机构互转、互换、联办、联合制作和进出口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权限审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设备、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该单位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的;

(二)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播放境外影视节目的;

(四)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五)播放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依法设置的教育电视台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播放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娱乐节目。

第四十一条 制作和使用广播电视节目涉及著作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的功能

第一,宣传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这一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人民群众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所取得的成就;

第二,教育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向受众传播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监督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这种大众传媒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舆论进行监督,以便树立正气,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广播电视具有明显的信息产业的基本功能,即生产和传递信息的功能、导向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经营信息的功能等。

广播电视:是通过无线电波或通过导线向广大地区播送音响、图像节目的传播媒介,统称为广播。按传输方式分为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只播送声音的,称为“声音广播”,简称“广播”;播送图像和声音的,称为“电视广播”,简称“电视”。

广播电视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结果。它使人类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了空前的扩展。无线电广播发明与19。世界上第一座正式电台是1911月开始播音的美国匹兹堡KDKA电台。中国的无线电广播始于1923年;1940年12月30日延安新华广播电台正式播出,标志着中国人民广播的诞生。电视发明于本世纪20年代。1936年英国广播公司建立了第一座电视台,正式播出节目。我国第一座电视台是1958年5月1日试播的北京电视台,同年9月正式播出,1978年改称为中央电视台。

篇4:广西自治区大学学科专业排名

法学 工学 管理学 教育学 经济学 理学

历史学 农学 文学 医学 艺术学

全国高考志愿填报即将开始,为了满足全国高考考生及家长了解广西自治区高校本科专业办学实力、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的需要,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发布最新2016中国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北京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清华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雄居前3甲,武汉大学列第4,中国科学院大学挺进全国5强。武昌首义学院、文华学院和西安外事学院名列2016中国民办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前3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位居2016中国独立学院最佳专业排行榜前3强。报告显示,广西自治区居2016中国各地区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第22名,1个专业荣膺2016中国六星级专业,跻身世界高水平、中国顶尖专业队列;4个专业荣膺2016中国五星级专业,跻身世界知名、中国一流专业队列。

广西大学雄居2016广西自治区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榜首,1个专业跻身中国六星级专业

报告显示,在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2016中国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中,广西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广西医科大学、桂林理工大学、广西师范学院、广西科技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名列2016广西自治区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前10强;南宁学院、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广西外国语学院、名列2016广西自治区民办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前3强;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名列2016广西自治区独立学院最佳专业排行榜前5强。

2016广西自治区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

名次

学校名称

类型

2016综合排名

2016最佳专业

全国排名

星级排名

办学层次

7星级

6星级

5星级

4星级

3星级

1

广西大学

综合

83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0

1

4

19

10

2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理工

238

2星级

区域高水平大学

0

0

0

7

9

3

广西师范大学

师范

143

3星级

中国知名大学

0

0

0

7

6

4

广西民族大学

民族

262

2星级

区域高水平大学

0

0

0

5

9

5

广西艺术学院

艺术

2星级

区域高水平大学

0

0

0

5

4

6

广西医科大学

医药

225

2星级

区域高水平大学

0

0

0

5

2

7

桂林理工大学

理工

253

2星级

区域高水平大学

0

0

0

4

9

8

广西师范学院

师范

410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3

7

8

广西科技大学

理工

453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3

7

10

广西中医药大学

医药

375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3

3

11

广西财经学院

财经

410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1

6

12

桂林医学院

医药

430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1

4

12

梧州学院

综合

651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1

4

14

河池学院

师范

620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0

5

14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理工

609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0

5

14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

师范

674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0

5

17

贺州学院

综合

674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0

4

17

百色学院

综合

636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0

4

17

右江民族医学院

医药

457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0

4

17

玉林师范学院

师范

518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0

0

0

4

21

钦州学院

综合

620

1星级

区域知名大学

0

篇5:广西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方案

20xx年12月上中旬,广西壮族自治区将举行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为确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实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及时快速处置控制”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严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农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农机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实现“大事不出,中事不出,小事及时快速处置控制”的工作目标,为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顺利举行创造稳定的农机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机构

为做好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我局决定成立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肖小明兼任,副主任由黄甫山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兰 攀、兰柳桥、黄永宏、迟耀红、朱丽丽、王美华组成。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深入开展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

从即日起至12月中旬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结束,各县(区)要紧紧围绕确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安全稳定这一中心任务,全面深入开展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按照《河池市农业机械化管理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农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监管,深化农机安全整治,坚决遏制较大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农机安全生产。

(二)认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开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河农机安〔〕1号)部署要求,加强与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以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为重点,对拖拉机逾期未检、逾期未报废、交通违法未处理,驾驶人驾驶证逾期未审、逾期未换证等组织开展检查清理。全面排查整治农机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各类拖拉机违法行为,保持全市农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三)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区)要按照《关于印发20河池市农机化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农机〔2018〕15号)部署安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和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发送手机短信、举办拖拉机驾驶员安全学习日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农机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使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通过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农机安全违法违章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广大机手、群众的农机安全出行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为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活动营造良好的农机安全生产氛围。

(四)强化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各县(区)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农机事故信息报送制度,要确保人员到位、通讯畅通、责任落实,及时掌握农机安全生产动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和处置,把事故损失减少至最低,务必确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农机安全生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做好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切实承担起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责任,履职尽责、真抓实干,确保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主要领导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召开专门会议,制定专项实施方案,专题研究部署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抓好各项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要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和农机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农机安全隐患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入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河池市农机局将对各县(区)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督查内容详见附件2。

篇6:广播电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 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章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播放自办节目和插播广告。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第二十五条 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空间段资源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卫星传送、无线转播、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广播电视覆盖率。

篇7:广播电视条例

第三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新闻应当真实、公正。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三十七条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节目预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确需更换、调整原预告节目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告示。

第三十九条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向境外提供的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与广播电视节目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告,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公益性广告。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节目或者指定转播特定节目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第四十五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交易活动。

第四十六条 对享有著作权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撤销;已有的县级教育电视台可以与县级电视台合并,开办教育节目频道。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电视广播的功能

广播电视的功能主要有:第一,宣传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这一现代化的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人民群众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所取得的成就;第二,教育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向受众传播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第三,监督功能,即利用广播电视这种大众传媒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对舆论进行监督,以便树立正气,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广播电视具有明显的信息产业的基本功能,即生产和传递信息的功能、导向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经营信息的功能等。

广播电视:是通过无线电波或通过导线向广大地区播送音响、图像节目的传播媒介,统称为广播。按传输方式分为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只播送声音的,称为“声音广播”,简称“广播”;播送图像和声音的,称为“电视广播”,简称“电视”。

广播电视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结果。它使人类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了空前的扩展。无线电广播发明与19。世界上第一座正式电台是1911月开始播音的美国匹兹堡KDKA电台。中国的无线电广播始于1923年;1940年12月30日延安新华广播电台正式播出,标志着中国人民广播的诞生。电视发明于本世纪20年代。1936年英国广播公司建立了第一座电视台,正式播出节目。我国第一座电视台是1958年5月1日试播的北京电视台,同年9月正式播出,1978年改称为中央电视台。

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业行业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竞争行业,近年来,国外厂商看到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潜力,纷纷进军国内市场。[1]德国ARRI、意大利DESISTI、美国ETC 等影视照明设备制造商,日本索尼、法国汤姆逊等广播电视音视频设备制造商均希望在中国市场有所拓展。一般而言,国际厂商产品成熟度高,技术较为先进,主要以产品销售为主,系统集成通过国内代理或合作伙伴来完成,其主要原因是该领域系统集成除主要产品外还包括很多第三方产品,无任何一家国外厂商可提供全部产品,并且国外厂商集成费用极高,后期服务及人员费用也很高,国内客户大部分不能承受,使得国内企业的系统集成服务有了极好的发展空间。

(2)行业内主要生产企业

在影视照明设备制造领域国内有星光科技、焦作龙光等企业,在广播电视音视频系统集成领域国内有星光科技、北京冠华荣信、安达斯集团、正兴华彤、宇田等企业。而国内下游客户大多既需要照明设备也需要音视频设备的系统集成服务,使得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和综成能力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国外竞争者则主要是产品的销售,其相当一部分业务还是通过上述几家企业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和工程项目来实现。

篇8:广播电视工作总结

广播电视工作总结 -总结

今年以来,我县广播电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市局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导向突出重点宣传,推进事业发展提高覆盖“双率”,强化综合管理构建和谐氛围,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为我县社会稳定和谐进步、经济率先突破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新闻宣传工作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营造了浓厚的发展氛围

全县广播电视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本着“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大力宣传我县立足投资拉动着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立足改革开放着力增强发展活力和动力,立足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生动实践和成功经验,在全县重点项目进展、国庆六十周年庆典、华山南区旅游开发等重点工作上精心策划,集中力量,强势宣传;同时认真把握好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坚决杜绝失实新闻报道,真正做到只帮忙不添乱,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报道我县“11.12”雪灾救灾事件中,县广播电视台记者全体出动,迅速、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县委、县政府动员各方力量,及时营救被困人员的动人画面。县广播电视台在办好《洛南新闻》、《周末话题》等主打电视栏目同时,新开办了《回眸洛州》、《聚焦农林牧》、《蚕桑之路》、《法制时空》、《岁月如歌60年,喜看洛南新变化》、《文明之窗》、《践行科学发展观》等专栏,制作了《洛水仓颉》、《从南上华山》、《洛河源头的魅力》、《百万吨纸业基地》、《畅想西部影视城》等电视专题;先后录制播出了“公祭仓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科级干部论坛”、“国庆60周年红歌比赛”、“秦腔大奖赛”、“洛南县首届电视歌手大奖赛”等大型文艺活动,节目数量质量均创历年之最,不但丰富了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提升了县台的社会影响力。截至12月底,县广播电视台共播发电视新闻157期2352条,广播新闻150期1863条;制作广播电视专题215期,上送新闻稿件195条,分别同比增长162%和 3.2%,其中专题制作和播出数量均创历年之最。在2010年度省市优秀广播电视作品评选中,获奖作品数量和质量都位居全市前列。

二、事业建设突破发展,社会管理有效加强

一是“民生八大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广播电视“村村通”惠民万户。年初,县局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村村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县村村通工程建设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和督查落实,3月17日在古城镇蔡底村举行村村通设备发放启动仪式,全县23个技术施工队同时开展工作,县局成立督查组,对工程质量、进展全程监督,我们还制定完善了“村村通中心户长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洛南县村村通设备管理与发放办法》、《洛南县村村通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洛南县村村通管理制度》、《洛南县村村通设备运行维护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对设备投放、领用、勘测、调试、维护管理逐户造册登记,规范管理。截至5月中旬,全县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34万元,为25个乡镇11200户群众投放了村村通设备,近4.5万人告别看电视听广播难的历史;工程顺利通过省市验收,寺耳站、石坡站工程被县局评为村村通建设优质工程,县局被评为“全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先进集体”。全县前四期投放的254套村村通设备全部运行良好倒卖、违规收视现象。

二是村级活动场所初具规模,投资3万元建成村级广播室30个。

三是完成广播电视转播台1.5公里盘山公路水泥硬化任务,改善了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四是在安全播出上严防死守,杜绝一切不安全隐患发生。从年初开始,利用“科技宣传周”、“三下乡”等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和科技下乡宣传活动,多渠道多层次宣传广电法规和依法行政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五五普法”工作,积极参加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先后配合市、县公安、工商部门开展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流通领域检查及清理整顿24次,没收违规销售、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280台(套),同时完善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健全人防、技防、物防措施,严格实行节假日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重大活动、国庆期间、“敏感时期”安全播出的演练和快速反应,实现节目安全播出零事故,全年节目安全播出7360小时,除设备检修和停电外没有发生停播现象。

五是已经完成广播电视大楼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报告书。

六是在争引资金上取得较大进展。2010年我们先后争取上级投资村村通设备434万元,广播电视转播台无线发射设备4.2万元,争引资金总额438.2万元,较上年度增加218.7%。

三、认真开展主题活动,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2010年,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正规化建设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法纪知荣辱做表率”、迎国庆职工才艺展示、学习贯彻“四项规定”、深入学习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主题活动,配备专业视频学习设备,坚持每周一全体职工集体理论学习不间断,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做理论辅导,各部室负责人结合工作讲业务谈心得,交流经验,互相促进;组织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考察学习,多途径多渠道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总结

(1) (2) (3)

教育局宣传思想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市委宣传部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010年渔业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乡镇工业发展情况及工作思路

教育局关工委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010年邮政局个人工作总结

2010年度法庭工作总结

财政局创建“五优”机关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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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作总结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我们切合实际确定载体,认真完成规定动作,突出特色抓好调研,完成了《关于我县农村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现状的思考》和《浅议新形势下广播电视台的创新发展思路》等2篇调研报告,广泛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通过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面对面谈心、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全覆盖”征求意见,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结合梳理出来的.影响和制约事业突破发展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分门别类提出整改落实措施,逐一确定责任人和整改时限,促使一些长期遗留的矛盾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使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尤其是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进一步确立,进一步夯实了职工的思想根基,使大家牢固树立“局荣我荣、台兴我兴”的主人翁意识,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上来。

从12月初开始,我们积极组织实施“五百惠民”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和包村干部深入到所包扶的庙台乡陈庄村、村级广播室投放对象景村镇景旗村、四皓乡韩村及广播电视服务对象户,先后走访群众近500户,直接和每一户群众面对面交流,熟悉民情,了解民意,倾听民声,解民忧帮民富。为庙台乡陈庄村170户群众投放了村村通设备,彻底解决了群众看电视听广播难问题。

四、内部管理规范,秩序和谐稳定

为塑造良好的“喉舌”形象,擦亮文明“窗口”,我们狠抓内部规范化管理,提出创建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节约型、和谐型“五型”机关的目标和任务,倡导团结互助、爱岗敬业的和谐氛围,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对来信来访群众热情、耐心、细致,将各种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四有五到位”,即有组织机构、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场所、有专门档案,办公经费、工作安排、政策宣传、节育措施、定期“三查”五到位,干部职工全年无违反计划生育问题;在机关建立环境卫生制度,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场所环境优雅、卫生整洁。

先后组建了护楼护院队、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安全播出大队、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了《机关学习制度》、《财物管理制度》等23个规章制度,为单位内部综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坚持局机关每周轮班制度,夯实门卫安全责任,健全了值班登记制度,实行来客、车辆和物流登记,重点部位和要害部门节假日24小时有人值班。同时,我们克服经费困难,在机关大院设置了监控摄像头,在办公楼安装了防盗网和栅栏门,在财务室、制作室、设备库房落实了技防物防措施,监控摄像每天专人值班,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到位,机关运转正常,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无安全质量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xx活动,无治安、刑事案件。

广播电视台节目播出实行总编负责制,由技术播出部、社会事业股双重监测监控,新闻部、专题部对播发稿件实行领导签发制度,节目制作上争创一流效果。对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前、播中、播后和收视情况分时段把关、全程监测,从时段、责任等环节强化了责任。

五、班子和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党风廉政建设有序推进

一是班子建设有效加强,决策议事制度健全,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扎实。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活动的有效开展,局班子认真查找、整改了与科学发展观不适应、不符合,影响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问题,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以有为谋有位,抢抓发展机遇,大胆探索创新,圆满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广播电视覆盖率分别达到93.56%和98.82%,比上年度分别增加0.47和0.19个百分点。

二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放松,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廉洁自律教育,大力开展诚信建设,积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建立起了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的监督体系,把管理重点放在领导干部权力的运行上,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运用的约束,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全年全系统没有一人因 、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理。

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是事业经费严重不足。广播电视是一项高科技、高投入、高消耗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每年仅广播电视台宣传及设备维护就需100余万元,加之自身基础薄弱,造血能力差,县财政拨付经费极为有限,使广播电视事业设备更新、提升宣传质量上举步维艰。

二是人员配置不合理,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较低。县乡广电职工年龄普遍偏大,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乡镇站编制和现有人员太少,很不适应广电事业健康和谐发展,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期望差距较大。

2010年广播电视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是丰富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力争实现电视节目日新闻。全年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播出广播、电视新闻各145期,上送省、市台播出广播、电视新闻稿件不少于180条。

二是打造品牌栏目,提高宣传质量。在原有《周末话题》、《法制时空》等专题栏目的基础上,增加一些特色鲜明、主题深刻、影响深远收视率高的广播电视专题栏目,全年制作播出广播电视专题80期以上,实现周一到周六每天有新专题栏目。

三是积极稳妥实施2010-2010年60套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加强技术革新,加强维护管理,确保设备长期通、经常通。

四是强化广播电视节目优质安全播出,增加无线发射节目套数,力争年内开通商洛台节目无线转播发射,使“双率”覆盖分别达到94.00%和98.96%。

五是全年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7200小时,停播率不超过3‰。同时扎实做好广电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加强行业社会管理。

特此报告

广播电视年终工作总结

财政局广播电视工作总结

广播电视主持人事迹材料

探讨广播电视发射台站的管理综合系统的作用论文

广播电视班级实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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