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被害人陈述范文

时间:2023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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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咖喱卤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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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察院被害人陈述范文,本文共15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咖喱卤猪头”提供。

篇1:被害人法律意见书

__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____律师事务所受_1_父亲_2_的委托,指派我做为犯罪嫌疑人_1_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的辩护人。我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并听取了犯罪嫌疑人_1_对案件的陈述,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现提出以下几点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而言:

犯罪嫌疑人_1_和被害人_3_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经公安机关询问查实,_1_和_3_二人于9月开始谈恋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月_3_提出分手,在恋爱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由此可见,_1_和_3_二人是有较深感情基础的。_1_个人供述其虽与_3_分手,但仍然放不下_3_,从分手到案发前,_3_也仍与_1_保持联系,关系仍比较密切,但让_1_所不能接受的是,在如此短的时间(仅约两个月)内,_3_居然和他人确立恋爱关系,也因此,二人产生争执,并酿成了本案中所发生的不愉快的事情。

从事实和感情上讲,犯罪嫌疑人_1_对被害人_3_造成的伤害是有感情原因的,不同于一般的非法拘禁和强奸行为,量刑时,应当将此事实作为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考虑在内。

二、就本案所涉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的量刑而言:

犯罪嫌疑人_1_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认为,两罪罪名虽然成立,但在量刑时应当定位在两罪的最低量刑幅度内,因为:1、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因自204月17日约23时_1_与_3_开始发生性关系至性行为结束后,二人即睡觉休息直至醒来_1_将_3_送回_3_单位,这在本案卷宗中是有所体现的,所以,非法拘禁的时间应从4月17日18时计算至当日23时,总计约五小时,时间较短,建议量刑时不判处有期徒刑,而选择拘役、管制刑罚方式,或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刑罚时间也宜从短;2、对于强奸行为,_1_在意图与_3_发生性关系时,并未采取暴力手段也没有采用其它过激行为方式,而是通过劝慰的开导方式让_3_同意与其进行性行为,_3_虽不情愿与_1_进行性行为,但她并没有表现出极度的反抗情绪,应属于“半推半就”的认同,经公安机关及贵院询问查实并由_1_供述,二人进行性行为时,_1_先前并没有戴安全套,但在其射精前,及时戴上安全套,从根本上保证了_3_不会再受到更多的伤害,也确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_1_对_3_是有所爱护的,建议量刑时以三年有期徒刑为起刑点,且不宜过高。故辩护人万望贵院能够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事实情况并依法谨慎对犯罪嫌疑人提起量刑建议。

三、就犯罪嫌疑人态度而言:

本案犯罪嫌疑人_1_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接受公安机关及贵院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意识到了自己的罪过,表达了深深的忏悔之意,并得到了被害人_3_的谅解,_1_的主观恶性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都较小,同时,_1_本人也极为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_1_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两罪并罚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强奸罪)及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非法拘禁罪,刑罚期限从短为宜)。

以上法律意见,恳请贵院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____律师事务所

刘龙

年6月28日

篇2:被害人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X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夹信子路向华X号楼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诉人因不服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德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再审法院依法做出改判,判决被告人袁xx诈骗罪成立。

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一审程序违法,应当予以重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的266条规定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管辖的规定,应当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是没有管辖及审判权。本案中,海西州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在一审公诉阶段,起诉了被告人袁xx涉嫌诈骗罪,数额是xxx万;盗窃罪,数额xxxxxxxx元;私刻公章罪等三项罪名。依照我国现生效的法律即《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当属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依法应当有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德令哈市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数额以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但是青海省xxx市检察院和xxxx市xxx法院无视国家法律,严重违背国家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因此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另外,一审法院不让被害人王宝刚的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显然是违法行为,《刑诉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45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因此,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极度不懂法的情况下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诉讼代理律师欲出庭而被无理由的阻止了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再者,本案是经过XXX法院一审做出(2013)德刑初字第0X号判决的案件被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而经过再审之后,XXX市法院做出了(2013)德刑初字第X0号判决的案件。而且这两份判决书的内容竟然是一字不差。显然是做出第一次判决的审判人员与第二次判决的审判人员有过充分的沟通,甚至原审审判人员间接充当了本次审判的审判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

最后,侦查机关根据本案的侦查情况,向公诉机关提供了了解本事实情况并且当时这些人都是涉案工地的工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就在开庭当天,证人都在证人室等待了整整一天,也不曾听到法庭的传唤作证。整个庭审过程中就完全没有让证人出庭作证。似乎法庭完全了解本案始末,忽略了证人的证明力。忽略受害人方的证人,也就是违背了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义务。其现在做出的判决,显然是不够了解案情真相而作出的判决,这显然是受到原审判决的影响。既然本次审判中,受害人有证人出庭,法庭就应当让证人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查明本案的事实经过。显然这也是本次审判程序违法的一个方面。

二、被告人袁XX诈骗行为存在,并依法成立诈骗罪。

1、事实经过:9月被告人袁XX想承包王XX承包的青海省3XX国道察德公路X标段路面建设工程,但因无公路施工资质就以河南省许昌市XX公路工程公司合作修路为由,骗取王XX的信任与王XX签订了XXX国道察德公路X标段路面建设工程协议书。王XX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必须盖XX工程公司的`公章后,协议才能生效,但是袁XX和王XX签订协议后就将XX公路工程公司甩开,自己找人开始做公路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月,袁XX和杨X到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找到销售部人员石XX,与石XX商谈购买水泥的事项,袁XX与杨X购买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是把中铁XX局打进来的水泥款部分转到袁XX个人账户上,石XX因公司财务规定不可能把转进来的水泥款再转到个人账户的理由拒绝了袁XX和杨X,元月,袁XX明知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供应XXXXX吨水泥的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购置冬储水泥为由,欺骗王XX到中铁XX局提前借支了XXX万元的水泥款。201月17日,中铁十六局按照王XX提供的帐号,将XXX万的水泥款转往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年1月21日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中铁XX局转给该公司的XXX万元水泥款中的XXX万元通过对公账户转给了袁XX个人,袁昭辉从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3月19日将410万元现金陆续通过转账、还债、取现、个人消费等方式将XXX万元转完。

2、法律分析 ----- 一审判决对诈骗罪不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就本案诈骗罪的部分而言,诈骗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一一给与分析如下:

(1)主体上被告人袁XX不存在任何异议,年满十六周岁就是本罪名的适合主体。

(2)主观上具有故意。年12月份被告人袁XX先前找到青海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洽谈购买水泥事项时向该公司提出要将这笔XXX万元的购置水泥款的XXX万元通过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在青海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其这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人袁XX明知道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供应XXXXX吨水泥的能力的情况下,但是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答应其将王XX付给公司购置水泥款XXX万元的XXX万元通过公司账号汇至个人账户的条件。因此袁XX就与其签订购买水泥的合同。这从主观上,被告人袁XX具有很明显主观上想占有将王XX购置冬储水泥款的事实。请注意,王XX是专门从中铁XX局借支条支付的水泥款。也就是说这笔款对于王XX而言XXX万元其汇至青海XXXX有限公司账号目的就是购置水泥。至于一审袁XX辩护人及法院认为,这笔款是王XX支付的工程款,显然是非常的荒谬。理由如下:第一、王XX向中铁十六局打的借支条写明是水泥款;第二、王宝刚向中铁XX局承包的是劳务,被告人袁XX从王XX处分包的也是劳务,总所周知,只有产生劳务了,才需要支付劳务费,被告人袁XX将410万转出还没有开工,根本没有形成劳务,也就不存在支付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第三、既然是支付劳务工程费,那么王XX又何须通过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这么做不是多此一举;第四、既然是工程劳务费那为何要悄悄的满着王XX转款,为何不能让王XX知道?因此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的观点很荒谬。从整个转款的背景和经过,可以完全断定,被告人袁XX从主观上具有占有XXX万元的意图。

(3)客观行为上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上被告人袁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并不像一审法院认为的那样“本案中,被告人袁XX向青海XXXX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冬储水泥的事实存在,被告人袁XX与青海大通水泥XX厂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王XX也是基于此事实,与被告人袁XX将中铁XX局的XXX万水泥款电汇至青海XXXXX工贸公司”一审法院这一句话完全颠倒了谁是受害人?被告人袁XX诈骗的财物本该属于谁?本案中被告人袁XXX向青海大通水泥XX厂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相反被告人袁XX很坦诚,提出就是要求将XXX万转入其个人账户。这一系列行为相对与本案的受害人王XX来说,毫不知情,王XX原本将XXX万元打入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目的是购买XXXXX吨水泥,也不承想被告人袁XX会悄悄地、秘密地与青海XXXXX有限公司事先预谋,要将XXX万元转入给被告袁XX个人。如果本案中被告人袁XX的上述行为,不是对受害人王XX进行欺骗,进行隐瞒,受害人王XX怎会将XX万元水泥款转至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竟然陈述“没有使得受害人王XX错误的认识和做出错误的判断”。从本案客观行为上,被告人袁XX利用虚构购买水泥数量,隐瞒转款事实将XXX万元成功转入个人账户。被告人袁XX客观行为上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4)客观结果上。《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占有”并不是指所有权,而是指控制权,是将他人财物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手段实际占有或者控制,使得财物脱离原合法持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占有或控制。本案中,被告人袁XX通过与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预谋,将王XX打进青海XXXX有限公司账上的水泥款转走XXX万元。当XXX万元被被告袁XX通过上述手段进入其账户,被告人袁XX就非法占有了、控制了XXX万元现金,就已经构成诈骗罪的既成事实。而且将这XXX万元,于2011年3月19日前全部转空。而至于其后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及一审法院讨论的被告袁XX又通过借款等等手段购买回来了水泥弥补了工程上的亏空、王XX在工程上没有损失等等理由对于成立诈骗罪并无影响。即便是被告人袁XX通过其他途径弥补了工程所需水您,那也仅仅是刑法在量刑上从轻、减轻的情节。依照一审法院及被告袁XX的律师的逻辑,A故意将B捅上数刀,随后立马送医院急救,B将医药费全部承担,没有给B造成经济损失,那么A 也不构成犯罪。又犹如,盗窃完后又瞧瞧放回去,也不导致任何人的财产损失,难道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被告袁XX辩护人及一审法院的逻辑,同样本案的盗窃罪也不应该成立啊?而且事实上被告人袁XX侵犯的他人财产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案中受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是想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没有给工地、工程造成影响。而事实上,后续缺失的水泥,都是由受害人王XX填补的。

综上分析,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行为及结果上都应经构成诈骗罪,而是否弥补工程所缺的水泥仅仅只能作为一个量刑上从轻、减轻的情节。

三 、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袁XX、袁XX盗窃的数额价值XXXXXXX元,但是判决的刑期却仅仅是十二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袁XX、袁XX的犯罪行为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而且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依法应予严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30万至50万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盗窃的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就有2542080元,应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264条,应当是在十年以上、无期徒刑上给予量刑。本案中盗窃数额在2542808元,同时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无法挽回,仅仅判了,显然是重罪轻判。

四、关于没收30万元赃款,上缴国库的问题。

既然一审法院都已经认定被告人袁XX构成盗窃罪,并且也认定为XXX万元是袁昭辉的赃款,而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为何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不能退与受害人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依法又在哪?本案的受害人报案,一方面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另方面无非就是想追回损失。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诈骗罪理解错误,适用法律完全错误,以致让被告人袁XX逃脱了国法的制裁。对盗窃罪,量刑不当,对被告人有纵容之嫌疑,故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望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履行好国家宪法赋予贵院法律监督之法定职责。

此 致

青海省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篇3:想被害人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系被害人李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卫国、王玉琴,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被告人):闫某某。

申诉人李某某因被申诉人闫某某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聊刑一初字第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刑四终字第某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一、申诉请求

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贵院(2011)鲁刑四终字第某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再审,依法改判。

二、申诉理由

1、申诉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遗漏犯罪嫌疑人。

本案中,作案现场除被害人外还有四人,有两把作案工具,一审判决却仅认定被申诉人闫某某一人作案,认定“闫某某又朝李某头部、颈部捅刺,后将水果刀扔下,又回家拿来一把菜刀朝李某颈部砍击数下,直至李某死亡”。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常理,有可能遗漏犯罪嫌疑人,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未查清作案人数、犯罪事实,可能遗漏犯罪嫌疑人。

首先,未进行足迹鉴定。

足迹鉴定是根据嫌疑人足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人的足迹进行检验,论证各自特征所构成的特性是否同一,并就事实作出认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结论。通过足迹鉴定可判断作案人数、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来去路线及判断嫌疑人在现场的活动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仅被申诉人闫某某一人实施犯罪,但一审判决却未查清案发现场有几人。对此问题,被申诉人闫某某的讯问笔录存在矛盾:“我父母干什么去了,我没注意”(闫某某1月20日笔录),“我妈和李某下沟里了”(闫某某1月22日笔录),“我父亲也到沟里来拉我,我一脚把他踢开了”(闫某某3月22日笔录)。一开始说未注意父母的动向,后来又说出了父母的具体行动,被申诉人闫某某的讯问笔录前后矛盾,无法认定现场人数。被申诉人的父亲闫某水、母亲卢某某的证言也存在矛盾:闫某水一开始说“我听见李某和我儿子吵吵,我很害怕就出去找人……到家后,……我听见有人说‘出事了’……派出所的人来了”(闫某水1月20日),这说明其没到过案发现场,后来又说“我和我妻子就劝着李某往北走……到了北边的桥间……他两个就歪倒了地上。我和我妻子卢某某、儿媳妇就拉架”(闫某水1月21日笔录) ,这说明他到过案发现场,其证言前后矛盾。卢某某一开始也说未到案发现场,“我劝了劝,也出去叫人了……等我回去的时候,就看到我儿子闫亮在大门外南边街上站着,一边喊‘我杀人了’”(卢某某1月20日笔录),后来又说“在我拉架的过程中,我被小亮手里的刀子划破了右手中指、环指手背部、眉头也划破了一点皮”(卢某某1月21日笔录),这说明其不仅到过案发现场,而且还受了伤,其证言也存在矛盾。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都存在矛盾,无法查清案发现场人数,而且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却认定仅被申诉人闫某某一人实施犯罪,证据严重不足。

通过足迹鉴定,可以对以上证据进行验证,从而准确判断作案人数及作案过程,但一审判决却缺乏这一关键性证据。通过足迹的大小、形状、数量、步幅等特征,可以判断案发现场的人数;通过距离尸体的远近、足迹有无血迹等情况,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根据一审认定的事实,被申诉人闫某某先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背部、头部、颈部后,又回家拿菜刀返回案发现场,那么,其裤子上、鞋袜上必然沾有血迹,《法医物证鉴定书》也印证了这一点,那么,在从案发现场到其家的路上,必然有两行带血的足迹,而且方向应相反。若只有一行从案发现场到其家的带血足迹,那么,就说明被申诉人伤人后,没有回家拿菜刀返回案发现场,对被害人进行砍剁,而尸检报告又证明被害人系被两种凶器杀害,那么,这只能得出唯一一个结论,即案发现场还存在一个手拿菜刀的凶手!因一审判决未查明现场足迹,可能遗漏犯罪嫌疑人!

其次,未对作案工具进行指纹鉴定,无法确定两把刀均为被申诉人闫某某一人使用。

《对李某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被害人系被两种刀具杀害,经侦查也查获了两把作案工具,一把水果刀,一把菜刀,且经《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水果刀刀柄和菜刀刀刃部均检出,被申诉人闫某某和被害人的混合人血,这证明这两把刀确为作案工具。但这两把刀是否均为被申诉人闫某某一人使用呢?一审判决并未查明。凶手用这两把刀实施了杀人行为,作案工具上必然留下凶手的指纹,对作案工具上的指纹进行提取、鉴定,以此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的起码要求,但本案侦查部门却没有提取指纹,原审法院也对此问题进行回避,这无法排除本案存在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合理怀疑。

最后,对从案发现场到被申诉人家道路上的血迹的鉴定未鉴定出血迹的来源。

一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闫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刺伤后,又回家拿菜刀到案发现场又对被害人进行砍剁。且据被申诉人闫某某的供述,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时,其手就受了伤,那么,在其从案发现场回到家,又从家拿菜刀返回案发现场的路途中,必然有血迹滴落,而且血迹应有两行,并且血迹滴落方向应相反,而且血迹中应有被申诉人和被害人的混合人血!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却未查明,滴落的血迹有几行?滴落方向如何?虽提取了从案发现场到被申诉人家途中柏油路面的血迹,但因未获得有效的DNA分型,《法医物证鉴定书》无法鉴定该血迹为何人所留。侦查机关应重新提取血迹,进行进一步鉴定,因为不查清以上事实,就无法确定,被申诉人在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后,是否又回家拿了菜刀,无法排除另有他人作案的可能。

综上,一审判决缺乏现场足迹、作案工具上的指纹及现场血迹等重要证据,无法确定作案人数,无法排除另有他人作案嫌疑,未查清案件事实,可能遗漏犯罪嫌疑人。

2、申诉理由二:认定本案的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确定本案确系被申诉人闫某某一人所为。

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一人持双刀将被害人杀害,明显不符合常理,证据严重不足,无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存在矛盾,无法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原审判决对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但就被申诉人杀害被害人这一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被申诉人闫某某的供述和当时在现场的闫某水、卢某某和李某某的证人证言。但这两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1)被申诉人闫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无法认定。

被申诉人闫某某一开始只承认用菜刀砍被害人,未提水果刀(闫某某1月20日三次讯问笔录),后来又说先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然后又用菜刀砍(闫某某1月22日、3月22日);对砍了多少刀,一开始说,“我不知砍了几刀,砍到什么地方了”(闫某某1月20日),一会儿又说,“我就照着他的喉咙砍了,大约有四五刀”(闫某某1月20日),一会儿又说“砍了多少下记不清了”(闫某某3月22日)。由此可以看出,被申诉人闫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数次反复,无法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2)闫某水、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缺乏客观性、真实性,可信度较低,不能仅凭此证据认定,仅被申诉人闫某某一人作案。

首先,以上证人与本案被申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他们本身就有作案嫌疑。

闫某水为被申诉人闫某某之父,卢某某为其母,李某某为其妻,都与被申诉人闫某某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言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较低。并且,案发时他们可能在案发现场,可能参与犯罪,因此,其证言的证明力更低。

其次,他们自己的证言前后矛盾,与其他证言也相互冲突,与被申诉人闫某某的供述不相符,彼此之间无法印证,可信性较低。

如前所述,对闫某水、卢某某是否到过案发现场这一事实,不但其自己的证言前后矛盾,而且与他人证言冲突,更与被申诉人闫某某的供述不相符,因此,他们的证言的可信性较低。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无法排除闫某水、卢某某的作案嫌疑。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证人证言,除了闫某水、卢某某和李某某三位与被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外,还有闫某民、闫某忠、闫某峰等的证言。但案发时,他们都不在现场,是案发后,他们才到现场的,他们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只有被申诉人闫某某一人。而且,据闫某水和卢某某的证言,案发时他们都不在现场,他们去找人了,但据其他证人的证言证明,没有一个人是他们找去的,闫某民、闫某生是李某某叫去的,闫某军、闫某忠、闫某峰、李某军都是闫某生叫去的。那么,案发时,闫某水和卢某某在哪里呢?他们干了些什么?

(三)本案遗漏重要证据,证据严重不足。

本案的证人证言,除了被申诉人闫某某的父母、妻子之外,还有案发后到现场的闫某军、闫某忠、闫某峰、李某军等人的证言,却惟独没有案发时离案发现场最近的周围邻居的证言。据《闫某某故意杀人案现场方位图》及律师实地勘查表明,被申诉人闫某某的北邻李某生家、南邻李某海家、灌溉沟边的李某义家、李某方家,他们离案发现场最近。案发时为深夜,万籁俱寂,案发时的吵闹声、打斗声、孩子的哭声、追逐声、砍剁声、被害人的哭救声,在安静的夜里,一定会非常刺耳,他们作为离案发现场最近的人,不可能听不到任何声音,不可能不知道一点案件情况。但本案中,却没有他们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向他们调查取证?一审判决为什么没有对此进行调查?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捅刺地奄奄一息后,弃水果刀不用,然后返回离案发现场十几米远的家中,拿着菜刀又返回案发现场,继续对被害人进行砍剁。他为什么不直接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杀死?他有什么理由,在用水果刀就可以把被害人杀死的情况下,又回家拿菜刀?这符合常理吗?显然不符合常理!原审判决应通过对犯罪事实的调查解释清楚这一反常现象,但原审判决非但未对此进行解释,而且连现场足迹、犯罪工具指纹、现场血迹等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未依法调查,就认定被申诉人一人双刀杀人的犯罪事实,实在无法令人信服,很难排除另有他人作案的可能!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为惩罚犯罪,使犯罪的人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遗漏犯罪嫌疑人,放纵犯罪,望贵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篇4:被害人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xx)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xx年8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诉人店面因电路问题,请电工进行维修,因维修需关闭总闸,受害人李xx不仅不同意,还对申诉人咒骂,指责其不该关闭电闸。后申诉人与李xx论理,并告诉李xx,以后各走各路,李xx不得到申诉人这边来,申诉人也不到李xx那去。汪xx听后就冲到申诉人摊位上与其斗狠,并扬言 “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诉人将手中切千层饼的菜刀在自己的摊位上拍了两下,想以此吓住汪xx等人,谁料汪xx就动手推打申诉人,申诉人就随手将刀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路边,注: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xx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xx店面,李xx在自己的摊位上,申诉人右手握刀,右手边是马路,申诉人店面距马路4—5米,摊位摆放于门面外,距马路约2米左右,因此申诉人随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边或摊位边),用夹千层饼的架子打了汪xx后背一下,进而汪xx一家6人就对申诉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诉人的头,汪xx抓申诉人的睾丸,申诉人的上衣及短裤均被撕烂,脸部也受伤变色,申诉人爱人周xx与李xx及李xx的女儿、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诉人艰难的挣脱出来后见一烂仔从对面冲过来,申诉人慌忙之中随手拿起自家的太阳伞伞柄朝距离其最近的李xx扔去,随后高师傅拦住了申诉人,看到李xx坐在地上抱着腿,腿部有伤。

并且根据证人陈xx及周xx供述,案发现场至少有2把菜刀(陈xx供述有两把,一把有血,一把无血,周xx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两把无血,申诉人的菜刀无血)。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作为本案关键物证的“菜刀”及被害人李xx的伤口,并未对此进行痕迹鉴定

在本案中,根据证人陈xx及申诉人妻子周xx供述,案发现场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迹,另外两把均无任何血迹。因此,在本案中,有三个疑点:(1)这三把刀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申诉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现场的,那么另外两把刀又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原审判决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这也是侦查机关的程序错误。(2)这三把刀分别是谁的刀?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张xx的,但另外两把刀是谁的?对如此重要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未证据证明。(3)造成李xx腿部受伤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据本案事实,现场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诉人的菜刀无血,很显然李xx腿部的伤并非申诉人的刀所致,那伤害李xx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关于伤口与菜刀的比对、痕迹鉴定,很显然对于李xx伤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为并不清楚,但原审判决却武断的认为是申诉人的刀所致,这是何其的草率。

原审中,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该案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认定犯罪唯一的证明标准。

2、被害人李xx腿部伤口并非申诉人所致

根据现场勘查及申诉人供述,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xx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xx店面,李xx当时在自己的摊位上,倘若真如受害人及证人刘xx所说,申诉人将菜刀朝李xx扔去,那么菜刀应当落在李xx店面一侧。而根据证人周某凡陈述,其当时在路边捡到菜刀,并随手将其放在蛋糕店的架子上,据此陈述,菜刀当时的位置应在申诉人一侧,周某凡顺手捡起,就将其放到旁边的蛋糕店架子上,符合常理,这就更加说明申诉人并未将菜刀扔向李xx,而只是随手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如果按照受害人的陈述,周某凡在李xx一侧捡起菜刀,然后绕过申诉人的店面,将其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这符合常理吗?显然被害人一方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有做伪证之嫌。

3、申诉人将刀仍向李xx不符合常理

根据本案事实,汪xx在推申诉人并与申诉人斗狠时,申诉人才随手扔掉手中的菜刀与汪xx厮打,此时李xx正在自己摊位上卖菜,其并未同申诉人争执斗狠,其又有何理由将菜刀扔向李xx?这符合常理吗?根据常理,申诉人应该直接将刀仍向汪xx。并且,在整个过程中,申诉人一直在与汪氏父子进行厮打,根本无暇接触李xx,其所受伤又怎能是申诉人操刀所致呢?

同时,在本案中,申诉人在与汪xx斗殴之前就已经将菜刀丢掉,在后续的打斗中其再无扔刀行为。倘若被害人李xx及汪氏父子所言属实,李xx应在打斗开始之前就已经受伤,其遭受如此重伤后,自己竟然不知,反而像没事一样继续参与斗殴,这符合常理吗?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本案所有的询问笔录均没有李xx在斗殴过程中腿部已经受伤的内容?既然在斗殴之前就已经受伤,为何李xx在斗殴结束后才坐在地上大呼?这一连串的疑点,原审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并未查实清楚,排除合理怀疑,就仓促定罪,有失职、枉法裁判之嫌。

4、原审判决证据不充分,证明力不足

1、认定本案事实主要依赖的是证人证言,缺少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客观还原事实真相。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本案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仅仅依据证人证言,而无其他实物证据予以佐证。众所周知,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容易受证人的记忆力、表达描述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对于本案申诉人来讲,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将对其今后的生活、命运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不能仅仅依靠证人证言就仓促认定申诉人构成犯罪,这既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又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原则。

(2)本案证人汪xx、汪某忠系本案厉害关系人,且与本案被害人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陈xx的证言自相矛盾,一方面说没有看清楚刀砍在被害人的何处,另一方面又说被害人腿部的伤是申诉人扔刀所致,显然存在矛盾,同时,在本案审理时,所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均未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证,仅仅凭借几份书面证人证言就认定申诉人犯罪的事实,这是何其的草率。

(3)本案申诉人自始至终都未承认被害人腿部所受伤害是他所为,根据申诉人陈述,汪xx冲过来与申诉人斗狠时,其将菜刀随手扔在了路边,而并未朝被害人李xx扔去,只是当李xx叫喊“砍人了”时,申诉人才发现李xx腿部受伤,申诉人仅仅“以为”被害人所受伤是自己的雨伞所致,而并非承认。并且,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也询问办案警官:李xx所受伤害是刀伤还是伞伤,因为办案警官告诉他是刀伤,可见其对李xx受伤一事是何其的惊讶和不解,更加证明其并未伤害李xx。

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合法,理应予以排除

1、申诉人的讯问笔录系逼供和诱供,应当予以排除

申诉人在公安机关接受长达6个小时的讯问,期间申诉人因睾丸疼痛难忍,要求侦查人员将其送医院接受治疗,任凭申诉人苦苦哀求,侦查人员始终未同意。在讯问过程中,申诉人向公安机关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但承办警官汤xx所长认为申诉人撒谎,并告诉申诉人,汪氏父子及李xx均指认是申诉人所为,让其不要狡辩。但申诉人仍然告诉讯问人员并非其用刀伤害李xx,汤xx所长气急败坏的吼道“将其拉到审讯室铐起来再说”,申诉人作为一个朴实的老百姓,如何经受得住这般恐吓威胁。后侦查人员将已经打印好的讯问笔录让申诉人签字,但该讯问笔录与其所陈述内容完全不同,申诉人在签字之前已经向办案民警反映情况,并要求重新制作讯问笔录,但遭到办案民警的拒绝。申诉人拒绝签字,但汤xx所长用手敲了敲申诉人脑袋威胁说“如果再不老实,就直接把你送到看守所整死你,签字了你就可以出去了”。面对如此凶狠侦查人员的威胁、恐吓和引诱,申诉人已经恐惧到极点,害怕自己永远走不出去,甚至被整死,其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违心签字,以为这样就不会再有事了,怎知侦查人员竟以此继续追究申诉人的责任。

同时,对于证人陈xx的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已经做好,在半夜时分找到陈xx,要求其签字,陈xx明确表示笔录上所载并非事实,拒绝签字。侦查人员于是威胁陈xx,作为朴实怕事的老百姓,怎能受此威胁,其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不在已经做好的笔录上签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54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依合法程序搜集证据,不得逼供、诱供,对证人威胁做假证,对于以此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于上述申诉人供述及证人陈xx证言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原审法院所依据的讯问、询问笔录来源及形式违法,应予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124条、125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被害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询问笔录上签名。同时《最高院关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但作为本案证据的讯问、询问笔录并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显然证据的来源及形式不合法,且侦查及公诉机关并未对此作出补正或解释,故申诉人的供述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理应予以排除。

四、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并非申诉人所为

(1)根据证人陈xx新证言显示,其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事先已经做好的,在半夜时分找到陈xx签字确认,证人陈xx在万般无奈之下才签字,该份证据明显涉嫌伪造。其在新证言中明确说明,当时申诉人确实扔了菜刀,但并未伤到李xx,并且该把菜刀被周某凡捡起后放到蛋糕店的架子上。

(2)证人王某梅、凡某文提供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申诉人确实扔下了刀,但并未将刀扔向被害人李xx,也未伤害到李xx,现场也未看到李xx受伤,申诉人仅仅是扔下刀同汪氏父子打架。

(3)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杨xx证言,案发时,其正在街上买千层饼,看到申诉人同汪xx等打架,没看到申诉人用菜刀伤人,申诉人的菜刀也未伤到人,案发现场也没有血迹,李xx腿部也没有流血。

(4)根据现场目击证人曾xx证实,案发时,其在李xx摊位买麻辣菜,看见汪xx对申诉人斗狠,申诉人丢掉手中的菜刀同汪xx扭打一起,李xx冲过去将申诉人摊位掀翻,后李xx与申诉人爱人扭打一起,两人被拉开后,李xx就气势汹汹的跑过来用自己的刀在自己的腿部上划了一刀,然后大呼杀人了。因此,根据这四份新证据,申诉人并未用刀伤害李xx,原审判决认定其有罪与事实不符,显属冤案。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本案中,疑点重重,证据之间自相矛盾,且证据本身存在违法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所有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指向唯一结果,否则就无法认定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原则,凡是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均不得认定构成犯罪,况且在本案中,有充分的证据足以认定申诉人无罪。据此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张xx

代理人:伍xx

xx律师事务所

二〇xx年九月十二日

篇5:被害人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父亲。电话:略。

申请人:莫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的母亲。

申请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妻子。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儿子。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女儿。

申请事项:

被告人黎XX故意杀人一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31日以(20XX)南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黎XX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杀害被害人黄XX的动机并不仅仅是因为喝酒一点民间矛盾,而是被告人因被害人举报过他的一些违法行为而一直怀恨在心,被告人刚从外地回来,自称从 事保安工作并不属实,被告人平时嚣张跋扈,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显然是蓄谋已久趁被害人家中喝酒之机恶意进行报复,被告人从被害人背后偷袭,猛捅被害人颈部 等要害部位数刀,其中三刀深达胸腔、两刀深达肌层,肆意剥夺被害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有犯罪前科,应当 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再让被告人进入社会而导致更多的危害。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基于一般民间矛盾而实施犯罪,其犯罪情节、性质并非极 其严重”与事实不符,有失公正。

二、被告人黎XX认罪态度不好,以喝醉酒为幌子,强调自己杀人当时无意识,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行,应当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未取得申请人谅解,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 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向法院递交的33600元人民币,是惺惺作态,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被告 人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50万余元,被害人向法院缴纳的33600元钱, 只是杯水车薪,完全不应当据此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理由,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轻,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黎XX死刑立即执行,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篇6:被害人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 男 汉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号(以下简称上诉人)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对xxx人民法院(20xx)xxx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xx年。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xxx人民法院(20xx)静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案件的被害人,申请人不服对该院对被告人xxx处以x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的应按刑法的处刑的顺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对被告不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做了从轻处罚,故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判处有期徒刑。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敬礼!

xuexila

20xx年x月x日

篇7:给被害人的一封信

给被害人的一封信

吴队长:

您好。

我是孙顺水家属,就孙顺水致您伤残一事,向您致以最诚恳的道歉,并请求您的谅解。作为国家公务员,您付出了很多很多才到这个位置,并且有很大的可能继续往上走,您身上承载了家人、甚至是家族的荣耀与期望。可是,顺水的一刀,把您这个美好的前程都毁了,使您由一个堂堂正正的汉子变成了残疾人,从一个照顾别人的人变成了一个被照顾的人,使您原本光明的未来成了一片灰暗。其中的痛苦,没有经历过的人是没办法深切体会的,所以您执意要司法机关重判顺水,不肯出具谅解书,我深表理解,顺水实在是罪孽深重,他的一时冲动,毁了你,也毁了自己。现在他深陷囹圄,将受到司法机关严厉处罚,在牢房里度过漫长的岁月,从此远离自由,远离天伦之乐。看到您的样子,看到他自己的样子,他必定会无比悔恨,只可惜这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顺水者,希望其顺风顺水也,可是,他一点都不顺利,曾经当过村长,后来却事业失败,穷困潦倒;曾经有一个美满家庭,最后却夫妻陌路,妻回娘家;好不容易在自家地上搭盖起了几家店面,想挣点钱改善生活,却不曾想成了违章搭盖,还酿成了重大刑事案件,把自己送进了班房。作为一个农民,他身在社会底层,经历了太多的打击和挫折,感受了太多的世态炎凉,使他脾气慢慢的暴躁,性格慢慢的偏激,对社会慢慢的充满了不满,最终酿成了惨祸。如果他能有一个好的出身,能有一个好的工作,能有一个好的家庭,能够更多地感受社会的阳光雨露,想必他也不会做出如此冲动如此愚蠢的行为。所以,还请您在这个角度理解他一下。

对于他而言,上有八十岁老母亲,下有三个子女,最少的不满周岁,生活的.压力让他不堪重负,又没有收入来源,实在没办法,就想在自家地上搭盖几间店面,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反复跟政府机关汇报,可是手续始终办不下来,百姓办事怎一个“难”字了得。这几间店面,对他而言,关系到一家人的生存,要把这几间店面拆掉,等于要了他的命,所以,他才有这么强烈的反映。

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您是无辜的,您在完成“两违”整治的工作职责,你们的工作对“美丽漳州”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是您们的工作平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理解和支持,辛苦而委屈,现在又无端遭受这样的飞来横祸,确实是让人无法接受。而顺水,一辈子历经坎坷,最后又落个牢狱之灾,也确实是非常非常可怜。这样的一个悲剧,让所有人都沉重。

事已至此,我们作为家属只能以万分的诚意向您表示歉意,一声“对不起”没办法改变什么,但代表了我们家属的真实想法。您对顺水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对此,顺水是无力偿还的,判决只能成为法律白条,但出于对您的歉意,我们家属愿意代为给予经济赔偿,以保证您的生活需要,同时,也恳请您看到顺水的悲惨世界,看在老母亲夜夜悲泣,小孩子日日找爸爸的份上,给他给他出具谅解书,给他一点从宽的机会,

按照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水顺一定会被判重刑,您的谅解并不能让他减轻多少的刑罚,但您的谅解却足以显示国家干部的素养与心胸。

谢谢。

篇8:被害人的意思, 被害人的解释

被害人的意思, 被害人的解释

【词语】 被害人

【全拼】: 【bèihàirén】

【释义】: 指刑事、民事案件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篇9: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住址:XX省XX市X镇XX村XXXX号

联系地址: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

XXXX年XX月XX日早上X时许,我骑自行车至苏州市虎丘区枫桥镇旺米村村间路段,遇到被告人XXX及另一名男子持铁棍殴打至被害人头颅受到重创,颅内淤血,抢去现金XXXX元及一部波导XXXX型手机。我老乡路过发现昏迷不醒的我,将我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00医院救治,共花去医药费XXXXX元,由于当时家里经济比较差,缺损颅骨无经济能力补齐。

经医院治疗出院后至今,我的头经常疼痛且时常精神失常,不仅无法正常工作,也给家人也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另外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自我受伤后家庭经济一直特别困难,仅靠妻子微薄的收入还不能完全维持基本生活。

基于以上原因特向贵院申请救助,望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XX年 XX月XX日

篇10: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年5月16日出生

住:**************号,系被害人*******之父。

申请人:****,女,汉族,19****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之母。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对二申请人司法救济五万元。

事实与理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未与申请人联系过,也未对申请人进行赔偿,在开庭前,被告人******也拒绝赔偿,作为申请人*****受到丧子之痛,天天哭,现在神经兮兮,需要吃药治疗及专人看管,申请人也年龄已大,挣钱也少,维持一个家庭很困难,鉴于,二申请人未能获得犯罪分子的赔偿,也无人愿意替犯罪分子代为赔偿和其他方面的补偿的方面,希望法院从帮助弱势群体,彰显司法为民的需要及不让被害人亲属“流血又流泪”的困境,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10号 3月9日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及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特别困难救助的实施办法,进行对申请人进行司法救济五万元。

此致

*****

中级人民法院

拓展阅读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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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检察院演讲稿

“检察事业是一项神圣而光荣的事业”,这是我心中长久以来的信念。这个信念来自于我从小到大与检察事业的缘分与感情。

1978年,全国重新组建检察机关,我的父亲从法院调入检察院,由于是刚刚成立,一切都要白手起家,工作环境艰难、业务事项繁琐以及对检察院工作的生疏都成了做好检察工作的难题。可父辈们并没有惧怕,他们凭着一颗对检察事业的赤诚之心,艰苦奋斗、共同努力,不久,一栋三层办公楼拔地而起,办公室、起诉科、批捕科、经济检察科和税务检察室等科室应运而生。有了较好的办公环境,有了比较健全的工作机制,大家工作的信心和劲头更足了。一次,父亲专门把我带到他工作的新单位,给我介绍这、介绍那,可还是懵懂小孩的我,站在庄严肃穆的检察院楼前,只知道羡慕地想:有一天能到这儿上学该多好啊,却不明了检察院里都做什么事。

自打父亲到了检察院,幼小的我慢慢地发现他比过去忙多了。常常是起早贪黑、早出晚归,回家的次数也明显减少,即是到了农忙季节,家里也很少见到他的人影。从父亲的忙碌和他与母亲的聊天中,我渐渐地知道了检察院和军队、派出所都一样,是抓坏人的地方。这使我不由得更加喜爱、敬重父亲,并悄悄的骄傲自豪。所以每当父亲回到家,我都异常兴奋,老是喜欢专注地看他那双刚毅、坚定的眼神;抚摸他身上那套豆绿色、红肩章制服及两块宝剑配合的徽章;缠着他讲一些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的故事;默默地向往长大了也要当一名光荣的检察官。于是,还偷着把父亲那套宽大的制服穿在身上不停的欣赏,认为自己穿上了世上最漂亮的衣裳。

在父亲坚韧不拔的工作态度及艰苦朴素的生活准则影响下,1994年元月,我梦想成真,幸运地加入了这支神圣而光荣的队伍。院党组把我安排到反贪部门,从此,我成了一名站在第一线的反贪战士。在反贪局,我跟着局领导和老干警学业务、学本领、学经验,亲身经历了检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经历了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亲眼看见了我们院点点滴滴的发展与变化。十四年来,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鼓励、帮助下,我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扎实工作,勤奋进取,使自己从一个不谙世事的学生成长为一名熟知法律的执法者。同时,对检察事业的感受,也由过去单纯的神圣与光荣,增添了责任、正义与奉献的新体会。

如今,__的检察事业健康发展、今非昔比。我儿时喜欢的那种豆绿色检服已经被藏青色西服所替代;办案外出的脚踏车换成了十几台小汽车;那栋:请记住我站域名三层办公楼变成了七层高的检察技术侦查大楼;网络化技侦联络甩掉了手摇电话;干警由起初的十几人增加到百余人。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打击犯罪、保障发展中的作用和使命越来越重要,对检察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检察工作者,我自感还有不少不足之处,必须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确立更高的目标,以高度的责任心、强烈使命感,继续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尽心尽力做好每一项工作,在不断的成长、奉献中为神圣而光荣的检察事业添光彩!

篇12:检察院演讲稿

二十三年前,我出生在山青水秀的山城,恩施,儿时的我爱上了恩施;五年前,我怀着对正义的期盼,报考了西南政法大学并被录取,从那时我就爱上了法律;春夏秋冬天上云,风霜雪雨脚下路。跨越了五年的行走,五年后的今天,我回到恩施,依然怀着那份曾有的对法律执著的爱,加入了人民检察的队伍,几多感慨,几多喜悦,而更多的则是对检察事业的热爱,是的,我爱上了检察事业!现在,我有幸站在这里,述说我的检察情缘。

我演讲的主题是“我的检察情缘”。

三个月前,我怎么也没有想到在我刚参加工作的第一年工作就有变动。去年,初出大学校门的我,以为法律的威严就体现在那强烈的威慑力上,要让人肃而起敬,我把我对法律的爱寄托在庄严神圣的审判台上,寄托在法官的法袍和法缒上,着一身法袍,着出了正义的尊容;敲一记法缒,敲出了正义的真相,于是,在选调生考试征询分配意见时,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法院。

就这样,我被分配在咸丰县人民法院的刑庭工作,因为业务上的关系,和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联系很紧,这让我有机会了解了检察院公诉部门同志们工作的百般艰辛,他们要审查案卷,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何罪;他们要到看守所与犯罪分子面对面交锋,要经历智慧与狡诈的对垒,经历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他们要出庭参加审判活动,用扎实的业务知识,与犯罪分子唇枪舌战。他们中的很多同志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奋斗了数十年,他们甘心做审判台后面的人,他们情愿做默默无闻地追求正义的无名者,为什么?因为他们那一腔甘愿奉献的热情;因为他们那一股浩然于心的正气!就在那段时间里,我消除了初选工作时对法官身份的偏爱,也就是在那时,我对检察事业有了一份爱慕之情。我深深的了解到,对法律执著的追求最重要的是公正,而并不在乎形式,检察工作同样是在实现法律的价值。

没想到的是,两个月前,恩施市检察院发出招考公告,因为此时,我对追求正义的方式有了新认识,同时这次招考于我而言既是机会也是挑战。我义无返顾的报考了恩施市检察院并被幸运的录取了。

三月份,我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来到了恩施市检察院,我被分配到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可以说,于我而言,新工作是完全陌生的。就在我工作的第二天,却刚好目睹了一幕让我震惊的情景,一个年过六旬的老人因为土地纠纷来我们科里申诉,她对拿到手中的判决有很多的不满,她认为判决结果根本就不正确,但她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来到检察院,看着老人无助的眼神和佝偻的脊背,我一下子意识到我们的工作有多么重要,我更体会到了检察工作神圣的吸引力,我明白了检察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在短短的几天里,我了解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具体工作,也爱上了这份工作,因为它每天面对的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面对的是需要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老百姓!。

在如今大力追求法治社会的年代,法律的价值不光是实现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实现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

但我们也看到,在这追求法治的年代,大多数人对法律的信任度还不是特别高。尽管随着法律的逐渐普及,有法治理念的人越来越多,有了问题诉诸法律的人越来越多,但仍然有很多人排斥通过法律这一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还有很多人甚至并不知晓通过检察院的.监督职能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何况现在是个高科技的年代,魑魅魍魉齐亮相,真假善恶同登台,真相往往并非我们所认为的那样,检察工作要想拨云见日更非易事。但这并不能打消我工作的激情,相反更让我觉得自己的身上有着一份使命,让我真切地体会到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我要用自己的行动证明检察工作在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所扮演的角色,我要用自己的行动去影响身边的人,让他们深信法律的公正,让他们了解检察工作的意义。我不敢夸下海口,说我会在检察工作上做出多么显赫的成绩,但我会用自己塌塌实实的行动忠诚于法律的信念,忠诚于对检察工作的热爱!我会一直谨记一位老检察官的话:“当我们收获欠佳时,不要埋怨没有麦子可割,而要看看自己是否已经磨快了手中的镰刀。”

是的,虽然我是检察队伍的新兵,但我会用满腔的热血去镌刻正义,铸就检魂,我会用我的一生来书写我的检察情缘!

篇13:检察院演讲稿

与会的各位领导、监督员同志们:

大家好!

今天我以一名人民监督员的身份再次参加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座谈会,十分激动,我认为这是检察院对我们的信任、也是人民群众对我们的重托,对此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也感到十分荣幸,为此请允许我向在座的领导,监督员同仁表示真诚的感谢。

20xx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查机关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我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批人民监督员试点单位之一,我有幸和其他九名同志被检察院聘为人民监督员,在四年的人民监督员工作中相继十几次参加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和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三类案件监督和对五种情形的纠正监督。通过四年的监督员工作,我和检察院的各位领导以及我们一起工作过的其他九名社会监督员在工作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也成为了生活中的朋友。而我也从一开始对检察院的职能、工作范围不是很清楚、很了解的情况下,开始了解诉讼程序,熟悉法律知识,这个对我的工作和生活都是不可多得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今天我能够有幸和其他九名同志被检察院聘为人民监督员,深感任务光荣,要想在今后工作中不辱使命,更好的行使好好人民监督员的工作,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努力。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检察工作的高度出发,始终保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联系,让监督权从百姓中来,到百姓中去,积极开展监督,发挥最大功效。

二是提高自身素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法律和忠于法律,提高工作水平,在提高监督能力上下功夫。

三是认真履行职责;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

四是依法履行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在市委、市人大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开展监督工作,不越界、不越权,严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监督工作的严肃性。

我相信,我们在座的十位人民监督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不负重望,在受聘期间努力学习,积蓄法律知识,认真负责的行使监督权利,为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同时也真诚的希望在座的各位领导和检察院的各位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大力支持并热心指导我们的工作,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推进司法改革、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14:检察院演讲稿

时光飞梭,我毕业后到检察院工作已有三年的时间了。经过三年的历练,我从一个懵懂无知的大学毕业生慢慢成长为一名所在部门的业务骨干。三年的工作经历让我最深切地体验到了检察工作的苦与乐,也使我明白了工作的价值和意义。在这里工作,虽然物待遇质清贫,但有一群怀着崇高理想和追求的人却不计名利、甘于清贫,默默用自己的辛勤和汗水奉献于检察事业。他们的形象就是一座座高耸入云的丰碑,点亮着每个人前进的方向。这些鲜活的人就真真切切地活在我的身边,他们的高尚行为每天都在我的身边演绎着。他们的高尚在我的心灵深处激起片片涟漪,到达了我的灵魂最深处,让我无时无刻地不在为他们而感动和震撼着。我用三年的时间找到了工作的意义和追求价值的方向,我明白了检察工作就是我要追求和奉献的事业。

至今仍清晰记得我刚参加工作时的情景。那时,由于不知道工作的具体内容,所以对将要从事的工作感到有些神秘,确切地说,有点不着实际的空幻。但是,当我每天都去重复地去做一些诸如盖章、整理文件、通知会议等琐碎事情时,原先心中保留的那种对工作的自豪感逐渐不复存在,继之而来的是有些失落。在我原来的臆想中,检察院是一个“干大事”的地方,而现在我每天做的又是一些什么事情呢?做这样的事意义何在呢?带着这种疑问,我原先对工作的热情骤然下降,情绪开始低落,办事时心不在焉。在我思想出现起伏的时候,一名老同志以他在检察院的工作经历与我做了一次促膝长谈。他认真倾听我的“烦恼”倾诉和诸多疑问,时而点头、时而摇头,时而侃侃而谈,时而沉默不语。在这种坦诚地交流中,不知不觉我们打破了心理隔阂,消融了年龄代沟,找到了对事物认识的一致与共同之处,取得了共识。他在整个交流中尤其显得耐心而真诚,他的这种精神让我感动。正是他的点拨,帮我扭转了思想认识误区,使我进一步认清了检察工作的性质,打消了我心中的迷茫,使得我及时调整、转变而逐渐适应了工作。感谢这名老同志对我的帮助,它体现了一名老同志对年轻同志的关爱,发扬了检察工作中所形成的“传、帮、带”的优良传统作风,形象地阐述了我们的事业始终保持青春活力的源源不断动力所在。作为一名检察人,我会自觉继承发扬这种精神,将检察人的关爱之情传承下去。

工作三年来,许许多多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勇于奉献的人的形象在我的脑海中一直不曾忘记。办公室的一位老内勤,辛勤从检工作三十年,长期单一的坐姿以致颈椎弯曲,可是他从不把这作为工作的资本,从没有向院领导要求解决什么职级、待遇,而是继续默默无闻,在本职工作中一如既往地奉献。还有反贪局的一名同志,因为常年在外奔波办案,回家少的缘故,以致家中上小学的儿子见了他都变得有点陌生。此外,还有倒在工作中的反贪局长陈海宏,他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一名检察干警对工作的奉献。这样的人还有很多很多……这些检察工作的时代精英,他们以自己的身体力行践行了新时期检察干警精神,他们给我们很好地阐述了什么是大爱,什么是奉献,什么是付出。正是有了他们这样的可爱的人,我们的社会才变得更加美好和和谐,我们的生活才变得更加惬意和美满。

我常常在想,是什么让我们检察工作者如此深爱自己的工作。肯定不是金钱、不是地位、不是权力,因为这些东西能带给人的只是感官的片刻愉悦感而非心灵深处长久的快乐。也许,正是责任和使命感才让我们如此甘于清贫和寂寞。有了责任和使命,我们才能以一种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自我加压,甘于清贫、甘于奉献,甘于付出,不断推动我们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检察院工作的日子里,我时刻在感动着,这里有最真切的情,有最温馨的爱,有最美好的榜样,有最动人的故事,这也是我深爱这份工作的原因所在。

篇15:检察院工作总结

20xx年,我院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坚持以“四化”建设系统工程为统领,结合实际抓重点,求实创新抓亮点,推动工作全面发展,齐头并进下面写一篇检查院工作总结范文总结检查院这一年的工作情况。

加强领导,确定建设的具体工程

我院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把“四化”示范院的创建工作列为我县两个文明建设的样板点来抓,专门成立以县委书记张永刚为组长的创建“四化”综合示范检察院领导小组,在检察院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帮助解决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和自治区院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本院建设“四化”基层检察院的具体目标:一是在队伍专业化上实施“四个一”工程,即“一本法律本科文凭、一本汽车驾驶执照、一本计算机等级合格证和一个业务能手称号”。目前,我院已有再读和已获本科以上文凭27人,占全院干警的73%;拥有汽车驾驶执照32人,占全院干警的86%;已有31人取得计算机等级合格证,占全院干警的82%;18人次被市级以上评为办案能手。二是在办案规范化上实现”三个一”的管理模式,即”一个流程图,将各业务部门的办案以流程图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办案程序一目了然,既便于办案操作也便于监督;一套相应的办案规程,将流程图的每一个办案环节以制度的形式规范起来;一套监督与奖惩机制,用于确保办案的规范化。三是在管理制度化上,采取“两个一”的管理模式,实施一本书,即将院里的各项管理制度编成一本书,发至每一位干警,使每一位干警自觉学习和遵守;制定一套量化动态管理机制,努力做到事事有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四是在办公现代化上,抓好”四个一”工作,即一个运行良好的局域网;一张现代化的办公桌,我院已为每一位干警配备集计算机、办公为一体的多功能办公桌;一台电脑,目前我院已实现人手一台电脑;一套便于操作的办案、办公软件。

我们还规定了创建“四化”的方式、方法、期限、效果及责任措施,详细规划了每一阶段的具体目标。明确创建目标责任,将创建工作目标分解到每一个科室和个人,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不达标的,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从而全面激发了全院各项检察工作的活力。

业务新亮点

一是增强监督意识,规范监督流程,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工作大踏步迈进。我院抓住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活动的有利契机,提高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改变坐堂办案、被动监督的工作作风,主动出击、扎实有效地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建立《立案监督跟踪卡》、《立案监督案件进度表》,及时主动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密切掌握每件立案监督案件进展。坚持做到每办一件立案监督案件都有监督方案、调查提纲、立案跟踪卡,科领导和院领导严格把关,保证办案规范化的落实。如在审查批捕一起盗伐林木案时,发现这起案件应属专属管辖,即鹿寨森林公安分局才有管辖权,而鹿寨县公安局平山派出所却对这起案件立案侦查,明显不当,遂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通知书纠正了此案。

二是积极开展“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工作,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围绕司法公正与效率,完善制作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征求书》、《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建议书》,制定、落实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简化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保了办案程序的规范化。全面贯彻执行区院《关于在看守所对在押候审人员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宣传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制作“简化审”宣传工作流程图,从刑事拘留到开庭审理

每一环节都有详细、规范的方案和图表,并把所有“简化审”宣传资料及制度在监舍内制作成永久性宣传栏,经常深入监舍采用广播宣传、对在押人员个别宣传、以监舍为单位制作宣传栏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上法制教育课、利用案例让候审人员写心得体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细致宣传。使每一位在押候审人员都知道什么是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以及“简化审”的目的、意义、范围、主要内容及给当事人带来的好处。并把所有的宣传资料、在押人员情况全部输入电脑管理,便于了解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有的放矢开展简化审工作。全年有86件案件采用“简化审”程序办理,占所有公诉案件的70%,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全区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宣传工作现场会在我院召开,自治区院陈普生副检察长对我院开展这一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是加强科技强侦和规范建设双管齐下,凸现成效。根据区院反贪局下发的基层检察院反贪示范点建设指导方案,结合实际情况,从个案抓起,以提高办案科技含量促进反贪工作,并在办案过程中加强规范化建设,运用计算机管理控制办案流程,建立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量化考评方法,取得了预期效果。如在办理原桂中水泥厂厂长黄德权受贿案时,从侦查阶段开始到移送审查起诉,所有环节都是使用高科技设备办案,包括用侦查包侦查、手提电脑输入问话笔录和法律文书、局域网呈送领导阅批等。全年共初查案件线索11件11人,初查后立案侦查9件9人,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8件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所立的9件案件中使用监控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的有8件,占88%。受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共5件5人,初查后立案3件3人,同比上升33。3%。查处了原教育局局长李济春、副局长邱立辉、周建松受贿案,鹿寨县怡香食品有限公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原鹿寨县公安局鹿寨派出所所长陈学权徇私枉法案,原雒容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陈宏光和原黄冕乡基金会主任杨志滥用职权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出了检察机关的声威,在群众中树立了检察机关敢于碰硬、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弘扬了正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院演讲稿

检察院的职责

竞聘陈述

论文陈述

检察院实习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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