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化码头的安全管理

时间:2023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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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散化码头的安全管理,本文共7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lydiam”提供。

篇1:散化码头的安全管理

散化码头的安全管理

通常所说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下简称散化)主要指附则Ⅱ规定的有毒液体物质和<国际危规>所列的危险货物.散化的品种通常比较多,性质复杂,危险性大,安全、防污染要求较高.在散化水上运输安全管理中,散化装卸码头的`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作 者:经新  作者单位:常州海事处,江苏 213000 刊 名:中国水运 英文刊名:CHINA WATER TRANSPORT 年,卷(期): “”(6) 分类号:F55 关键词: 

篇2: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 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 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

(三)建设项目概况;

(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正常后,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

(四)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组织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简易程序] 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可以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并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设施建设项目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和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审验]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港口危险货物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未经审验或者未通过审验的,不得允许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在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除国家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以外的港口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由交通运输部认可,乙级资质由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港口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

未经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认可或者未通过审验的港口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港口安全评价活动,港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评价报告不得组织审查或者予以备案。

第四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6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1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

(三)有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四)港口安全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与评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申请港口安全评价甲级资质,除应当具备本条前款(一)、(三)、(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有10人以上具有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高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人,中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3人,初级安全评价师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资质管理] 港口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实行安全评价师制度。港口安全评价师应当有从事与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经历,熟悉和掌握港 口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港口安全评价师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安全检查职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库场进行重点巡查。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应当责令暂时停产,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三条 [检查要求] 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港口安全检查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港口经营单位。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四十四条 [港口管理队伍、装备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港口安全监管和应急信息化系统,具备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第四十五条 [港口安全管理专家库]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由熟悉港口安全管理、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提供港口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的指导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防波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安全、适用。

第四十七条 [船舶使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进出港船舶使用港内航道、锚地的规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港口应急体系建设

第四十八条 [ 港口应急与属地应急工作的关系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港口突发事件应急的组织机构、设施基地、应急队伍、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经费投入纳入到当地人民政府应急体系,统筹安排,有序衔接。

第四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评估工作,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并及时掌握和报送港口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同时报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突发事件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港口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通讯指挥、应急处置、应急资源的管理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的信息传递。

第五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单项演习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综合演习应当每3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三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3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至少每6个月应当进行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五十四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的预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危险源、危险区域实施监控,并及时上报危险源、危险区域监控信息。

第五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应急队伍的建立]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港口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

第五章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及信息统计

第 五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港口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事故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应当直接报交通运输部。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第五十八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概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对人员、货物等重要因素的描述;

(四)事故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以及社会影响;

(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自救措施]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应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者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救援。

第六十二条 [事故报告值班制度]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下级港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应当报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两个以上办公室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和传真号码,保持24小时开通,受理港口安全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六十三条 [事故调查]经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依法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 [事故处理]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法对有关港口经营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事故评估] 发生事故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港口安全信息] 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定期向上一级港口管理部门报告港口突发事件和港口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责任]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许可或验收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滥收费的责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港口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投入施工的;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改建和扩建港口安全设施的。

第七十一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未经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对码头前沿水深进行经常性维护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制定、实施港口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制度的。

第七十二条 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装卸机械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规定的;

(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订应急预案的;

(三)未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失效的。

第七十三条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码头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要求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未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七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港口经营单位资金投入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港口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港口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港口经营单位人员的责任] 港口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港口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未经同意,允许超过码头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作业的;

(五)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拒绝、阻碍港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信息报送制度的规定,瞒报、故意错报、延迟报送的。

第七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或者未通过港口安全评价备案审查的,应当责令限期整顿,或者依法撤消其资质。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据交通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七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依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在本规定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码头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l、进入码头区域要求。

1)非本区工作员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车辆进入需安装阻火器)禁止参观、拍照。

2)凡进入码头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钉子鞋,必须服从码头工作人员的管理。

3)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4)除本公司员工外,其他人员进出码头作业区应在门卫登记。

5)码头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

2、靠泊作业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岗,尽心尽职,不得撤离岗位,不得玩忽职守。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3)靠泊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及个人防护用品。

4)禁止在码头前沿和危险的地方攀爬,防止发生坠水事故。

3、装卸作业

1)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操作程序操作。

2)在使用输油臂时,必须按输油臂操作程序操作。

3)作业前准备好消防器材,防止万一。

4)遇有雷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装卸完毕,清理现场所有的杂物。

6)在作业过程中严禁饮酒。

4、环境保护

1)码头区域内禁止堆放污油及含油的棉纱和易燃物品。

2)禁止停靠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只。

3)禁止在码头水区域内排放油类及各种化学品物料等有毒有害物质。

4)禁止在码头区域内游泳。

5、码头的`消防设备和防污设备的管理

1)码头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定期检查,试验,每月不少两次,确保消防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消防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使用完毕后应立即补充恢复原状,以备应急时随时时可用。

3)防污设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4)消防设备和防污设备未经允许不准随意使用。

篇4:码头安全警示语

1. 企业效益最重要,防火安全第一条。

2. 安全不能指望事后诸葛,为了安全须三思而后行。

3.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自大意。

4. 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平安你我共同的心愿。

5. 父母妻儿牵挂你,安全生产心切记。

6. 家庭支柱靠你扛,安全施工不能忘。

7. 严是生命的呼唤,松是自杀的开端。

8. 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事故与损失同时发生。

9. 爱家就要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

10. 遵守规则,欢笑的亲人。违章行车,狞笑的是死神。

11. 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

12. 宁绕百米远,不冒一步险。

13. 严是爱松是害,严中自有真情在。

14. 车轮一转想责任,油门紧连行人命。

15. 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安全等于零。

安全温馨警示语(经典)

1. 企业效益最重要,防火安全第一条。

2. 安全不能指望事后诸葛,为了安全须三思而后行。

3.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自大意。

4. 安全你我共同的责任,平安你我共同的心愿。

5. 父母妻儿牵挂你,安全生产心切记。

6. 家庭支柱靠你扛,安全施工不能忘。

7. 严是生命的呼唤,松是自杀的开端。

8. 安全和效益结伴而行,事故与损失同时发生。

9. 爱家就要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

10. 遵守规则,欢笑的亲人。违章行车,狞笑的是死神。

11. 工作勤为先,万事平安首。

12. 宁绕百米远,不冒一步险。

13. 严是爱松是害,严中自有真情在。

14. 车轮一转想责任,油门紧连行人命。

15. 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安全等于零。

篇5:危险化学品码头均衡安全管理论文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化工领域的安全生产也涌现出许多新问题,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迫切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手段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一些难点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预控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码头危险源管理。

化学品的生产和消费确实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不少化学品其固有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特性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在危险化学品码头,由于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防护不当,会损害人体健康,造成财产毁损、生态环境污染。因此,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对其进行分级管理。

在危险化学品码头危险源管理一般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组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第二个层次是组织危险源的分析、归纳和风险评价以及制定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危险源辨识要以生产作业流程为主线,辐射辅助生产过程及相关环节或区域,并充分考虑客观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人员、设施设备以及非常规状态下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害。

(二)危险化学品码头预控管理。

危险源是一种巨大的能量积聚,影响危险源安全因素不仅有自身的储存条件,也有外界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应针对诸多因素采取必要的监测控制措施来保证其安全运行和储存。

1、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和储存的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本质安全化是安全生产中的一个必备条件,对于危险源而言,更是十分必要的。大型变压器的接地装置、避雷设施、线路的过流保护、屏蔽、过压保护等等,一旦人为失误造成误操作,设备设施本身就能迅速切断能量的流动,避免事故发生。

2、采用现代监测手段,确保安全运行和储存。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不能再用定期检测或肉眼观测的办法,而是要尽量用现代化仪器、仪表,用电子计算机监视。

3、常规的防范措施不可忽视。企业的广大员工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中逐步积累出一些经验来预防危险源的逆变。对于这些常规的预防措施,我们还应坚持,这也是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的有效手段。

4、增强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安全操作标准化程度。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危险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增强危险源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来,国内外推行的标准化作业,就是规范员工行为,保证安全的举措之一。对于危险源的管理人员,则应遵照工艺纪律、安全技术规程、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让员工的动作行为更简便、规范,从而避免管理失误、指挥失控。

二、危险化学品码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化学品装卸作业的特殊要求。

相对于油品的装卸而言,化学品由于具有高毒、高温或低温等特性,因此,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化学品装卸有着一些特殊的安全要求,如:应具备单独的洗、浴设备设施,应急冲洗器随时调试确保有效。防护用品应分类存放,不能与其他物品混放,更衣柜要做出明显标识。上岗操作人员熟知应急防护措施。作业限制区内禁止进食饮水,禁止穿带未经清洁的防护服及用具进入食堂等生活场所。作业前与就近医疗卫生单位达成急救协议。救护、抢险车辆待命,用于急救、抢险的器材、药品准备充足并按要求配备到位。

使用的软管适合所装卸化工品的理、化性质,使用前检查软管内无残液,专管专用,进行清洗时按要求进行。拆卸连接件过程中洒漏的残液必须及时收集并按要求处理,拆卸的软管两端必须用盲板封闭,放到专用存放地点。软管拆卸、阀门开闭等凡有可能接触化工品的操作环节,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操作人员进行。重要部位的阀门应上锁,专人管理。化工品溅洒到人身体上时,应立即使用应急冲洗器冲洗,采取救护措施。作业中安全主管部门应监测化工品气体浓度,提出防中毒警告。

(二)船放作业管理。

在危险化学品码头的生产作业工艺中,船放作业也是一种作业工艺,它是通过车船直取的方式,使油品或化工品不经过储罐的中转,直接从船到车或从车到船的作业方式,由于减少了储罐的缓冲环节,因此对安全的管理有了一些新的要求:一是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明确;二是相关设备设施要配置齐全,保证良好;三是生产指挥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进行,各岗人员职岗到位。

(三)明火作业管理。

由于明火是危险化学品码头的重大危险因素,因此为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公司各主管部门要有一个明确的管理分工:安全主管部门负有对明火作业审批并对明火作业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流体装卸大队负有区域管辖责任,对进入区域的施工及明火作业负有查验手续、安全提示、制止违章,防止因施工导致影响生产安全的管理职责。后勤主管部门负有区域管辖责任,对外来明火施工人员负有审查职责。施工管理的责任部门,对外来人员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职责。明火申报必须手续齐全,同时施工主管部门要向港区公安、消防部门报批。如,公司辖区内的动火,以及使用电、电弧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灼热表面的作业。施工责任部门要设专人到现场监护,明火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明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三不动火”、“十不焊割”及电气焊工操作规程,在批准的范围、时间、项目中进行。明火作业纳入“五日滚动安全计划”,各责任部门对明火作业要全过程实施管理。

三、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事后处置管理

(一)安全绩效监视测量管理。

安全绩效的监视测量需要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客观反映职业健康安全的实际情况,寻求工作环境的及时改善;二是持续改进原则为公司职业健康方针和目标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并不断改进;三是遵章守法原则。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当中,安全绩效的监视测量起着检测数据、提供信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重要作用,也需要认真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火灾的控制而言,最关键的阶段是火灾最初发生的3分钟,而专业的消防人员从接到火警到到达火灾发生地点,最快也要有20分钟时间,而码头的义务消防队员就是由各职岗人员组成,并经过专门的消防操作训练,因此对于控制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初起火灾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此外,从总经理到部室、流体装卸大队,也都需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区域虽然危险因素很多,但危险程度却不相同,合理划分危险区域有利于突出安全管理的重点,合理分配安全管理资源。危险化学品码头的消防设备、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对初起火灾的控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为了避免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各职能部门因职责不清造成的反应迟缓,因此应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办公室统筹管理各部门制定的各类预案,审核、发布(包括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发布)。

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火灾、中毒、溢油等紧急情况的预案。后勤主管部门负责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停水、停气、人员进场、人员运输等突发事件的预案。计算机主管部门负责计算机及网络故障的应急预案。生产指挥部门负责压船现象的处理预案。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管廊区域、施工过程突发状况的预案。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停电应急预案。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罢工处理预案。

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完善应急响应管理机制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全面履行分管职能,确保区域稳定和人员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定期对各预案进行检查总结。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查、修订和补充。各主管部门对预案文本适用性及资源配置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办公室对总体预案的掌握程度、文本保管、标识布置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四、全面均衡安全管理(TBM)模型传统的安全管理采用的“事后处理”的模式存在许多弊端。

而科学化安全管理工作则重点关注对危险因素的提前识别和及时控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先控制”,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按照这一思想,本文提出了一个全面均衡安全管理(TBM)模型,为危险化学品码头企业安全高效地生产提供了一种管理思路。

全面均衡安全管理TBM,从细节上来讲,包括:公司针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和环境影响因素建立控制卡片、实施有效控制,建立各项应急预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将“应急预案”程序文本放置于现场各操作岗位,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并定期检查、清洁、补充,保证应急物资和器材的.齐全和完好;各项预案定期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的适应性进行评价,对不适应环节提出调整意见,提高公司的应急能力及员工处理各种紧急情况的能力。做到从一点出发以辨识出的危险源为半径,再回到原点。以此方式,勾勒出公司全面均衡安全管理的闭环。

(一)TBM模型的特点。

模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全面”、“均衡”和“管理”三个方面。全面指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全员参加的。均衡指人企合一的均衡;文化与制度的均衡,单一系统滚动与关联系统及综合系统互动均衡。管理指围绕安全战略规划从目标、协调与沟通、制度与流程、过程控制、学习与创新、资源保证、全员参与、社会责任八个方面开展管理活动,形成相互间的滚动与互动,并保持持续改进。

(二)TBM的可行性和学术性

1、TBM的可行性。现代较有影响的事故因果关系理论―――管理失误论认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但造成“人的失误”和“物的故障”的直接原因却常常是管理的缺陷。TBM管理模式即是以失误的管理为基础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管理缺陷虽然是间接原因,但它却是背景因素,而又常是发生事故的本质原因。TBM就是针对事故的本质性原因,逐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从而形成的一套具有企业文化特色的安全管理模式。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领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2、TBM的学术性。人们常说的“隐患”来自物的不安全状态,即危险源,而且是和管理的缺陷或管理人员失误共同偶合才能够形成;如果管理得当、及时控制,变不安全状态为安全状态,则不会形成隐患。客观上一旦出现隐患,主观上人又有不安全行为就会立即显现为伤亡事故。根据这一理论,TBM将危险源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同时,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定期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厂内要进行内部定期培训教育;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价等。所有的培训教育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目的就是要促使企业减少不安全行为的产生。而进行安全评价,一方面帮助企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岗位责任及应急救援预案,使之切实可行;另一方面帮助企业找出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即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控制危险源,以达到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条件。

全面均衡安全管理模型围绕安全战略规划从目标、协调与沟通、制度与流程、过程控制、学习与创新、资源保证、全员参与、社会责任等八个方面开展管理活动,形成相互间的滚动与互动,并保持持续改进。其中,既有现代安全管理思想,又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企业生产实际结合较为密切。

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传统安全管理,其管理的着眼点主要放在系统运行阶段,为“事后处理”模式。而全面均衡安全管理模型不但能够兼顾事后处理和事先控制,还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协调安全和生产的矛盾,使企业的生产安全、高效地运行,因此,该模型对危险化学品码头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

五、结束语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目前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我国的现状和危险化学品固有的危险性,都要求我们对危险化学品必须加强管理,制定详细而可操作的规程、制度、标准、方案,以此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为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

[1]周琦,王明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的研究[D]。江苏大学环境工程(专业)硕士论文,。

[2]宋援鲜。关于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问题的调查报告(上)[J]。化工劳动保护,。22。5。

篇6:危险化学品码头均衡安全管理论文

[4]赵铁锤。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

[5]褚家成,徐连胜,蒋平昌等。港口石油化工码头及其库区灾害事故应急系统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6。

[6]余游。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平台研究[D]。西南大学,。

[7]许景宏。安全文化与安全管理。天津港石油化工码头有限公司内部资料。

篇7:网格化安全管理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定格、定人、定责”,进一步细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责任到人、职责到位、全面覆盖的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体系,逐步形成安全生产制度化、规范化长效机制,推动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全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全县教育系统平安和谐。

二、工作目标

通过将全县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按照属地与行业划分,纵横交织,形成二级网格化管理模式,通过对每一个网格实行“定范围”“定人员”定职责”,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缝隙。

三、工作内容

1、一级网格。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网格化负总责,县教育局班子成员落实分片联系点制度,承担联系点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责任。县教育局安全办公室代表县教育局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划分和建立安全监管下级网格,明确每个网格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及重点部位等情况;监督指导各学校、幼儿园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督促各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其安全生产状况;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组织执法检查、专项治理、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措施,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2、二级网格。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学校、幼儿园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各学校、幼儿园在所属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指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划分责任区,明确每个责任区的名称、位置、面积、负责人、主要建筑、重点场所等;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台账,加强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超出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规定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县教育局。各学校、幼儿园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根据年级、班级、岗位等情况建立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管理微网格,编制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责任图,明确各层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现安全生产分层级管理;建立涵盖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考核等内容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保证设施设备处于安全状态;积极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强化应急管理,时刻处于备战状态,随时处置发生的事故。

四、实施步骤

1、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建立二级网格(3月1日-5月1日)。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二级网格,明确每个网格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及重点部位等情况,绘制安全生产网格管理责任图,并报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教育局安全办公室备案,若责任人或重点部位发生变动时,随时报县教育局安全办公室进行修改。

2、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20xx年5月起)。各学校、幼儿园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状况,建立安全信息台账,加强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县教育局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网格化工作检查组随机抽查各学校、幼儿园的巡查记录、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治情况、学生安全知识知晓率等,定期通报网格化监管工作进展和开展情况。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校(园)要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学校、幼儿园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的重要举措,对切实抓好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幼儿园主体责任落实有着重要意义。各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学校、幼儿园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使广大师生安全意识得到明显增强,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安全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2、树立典型,示范带动。县教育局将根据教育系统实际,选择基础较好、有代表性的学校、幼儿园确定为示范单位进行重点培养,采取现场观摩、经验交流、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示范带动,加快网格化监管进程。县教育局将加强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学校、幼儿园实施网格化管理的经验。

3、严格考核,确保实效。县教育局将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并将适时组织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学校、幼儿园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力、措施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幼儿园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港口专用码头管理规定

精确化管理心得体会

码头作文450字

半军训化管理心得体会

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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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化码头的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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