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

时间:2023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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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本文共12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blck”提供。

篇1: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于xxxx年6月16日在区总工会召开,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董静、梁松英、姜炳浓及三方会议有关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区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梁松英主持。会上三方成员单位分别对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调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所面临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讨论。具体会议纪要如下:

一、讨论调整杭州市余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人员组成名单

为加强三方机制组织建设,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针对各成员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对三方会议成员进行调整。会议明确:三方会议主席由区人力社保局分管劳动关系的副局长、区总工会分管法律保障部的副主席、区工商联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科科长、法规仲裁科科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区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经济工作部部长、组宣部部长,区工商联会员联络科科长组成。

此外,为了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参照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本部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组成人员(见附表),并于6月底之前由各镇街劳保站上报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科)。

二、加强对《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宣传贯彻

《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xxxx年5月1日起施行,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要全力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一是三方单位要分别利用区人力社保网、区工会网、区工商联网站加以宣传;并利用各类培训和会议的契机,做好宣传结合。二是三方单位要利用日常走访联系企业或检查活动契机,发放《条例》等宣传资料,加强宣传。

三、完善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日常工作联系机制

一是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不少于二次的交流座谈活动,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二是对企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列入每年区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开展的执法检查内容之一。三是每年召开全区工资集体协商推进会,各镇(街道)、开发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人员参加会议。四是明确将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作列入各成员单位对镇(街道)、开发区考核内容之一。

会议要求: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职工工资正常支付,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杭州市余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xxxx年6月27日

篇2: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

xxxx年6月28日,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在杭州召开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三方会议主席、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朱绍平,三方会议副主席、省总工会副主席李锦平,三方会议副主席、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卫东,三方会议副主席、省工商联副主席李任治以及三方会议成员和三方会议办公室成员参加会议,会议由三方会议主席、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朱绍平主持。

会议正式确认省工商联作为企业方代表参与省三方会议,调整了省三方会议及办公室组成人员(调整后名单见附件)。调整后的省三方会议在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三个成员的基础上,增加省工商联为成员单位,与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共同作为企业方代表,表述上不提“三方四家”。同时,会议还明确,根据国际惯例及三方机制原有历史沿革,省工商联加入省三方会议后,排序列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之后;如遇三方会议需表决通过事项,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和省工商联共同代表企业方。各市县三方会议参照此原则实施。

会议讨论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事宜。与会代表就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义务、聘任与管理、工作要求以及资格证书的发放等事项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如何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会议决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以三方会议名义组织实施,教材由三方审定,师资由三方共同承担,具体工作委托总工会负责。

会议协商讨论了由省人力社保厅提交的xxxx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征求意见稿),研究了省三方会议下一阶段工作重点。会议还认为,省三方会议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三方会议的指导,适时召开全省推进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经验交流会。

省三方会议副主席、省总工会副主席李锦平,省三方会议副主席、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卫东,省三方会议副主席、省工商联副主席李任治分别发表了讲话。省三方会议主席、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朱绍平作了总结讲话,对下半年省三方会议的重点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抓好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尤其是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推动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二是要抓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实现已建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达到80%以上,进一步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三是要抓好劳资关系的调解工作,实现劳动关系协调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劳动关系矛盾化解在基层,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会议确定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二十次会议由省人力社保厅组织筹办。

篇3: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

xx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xxxx年2月18日

xx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xxxx年度会议于xxxx年12月25日上午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室召开。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虞秀建,县三方会议副主席、县总工会副主席陈典妮,县三方会议副主席、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副会长陈久湘及三方会议其他成员出席会议。会议还特别邀请县工商联副主席邵玉平同志参加。县三方会议主席虞秀建主持会议。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调整xx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

根据浙人社发﹝xxxx﹞182号文件精神,会议正式确认县工商业联合会加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调整了县三方会议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调整后的县三方会议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个成员的基础上,增加县工商联为成员单位,与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共同作为企业方代表,排序列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之后。如遇三方会议需表决通过事项,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县工商联共同代表企业方。县各镇(街道)三方会议参照实行。

二、回顾总结以往工作经验,部署明年工作

会议总结了xxxx年各方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工作情况,并通报了我县当前劳动关系状况。会议上特别交流了《新居民体面劳动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活动的意见》以及《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要约行动 的意见》,把开展 双爱 行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主要工作来做。会议决定明年的'重点工作有:

1、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名义发《告全县企业及企业家严禁拖欠职工工资的倡议书》;

2、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发 双爱行动 的实施意见;

3、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4、完善50人以上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会议确定下次会议由县工商联承办。

出席会议:xxxx

请假:xxx。

xxx年二月十八日

篇4: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纪要

xxxx年10月17日下午,在我区劳动局会议室召开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第三次会。本次会议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杨庆副局长主持会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青羊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等主要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形成了共识。

一、会议认真研究讨论了《成都市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试点工作意见》,按照和谐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应突出“四个推进的要求”,确立成都双新科创园区为青羊区创建和谐工业园区试点区。三方将根据各自职责深入双新科创工业园区,推进市政府93号令深入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劳动用工的行为规范力度,促进企业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保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通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开展,推进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帮助指导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雇主组织建设,逐步建立以“雇主公推代表”身份参加本级三方机制工作。推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帮助指导园区坚持“树立形象、规范用工、维护权益、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通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双新科创工业园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双方实现双赢,促进我区工业园区健康发展。

二、会议讨论了《青羊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三年行动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三方一致认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应注重“三个结合”,一是与深入贯彻市政府93号令相结合,促使企业职工签定动合同、全员参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二是与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相结合。三是与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相结合。加强调查研究和分类指导,及时总结开展创建活动的好经验。打好基础全面完成三年行动计划。会议同时明确了三方各自的创建工作目标任务。

会议议定,确立青羊区双新科创园区为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试点园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待区委、区政府通过后,印发全区执行。

三、本次会议议定,青羊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下次会由区总工会承办,会议时间初步安排在xxxx年5月召开。

篇5: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协调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三方协商会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四条 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派出相同数目的人员组成。企业代表组织由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共同出任,区、县级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由区、县级市工商联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参加会议。

第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组织实施,承担三方协商会议的筹备、召集、主持等工作。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三方协商会议的内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会前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总工会应当参加三方协商会议,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表达劳动者的要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工会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基层工会和劳动者的意见,并在会议中反映这些意见。总工会派出的人员中应当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或者女职工代表。

第七条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参加三方协商会议,代表用人单位的利益,表达用人单位的要求,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应当在会前充分征求未参加会议的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并在会议中反映这些意见。

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三方协商会议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带有全局性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促进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对制定、修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意见和建议;

(四)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实施;

(五)推进本行政区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合理工资形成机制、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六)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制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建议;

(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进行调停;

(八)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代表的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三方协商会议应当指导和督促区、县级市三方协商会议开展工作。

第九条 三方协商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过三方协商会议中的两方以上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形式由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定期会议召开前,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组织三方成员议定会议议题,并在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印发与会人员。在定期会议上,各方还应当通报履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责的情况。

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前三日印发与会人员。

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三方协商会议根据议题涉及的具体内容,经三方协商会议中的两方以上同意,可以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或者研究机构等方面的人员列席会议。

商会、行业(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认为会议议题与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列席三方协商会议,经三方协商会议中的两方以上同意,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三方协商会议的各方有权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进行讨论协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发表意见。

三方协商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全面、客观记载会议情况,并经全体与会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三方协商会议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议确定的起草方负责起草会议文书,交与会三方签字盖章后印发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用人单位。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三方协商会议制作的会议文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方协商会议制作的会议文书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三方协商会议文书作为本部门制定、实施劳动关系方面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督促各自成员自觉接受三方协商会议文书的指导。实施情况应当在下一次定期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三方协商会议应当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消费者物价指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人工成本、行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资指导线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统计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工资指导线时,应当根据上一统计年度数据,并参考同级三方协商会议的建议。工资指导线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组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行业(产业)工会可以与行业(产业)协会开展集体协商,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可以与区域性企业代表组织开展集体协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集体协商。

第十七条劳动关系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争议双方均可以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出调停申请:

(一)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

(二)因重大意见分歧导致集体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出现集体停工、怠工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调停的情形的。

用人单位发生劳动者集体停工、怠工事件,当事人未提出调停申请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三方协商会议应当主动进行调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调停申请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出。行业(产业)协会、行业(产业)工会、区域性企业代表组织或者区域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调停申请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出。行业(产业)协会与行业(产业)工会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出调停申请。

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发现调停申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出,已经受理申请的,应当移送有受理权的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方协商会议调停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市、区、县级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收到调停申请后,根据争议的实际情况,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停员进行调停。

第二十条 出现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调停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派出调停员进行调停。

出现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调停申请后立即指派调停员进行调停。

出现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调停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派出调停员进行调停。

第二十一条 市三方协商会议可以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工作人员和律师、人民调解员、学者等专业人员中聘请公道正派、熟悉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工作的人员担任调停员。调停员名单应当经市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负责调停员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管理,定期对调停员进行业务培训。

市三方协商会议应当制定调停员工作规范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调停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情况,分析和评估事态;

(二)组织劳动关系双方平等、有序协商,或者参与政府组织的劳动关系双方协商;

(三)提出争议解决建议,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停协议;

(四)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报告调停情况。

第二十三条 调停员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进行调停,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中立;

(二)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停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调停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调停员从事调停工作。

调停员从事调停工作,应当由本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关系争议经调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调停员应当指导双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调停协议书。

经调停,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调停员可以终止调停。

调停员应当在调停活动结束之日起五日内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交调停报告。调停报告应当印发争议双方。

第二十六条 参加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和申请、参加集体协商争议调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派员对同一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争议开展协调或者调停工作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持调停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予以撤换或者罢免。

企业代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提起、开展集体协商或者参与调停活动时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所在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调停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三方协商会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 镇、街道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篇6: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办法

所谓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 国家(以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为代表)、职工(以工会组织为代表)和企业(以企业组织为代表)三方,就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运作程序。

三方协商机制是国家、企业、职工三方有组织、有目的的共同行为;

是三方通过地位对等的协商、谈判以及其他各种合作手段和形式来实现优化劳动关系目标的;

是为了促进三方的相互了解合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篇7:金华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方);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代表企业方);

(三)市总工会(代表劳动者方)。

各方出席会议的代表为3人;根据工作需要,各方可聘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协调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他人出席;因故空缺时,相关方应及时选派人员递补。

第三条 协调会议的职责:

(一)协调和研究全市性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政策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依据;

(二)对涉及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劳动法》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协调会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正、及时;

(二)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三)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合作。

第五条 协调会议以定期和不定期形式召开。

定期协调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两次,召开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任何一方认为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议,可与其他两方通过协商确定会议内容和召开时间。

第六条 协调会议由各方代表轮流主持,第一次会议由政府方代表主持。临时协调会议由提议方代表主持。

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正式成员出席。

第七条 各方应确定一内设机构为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召开协调会议的有关联系协调和准备工作。

第八条 定期召开的协调会议,主持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临时召开协调会议,提议方应当在会议召开前7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各方。

第九条 协调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公布。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抓好落实,政府方作为执法部门,应发挥相对主导的作用。

第十一条 协调会议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暂时休会,并由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复会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1月起施行。

篇8:市总工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情况调研报告

市总工会关于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完善,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豫工法[]4号文《关于对三方协调机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要求,xx市总工会于8 月份采取发统计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是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和参与经济、社会民主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 。《工会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形势的需要,xx市市、县区二级均建立了以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经贸委代表企业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始终以促进就业为重点,以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机制为基础,以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努力开辟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新途径,新方法,  基本上形成了“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格局。劳动关系主体三方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任务,制定程序规则,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三方机制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显示:1、全市两级三方会议建制以来召开协商会议52次,会议协商研究涉及劳动合同3次,集体合同7次,争议处理8次,社会保障6次,安全卫生7次,劳动标准6次,工资分配7次,再就业3次,其它3次;2、建制以来下发文件8次,都是三方联合下发;3、建制以来调研检查13次,其中三方联合11次,工会单方2次。截止目前,工作人员尚未培训过。 二、主体构成和组织形式 由于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只有市、县区两级开展了此项工作,在乡镇和行业方面尚是空白,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xx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于6月 ;xx区建立于2月;xx县建立于207月;xx县建立于年7月 ;xx县建立于209月,三方协商会议制度都以三方的名义下发了文件,规范了制度。三方协商的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和经贸委。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在三方协商中起组织、引导、协调的作用,通过与工会和经贸委的经常性接触与沟通,宣传政府方面的政策意向,争取双方的认可,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实现本地区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使有关劳动政策的制定能够真正体现职工的利益;经贸委代表企业通过协商和广泛的活动,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利益。在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是三方协调会议,通过三方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劳动政策,解决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经贸委于6月27日召开了的上半年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对今年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1、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文本;2、开办集体合同与工资协商培训班;3、对集体合同工作进行一次调研;4、选树和培养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的先进典型;5、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制度;6、对全市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还讨论通过了《关于调整xx市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xx县通过三方协调会议对如下工作达成一致意见: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快为下岗失业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工作;2、由三方联合对全县各类企业下岗职工的就业状况、生活情况进行一次调查;3、利用县工会帮扶中心免费对职工进行培训;4、决定于8月下旬组织一次依法征缴养老保险金的全县大型宣传活动。 三、工作制度和协调内容 我市市直和三县一区都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和经贸委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文件,对参加会议的人员构成、召开时间、工作职责、工作原则等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健全。在人员构成方面规定每方不得少于3人,时间要求一般每年在年中和年末召开两次,经一方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其工作职责主要是:1、在制定有关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方案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针对有关问题统一认识,提出意见和建议;2、交流有关贯彻《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工作情况,研究在运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加强指导;3、组织检查、交流、培训等活动,推动本地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所遵循的原则是合法、公正、及时;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相互信任、支持、合作,协商一致。 三方协商的主要内容是:1、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2、对本地区设计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3、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4、研究制定本地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和方案,并组织检查、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经验效果和典型事例 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运作过程中,积累了几点经验,以供探讨 1、坚持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各级工会在推动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并真正落实到这项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中去,把是否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作为衡量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工作的根本尺度 2、按照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通过三方协调机制调整劳动关系,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方协商的组织机构要从实际出发来设置,从有利于本地区工作开展的角度建立, 这样才能为三方协调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3、正确把握三方协商的原则。三方协商的四项原则应该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工会要以平等的身份和地位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劳动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求同存异,协商共事,形成共识。 自漯河市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以来,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努力,强化机制建设,使我市开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型劳动关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解决了一些具有代表性、影响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年8月,铁东开发区某私营企业一农民工在厂区内发生了工伤事故,企业以不是正式工为由拒不为该职工办理《工伤证》,致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市总工会获悉后提议召开三方临时会议,对此案进行研究和处理,并决定由劳动仲裁部门介入进行行政干预,事件最终得到了圆满处理。在三方协调会上市总还提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调研,得到了各方的认可。调研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作了详细汇报,促成了《xx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政策的出台;xx县某公司118名职工因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县总工会了解情况后,立即提议召开三方协调会议,决定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受理此案。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为职工办理双金时,申报基数过低,为职工少缴双金达50多万元。仲裁委通过调解促使公司为职工补缴了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五、存在问题  1、三方协商积极性有差异。在三方协调机制实际操作中,作为代表职工的工会方由于上级工会抓得紧,工作比较积极,劳动局和经贸委处于从属地位。 2、三方协商机制没有资金作保证。三方协商制度需要一定的办公基础设置,以及人员的培训、学习和考察都需要资金。然而上级和地方没有拨款的渠道,致使工作成为无源之水。 3、三方协调机制工作发展不平衡。目前市县两级工作机制已建立,而乡镇和行业的三方机制尚未建立。 4、部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人员的素质决定协商的质量,因此工作人员亟待进行培训。 5、三方协商机制的首席代表身份较低。就我市目前的情况,三方首席代表都是各方副职担任,规格较低,有些问题不能拍板。 六、建议 1、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三方协商机制的完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国际通行惯例。三防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协商,对涉及到劳动关系的任何事都需进行协商。 2、完善立法,健全制度。应尽快制定有关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专门法,使三方协商机制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把三方协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3、加强培训,准备人才。要加强对三方代表和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协商水平,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4、加强汇报,取得支持。要多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情况,以取得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篇9: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8、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委、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9、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10、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篇10: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处理?

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事实的主张不予支持。

6、当事人已经签收仲裁委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7、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依法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遗漏未予处理,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予以审理,不得以相应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处理。

8、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仲裁委、法院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基于《劳务派遣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9、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劳动者要求转移户口、归还户口页、终止用人单位与人才中心户口保管合同的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10、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劳动者以在北京市某区县的居住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向该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基层法院起诉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

11、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主文应如何表述?

(1)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一般应在判决“本院认为”的理由部分中表示予以确认,并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

(2)仲裁结果为给付金钱,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不应给付金钱,判决主文表述为“无需支付”;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则将给付金钱内容写入判决主文,不应写驳回当事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应当给付金钱但具体数额应调整,则在一审判决主文中写明经调整后需给付金钱的数额。

(3)仲裁结果未支持当事人某项请求,当事人不服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应当支持该项请求,可直接写入一审判决主文;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支持该项请求,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该项请求。

二、劳动关系及责任主体的认定

12、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上述人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如何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新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在退休之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相关待遇依双方的约定。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考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同类型劳动者保护标准,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和用人单位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5、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如何确定当事人?

用人单位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列该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如用人单位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或诉讼。清算组负责人或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

16、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何处理?

劳动者向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时,出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7、涉及建筑工程的用工关系中,包工头能否主张工人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

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合同追索承包费用,其以支付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为由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不予支持。

18、农民工向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工程给包工头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追索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时,仲裁委、法院是否需追加包工头?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包工头。

农民工没有将包工头列为当事人的,仲裁委、法院应向农民工释明,要求追加包工头为当事人。农民工在释明后不同意追加包工头的,仲裁委、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追加。

19、农民工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损害的农民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人员时,农民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建筑施工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劳动者虽在被派往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1、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能否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可以要求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的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中任何一人均可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诉讼原告。涉及因工死亡职工赔偿及享受待遇等主张,应由全部亲属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生,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2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25、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继续从事工作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破产清算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按劳动关系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或破产清算组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的除外。

26、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如何处理?

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

27、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30、存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认定为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3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3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3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此后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且实际续延劳动合同的,合同约定了续延期限的,续延期限届满时,劳动者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依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6、劳动者要求仲裁委裁决或法院判决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以确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能够达成一致的,可以裁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裁判文书中就达成一致的条款予以表述。

双方就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仲裁委裁决或法院直接判令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亦无法确定具体执行内容和申请强制执行。故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法院可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因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另行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7、对用人单位存在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为减少计算劳动者的工龄,迫使劳动者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就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进行变更,用人单位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四)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五)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8、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39、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40、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赔偿?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4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4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作出变更,是否认定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对初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两次及多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时间变更的,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43、出租车公司与司机签订的承包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出租车公司对车辆进行更新,承包金在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内作相应调整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如何处理?

应视为出租车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不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44、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处理?

出租车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休息、休假由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故对出租车司机主张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45、女职工在未知自己怀孕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要求撤销解除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如何处理?

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又要求撤销协议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社会保险

4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207月1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还予以支持?

仲裁委、法院对于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48、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

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4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50、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是否支持?

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篇11:劳动关系工作总结

第一季度,按照市业务科的具体要求和局领导的支持下,在相关股室和同事们的配合下,圆满的完成了第一季度工作任务,现将第一季度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一季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对劳动合同签订,终止、变更、解除以及鉴证等,实行了动态管理。发挥了劳动合同制度,在保护职工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上的重要作用。第一季度企业共签劳动合同19户,签订人数为230人。为企业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10人次。

二、贯彻、测算最低工资标准

省最低工资标准下发后,我们进行大力的宣传、贯彻,今年根据县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认真测算,并将测算结果上报市局。

三、完成其他各项工作

1、按规定履行正常调转手续。

2、协调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仇分配方面的工作。

3、正确处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工资方面的遗留问题。

4、按时保质保量的上级各种统计报表和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篇12:劳动关系工作总结

一、特殊工时审批工作

严格把关特殊工时审批,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照《XX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从收件、受理、调查到复核、审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使特殊工时审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一年来特殊工时审批业务均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审批结束后及时整理资料做好归档工作,工时审批卷宗资料齐全清晰明了。同时,加强对审批后企业的调查管理,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执行批准的特殊工时制度,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没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重大劳资纠纷。

截止至20xx年10月31日,一是完成特殊工时审批业务24宗,其中不定时工时审批16宗,综合工时审批8宗。审批涉及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XX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外勤、长途运输、餐饮业一线工作人员等岗位8106人次。二是接听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咨询500多人次,接待来访咨询264人次。

二、大力推进集体协商,促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我局继续大力推进集体协商,促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推动XX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以推进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为主,推进规模较大企业单独开展集体协商为辅,以点带面,扩大覆盖面,有序推进集体协商工作。配合各级工会加大集体协商制度宣传力度,促进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同时有针对性地督促、指导、服务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和员工人数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截止至20xx年10月31日,共审查集体合同176份,涉及企业9386家次,涉及员工110576人次。其中审查企业集体合同128份,涉及企业128家次,涉及员工22255人次;审查区域性集体合同48份,涉及企业9258家次,涉及员工88321人次。接待企业来访咨询裁减人员备案业务共25人次。

三、20xx年企业薪酬调查

圆满完成20xx年企业薪酬调查工作。指导样本企业填报数据,督促样本企业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数据,负责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上报,上报企业家数227家,是全市唯一一个完成市局下达任务数的单位。

四、做好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工作

自20xx年10月,着手推进企业调解力量,选定在XX市艺星珠宝有限公司作为我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试点企业,双方就制度建立、调解室选址等问题进行协商,于20xx年4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XX市艺星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为了使调解员能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也为了让公众清楚了解调解员的职能和制度,我局给十个街道下发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以及《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三项制度,劳关科已将三项制度制成挂墙文件发放至各个街道,并督促其上墙公布在办公场所内。

五、做好重点帮扶企业工作

根据全局的统一部署,劳动关系科积极开展重点企业帮扶工作,走访帮扶企业,指导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堵住漏洞,降低法律风险,督促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转移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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