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南,本文共5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狗和我和狗”提供。
篇1:《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南
请欣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南》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合理地确定存货的范围。
通常,企业应当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企业存货进行核算的标志,而不应当仅仅看其存在的方式、存放的地点、合同的规定等。
低值易耗品从性质上属于劳动手段,其价值通过使用逐渐发生转移,为便于对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和管理,企业应将低值易耗品纳入存货进行核算。
(二)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正确地确定存货的入账价值、发出存货的成本、存货的期末计量,并按规定合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所选择的用于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会计方法应能够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的会计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理由及由此所造成的财务影响。
(三)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通常可以设置以下会计科目:“在途物资”、“原材料”。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为加强企业对受托代销商品的管理和核算,企业在发生受托代销商品业务的情况下,还应增设“受托代销商品”和“代销商品款”会计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存货的企业,还应增设“物资采购”、“材料成本差异”、“产品成本差异”会计科目;采用零售价法核算存货的企业,还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二、关于引言
本准则在引言部分指出,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不涉及: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是指承包商因执行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这类存货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进行规范。
2.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这里的“农产品”,是指企业生物资产的收获品。这两类物品的会计处理将分别由有关农业、采掘业的会计处理规定加以规范。
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这类资产如绵羊、奶牛等,其会计处理将由有关农业的会计处理规定加以规范。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将由有关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规定予以规范。
三、关于定义
本准则第3条规定了存货、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
(一)存货
本准则将存货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由此看出,存货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直接供出售,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而不是自用或消耗。这一特征就使存货明显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
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但不包括从一个生产车间转给另一个生产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这类自制半成品属于在产品。
4.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包装物,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
7.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
8.委托代销商品,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其价值分次进行转移,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而也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
本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根据谨慎性原则,本准则要求企业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表明该存货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金额,因此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时,如果仍然以其历史成本计量,就会出现虚计资产的问题。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合理确定估计售价、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在理解可变现净值这一概念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应当以处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作为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前提。如果企业不是处于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那么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适用于本准则。
2.可变现净值实质上是指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
篇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一、商品存货的成本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周转材料的处理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一)可变现净值的特征
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二)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篇3:《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篇4:《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1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1
请欣赏:《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1》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投资对象的变现能力及投资目的,对投资进行适当的分类。按照投资的变观能力及投资目的,通常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企业应在划分短期和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再按照投资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性质的投资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的规定,正确地确定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损益,并按规定计提投资损失准备。
(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可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刑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长期投资的减值,应以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减值准备。
(四)企业应正确记录和反映各项投资所发生的成本和损益。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需要设置以下科目:
1.“短期投资”。核算企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应按股票、债券等不同的投资性质和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股权性质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债权投资”。核算企业持有各种长期债权性质的投资,包括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下还应设置“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明细科目,并在各明细科目下按长期债券或其他长期债权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核算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计提的市价低于成本的损失准备。
5.“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核算长期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
6.“应收股利”。核算投资应收的现金股利。
7.“应收利息”。核算投资应收的利息。企业持有的到期还本付息债权投资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应收利息”科目核算。
8.“投资收益”。核算企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投资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应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二、说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不涉及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外币投资的折算、证券经营业务、合并会计报表以及企业合并,将由相关会计准则规范,不属于本准则所规范的范围。
在债务重组情况下,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其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但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后的会计处理,应按本准则有关短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定义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本准则所指的投资,仅包括对外投资,如各种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企业取得的为使其增值而持有的资产(不含对外投资),如存货、固定资产等不属于本准则所指的投资。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债券投资和短期其他投资。短期投资通常是能上市流通的各种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能随时变现的投资,作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
(2)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获利性。
短期投资的持有期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实际持有期间已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仍应作为短期投资,除非企业管理当局意图改变投资目的,即改短期持有为长期持有。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长期投资按照投资性质可以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又可按照投资对象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是指企业购入并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各种债券,如国债等;其他债权投资,是指除了长期债券投资以外属于债权性质的投资,如委托贷款等。
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本准则所指的控制包括:
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②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判定:
第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D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A公司与C公司达成协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拥有B公司70%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第二,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A公司派出,总经理有权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虽然只拥有B公司45%的表决权资本,但由于B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A公司派出,A公司可以通过其派出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对B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达到对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的权力,则表明A公司实质上控制B公司。
第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根据章程、协议等有权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以达到实质上控制的目的。
第四,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表决权资本,但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会议,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实质上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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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准则所指的共同控制,仅指共同控制实体,不包括共同控制经营、共同控制财产等。共同控制实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实体,该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大影响。
②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③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④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⑤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是指除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的情况。具体表现为:
①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不存在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15%的表决权资本,同时也无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则表明A企业对B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②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实质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例如,B企业由A企业和C企业共同投资建立,A企业拥有B企业25%的表决权资本,C企业拥有B企业75%的表决权资本,假如A企业除了拥有B企业25%的表决权资本外,无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表明C企业控制B企业,A企业对B企业不具有实施重大影响的能力。又如,A企业拥有B企业54%的表决权资本,但B企业已宣告破产,正处于破产清算过程中,A企业对B企业的控制能力受到限制,表明A企业对B企业不再具有控制能力。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成本法通常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其后,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通常对长期股权投资而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例如,A企业3月1日,以310000元的价格(不考虑相关费用)购入19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债券票面价值300000元,年利率8%。则A企业计算的债券投资溢价为6000元[310000-300000-(300000×8%÷12×2)]。
(三)关于短期投资
1.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下列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股利和利息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1)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短期股票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是指购入短期投资时支付的价款中所垫付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包括股票股利。例如,A公司于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每10股派1元现金股利(不含税),5月10日在册的股东均可享有该项现金股利,并定于5月25日至30日发放现金股利。B企业于1997年5月1日购入A公司股票10000股,每股市价5元,B企业于1997年5月15日以每股6元的价格全部出售给C企业。假设C企业为此项投资交纳的税费为300元,则C企业购入该项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59300元(6×10000+300-10000÷10×1),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所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为1000元(10000÷10×1)。购入短期股票支付的价款中所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2)短期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例如,A企业2月1日,以217300元的价格购入1997年1月1日发行的三年期债券,其债券利息按年收取,到期收回本金,债券年利率8%,该债券票面价值为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0元。A企业购入该债券不准备长期持有。则A企业购入的该项短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为202300元(217300+1000-200000×8%);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为16000元(200000×8%);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为1333.33元(16000÷12)。购入短期债券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处理;购入作为短期投资的债券,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债券的利息包括在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中。
2.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1)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2)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以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3.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是指期末短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价值。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按本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市价,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在具体计算时应按期末证券市场上的收盘价格作为市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时,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损失准备。
按投资总体计算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指按短期投资的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的方法。例如,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为85000元,按市价计算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合计为76000元。则A企业应提取的跌价损失准备为9000元(85000-76000)(假设以前各期均未提取跌价损失准备)。
按投资类别计算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指按短期投资的类别总成本与相同类别总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的方法。例如,B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为66000元,按市价计算的股票投资的余额合计为55000元;短期投资中的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为50000元,按市价计算的债券投资的价值合计为45000元。则B企业应提取的股票投资跌价损失准备为11000元(66000-55000);应提取的债券投资跌价损失准备为5000元(50000-45000)(假设以前各期均未提取跌价损失准备)。
按单项投资计算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是指按每一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算提取跌价损失准备的方法。例如,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甲、乙、丙股票的账面余额分别为6000元、9000元、7700元;12月31日的市价分别为6500元、8700元、7600元。则A企业应提取的跌价损失准备为400元[(9000-8700)+(7700-7600)](假设以前各期均未提取跌价损失准备)。
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大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跌价损失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小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市价高于成本,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冲回。例如,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5000元,“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为4600元,则当年应提取的跌价准备为400元(5000-4600)。如果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4500元,则当年应冲回的跌价准备金额为100元(4600-4500);如果A企业1997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成本的金额为2000元,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冲回,即当年应冲回跌价准备金额为4600元。
下接《投资》指南2
篇5:《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4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4
请欣赏:《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 4》四、长期债券投资举例
例10:Y企业1995年1月3日购入B企业1995年1月1日发行的五年期债券,票面利率12%,债券面值1000元,企业按1050元的价格购入80张,另支付有关税费400元(因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年还本金并付最后一次利息。假设Y企业按年计算利息,Y企业计提利息并分别按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摊销溢价的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时:
初始投资成本(80×1050)84000
减:债券面值(80×1000)80000
债券溢价4000
(2)购入债券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80000
――债券投资(溢价)4000
投资收益――长期债券费用摊销400
贷:银行存款84400
(3)年度终了计算利息并摊销溢价:
①按实际利率法计算:
实际利率法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如为分期收取利息,到期一次收回本金和最后一期利息的,应当根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减去债券折价)-债券到期应收本金的贴现值+各期收取的债券利息的贴现值”,并采用“插入法”计算得出。
根据上述公式,先按10%的利率测试:
80000×0.620921+9600×3.790787=86065>84000(注1)
(注1:0.620921是根据“期终1元的现值表”查得的5年后收取的1元按10%利率贴现的贴现值;3.790787是根据“年金1元的现值表”查得的5年中每年收取的1元按10%的利率贴现的贴现值。)
③再按11%的利率测试:
80000×0.593451+9600×3.695897=82957<84000(注2)
(注2:0.593451是根据“期终1元的现值表”查得的5年后收取的1元按11%利率贴现的贴现值;3.695897是根据“年金1元的现值表”查得的5年中每年收取的1元按11%的利率贴现的贴现值。)
根据插入法计算实际利率=10%+(11%-10%)×(86065-84000)÷(86065-82957)=10.66%
注: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金额应为8632元(80974×10.66%),差额6元(8632-8626),这是由于计算时小数点保留位数造成的,在最后一年调整。
各年会计分录如下:
1995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954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646
1996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886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714
1997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809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791
1998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725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875
1999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96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626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974
(3)按直线法计算:
会计分录如下(每年相同):
借:应收利息9600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8800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800
(4)各年收到债券利息(除最后一次付息外):
借:银行存款9600
贷:应收利息9600
(5)到期还本共收到最后一次利息:
借:银行存款896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80000
应收利息9600
五、长期股权投资举例
(一)成本法
例11:B企业1996年4月12日购入C公司股份50000股,每股价格12.12元,另支付相关税费32000元,B企业购入C公司股份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直度的现金股利,每股0.2元,
B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成交价(50000×12.12)606000
加:税费3200
初始投资成本609200
(2)购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609200
贷:银行存款609200
(3)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50000×0.2)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00(注)
(注:在我国,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于下年度一次发放股利。本例中,B企业1996年4月2日购入C公司股票,C公司于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这部分股利实质上是由投资以前年度的盈余分配得来的,故不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而应当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例12:假设C公司1997年4月25日宣告以3月1日为基准日,分派每股现金股利2.5元,如果C公司1996年度每股盈余2元,其他资料如例11,则B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B企业1996年度所持股票应享有的每股盈余=1
996年度每股盈余2元×[当年投资持有月份(9)/全年月份(12)]=.5(元)(注)
(注:长期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在本例中,所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当年每股盈余,其超过部分视为清算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而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2)C公司分派现金股利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2.5-1.5)×50000=50000(元)
(3)投资收益=1.5×50000=75000(元)
(4)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C公司(2.5×50000)12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50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75000
(二)权益法
例13:A企业于1996年4月1日以480000元投资B企业普通股,占B企业普通股的20%,B企业1996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如下(单位:元):
A企业按权益法核算对B企业的投资:
(1)投资时B企业所有者权益=900000+100000+400000+100000-100000+100000=1500000(元)
(2)A企业应享有B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1500000×20%=300000(元)
(3)投资成本与应享有B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480000-300000=180000(元)
(4)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480000
贷:银行存款48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差额)1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180000
(5)上述股权投资差额假设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8000元,1996年应摊销13500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3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差额)13500
例14:X企业1995年1月2日向H企业投出如下资产(单位:元):
X企业的投资占H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70%,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H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相等。1995年H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550000元;1996年2月份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50000元;1996年H企业全年净亏损2100000元;1997年H企业全年实现净利润850000元。根据资料(不考虑相关税费),X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投资成本)900000
累计折旧200000
贷:固定资产950000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50000
(2)1995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550000×70%)385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385000
(3)1995年末“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900000+385000=1285000(元)
(4)1996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H企业(350000×70%)24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245000
宣告分派股利后“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1285000-245000=1040000(元)
(5)1996年12月31日:
可减少“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账面价值的金额为1040000(注)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10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1040000
[注: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备查登记中应当记录未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为430000元(2100000×70%-1040000)]
(6)1996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的账面余额为零。
(7)1997年12月31日:
可恢复“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科目账面价值=850000×70%-430000=16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H企业(损益调整)165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165000
例15:A企业于1997年1月2日以520000元购入B企业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另支付2000元税费等相关费用,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项投资。1997年5月2日B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A企业可获得现金股利40000元。1997年7月2日A企业再以1800000元购入B企业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25%,另支付9000元税费等相关费用。至此持股比例达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如果1997年1月1日B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4500000元,分派的现金股利为400000元;1997年度净利润为600000元,其中,1~6月份实现净利润为300000元。A企业和B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不考虑追溯调整时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对所得税的影响)。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1997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520000+2000)522000
贷:银行存款522000
(2)1997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应收股利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40000
(3)1997年7月2日再次投资时:
第一,对原按成本法核算的对B企业投资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原投资的账面价值
1997年投资时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522000-(4500000×10%)=72000(元)
1997年1~6月份应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72000÷10÷2=3600(元)
1997年1~6月份应确认的投资收益=300000×10%=30000(元)
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累积影响数=30000-3
600=264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410000
――B企业(股权投资差额)68400
――B企业(损益调整)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482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6400
第二,追加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1800000+9000)1809000
贷:银行存款1809000
(4)计算再次投资的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1809000-(4500000-400000+300000)×25%
=1809000-1100000=709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差额)709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投资成本)709000
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由于1997年1―6月份已经摊销了6个月,尚可摊销年限为9.5年,为114个月。
1997年7~12月份应摊销额=(68400+709000)÷114×6=777400÷114×6=40916(元)
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40916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股权投资差额)40916
(5)计算1997年7~12月份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300000×35%=10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损益调整)105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105000
六、长期投资减值
例16:A企业1997年1月1日对B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50000元,A企业持有B企业的股份为75000股,并按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同年7月5日,由于B企业所在地区发生洪水,企业被冲毁,大部分资产已损失,并难有恢复的可能,使其股票市价下跌为每股2元。A企业提取该项投资的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提减值准备=450000-2×75000=300000(元)
借: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300000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B企业300000
七、投资的划转
例17:A企业“短期投资――K企业股票”科目的账面余额78000元,计提跌价损失准备20000元。A企业计划长期持有K企业的股份,1997年12月31日A企业持有K企业股票的市价为57000元,则A企业在编制1997年度会计报表时,将该项投资转为长期投资。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K企业57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0000
投资收益――投资划转损失1000
贷:短期投资78000
八、投资的处置
例18:B企业1996年以固定资产向C企业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35000元,采用成本法核算。1997年,B企业出售该项投资,出售所得价款45000元。假设该项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B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相关税费):
借:银行存款4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企业35000
投资收益――股权出售收益10000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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