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关于利辛的土地征收批复,本文共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海带”提供。
篇1:关于利辛的土地征收批复
关于利辛的土地征收最新批复
安徽利辛政府部门介入商品房征地拆迁遭质疑
9日,一场大雾笼罩了安徽省利辛县城,随之而至的冬雨让人领略了皖北冬天刺骨的寒冷。
在县城人民路和前进路旁边的两个院落内,拆迁正在进行中,一排排房子已经夷为平地。但也有23处房屋因为主人没有签字,还在废墟中寂寞地坚挺着。
蒋翔光就是其中一户。这里是他成长的地方,街坊间有很多温暖的记忆。但从11月3日开始,一纸由“利辛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打破了这里曾经平静的生活。
更让他吃惊的是,在98%的住户没有签协议的情况下,7月25日,中国亳州网登出一则消息:利辛县政府挂牌出让这两个地段,安徽省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利辛县房地产开发商江鸿超分别以3800万元和2410万元的出价取得这两个地段的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该消息的作者之一为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陆佩云。
“我们都有房产证,房子受法律的保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个人的房屋,但政府拆迁是为了盖商品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小区不是公共利益,政府凭什么随便征收我们的房屋?”蒋翔光举着房产证质问。“况且国务院已经下发通知,不准政府直接参与和干预拆迁,但这次拆迁完全由政府主导,开发商连影子都见不着!”
拆迁机构的股东是房地产管理局
1月9日上午,记者到达利辛县城。拆迁的地段,位于县城最繁华的人民路西侧、前进路南侧以及富强路东侧、前进路北侧,共占地32.87亩。一些房子仅剩断壁残垣,但墙上还残留着春联,一只红灯笼在窗前摇曳,昭示着曾经的家的温馨。
据了解,这两片平房建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已经破产的利辛三利公司和几乎停止经营的利辛食品公司、皖北金属制品公司的房改房。这里居住的163户人家,大部分都是下岗职工。月3日,利辛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第一号拆迁令。公告写明“为发展利辛经济,加快旧城改造,县政府决定对食品公司、三利公司和皖北金属公司地段土地进行公开挂牌出让”。
“事先没有通知,也不开座谈会,一纸拆迁令就刷在了墙上。我们看见后都懵了。”蒋翔光告诉记者。
这次拆迁的拆迁人为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利辛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人是利辛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
被拆迁人李中奎、刘元富等人向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时认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理由是,2011月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是隶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因此土地储备中心是非营利性机构,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闲置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能从事项目建设”。
按照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但房地产管理局在裁决书中认为,利辛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按规定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程序合法、有效”。
记者采访利辛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平时,提出要看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王平找出一份利辛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年9月29日对利辛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的关于皖北金属制品公司等三宗国有土地拟建商品住宅小区暨拆迁地面附着物的报告的批复,批复内容为:“同意该三宗国有土地拟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小区暨拆迁地面附着物。”
“土地储备中心只能储备闲置的土地,怎么会有建设项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看了批复复印件后感到奇怪,“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建设项目只能由开发商取得,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没有建设资格,所以不可能有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如果没有建设项目,自然不可能取得拆迁许可证。”
记者联系采访利辛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童伟时,他以必须征得县宣传部同意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记者联系了该县县委宣传部,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认识这个人,没法安排。”
对于具体操作拆迁事宜的委托人“利辛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蒋翔光也表示质疑。他告诉记者:“原来拆迁公告上落款的‘拆迁管理办公室’是一个临时机构,我们质疑它的拆迁资质后,他们于年7月注册了利辛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出资人竟然是县房地产管理局。”
记者在他提供的利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信息表上看到,利辛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的股东为“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出资11万元。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为“负责全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旧房子拆除工作”。
蒋翔光拿出国务院20下发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给记者看,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
据被拆迁人反映,在拆迁过程中,几乎没有开发商的影子。只是在2007年9月23日由拆迁管理办公室贴出的告示中有这样一句话,原地还原的四栋楼房价位“已与开发商达成协议。”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中应该是行政裁决机关,即在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并向其提出申请时,由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作出居中裁决。但在利辛拆迁中,拆迁机构是由房管局出资的。这样的拆迁,其公正性让人怀疑。”王才亮律师说。
篇2: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起唐黄路,东至川沙路以东600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八灶村715.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6.8平方米、建设用地408.3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八灶村第六村民小组18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43.3平方米、建设用地333.2平方米、未利用地179.5平方米。
3、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1300.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300.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八村民小组21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94.5平方米、建设用地999.7平方米、未利用地298.4平方米。
5、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九村民小组49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9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村民小组68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84.6平方米、建设用地125.2平方米、未利用地73.4平方米。
7、浦东新区川沙新镇牌楼村第十一村民小组882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109.7平方米、建设用地4003.1平方米、未利用地709.7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606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638.4平方米、建设用地7169.9平方米、未利用地126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第042号、沪〔浦〕拟征地告[2016]第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德西路100弄17-18号(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镇建设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3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482*8207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郭月荣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2月22日
篇3:征收土地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603号文和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以茂国土资复〔2014〕131号文批准信宜市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信宜市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信宜市东镇街道尚文社区樵木塘、淡蓬坡。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收(用)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信宜市东镇街尚文社区居委会、尚文社区红旗、淡一、淡二、淡三、淡四经济合作社,总面积1.061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信宜市征地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水田96.15万元/公顷;旱地52.65万元/公顷;园地41.0万元/公顷;林地24.75万元/公顷;养殖水面101.4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51万元/公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参照信府〔〕12号、27号文补偿标准实地估价计算补偿。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国土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划到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41号)的规定,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及协商,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2%比例计提留用地指标,市人民政府承诺在两年内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选址后依法办理该留用地报批,获批准后征收划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建设使用;由市人民政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41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东镇街道办、东镇街道尚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1x年11月26日
篇4:土地征收公告
因实施xx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新区段),需要对该项目范围内41家非住宅所涉及房屋进行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于12月22日作出《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锡政征〔〕1号)。现就该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xx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
二、征收范围:
非住宅:长江路1、2、5、7、8、10、12、16、21-1、27、32、36、40号;长江北路1、18、20号;长江南路4、11、12、15、27号;旺庄路92号;龙山路5号;黄山路6号;新锡路2号;新梅路51号;新区开发区64号-A地块;长江国际花园(长江北路与新光路交叉口西南);希门凯电子(xx)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65-A地块)、xx顺旺现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江路73号F地块);市西宅实业公司(长江南路、新梅路交叉口西北侧);xx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乐路以南、江海路与太湖大道交叉口西北侧);江溪街道办事处(长江北路西侧、规划永乐东路北侧);新区土地储备中心(金城路和长江路交叉口);xx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新区太湖花园二期);xx市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东侧);xx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金城路北侧);xx保利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源路以东、冷渎港以南、长江北路以北);xx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广南路北侧A、B地块);xx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丰里小区东侧、宏源路南侧、长江北路西侧、叙康路北侧A);xx市龙腾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以东、宏源路以北)。
(上述门牌号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41户(均为非住宅),约58928.9平方米。
三、征收部门:xx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xx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xx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到3月31日止。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七、征收范围图:见公示现场公示栏。
八、公示地点:江溪街道拆迁办公室(叙丰家园102-30)、旺庄街道拆迁办公室(春潮花园二期352-1)。
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doc
篇5:土地征收公告
因天峻县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项目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 天峻县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东至江河路、西至水电路、南至315国道、北至滨河大道)。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天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项欠华旦 联系电话:0977-8268652
办公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农业银行对面)。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联系人:张志成
联系电话:0977-8268183
办公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农业银行对面)。
四、房屋征收签约期限:209 月18 日-年12月18日。
五、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共同做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六、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天峻县第一幼儿园操场、江河路、舟群路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七、如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峻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篇6:土地征收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市政府要求,甲方经实地考察并与乙方协商,决定征收乙方所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实行统一征收,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数量
乙方在甲方的园区内,在创业路 ( 号)地块,约为亩(以土管局实际测量为准)价格为30万元/亩,含土管局办证所有费用和政府土地契税。签订合同后交15万元/亩预付款,该宗土地挂牌前一次性交清(三个月内)。
二、项目要求
建设项目入园,平均投资强度一般应分别不低于22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一般不低于280万元/亩,亩均税收一般不低于15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1,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40%。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企业不得建造单层厂房。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在单独供地。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不得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双方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单方终止合同,如有发生,乙方补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未能三个月内付清土地挂牌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五)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土地征收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家庭成员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依据《城市规划法》按照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文件的征收标准,甲方依法征收乙方使用的集体土地,用于XX县改善民生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征收乙方土地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安置补偿费用标准
(一)甲方依法征收乙方耕地 亩,根据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文件资费标准,每亩标准 元,共计补偿费 元,大写( )。
第二条:乙方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补偿标准,今后保证不再提出异议。甲方承诺在 日内按合同规定的补偿费用给乙方当面付清,乙方自愿签写收据。并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树木等搬迁完毕,将土地交给甲方使用。
第三条: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权益自行注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为甲方所有,乙方交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乙方取得合同约定的补偿费用后,今后不得在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就征地问题向任何部门提出其他要求。如今甲乙双方因合同内容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只能向法院申请裁决。
第五条: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可依据有关规定, 依法使用土地,乙方无权干涉,今后乙方也不得在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取其他费用。
第六条:乙方同意在收取本合同规定支付的各项费用后,今后不再向政府或其他部门提出要求。
第七条: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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