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成就工程投标管理

时间: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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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huihan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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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浅议如何成就工程投标管理,本文共3篇,欢迎大家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shuihanwu”提供。

篇1:浅议如何成就工程投标管理

国内流行的“市场目标转移至现场目标实现”的投标理念,对于初次涉足海外工程的企业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因为针对战略、市场、品牌、管理等等考量,项目投标与决策是一个很复杂的阶段。但是项目投标与项目经营是整体运营的两个阶段,其工作的重点是不一样的,项目投标偏重于市场,而项目履约则偏重于现场。由于竞争的激烈与建筑业的微利,我们往往将上一阶段的目标转移到下一阶段完成,也就是讲,把市场目标转移至现场目标实现。这个做法当然是错的,不符合整体运营观的全周期(阶段)效益理念,但又是极其无奈的。国内的一些工程,由于合同条件及履行的市场松散,以及非规范体制、短期政策支撑以及传统大客户的良好关系,在工程获取阶段,不需要考虑太多的运营因素,经常看到投标造价与运营造价有极其惊人的变化。但是,国际工程极其严格的合同限制,并处于陌生的运营环境之下,我们不但没有政策支撑,也没有良好的市场关系,甚至受到各种名目繁多的歧视和排挤,市场目标不可能大部分转移至现场目标。以非洲某国项目为例,根据目前的结算进程,不算新增和变更部分,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签署金额之差距不足2%,这和国内项目形成鲜明之对比,也佐证了整体运营观的基本观点。那就是只有在工程的各个阶段、各个专业、各个区域都实现一定的效益,才能实现项目运营的最大收益。市场目标转移至现场目标实现,通常的做法有两个,一个是二次经营,一个是现场索赔。

转移给二次经营,其空间有多大?国内的流行做法是把市场目标转移至现场目标实现,具体做法就是二次经营。二次经营,从严格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讲,它是个伪命题,一切都在合同框架下经营,哪里还有“二次经营”呢?

当然,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上海的工程我们用江苏的材料做,优化施工的顺序以减少机械人工的使用,优化工艺和单体设计增加局部工程量,但是,如果在材料、施工、设计都确定的条件下呢?在材料、施工、设计的惯例和标准,都是你不熟悉的条件下呢?所谓的二次经营还有多少空间?

二次经营存在的必要条件,是我们对建筑业行业及其市场非常熟悉,各种执行条件极其便捷,对于业主和履约各方我们也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建议权。以非洲某国项目为例,设计是数家欧洲公司,施工主要方案在谈合同时已经确定,建筑材料要经过层层审核,海运周期为2~3个月,履约环境为西南非的某国,现场执行标准为DIN,合同条件为FIDIC加总包企业规范,工作语言为英语,面对这一切,全部弄懂已经十分困难,想要从中“二次经营”多少,是非常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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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个人认为流行的二次经营理念有很大的局限性,对于一个初次涉足海外工程的企业来说不应该太过看重。作为海外工程的新人,我们应该老老实实、脚踏实地地去学习和研究海外市场的规律,放低姿态从零开始,先把本事学到身上,谋后而动。

转移给工程索赔,其空间有多大?很多教科书都把工程索赔奉为海外工程的赚钱的金科玉律,千篇 一律地讲着从施工、材料、机械、工期、质量等等方面去索赔,但现实情况根本不是这样子,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海外工程的规范和惯例,都是欧美日等企业建立的,中国企业还处于执行规则的阶段。我们对于这些规则,还处于学习、研究和认证的阶段,还是“小学生”。二是海外工程的先导、专家和管理机构,也集中在欧美日等企业,不但其直接投资的项目,就算亚非拉等国投资的项目,也是聘请成熟的国际工程管理机构进行授权管理。中国企业普遍缺乏工程经验,更缺乏国际工程管理人才,还处于比较被动的阶段,就像中国队踢德国队一样,防守比进攻更关键,反索赔比索赔更重要。三是海外工程发展模式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从单纯的合同短期暴利模式,发展为战略合作与长久共赢的阶段。过多的非理性的索赔,必然造成合作关系破裂,不利于企业长久经营效益的实现。四是随着海外工程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风险模型和评估数据的不断精细和精确化使用,使得工程计划和工程实施的契合度越来越高,索赔的空间越来越小。

例如,我们在非洲某国项目上,截至目前约存在800多万的索赔,其过程都是极其艰难的。第一次大规模索赔是石方,当时各方还不熟悉,对于合同条件和计算规则还没有弄懂,我们一次获得了300万的索赔收益。但是,这一次之后的索赔就极其艰难了,每一次索赔发生,都需要各方现场测量、审核和认证,我们发了近200张索赔单据,历时一年半,从几十欧元到几千欧元的争取,投入大量的经营力量,才获取了四、五百万的收益。而且,在一段时间内,在有些方面的索赔项目上,双方的关系剑拔弩张,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从这些数据上说,海外工程索赔不像教科书里写的一样神乎其神,我们现在还不具备这样的经验和能力,不能够作为创造效益的主要手段。对于现场索赔,正确的态度是,我们要勇敢去做,该争取的一定要敢于争取,但是在现阶段,不能够作为主要的效益手段,更不能在投标阶段过分奢望和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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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吉安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吉府发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篇3: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进入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七条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抽签、摇号、指定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或通过展示系统当众展示。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时,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入档案。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依法建立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br>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进入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还应当同时在吉安市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吉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6月23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投标管理探析的论文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计划书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投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投标服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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