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

时间:202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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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忘忧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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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本文共7篇,我们一起来阅读吧!本文原稿由网友“忘忧草木”提供。

篇1: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南京211188)

摘要:在顶岗实习中,学生主要面临着三种类型的法律风险,即合同风险、安全事故风险和报酬风险。正确认识这些法律风险,深入解读这些风险背后所隐含的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对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校企合作和项岗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篇2:论高职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 - 0845( ) 07 - 0017 - 03

顶岗实习已经成为高职院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它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以及高职教育特色的发挥有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没有足够认识和重视,相关各方,特别是学生对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这就为风险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因此,深入研究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类型,发现并分析这些风险背后所蕴涵的法律问题,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类型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及保障高职院校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同风险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从理论上讲,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应当订立顶岗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实习单位都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实习单位非常分散,且易发生变动,因而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一般并未签订书面的顶岗实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在企业的实习就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作依据和保障,使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学生将陷入被动,维权将很困难,甚至顶岗实习的事实都难以确认,这是学生在顶岗实习中首先面临的一个法律风险。因此,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学生实习中的相关权益,在学校与实习单位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高职院校及其学生应与实习单位积极沟通与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学校与实习单位订有协议,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实习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学生仍然可以就其中与自己有关的内容与实习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这一补充协议应具有优先效力。

双方能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即主体适格性问题。实习单位的主体资格通常不存在问题,关键是看学生是否适格。“公民要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顶岗实习学生在这两个方面都有所欠缺。从劳动权利能力方面看,顶岗实习学生仍然是在校生,学籍在学校,顶岗实习的目的也是为了完成教学计划,提高实践技能,这就决定了学生无法和其他劳动者一样获得完全的劳动权利能力。如果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将造成学籍和职籍、学业与职业的冲突。从劳动行为能力方面看,尽管实习学生在就业年龄、精神健康状况和智力等方面一般都不存在问题,但由于其实质上仍然属于在校生,要服从学校的管理,无法完全自由支配自己的行为,故也不是完全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因此,顶岗实习中学生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不完全的,无法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中所要求的自治的独立性主体,从而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既然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能签订试用期协议,因为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是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所以从性质上讲,试用期合同仍然是劳动合同。有的实习单位意识到不能与实习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于是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这样就可以既实际用工,又避免签订劳动合同。但派出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工方,是必须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所以,问题仍然存在,只是转嫁到劳务派遣公司和实习学生之间而已。

由于实习学生主体不适格,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只能签订顶岗实习合同。其合同内容主要应包括: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的主体信息,实习合同期限,实习地点,实习内容与岗位职责,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及其指导、管理和评价的权利和义务,工作与休息时间,工作条件,劳动保护与保险、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报酬事项、正式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实习期的处理等。尽管这个合同从内容上看与劳动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从性质上讲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它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顶岗实习事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实习单位接受高职院校的委托,或出于选拔和培养潜在员工的考虑,同意提供实习岗位,对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实习学生为了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同意接受实习单位安排的实习工作岗位,并接受实习单位的指导、培训和管理,二者之间形成的是培训合同关系。当然,理想做法是高职院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一个顶岗实习协议。在实践中有很多实习单位参照试用期员工的标准发给实习学生报酬,有的约定实习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正式劳动合同中不再约定试用期条款,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彼此满意,可以签订教育部门统一印制的以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为主体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将来的就业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其作为民事合同,对各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约定,其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事故风险

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顶岗实习,完成工作任务,必然存在劳动安全风险,而且这种风险比单位的正式员工还大。因为和正式员工相比,学生的专业技能不够全面和熟练,对事故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操作可能不规范。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此时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因此,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事故风险系数很高,且一旦发生风险事故,将处于非常被动的不利地位。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实习学生发生劳动安全事故后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法救济;二是侵权责任法救济。学校或学生如果与实习单位订有实习协议,且协议对此作出了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后可以按约定处理。但在现实中,相关各方很少有约定,即使订有实习协议,协议内容要么没有安全事故责任的约定,要么约定得很不明确。的确,要让各方在事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也不太现实。实习单位看到这样的条款,出于风险的考虑,可能拒绝接受实习学生。面对实习难、就业难的不利局面,学校即便有这样的法律风险意识,一般也不会提及这样的条款。因此,合同法的救济途径虽在理论上成立,但在实践中很难实现。与合同法救济途径相比,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较为可行,赔偿范围也更大。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顶岗实习学生在工作中受到损害,如实习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强令学生冒险作业,或未尽到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存在未尽教育和管理职责的过错,也应当存在民事责任。受损害学生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不过,侵权责任法救济途径也有不足。首先,它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需要实习单位或高职院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次,从举证责任上看,实习学生要能够证明实习单位或高职院校存在过错,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来说要求苛刻,有失公平。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判决实习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该说,这一做法减轻了学生的证明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学生的权益。但仔细推敲,这一判决的法律适用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最高法院这一解释的适用对象是劳务(雇佣)关系,特别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则难以界定为劳务(雇佣)关系。再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一般都牵涉到实习单位和学校两家,在现实利害面前,容易出现两家互相推诿的现象,致使学生损害难以得到及时弥补,甚至带来“二次伤害”。

基于上述情况,有的地方,如江西和河南等省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规定实习学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获得赔偿,但赔偿责任主体仍然是实习单位和学校。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习学生发生工伤事故参照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如此,尽管在赔偿范围和标准上加大了对学生的保护力度,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些地方走的更远,如《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应待遇。但由于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其行政区域内有效,而多数地方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在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高职院校在专业教学方面比较重视顶岗实习工作,但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思想认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是高职院校的当务之急。有了防范意识,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手段。对此,高职院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首先,在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学校应组织学生集中学习,可以举办讲座和培训等形式的教育活动,让学生对顶岗实习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做好顶岗实习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也是对相关各方的一个风险提示。其次,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学校应加强管理和过程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有学者建议,“高校要成立专门实习管理机构,建立校内实习人才市场和跟踪管理与评估考核制度;设立职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提供心理辅导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建立实习维权服务中心,开展劳动维权法制教育,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等等”。我们认为,成立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一个机构不可能承担所有顶岗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一个高职院校每年的实习学生动辄几千人,一个机构无法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各方关系的协调、管理制度的建立、措施落实的监督和学生权益的维护。而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需要校内外指导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来承担。同时,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考核和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使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除了高职院校要规范管理外,实习单位也应做好安全事故风险的防范工作,毕竟学生面临的安全事故风险直接来自于生产过程,实习单位更清楚实习岗位上的学生面临哪些安全风险,应该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风险。实习单位应认真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和顶岗实习协议所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实习学生指定专门的指导老师,对学生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学生对岗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在实习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提倡针对顶岗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培训和管理制度,提高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针对性,真正将事故风险降到最低,以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三、报酬风险

顶岗实习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全部或部分完成企业一个工作岗位的劳动定额,为企业创造了效益,企业一般会发给其实习报酬,很多企业参照试用期员工甚至正式员工发给报酬。但在现实中,有实习单位将顶岗实习学生当做无偿或廉价劳动力,不发实习报酬,或虽然发给报酬,但明显低于学生的劳动付出,学生的实习期变成了被盘剥期。有的企业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一般都不住在学校,需要在外租住房屋,使食宿、交通等生活成本加大,如果被拒付报酬或被克扣和拖欠报酬,将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生活压力,这是顶岗实习学生所面临的又一法律风险。

对此,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顶岗实习学生是否有权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的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仅有接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的社会责任,也有义务支付实习报酬。因此,学生的实习报酬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此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一文中也提出企业要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虽然这个文件仅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它也表明了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遗憾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学生的报酬权,但并没有规定最低报酬。我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顶岗实习学生却难以适用《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因为顶岗实习中的学生还不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学生的报酬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享有的最低劳动报酬权,并不适用于顶岗实习中的学生。尽管《职业教育法》第37条用了“劳动报酬”一词,但严格来讲并不是很准确,或者只能从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即学生付出劳动,所得即为劳动报酬。正因为如此,有的企业将实习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发给的报酬远远低于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甚至远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对此,有些地方性法规对顶岗实习期间的最低报酬作了规定。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28条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这毕竟属于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低且效力空间范围有限,所以仍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比如由职业教育法或其他专门的法律作出类似于劳动法中最低工资的规定。如在《职业教育法》中规定:“顶岗实习学生有权获取实习报酬,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至于顶岗实习学生报酬的多少,主要应由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如果已经约定了报酬,而实习单位拒绝支付报酬,或故意克扣和拖欠报酬,顶岗实习学生须有维权意识,应积极通过多种途径索回自己应得的报酬。

上述三种法律风险是高职院校学生项岗实习中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类型,除了这三种主要风险类型外,顶岗实习学生也会面临诸如延长工作时间、工作中致人损害等其他一些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与上述三类风险都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其隐含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方法也有类似之处,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高职院校在进行顶岗实习动员和准备过程中应该将这些法律风险主动向学生作提示,提高学生的法律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在实习过程中加强过程控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这对保护学生权益、推动校企合作、促进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篇3: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现状及对策论文

摘要: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切入点即是“工学结合”,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中实习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学生顶岗实习劳动法律风险防范成为尤为重要的问题。本文将对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探求实习生劳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篇4: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风险现状及对策论文

顶岗实习在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高职学生成长成才成熟的重要路径。然而,目前各高职院校在全力推行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地对隐藏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噬待加强。

一、学生、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分别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1.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确定存在空白。在实习的过程中,顶岗实习本质上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续和扩展,因此实习生在顶岗的岗位上所完成的生产和操作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通过实践生产追求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高效应用,而不是劳动法中所界定的劳动内涵。实习单位只是为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提供了现实的场所,而不是劳动关系上用人单位或雇佣关系上的'雇佣者,高职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身份隶属关系。学生与劳动者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在法律保护上的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习学生与所在实习单位之间存在何种劳动关系关系及法律保障。可以看到,顶岗实习生在“工学结合”模式下的实习工作面临面多方面风险,主要包括合同风险、意外伤害风险、安全事故风险等,需要警惕并防范。

2.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高职院校办学的特点是“工学结合”,突出技能的培养,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组织单位,肩负着学生顶岗实习的安排与组织等重大责任。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现实录用者,对于实习生的安全管理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义务。总地来说,对于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需要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多方重视。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所形成实际劳动关系既没有受到现有法律的规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太健全,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等危害,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之间在承担责任方面经常出现互相推诿,不利于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推行。

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缺乏规范学生顶岗实习中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初出茅庐,没有任何的实践经验,首次进入实际工作岗位,开展具体工作劳动,面临着顶岗实习中多种劳动风险,职业院校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有必要对学生的实习安全指导承担责任。然而现实中,职业院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甚少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实习前后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习期间发生了安全问题权责不明确,所有的类似问题,都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防范机制。

2.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实习单位应如何面对仍处于学习教育阶段的顶岗实习生?对实习单位而言,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风险防范,既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也很少有协议合同约束。从法律制度上看,对于其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意外风险防范,实习生是否等同于一般员工,目前我国法律尚属空白,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讲,由于学生尚未毕业,实习协议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总地来讲,一旦学生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事故,因为其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实习单位往往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顶岗实习期间对于实习生劳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构建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作为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需要政府、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四个方面一起努力构建、完成。从环节上讲,顶岗实习前、顶岗实习过程中以及顶岗实习结束后三个阶段都应当贯穿实习生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内容来说,包括法律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实习责任保险、伤害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2.建立顶岗实习生劳动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学生顶岗实习的学习、组织、管理工作应由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共同承担,比如设立专门的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教育内容等等。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重要领域,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建立了相应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才能真正把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3.强化顶岗实习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机制。实习生顶岗实习开始之前,职业院校应当开展必要的岗前教育,对学生进行全面的顶岗实习岗前培训,开展包括法制教育、纪律规章教育、安全防范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公关礼仪等多种培训,强化顶岗实习学生在实际岗位上的法制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从而使得学生进入实际岗位中自我保护能力有所提升。同时,实习单位应开展实习学生的入职培训教育和企业文化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重视程度。总之,“工学结合”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顶岗实习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保障高职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高职顶岗实习生的法律风险防范及权益保护研究,有利于促进“工学结合”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职技能型人才的现实需求。

篇5:试析高职院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关系论文

论文摘要:高职院学生顶岗实习中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较为复杂。从双边法律关系分析,其中包含了高职院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与管理法律关系、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培训管理关系以及某些情况下在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多边法律关系的视角去分析和处理顶岗实习中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克服双边分析的不足,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全面准确界定顶岗实习中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各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依据。

篇6:试析高职院学生顶岗实习中的法律关系论文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学生在校内完成了一定的学业之后,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运用于真实的工作岗位上,以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教育方式。顶岗实习以其实习任务的真实性、实习内容的综合性和较长的实习时间在高职教育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教育部的相关文件也明确要求高职院校应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然而,近年来顶岗实习中时有发生的劳动、人身等方面的安全事故对相关各方的合作产生了不利影响。由于人们对于顶岗实习中的各方法律关系缺乏全面且准确的认识,从而导致各方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不清,发生安全事故后也难以对事故责任进行准确的认定。为此,本文试图厘清顶岗实习中所涉及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以期为相关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提供分析工具,促进高职顶岗实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实习学生与高职院法律关系界定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对学生的一种教育教学手段与方式,是学校教育的延伸,本质上仍然属于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正因为如此,一般意义上的大学生和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仍然适用于顶岗实习中学生与高职院的关系界定。在我国,对于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观点:一是民事法律关系说;二是行政法律关系说;三是双重法律关系说;四是特别权力关系说;五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说。

可见,关于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每种观点似乎都有充分的依据,以至于又有学者提出了复杂法律关系说,试图综合各种观点,这种做法看似全面,但并无实质性的理论推进。本文无意于从整体上探讨大学生和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要在高职学生顶岗实习这一具体情境中去界定二者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如果仅仅讨论二者是何种法律关系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问题的关键是这种法律关系背后所蕴含的权利义务内容。从整体上看,二者之间应该是一种教育服务与管理法律关系。具体到顶岗实习中,不同情况下又可能表现出不同的内容。例如,作为教育教学活动的延伸,学校有义务按照教育服务合同为实习学生提供实习的场所和条件,尽管这一合同通常并不表现为书面合同的形式,但这种关系事实上是存在的,在日本称之为公法契约关系。高职院应该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如果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违反学校或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规定,将会受到校纪处分,这时就表现为法人内部的行政管理关系。如果学生不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这时则表现为教育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因此,顶岗实习中学生和高职院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需要我们在具体情境中及动态意义上予以全面把握。

二、高职院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界定

目前,关于顶岗实习中高职院和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学界一般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至于到底为何种合同关系,很少有人论及。有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实习是教学活动,实习单位是学校教学场所的延伸,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到实习单位去实习,实际上是学校的委托。”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其原因是,我国《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高职院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为学生实习提供真实的工作岗位,通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企事业单位提供学生实习岗位,并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高职院与实习单位分别成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双方可以是签订了专门的顶岗实习协议;如果是学校集中安排的实习岗位,学校和单位之间往往有合作关系,委托可能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如果企事业单位本来是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委托可能在实习实训基地共建协议中约定;委托和受托行为也可能是默示的。例如,在分散实习中,实习单位是学生自己联系的,此时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无书面的相关协议,但在实习学生表明自己的身份,向实习单位提交了实习报告、实习周志等学校有关顶岗实习的教学管理文件,并要求实习单位给予考核评价情况下,实习单位同意接受顶岗实习学生,则意味着在高职院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从内容上看,委托的事项应该主要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来决定,且应尽可能的详细和具体,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委托协议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实践中如果原来双方有合作关系或受托方是实习基地,往往是无偿的。即使是没有合作关系,实习单位收取报酬的情况也不多。有偿还是无偿将影响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以及发生纠纷时法律责任的归结。根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如果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在受托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如果实习单位没有收取顶岗实习的培训和管理费用,且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高职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害,作为受托人的实习单位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反之,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实习单位因实习学生的不当工作,或者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因其他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学校要求赔偿损失。

三、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法律关系界定

由于顶岗实习任务的真实性和较长的工作时间,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很容易让人想到劳动关系。那么,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目前学界大多持否定的观点,且主要是从实习目的、报酬性质和档案关系等方面加以论证,认为实习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学校的教学目的,提高实践技能;实习学生并未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档案关系仍然在学校;即使实习单位发给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也非工资,而是生活费补贴,实践中有的单位甚至还向高职院或学生收取一定的实习费用。也有人持相反观点,认为虽然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理论上的分歧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部分印证,法院一般不将顶岗实习中学生受到的伤害作为工伤处理,但也有个别法院判决支持工伤赔偿请求。

笔者同意否定论观点。除上述原因外,从法律关系的本质看,劳动关系难以成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是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其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同时,劳动者将其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劳动力换取劳动报酬,具有财产属性。而顶岗实习中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显然并不具备这种人身和财产关系属性。

二者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应该是何种法律关系?有观点认为是实习合同关系,其主体是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在实习协议签订后,实习活动开始时产生,至约定实习期满,实习活动结束时终止。这种观点看似简单明了,但由于只笼统地说明了合同的主体和履行期限,我们无法确证这个合同关系的存在,也无法知道其性质和内容,以及这个合同与学校和实习单位之间的顶岗实习协议是什么关系,因而这种观点缺乏解释力。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以实习合同为依托的教育管理关系。实习单位是学校教学场所的转移,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学生的接收者,对自己所接纳的实习学生有管理职责,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如同与学校的关系一样,也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实习生所在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合同基础之上的。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解释了实习生和实习单位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基础,其权利义务关系是明确和具体的。

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首先,仅将二者关系界定为教育管理关系难以揭示二者法律关系的全貌,因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学生仅是作为合同关系人而非独立的合同当事人而存在的,而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作为教育管理的对象外,实践中也可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实习单位发生法律关系。其次,这种培训与管理法律关系的基础还应该包括实习学生和高职院的教育服务与管理法律关系。再次,该观点认为教育管理关系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但依据法理,公法关系的`转移必须有法律明确的规定才能成立,而学校在没有得到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权将这种公法关系转移给第三方的。因此,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作更为全面的界定。

笔者认为,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培训与管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高职院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与管理关系以及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这两个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产生的联系成为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培训管理关系的前提条件。实习学生是高职院的学生,存在人身隶属性;高职院通过委托合同将对学生的一部分教学任务委托给实习单位来完成,同时,把部分教育管理权授权给用人单位来行使。

最终,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和委托合同的履行者,和实习单位形成了培训与管理关系。从性质上讲,这是一种私法关系而非公法关系,因为它基于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而产生,不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仅依据私法性质的委托合同是无法直接产生公法性质的教育管理关系的。高职院所授之权从本质上看仅是一种法人内部的教育管理权,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教育管理权,实习单位并不能依此而获得颁发学历证书或开除学籍等权力,甚至就是法人内部的教育管理权也是部分的,实习单位也无法不依靠学校直接对学生进行正式意义上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而只能向学校提出处分建议或解除实习合同关系。

此外,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还可能产生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例如,实践中有的实习单位发给学生一定的生活补贴,而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并未就此作出约定。对此,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再如,实践中有的实习单位认可实习学生的工作能力,与实习学生约定,顶岗实习期等同于员工的实习期,实习学生的待遇适用试用期员工的待遇,顶岗实习期满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双方将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同样,这一合同关系的内容也超出了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委托合同的涵盖范围,从而在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合同关系。

当然,二者之间签订的超出委托合同范围的合同并非都是合法有效的。例如,实践中有实习单位认可了学生的工作能力,与实习学生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所用的合同文本甚至就是单位与正式员工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格式文本。那么,这个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如前所述,此时学生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所要求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所必须具备的相应的行为能力。

四、实习学生知情权与参与权的保护:多边法律关系的分析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一般而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多为两方,法律关系也就多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点在民事法律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一般的合同关系多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但这并不排除法律关系的多方性,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为三方甚至三方以上,这种多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多边法律关系比两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显得复杂。“多边法律关系虽然在逻辑上可以按照主体分解成若干双边关系,但由于这种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往往是不能分割或不宜分割的(例如,国家权力、共有的不动产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上不能分解。”[8]对顶岗实习所涉法律关系的分析不能仅仅停留在三个双边法律关系分割的层次上,由于三个双边法律关系之间都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彼此之间无法完全地相互撇清,因此从多边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是一个可行的路径。

事实上,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涉他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合同的相对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享有接受教育培训权利的同时,也成为合同的履行者之一。依据合同法原理,这种不仅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且为他人设定义务的涉他合同必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实践中,学生接受高职院安排顶岗实习岗位,并且到实习单位去从事实习活动,即是对该合同内容的同意。如果学生拒绝接受学校的安排,委托合同关系则不成立,此时则需要由学校重新安排或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只是这种分析仍然是在双边法律关系框架下进行的,学生并未真正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而实际上,在高职院、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共同参与的顶岗实习所涉法律关系中,一方面,三方主体之间各自有独立的利益。高职院需要通过顶岗实习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提高就业率;实习学生需要在有锻炼价值的实习岗位上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以利于将来的就业;实习单位可以在顶岗实习学生中找到适合本单位发展需要的有培养潜质的人才,节约人力资源成本。另一方面,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主体又有可能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例如,在一方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中的任何两方主体都有暂时结成利益同盟的可能性。既然三方各自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高职院与实习单位之间的顶岗实习协议涉及到实习学生的权利义务,实习学生之所以能够到实习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是基于两个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还有可能直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三方共同签订顶岗实习合同则成为可行的处理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三方可以进行协商,在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将三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地载入合同,使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更为协调和明确。如此,则有利于增强各方的权利意识、义务和责任意识,克服由于各方法律关系的相互牵涉而带来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保护实习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主要由高职院与实习单位签订的顶岗实习协议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中,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证,由于学生不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几乎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也不知道自己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实际上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对实习单位、实习内容、劳动条件以及劳动保护等信息也知之甚少,学生容易被单纯地当成培训和管理的对象,从而忽略其主体性地位,权利也容易受到侵害。

在多边法律关系的分析框架下,三方协议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学生能够了解实习单位和岗位的相关信息,对涉及实习学生权利义务的内容,允许学生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体现实习学生的主体性地位。

篇7:试析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初探论文

试析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初探论文

论文关键词:顶岗实习就业导向 示范建设

论文摘要:以就业为导向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提高学生的培养质蚤、如何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如何培养深受用人单位欢迎的能够“零距离”直接上岗的学生等成为本文探讨的首要问题。

2006年12月教育部公布了全国首批二八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院校,我院荣登其中。其后教育部专家多次与学院联系,希望在今后的示范建设过程中能够挖掘高职教育特色,以就业为导向开展课程体系改革,并重点提到了“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工学结合的实践教学运行模式,为此学院在这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与探索。

顶岗实习是高职学院工学结合办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接受就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以就业为导向的重要体现。在我院创建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方案中,顶岗实习已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人重点专业建设,在指标管理体系中,明确了我院毕业生参加半年顶岗实习的百分比要逐年增加,并且计划到2008年9月示范建设条目验收时毕业生参加半年顶岗实习的人数要达到毕业生总数的98%。尽管以前我们也做过一些顶岗实习,但是毕竟没有纳人到正规的教学管理过程,而且程序控制方面也不太规范,有关规章制度也不是很健全。在近一年的示范建设中,学院在这方面投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制定了全套顶岗实习操作流程,顶岗实习教学安排,顶岗实习学分评定办法,教师现场管理制度,学生现场安全生产制度,教师学生顶岗实习教学日志等。同时专门针对顶岗实习,方便教学管理,在教学安排上学院打破传统的一年2个教学周期的惯例,将一年2个教学周期调整为一年4个教学周期,确保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性教学环节有机结合。在顶岗实习岗位保障上,由招生就业力、牵头在中国南车集团所属各大型企业、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带联系一大量可供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各系积极配合并派出驻厂教师,各系学办积极参与学生现场管理,一年下来完成07届毕业生半年顶岗实习86%的任务,还在暑假期间组织了六百多名08届毕业生到珠海、深圳、东莞等外企的生产一线实习。通过顶岗实习,学生们全面解了现场生产管理过程,熟悉了现场生产工艺流程。通过带薪顶岗加强了责任心,知道了安全生产常识,同时他们也尝到了劳动所得的甜头,领到自己的薪水。

经过一年多的研究与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顶岗实习给学生带来的好处,用人单位也非常欢迎经过半年以卜顶岗实习的学生,他们认为这会产生“零距离”上岗的效果。

随着高职教育改革的深人,我们深刻体会到只有不断改进,才能跟上形式需要。以就业为导向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提高学生的培养质量、如何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如何培养深受用人单位欢迎的能够“零距离”直接上岗的学生等将成为我们今后要探讨的首要问题。下面我想在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方面谈谈个人粗浅认识,仅供参考。

1.高度重视,制度健全

顶岗实习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须得到学院全方位的高度重视。它既是学院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学生成功就业的铺垫。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是要受到社会欢迎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怎样缩短学生与社会的距离,让毕业生成功实现与社会“零距离”接轨?我认为这就是顶岗实习要发挥的作用。 顶岗实习作为学院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就要求它能够贯穿教学过程并直接体现在教学大纲中,同时它也要有自己的切实可操作的大纲包括全套顶岗实习操作流程,顶岗实习教学安排,顶岗实习学分评定办法,教师现场管理制度,学生现场安全生产制度,教师学生顶岗实习教学日志等等。目标体系、考核体系健全才能便于操作。

2操作方案合理可行

顶岗实习最好能够专业对日,这就要求我们多跑市场。当然很多单位是不愿意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但也有些单位对生产操作技能要求不高,愿意长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的。例如我们联系的苏州工业园的一些外企,他们可以按学期或按季度换不同专业的学生在现场直接生产实习,这类企业对技术要求不是太高,主要是了解和掌握一些现场生产经验,可以安排大众化一点的专业或是安排在大二年级进行。还有一些企业生产季节性很强,在生产旺季时它们急需用人可以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在生产淡季时刚好可以安排学生回校进行理论学习,比较典型的象“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专业”与对口的空调企业的合作等。那么我们在具体操作上就要充分考虑专业特点,分开安排制定教学计划。

其实我们在跑就业市场的同时也在跑顶岗实习的市场。我们学院有25个专业30多个专业方向,既有铁道运输类的也有机械加工类的,既有电气工程类的也有人文旅游类的,还有信息产业类的,可以说专业是五花八门,我们的顶岗实习操作方案也应该是各有特色。我们建议从学生大二年级就开始安排顶岗实习,而不是笼统放在大三的最后阶段。学院现在的教学改革已经将每年2个学期改为每年4个学期,这样以来可以用小学期为单位分头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3顶岗实习岗位保障

前面我已经谈到了我们在跑就业市场的同时也在跑顶岗实习的市场。在跑市场的过程中我们要建立合作企业档案,与合作企业签定顶岗实习合同,明确规定双方履行的义务,明确双方职责,同时派出驻厂老师进行现场跟踪管理,达到企业与学校“双赢”即企业获取劳动生产力,学校完成学生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年我们对合作的企业进行一个评价,将他们分为“理想合作单位”、“合格合作单位”、“不合格合作单位”。在来年顶岗实习运作时直接从“理想合作单位”中确定顶岗实习单位。

4顶岗实习现场的管理

在顶岗实习的现场既有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也有我们派驻的老师跟踪管理,同时每个学生都配有师傅带徒,应该来说是比较安全的。当然驻厂老师是很辛苦的,既要负责安全生产,又要负责工余时间的管理,要与同学们同吃同住同进产,每天还要填写顶岗实习日志,实习结束时还要给出每个学生顶岗实习评语。

5顶岗实习学分的评定

顶岗实习作为实践性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学分评定不同于其它任何教学环节。我认为学生只要在现场顶岗实习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生产劳动纪律、无较大生产质量差错且在岗位上能够坚持到底的学生均可修满该门学分。若出现较大质量差错或中途没有经过批准擅自离岗者须重修该学分。此外修满该学分的同学均可获得实习单位颁发的现场操作结业证书,证明该学生在此类岗位具有“零距离”直接上岗能力,无须任何培训。这样以来也为学生今后成功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综上所述,高职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就业的导向作用,就业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学生的培养质量及动手能力。顶岗实习这样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将在高职教育的舞台上发挥重要作用。

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规章制度法律风险

学生顶岗实习计划书

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管理与实践

学生个人顶岗的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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