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论文

时间:2024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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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论文

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论文

内容提要:任何传统的形成都有特定的基础。中国独具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便可从自然环境因素、生产方式因素与思维方式因素上找到理由。在法文化传统产生之时,自然环境因素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法文化的动态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却是生产方式因素。三因素中任何一个的根本性变革都将带来法文化的巨大变动。今日中国面临的是三因素同时经历根本性变革。这就是今日中国法文化所面对的充满挑战的处境,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关键词:法文化传统 形成基础 自然环境 生产方式 思维方式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当我们改革旧有的法律制度,总会遇到无形的阻力顽强抵抗;当我们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总需要有艰难曲折的本土化过程;当理论上完美的新法律制度被设计出来运用于实际生活,原有的习惯往往将其改头换面得千疮百孔……主要缘由是法文化传统在起作用。因为“传统不仅仅过去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它积淀在每个现代人的心灵深处,流贯于每个人的周身血液,外现于人的`各种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并物化在我们的社会制度、习俗、规范以及形形色色的物质和精神产品里。当代人无时无刻不置身于文化传统的强大氛围之中,感受着它的持久而深刻的影响,以致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藉,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1]

与今日中国法制建设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法文化传统虽历经几千年的洗刷、积淀,依然仍保留着其独特的品质,它的尚“礼”, 鄙“诉”,重“刑”,轻“民”等等,仍在隐隐影响着当代人的法制心理。这些特质在法文化产生之时便初见端倪。可以这样说,是中国法文化产生之源,决定了它日后的走向,正如人的性格在初生婴儿身上便可窥见一斑一样。决定中国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的基础因素是什么呢?

一、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探析

最初的法由习惯演变而来,据《左传》载,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的《禹刑》,便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陆续积累起来的习惯法。[2]在国家产生之前,氏族内部的人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为适应调整人们相互间关系的需要产生了习惯。不同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习惯。又是什么导致了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呢?

(一) 自然环境因素

中国的地貌结构由西向东,依次为草原、荒漠,河谷平原(间以丘陵)及东南狭长的沿海地带。上古时期的先民无力对抗东南部的汪洋大海,这里没有留下多少先人的足迹;西部、北部辽阔的草原孕育了游牧民族,带给他们逐水草而居漂泊不定的生活。散居与不断的迁徙决定了这里产生不了相对稳定的、主流的法文化传统。再看中原以至江南河谷平原,这里水源充足,土壤肥沃,气候适宜,优厚的自然环境很适于人的生产、生活。中国古代文明理所当然率先在黄河、长江流域绽放出灿烂的花朵。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中国文明的主体在河谷平原中产生。但这块被东南的大海,西北的荒漠,西南边的崇山峻岭包围的土地,与外界几乎隔离开来,是相对封闭的独立个体,使得中原文明一产生便带有地域上的封闭性。

(二) 生产活动因素

河谷平原为主的自然条件使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必然选择。此时的农业生产有如下特色:

特色一:生产力低下,面对自然界的种种突变,人显得苍白无力。先人们只能靠天吃饭,乞求风调雨顺。夏人乞求“天”,商人乞求“神”,实际上神即是天,是“人”化了的天,并且商时的神与逝去的祖先合而为一称为“祖先神”。“天”是先人们认为的独立于人之外的超于人的主宰一切的力量,人们心中对它充满畏惧,心甘情愿地服从它的支配,顺从“天命”。

特色二:尽管自然界有许多突变,但四季的更替相对稳定,春耕、夏种、秋收、冬藏,人们的生活相对有规律地循环着。他们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形成了周而复始的封闭循环的生活方式。

特色三:常年耕作让其中一些人总结出种植农作物的宝贵经验,大大改善人们的生活,这些人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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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及其思考/高

高 *

内容提要:任何传统的形成都有特定的基础。中国独具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便可从自然环境因素、生产方式因素与思维方式因素上找到理由。在法文化传统产生之时,自然环境因素占据主导地位;随着法文化的动态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却是生产方式因素。三因素中任何一个的根本性变革都将带来法文化的巨大变动。今日中国面临的是三因素同时经历根本性变革。这就是今日中国法文化所面对的充满挑战的处境,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任。

关键词:法文化传统 形成基础 自然环境 生产方式 思维方式

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当我们改革旧有的法律制度,总会遇到无形的阻力顽强抵抗;当我们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度,总需要有艰难曲折的本土化过程;当理论上完美的新法律制度被设计出来运用于实际生活,原有的习惯往往将其改头换面得千疮百孔……主要缘由是法文化传统在起作用。因为“传统不仅仅过去了,它还确确实实地现存着。它积淀在每个现代人的心灵深处,流贯于每个人的周身血液,外现于人的各种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并物化在我们的社会制度、习俗、规范以及形形色色的物质和精神产品里。当代人无时无刻不置身于文化传统的强大氛围之中,感受着它的持久而深刻的影响,以致于历史每迈出一步,都必须跟这种传统势力发生纠葛,时而以之为前进、发展的凭藉,时而又力图摆脱它的羁绊。传统和当代是一对相生相克的范畴:传统制约着当代的进程,当代反过来改造和消融传统……”[1]

与今日中国法制建设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法文化传统虽历经几千年的洗刷、积淀,依然仍保留着其独特的品质,它的尚“礼”, 鄙“诉”,重“刑”,轻“民”等等,仍在隐隐影响着当代人的法制心理。这些特质在法文化产生之时便初见端倪。可以这样说,是中国法文化产生之源,决定了它日后的走向,正如人的性格在初生婴儿身上便可窥见一斑一样。决定中国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的基础因素是什么呢?

一、法文化传统的形成基础探析

最初的法由习惯演变而来,据《左传》载,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的《禹刑》,便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的习俗陆续积累起来的习惯法。[2]在国家产生之前,氏族内部的人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为适应调整人们相互间关系的需要产生了习惯。不同的生产活动与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习惯。又是什么导致了不同的生产、生活方式呢?

(一) 自然环境因素

中国的地貌结构由西向东,依次为草原、荒漠,河谷平原(间以丘陵)及东南狭长的沿海地带。上古时期的先民无力对抗东南部的汪洋大海,这里没有留下多少先人的足迹;西部、北部辽阔的草原孕育了游牧民族,带给他们逐水草而居漂泊不定的生活。散居与不断的迁徙决定了这里产生不了相对稳定的、主流的法文化传统。再看中原以至江南河谷平原,这里水源充足,土壤肥沃,气候适宜,优厚的自然环境很适于人的生产、生活。中国古代文明理所当然率先在黄河、长江流域绽放出灿烂的花朵。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决定了中国文明的主体在河谷平原中产生。但这块被东南的大海,西北的荒漠,西南边的崇山峻岭包围的土地,与外界几乎隔离开来,是相对封闭的独立个体,使得中原文明一产生便带有地域上的封闭性。

(二) 生产活动因素

河谷平原为主的自然条件使发展农业生产成为必然选择。此时的农业生产有如下特色:

特色一:生产力低下,面对自然界的种种突变,人显得苍白无力。先人们只能靠天吃饭,乞求风调雨顺。夏人乞求“天”,商人乞求“神”,实际上神即是天,是“人”化了的天,并且商时的神与逝去的祖先合而为一称为“祖先神”。“天”是先人们认为的独立于人之外的超于人的主宰一切的力量,人们心中对它充满畏惧,心甘情愿地服从它的支配,顺从“天命”。

特色二:尽管自然界有许多突变,但四季的更替相对稳定,春耕、夏种、秋收、冬藏,人们的生活相对有规律地循环着。他们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形成了周而复始的封闭循环的生活方式。

特色三:常年耕作让其中一些人总结出种植农作物的宝贵经验,大大改善人们的生活,这些人获得人们的崇敬,享有崇高的威望。并且“耕作在平原,则有平水土驱蛇龙的必要”[3],克服水患,获得水利也是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这使类似“大禹治水”的事成为历史美谈。从史料记载中看治水似乎是禹一人的事,可我们清楚在当时的条件下,全民一齐与水斗争都未必有效,一人治水哪能成功?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大禹治水有功,取得大众的尊敬爱戴与崇拜,进而被神化了。

特色四:农业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有肥有瘦,不同地域的土地适宜种植不同的农作物,辛苦劳作的农民等待着收获,也等待着把这一年积累的经验在来年中更好地适用。结果他们世世代代在一块土地上生活,安土重迁。人最初的由血缘集合群体的本能因农业生产而变得更加稳固和发展。

(三) 思维方式因素

对法文化传统形成有最直接影响的是人的思维方式。中国以河谷平原为主的自然地理环境及随之而来的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活动,使中国人呈现出温和、持中,思维方式较封闭、保守,易顺从、盲从,也更务实和守成的特点。由此决定了中国特色的法文化传统的形成。

其一,温和、持中。在天命、王命主宰一切的年代,作为社会的一员,人们相信命运天定;作为家庭的一员,所有家庭内部事务由家长决定。个体一出生,便有特定的身份与地位,有特定的生活方式与生活道路。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无需努力,无需担忧,坐享其成,享受着血缘带给他们的安逸与舒适;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努力无门,血缘决定了他们世世代代都将是被统治者。不能有自己的主见,不能一意孤行,必须与群体认同便是社会对人的要求,人因此温和而持中。

其二,封闭、保守。在生产力低下的`上古社会,农业生产靠经验。很少有人会以一年的收成为代价去冒险种植新的作物或尝试新的种植技术。并且自身的农业生产已能基本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人们没有必要与外界交流。常年累月,人把自己禁锢于一定区域,思维自然就封闭且保守。这与游牧民族与海洋民族人随时准备应付大自然的挑战,不断面对新的社会群体,人充满斗志与锐气不同。

其三,顺从、盲从。农业生产凭借经验,有经验的人理所当然地获得人们的崇敬,成为氏族的首领。同时积累丰富生产经验的只能是年长者,这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依靠血缘维系的宗法制度的巩固。既然是权威,其他的人则必须尊从。在社会上听从国家,在家庭中听从尊长,从整体上讲二者又是一致的。顺从成了中国人的又一特色思维方式。另一方面,顺从也带来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便是顺从带来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我们的民族缺少创新,个性缺乏伸张。

其四,务实、守成。由于命运与生俱来的,对于未来人无太多的期盼,大多数人只把注意力集中于眼前事物,守着已有的业绩;农业生产,耕种多少收成多少,半点都偷懒不得,人只能实实在在,不能像商人那样去投机

钻营。思维因而务实。

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中国传统法文化表现出法自君出、以礼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内容带有强烈的宗法色彩及司法上的行政司法合一等显著特点。

二、法文化传统形成基础三因素关系探析

可见,对中国法文化传统的形成而言,直接因素是思维方式,中级因素是生产、生活方式;终级的根源是自然地理条件。但法文化传统是动态延续的,在法文化发展过程中,三因素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首先,自然环境因素是三因素中相对最稳定的。一方面,地域范围扩大的结果是中原文明吸收了周围的少数民族文明。宗法色彩浓烈的中华文明在近代以前一直是较先进的,所以不论作为征服者还是被征服者,最终的结果都是中原文明得以生存下来,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中原地区一直是中华民族最主要的居住地,至今聚集于此的人还占全国的大多数。再则,气候条件在过去几千年里的变化也无法改变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此中国法文化传统在过去发展进程中的重大转折,自然环境因素决不是起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清朝末年,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外部列强的入侵,西洋人的坚船利炮打破了中国封闭的、封建式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制,中西法文化开始了第一次较量。……苏联法学模式的影响和指导是对中国法制的第二次冲击。……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给中国法制的发展与繁荣带来了生机,法律在开放的姿态中获得逢勃的生命力,中国法制又面临着第三次冲击。”[4]综观历史,这三次的确是中国的法文化传统经历的重大变化,但结果如何呢?清末西方法文化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击的结果只能是使中国法形式上披上西方的外衣,而实际上仍是走封建的老路子,封建传统文化的深层结构没有得到根本的动摇与破坏。建国初期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全部废除,苏联法学的全面引入,照样无法使“社会主义的法”融入中国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反而给法制造成极大的破坏,法律留于纸上,现实生活中充斥着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其原因在于中外法的观念形态、价值判断、行为模式上的明显对立与差距,使舶来的法律与中国传统法文化难以协调,在社会生活中难以找到有力的支点使其扎根。建构于商品经济基础之上的“法”是无法在自然经济的土壤中生长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没有也不可能通过社会革命而完全割断,社会形态的变化对文化会产生影响,但无法更改传统文化[5]。

最后,思维方式因素对立法有着立竿见影的功效,它直接指导、设计着一国法律制度。在一定时期确实存在着具有远见卓识的先知先觉,可他们对未来的预见与超前思维,是脱离不了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的。思维方式是受人所生活的特殊环境制约的,它不可能成为法文化发展变化的终极因素。

所以,生产方式因素,即经济基础作用,在法文化的发展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是引起法文化变革的终极因素。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是中国最主要的生产方式,我们便可想象中国的法文化传统有多么巨大的稳定性。正如亚当・斯密曾所说:“今日旅行家关于中国耕作、勤劳及人口状况的报告,与五百年前客居于该国的马可・波罗的报告,殆无何等区别。若进一步推测,恐怕在马可・波罗客居时代以前好久,中国财富就已达到了该国法律制度所允许之极限。”[6]那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实行的改革开放,对法文化传统带来哪些影响呢?

三、对今日中国法文化传统处境的思考

二十余年的改革与开放使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从单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变。初期计划经济仍是社会生活的主导,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均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决定,分配什么分配多少也由政府划定。实际上是政府化了的自然经济,经济基础未有根本性的改变,法文化变革并未到来。直到1992年中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了几千年的法文化传统开始面临全面挑战。

其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人不再被局限于身体所能到达的地域范围,网络使人们可以在几秒钟内了解到世界各地的最新信息。全球化趋势在不可阻挡地加强,地域因素的影响在变小,全世界的人们比过去任何时期都更成为一个共同体,彼此的命运休戚相关。地域因素正经历一次空前变革。

其二,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在中国刚刚起步,不足十年的建设与存在了几千年的旧体制的较量十分艰难,不时有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甚至于是政府行为)出现。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下,我们在正在建设的市场经济体制立即就得融入国际大环境中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场竞争,并要在竞争中求得自身的生存,难度之大,要求之高,变革之剧可想而知。

其三,伴随地域因素与生产方式因素根本性变革而来的便是对人的思维方式提出的巨变要求。一种世界性的意识被要求植入我们的思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即将成为现实,入世后,“法律不仅是某一国家意志的表达,而且也是国际社会各成员之间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的协调”。[7]需要具有世界性的法律意识,创建一种基于世界意识之上的法理学。这是有别于过去的全新的法律理念。

我们面临的法文化变革是前所未有的。它发生在法文化传统形成基础的三因素同时剧变的情况下,它将是中国历史上最全面的、带根本性的、难度最大也最具挑战性的变革。

( 华东政法学院级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

[1]陈伯海:《中国文化之路》,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

[2]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二版,第14页。

[3]周谷城:《中国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3页。

[4]田成有:《中西法文化的较量与出路》,《法学》1995年第2期,第44页。

[5]这里对文化传统与传统文化略作区分。笔者认为凡是某一代人之前的所有的文化可以统称为传统文化;而文化传统则包括现时的文化,是对当时以至将来产生影响的文化。

[6]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9页。

[7]陇夫:《“入世”与法律的世界意识》,《法制日报》11月25日,第7版。

篇3:中国公法文化传统的现代改造论文

中国公法文化传统的现代改造论文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浓厚的公法化特点,传统公法文化今天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并对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了巨大的阻碍作用。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必须完成对传统公法文化的现代改造。

关键词:公法文化、法律文化、传统、现代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党在新世纪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它的提出,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要求,必将对我国法制迈向现代化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在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来自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阻碍有很多,其中,中国公法文化传统是一支不可轻视的阻碍力量。

一、“公法文化”释义

公法文化是与私法文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区分来源于对法进行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将法分类为公、私两部分是罗马法学家的创造和贡献。《法学阶梯》开卷即揭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1)与公法、私法定义划分相对应,一般认为,所谓公法文化是指公法相对发达,以公法精神为灵魂,法体系、法实施、法运行中贯穿着公法精神的法律文化。它具体表现为:以宪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公法为主要法律规范,公法规范形式化程度高,公法优先,私法是实现公法目的的手段。公法化总体精神呈现出权力至上、秩序第一、等级特权和义务本位的精神。私法文化则是私法相对发达,以私法精神为灵魂,法体系、法实施、法运行中贯穿着私法精神的法律文化。具体表现为:以民法、商法等私法规范为主要法律规范,私法形式化程度高、私法优先,公法只是实现私法的目的.的手段。私法文化总体精神表现为法律至上、正义第一、自由平等和权利本位的精神。法律文化学者张中秋先生在此基础上对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从性质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区分,指出:“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性)的法律体系。”(2)

二、中国公法文化传统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古代农业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家长制为核心的宗法结构为基础,体现了专制皇权主义和儒家思想价值体系的要求,呈现出浓厚的公法文化的特点:

1.在法律结构上,公法与私法不分

中国古代历朝法典编纂的一大特色就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其中刑事性规范远远多于民事性规范。对此,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曾作出卓有见地的论断,“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3)因此,在古代中国,“法律一经产生,它就既不是被用来巩固传统的宗教价值,也不是被用来保护私有财产。相反,其首要的目的是政治性的,即强化对于社会的政治控制。”(4)

传统公法与私法不分表明了“中国古代法典是公权性的,刑事性的”,(5)表现出泛刑事主义的特点。在中国古典文献中,刑、法、律三字相通。《尔雅・释诂》:“刑,法也”,“律,法也”。《说文》“法,刑也”。《唐律疏议・名例》:“法,亦律也”。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对于民事行为的处理要么不作任何规定,要么以刑法加以调整。”(6)对于今天看来纯属私法调整范围的借贷、婚姻、家庭、买卖、保管等民事法律方面一律刑法化,以刑事手段加以调整,亦即学者所谓的这些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往往只限于规定因触犯习惯准则而受刑事制裁的有关条款。”(7)

2.立法与司法方面,皇权至上,行政与司法不分

首先,在立法上,皇权至上,法自君出。自从秦始皇建立起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之后,儒家思想所主张的君主集权思想,成为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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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原因及启示论文

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原因及启示论文

[摘 要]我国有着悠久的判例法传统,其产生原因有三,即经验哲学、贵族精神以及实用主义。由于我国盲目地引进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制度,造成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失落。其解决方法就是实现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的重新统一,引进判例法。

[关键词]古代中国;判例法;启示

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及其发展历史

(一)古代中国的混合法传统

长期以来,人们,包括许多法学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古代是一个崇尚制定法的国家, 而对古代中国的判例法却不甚了解。然而,历史告诉我们,古代中国除了有发达的成文法以外,还有发达的判例法。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古代,人们心目中的“法”远远不限于国家认可和审判活动确认的行为规范,那些在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客观行为准则也被纳入“法”的范畴,甚至成为最具权威的“法”。正因如此,能够表述“法”这一社会现象或行为规范的文字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法、刑、礼、律、范、辟、则、彝、度、制、典、事,等等[1] 。一言以蔽之,中国古代有着“混合法”的传统,即“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具体说来,“混合法”包括两层意思:在立法方面,历朝历代在可能的情况下按照正规程序制定和颁布成文法,而在无现成的成文法可依,或虽有成文法但却明显不合时宜的特定情况下,则通过司法渠道以创制判例法的形式实行局部立法;在司法方面,适用成文法与使用判例相结合,在时机成熟时,再通过立法把判例吸收进成文法中。对此,曾任國民党政府司法部长多年的居正先生曾经说过:“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在民法颁布之前,“支配人民生活的,几乎全赖判例”,“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律之权威”,“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争辩”[2]。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史方面用力甚勤并颇有建树的武树臣先生,则将从西周到春秋的时期称为“家本位判例法”时代,而将西汉到清末的两千年称为“国家本位混合法”时代[3]。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的发展历史

从判例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汉以前是简单援引阶段,由汉迄唐是判例法的成熟阶段,至明清是判例法的发展阶段,其后是其衰落阶段。以下对其作一简要介绍。

从舜时的“皋陶造律”的传说中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起源于司法实践,律生于例,律是例的固定和升华。春秋时期,晋国叔向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所说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中的“制”即指沿袭已久的习俗、故事或成例。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大变革,封建社会取代了奴隶社会,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们纷纷颁行了成文法,判例法从主要法律渊源退居次要地位,但它仍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秦朝司吏断狱时,除律以外,可以适用“廷行事”,即以判案成例作为判案依据。汉承秦制,规定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周礼秋官大司寇》载:“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决事比”与秦朝的“廷行事”相类似。不过,其种类更多,应用更广。汉朝的比分为决事比、死罪决事比和辞讼比三类。据史书记载,汉代可以作比附的案例十分繁多。

晋“改旧律为刑名法例”。自此,例与法联系起来。北齐“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篇首”,称为名例律。

唐朝是我国封建法制成熟与定型时期,法制比较完备,在司法实践中,虽允许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断案,但控制较严,并且注意以成文法规范判例法,以免引例破敕、以例害律。

宋初颇重律、敕。神宗即位以后,实行变法图强,法律形式也发生变化,不仅编敕地位提高,而且例也得到发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宋代的例有两种,一为断例,即审判案件的成例,另一为指挥,即尚书省及各部等官署下达的指令。高宗南渡以后,由于刑典的散佚,例的地位更趋重要。宋代各朝皇帝都有编例之举,其中较为重要的有《绍兴刑民疑难断例》、《乾道新编特旨断例》、《开禧刑民断例》等。至于指挥,就更是浩繁,仅是南宋宁宗年间就达数万件之多。

元朝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集辽蒙古法、汉法、回回法在内的多元联合体。其法律统一的方式就是在继承本民族法律传统的基础上,有条件地吸收前朝的立法经验,将一些在审判中形成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经国家机关认可,并通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分类汇编,成为统一的法律规范——“断例”,它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有机结合。

明代仍然采用以例断案的传统。明朝的“例”主要是刑部针对具体案件做出的判决,并经皇帝以上谕的形式批准,使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因案生例的原则自此确立并盛行起来。明中后期的《问刑条例》将例提高到与律同等的地位,“以例辅律”、“以例补律”,律是正文,例是附注,例律并行。但在司法实践中,例优先于律。

清朝大体沿袭明朝。清代例的删定、编纂是重要的立法活动,由律例馆负责。修律的主要内容是将具有一般意义的判决提升为法律规范,删除和更正律文与例文、例文与例文之间的重复和矛盾。凡馆修入律之例实际上已被纳入制定法的范畴,成为《大清律例》的构成部分。清朝明确规定“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

自1840战争始,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陷入了亡国灭种的深重危机之中,富国强兵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必然选择。为此,清政府开始了自上而下的改革,其法制也开始了近代化转型。环视四周,当时的日本是一面改革成功的镜子,而“东洋复采诸西洋”,这就导致了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学理上,中国由日本而德国的“取经”之路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引进日德的成文法势必遏制中国固有的判例法的继续发达,从而中断了“混合法”传统。

19辛亥革命以后,由于新旧法制的递嬗又产生了判例法适用的空间,中国又形成了“国社本位”的“混合法”。但与以前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的判例仅具有事实上的效力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谓“备参考,供取资”而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一边倒”政策的施行,中国以前苏联为榜样建设自己的国家,法律制度建设也自然如此。而前苏联的法律体制除了其社会主义属性以外,在很大程度上继承的是德国的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德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故而前苏联也实行成文法体制;此外,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理解,将判例法看成是资本主义属性的东西而予以批判,判例法彻底地衰落了[4] 。

二、古代中国判例法传统的形成原因

(一)经验哲学与判例法

我国法理学学者谢晖教授以法律所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为标准,将法律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建立在超验哲学基础之上的神启法,二是建立在先验哲学基础之上的法典式制定法,三是建立在经验哲学基础之上的判例式制定法。并且他还认为正是由于判例法与经验理性有以下逻辑上的关联,才导致了在经验基础之上生长起来的法律就是判例法:首先,经验哲学肯定事物间的差异性,而判例法强调对不同事物要不同对待,由此形成了二者间的可契通性。正是由于法官对复杂案件的具体分析产生了具体案例,在此基础上进而形成了作为一种制度的判例法。然而,具体经验又是如何走出狭隘迈向理性的呢?或者换言说,判例法中所包含的实践理性 是怎样产生的呢?这就是经验哲学对判例法的理性导向作用。其原理是:判例法所体现的是个别理性,而经验哲学所追求的是有关经验的一般理性,要使判例法在人类制度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将经验哲学这种更具一般性、普遍性的理论导入,以指导、甚至支配判例法的制作和运作[5]。

正像英国判例法的发达与其经验主义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一样,中国古代判例法的发达同样也与其经验哲学的发达间具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在中国哲学数千年的发展进程中,尊重人们生活经验的智慧应是其基本特点。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代表了中国文化最大成就的孔子“只是一个实际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思辨的哲学是一点用也没有的——只是一些善良的、老练的、道德的教训”[6] 相应的,中国的文化是一个权变的文化——对此,李泽厚先生说道:“中国人的吵架,也习惯于由第三者调停、协商,和谐解决,而不重是非曲直的客观审断。所以,礼俗代替法律,国家变为社会,关系重于是非,调解优于判定,‘理无可恕’却‘情有可原’等等,也都成了直到今天仍普遍存在的现象。”[7]

(二)贵族精神与判例法

对于中国古代“混合法”传统的形成,武树臣先生从另外一个角度作了十分精辟的分析。他认为,先秦的贵族精神为中国古代几度兴盛、连绵不绝的判例法提供了无形的精神源泉。判例法是宗法贵族政体的产物。法官与其他官吏一样都是世袭的。在敬宗孝祖、“帅型先考”观念的支配下,按照父兄先辈的故事办,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于是便形成了“遵循先例”的原则。当时的审判方式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临事制刑,不豫设法”,判例是立法的产物,又是司法的结果。

当时判例法产生的社会条件是:社会上存在着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这在当时就是“礼”;有一批善于在司法中立法的高水平法官;另外,还有一个允许法官独立进行立法司法活动的政治法制环境,即宗法贵族政体。关于第一个条件,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是法、类的根本性指导原则,正是礼为法官的灵活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宗法贵族政体下,贵族与生俱来的身份因为得到神权和血缘意识的确认而带有无上尊严,从而使贵族个人的品行、好恶、举止、言行无不带有政治性和权威性。贵族个人人格的巨大政治效应使得贵族们非常重视个人品行的修养。此外,“学在官府”的庠序之教履行着干部培训学校的职能。个人修养加上官府培养教育使得他们具有较高的综合人文素质。此外,在贵族们看来,正如他们有权利匡正君主之弊一样,也有权利纠正君主颁布的法。再则,贵族精神崇尚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首创精神,故而贵族统治者们拒绝接受固定、刻板、统一的行为规范的制约,这就使他们天然地喜欢判例法而讨厌成文法,他们宁愿运用自己的良心智慧和经验,而非刻板地遵守成文法来对案件做出裁决,贵族法官随时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创制新的判例,在司法中立法。

历史演进至战国、秦朝,集权政体与成文法的大潮将贵族精神与判例法冲得体无完肤。但是,西汉以后,儒家思想入居正宗,秦式旧法与之不协,加上成文法难以一气呵成。在这种特定背景下,判例法又复兴了——这就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始作俑的“春秋决狱”[8]。

除却对奴隶贵族政体作了田园牧歌式的过分的美化之外,应当说,武树臣先生的上述分析是精辟入理的,从一个独特的视角揭示了判例法产生的原因。

(三)判例法产生的`根本缘由:实用性

除了以上原因外,笔者以为,判例法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实用”性,即在整个封建社会,大凡在无成文法或成文法不宜于实用之际,优秀的法官便会根据时代的需要,他们或则宣扬“议事以制”的合理性,或则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或则论证判例的重要价值,或则一言不发,把判例结集印行。从汉代的董仲舒到民国政府的法官们,他们都没有片面地推崇成文法,而是立足于人类前行的历史之上,勇敢地从传统习俗中寻找法源[9] 。

“诉讼是一国政治的晴雨表”,法院或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同司法在该国经济社会中的基本作用的定位有关。由于社会国家观的转变,现代法治国家 在司法观上多强调司法是一种“国民福利”,在推行“司法积极主义”的同时,保障每位公民都享有“接受司法裁判”和“接近正义”的权利,最终实现社会的整体正义[10]。 由此出发,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实行司法能动主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弥合相对稳定的制定法与变动不居的社会之间的沟壑。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曾提出了一个广为人知的实用主义法律概念:“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还认为,逻辑并不是法律发展中起作用的唯一力量,“逻辑形式的背后是针对相互冲突的立法理由的相对价值与轻重程度做出的判断。当然,这往往是未经道出且不知不觉的判断,然而却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根基与核心所在”[11]。 笔者也以为,我们应当以功能型态度对待法律,要看重法律的实际效用——其衡量标准就是“社会福利”,即单个人生活之幸福的总和。“正义和一般效用,这将是指导我们进程的两个目标。”[12]

三、中国古代判例法传统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现实: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失落

从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判例法不是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人们共同经验的产物,是以人们共同的生活习惯为基础的。黑尔曾经将判例法说成是集体经验积累的仓库,霍姆斯也表达了同样的感受,他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对于时代需要的自觉与不自觉的感受。”自清末我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以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虽然我们学习大陆法系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制定法),然而法律施行的实际效果往往难以令人满意。其原因固然有很多,不过笔者以为,统治者们不顾我国悠久的判例(法)传统——进一步说就是权变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注重实用的民族传统文化,而一味急功近利地仿行大陆法系颁布成文法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正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这样做的结果除了是制定法虽日渐繁多但却仍不敷使用之外,另一个更为严重的后果就是道德的滑坡。因为道德是以习惯、惯例为依托的,而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社会日趋开放,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习惯受变动性的冲击而渐失拘束力,以习惯、惯例为依托的道德的效力也随之降低。并且,自对外开放以来,西方思想的传入,使原有的道德评价体系受到了冲击,道德的单一体系已不复存在,一种多元化的道德体系已悄然而生。就这样,失去了道德依托的法律,其存在顿失依据,违法、避法现象大量滋生,而且违法也并非就是丑恶的,相反,能规避法律倒可能是件荣耀的事情。于是,道德与(制定)法便双双失落了;而且,这种双重失落还处于一种相互加剧的恶性循环之中。

(二)出路: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的重新统一

如何走出这种恶性循环?笔者以为方法就是实现法律形式与时代哲学思想的重新统一。首先,传统思想中的法律应脱离道德的支配,即实现(道德)正义价值的内生(于法律)化;其次,改变单一的成文法律形式。当代各国的法制实践表明,任何一种法源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需要其他法源形式的补充和配合才能使整个法律体系良好地运行。当今,在法律形式上,特别是在法官造法上,普通法与成文法已非截然不同,二者的共同点正随着哲学思想的发展、统合而增多[13]。实际上,当今两大法系的差别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官造法,而是在多大程度上承认的问题。我国传统思想中的非常道、道的不可言说的思想相当流行,这可以为增加我国法律的灵活性提供思想源泉,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应时应景的判例(法)。另一方面,今时今日,人权、法治的全球潮流以及法本身的内在属性,又使得法的一定程度的确定性成为必需。故尔,制定法也成为不可缺少的法制因素。并且,笔者以为,在当今我国权力腐败包括司法腐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应当以遵循制定法为原则,只有当制定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或者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明显违反人情事理,显失公平时,法官才可以在依据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结合实际情况创制法律——判例(法)。总之,笔者以为,我国宜选择“二元”的法律体制,采取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法源形式,实行严格规则主义与法官自由裁量相结合。

(三)关键: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那么,又如何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会遭到滥用呢?——时下的人们有足够的理由提出这个疑问。笔者以为方法有三:

第一,要对认定、变更、撤销判例(法)的组织机构及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做法,在拥有准立法权的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专门的由资深法官组成的判例委员会,专事甄别、选择判例之职能。同时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判例法。这样,判例经过判例委员会选择并予以公布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办案时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轻易将之废弃。

第二,加快法官职业化的步伐,大力提高法官素质。要严格执行《法官法》,把好法官入口关,时下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一些不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当不了普通法官,但却可以被任命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其荒唐性可以说是无以复加。这种现象如果不予以改变,《法官法》将在实际上遭到废弃。

第三,利用程序加强对法官的控制。上述第一、第二点是法官裁判过程之外的控制。程序控制则是裁判过程之内的控制,它在法官日常司法过程中每时每刻起着作用。为了维护法的相对自治性,防止法与社会的直接短路,需要设置一些有过滤效果的中介装置,法律程序就是其中之一。

程序可以限制法官的恣意,可以保证法官和诉讼当事人进行理性的选择;并且,与判例(法)机制直接相连的是程序具有“作茧自缚”的效应:经过程序而做出的裁判被赋予既判力,只有通过高阶审级的程序才能被修改;而且,先例机制迫使审判法院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对同类问题按照同样方式来解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缓和立法刚性过强的机制主要是采用法律试行的方案,在一定时间范围或空间范围内强化位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法律规范发展的契机,通过立法与司法的有条件的逆转、认知注意力的集中、反馈机制的利用等方法,来实现法律的动态妥当性。但由于当今我国的立法程序、诉讼程序均不完备,这种做法易生弊端,会导致反制度化的结果[14]。由此就更凸显了笔者于本文中所提出的“二元”法律体制的实践价值。最后,与英美具有发达的司法技术一样,判例法传统在我国虽古已有之,但却缺乏精细的司法技术,因此,道德因素、人情因素就在没有程序控制的条件下与法律直接对接,其结果就是法律的随意化、任性化。因此,要下大力气研究和发展司法技术。

注释:

关于“实践理性”,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90-100页。

作这种转型主要是实行自由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只是缓和其职权主义的问题,谈不上是转型。当然,这里所谓的转型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它并没有根本改变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传统。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许多司法解释本身已经具备法律规范的要素,并且实际上也起着法律规范的作用,其作用甚至超过正式立法机关的立法。

篇5: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论文

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论文

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论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由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论文【1】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

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

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

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

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

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

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

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

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

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

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

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

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

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

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

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

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信仰培育【2】

摘要:法律信仰是法律修养的集中体现。

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

法律信仰培育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对法律价值绝对认同,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具有积极守法精神和强烈的法律参与意识四个方面。

为了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更好地开展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工作,高校法制课教师务必更新教育理念,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特别是在法律认知教育、法律情感教育、法律意志教育和法律行为教育诸多方面深下功夫。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培育

篇6:浅谈基础会计教学方法的改进思考论文

浅谈基础会计教学方法的改进思考论文

摘要:基础会计教学是会计专业的入门课程,既是会计职业能力中的基础课程,又是学生具有初级会计职业能力的“定型”课程,在会计学科学习中有杠鼎性作用。基础会计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会计从业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会计从业者的要求也在不断发展的,因此职业院校中基础会计教学方法也要有相应的创新与突破,要培养出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知识自主更新能力的人才,而不是掌握了一定知识的学生。

关键词:职业能力培养;基础会计;教学方法;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相应的,职业院校对于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也要进行相应的改变。传统以“知识的灌输、从业能力的给予”为形式的教学方式也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在教学中给予学生具备成为专业会计师的能力与创新能力,是当前会计教学应有之义,课堂教学的改进与创新是时代提出的要求。另外,会计基础教学除了为学生打下良好的会计学习基础,作为入门课程也需要培养学生对会计的学习兴趣,这也是基础会计教学中的重要方面。本文之子啊对基础会计课程进行定位,并对其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最终结合分析的原则,进行策略性思考,以期对职业能力培养的基础会计教学改进做出有益的启示。

1、基础会计课程定位

基础会计教学是职业院校会计专业的入门课程,为学生会计学习进行兴趣的培养与基本知识的培训。当今世界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与之有直接关联的会计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化,作为职业能力培养,会计教学不仅满足于培养学生毕业之后即能成为会计从业人员,更要给予学生具备会计师应用的创新性思维、批判性思维,以及不断自我更新学习的能力。这就要求基础会计教学课程不限于知识的传递,更要加强兴趣的引导、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市场经济与行业动态的信息获取等,这实际上也与职业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全世界发展趋势相一致。尽管时代发展对基础会计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当前职业院校基础会计教学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成为教学改革的阻碍,这些问题的解决,也是推动会计职业教育向前发展的关键步骤。笔者对此进行简单整理,对当前会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整理,简单归纳为如下几点:其一,教学模式僵硬化,在会计职业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教师侧重于知识的灌输,学生一边对知识点进行记忆,一边做些简单的练习,与实际结合并不紧密;其二,教育目标制定有偏差,部分职业院校的教学目标中仅考虑到学生毕业后即可成为专业的会计从业者,却未能对学生的长远发展做出规划,因此在创新与发展的引导不足;其三,在实践环节存在薄弱,尽管职业院校是为了培养学生具有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企业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然而在与企业的联系以及实践能力的发展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基础会计教学课堂应遵循的原则

2.1启发与创新性原则一般情况下,基础会计教学是会计职业能力培养中的起步阶段,很多学生也是在基础会计学习中开始接触会计学习,对于其中的学习内容陌生、对课程理解无明显感觉。在这个阶段,逐步加深学生对于会计学习的理解,对会计学习形成感性的认识,能为学生日后进一步的会计学习以及会计从业打下良好基础,也是学生日后能够适应国际经济社会发展,应具备的必要素质。另外,当前这也院校学生多数都是90后的年轻群体,具有严重的个性化倾向,也具有相应的自主创新意识,对新鲜事物本身就具有兴趣。因此,基础会计教学需要对学生的创新意识进行充分开发,用兴趣作为引导学生进步的最好的教师。2.2理论与实践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一直是职业院校培养学生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然而在教学中往往发展为对理论教学有所侧重,对实践教学有所弱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即要求能够用娴熟的理论知识为学生搭建相应的理论体系,为实践的发展打下理论基础,也要求能够用较多的实践,践行与检验理论,在理论中求得真知。具体到会计专业,由于当前经济形式发展快,仅满足于理论的学习也许能够在短期学习中取得相应的职位,但在长期的从业生涯中是难以维持的,且会计从业后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没有足够的实践是难以完成的,作为实践性强的科目,大量的时间必不可少。2.3市场导向原则职业院校的基础会计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为社会培养适应经济发展的、具备专业素养的会计从业人员。学生毕业后最直接的就是面对就业问题。为了增强学生自身素养,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基础会计教学需要以市场为导向,紧跟时代步伐,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同时,与企业具有密切的联系,能够加强职业院校以及学生自身与企业的联系,为学生日后的就业扩展机会,增加就业率。具有明确的市场导向性,能够引导学生随时关注市场变化,充实自身,这样的能力的培养对于学生日后就业会有直接的影响,关系到学生的职业生涯的发展。概括说来,以市场为导向既是学生会计基础学习的必备素养,也是企业选拔人才时的重要参照,需要通过与企业的交流来建立。

3、职业院校基础会计教学方法的策略性思考

3.1构建整体知识体系

由于经过会计基础学习后学生需要具备会计从业的基本素质,并且作为会计学习的基础课程,在知识体系的形成方面有重要意义。在教学中,会计基础知识的构建有如下两种方式:

其一,具有整体教学观念。在教学中,教师要首先帮助学生在意识上树立学习会计的观念,一方面,在教学之初,就要帮学生构建相应的整体意识,解答学生的困惑,如:“为什么要学习会计、意义又在哪里”“学习会计需要具备哪些素质”“会计学习体系都包括哪些方面”,这些问题的解答,能够让刚刚进入学习阶段的学生对会计学习有初步的了解,清晰学科的目标与意义,能够树立作为企业发展决策的重要参与者的岗位的自豪感。在教学中,教师可以时常将相关联的知识点进行回顾与串讲。

其二,打破学科界限,进行学科渗透。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师,对于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包括会计从业的基本知识,也包括常见的经济法规、各国的基本经济动态、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等诸多方面。在基础会计教学中,教师可以适当揉入会计发展史、会计法规、经济动态等的知识,逐步进行学科渗透。这样的渗透能够帮助学生树立会计整体观念,并且可以借此机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课堂的趣味性。

3.2注重实践教学基础

会计教学作为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学生进行大量的实践。以往的实践教学中,职业院校为学生提供的实践机会以及实践内容都较为简单,学生所接触到的实践内容也多是简单的练习,严重削弱了学生在就业时的竞争力。基础会计学科的实践需要从学校与社会两个方面进行。在学校方面,为学生建立良好的模拟实践体系,帮助学生进行校园的常规练习。在这个过程中,要多方位依仗多媒体教学设备;还要投入资金,建立相对完善的教育实践基地,为会计专业提供专门的校内实践基地。并且可以以校园为依托,将教育资源共享到社会,这样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资金压力,扩大建设投入;也可形成广告效益,进而形成品牌效益,为学生走向社会提供更为完善的教学目标。

在社会方面,广泛与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与平台。一方面能够为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在实战中锻炼应变能力等,这与学生在课堂环境中体验到的实践内容是不一样的。同时,学生能够有机会走进企业,在无形中增加了就业机会,尤其是对于涉及企业经济利益方面的内容,企业一般会较为稳定的选用一些人,有效增加竞争力与就业率。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引进学生进入企业能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财会专业的学生尽管在实践能力方面有所欠缺,但在理论上较为扎实,能够为企业财务发展的理论方面做出贡献;同时,由于学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对于企业理念、新应用的尝试等都会有较为清晰的理解,为企业发展添加动力。

3.3以培养学生兴趣与能力为目标

基础会计教学要明确目标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与能力。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是为学生日后的深入学习打下基础,作为一门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学生学习是具有强烈的功利性目的的,即就业,加强学生的兴趣,能让学生自觉进行深入学习,为日后的工作夯实基础,同时基础课程只能引导学生入门,但深入的学习、终身学习,是需要学生自己进行的,没有良好的兴趣基础,学生很难坚持。培养学生的能力,包括学生学习能力、会计操实践能力,这些对于会计师来说是最为重要的。职业技能学校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的培训,不仅要培养能够会计专业上岗的会计师,同时也要培养具有终身学习以及职业更新能力会计师人才。

4结语

在新的历史时期,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对于会计专业基础教育的改革也势在必行。在教学过程中,理论与实践要完美结合,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同时也要加强学生的批判性思维的培养,不断进行自身的更新。培养出与时代发展更为适应的人才。

篇7:中国手语学习方法的思考的论文

关于中国手语学习方法的思考的论文

摘要:手语是一种借助手势来表达聋哑人内心思想情感的语言,它更是聋哑人相互交流的重要工具。笔者根据多年教育教学调查研究及特教工作经验,在此仅对中国手语学习方法粗谈个人之见。

关键字:手语 直观体验 区分异同

手语是一种借助手势来表达聋哑人内心思想情感的语言,它更是聋哑人相互交流的重要工具。它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现实原因,即它是随着聋人群体的交际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聋生的生理缺陷是耳聋,而聋校最基本的教学任务是教给学生基础的生活科学知识、丰富与发展学生的语言,这项任务对一般学生尚且不易,对于聋生来说更是困难重重、任务艰巨,要顺利完成这项基本教学目标,聋校教师必须较娴熟地掌握和科学规范地应用相当数量的中国手语。笔者根据多年教育教学调查研究及特教工作经验,在此仅对中国手语学习方法粗谈个人之见。

一、拓宽多种方法,提高学习手语的质量

学习效率的迅速提高与科学的学习方法是密不可分的,而良好的学习方法又是成功的一半。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探索,我认为以下方法可有效提高学习手语的质量:

直观体验,克服畏难情绪。手语是形式(手的形式、位置和运动)和意义相结合的符号系统。这一系统的构建来源于人们生产生活的实践动作。一般而言,它包括手指语和手势语。初学手语的人,通常认为手语词汇繁多,不知如何下手,此时很容易产生对手语学习的畏难情绪。因此笔者以为对手语的直觉情绪体验是第一重要的,直观感受即看手语、跟着打手语,这一时期比较适合学习手指语和简单的手势语。通过积极的情绪体验很容易消除学习中的畏难情绪,进一步产生学习手语的内部动力,并能由易到难,主动学习更多的手语。

2.深入体验,丰富词汇库。

掌握丰富的手语词汇量,既要学会每个词语的打法,又要明确每个动作的意思,这样才能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记忆,丰富词汇库。例如学习“电话”一词时,方法是“一手伸出拇小指,拇指置于耳边,小指置于口边”。为何要确定这一打法呢?联系实际生活中打电话的动作就明白了。又如学习“爆竹”一词,方法是“左手齐肩,食指成句状,指尖朝上,右手五指撮合,指尖朝下,由腰部往上做一开一合动作”,这是模仿燃放鞭炮的样子。因此,学习手语要求我们要深入体验生活,这样记忆起来就很容易。

3.区分异同,细心做笔录。

正如汉字有许多字形非常相近、意思却完全不同的形近字一样,在手语中,也有一些手势的动作非常相近,意思却完全不同的词。例如下面这组词:

随便:一手食、中指横伸,手背向外,在胸前交替点动几下;

蛇:一手腕部置于嘴边,食、中指分开,指尖朝前,交替点动几下,如蛇吐出的舌头。

差不多:一手食、中指指尖朝前,上下交替动几下。

应该:一手食、中指横指,指背交替弹几下下颏。

这一组词语手势非常相近,同样是伸食、中指,分开并交替点动,但由于手的位置不同,方向不同,因而意思也就有所不同了。手语中类似这样的词语是很多的。例如:“关心、担心、放心、犹豫”等,学习这些词语若我们不仔细分辨记忆就很难看清打的是哪一个手语,这样就可能会随着手语学习数量的增加而对词语的掌握变得模糊,极易导致在意思理解上的错误。为了使我们的`学习能真正取得实效,提高学习质量,在学习这些手语时我们应及时把这些词语在手势上的区别分类记录,以便及时复习,反复强化训练,重点记忆,持之以恒地积累,从而突破学习手语的难点,化难为易。

4.创设氛围,体验其乐趣。

学习一种语言环境是很重要的。李吉林老师说过:“言语的发源地是具体的情境,在一定的情境中产生语言的动机,提供语言的材料,从而促进语言的发展。”学习手语也是如此,如果有了手语环境,学习手语就会变得轻松许多。教育教学中我们可创设多种多样的手语环境,能有效激发我们学习手语的欲望,培养我们学习手语的兴趣,并从中感受学习手语的快乐。营造手语学习环境的方法有许多,比如做手语游戏、唱手语歌、表演课本剧、排演微型话剧等,这些都是能够提高我们学习手语的有效方法。

此外,我们还可通过网上在线学手语、看有关手语的电视节目(新闻、《哑巴新娘》连续剧等拓宽我们的学习途径,更快地提高我们的手语运用能力。

篇8:浅谈周易与法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本土文化思考的哲学论文

浅谈周易与法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本土文化思考的哲学论文

摘要:易经作为五经之首阐释的是宇宙的哲学,这本东方的实用主义圣经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灵魂。

全文分为哲学论、方法论和结语三大部分。哲学论部分通过对易经的解读论述其中蕴含的天人合一、阴阳五行体系、象形思维理论等哲学思想,以确立本文的哲学基础架构。方法论部分主要通过对绝对统一、相对统一和物极必反这三大规律的阐释,表述易经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进而联系到法学领域分别做具体论述。本文通过研读易经带给我们的哲学启示,探寻我们失落已久的族群意识,希望籍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制化有所思考。

关键词:天人合一;族群意识;法治进程

资产阶级革命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西方文化伴随坚船利炮敲开中国的大门,对国人的思想产生急剧的冲击。清末礼法之争后,传统的东方文化因为不能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因此彻底败下阵来。

然而西方法律价值观的客观进入并未能植入中国人民的骨髓,因为他们认为这与他们世代赖行的信条不符,法律移植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法律亦然。与此同时,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等一波接一波的思想革新,让儒家道家等本土文化阐释的道德精髓被随同所谓“四旧”彻底革除。但令革命者们没有意识到的是他们革掉了四旧也革掉了他们自己的根!中国社会的变革真切的印证出伯尔曼先生所讲的“本土族群意识的失落”,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真空”。

本文的初衷是为通过易经带给我们的哲学启示探寻我们失落已久的族群意识,希望籍此对中国的法治进程和法治化有所思考。

一、哲学论

易经的哲学思想博大精深,我们在这里仅进行概括的体系整理以期对于整篇文章的论点进行理论支撑。

(一)天人合一的整体哲学思想

天人合一是一种宇宙整体思维模式,所指的是与宇宙自然界的生生之德完全合一的存在状态。它从不是只从天一方面来说的,也从不只是从人一方面来说的,必须从人与宇宙自然两方面共同着眼。

天地自然是生命之源,人与天地自然是统一的,不可分离。天地间的万物均“统”之于天,天与地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天具有统治地位,万物必须顺天而行。正所谓“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1]。人与天地自然是相互感应的,人在获得自然界提供给人生存所需的一切生存条件的同时,更需要“裁成”、“辅相”自然界完成其生命意义,这样也就达到了人的生命目的。

(二)阴阳五行体系思想

在这里首先要提到一个意象,就是“道”。在这里我们不必过深的讨论道的涵义,我们只要知道道是万事万物的本质,是一种超经验的客观规律存在即可。道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当然遵循一套自己的演绎规律。这套规律是无极生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演万物,五行之理蕴含其中。无极和太极是道最初时的两个表象,天地初开,一切皆为混沌,是为无极;阴阳交合,阴阳二气生成万物是为太极。一阴一阳谓之道,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是辩证的,阴和阳即是两仪。

(三)象形思维理念

象形思维理念是周易卦象的最显著特点,通过探讨我们将发现许多对中国法治有裨益的东西。我们力求用周易中的四象来演绎一下法律的发展运行过程:这四象分别是从太阴(==)到少阳(―、)到太阳(==)到少阴(、―)的循环过程。阴爻和阳爻合称为两仪,它们是事物的两个相反的极端,二者相互转化,互为体用,同生同灭。实际上四对两仪所做的具体分化,在太阴和太阳之间增加少阴和少阳这两个过渡过程。由四象的运转过程我们可以观察到后文将要提出的绝对统一(道法自然)、相对统一(天人合一)、物极必反、混沌发展这四大规律。

法律中最基本的两者对峙,即是权利、义务两者对峙,两股力量交合对抗,实现平衡。在法领域中,如果把法律高度抽象为一种客观的规律―――“道”的话,那样我们可以将权利看作阴爻“CC”,义务看作阳爻“―”,一阴一阳谓之道。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应该是符合易学习惯的。阳是绝对的理性、绝对的领导和正义,阴是绝对的感性、绝对的顺从和包容,阳在前而阴在后,是后天社会整体男权观念的表现。现代社会由于文明程度的提高呈现出民主意识的觉醒和对女性及弱者方权利保护的侧重,进而法律的两爻先义务后权利逐渐转变为先权利后义务,即所谓的权利先于义务的“权利本位”思潮。法律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公民接受的规则的集合,公民的义务的履行是需要强制力的保证才能更好地进行的。人是利己性的客体,因为人有利己性,人都期望并追求享受更多的权利履行更少的义务。但人的后天的社会发展伴随社会公权力的急剧膨胀使得人们的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和威胁,这是违背人的天性的。因此社会民主势力为达成人权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制约,逐渐更加重视对权力的研究和对规范的制定。

二、方法论

(一)经过思考在这里力求揭示出《周易》其中蕴藏的三大逻辑规律

1.绝对统一律道家主张“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就是规律,就是第一动因、就是宇宙,万物再道中存在、生长和运动,与道和谐是用不着费力气的。”[2]太极之“道”,是绝对统一的“道”,也就是未分化的世界,是“无、有”化存在,是世界的基础和本源。“有”、“无”也是相对的,“道”、“太极”才是绝对的。意识是自我化意识,而非对所谓客观实在的反映性认识。自然无为“,无为”,是指人的行为的绝对合“道”性,完全遵循自然规律,不假人为;是指至高无上的“道”是完全绝对不变的存在;是指万物皆有“道”,万物齐一,本质无差别的世界。[3]2.物极必反律祸兮福所依,祸兮福所伏。否极泰来,泰的时候,已经潜伏否的因素。否的时候,也含有泰的转机。[4]无极生太极,太极衍万物,万物返璞归真太极,太极还无极。无中生有,有中藏无。“无”不是虚无,是对过去的整合,是人的潜能的开发,使无序变有序,可以对人产生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力量。这“无”是“有”的本源,这“无、有”是人的真正本质。人从“无”中来,还要回到“无”中去。完全对立与同一都意味着存在的消亡,非常态,不为所求。一切“有”,即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存在紧张关系,保持必要的紧张是有益的,在“无、有”中也即物质(客观实在)、无意识中,通过“反存在”相互转化,生生不息。[5]3.相对统一律“天人合一”是一种宇宙思维模式,所指的是与宇宙自然界的生生之德完全合一的存在状态。世界是人天一体的开放系统,“天”是本质,人是万物之一现象,与天之精微可以相通、和谐、互相转化。可以说,天道是我,我是天道,我与天道同在,天道与我同在。我从天道中来,存于天道之中,宿于天道之门。天道自然,至公至明顺天者生,逆天者亡。人必须顺应于天,才能作用于天。天道造就我,我是天道的一部分,天人感应,他充分注意从整体角度去认识和把握世界,天是生命之源,把人与自然看作是一个相互感应的有机整体,采用整体的、全息的、系统的思维方法。

(二)三大规律在法律上的应用

1.绝对统一律的法律应用易经告诉我们万事万物都是由道衍生而来的,而万事万物又都是到在现实生活中的外在表现,万事万物的运行都遵循道的轨迹。公正、平等、秩序、正义、自由这些法哲学意象当然也是道的表现形态,他们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正面性―――视为“阳”。偏私、特权、混乱、邪恶、禁锢也都是道的表现形态,它们也都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负面性―――视为“阴”。

黑格尔告诉我们“存在即合理,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因为理性不仅仅是主观的理性,而且是事物的本质,而事物归根到底要符合自己的本质,所以合乎理性的东西一定会成为现实;另一方面,只有真正合理的.东西才能成为称为现实,因而一切现实的东西当然就是合理的。”[6]我们必须尊重天道,否则法律必将残缺不全!如何才能做到尊重天道?首先,要理解天道至公,道法自然。具体到法律领域,如果将法律抽象为天道的一面的话,那么作为法律人必须摒弃我们研究法律时经常走入的一个思维上的误区,真正的正义并不是单方的推崇阴阳的其中某一面,而贬低或漠视-24-面。对法的正面价值的过度追逐而忽视对负面价值的深度探究,必然造成法律的畸形发展的,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是不能更绝对不能得到完善的制度和真理。因为从方法论上,研究者已经陷入形而上学的误区,根本违背天道无私和道法自然的规律!价值观上的消极面是客观的必然;法律绝对不是围追堵截,法律必须因势利导!在没有恶的领域,善无从谈起的;在没有罪的国度,绝对不存在罚。!2.物极必反律的法律应用矛盾的两个方面是不断的变化发展的,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法律作为矛盾的统一体,作为天道的具体态,当然遵从物极必反的规律。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在情理、道德、伦理、私密等诸多领域显得捉襟见肘,法律具有它的局限性。

在以上诸多领域中,法律的过度进入会不利于事态的缓和和事情的解决,有时甚至会激起社会的反感和厌恶,形成了所谓的去法律化和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及其调整手段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行是难以对整个社会进行有效调控的。所以,对于过去那种摒弃法治、否定法治功能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我们固然要从根本上予以批判,但那种认为有了法律就可以万事大吉,只要实行法治就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思想同样是十分幼稚和有害的。事实上过分依赖法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社会病态已经引起了西方的深刻反思。比如海外学者余英时就曾指出’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制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等不良影响,他理智而深刻的指出,上述现象均属社会病态而绝非现代社会所要追求的目标。”[7]汉谟拉罕・林肯曾经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我们在注重法治建设的同时,必须注重法治同时所带给我们的问题,避免出现法律的机械化和极端化,这样才能趋吉避凶,不偏不倚,使我国法制建设健康发展。

3.相对统一律的法律应用

易经告诉我们的天人合一的整体哲学观念,放置在法学领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命题:法合人性则兴,法灭人性者亡。“基本的人性就是人的生存、尊严、名誉、亲情、自由和发展等需求倾向,它普遍的存在,不以财产、地位、职业宗教、文化和地理等依据。人的本性决定了法治的属性。前者是内容、目的和灵魂,后者是形式、手段和躯体。认为压制人性中的恶、扶持人性中的善而立法、执法、司法,法治是以人性为基础的。”[8]法作为道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形态,必然性的遵从以天人合一为内容的相对统一律。这就要求人类生存在法治的大环境中,必需要遵从法治并作用于法治。正如易经所讲的“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人与法应该是一个相互感应的有机整体,我们在考虑法律问题时,必须要采用整体的、全息的、系统的思维方法,而不是用局部的、解剖的、分析的方法来考虑问题。和谐法律观,法与人的和谐与平衡。

三、结语

易经作为五经之首阐释的是宇宙的哲学,这本东方的实用主义圣经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灵魂。正所谓饮水思源,今天的族群意识失落必须回归自然回归本源。解铃还需系铃人,用我们自己的经典解决自己的问题。没有任何一本书籍比易经更能阐释东方哲学的真谛;没有人比自己更加了解自己,没有人能拯救中国法治,我们只能靠自己,历史具有有相似性但绝不相同!因此,中国法治必须从根上改革,族群意识也必须从源头上唤醒,希望本文所作思考的能对中国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篇9:提高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思考论文

提高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思考论文

一、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律基础课程顾名思义,其意义在于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学校忽略了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性,只是注重法律理论知识的教学,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同时因为中国目前的法律体制相较于国外建立时间较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加上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国情,所以也不能单一的参考、复制他国的法律体系,所以忽略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学生在未来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或使用法律知识时,可能就会出现实践能力和效果不理想,导致事倍功半的情况。另一方面是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单一性问题。部分教师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只是按照教材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法律相关的理论讲述给学生,但与其他各法律知识没有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学生没有深刻意识到属于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法律之间的联系。这就令很多学生只是记住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但在实际中,即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如何有效的有针对性的运用法律知识,却并不清楚。这也是中国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初期需要长时间的磨合期,才可以真正独自处理法律问题的原因之一。

二、以多样性的教学方法提高法律基础课程的实效性

在未来社会发展需求中,无论是法律相关人员还是其他的领域人才的需求,都倾向于多样化的全面性人才。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老师也应当采用更加多样的教学方法,从各个方面提高法律基础课程的实效性。首先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可加入启发式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自主思考法律相关知识,形成自己的法制观点。比如: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最初是如何产生?先是让学生自己思考,老师从旁引导,最后结合社会主义与中国国情来综合阐述法律基础课程的核心意义,从根本上启发学生对于社会主义中法律的研究欲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案例分析教学法,是更加直观的和更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通过实际的案例分析教学,可以让学生直观的了解到法律基础课程的意义所在,令学生清晰的知道该课程究竟在讲什么。并且在案例分析中,老师可适当的加入国外的经典案例,然后结合中国的国情进行讲解,从而使学生懂得如何以社会主义为基础来应用法律知识。而无论是启发式的教学、案例分析教学或其它教学过程中,为了进一步促进学生的参与意识和提高实际效果,老师都可结合辩论教学法进行教学。在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让学生针对一个观点分为两个小组进行辩论,而在辩论之前先让学生在小组内部进行讨论,整理自己辩论观点所提出的问题等。课堂辩论教学的观点可在上一堂课结束时告知学生,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找资料,同时需要注意分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老师负责分组,避免学生根据主观个人因素来选择观点的辩论小组。

三、改进教材丰富内容

目前很多学校的法律基础课程的教材,其教育目标模糊不清,看似覆盖了各个法理和法律知识,但没有明确的起到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并且忽略了国际化这一点,这与中国现代与未来发展的趋势相左。所以在教材的选择和创建上,首先要结合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思维模式,即学生们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和想法。因不同学生对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的认知有所不同,所以在这方面选择的教材其目的可以说是为培养学生拥有正确的法律运用意识,并且内容上不能单一的是中国国内的法律知识,还应加入国际性的`法律知识。国内法律知识,则是以社会主义发展为基础的法律相关理论知识和案例。在确定了国内法的内容后,加入相应的国际法,如: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这样一方面了解到了国际法律和气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学生通过中西结合完善法律知识、法律观点和明确中国法律未来的发展,令学生可以真正的成为中国未来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所需求的人才。

四、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在学生学习过程中,老师是直接与学生接触,教授学生知识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并且老师需要针对不同学生的特点进行分析,已制定适合所有学生的教学方式,这就需要法律基础课程的老师拥有一定的较强的综合素质。而为了提高老师自身的综合素质,首先就要改变教学理念,转变以往的以教材、课本为中心的应教育观念,以及改变学生被动的接受老师传授知识的学习方式,强调以“学生的思考、思想”为教学的中心。第二要提高法律基础课程老师在法律方面知识的全面性和专业性,提高自身的知识结构,令老师的教学内容更加的专业和有说服力,避免或减少老师无法详细解说学生提出的涉及到但并不完全属于该课程的问题。第三,定期开展教研活动,而根据活动的参与人员可分为全校性质和专业科系性质。法律专业的老师们可以进行法律相关知识的研讨会,及时更新和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而全校性质的教学研讨会,老师们则可以交流彼此的教学经验和教学心得,共同讨论新的、更加有效的教学方式。

五、结语

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应用意识,即以中国国情为基础,社会主义发展为目标来建设完善的司法制度。其实效性则体现在学生未来利用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来促进和保障中国的发展,所以老师在教学时应更加注重关于中国法律未来发展方面的教学,不能单一的教授现代已有的法律基础课程相关的内容。

作者:张坤 单位: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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