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范范文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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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限遐想4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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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4月24日

篇2: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一、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银行存款(以下简称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确保合规运作。

二、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

四、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融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

六、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银行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监测,对配合保险公司违规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七、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银行存款业务,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所称信用评级应当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参照其总公司信用评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适用本通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按照《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篇3: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全文

银发〔〕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4月24日

【解读】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

篇4:后勤集团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

后勤集团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

后勤集团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加强集团各项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z后勤集团经营业务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组织内部经营活动而建立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对业务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过程中的控制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四条 集团内部控制目标:

(一)保证集团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舞弊,杜绝腐败,促进廉政建设;

(三)保证集团各项经营管理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集团从事各项经营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责权明晰原则。按照内部管理要求设置经营活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与权限,将责任与权利落实到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二)相互协调与制约原则。在确定机构设置、管理职责与权限、业务流程等方面应既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依法合规、按章办事原则。在进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时,其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集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重大事宜集体讨论决策原则。凡属经营活动中涉及有关经营项目、方式、款项等符合重大事宜条件的均应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经营活动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原则。凡属经营活动中经营项目的确定、招投标、监督检查等实施过程均应公开、公平、公正。

(六)重点岗位定期轮换原则。对经营活动中关键环节中的重点岗位应配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人员,并实行定期轮换。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同时注重成本与效益,以保证实现预期的目标。 本规范细则暂包括货币资金、采购、库存物资、固定资产、工程项目五个部分,其他经营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参照总则的基本原则执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集团及各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应对以下关键环节中的关键控制点按要求进行严格控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达到: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符合法律要求,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按规定执行;

(三)与货币资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有完整的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严格有效。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

(三)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建立货币资金的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团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集团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采用网上交易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应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www.fwsir.Com)操作人员应当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设立专门的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三章 采购内部控制规范

本规范所称采购,是指单位外购原材料、商品以及固定资产并支付价款的行为。外购劳务并支付价款的控制,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采购内部控制过程中,应对以下关键环节中的关键控制点按要求进行严格控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达到:

(一) 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

(二) 请购依据充分适当,请购事项表述清楚、准确,审批程序、步骤清晰;

(三) 采购与验收的管理流程衔接得当、有关控制措施规范、完善;

(四) 付款方式、程序、审批权限符合有关规定。

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

(四)采购与验收;

(五)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和费用,堵塞管理漏洞,应尽量采用按经济批量或集中采购的方式。

采购业务应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在各环节建立相关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建立采购申请制度及相应的请购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请购部门提出的'任何一项采购需求,都应当明确其采购类别、质量等级、规格、数量、相关标准或要求、以及到货时间等信息。

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各单位采购需求应与其工作计划相适应,并保证各项采购需求的必要性和经济性。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请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请购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办理请购手续。

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各单位实际需要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建立并完善各项采购制度及相应配套流程。对采购方式的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及计量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规范。

各单位应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由采购、请购、使用、财会、库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包括对所购商品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付款条件及供应商的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选择,并按规定的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各单位应对紧急、小额零星采购的范围和供应商的选择方式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在采购前,经有关部门对采购价格等内容进行审核。

各单位应对单价高、采购数量多、批量大的物资,应当制定严格的比质比价采购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物品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相适应的采购方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方式主要采用集中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

无论采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都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强化采购过程中的实物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验收制度。必须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参照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确保所购物资与采购需求的完全一致。坚决杜绝以小充大、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现象发生,保证单位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要求供应商、采购人员及保管人员(物资接收人员)同时在场,并需经三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库存物资内部控制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库存物资,是指在日常经营中储存用于使用和加工的原材料或者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等。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实施库存物资内部控制过程中,应对以下关键环节中的关键控制点按要求进行严格控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达到:

(一) 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

(二) 库存物资请购依据充分适当,请购事项表述清楚、准确,审批程序、步骤清晰;

(三) 库存物资入库、领用、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规范、衔接得当。针对库存物资预算、库存物资验收、库存物资保管及重要库存物资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立库存物资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库存物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库存物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 库存物资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 库存物资的采购与验收、付款;

(三) 库存物资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 库存物资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五) 库存物资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分析库存物资的采购间隔期和库存量,降低库存,加快资金周转。

第四十条 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库存物资业务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规定经办人办理库存物资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经办人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库存物资业务。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入库物资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环节的控制,保证收到的物资完全符合采购要求。

第四十二条  外购物资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供货企业提供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提货通知单等

原始单据与待验收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待验收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三)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外购货物,也应当按照正常的程序对其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直接领用的货物就地办理入、出库手续。

第四十三条  库存物资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库存物资应当建立库存物资明细账,详细登记库存物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库存物资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库存物资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库存物资,入库库存物资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库存物资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四十六条  加强库存物资的日常保管工作。仓储部门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库存物资损坏、变质等情况,减少损失。

第四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库存物资领用和发出制度。明确发出库存物资的流程,落实责任人,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库存物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

各单位间或部门间领料,应当据实填写领料单,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库存物资的发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仓储部门应根据经审批的领料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领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核对。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

盘点时,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库存物资;盘点后,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对于特殊存货,可以聘请专家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

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九条  仓储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库存物资的状况。对损坏、变质和长期积压等库存物资,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

第五十条  库存物资发出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库存物资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章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规范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机器、机械、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单位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家具等;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过程中,应对以下关键环节中的关键控制点按要求进行严格控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达到: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

(二)固定资产购置理由充分适当,决策和审批程序明确;

(三)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

(四)对固定资产的购置预算、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内部调剂、报废处置等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固定资产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四)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情况编制购置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 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照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等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入库、编号、建卡等手续。

第五十六条 对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单位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也应办理建账手续;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五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确定具体部门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护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

固定资产大修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提出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批准后交相关部门处理。

对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由原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

第六章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范

第六十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学校、集团年度大中修计划和经批准增补列入计划以及自行或者委托施工方建造工程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在建立和实施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应对以下关键环节中的关键控制点按要求进行严格控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达到: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合理;

(二)工程及维修项目的决策依据、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制度明确;

(三)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内容、标准和审批程序明确;

(四)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和审批程序明确;

(五)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严密,竣工验收程序,竣工决算依据、决算审计要求等明确。

第六十二条 建立工程项目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立项、论证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十三条 建立工程项目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六十四条 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立项、论证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六十六条 根据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工程项目发生重要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六十八条 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本单位的承建能力,确定工程项目采用自建还是委托建设方式。对委托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的概预算进行审核,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七十条 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措施。对于重大项目,应考虑聘请符合国家资质规定的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以协助各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财务人员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第七十二条 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对于必要的项目变更应经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如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的审核。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三条 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七十四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七十五条 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考虑聘请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参与验收。

第七十七条 加强对工程剩余物资的管理,对需处置的剩余物资,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入账。

第七十八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作为集团内部控制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业务的操作中按照国家、学校和集团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范由集团财务部和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自5月1日起实施。

篇5:规范业务工作流程 提高计划工作质量

规范业务工作流程 提高计划工作质量

规范业务工作流程 提高计划工作质量 计划工作是供应工作的龙头。计划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能否及时地组织到站段运输生产所需要的物资,所提供的物资价格是否最低、质量是否最优、能否保证安全。计划员的业务能力是计划工作质量好坏的关键。由于去年的管界调整,济南局的物资管理与上海局的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原济南局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加之计划员的岗位经常变动,计划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在业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尽管圆满完成了物资供应任务,但离规范管理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个别计划员工作中处理问题想当然,执行规定不到位,个别敏感环节缺乏控制,不能相互制约,可能会产生舞弊行为,考核时有时没有标准,比较随意。因此将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统一要求,形成靠制度管人的科学机制,十分必要。   一、计划工作存在问题的表现及分析   经过座谈,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站段提报的书面计划项目不齐全,特别是当站段对进料渠道进行建议时,不清楚是站段的意见还是个别计划员的个人行为,一旦出现质量或价格等方面的问题,容易出现扯皮,不利于界定双方的责任。 2.业务负责人对站段的用料需求掌握不全面,一旦发生供应不及时的情况,很可能已经造成了不良影响,或当事人私下处理,不利于事前督促和事后考核。 3.部分计划员执行比质比价采购的规定不到位,同一种物资价格变动过于频繁,外地物资比质比价标准过宽。当地物资标准虽然很细,但单项物资达到标准的数量有限,同类物资够标准,但和以前的规定不一致。 4.部分业务员发票处理不及时。有时料已经送到单位好长时间,但发料单未开,时间滞后,给站段核算带来不便,个别发票时间过长,易形成悬帐悬案。 5.个别计划员工作不严谨,台帐填写不规范,填写项目不齐全,传递不及时。 6.个别计划员工作拖拉。由于对工作内容无明确的时间要求,考核时不好定性。   二、工作流程的作用及其制定的原则   工作流程是指为完成某一目标或工作任务时进行的一系列逻辑相关的活动的有序结合。如果保证工作取得好的结果,就必须控制好流程的运行。 例如计划工作,从接受站段申请计划开始,一直到把物资送到站段投入到运输生产当中,就是一个具有相当环节的业务流程。只有把每一个环节控制好了,才能保证计划工作质量。 制度是维系流程正常运作的规范,要根据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制定科学的工作标准,明确每一个环节应达到的`要求。切实做到工作有标准,考核有依据。不因人员变动而使工作产生偏差。 我们对计划员的工作职责进行了认真梳理,确定了主要工作事项。主要包括:计划受理、计划确认、计划上报、编制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单据处理、悬帐悬案处理、优质服务、物资纪律几个方面。对每一个事项都明确了具体要求,完成时间及考核人员。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全过程控制。流程包括计划员所能涉及到的所有工作项目,不留死角。 2.闭环控制。有要求,有考核,有反馈。 3.与上级政策相一致。严格执行处里的各项规定。 4.逐级负责制。计划员、业务负责人、监管组各司其职。 5.持续改进。流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根据新的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三、流程要点 1、月度计划必须是规范的书面计划,包括经办人、审核人、单位领导签字。如站段对进料渠道进行建议,须有单位公章和单位领导签字。临时追加计划如果是电话要料,接电人要做好记录,品名、规格、型号、需用时间要记录齐全,主管计划员不在,应由接电人代记,事后及时告知。站段申请计划经科长签字确认。  2.按照路局物采管33号《关于公布物资采购分工范围的通知》。属物管处采购的物资经科长签认后一日内及时报物管处。 3. 必须从准入供应商中采购,确需从非准入单位采购的,经科长签字报监管组同意后方可采购。属集采分供范围的,按集采分供渠道价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当地料单项元以上或同类同批物资5000元以上,外地料1万元以上的,纳入比质比价范围。一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实行竞价采购并报监管组备案。所有采购计划均应填写采购信息传递单,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在物资入库前传递至仓库作为仓库收料依据。月度计划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急用料随时原则上不超过半个工作日。 4. 采购实施,按批准的渠道、价格执行,通知有关渠道及时配送。跟踪了解送料入库情况,原则上一律入本站仓库,确需直送站段的,需由科长批准。当地料2个工作日。外地料5个工作日。 5. 当地供应商每周送发票(或附表清单)一次,外地供应商每半月寄送发票一次,计划员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收发料单必须传至仓库。发票应及时报销,杜绝月底集中报销,每月15日前收到的发票当月必须报销,15日后收到的发票次月必须报销,特殊原因不能报销的要向科长说明原因。找科长签字报销时应挂支单、发票、采购计划齐全。单据要规范、准确,直发料或有需要说明的物资,应在备注栏详细注明发货时间、票号等信息。发料单经接收单位签字确认后,计划员不得私自通知管库员变更价格,确需变更价格的,要报请科长同意。 6. 悬帐悬案处理,按时间顺序编制成表,写明形成原因,由科长设定时间,限期处理。 站段有退换货要求的,计划员不得私自进行处理,需向科长汇报,落实清楚原因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7.计划员不得私自转结站段送来的发票,确属生产急需产生的情况,由科长向站领导汇报后决定是否办理。 8、对待用户要主动热情,不得推诿扯皮。服务中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有不良反映的,按控制程序进行处理。每月到市场了解价格行情一次以上,随时掌握市场变化,并写出书面报告报监管组和科长各一份。每月携带走访记录本到主要用料站段走访一次以上,征询用户对我站所供物资的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被访单位签字后报科长审阅。 9、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和供应商串通,比价信息、采购计划、采购价格等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外传。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吃请、礼金及有价证券。 10、有违反上述之一条的,在次月考核工资中扣发当事人50--200元。   四、结束语 企业管理提倡以人为本,管好人首先要管好岗位。不断完善岗位管理文件,实施科学的流程再造。将工作中的得失及时进行总结,上升为制度,实为管理的精髓。

篇6:政策分析--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政策分析--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为委托理财行为立规,以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保护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知》对证券公司在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业务范围、业务资格、双方权利义务、业务的运作与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评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终于使券商的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有章可循,《通知》明确提出,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委托人有承担委托损失的义务。这样一来,原来流行的保底收益委托理财方式将失去存在的.合法依据。此外券商不能再和委托人进行简单的利润分成,其获得收益的方式只能是合同规定的佣金收益。可以想见,在《通知》正式实施后,一些信誉好、业绩好的综合类券商将受到青睐。

《通知》还给市场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对现有不符合规定而进行了委托理财业务的券商给予了两年的过渡期。这样原有的委托理财资金不必急匆匆地套现离场,而新一批的合规资金可以陆续入场。这对稳定当前市场投资者的信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栏作者声明:仅代表个人观点,且声明在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无任何利害关系)

国信证券(12月7日)

篇7: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

昨日(8月30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关于规范深圳市网络借贷借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校园贷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必须审查学生借款用途。“除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有助于学习工作的贷款业务外,各企业不得向借款学生提供其它用途的贷款。”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也就是说,借款用途只能用于助学或者创业,贷款进行消费则不被允许。

据悉,《通知》针对的是“注册在深圳市相关机构,以及没有注册在深圳,但在深圳有相关业务的”。要求从即日起,深圳地区各企业新增校园网贷业务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开展;对于存量业务给予三个月整改期。

校园贷问题不断

《通知》表示,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相对滞后,行业内出现了变相发放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影响学校的和谐稳定。

据悉,,全国在校大学生约为3000万左右。而在这些大学生中,超八成有资金短缺情况,潜在市场规模达近千亿元。

不过,由于校园贷业务机构的参差不齐,暴露出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如此前曝出的大学生因无法还款自杀、被人冒名顶替贷款以及“裸条”等。

今年5月,教育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预警、应对机制。曾光表示,校园网贷乱象丛生,愈演愈烈,需要及时规范。

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

《通知》要求开展校园贷的企业必须遵循“九项”规定,包括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严禁非法催收等方面的问题。

《通知》中显示,各企业要明确告知借款学生实际的综合借款成本。

同时要求必须审查学生借款用途,“除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有助于学习工作的贷款业务外,各企业不得向借款学生提供其它用途的贷款。”并且,借款必须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是具有公益性质助学贷款则需要学校的书面同意。

对于目前采用较多的校园代理,《通知》也给予了规定,要求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各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严禁委托学生、校园工作人员或校园商户等在校内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上线下宣传、推销或代理活动。”

“由于某些不良平台的行为以及不良中介的助推,让校园贷戴上了某些邪恶的标签。作为协会倡导平台、机构的规范性要求,有利于将正规机构与不良机构作出区分。”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表示。但他认为,作为一个地方性协会,更多的是一种自律组织的功能,明确提出禁止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曾光表示,发文的背景是配合深圳市各监管部门对市校园网贷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吗,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协会将对社会公告并上报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篇8:加强财务工作规范管理 推动业务建设健康发展

加强财务工作规范管理 推动业务建设健康发展

农业部信息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现有正式职工80人.信息中心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单位.十几年来国家陆续投入了大量资金,到,财政拨款数累计达9000多万元,其中国家基本建设累计投资6000多万元,形成固定资产3000多万元.

作 者:农业部信息中心  作者单位: 刊 名:中国农业会计  PKU英文刊名: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年,卷(期): “”(10) 分类号:F2 关键词: 

篇9:上海洗染行业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范

关于上海洗染行业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洗染行业洗染业务合同格式条款,依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和《上海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纠纷解决办法》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保值精洗服务,必须在店堂醒目处予以明示公布。

第三条 经营者在承接消费者洗染业务时,应当在取衣凭证上写明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

1.顾客资料;

2.衣物名称:全称(式样、颜色、纤维、品牌);

3.加工的服务项目:洗涤方式要征得顾客同意;

4.单价及总价;

5.衣件数量;

6.是否要保值精洗;

7.检查衣物现状,注明破、蛀等疵病;

8.洗、烫加工的后果要注明;

9.开票、取件日期;

10.开票人、顾客均应签名。

第四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应当在店堂醒目处将“顾客须知”予以明示公布。

第五条 本规范已报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备案。本市从事洗染业务的企业均应按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章)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章)

XX年7月10日

篇10: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共同参与制定了一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30条,核心包括打破刚性兑付,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等,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条【资产管理产品范围】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或者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可以不受2年投资经历限制。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其销售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第六条【投资范围】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固定收益类资产。

(二)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

(三)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未上市股权。

(五)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投资金融衍生品。

(六)具备代客境外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境外资产。

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限制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以债权融资为目的的各类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具备评估和管控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信用风险能力的金融机构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等规定,控制并逐步缩减规模。

第八条【禁止投资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下资产:

(一)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已经投资的纳入金融机构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并在过渡期内进行清理规范。

(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第九条【根据募集方式确定产品分类】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每只产品的具体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由金融机构按照勤勉尽责要求,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定。

第十条【公募产品】公募产品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开发行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投资股票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所投资股票的风险等级设置投资者门槛。

【禁止投资】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和金融衍生品(以套期保值、对冲风险为目的的除外)。

第十一条【豁免注册的公募产品(小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向不特定多数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并依法豁免公开发行的注册要求:

(一)发行对象全部是合格投资者。

(二)12个月内发行募集的资金规模不高于30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发行的产品适用本意见关于公募产品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产品】私募产品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披露资产管理产品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进行销售宣传。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披露本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准收益、收益计算口径和适用会计准则、机构排名及黑名单等。

第十四条【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使用自由资金购买本机构或者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后者回购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十五条【独立托管】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第三方托管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禁止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期限和投资范围,合理确定所投资资产的期限,或者根据拟投资资产期限,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使产品期限与所投资资产存续期相匹配,不得“以短投长”或者“长拆短卖”。

第十七条【统一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际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确保资本与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承担的实际风险相匹配。金融机构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名实相符的,不受此款约束。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原因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客户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统一杠杆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

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或者债券型基金比例不低于8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投资于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2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其他类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资产管理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产品。

篇11:中国证监会规范证券开户代理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配合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经营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涉及证券交易所登记开户代理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完成清理和机构改组任务的证券交易中心(与登记公司二合一),证券交易所应与其承继单位的法人重新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义务,并妥善处理历史资料保管与转移事项。

二、对于清理和机构改组工作尚未结束且当地尚无其他开户代理机构的证券交易中心(与登记公司二合一),证券交易所可以继续维持其代理开户现状,待其机构改组完成后,再与其承继单位的法人续签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义务。

三、对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独立的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与其续签临时代理开户协议。证券交易所应跟踪当地机构清理整顿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代理业务。

四、对于已经从事代理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银行,证券交易所可继续委托其代理开户业务,但应与其法人续签代理协议。

五、对于存在多家登记公司(两家以上)代理开户的地区,当地派出机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督促其加快清理整顿步伐,尽快制定机构改组方案。原则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委托一个机构代理开户业务。

六、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当地开户代理机构在完成有关清理整顿工作的同时,配合证券交易所落实规范开户代理业务的有关事项,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有关代理机构的法人变更登记等事宜。

七、证券交易所在办理新的开户代理业务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常握被委托对象的法人现状及其变化,制定详细方案,逐步实施。在选择新的代理机构时,两所应相互沟通,从全局出发,一致行动,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如遇特殊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规范语言文字

业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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