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资产盘盈会议纪要,本文共12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本文原稿由网友“aaaalu”提供。
篇1:资产盘盈会议纪要
12月3日下午,宋箭副院长主持召开学校资产报废工作会议,校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资产处王祥贵、潘咏梅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资产处处长沈小璞关于资产报废工作情况的汇报,与会人员对资产报废工作进行了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同意对电信学院、环能学院、管理学院、外语系和数理系五个系(院)上报金额共计肆佰陆拾陆万零壹佰玖拾玖元壹角叁分的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厅、财政厅。
二、资产报废工作完成后,资产处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做好查找发票等后续工作。
篇2:资产盘盈会议纪要
境外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座谈会与会代表及有关部门、单位:
1994年3月22日至24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在北京召开境外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座谈会。现将《境外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希望本次会议代表们的讨论结果,能以目前资产评估操作尤其是境外上市评估操作质量的提高,起到促进作用。
1994年3月22日至24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在北京召开了“境外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工作座谈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部分中央部委、省市国资局、资产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负责9家境外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的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中机审计事务所、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中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先后发言,介绍了各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的情况。与会者就境外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操作、协调、管理等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会议认为,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等9家境外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总的说来是成功的。评估机构、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认真细致地工作,评出了国有资产的公允市价,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顺利完成了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任务。同时,9家境外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也为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提供了经验。
会议认为,在今后的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以下问题:
一、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要反映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市价,为折股、溢价发行等工作提供真实可信的基础数据。评估机构应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排除来自各方面不正确的干扰,独立、公正、客观、合理地评估。
二、企业要按规定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认真组织好境外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要督促评估机构拟定切实可行的评估方案,并协调各方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慎重挑选资产评估机构,境外资产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中外双方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中应注意加强信息交流,协调评估方法和取价标准。如果按照混合编组、独立报告、平等合作、及时沟通的原则进行合作,将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分歧和误差,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四、企业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产权界定工作,会同资产评估机构等有关方面合理确定评估基准日,并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资产评估机构要认真拟制评估方案,辅导企业全面清查资产和债务,并负责抽查核实;要注意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估的质量。
五、评估机构要按照资产评估的规范要求正确确定评估范围,合理选择评估方法,慎重采用评估依据,对各类资产的评估问题要具体分析,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要求,全面地报告评估结果。
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宜采用重置成本法,即根据各单项资产的评估结果,累加求出全部资产的评估值,以满足按资产评估结果重新建帐的需要。其中,各单项资产则要分析具体情况,在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这3种基本评估方法中,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时,应注意合理考虑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的因素,不能简单根据会计折旧年限来确定贬值和成新率。在采用系数(或指数)调整法确定重置价值时应考虑适用条件,要特别注意所用系数或指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采用某一种评估方法验证另一种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比如用收益现值法来验证重置成本法得出的企业整体评估结果。
在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对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要给予特别的重视。
与会者还对上市公司业绩审计和资产评估两项工作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一致认为:资产评估与业绩审计在工作的目的、原则、方法和结果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但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应注意相互配合和沟通信息。审计工作一般应在正式评估前进行,若有困难,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可以同时进行资产清查等项工作,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与会者一致认为,9家境外上市公司的评估实践表明,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已有能力独立完成境外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工作,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与境外有关方面协商,免除必须由境外机构对我国上市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
尽管资产评估这项新兴事业在我国起步不久,评估操作及其管理的规范化任务还很重,有些问题还有待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得到解决;但是与会者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今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一定能做得更好。
篇3:资产盘盈会议纪要
天华学院资产采购委员第4次会议出席委员共6人,以及相关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参与人员,按照议程讨论和通过了如下议案和决定:
1、听取了政府专项部分项目的报价,并对采购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如下:
1.1有关Z1304教育信息化及配套装备建设项目:
1.1.1表决通过上海复旦天翼计算机有限公司提供的学校“薪酬管理系统”基本符合学校要求,可以签订合同;
1.1.2表决通过“网站群服务器群虚拟化系统”由上海雨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
1.1.3原洽谈的上海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毕业论文管理系统”不够完善,待考察新的供应商,继续推进项目;
1.1.4 决定“新生入学注册系统项目”时机不够成熟,暂缓进行。
1.2 有关Z1306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
1.2.1上海捷视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力富视频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自动录播系统”性能、报价符合学校要求,表决结果是广州力富视频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方案。
1.3有关Z1302康复治疗学实验教学中心项目:
1.3.1项目负责人加快专项进度,制定更加详实的计划方案,并在本学期能与大多供应商签订合同;
1.3.2设备采购要有两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使用方共同参与。
2、通报了政府专项部分项目的进展汇总情况,并对扫尾的采购事项进行
投票表决:
2.1有关Z1201c汉语言文学专业传统体验实践馆:
2.1.1项目负责人通报了有关文化体验馆建设情况、设备采购情况、扫尾设备购置计划;
2.1.2表决通过“传统文化馆情景教学用家”具由浙江温州金铭洪红木家具厂提供,金额控制在9.9万元以内;
2.1.3另行配置传统文化陈列家具,经费预算控制在10万元之内,与2.1.2总经费合并控制在20万元以内。
3、讨论了固定资产设备待报废及报废后设备的处理方案。
3.111月-3月期间待报废资产设备总金额为:157750.7元;
3.2此批待报废设备为日常教学行政所用,不涉及政府专项资金,会议同意报校
务会作报废处理;
3.3设备报废后的处置按学校质量控制点中有关资产设备管理及报废相关规定
处理。
篇4: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纪要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新修订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号)的统一部署,按照《20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应县财政局于2016年5月12日上午党校一楼举办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查业务培训会。
培训会就固定资产入账标准、固定资产分类、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盘点要求、固定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应县财政局还邀请了朔城区会计函校老师对资产清查信息系统的操作流程进行了现场演示讲解,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表编制进行了技术指导。
通过培训,参会人员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将会对全县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篇5: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纪要
为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健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6月6日下午,月塘镇财政所组织召开了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算工作会议。
会议要求,各相关站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迅速启动,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确保清查核算工作不重不漏,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凡有意瞒报、虚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确保清查核算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篇6: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纪要
6月21日,灌南县召开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暨业务培训会议。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占超,县财政局局长徐开明出席本次会议。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和财务人员共计400余人参加会议。
据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截至底,从资产年度报表上看,该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已达到38.9亿元,管好、用好这部分规模庞大资产的首要前提是“家底要清”。上一次全国性的资产清查工作是在开展的,距今已近十年。这十年间,该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改革快速推进,全县资产规模持续增长,资产的种类也日益繁多、结构更是日趋复杂,对全面加强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该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管理水平得到提升。
李占超指出,开展资产清查是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推进资产管理与预决算管理相结合的重要前提,是深入推进厉行节约的必然要求。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迅速建立资产清查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规范管理长效措施。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确保责任到岗、到人,同时,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过程中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落到实处,圆满完成本次资产清查的各项工作任务。
会上,还详细解读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对资产清查工作内容、方法、步骤等作了部署。
篇7: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纪要
6月3日,江苏省水利厅在南京召开厅系统资产清查工作视频会,会议传达贯彻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精神,并对厅系统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江苏省省水利厅副厅长陶长生参加会议并讲话。
近年来,省水利厅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狠抓基础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厅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程序日趋规范,管理手段不断创新,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截至20底,厅系统资产全部纳入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管理,单位人员情况、资产配置情况、资产对内对外使用情况、绩效管理情况、资产处置情况、产权交易情况等各类信息全部实行信息化管理,资产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会议指出,要深刻认识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资产清查,摸清“家底”,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开展其他各项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对全面系统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此次清查工作,会议要求要做到“三个落实”:一是组织和措施要落实。厅系统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层层分解责任;要结合本单位资产的规模、特点等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要建立和完善资产清查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要选派思想素质高、熟悉财政、审计、资产管理、电脑操作的人员参加,善于组织协调处理问题。二是工作要求要落实。要抓住本次清查工作重点、难点和关键点,确保“家底”查清查实,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状况。三是责任和纪律要落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各类资料,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要严肃纪律,防止“走过场”和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对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资产清查工作的严肃性。
会议强调,要不断提升资产管理精细化水平。一是加强制度规范,实现长效管理。要着眼于长效管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相关人员、明确职责。从资产的购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真正杜绝账外资产和资产流失,达到资产配置合理,资产使用高效,资产处置规范,绩效评价科学。
二是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动态管理。各单位要以此次资产清查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资产条形码管理和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完善基础数据,及时维护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为推进资产管理与预决算管理紧密结合、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提供基础数据保障。
三是强化制度执行,实现精细管理。各单位要从预算编制入手,严把资产入口关,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要落实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盘活存量资产的基础上,严控新增资产数量,防止国有资产闲置和财政资金浪费。要及时做好新增资产入账工作,确保资产信息完整准确。要严格政府采购流程,规范采购程序,控制采购风险。要规范资产处置,严格执行资产报废年限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确需报废的资产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要如实反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违纪问题发生。
四是突出基建项目资产,实现高效管理。建设单位应参照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工程实际需要,配置建设期自用固定资产。要加强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使用、移交、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与运行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工期较长、单项工程较多的项目,可先行办理实物资产移交,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资产移交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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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资产清查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
2.年资产清查工作汇报会议纪要
篇8:资产管理会议纪要
2016年4月28日上午10点,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在行政楼315会议室召开,曾莉副校长主持,校办、科技处、教务处、计财处、产业处、人事处、后勤处、招标办、基建处、纪委办、图书馆、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资产处资产管理科、采购供应科相关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资产处汇报了迎接教育厅国有资产考核评价的工作情况,就以下议题经过与会领导的认真讨论,形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原则上通过了《关于进行迎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专项检查
的通知》,会后形成文件下发并尽快落实具体工作。
二、同意学校XXXX十辆黄标车的报废处置申请,由资产处按国家及省教育厅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报废处置程序。
三、根据学校对汉中门校区14号楼进行改造的要求,同意对汉
中校区14号楼的学生宿舍的家具进行报废处置,并由资产处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上级要求进行处置操作。
四、同意资产处《关于对我校在新的采购政策下针对零星采购
物资采用框架采购协议的汇报》。
会议最后,曾校长要求:一、推进落实资产迎评意义重大,各部门、学院、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相应工作。同时要通过对资产管理的自查、自纠和本次对固定资产清查的检查与迎评,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进一步提升我校资产管理水平;二、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认真自查。学校财务要给予迎评足够的资金保证。希望大家全力以赴,争取以优秀的成绩通过考评。
篇9:资产移交会议纪要
11 月 4 日 13 : 50 ,公司资产处置清理小组在办公主楼四楼大会议室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本次会议由工作组组长孙金丹同志主持。与会人员还有:黄正伟、王照宇、沈则民、李永成、袁建国、俞泳等。会议就资产处置清理的目标、原则、工作思路做了交流沟通,并对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做了分配部署。
会议首先传达了公司领导对此项工作的关心重视。汇明公司残留资产审计约有 360 余万元。小组的工作任务,就是就这部分残留资产拿出处理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资产情况,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在公司上下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当成一件大事情来抓。
会议明确了小组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即:以实现资产残值**为核心目标;以认真负责、程序规范、分工合作、灵活机动为工作原则。经讨论,会议肯定并完善了孙金丹同志提出的四种处理意见:( 1 )设备整套、整件出售;( 2 )设备拆分后,各零部件、备件分批零售;( 3 )由其他煤场等优先购买所需专业设备,余下零部件、备件分批零售;( 4 )以废铁回收方式出售。会议认为,设备整套、整件出售,有利于残值最**目标的实现,是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在操作过程中,可灵活运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成熟一批、处理一批,力争在今年 12 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作。
篇10: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5月26日,区委、常务副区长熊志伟在区政府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工作会议。区人大副主任彭文苹,区监察局石丽玲、财政局周国兵、审计局詹秋琴、国土局胡晶晶、房管局胡清泉、招管局洪建华、物价局江立新、规划局罗青、浪漫红公司李剑光参加会议,会议就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相关问题进行了研定,现纪要如下:
1.会议听取了浪漫红公司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工作方案的汇报,会议认为,处置古镇商业中心资产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和促进全区商业发展。
2.会议同意浪漫红公司关于古镇商业中心产权处置的方案,以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由浪漫红公司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区长工作例会研究。
3.会议要求古镇商业中心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程序办理,竞价拍卖要符合市招管局相关要求,由区招管局做好工作指导,浪漫红公司负责完善相关手续。
4.由浪漫红公司邀请中介机构对古镇商业中心进行资产评估,如该资产评估价格高于2200万元,以评估价格作为销售底价,如评估价格低于2200万元,以2200万元作为销售底价。
5.请国土局、规划局、浪漫红公司就古镇商业中心进行土地分割,尽快办理土地证。
6.因该地块尚有部分房屋未进行征收搬迁,会议同意岩寺老街照壁暂缓建设,中心前小广场地面铺装待搬迁完毕后再行施工。
篇11: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单位,于l O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商审判工作的副院长、相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同志通过认真讨论,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主要问题取得了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审理此类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会议认为,此类案件事关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关国有资产保护,事关职工利益保障和社会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并在审理中注意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纪要》发布前已经终审或者根据《纪要》做出终审的,当事人根据《纪要》认为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二)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三)债权人向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
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并拟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四)《纪要》发布前,受让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履行完毕,优先购买权人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五)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六)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一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具体详见《天然林资源保护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免除申请表》名录);(七)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入不能提供相应担保或者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三、关于债权转让生效条件的法律适用和自行约定的效力
会议认为,不良债权成立在合同法施行之前,转让于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应适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订有禁止转售、禁止向国有银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构等追偿、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让人放弃部分权利条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债权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或者禁止转让主债权约定,对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转让没有约束力。、
四、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
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恂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人收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予购买或者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就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在公告确定的拍卖、招标日之前做出书面答复或者未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和条件参加竞拍、竞标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纪要》发布之前已经完成不良债权转让,上述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债务人主张优先购买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
会议认为,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国有企业债务人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两.案合并审理。国有企业债务人在二审期间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且做出一审裁判后再行审理。
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被受理后,对于受让人的债权系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如果受让人的债权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给其他受让人后,因该受让人再次转让或多次转让而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该转让人以及后手受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六、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
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
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
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入少于三家(不合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后,国有企业债务人有证据证明不良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归还而主张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后,受让人可以请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七、关于不良债权转让无效合同的处理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对于受让人直接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通过再次转让而取得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转让人与后手受让人之间的系列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为限。相关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自’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中出现单笔或者数笔债权无效情形、或者单笔或数笔不良债权的债务人为非国有企业,受让人请求认定合同全部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资产包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请求认定已履行或已清结部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尚未履行或尚未清结部分无效,并判令受让人将尚未履行部分或尚未清结部分返还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再向受让人返还相应价金。
八、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和相关证据的审查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时,要加强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转让标的、转让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受让人权利范围、受让人身份合法性以及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中经常存在诸多限制受让人权利范围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受让人向法庭披露不良债权转让合同以证明其权利合法性和权利范围。受让人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受让人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在对受让人身份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方面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时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不良债权出让价格与资产账面额之间的差额幅度作为引起怀疑的证据,而应当综合判断。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借款借据、修改缔约时间和债务人还贷时间以及产生诉讼时效t中断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制裁。
九、关于受让人收取利息的问题
会议认为,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入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入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十、关于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
会议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在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请求变更受让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通过诉讼继续追索国有企业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裁判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履行相互返还义务时,麈炊不良。债樱最终受让人舞、始逐与前手相互返还,直至完成第一受让人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互返还。后手受让人直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既有规定的适用
会议认为,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
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行转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受让人为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孱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剧公司除外。
国有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上述公告或者通知对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发生同等效力。
十二、关于《纪要》的适用范围
会议认为,在《纪要》中,国有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良债权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和商业性不良债权的转让。政策性不良债权是指1 9 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国家统一安排下通过再贷款或者财政担保的商业票据形式支付收购成本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是指至上述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下从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
《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会议还认为,鉴于此类纠纷案件具有较强政策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难度大、涉及面广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要时也可以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在不良债权处置工作中发现违规现象的,要及时与财政、金融监管部门联系或者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发现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或者案件线索。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案件指导,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好此类案件。
篇12:资产清理会议纪要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1、单位基本情况
宜良县第二中学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二级预算单位,学校设有专职的资产管理人员,执行中小学会计制度,2015年底有在职人员222人、退休人员67人。2015年度预算总收入2495.16万元,其中财政经费拨款2005.66万元、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82.63万元、纳入财政专广户管理的非税收入406.87万元,支出总额2495.16万元,其中工资及福利支出1511.03元、商品及服务支出360.83万元、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支出465.19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58.1万元。
2、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包括我核校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对我校的银行存款、现金、各项资金往来款进行清理)财产清查(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清理)。
(三)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1.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学校于2016年4月10日制定了我校资产清查方案。
2.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从2016年4月15日起,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开始对我校的资产逐一的清查,经过历时一个月的清查,认真核对资产账目、资产实物,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学校资产清查后,需要报废的资产,履行相关手续,进行报废。
(四)资产清查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清查,做到了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存在的问题,已拆的D级危房未及时报批、待报废资产由于还未审批,故还未作资产处置。
3、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一)单位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情况:
1、盘盈资产:一宗划拨土地,有面积,无价值,名义价值1.00元入帐;学生公侧2号和锅炉房,有面积,无价值,名义价值1元入帐。
2、资产损失:拆除D级危房食堂配套房、音乐教室、男生宿舍东、西楼,价值26万元,原因是未及时报批。证明材料是宜校舍安全办(2009)02号文件。
3、信息装备(台式电脑、投影仪、扫描义、UPS)、学生课桌椅待报废价值97.44万元,因长期使用,已经严重老化和损坏无法使用,待处置。
4、对资产清查暴露出来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一)存在的实际问题。存在的问题,已拆的D级危房未及时报批、待报废资产由于还未审批,故还未作资产处置。
(二)改进措施:在以后工作中,出现报废资产及时报批,并作资产处置,使帐实相符。
5、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学校有资产管理制度,在校领导的重视下,学校严校控制采购审批制度,不经审批一律不准购买,且学校有专人负责资产管理。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中固定资产为24,113,167.86元,现清查数为23,853,169.86元,比年度决算报表增加2元,学生公侧2号和锅炉房,有面积,无价值,以名义金额1元入帐;比年度决算报表减少260,000.00元,减少资产是拆除D级危房食堂配套房、音乐教室、男生宿舍东、西楼,由于未及时报批,故年度决算报表与清查数有差异。
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无形资产增1元,一宗划拨土地,有面积,无价值,名义金额1.00元入帐;故年度决算报表与清查数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