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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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统一证券市场的形成,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特设立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

第二条  中证交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托管等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证交是全国性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

第四条  中证交根据国民经济和证券业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部分大中城市设立分中心,并根据需要,在境外开设分中心或代表处。

第五条  中证交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券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中证交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中证交办理下列业务:

(一)审批证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网络系统和设施,并管理证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为证券交易提供报价、清算、交割服务;

(四)提供有价证券托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中证交具有如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业务管理规则,技术操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系统的管理规则对利用系统设施从事的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申请加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审批,并对进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统一管理;

(四)负责系统的开发、操作和管理并对系统各类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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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全文)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统一证券市场的形成,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特设立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

第二条 中证交是利用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托管等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证交是全国性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5亿元。

第四条 中证交根据国民经济和证券业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在部分大中城市设立分中心,并根据需要,在境外开设分中心或代表处。

第五条 中证交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证券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中证交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中证交办理下列业务:

(一)审批证券在本公司的上市;

(二)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网络系统和设施,并管理证券在本公司的交易;

(三)为证券交易提供报价、清算、交割服务;

(四)提供有价证券托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中证交具有如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系统的业务管理规则,技术操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其它有关管理制度;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系统的管理规则对利用系统设施从事的证券报价、交易、清算、交割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申请加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审批,并对进入系统的证券商进行统一管理;

(四)负责系统的开发、操作和管理并对系统各类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五)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它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中证交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最低出资额为1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代理人即股东代表参加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一条 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退股。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各股东委派的董事和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通过决议时,每个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查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奖惩;

(九)提议股东单位撤换其行为有损公司形象,或有与其董事身份不相称之行为的董事;

(十)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作出的上述各决议事项中,第(二)、(三)、(八)项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第(一)、(四)、(五)、(六)、(七)、(九)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同意,第(十)项须由全体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通知各董事时应书面载明事由。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有关人士作为代表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包括未出席董事委托的代表)和记录员签字。董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应依照董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中证交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中证交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监 事 会

第十八条 中证交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对公司的业务、财务工作,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人至五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监事不得兼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长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需要,经监事长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提出建议或纠正意见;

(二)对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检查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维护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董事、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为;制止无效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报告;

(五)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监事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同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三条 中证交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业务活动;

(三)组织拟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聘用和解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五)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章 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七条 中证交的财务与会计制度,根据《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中证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备置于中证交本部,供股东查阅。

第二十九条 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缴纳税金和分配利润。

第三十条 中证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监管当局、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中证交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在监事会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具体行政、业务活动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篇3: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一)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

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  Securities  Trading  System  CorporationLtd.(缩写CSTS);

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  Electronic  Trading  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

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

1.国家债券;

2.市政债券;

3.国家银行债券;

4.公司债券;

5.公司股票;

6.投资基金债券;

7.其它有价证券;

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

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

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

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

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

第二章  证券分销服务

第一节  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

第四条  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

第五条  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幕证券分销商;

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

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

第六条  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

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

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

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

第七条  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

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

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发行人章程;

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

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证券分销商的招募

第九条  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

第十条  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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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二)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二)

第五章  集中交易准则

第一节  集中交易时间

第六十一条  开市时间是指交易系统主机接受委托买卖指令的时间。闭市时间是指交易系统主机停止接受委托买卖指令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每周周一至周五为交易系统集中交易日。每日上午9:30?11:30为前市,下午1:30?3:00为后市。法定假日闭市。

第六十三条  中证交在必要时,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交易系统开市后,如遇重大事故,中证交可宣布暂停交易,或提前闭市。此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第二节  交  易  员

第六十五条  交易员是指代表证券商通过交易系统执行委托买卖指令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交易员须经中证交登记注册,并经中证交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参加交易系统交易。具体办法详见证券商管理细则。

第六十七条  交易员必须遵守交易系统有关规则,违反者,依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节  交  易  类  别

第六十八条  交易系统暂采用普通交易方式,在买卖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内,完成证券买卖的清算交割。

第四节  买  卖  申  报

第六十九条  证券商在交易系统买卖证券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公开申报。中证交主机接受申报后,向证券商发送委托回报。

第七十条  中证交主机接受证券商买卖申报限当日有效,当日闭市时仍未成交的申报,自动失效。

第七十一条  买卖申报仅限于限价申报,凡未注明申报价格的申报,均为无效申报。

第七十二条  证券商申报买卖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100股为一交易单位。

第七十三条  证券商申报的买卖价格,股票以1股,债券以100元面额为计价单位。

第七十四条  申报买卖价格的升降单位一律为1分。

第七十五条  证券商输入买卖指令时,须依接单顺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单(或自营买卖单)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买或卖、买卖单价、买卖数量、输入时间,不得跳栏。

第七十六条  证券商申报竞价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其余量仍可继续竞价。

第七十七条  证券商应将其申报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并随时接受中证交检查。

第五节  竞价及撮合成交

第七十八条  证券商的买卖申报于开市后经交易系统计算机主机接受,并自动撮合成交。

第七十九条  交易系统集中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优先的原则。

成交的先后顺序:

一、较高买进价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价申报;较低卖出价优先于较高卖出价申报;

二、同价位申报,按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三、同价位申报,客户委托申报优先于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

第八十条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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