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1号

时间: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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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1号,本文共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etime”提供。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7号

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发行19特别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特别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2700亿元,于1998年8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记帐式附息国债,期限30年,年利率7.2%。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

三、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定向发行,不向社会销售,所筹资金专项用于拨补上述银行资本金。

四、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上市交易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1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因此,对1998年7月3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1998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11%调整为5.85%;

2.1998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86%调整为6.42%;

3.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调整为:

(1)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1.71%调整为1.44%;持有时间满一年(含一年)不满二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22%调整为4.77%;持有时间满二年(含二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76%调整为5.04%;

(2)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含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20%调整为5.94%;持有时间满四年(含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47%调整为6.12%。

特此公告。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第1号、第3号公告,现就19凭证式国债发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更好地满足群众购买国债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1998年国债发行总额内继续安排发行凭证式国债450亿元。发行时间从1998年6月10日至10月31日。

二、这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分为3年期和5年期两种期限,其中3年期270亿元,年利率7.11%;5年期180亿元,年利率7.86%。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凭证式国债为记名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不得用于抵押贷款。投资者购买后如需变现,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时分档利率的调整规定另行公告。

五、这次发行的凭证式国债,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合作银行的储蓄网点面向社会个人公开销售。

特此公告。

篇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年第四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8年专项国债(1998年第2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8年专项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0亿元,于1998年5月18日发行。

二、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6.8%。从1998年5月18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18日(节、假日顺延),5月18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向除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

特此公告。

篇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第1号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1997年到期偿还的各类国债及付息事宜公告如下:

1.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2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年利率8%。

2.199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今年10月15日到期,期限五年,年利率9%。

3.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兑付期从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该债券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2年4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10.5%,不实行保值贴补;1993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在年利率13.8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今年4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

4.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凭证),从今年4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凡从购买日到今年7月31日以前(含7月31日)满三年的(按日计算),实行保值贴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保值贴补率计算利息;未满三年的.不实行保值贴补,利息按下列规定的年利率计付;不满半年不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年利率9.54%;满一年不满二年,年利率11.52%;满二年不满三年,年利率12.60%。

5.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一期)国库券,于今年1月12日到期兑付(节、假日顺延)。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6.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记帐式(四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2日到期兑付。该期国库券为贴现国债,期限一年,按票面金额予以偿还。

上述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7.1997年办理付息手续的国债有:

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非实物),期限五年,年利率15.86%,7月1日支付第四年利息。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年利率8.8%,9月3日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期限十年,年利率11.83%,6月14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1996年记帐式(六期)国债,期限七年,年利率8.56%,11月1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

8.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不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算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家财政部工作会议讲话

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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