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法律的范文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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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公正法律的范文,本文共7篇,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玻璃的宿命”提供。

篇1:相信法律的公正的句子

法律好句

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

不务德而务法。

仓廪(lin)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

法律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

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法律好句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申斯通

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法律地在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法律好句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法律好句

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

在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卡多左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费尔德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

法律应该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

法律好句

纲纪废弃之日,便是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雪莱

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孟德斯鸠

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柏拉图

有两种和平的,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

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法律不负杀人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沈从文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桓宽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法者,治之端也。――荀况

篇2:法律与公正的名言

1) 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苏格拉底

2)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柏拉图

3) 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因素。——亚里士多德

4)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普遍服从)——亚里士多德

5) 如果最高的神为我们规定了法律,那么所有的人就要服从同样的法律,而且同样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不会有不同的法律。——西塞罗

6) 它不会今天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远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西塞罗

7)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西塞罗

8)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沈家本

9) 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格老秀斯

10) 无论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11) 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洛克

12)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

13)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法则。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

14) 刑法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罪刑相适当原则。三。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

15) 人类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

16)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一般理念的自由。——黑格尔

17)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法国《人权宣言》

18) 法的目的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耶林

19)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20)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篇3:法律与公正的名言

1)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2)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3)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4)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5)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6)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7)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8)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9)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10)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11)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2)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3) 权力导致腐败(或者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

14) 以权力制约权力!

15)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

16)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

17)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18)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19)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20)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篇4:关于法律公正的名言警句

1)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沈家本

2)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3)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4)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5)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6)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7)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8)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9)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10) 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

11) 法令者,因此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2) 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13)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4) 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15)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6) 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刻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17)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18) 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19)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20)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篇5:关于法律公正的名言警句

1)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2)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3)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4)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5)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6)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7)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8)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9)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10)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11)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12)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13)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14)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15)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16)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7)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18)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谚

19)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20)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人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篇6:应当关注法律本身的公正

应当关注法律本身的公正

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受到社会一致的赞许。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应有之义。一说到公平正义,我们往往关注现实中存在的裁判不公、执行难、拖欠劳动者工资、及强制拆迁等社会问题。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但是,只是关注和解决这些问题还不够,还应该关注这些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之所以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上根源。唯法律本身公正,才有和谐社会可言。

近几年来,拖欠劳动者工资尤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愈演愈烈,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劳动者是市场经济中的弱者,靠出卖劳动力换取微薄的工资,以维持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活,其社会地位卑微,所掌握的信息有限,难以与雇主抗衡,当遭遇拖欠工资时,往往不可能及时向雇主主张权利。一些雇主正是利用了劳动者的这种不利地位,恶意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甚至发生劳动者为讨要工资而付出生命代价的恶性事件,引起社会公愤。以致国务院总理亲自过问,责令各级地方政府动用手段限期“清欠”。

我们的国家,是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的政府,关注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运用行政手段限期“清欠”,保护劳动者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当然是应该的.,也确实取得了实效。但是,我们却没有进一步追问,产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的原因何在?为什么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总是反复发生,所谓“年年清欠,年年拖欠”,几乎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其实,造成拖欠工资问题存在和难于解决的根源,就存在于现行法律法规本身。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工资债权和企业债权,同属于普通债权,一律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暂不谈时效期间的长短,仅这种对工资债权和企业债权“一视同仁”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有问题的。

工资是劳动者用血汗换取的报酬,是用来养家活口、维持生计的,在关于利益的分类上,属于所谓“生存利益”,而与企业债权之属于“经济利益”,截然不同;工资债权,在关于权利的分类上,属于所谓“生存权”,而与企业债权之属于“经济权”,截然不同。按照现今各国共同接受的法律思想,对“生存权”和“生存利益”的保护,应当优于对“经济权”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亦即对工资债权的保护,应当优于对企业债权的保护。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工资债权被视为普通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如果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未在2年的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就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还有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初衷可能是好的,可能是想尽量方便劳动者,使其通过简易的程序解决争议。但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劳动争议仲裁被视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就在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

更有甚者,按照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6个月。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如果超过6个月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其败诉。在劳动者申请仲裁,被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被裁决败诉后,该劳动者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15天,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样一来,前述民法通则规定适用于工资债权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就在实际上被缩减为195天,亦即被打了百分之七十五的折扣。

如果劳动者在被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决败诉后的15天内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法院应当受理。在法院受理后,即使作出劳动者胜诉的判决,其被拖欠的工资能否全部得到保护,也是不确定的。据了解,一些法院以仲裁时效期间为根据,只保护其6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部分不予保护;另一些法院以诉讼时效期间为根据,保护2年的工资,超过2年的部分不予保护。并且,被拖欠的劳动者,一般不敢要求支付利息,能够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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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浅论法官之公正法律法学研究论文

浅论法官之公正法律法学研究论文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属性。没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价值。现代意义的公正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正义。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证诉讼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正义,要求司法活动追求科学和真理,摒除邪恶与反动,实现文明。公正是人类活动的目标之一,是文明的要求与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会上成为最受尊重的机关,就是因为它代表着公正。法院作为社会终极裁判者,也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维护者,是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公众需要公正、期待公正, 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催动力之一, 否则公民或法人的纠纷完全可以自行了结,无需耗费人财到法院诉讼。公正还是一种信念, 是当事者内心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 要不为什么我们要公开审判,就是要让公众消除对审判“暗箱操作”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疑虑, 尽管最后的裁判不一定达到了实际上的公平。《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就将“保障司法公正”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况,法院在某些方面离司法公正还有一定的距离。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须保持中立无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质是与司法的被动性密切关连的。法官这一主体因素为核心来加以思考并进行一些制度上的设计与调整。实际上,法官是实现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这一过程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一)、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审判中体现出来,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这一提法可以说是丰富了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的内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当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实服务理念的结果,使司法不再是独立、公平、权威的司法,或许“最满意的服务”会成为最凶的“法治杀手”。中国人民吃尽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独立的苦头,而前些年出现的所谓“主动服务”、“保驾护航”、“法律咨询”、“寻找案源”、“参与中心工作”、“下乡收税费”等,又着实把法治的萌芽吓了一跳。当前,虽然上述问题减少了,但当地政府仍然把法院当作其一个职能部门,法院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务,如招商引资、参加某些工作组等,我们期待着尽快恢复法院的宪法地位,即一府两院。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服务”仍然被理解为法院不独立、受制于人的代名词。 澳大利亚前任首席大法官布伦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这一精辟阐述既体现了独立审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对服务型法院理念的一个有力支持。 美国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为民众服务”这样的理念。(二)、法官的综合素质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譬如甲法官谈吐文明、举止得体,而乙法官出言不逊、衣着不整, 案件由甲法官办理,当事人一般觉得比由乙法官办理会更公正一些。笔者所在的法院院长就再三强调:开庭时,法官必须着法官袍,书记员必须着制服,佩带徽章;上班期间必须着法官服。这正体现出了法官作为法官角色这一特殊社会形象所具备的最基本素质,表现出了法官的较高涵养和浓厚的法院文化,这就是法官素质反映出来的表现公正。法官应是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较高逻辑思维能力的,是有修养的、儒雅性的,是有强烈敬业精神的、有职业自豪感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精英群体,应是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会群体。但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素质现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素质都有差别,非正规法律院校毕业或没有经过比较系统、严格司法培训的法官占整体法官队伍的大多数。社会公众没有视法官为特殊群体,没有视法官为公正的化身。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法院许多方面改革的深入, 也成为法院许多改革难以取得实效的合理托辞。但是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晋升法官前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一职业准入的提高,上述现象已明显改善。同时也说明了法官的高素质化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所在。

三、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中国法官的个性犹如中国法院判决书的书写模式一样----千篇 一律,几乎没有什么特点可言。”因而中国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与体现。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法院评“办案能手”往往是看办案的数量,严重忽视上诉率问题。笔者认为,上诉率低的法官才是办案能手。因此建议将上诉率和案件质量作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断依据。一般而言,上诉率低,说明当事人对法官的判词认可,服从法官的理据,因而不行使上诉权。依照笔者的经验,当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诉,主要原因是一审法官的判词没有正确表达,或说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这一问题直接影响着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学识和判决质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对于公正审判的实现或某些制度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由于“吸收了大陆传统自成一个专业系统的日本司法官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权威和威信,一般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与公正性抱有很强的信赖感。法官能够独立地执行其职务,很少受律师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美国联邦系统的法官和德国的法官也是如此,这使他们有可能发挥‘管理型’的作用”。此外,在我国马锡武在诉讼制度史创造的“马锡武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广为流传,与其本人公正廉洁的人格魅力是分不开的,当然那种审判方式是顺应当时的历史条件的。在今天,我们正在进行着更深层次的审判方式改革,并有着较好的审判环境,作为法官必须廉洁自律、清心寡欲、增强学识,审判公正,以提高自己的威望与人格魅力,进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以期达到法官心中的公正。

总之,法官增强自己的人格魅力与威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通过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并赢得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肯定,才得以做到公平正义,即法律的公正所在,也是法官定位自己的人生终极目标—实现司法公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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