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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金融监管理论综述
金融监管理论综述
摘要: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搜集金融监管理论的相关资料。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市场失灵、信息不对称等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金融监管理论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有不同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自由放任、政府直接管制和安全与效率并重的监管。本文还搜集了金融监管机构理论相关文献,主要是关于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关系,在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
关键词:负外部性效应;公共产品;柠檬问题;政府失灵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
(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而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金融机构在中介过程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外部性,存在监督、选择信贷的外部性,存在金融混乱的外部性,尤其是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
(三)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可能造成价格歧视、寻租等有损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不良现象,会降低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四)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在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完全的,则资金盈余者可以判断潜在的借款人是否值得信任、他们将资金投入运作后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效益、到期归还本息是否有保障等。但在现实运行中,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了Akerlof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问题。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使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金融监管相关理论
(一)20世纪三十年代以前是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管制和干预很少。直到17,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谈到英格兰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时,首次提出了“最后贷款人”这个概念。因此,20世纪末期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个“最后贷款人”以增加货币供给的弹性,而按照这个思想建立起早期的中央银行后,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就开始形成。
(二)20世纪三十年代后的金融监管相关理论。三十年代的大危机表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不完全性,“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至的能力只是一种神话。“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映”。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顺应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机制的怀疑,为三十年代开始的严格而广泛的政府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注解。
经济学界对“政府失灵”即政府金融管制是否有效进行了讨论。Stiglitz(1971)认为(后经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补充),政府管制并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或者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即并不是公共利益理论所称的要控制市场失灵、控制资金价格、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等,而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20世纪七十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部分,其核心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
三、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理论
(一)赞成中央银行需要和银行监管机构分离的观点。许多学者认为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与银行监管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因为一旦银行体系出现问题,中央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往往必须要对银行提供援助,而这又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这与一个国家保持物价稳定的目标是冲突的。也有学者从利率与银行安全的冲突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央银行执行扩张的货币政策,通过降低利率来刺激经济增长往往会导致银行体系的利润下降,出现不稳定。Di Noia和Di Giorgio通过对24个国家1960~的有关数据为样本的研究得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银行监管的情况下,一国的通货膨胀率比不负责监管的国家高50%以上的结论。说明了在执行银行监管职能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了干扰。根据Lannoo(1999)的观点,中央银行退出监管的发展趋势可以有如下的解释:首先,银行业成为了一个日益复杂的行业,对其界定越来越模糊。随着银行业的发展,银行监管也有了新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及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个专门关注于银行内控制度运行状况的机构,更强调微观层面的监控,这与传统上更侧重宏观职能的中央银行有所冲突。
(二)在中央银行内部保留银行监管职能的观点。也有许多学者反对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他们认为,由于银行体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这需要中央银行在必要时发挥作用。单个银行的问题由于具有传染性,会引起系统风险。由于在实践中难以将提供流动性与提供实质性的资金支持区分开来,如果中央银行将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则不得不在道德风险与系统安全之间做出一个选择。Pauli()认为通过管理银行的结算和储备账户,中央银行可以实时监控银行的行为,这是其他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Louis(1995)认为由于银行危机越来越复杂,所以处理危机的机制越来越复杂,如果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开,可能不利于快速处理危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相对简单,金融机构业务单一,而且也缺乏必要的监管人才,所以没有必要分离。
实际上,这种争论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随着争论的发展,银行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也受到了关注,因为这也关系到银行监管是否需要从中央银行分离的问题。
(三)金融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观点。Llewellyn()对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出了各国存在着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Abrams等人(2000)探讨了金融监管的统一问题,指出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与金融监管的机构应该分别设立。他们认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个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好处是统一的组织结构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与多边监管机构相比,统一监管不仅可以节约运行成本,而且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金融监管人才的作用;另外,统一监管还能够获得“监管范围经济”,原因是统一监管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具有不同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多种监管服务。
也有学者反对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他们认为在不能很好地解决内部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的情况下,统一监管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泰勒(1995)指出人们往往将减少监管冲突、提高监管的合作性作为统一监管的明显好处,殊不知,这一好处却是用监管冲突的内部化换来的。一些经济家还对统一监管机构可能带来权利的过度集中表示了担忧。
四、小结
金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因此与金融制度发展变化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理论也有着历史的传承和发展。目前,理论界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已不再是简单的提倡严格管制或放松管制的问题,而呈现出以更客观的态度对待金融监管,主要表现为:在主张放松管制的同时,承认监管存在的合理性;更加注重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强调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对金融监管效率的影响;更加重视监管的国际协调问题;强调市场约束作用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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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金融生态理论综述
金融生态理论综述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金融生态理论综述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金融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本文对国内金融生态理论相关研究进行了较系统的回顾与梳理,将国内这一领域相关研究分为三个主要层次:对金融生态概念的界定;金融生态体系的评价与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相关研究。
关键词:金融生态 金融理论 评价体系
金融生态属于仿生学概念,提出之后,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整体而言,金融生态是金融活动主体与周围环境构成的一个相互依存的动态体系。文章在收集整理金融生态理论研究基础上,对国内相关研究目前状况进行了综合与评述。
一、金融生态概念界定
金融生态是个仿生学概念,平常所说的生态环境,是生物学上的概念,主要指由生物群体与非生物自然环境组成的有机整体。国内白钦先教授(2001)最早提出了“金融生态环境”这个概念。博士()在经济学50人论坛上提出金融生态这个概念后,学术界针对“金融生态”进行了广泛讨论与研究。20至,学术界对金融生态环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界定其概念。认为(2004)金融生态是个系统概念,改善金融生态需要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他强调从完善法律制度角度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苏宁(2005)指出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影响金融业存活与发展的.各因素总和,它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分别是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以及规范的制度环境。韩平(2005)认为金融生态是指影响金融业存活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它既包括与金融业相互影响的政治、经济、法律、信用环境等因素,又包括了金融体系内部各要素,如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业、金融产品,通过资金链条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系统。王松奇(2005)对金融生态的概念进行了通俗的解释:金融结构和金融活动所面对的由政治、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体制条件、政策约束、微观基础、法律法规、传统习惯等多种因素构成的环境条件。徐诺金()运用生态学策略对金融生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金融生态系统是金融生态主体为了存活与发展,在适应环境过程中不断做出调整,而形成的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趋于平衡稳定的系统。
对金融生态内涵与概念的讨论多种多样,但均是源于各种不同的生态经济学思想,概念界定并没有太大的分歧。本文在总结概括前人研究基础上认为,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活动主体与其周围社会环境通过各种资源的流动互相作用、互相依存而形成的动态平稳体系,金融生态环境由金融金融主体、经济环境与社会环境构成。
二、金融生态环境体系评价与优化
健康有序的金融生态环境,能够推动金融业的发展,从而有力的支撑与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宋逢明教授(2005)研究认为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能使经济系统建立一套自我调控机制。朱德位(2006)从四个方面论述了改善金融生态对经济社会的积极作用,其一有利于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其二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其三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最后能够改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提高中央银行调控的有效性。
就金融生态体系如何评价这一理由,大部分学者都是通过地区层面确定标准,并选取指标进行研究。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李扬主持(2005)完成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对国内50个城市的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评价与排名,是国内第一份对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价的研究报告,这一研究所构建的指标体系相对比较完善,运用范围也最为广泛。该课题组分别于、对研究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人民银行南充中心支行(2007)通过三个层次共构建了40个指标对金融生态体系进行评价。其中包括经济运转、社会信用、交易保障与金融综合指标四个方面。胡滨()选取四个一级指标包括政府对经济的主导、经济运转的质量、地区金融发展和信用基础以及基础建设,20个二级指标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评价。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2006)、西安分行(2009)、湖南大学金融管理研究中心(2009)等研究机构各自构建了相应的指标体系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了评价。总结国内的相关研究,关于金融生态体系的评价,指标体系选取主观性较大,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评价体系。
金融生态体系的优化路径。(2004)提出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要完善企业破产法;修订刑法,加大打击金融诈骗的力度;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等。林永军(2005)提出要综合围绕金融生态主体进行改革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真正的金融企业;完善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等,使金融生态主体成为现代化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金融企业。金永红(2006)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体系,除信用担保体系外,要重点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侯连卿(2005)、张紫平(2007)等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角度提出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倡议。
三、区域金融生态研究
金融生态理论的发展,使得金融理论相关研究突破了原有视野,为金融理论相关研究开辟了新的视角。为了使金融生态理论深入到社会生活各领域,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国内学者对区域金融生态理由研究表现出了较浓厚的兴趣,并进行了相关研究与探索。兰州大学教授高新才(2004)就西部落后地区如何推动经济发展,缩小和发达地区之间差距这一理由,提出应该着手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曹红辉(2005)以政策制定者的角度,通过差异化的改革开放政策、财政分配政策、区域税收政策、区域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等五方面分析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提出应该通过修正地方政府在金融生态建设中的非均衡性行为,来提高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质量。高小琼(2005)认为中部欠发达地区,应该充分认识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敖惠诚(2005)运用“马太效应”原理表明,欠发达地区更需要关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资源是社会经济资源的货币化形式,资金流动既反映资本要素的再分配,同时也反映着其他资源的配置。通过资金的合理流动来引导资源配置,是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最有效的手段。
四、结论
篇3:产业结构协调理论综述
产业结构协调理论综述
1 引言产业结构协调问题是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之一。产业结构协调发展既意味着产业结构本身的协调和优化,也意味着区域之间在产业发展上合理的分工。以区域的协调发展为例,区域是为管理社会、经济等活动的应用性整体,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区域有大有小、有强有弱、彼此相连,相互之间存在各种关系。区域之间或区域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和谐则会对区域经济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则会产生消极的摩擦和冲突。区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但是,国民经济却并不等于各区域经济的简单累加。区域经济协调则会产生“1+1>2”的效果,反之,若区域经济之间摩擦和冲突不断则结果往往是“1+1<2”[1]。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一直较大,改革开放以来非平衡发展模式的实施使得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可以通过产业结构的地区协调来实现。目前正处于转轨期的`我国经济改革,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各种矛盾的干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产业结构区际矛盾的具体表现就是地区产业结构趋同以及由此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方利益抬头、产品的过剩与短缺并存、产业过度竞争等,所有这一切都使得我国各种经济资源的配置远未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研究探索产业结构协调的理论,以减少或协调产业发展的矛盾,促进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 产业结构协调的重要性
2.1 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任何社会,只要存在社会化大生产,在客观上都要求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对一国来讲,整个国民经济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各个部分相互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并保持着一定的比例关系,因此,国民经济要实现持续稳步增长,产业之间的发展必须协调,即在再生产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比例关系。这种内在联系和数量的比例关系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各个部门和行业之间;每个部门和行业内部各环节之间;同类产品生产的各部门和行业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等,产业结构协调意味着从产业的角度看这些内在联系和比例关系是协调的。
2.2 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和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的背景下,市场上的中间产品需求日益增多,产业部门之间彼此依赖程度日渐增大,结构效益的权重日益上升,以至于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一个基本支点。这种来自结构聚合的经济效益,其意义已大大超过个体劳动生产率提高对效益增长所带来的影响。
现代经济增长应该是速度与效率的统一,只有产业结构协调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否则社会商品要么是短缺与过剩并存,要么是以周期性的波动甚至经济危机爆发出来。对第二次产业而言,由于三次产业之间存在着供求关系和一系列数量比例关系,因此其发展必须与第一次产业和第三次产业的发展相适应。只有产业结构合理,才能保证各产业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才能争取速度和效益的统一。
2.3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需要
产业及产业的各部门总要落实到特定的区域上,并与区域所具备的条件结合起来。各地自然条件、区位状况、资源状况、现有生产力水平及区际经济联系各不相同,因此特定产业存在地域上的选择性。
区域比较优势是决定区域产业选择(布局)的利益机制,这种比较中的优势包括绝对比较优势和相对比较优势。产业结构地区协调则意味着各区域的产业布局遵循比较优势原则,可以使各区域在发展本区经济时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根据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和伯尔蒂尔・俄林的生产要素禀赋比率理论可知,资源的宏观配置效率可以因此得到提高。
3 产业协调理论的国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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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会计理论概念综述
会计理论概念综述
【摘要】会计理论最早是出现于现代会计之父卢卡・帕乔利的重要著作《算术、几何、比及比例概要》中,真正发展于3 0年代之后。会计理论是会计学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许多学者们进行不懈努力的研究,但会计学者们对它的定义各有不同,存在着一些分歧。本文就中西方学者对会计理论的定义以及主要的会计学派做一个文献的综述,并对会计理论的定义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得出自己对会计理论定义的见解。
【关键词】会计理论 会计流派
一、西方学者的主要观点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他的著作《会计理论》中认为,“理论”这个词有许多不同的解释,但对于会计来说,最为贴近的一个定义是:“理论是指某一研究领域的通用观点所构成的一套前后一贯的假设性、概念性和实用性原则。”由此,会计理论可以解释成一套以原则为形式的逻辑推理。这些原则可以用来:一是作为评价会计实务的一般依据;二是指导和发展新的实务和程序。当然会计理论还可以用来解释当前的相关会计实务,以便更好的对他们进行理解。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莫斯特在他的著作《会计理论》中指出,理论是对描述或规定一系列现象的规则和原则的系统表达和说明,可以被视作有助于组织概念、解释现象以及预测行为的框架。会计理论是由对来自会计实务的'原则和相关方法程序的系统表述所组成。
美国的著名会计学家A.O.利特尔顿,他主要是从会计生存的非常重要的角度来论述会计理论,认为:“会计理论通过为在会计中清晰地思维提供帮助来证实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会计理论的职责是对信念和惯例加以批评性分析,阐明了经验的重要性,并引导对会计工作的起点和结果的直接关注”。
美国会计学会及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以民间团体组织的形式发表了对会计理论的定义的相关看法。美国会计学会在《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中引用了《韦氏新国际辞典》的定义,从确定范围、建立准则、指明实务改进内容、扩展范围这个方面来具体解释会计理论。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发表了l号至6号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公告,进而系统的研究了相关会计概念,把“互相关联的目标和基本概念所组成的逻辑一致的体系”看作是会计理论,这种体系可以引导出准则,并对财务报告作出规定。
二、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与国外相比,我国会计学者们对会计理论的定义的相关研究是比较迟的,大致是从80年代才开始的,在这个不断探索与研究的过程中,有不少的著名会计学者们提出对会计理论的不同看法与理解。本文主要列举了以下四位会计学者的观点。
我国会计学者葛家澍教授认为,会计理论集中体现在会计学中,“会计学把人们对会计这一实践活动的认识,经过系统化和条理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会计知识体系”。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七五”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中,他又进一步明确表述为“来自财务会计实务,高于会计实务,反过来又可指导会计实务的一套规范性的概念框架。”
我国著名会计学家吴水彭在他的著作《会计纲要》中,指出会计理论的定义:会计理论是人们在长期的会计实践过程中,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辩证的思维运动,所总结出的关于会计的理性认识,也就是范畴、概念、观点的一个体系,它反过来又会作用于实践,从而指导会计实践,促进会计的发展。
阎达五教授在他的《会计理论专题》这本书中,系统的阐述了会计理论:“会计理论可以说是人类积累起来的关于会计实践的理性认识,它应当完整地、准确地回答如何认识会计工作和如何做好会计工作这两方面的工作。”
会计学这徐兴恩同志则认为,会计理论,指的是人类在长期的会计实践中不断积累起来的有关于会计的一个系统化的理性认识。
三、主要的会计流派
在20世纪居于主导地位的三大会计学派有描述会计学派、规范会计学派和实证会计学派,下面就对这三大会计学派做一个介绍与梳理。
描述会计学派。该学派是学者采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所发展起来的古典归纳法,通过对当时所存在的会计实务和惯例所进行的一些归纳,从而就形成了描述性的会计理论。他们认为,会计会因为外在环境的不断变化,从而也随之不断的发展与变化,那些已经经历了外部环境冲击、检验并在实务中得到保留和应用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有它一定的必然和合理性。描述会计学派的代表性著作主要有:桑德斯、哈特菲尔德和莫尔(Sanders Hatfield Moore,1938)的《论会计原则》、吉尔曼(Gilman,1939)的《会中的利润概念》、利特尔顿(Littleton,1953)的《会计理论结构》等。描述会计学派的理论观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他们所应用的研究方法比较偏向于归纳法;二是坚持业主权理论和企业主体理论;三是在计量上,坚持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来自于日常经营活动和独立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相互作用。
规范会计学派。它主要盛行于20世纪70到80年代,世界经济的全面发展导致了许多新生的交易手段的产生使原先的理论基础不能支持而被淘汰。这时从会计学科少数几个最核心的基础概念出发,通过对这些概念的讨论和界定,来逐步构建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框架从而指导实务的规范会计学派被会计界所推崇。规范会计学派主要运用演绎的研究方法研究会计。其主要标志美国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发布的51份《会计研究公报》、加拿大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会计与审研究委员会于1946年发布的《公告》第1号等都采用了规范会计学派的思想。
实证会计学派。实证会计学派是借鉴实证主义和实证经济学原理,旨在解释和预测会计实务的会计理。该学派宣称,其理论将能解释:为什么会计会这样?为什么会计人员从事这样的工作以及这些现象在人力资源利用方面产生什么效果?实证研究以有效市场假设作为基础。根据经济学等有关理论,设立各种有关影响会计事务因素的假设,然后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实际的调查研究,以证明这些假设的现实性。简单地讲,就是实证研究具体到会计领域,亦即把实证法用于会计研究。实证法是实证会计理论构建的主要方法,即根据实际效用或实在的因果关系来选择会计概念、原则、准则和各种程序。
四、对会计理论的基本认识
结合以上所述,通过大量相关文献的阅读与理解,我对会计理论的定义有了一个简单的自我认识,会计理论是为了满足各个方面利益集团对信息方面的需求,是由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会计概念和会计原则所组成的前后一贯、相互联系、浑然一体的逻辑系统。它主要用在于可以作为评价和解释会计实务的一般依据,也可以用作指导和发展新的会计实务和程序。会计理论具有两重要的特点即模糊性和规范性,它还具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功能即指导和预见。由此可见,会计理论对会计学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会计学者们对会计理论的一些见解只是对会计理论的一般属性和其客观规律进行了反映,但却忽视了对会计理论的特殊属性的认识,而西方学者们的定义主要是从认识会计理论的特殊性的角度出发的,重点阐述的是构成会计理论各组成成分之间的严密的连贯的逻辑推理关系。西方国家更加注重于会计理论结构体系的完整性、连贯性,这正是我们所缺少的。所以,我们应该对西方的会计理论进行学习和借鉴,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不断完善我国的会计理论,从而加快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步伐。
篇5:西方企业购并理论综述
西方企业购并理论综述
【 正 文】
(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经济系魏冬)
购并理论的发展和实务的发生是紧密相联的。早在19世纪末期美国就发生了其历史上的第一次购并狂潮。面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的购并热潮,经济学家们从多种角度对购并活动加以解释,进而形成多种理论。由于有关购并理论过于庞杂,故本文只就目前西方较流行的企业购并理论作一简要介绍与分析。
一、效率理论
效率理论认为购并活动能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增加社会福利,因而支持企业购并活动。通过购并改善企业经营绩效的途径有两条。
第一、规模经济。一般认为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提高利润。因而该理论认为购并活动的主要动因在于谋求平均成本下降。这里的平均成本下降的规模经济效应可以在两个级别上取得:第一级在工厂,包括众所周知的生产专门化的技术经济、工程师规律等;第二级在工司,包括研究开发、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财务方面的经济效益。此外,还可以加上合并的“协同效益”,即所谓“2+2>4”效益。这种合并使合并后企业所增强的效率超过了其各个组成部分增加效率的总合。协同效益可从互补性活动的联合中产生。如一家拥有强大的研究开发队伍的企业和一家拥有一批优秀管理人员的企业合并,就会产生协同效应。
这一理论在70年代前的西方和目前的我国较流行。但是事实上规模经济效应在合并中的重要性并非如想象的那么大。纽博尔德1970年调查发现,只有18%的公司承认合并动机与规模经济相关。1980年考林、卡宾和霍尔调查研究后认为,“很难从他们调查的公司看出合并的规模经济效益”。惠廷顿调查后竞发现获利能力与企业规模大小不相关。这些事实都是对规模经济效益假说的反驳和挑战。
第二、管理。有些经济学家强调管理对企业经营效率的决定性作用,认为企业间管理效率的高低成为企业购并的主要动力。当A公司管理效率优于B公司时,A、B两公司合并能提高B公司效率。这一假设所隐含的是购并公司确能改善目标公司的效率。在实践中这一假说显得过于乐观。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解释为购并公司有多余的资源和能力投入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中。此理论有两个前提:(1)购并公司有剩余管理资源,如果其能很容易释出,则购并是不必要的。但是,如果管理队伍为一不可分之组合,或具有规模经济,则必须靠购并加以利用;(2)目标公司的非效率管理可以外部管理人介入之下得以改善。
此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购并的效率的动因。它能解释具有相关知识和信息的相关产业购并活动,却无法解释多角化购并。
二、代理问题及管理主义者
代理问题是Jensen和Meckling在1976年提出的,认为在代理过程中,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不确定性等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代理成本,他们把这种成本概括为以下几方面:所有人与代理人订立契约成本;对代理人监督与控制成本;限定代理人执行最佳或次佳决策所须的额外成本;剥余求偿损失。
购并活动在代理问题存在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解释:
(1)购并是为降低代理成本。1983年Fama和Jensen认为,公司代理问题可由适当的组织程序来解决。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决策的拟定和执行是经营者的职权,而决策的评估和控制由所有者管理,这种互相分离的内部机制设计可解决代理问题。而购并则提供了解决代理问题的一个外部机制。当目标公司代理人有代理问题产生时,通过收购股票获得控制权,可减少代理问题的产生。
(2)经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在公司所有权和控制分离后,企业不再遵循利润最大化原则,而选择能使公司长期稳定和发展的决策。Muller关1969年提出假设,认为代理人的报酬由公司规模决定。因此代理人有动机使公司规模扩大,而接受较低的投资利润率。并借购并来增加收入和提高职业保障程度。马克斯、威廉森等认为经理的主要目标是公司的发展,并认为已接受这种增长最大化思想且发展迅速的公司最易卷入到购并活动中。Fuss1980年发现购并公司经理在合并后的两年里平均收入增加33%,而在没有购并活动发生的公司里,经理的平均收入只增加20%。1975年马克斯和惠廷顿发现公司规模是影响经理收入的主要因素。这些证据证实了这一理论。
1977年辛格和米克斯对购并后的企业利润情况的研究表明,合并后的企业利润一般都下降。这一证据表明企业合并注重的是企业长期发展,而不太注重利润情况,甚至牺牲短期利润。但Lewellen和Huntsman在1970年的实证结果显示,代理人的报酬与公司的报酬率有关而与公司规模无关。这一结论是对经理论的挑战。
(3)自由现金流量说。这一理论源于代理问题。Michael Jensen(1986年)认为自由现金流量的减少有利于减少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冲突。所谓自由现金流量是指公司的现金在支付所有净现值为正的投资计划后所剩余的现金量。如果公司要使其价值最大,自由现金流量应完全交付给股东,但此举会削弱经理人的权力,同时再度进行投资计划所需的资金,将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而受到监控,由此降低代理成本。
除了减少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外,Jousen还认为适度的债权由于必须在未来支付现金,比经理人答应现金股利发放来得有效,而更易降低代理成本。他还强调对那些已面临低度成长而规模逐渐缩小,但仍有大量现金流量产生的公司,控制其财务上的资本结构是重要的。此时购并的含义是公司借购并活动,适当提高负债比例,可减少代理成本,增加公司价值。
三、内部化理论
内部代理论又称交易成本理论,它是在70年代后期兴起的。这一理论不再以传统的消费者和厂家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而是把交易作为经济分析的“细胞”,并在有界理性、机会主义动机、不确定性和市场不完全等几个假设的基础上展开,认为市场运作的复杂性会导致交易的完成需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包括搜寻、谈判、签约、监督等成本)。为节约这些交易成本,可用新的交易形式――企业来代替市场交易。这一理论在解释购并活动的同时,认为购并的目的在于节约交易成本。通过购并节约交易成本,有以下方面:(1)企业通过研究和开发的投入获得产品――知识。在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的情况下,知识的市场难以实现,即便得以实现,也需要付出高昂的谈判和监督成本。这时,可通过购并使专门的知识在同一企业内运用,达到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2)企业的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其运用也会遇到外部性问题。因为某一商标使用者降低其产品质量,可以获及成本下降的大部分好处,而商誉损失则由所有商标使用者共同承担。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条:一是增加监督,保证合同规定的产品最低质量,但会使监督成本大大地增加;二是通过购并将商标使用者变为企业内部成员。作为内部成员,降低质量只会承受损失而得不到利益,消除了机会主义动机。(3)有些企业的生产需要大量的专门中间产品投入。而这些中间产品市场常存在供给的不确定性、质量难以控制和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这时,企业常通过合约固定交易条件,但这种合约会约束企业自身的适应能力。当这一矛盾难以解决时,通过购并将合作者变为内部机构,就可以消除上述问题。(4)一些生产企业,为开拓市场,需要大量的`促销投资,这种投资由于专用于某一企业的某一产品,具有很强的资产专用性。同时销售企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一定程度上形成进入壁垒,限制竞争者加入,形成市场中的少数问题。当市场中存在少数问题时,一旦投入较强专门性资本,就要承担对方违约造成的巨大损失。为减少这种风险,要付出高额的谈判成本和监督成本。在这种成本高到一定程度时,购并成为最佳选择。(5)企业通过购并形成规模庞大的组织,使组织内部的职能相分离,形成一个以管理为基础的内部市场体系。一般认为,企业内的行政指令来协调内部组织活动所需的管理成本较市场运作的交易成本要低。
内部化理论在对购并活动的解释上有较强的说服力。但由于其分析方法和所用概念的高度抽象,使其难以得到系统检验;又由于分析过程及所得结论过于一般化,使其很难在管理领域得到过用。
四、价值低估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购并活动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目标公司的价值被低估。当一家公司对另一公司的估价比后者对自己的估价更高时,前者有可能投标买下后者。目标公司的价值被低估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1)经营管理能力并未发挥应有的潜力。(2)购并公司拥有外部市场所没有的目标公司价值的内部信息。(3)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造成资产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的差异,使公司价值有被低估的可能。
Tobin以比率Q来反映企业购并发生的可能性。其中Q为企业股票市场价值与企业重置成本之比。当Q>1时,形成购并的可能性较大。当Q<1时,形成购并的可能性较大。美国80年代的情形说明这一点。在80年代美国购并高涨期间,美国企业的Q比率一般在0.5--0.6,但当一家公司投一家目标公司时,目标公司的股票行市形成溢价,一般溢价幅度在50%左右。如果一家企业比值为0.6%,股票溢价50%,那么购并总成本为资产重成本的0.9倍,比新建一家企业便宜10%,而且这种购并形成的投资,在投资完成后,可立即投入运行。还有人认为,当技术、销售市场和股票市场价格变动非迅速时,过去的信息和经验对未来收益的估计没有什么用处。结果是价值低估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且导致购并活动增加。因此,价值低估理论预言,在技术变化日新月异及市场销售条件与股价不稳定的情况下,购并活动一定很频繁。
五、市场势力论
这一理论认为,购并活动的主要动因,是因为可以借购并活动达到减少竞争对手来增强对企业经营环境的控制的目的,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增加长期的获利机会。下列三种情况可能导致以增强市场势力为目标的购并活动。(1)在需求下降,生产能力过剩和削价竞争的情况下,几家企业结合并起来,以取得实现本产业合理化的比较有利的地位。(2)在国际竞争使国内市场遭受外商势力的强烈渗透和冲击的情况下,企业间通过联合组成大规模联合企业,对抗外来竞争。(3)由于法律变得更为严格,使企业间包括合谋等在内的多种联系成为非法。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并可以使一些非法的做法“内部化”,达到继续控制市场的目的。
1980年惠廷顿研究发现大公司在利润方面比小公司的变动要小。这说明大公司由于市场势力较强,不容易受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规模、稳定性和市场势力三者是密切相关的。
事实上,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信奉自由竞争市场的哲学立场。因而企业购并会受到垄断法的强硬约束。在购并产生过度集中现象时,常借由法庭控诉和管制手段来干预购并活动。
六、财富重分配理论
在购并理论中,另一探讨的主题是认为购并活动只是财富的重新分配。当购并消息宣布后,由于各投资人(股东)掌握的信息不完全或对信息的看法不一致,会导致股东对票价值有不同的判断,引起购并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价波动。这种价格波动,不是源于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是财富转移的结果。购并公司和目标公司间的财富转移使目标公司的市盈率性变动,投资人往往以购并公司的市盈率重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引起目标公司的股价上涨。同理,购并公司的股票价格也因此上涨;反之则反是。
购并活动的财富转移曾引起过一些争论。有人认为财富的转移可能是购并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间的财富转移;有人认为可能是债权人财富转移给股东;甚至有人认为可能是劳工或消费者财富的转移。Mc Daniel(1986年)对上述争论作过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购并所创造的资本利得是不是源于债权持有人,即使以负债方式购并而增加负债比例、债权持有人也没有受到什么负面影响。但是,如果以LBO方式购并而使负债大量增加,则对债权持有人的负面影响就大。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尚无定论。
篇6:西方企业购并理论综述
西方企业购并理论综述
【 正 文】
(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经济系魏冬)
购并理论的发展和实务的发生是紧密相联的。早在19世纪末期美国就发生了其历史上的第一次购并狂潮。面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的购并热潮,经济学家们从多种角度对购并活动加以解释,进而形成多种理论。由于有关购并理论过于庞杂,故本文只就目前西方较流行的企业购并理论作一简要介绍与分析。
一、效率理论
效率理论认为购并活动能提高企业经营绩效,增加社会福利,因而支持企业购并活动。通过购并改善企业经营绩效的途径有两条。
第一、规模经济。一般认为扩大经营规模可以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提高利润。因而该理论认为购并活动的主要动因在于谋求平均成本下降。这里的平均成本下降的规模经济效应可以在两个级别上取得:第一级在工厂,包括众所周知的生产专门化的技术经济、工程师规律等;第二级在工司,包括研究开发、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财务方面的经济效益。此外,还可以加上合并的“协同效益”,即所谓“2+2>4”效益。这种合并使合并后企业所增强的效率超过了其各个组成部分增加效率的总合。协同效益可从互补性活动的联合中产生。如一家拥有强大的研究开发队伍的企业和一家拥有一批优秀管理人员的企业合并,就会产生协同效应。
这一理论在70年代前的西方和目前的我国较流行。但是事实上规模经济效应在合并中的重要性并非如想象的那么大。纽博尔德1970年调查发现,只有18%的`公司承认合并动机与规模经济相关。1980年考林、卡宾和霍尔调查研究后认为,“很难从他们调查的公司看出合并的规模经济效益”。惠廷顿调查后竞发现获利能力与企业规模大小不相关。这些事实都是对规模经济效益假说的反驳和挑战。
第二、管理。有些经济学家强调管理对企业经营效率的决定性作用,认为企业间管理效率的高低成为企业购并的主要动力。当A公司管理效率优于B公司时,A、B两公司合并能提高B公司效率。这一假设所隐含的是购并公司确能改善目标公司的效率。在实践中这一假说显得过于乐观。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解释为购并公司有多余的资源和能力投入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中。此理论有两个前提:(1)购并公司有剩余管理资源,如果其能很容易释出,则购并是不必要的。但是,如果管理队伍为一不可分之组合,或具有规模经济,则必须靠购并加以利用;(2)目标公司的非效率管理可以外部管理人介入之下得以改善。
此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购并的效率的动因。它能解释具有相关知识和信息的相关产业购并活动,却无法解释多角化购并。
二、代理问题及管理主义者
代理问题是Jensen和Meckling在1976年提出的,认为在代理过程中,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不确定性等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代理成本,他们把这种成本概括为以下几方面:所有人与代理人订立契约成本;对代理人监督与控制成本;限定代理人执行最佳或次佳决策所须的额外成本;剥余求偿损失。
购并活动在代理问题存在的情况下,有以下几种解释:
(1)购并是为降低代理成本。1983年Fama和Jensen认为,公司代理问题可由适当的组织程序来解决。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决策的拟定和执行是经营者的职权,
[1] [2] [3] [4]
篇7:非线性系统最优控制理论综述
非线性系统最优控制理论综述
非线性系统,其最优控制求解相当困难,寻求近似的最优控求解方法是当下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目前,比较成熟的最优控制求解方法主要有七类,本文对这七种方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对其优缺点进行了客观的对比.
作 者:马玲珑 付玲芳 作者单位:马玲珑(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包头,014010)付玲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内蒙古,包头,014010)
刊 名:科技信息 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年,卷(期): “”(19) 分类号: 关键词:非线性 最优控制篇8: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
二、实践中和立法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一)“就近”“免试入学”的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纠纷,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免试入学、监护人拒不送被监护人入学等方面的争议。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精神,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但实际上,各县市政府编制的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中,并没有中小学合理布局的具体标准,有时政府划分学区没有考虑居民实际居住状况,而过多的考虑行政区域的划分或学生户籍所在地等其他因素,出现了只隔一堵墙却不在一个学区不能就近入学的情况。还有一些偏远地区适龄儿童上学要翻山越岭,因太远太累孩子不愿上学还要责罚其父母的情况。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制定学校设置和学区划分的具体标准外,还要转变观念,使政府在义务教育上履行职责。有一些地方就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当地办学条件标准,如《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规定:“根据人口分布和人口出生率等综合因素,人口比较密集的平原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左右设一所完全小学,每2-3万人设一所初中。”“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平原地区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不含寄宿制学校)。”总之,只有制定就近入学的具体标准,人们才能判断政府设置学校是否合理,同时,也会减少由此产生的纠纷以及辍学现象的发生。
新《义务教育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但现实中,有一些学校,尤其是重点小学、初中仍然进行入学测试,其中有些属于外语学校等特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安排,关系到众多儿童、少年的切身利益,要减少矛盾和冲突,除制定规则外,还要求政府坚决执行法律。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免试入学”方面发生的纠纷,则需要政府明确教育目的,改革教育体制,推行素质教育。同时,平衡教育资源,缩小不同地区、不同学校间的差异,在取消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重点班与非重点班上下功夫。
(二)义务教育“免费”的范围
20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和杂费,对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其寄宿生活费予以补助,这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巨大进步,但《义务教育法》没有对“杂费”包括的对象进行界定,免费的范围不清晰,就难免出现“乱收费”的现象。我国应结合财政能力,规定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免费”的范围,对贫困地区、弱势群体采取差别对待,增加较多的免费项目,如提供学习用品及购入费,走读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饮食费等。
(三)父母的教育选择权和父母的教育参与权
父母选择权是受教育权中自由权的一部分,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残疾儿童的父母可以选择入学接受教育或在家教育,或在普通学校(班)还是在特殊学校(班)接受教育。一般儿童的父母在义务教育阶段只有选择民办学校的自由,没有选择公立学校或在家教育的自由。《义务教育法》第12条“就近上学”原则又使选择自由在法律上受到一定限制,但现实中,父母交一定数量的择校费可选择公立学校。这种做法对贫困家庭是不公的。近年来出现一些在家教育的纠纷,因为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被认定违法。作为协助儿童实现其基本权的父母,理应具有教育自由。为回应这种利益需求,我国应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作法,给予父母教育选择权,如在家教育的学生接受成就测试,也应承认其在家教育的合法性。
父母教育权是教育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些国家法律还确认父母的教育参与权,加强父母对学校事务的参与,促进学生个性、能力的发展和提高。我国现有教育立法对父母教育参与权的规定较少。只有《幼儿园工作规程》第49条、第50条规定较为完整。总体上看,父母的教育参与权在我国处于法律依据不足,未被教育基本法明文确认状态,无法正当有效行使。其原因是立法者只着重父母的义务没有考虑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教育参与权未取得应有的法律地位,有必要通过教育立法确认父母的教育参与权。
(四)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
目前,我国常见的受教育权纠纷主要集中在三类案件上:一是就学、升学方面的争议;二是退学和开除学籍方面的争议;三是学历证书发放和授予学位方面的争议。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救济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下就三种法律救济途径之不足概括如下:
第一,在教育申诉制度方面,目前全国尚无一部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学生申诉作专门系统的规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原则上确立了学生行政申诉制度,但申诉处理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一些地方政府的规章如《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规定较为具体,但规范层次较低,且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因此,有必要通过全国立法或修改现有法律明确学生申诉的受理机关及内部处理机构、申诉的受案范围、时效、对申诉处理的种类、处理决定的执行力以及申诉与复议、诉讼的关系等具体程序作统一、具体的规定。
第二,教育行政复议操作性较差。虽然《行政复议法》将复议范围从原有的“人身权、财产权”扩大到“受教育权”。但实际上教育行政复议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行政机关与高校的权力分工不明确,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较为笼统,不便于操作。如高校招生录取行为、责令学生退学及开除行为能否以高校为被申请人而申请复议,没有明确,因此,行政复议法仍需要明确受教育权复议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晰。根据《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但条文中提到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权,学者中仍有不同意见。虽然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已扩展到高校教育行政领域。但立法上还没有明确受理的范围。由于受教育权纠纷关系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只受理学生就学、升学纠纷、退学、开除处分纠纷以及学位纠纷等有关学生身份的取得与限制或剥夺的事项。
目前,我国教育申诉制度、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三种救济手段是否相衔接,立法还没有明确,教育申诉制度与教育复议制度二者在解决学生权益纠纷时没有明确分工,容易造成重复交叉,既浪费当事人精力和行政资源,又使人无所适从。由于学校的处理决定对受教育权有重大影响,应当允许学生不经申诉与复议直接提起诉讼。行政申诉不再作为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复议也不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除上述三种救济途径外,有学者提出建立教育调解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作补充。对于受教育权纠纷中涉及的学术争议,有学者提出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不应介入,应建立学术复审机制。总之,上述救济制度在功能上的分工、配合与衔接问题,可以通过修改宪法和相关诉讼法来加以解决。
(五)流动人口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受教育权的平等包括教育机会平等和教育待遇平等两个方面,受教育权的平等禁止“歧视”。我国为解决流动人口的受教育问题,采取了各种措施,许多地方规定流动人口的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就地入学,但实际执行状况并不乐观,民工父母为了给孩子注册必须办理复杂的行政手续、缴纳特殊学费,有的地方还采取歧视性的分校、分班教学。今后政府应将实现受教育权平等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六)政府与学校的权力界限
《教育法》第28条,《高等教育法》第32条到第38条对学校的自主权作出了规定,但权力行使的界限,即限制性条件不明确,如对于学生违法、违纪而实施的开除学籍处分,是否受法律保留的限制没有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由学校内部规定剥夺、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这是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由教育部的行政规定来确定剥夺学生主体资格的理由,立法层次也偏低。有学者建议:在《立法法》第8条法律保留范围中增加“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重要权利”,把受教育权纳入到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政府规章和学校规定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对受教育权事项进行具体化,自行创设新的条件种类来限制和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均属无效。
综上所述,经过30年的不懈探索,我国受教育权理论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这与教育法学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教育立法的不断完善是分不开的,但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制度供给缺位造成的,比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需要有几级政府分担经费作为制度保证,还有赖于国家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城市基础教育阶段的择校收费,其根本原因是优质教育的供求矛盾造成的;我国的教育目的与应试教育体制之间矛盾;素质教育与大班制教学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在明确教育目的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教育投入和教育资源,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选择制度供给和制度建设的最佳路径。
篇9:皮亚杰理论新近研究综述
皮亚杰理论新近研究综述
近年来国外学者对皮亚杰发生认识论进行了重新研究,并对皮亚杰理论做出了发展、修正和质疑.介绍了新皮亚杰学派对儿童心理发展进行的'研究和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以及新皮亚杰学派对皮亚杰理论的发展,并对有关研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指出了新近关于皮亚杰理论研究的特点、有关皮亚杰理论研究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未来关于皮亚杰理论研究有可能产生重要学术突破的方向.
作 者:胡晶 石向实 HU Jing SHI Xiang-Shi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浙江,杭州,310036 刊 名: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INGBO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31(5) 分类号:G40-09 关键词:皮亚杰理论 发生认识论 新皮亚杰学派篇10:公共财政的理论观点综述
关于公共财政的理论观点综述
近年来,“公共财政”成为我国学术界和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尤其在财政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公共财政”的讨论。现将一些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公共财政”的不同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
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决定着国家财政的构成及其职能。我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既是政权组织, 又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行使着双重经济职能,即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全民生产资料所有者职能.社会主义国家的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能,决定着国家的分配行为--国家财政是由两个部分即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组成,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具体职能和任务,应采取不同的政策。[1]
该看法还认为:
当前财政不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包大揽财政,随着社会的发展财政职
能也将逐步转变。财政必须立足经济大局,放眼社稷民生,做治邦安民的坚强后盾。公共财政是财政历史发展中的一种形态,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模式,它是财政职能的调整,是财政管理深化与资金投向的深刻变革,当前我国必须努力构筑公共财政新框架,适应财政体制的发展趋势。[2]
第二种看法认为:
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公共财政,只有公共财政才能适应于、服务于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数百年来市场经济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所鲜明昭示的。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自然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向公共财政转化的趋势:(1)税收占预算内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而达90%以上;(2)税收制度从按所有制成分分别设置,逐步转向对不同经济成分实行同一税收制度上来;(3)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大为下降,而同期社会文教支出急剧上升;(4)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急剧下降。该支出曾是国家计划配置资源的直接财力手段;(5)财政的基本建设支出从直接投资建设盈利性企业为主,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资为主转化。[3]
第三种看法认为: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不断促使着财政职能的转变、财政制度的改革和财政支出范围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非常必要和正确,但不能忽视“国有资产财政”。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运行体制要求政府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两权分开”,与此相对应,就要求实行税利分流,复式预算,构建“公共财政”和“国有资产财政”“双重结构财政”运行模式。我国实行“公共财政”是国家财政所固有的,但不能忽视“国有资产财政”,把“国家财政”变成单纯的“公共财政”。这是从财政基础理论出发得出的必然结论。[4]
第四看法认为:
公共财政不是“吃饭财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构建,并不意味着财政要从再生产领域完全退出,而转向“吃饭财政”。恰恰相反,公共财政是应当且必需在再生产领域有所作为的。事实上,任何社会形态下的财政,都不可能完全不管再生产之事。另外,我国财政逐渐向公共财政转变,不会影响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道理很简单,现在我国国有经济已经达到相当规模,到底国有资产为65894亿元,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这么大的国有资产通过自己运营,不应该影响其主导地位。目前国有企业的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机制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政府投入再多也无济于事。[5]
第五种观点认为:
作为唯心主义产物的“公共财政”,无论其是财政的本质还是类型的理论,(避开财政本质讨论财政类型实际上是自欺欺人),都存在根本性的错误。正确的态度是依据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坚持“国家分配论”,大胆借鉴西方财政实践中有助我国财政改革与运行的具体作法,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分配论”。[6]
第六种观点认为:
当前我国财政的关键,是采取有力措施,适当集中财力,振兴财政,充分发挥并强化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应有的职能,而实行“公共财政”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也不能达到党中央提出的振兴财政的目标。他认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以至降到10%的最低点,财政收入拮据,支出安排捉襟见肘,财政职能被肢解、被代替、被削弱,财政在宏观调控中无所作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无疑是一种有所作为的政策,是财政职能的强化,是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的强化。但是,用“公共财政”则不能说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积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作用,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市场不能配置所有资源,需要政府介入;二是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才可能正常运行。这次积极财政政策采取的各项措施,都是实现这三项职能的有力手段。比如,增发1000亿国债,用于加快基础设施的发展,这本是财政配置资源的职能,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而且是一种通过结构性调整带动经济增长的措施,这是财政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7]
第七种观点认为:
应坚持国家分配论。他认为,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不足之处是没有明确回答财政分配的主体是什么;财政同谁有着本质联系;财政在社会再生产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起着什么样的作用等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如果完全用公共财政理论代替国家分配论,其结果势必导致国家财政作用领域的范围过分缩小,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功能的减弱和财政完全退出生产领域的局面。这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特征相悖。
我们坚持国家分配论,不是说国家分配论已经完美无缺,可以原封不动地搬来指导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运行实践,而是要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经济条件变化实际,发展国家分配论,完善国家分配论,赋予财政分配关系的新特点。[8]
二、关于“公共财政”的概念:
第一种论述:
公共财政是指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概括起来说,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失效为存在前提,是政府以政权组织的身份,依据政治权力,在全社会进行的以市场失效为范围的,以执行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为目的的一种政府分配行为。其分配具有公共性和非市场盈利性两个基本特征,其收支活动主要通过公共预算来体现,主要包括:经费预算和公共投资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从性质上也应是公共预算性质的,它提供的也是公共服务。[9]
第二种论述:
“公共财政”不等于“财政”或“国家财政”,它仅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1)公共财政是市场失效的产物;(2)公共财政以企业和个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分析的基点。这两点对我国公共财政来说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
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3)公共财政不应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介入市场有效运行的范围内这一基点,对于我国有其一定的借鉴意义。这就是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在市场有效运行范围内凭借资产所有权开展的分配活动,不是公共财政活动,而是另一类型的财政活动。这就表明,当人们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和国家观为基础而提出社会主义双元财政问题时,它也能够作出符合国际惯例的理论说明。[10]
第三种论述:
对于公共财政的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公共财政就是国家财政,和我们经常谈的财政没有什么区别,加上“公共”两字主要是翻译的原因,后来约定成俗,把资本主义财政称为公共财政,而把社会主义财政称为国家财政。另一方面,从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角度来区分,财政在西方是属于政府经济或叫作公共经济、公共部门经济,而政府部门以外经济主体的活动都叫私人经济。公共经济提供公共产品,私人经济提供私人产品,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这样区分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而是以经济活动的不同特性为标准。从公共财政到公共经济,这是西方财政发展经历的两个阶段。[11]
三、中国“公共财政”的目标模式:
第一种观点认为:
当前提出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具体来说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的基本职责,为市场的有序顺畅服务,即为市场运行提供外部条件、解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公平分配和宏观经济稳定等问题,从而提高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这实际上是从分配和资源配置上正确解决市场经济下政府、市场、企业三者的关系。
第二,建立以公共支出为主体的支出体系。在转轨过程中财政支出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存在着越位与缺位并存的情况,公共财政的提出明确了财政支出必须以公共支出为主体。公共支出主要包括:为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经费; 为市场资源配置不能有效解决的各类社会事业提供必要的财力;为实现公共服务所必需的政策性补贴;各种公益性或非市场盈利性公共工程投资。而对于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领域的各类盈利性经营性投资和支出,则应逐步减少和退出。
第三,建立以税收为主体,以规范的非税收入为辅的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在市场体制下,税收对企业和居民来说是一种享受公共服务的付费(价格),从政府来说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基础,是避免个人“免费搭车”的一种必要形式,是公共财政的主要的基本的收入。各种收费特别是行政性收费则不同,是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运用其职能为企业或居民提供个别、特殊服务的收费,它不同于税,不是公共服务的收费,也不是价,不是市场行为,而是政府行为,在收入中只能处于辅助的地位。这种收费在某种意义上说还可起到限制资源的浪费,节约社会资源的作用。
第四,建立起以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财政法规为依据,以财政收支为中心,运用现代科学的手段和规范的制度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财政作为政府的分配行为,必须为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服务,财政分配管理都要以社会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这与公共财政为市场的有序顺畅运行服务是完全一致的。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财政就必须依法理财,健全财政法制,一切财政管理都是围绕财政收支进行的,公共财政也不例外。在现代社会,财政管理必需运用科学手段,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五,建立以保重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为目标,综合运用预算、税收、投资、国债、补贴、贴息等财政政策和手段的财政宏观调控体系。财政的宏观调控目标是依据一定时期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来确定的,但从公共财政来说,它主要通过上述财政杠杆调节总需求来调节社会总供需的平衡关系,它是政府实行反周期经济政策的主要手段之一。[12]
第二种观点认为:
中国的“公共财政”模式:
从收入方面看,“费改税”,提高“两个比重”是实行“公共财政”模式的基本条件;从支出方面看,要经历财政退出经营性领域的过程,要把握一个“度”,解决财政分配“缺位”和“越位”的问题,这是实行“公共财政”模式的关键;从预算方面看,做到预算的公开、透明,加强财政监督,规范预算外的收支行为,是实行“公共财政”模式的根本保障.中国“公共财政”至少有两大特殊性:一是中国的“公共财政”不是单纯的“公共财政”不象西方讲财政就是“公共财政”。中国还要处理“公共财政”与“国有资产财政”之间的关系。我国多一个“国有资产财政”这是中国财政的特色;中国的“公共财政”远非西方的那么简单。二是中国的“公共财政”的责任不单单是要弥补市场不足和保护市场,同时还要影响和培育市场。在公共产品供应范围上,不仅要加强物质性的公共产品供应,如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还要加强政策、制度、法令性公共产品供应,以健全、完善、稳定市场经济。[13]
第三种观点认为:
中国公共财政的基本目标:
(1)调整经济关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居民的关系,形成公共财政的基本制度框架。
(2)建立收入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中期目标是: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由目前的11.5%提高15%;长期目标是:前,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提高到20%以上。
(3)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通过财政支出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合理的支出结构,缓解收支矛盾,基本保证公共支出的资金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浪费。
(4)消灭财政赤字,实现财政收支稳定平衡。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将现有的财政赤字压缩50%,20以前基本实现财政收支平衡。[14]
第四种观点认为:
建立中国公共财政收入、支出制度的构想:
1、收入制度构想: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界定公共收入的范围。我国公共收入范围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规费罚没收入;出售、转让公产收入;基金收入;捐赠收入;公债收入。
(2)收入制度的创新: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实行税费改革;二是完善税制的改革;三是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2、支出制度构想:
(1)公共支出范围的界定:
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即国防、公检法司、武装警察等;公共机构,即国家行政机关、外交等;公共服务,即教育、卫生、文化、科学、社保、社区服务等;公共工程,即环境保护、国土整治、公共设施等;公益企业,即水暖电气、公共交通、城市卫生、城市绿化等。
(2)公共
支出的供给方式:
对“纯粹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应全额负担,不能由社会和个人负担。因此,军队和政府机关兴办的公司、企业和多种经营等创收活动应推向社会,交给市场。这类公共支出主要有
国防、外交、行政管理、公检法司、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等。
对“混合性公共品”中的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广播电影电视等公共支出,实行最低保障原则。
对另一类具有“混合性公共品”性质的供水、供电、供暖、排污、机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及公益企业,其公共支出供给方式应实行以市场为主、政府资助为辅的原则。对大中型项目,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投融资手段参与建设;对某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政府还可通过注入资本金参股的方式提供资助和支持;对完全由市场能解决的项目财政将不再安排资金。
(3)公共支出制度的创新:
在公共支出管理方面,为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将逐步推出零基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政府采购制以及国库单一帐户等项改革,强化预算外资金监督管理,切实解决财政收入两个比重降低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化运行的问题。
3、建立中国公共财政政策的运行与控制系统:
从规范财政政策的运行来看,构造财政政策的执行运作系统,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首先依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构造财政政策运行的预警系统,通过各种临界指标的判别,显示政策运行的状态,通过指标显示的警戒级次,为有效地制定和调整政策提供依据。
(2)构造财政政策的执行系统,即通过预警系统显示的运行状态,决策财政政策调控的力度,将政策力度分为不同的级次,并考虑政策工具的不同组合,依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3)构造财政政策实施效果的跟踪、反馈、监督系统,即通过指标体系加以跟踪监督,具体指标可否考虑参照宏观经济景气状况以及政策传导的中间变量等因素,监督财政收支的总量或结构,以及中央或地方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及时反馈,有效稽查。[15]
第五种观点认为:
公共财政不等于吃饭财政,不等于财政建设功能的消失,而是财政职能的调整,是财政管理深化与资金投向的深刻变革。财政必须立足经济大局,放眼社稷民生,做治邦安民的坚强后盾,必须努力构筑公共财政新框架。
第一,深化财政改革。一是推进依法理财进程,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财政运行体系。二是预算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深化财政支出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逐步把不应由财政开支的项目剥离出去。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第二,重新界定和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一方面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不断提高对科学、教育、政权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利用财政支出政策的导向,不断优化行业内部支出结构,优化事业发展布局结构,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林水利等事业布局结构调整,解决低水平重复设置问题,建立开放型事业发展体制。第三,调整建设性支出投向。“公共财政”并不等于财政失去投资和建设的功能,而是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扶持生产的观念和做法,对财政在新时期财源建设中的地位、作用重新进行认识和定位。财政建设性支出,要从直接投入生产领域,逐步地转到为生产建设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的投入上来,转向主要搞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项目,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同时,财政投入支持经济建设,应以反经济周期投入为主。第四,广泛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政府采购是政府机关利用财政资金从社会生产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直接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增减,调控经济运行。[16]
第六种观点认为:
公共财政要抓三个环节。第一,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一方面,要通过执行公共财政政策,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将财政立足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社会公共需要,主动增加投入,有效地扩大内需,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要借助建立公共财政的有利时机,大力压缩一般性财政开支,集中财力用于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上。第二,建立规范的税收体系。一是调整和优化税收结构。二是要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三是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第三,确立科学的支出体制。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支出范围。二是要重新确定支出顺序。三是要调整财政资金投入。四是要改革支出控管方法。[21]
四、“公共财政”的职能:
第一种观点认为:
中国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政府承担着繁重的领导经济改革即经济体制创新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任。其中体制转型与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发育和完善市场、培育市场体系、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职能。(1)支持经济体制创新的职能;(2)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3)建立财政投融资管理体系;(4)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5)稳定经济和促进经济发展职能。[17]
第二种观点认为:
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 由于财政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力保证,因而公共财政又从财力上规范和制约了 政府这种职能范围。具体表现为:
1、政府从三位一体(政权组织、全民生产资料所有者、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向社会管理者转变。市场经济下社会管理者的经济职能是对市场运行的保障、服务、监督功能,即维护市场运行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提供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外部条件(如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基础设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和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逐步做到不直接干预,或不进入。
2、财政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而进一步清除计划经济的旧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前进了一大步。公共财政从财力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角度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使财政分配从统包大揽中进一步脱身出来,能够更加明确、有效地解决财政分配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更好地抓大事,管宏观,做好为市场顺畅正常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外部条件的职责。
3、为振兴财政,深化财政改革树立了明确的目标。公共财政体现了市场化改革中的财政目标模式,为正确的界定和健全财政职能,明确规范财政收支范围,加强财政管理和法制建设提供了明确的目标,这也就为振兴财政提供了条件。[18]
第三种观点认为:
提倡在中国实行“公共财政”的同志本意是让财政退出竞争性资源领域。一般来说,这种指导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但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有些问题也值得认真思考:其一,主张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从发展方向来说是对的,但只要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职能就可以
了,也不必将已经约定成俗为大家所熟悉的财政概念改为“公共财政”。现代财政理论是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界定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竞争性领域通过市场配置可以实现效率,政府和财政自然可以不参与,而政府和财政的配置职能是弥补“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物品”,其中包括基础设施。其二,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作为发展方向是对的,但不能不考虑我国当前的实际,主要是我国经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处于发展中阶段,面临着艰巨的结构性调整任务,而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结构性调整不可能靠市场自发来实现,靠银行贷款和部门收费或建立部门基金都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只有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才是正确的途径。其三,所谓竞争性领域也要作具体分析,诸如钢铁、煤炭、化工、铁路、民航以及高新技术等支配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部门,既具有垄断性,又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在我们这样一个资本市场不发达的国家,也只能通过发挥财政的配置资源的职能,才能得到加速发展。第四,我国竞争性部门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过去和现在都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当然这些企业的出路是实行股份制改造,面向市场,但这要有一个过程,当前国家只索取不返还,撇开不管,将不利于增强这些企业竞争能力,将不利于这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里也需要财政在资本金投入方面或实施某些优惠政策给以支持。[19]
第四种观点认为:
财政制度是规范公共部门经济行为的约束条件。财政效率制度分两个层次。一是政府的效率资源配置制度。政府决定提供公共商品种类、数量和质量,由此给公共部门安排资金。二是公共部门的生产效率制度,即按照政府配置的资源生产出尽可能多的公共商品,或生产出质量尽可能高的公共商品。效率问题是基础,效率优先始终是财政制度建构中要遵循的原则。
(1)公共部门的生产效率制度实质上是公共部门内部的激励约束制度。这主要要处理好集权和机动权的关系以信公共商品的生产成本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公共部门是贯彻政府意图的“生产单位”,因此集权是必要的,即必须按照政府的意图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但是要使公共部门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工作象工厂一样“程序化”是不可能的。因此,设置“机动权”地解决这一矛盾的手段。但“机动权”太大就难以考核和监督,这就有可能使“寻租”成为现实。二是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从事市场机制运行的个人的单位到公共部门中去寻找更大的“利润”,这为“寻租”提供了条件。因此,正确处理程序化和机动权的关系是公共部门制度建构中要注意的问题。
(2)公共部门的“投入”相当于生产公共商品的成本 (当然不是全部成本)。支出和公共部门中工作人员的“个人福利”是密切相关的。这里的个人福利包括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特权、尊严以及与个人福利相一致的公共开支。这就是说公共部门支出的增长有可能公私不分。显然,这与公共部门的生产效率要求不符。怎样激励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又要抑制公共支出的过度(无效率)增长,是公共部门效率制度建构中要解决的重点。
(3)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是,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解决了效率财政制度的建构问题。但在实际的做法上,有利于逼近效率的机制可供借鉴。这主要有:建立政治家、官员(行政长官及工作人员)、选民(公共商品的消费者及成本负担者)的制衡机制;建立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送的机制;加强资源配置方案的成本收益分析;在统一的中央政策下扩大各级地方政府的自主权,等等。[20]
资料来源:
[1]:叶振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构财政职能》,《财政研究》1993年第3期。
[2] [9] [12] [18]:李 利:《国家的钱应该怎样花》,《嘹望》1994年4月12日第15期。
[3]:张 馨:《市场经济不存在公共财政吗》,《财政研究》第8期。
[6]:叶子荣:《“公共财政”辨析》,《财政研究》19第4期。
[7] [19]:陈 共:《关于“公共财政”的商榷》,《财贸经济》第3期。
[8]:刘邦池:《当前财政学建设的若干理论问题》,《财政研究》19第7期。
[10]:叶振鹏、张馨:《双元财政》一书,19第2版。
[4] [13]:邓子基:《我所理解的公共财政》,《中国财经报》年3月26日。
[14] [15] [17]:冯健身、方淑芬:《论中国公共财政》,《财政研究》1999年第3期。
[20]:吴俊培:《重构财政制度的思路》,《中国财经报》1999年4月9日。
[5] [11] : 李 利:《构建中国的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嘹望》1999年第7-8期。
[16]:王加林:《努力构筑公共财政新框架》,《中国财经报》1999年3月12日。
篇11:企业融资理论文献综述
企业融资理论文献综述
企业融资理论文献综述
资金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充足的资金有利于企业降低营运风险,更好的拓展业务,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的资金来源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外源融资又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内源筹资已很难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外源筹资已逐渐成为企业筹资的主要方式。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有了质的飞跃,法制、税收、监管等方面有显著的改善,为企业筹资提供了各式各样的渠道,但是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筹资仍存在许多问题。目前,许多学者对企业筹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总结,并对影响企业筹资的各种环境因素进行了详细分析,探索出当前形势下企业进行筹资的创新方式,并指出了中国企业有效融资的途径。
关于企业筹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赵艳荣指出企业筹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主要依赖银行贷款;重视股权筹资,轻视债权筹资;盲目追求筹资数额,忽视资金保值增值。杨琦(2010)认为中小企业由于信用意识不强,内部管理水平落后导致间接融资渠道不畅,筹资难成为发展的极大障碍。曲立峰(2010)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迅速成长阶段,企业筹资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并且直接制约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实际上,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民间储蓄、企业资本和国家财政的规模不断的扩大,这就意味着筹资难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金供应不足,而是资金管理缺乏科学指导,企业选择筹资渠道不正确。
许多学者对影响企业筹资的各种环境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杨帆(2010)认为自以来,由于人民币升值预期、外汇储备过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境内资产价格不断上涨。同时,在全球范围,随着主要经济体逐渐摆脱经济危机的影响,大宗商品价格、生产资料的价格不断上涨,这必将向消费领域传递,通胀预期有可能在2010年上半年就成为现实。作为企业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贷款的成本将会随着贷款利率的上涨而增加。邹剑峰(2010)认为在通货膨胀的影响之下,虽然利率在不断提高,但是往往是赶不上物价上涨的幅度的。所以,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利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是下降了的,有时甚至会出现负利率的情况。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如果采用借款的方式筹措资金,是十分有效的。杨琦(2010)认为货币政策对货币供应量的调节,会使企业资金供应充足或紧张;货币政策调节利率水平,使企业筹资成本变化,进而改变其资本的供求;货币政策影响物价变动,间接影响企业生产、流通。岳绪朝()认为外部环境筹资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从利率、汇率的变动趋势,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对企业经营风险的影响程度入手进行研究。当利率处于高水平时或处于由高向低过渡时期,应尽量少筹资;当利率处于低水平时,筹资较为有利,但应避免过度筹资。另外,因经济全球化,资金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汇率变动对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相关企业应根据汇率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筹资方案。
许多学者针对如何进行有效筹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杨帆(2010)指出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应合理利用财务杠杆来应对多变的经济环境。为此,应增强企业财务杠杆水平的弹性;根据行业特点,在相关行业积极利用财务杠杆;财务杠杆水平应与企业预期的经营收益和现金流量相匹配。杨琦(2010)从三点指出如何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建议政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合作。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县、乡镇两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建立和完善包括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商业担保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三是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满足企业部分资金需求。同时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服务体系中的人才服务、市场服务、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一系列服务体系。此外,还应建立健全与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相关的'企业评级、项目评估、资产评估、代偿制度等配套制度,为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刘慧(2010)指出要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形成多种债务形式推动上市公司并购业务发展。适当简化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批手续,扩大债券发行规模。同时应该发展和完善二级市场。关于如何进行筹资创新,袁振宇、何萍()建议扩大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范围,使建立良好内部治理结构的大型企业可以直接投资于境外股票市场,尤其是符合《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的领域,支持企业通过间接投资的方式控制、影响上游资源,同时拓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渠道。金融与经济特约评论员(2009)指出政府投融资平台要通过不断创新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努力拓宽平台的融资渠道。在继续取得银行贷款支持的基础上,一是要通过发行市政债券、企业债、企业中期票据等形式,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二是要通过项目建设与经营权的出让及回购、公私合作经营、资产支持证券、居民投资理财、信托产品和私募基金等形式,拓展民间融资渠道;三是要通过把矿产、森林、土地、收费权等资源作为抵(质)押物,拓展间接融资渠道。张岩,张新艳(2010)根据国外经验和理论支持提出:创业板采取“宽进严管制”的办法会使得二板市场更加具有效率,同时维护股民的利益。“宽进”是指具有足够的潜力的话就可以进入创业板,以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严管制”是指在经营操作中对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的管理和退出机制,严格规定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严格审计和政府监督制度,使广大股民能够第一时间获得上市公司的情况,做出判断,防止被虚假信息、上市公司的舞弊或者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串通作弊。
以上学者针对企业筹资环境相关问题的论述具有现实意义,使笔者受益匪浅。但是,上述学者侧重从外部环境分析企业筹资存在的问题,如从通货膨胀,央行的货币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等角度进行研究。但笔者更重视企业内部因素的论述,目前中国企业筹资渠道众多,但中小企业筹资难的问题仍很严峻,这与资本市场上没有形成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的中介机构有一定关系,但不能忽略企业自身的因素。众所周知,中小企业经营者(少数中小高科技企业除外)普遍素质较差,人才缺乏,且技术装备水平偏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加之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比较低,使得中小企业在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导致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较大,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加剧。而且,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普遍不强——不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偷漏税行为,使得中小企业的信用度大大降低,不利于其筹集资金。所以,企业筹资时在充分利用国家,金融机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应注重企业内部管理,提高整体实力;维护自身形象,加强企业信用观念;加强财务制度的建设,增加财务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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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
论文摘要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受教育权一直是理论研究的热点,受教育权的行使涉及到受教育权的概念、本质、法律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总结其理论发展脉络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辨析澄清观点和完善制度规则,有利于受教育权纠纷的解决。
论文关键词 受教育权 法律关系 权利救济
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受教育权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以科学、实用的态度开展了受教育权的探讨,从不同角度阐述受教育权的概念、本质、法律关系等理论问题,学术上出现了许多理论创新和有代表性的作品,主要研究成果综述如下:
一、受教育权理论的主要观点
由于现行《宪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行政复议法》等条文中涉及的“受教育权”内涵,没有相应的解释和法律上的界定,学者们对受教育权的定义、本质、内容及相互关系等问题众说纷纭。
(一)受教育权的定义
关于什么是“受教育权”,学者们见仁见智,定义各不相同。有的从受教育的途径、场所以及学习内容来定义,有的从国家保障义务来定义,有的从促进人的发展角度来定义,有的结合人的发展和国家的保障义务来定义,如龚向和认为:“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这些定义大多数是从宪法的角度,从国家作为义务的主要承担者的角度去概括,而忽略了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使涉及的义务主体除国家之外还有教育机构、监护人和其他主体,这是一个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受教育权纠纷,有许多并非是受教育者和国家的争议,而是受教育者与学校、监护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争议,按照我国学术界的主流定义方式,受教育权是公民向国家要求学习的机会和条件,那么这些纠纷就不能称之为受教育权纠纷,这显然难以自圆其说。
(二)受教育权的本质
受教育权的本质解决的是受教育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权利的实现对受教育者有何意义。日本学者对受教育权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政治权利的公民权说到生存权说再到学习权说三种学说的演变,这三种学说曾被我国学者多次援引,例如龚向和从人权理论的角度来观察受教育权本质学说的演变,提出受教育权本质的认识有四种学说:公民权说、生存权或社会权说、学习权说、发展权说。
关于受教育权的本质,公民权说和生存权说遭到的质疑比较多,两种学说过多地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对受教育权加以阐释,忽视了人的丰富性和人的目的地位。目前较为流行的四种学说中的“发展权说”,实际上已被“学习权说”所吸收。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习权说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学习权包含了学习自由(主动学习)与受教育权(被动学习)。它强调了受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强调了主体在享受受教育权利时的主动性与自由性,远远超出了“接受教育”的含义,最接近受教育权的本质,但也不能以学习权的概念取代受教育权,因为受教育权是学习权中的一部分,即经他人协助下的学习权。
(三)受教育权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现行宪法这种规定,学者们仍然有所疑问,受教育到底是权利还是义务,受教育的这种所谓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或双重性到底是怎样体现出来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指向的是什么?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否同一?
从受教育权的构成看,权利主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义务主体是谁?是否同权利主体的范围一致?由于受教育权是一项权利构造较为复杂的权利,在公民受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国家提供教育机会和条件,学校、教师、父母等主体也会以不同的身份或形式参与进来,在教育上也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受教育权对应的相关义务又包括消极的不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与积极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承担主体是不一致的、不同一的。消极义务即不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任何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都不得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与行使。那么,受教育的积极义务的承担者是谁呢?根据宪法精神,国家是受教育积极义务的承担者。因此,受教育权的义务承担者,不仅包括国家,还包括教育机构、监护人和社会上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受教育权的权利客体,简单地说,就是教育,包括一切种类和一切级别的教育。
在受教育权的法律关系中争论最多的是受教育权的内容,由于我国宪法没有明确受教育权的范围和界限。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学习的权利。第二是义务教育无偿化。第三是教育机会均等。龚向和按照时间顺序,分成开始阶段的“学习机会权”(包括升学机会权、教育选择权、学生身份权)、过程阶段的“学习条件权”(包括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获得教育资助权)、结束阶段的“学习成功权”(包括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从现有的教育立法来看,受教育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免费义务教育、教育机会平等,以及选择教育的自由。但选择教育的自由在义务教育阶段,有选择私立学校的自由,不包括在公立学校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包括选择是否接受教育的自由,选择不同类型教育(如职业教育或普通教育)的自由,以及选择哪一所学校的自由。总之,受教育权的内容由各国法律加以确定,同时,受国际人权法的约束,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受教育权最低核心内容,需要所有缔约国承担并立即实现。作为国际人权法的缔约国,我国应参照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受教育权核心内容,在立法中确定我国受教育权的范围和界限。
(四)受教育权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
受教育权纠纷涉及的参加者包括受教育者、教育行政主体、学校、监护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其中,受教育者与教育行政主体发生纠纷,其法律关系属于较为纯粹的行政法律关系;受教育者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教育问题发生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受教育者与教育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发生受教育权纠纷,基本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也可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唯有受教育者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受教育权纠纷,其法律关系的定性可谓众说纷纭。法学界关于受教育者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大致有特别权力关系说、一般行政法律关系说、教育契约关系说、监护代理关系说和民事与行政关系兼有说五种学说,但前四种学说都无法涵盖所有教育层次和教育类型的受教育者,只有民事与行政关系兼有说在实务中被普遍采用。但这种理论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如学校根据“学校规章”决定学生退学和开除等,属于大学自治性权力,由于没有国家法律的授权,相对方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的“授权性行政主体”理论,引入“自治性行政主体”的概念。
对于学校与学生就受教育权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特别权力关系说”发展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说”。涉及基础关系的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及降级等决定,都属于可诉行政行为。其他如对学生的服装、作息时间、宿舍管理规定等都属于管理关系,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受处分学生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谋求救济,如未获救济,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篇13: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2002年10月25日至26日,由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长 沙市举行。与会代表300余名,收到论文近300篇,是历届年会中数量最多的一届。研讨 会结束的次日,成立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现将论文和讨论中的主要观点综述 如下一、回顾与总结
本届研讨会恰逢第十届,回顾经济法学的十届年会和十年发展自然就成了会议的亮点 。作为十届年会的主要发起者和组织者之一,杨紫xuǎn@①教授深有感触地认为, 十届年会的成功举行,表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在我国具有巨大的生命力。这十年,是我 国经济法学迅速发展、走向成熟的十年,是经济法学界全体同仁团结合作、共同努力、追求真理的十年。其中十届年会的中坚作用为学界所公认,规模越来越大,论文数量越 来越多,会议质量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广。王全兴、肖江平撰文认为,“民主、求真 、团结、发展”是十届年会的主旋律,这十届年会对经济法学发展的推动作用在于:(1 )为全国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教学人员提供了不可多得的交流平台;(2)集中展示了全国 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和最新动态;(3)每届年会都不同程度地为全国经济法学界下 一年度的研究提供了导向和指引;(4)锻炼和培养了一批中青年学术才俊,促进了全国 经济法学研究的队伍建设;(5)贯穿于十届年会的筹备、组织、参与和召开全过程之中 的热爱专业、勤于探索、献身学术、团结进取的精神,感染和激励着每一位与会者,并 通过与会者影响着整个法学界。王全兴在发言中还认为,这十届年会的起点,也就是我 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转折点。1992年党中央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改革的目标模 式。当时学界有人认为,强调计划性的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将不再有立足之地,实 行市场经济就意味着经济法学的终结。然而,经济法学界的有识之士认识到,经济法起 源于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实行市场经济,表明经济法和经济法学有了真正的支撑点。于 是,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就成了十届年会一脉相承的主题。在这十 届年会中,始终蕴藏着“需求拉动”和“供给推动”两股动力,即市场化经济体制的改 革,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强烈需求;经济法学界追求和坚持真理的学术精神,积极和 自愿参与的学术热情。
程信和认为,在这十届年会和十年发展中,经济法学界已达成若干共识:(1)经济法是 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既以国家因素与市场因素的综合为内涵,又肯定 社会中间层克服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作用。(2)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 两大组成部分。(3)经济法应以促进企业发展为内容,以公私法结合为特点,同时还需 要关注社会保障问题。(4)经济法学界要有广阔的眼界、宽广的知识平台、灵活的研究 思维,创造性地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其研究方法不仅包括自身原创的方法,而且也要综 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自然科学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5)经济法学人才的培 养以通才为目标,不仅要面向国家法律部门,也要面对政府、企业、教学等方面需求。 (6)经济法学必须回应改革、开放和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特别是寻求经济法的立法支柱 ,加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程序制度的研究。
借总结十届年会的契机,许多学者将总结的视野扩及整个经济法学研究。刘文华认为 ,我国20年来经济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在研究中必须防范掉入两个陷阱,即“ 一种社会关系只由一个部门法调整,一个部门法只调整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对象陷 阱”和“将经济法归类于行政法”的“经济行政法陷阱”。经济法视野中的政府与市场 的关系,不能只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调节,而应是政府与市场并存、互补、互动、双 赢的平衡协调关系。郭道晖认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诸多争论,与人们对经济法学中“ 经济”的理解迥异是有关系的。经济法学应当回答“经济”是什么,特别是回答经济法 中的“经济”与民商法、行政法中的“经济”有何不同。王保树认为,经济法学界过去 所提出的许多观点,是与当时的改革开放现实相适应的。在总结与回顾中,应当历史地 评价各种学说和观点,不能只用今天的标准来评判以往的学说和观点。刘光华、赵忠龙 认为,当代中国经济法存在的现实语境为渐进改革,其最大的特征是过渡性,因而经济 法学研究并不是要对计划经济时代的经济法律制度表示出一种“超脱的预言态度”,“ 更重要的是要解说为什么这些制度会在中国社会得以产生并长期延续,并进而理解我们 今天的制度”(引苏力语)。吕忠梅、鄢斌认为,对于以经济法为代表的社会型立法大量 产生,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以昂格尔为代表的悲观主义者 将经济法现象的繁荣作为法治强制性的佐证,并最终将社会秩序问题归结为政治性问题 ;二是以塞尔兹尼克为代表的乐观主义者则将此现象归结为传统法走向新生的标志,即 认为现代社会中,法律及法学已经由最初的强制型法成熟为自治型法,并开始实现向回 应型法的转向。朱崇实、赖继红通过总结日本证券化及其法制发展的经验教训得出结论 :金融市场的发展既有赖于金融创新品种的支持,又有赖于金融法制的维系;我们既不 能因为考虑到要遵守现有法律而不发展金融市场,也不能因为考虑到金融市场而不遵守 现有法律。它是经济与法律关系在金融领域的生动再现。肖江平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可 划分为五个领域:(1)本体论,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和地位等问题。(2)价值论 ,研究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和精神等问题。(3)实现论,研究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可 诉性等问题。(4)学科论,研究经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路径和视角等问蹄。(5)跨领域 理论,研究经济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等问题。董文军对经济法的 综合性从公私法兼融、以公法为主,个人、集体、国家、社会利益协调,多种责任形式 并用等方面作了归纳。郑少华将经济法上的行为归纳为经济计划、经济监督、经济指导 、经济促进、经济规制、经济信息与经济自治等类别,并认为公益性与社会性是其共性 。
二、经济法学研究方法
许多学者对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专门研究。程信和认为,为全面把握和运用经济 法,定性与定量分析都很重要。定性与定量分析可整体结合,也可在个案中结合。属于 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基本原理的问题,以定性分析为主;属于经济调控方案、措施的问 题,要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而对一些特定的经济问题,则须进行专门的定量安排 。岳彩申认为,经济法有法律文本与经济文本之分,阅读两种文本的论述框架与前期知 识是不同的,研究经济法必须兼用法律的方法及经济的方法。经济学方法与法学方法的 融合与互补,为经济法方法论的丰富与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而两种方法的比较与竞争 又进一步推动了经济法研究方法的进化与完善,最终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刘水林认为 ,经济法学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方法论,可归纳为整体主义方法论与合作主义方法论 两种。前者在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倾向整体主义,后者在和谐的辩证法与冲突的辩 证法之间倾向和谐的辩证法。刘光华、赵忠龙还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即以制度法 理学中分析实证与社会实证相结合的实证分析主义进路,来论证当代中国经济法律制度 的学科规范性和社会实践性。冯玉军认为,法经济学研究在经过一
个学科间概念移植和 初步应用的阶段后,面临着深化和拔高的双重问题;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应重视法律 经济实证研究,特别是实现法律经济分析的“中国化”。
许多学者对以往的研究思路进行评述。鲁篱认为,经济法总论研究有两种思路:一是 运用多学科的方法研究经济法基本问题,并从法学以外的学科中寻求理论营养,以作为 经济法总论的理论元素。但这在法学界很难取得共识。二是在研究经济法分论的基础上 进行总结、归纳出经济法的一般理论,从而建立有自身范畴、逻辑严密的总论。其中后 种思路更为可取。王全兴、管斌却认为,法学本身是不自足的,如摒弃前一种思路,易 使经济法学处于封闭状态,与其作为新兴学科所应有的开放要求不相符;如摒弃后一种 思路,经济法总论将失去制度支撑,而成为玄学。这两种思路各有所长,片面强调那一 种思路皆不可取。薛克鹏认为,目前学界普遍以市场失灵这一间接原因作为研究经济法 的出发点,淡化了经济关系在分析经济法过程中的意义,从而使人们产生国家经济行为 是经济法产生和变迁的直接原因的错觉,并将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经济法调 整对象的错位结论,而主张研究和认识经济法应当以特定经济关系这一直接原因作为逻 辑起点,进而给经济法正确定位。王兴运沿着法律关系理论思路,主张“以经济法律关 系为核心”安排经济法学的体系,并据此将总论分成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 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五部分,将分论分成经济确认、经济参与、经济引导、经济秩序维护和经济监督法律关系等五部分。
也有许多学者尝试运用新型研究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林秀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 度思考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强调有限责任公司之所以成为公司主要形式,是由于具 有经济上的优越性,即较之无限责任制,可减少交易成本,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促进风 险有效分配。廖建求、田开友运用经济学的非均衡论对经济法运行展开分析。认为经济 法运行的非均衡现状,既有内部非均衡(经济法对立变量之非均衡与经济法行为之非均 衡),又有外部非均衡(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间的非均衡),其经济性成因在于经济 法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不合经济性和不具选择性,因而,经济法决策机制的制度化、实施层次的制度约束及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是经济法有效运行的保障。夏航认为,利用 商品供求关系原理对经济法这种特殊产品进行分析,旨在寻求经济法的供求均衡,以提 高经济法的效率。袁达松通过对地方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化解金融风险实践作实证分析, 就地方政府金融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分工与协作,目标模式,系统结构和操作规程做 出总结,并提出相应对策。刘竞认为,金融风险不仅有成本而且还有效益,其防范也有 成本和效益,金融风险防范效益应成为选择金融监管法律手段的重要依据。
此外,许多学者对切入点的选择颇有新意。如魏纪林、谢薇等从武汉市城市发展战略 的视角,研究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运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钱叶芳、何平选择城市化推进 过程中所产生的农村需求不旺、城乡产业结构失衡、就业矛盾突出等问题,提出自由迁 徙和择业、消除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界限、改革城市规划管理等法律对策。刘梦兰、莫守忠选择中小企业无形产权管理的问题,从中小企业管理和市场制度的角度进行研究 。陈俊选择高科技风险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从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资金运作方 式、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立法,特别是要引进有限合伙制度。蒋岩波、肖勇选择我国经 济立法权限划分中的缺陷,探索经济立法无序的原因,建议采取措施对经济立法权限做 出合法、明晰、科学和合理的划分。
三、经济法的理念
本次会议,对经济法理念的内涵、意义有多种理解。史际春、李青山认为,经济法的 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英美法 没有“经济法”却实实在在有经济法理念,WTO规则本质上就是贯彻英美法理念的“经 济法”;大陆法的经济法理念弱小、错乱,以致其“经济法”若隐若现。我国的法治实 践、经济法学的发展,都亟待确立经济法理念。单飞跃、王秀卫、刘思萱等认为,经济 法有迥异于其他部门法的自由、公平。发展、安全等法治理念,它是与法治共生共荣的 科学体系。此外,在其程序理念中,除包含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与效益理念外,还具 有体现了经济法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实质平等、保护公益和多元善治理念。基此视角,他 们通过考察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分配状况,强调应以差别原则为基础,建构经济法理念支 持下的社会分配体制,以应对我国近年来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实现社会分配正义 。蒋安、李晟从法哲学与东西方法制秩序演化两方面考察社会整体利益,强调经济法所 体现和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赖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和持续化及其相 应制度的构建。陈乃新、彭飞荣认为,安全理念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制度价值 ,是一种与民法、行政法的安全理念不同的新型安全理念,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 、交易型竞争经济的产物。王远明、邹武鹰认为,公正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市场 准入公正、竞争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的有机统一,其中结果公正是终极价值所在。孙效 敏坚持经济法本质的协调主义论,认为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本质,揭示了经济法产生 的一般规律,在经济法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充分体现,并认为,协调主义论的产生具有 其社会学、经济学和国际基础。贺志姣认为,经济法作为维护正当经济秩序和总体经济平衡、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率之法,确立经济性、秩序性、公平性和整体性 是经济法理念应有之义。王新、陈海涛认为,后现代主义对“理性”和“自我”的批判 ,表现为重提价值理性、构建公共理性、重视与自然的和谐等,与经济法的精神相契合 ;由民商法发展到经济法过程中所发生的理念价值观的转变,值得我们运用后现代理论 进行思考。孟庆瑜认为,作为分配法的经济法,应当突出分配权的地位。分配权可以从 依存范围、主体、客体和价值等多角度进行法律界定,有国家分配权、公司分配权、个 人分配权三种类型,其行使应遵循价值目标、运行机制、分配方式三个方面的规则。此 外,曹明德、谭玲等还强调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意义,将经济法构造为 调整人类与自然、环境与发展、当代与后代之间关系的可持续发展法。
四、经济法的功能
与会学者多是在“市场―政府”的研究框架下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探讨的。金福海、黄惠青等认为,经济法通过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实现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控 制。这种控制的核心是在授予和限制政府干预经济权力之间寻求平衡。曹明睿等认为, 经济法的功能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失灵的法律对策应由以行政法为主体,包括相 关的宪法性法律制度来承担。王兴运、朱时敏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在于平衡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的冲突。
还有学者对经济法功能的体系作了解构分析。如雷兴虎、刘水林以社会学中的功能主 义为方法论基础,借鉴经济学和法理学理论,强调经济法的功能由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 所构成。前者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功能,后者包括分配、信息传递、激励、节约交易费用、整合经济等功能;前者是手段性功能,后者是目的性功能。经济 法的五种社会功能所构建的有机系统,处
于同一性、层次性、有序性和主次性的联结状 态。又如刘新林认为,就经济法对垄断的功能而言,不仅具有反垄断功能,而且具有促 进垄断功能。
五、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张守文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的法律责任及其形态,探讨经济法责任,应超越传统的部 门法理论与责任理论,通过矛盾分析、关联性分析、典型分析等方法,去发现经济法责 任理论的特殊性与传统责任理论的关联以及经济法的一些特殊责任形态,从而形成对经 济法责任理论的拓补,进而构成对整个法律责任理论的拓补。韩志红认为,针对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局限性,我国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制度应当重新设计,即对违 反经济法的行为,普遍运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方式;用经济责任取代行政责任;增加刑事 责任的追究。其中不仅应包括对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要包括 给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之威胁的法律责任,即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需要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经济损失,以突出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防范出现社会性危害事件的 功能。郑少华认为,市场主体具有社会成员的多重资格,若从事不法行为,其社会成员 资格应受到限制,并且应承受与多重资格相适应的多重处罚。
许多学者就经济法中的新型责任形式进行了具体探索。赵红梅、李修棋认为,在环境 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着忽略被害人过错、无过错优位于过错、司法 缺乏弹性、隐藏国家过错等缺陷,主张基于社会法的理念创立无过错环境污染受害者补 偿制度。郭晓彤对实践中产生的失误赔偿制,现场监督,民主评议、公布结果、下令整 改,撤销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管理追究制度等新型政府责任形式进 行了归纳整理。鲁篱将社会自治团体的惩罚措施称之为非法律惩罚,强调其属性不应归 结为违约责任,并归纳出各有特定适用范围的罚金、名誉惩罚、集体抵制、开除、市场 禁入等多种形式,还主张司法机关对法律惩罚和非法律惩罚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刘志云 、郑鲁英认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应当包括撤销决策、修改决策、返还权益、恢 复原状、国家赔偿等形式。林红珍、雷德明认为,在难以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 任”的情况下,宏观调控法除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外,应对做出决策的“集体”采取行政 通报、降职降级以及调整决策班子等措施,以遏制宏观领域的越权、滥用调控权、失职 以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董玉明将宏观调控法区分为以法律手段进 行宏观调控的“调控法”和规制宏观调控行为的“规制法”,在此基础上,将法律责任 区分为规范调控相对人为主的调控法责任和以规范调控者责任的规制法责任。万翠英针 对我国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缺失的现状,提出应结合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特点,借 鉴国外经验,制定虚假审计报告鉴定的法律标准;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将注册 会计师民事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鉴于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和注册会计师的信息优势,应 加重注册会计师的举证责任,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方面应借鉴美国 的“推定信赖”原则。刘义芳认为,现行《产品责任法》中应增设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 用的条款,使现行的赔偿机制与限额等方面的规定逐步与其他国家缩小差距,并在适当 时机加入《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体系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讨,本次会议有两个特点:一是重点由存异转向求同。肖江平通过梳理1992年以来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提炼出研究者的行为、特质和经济 学三大视角类型,进而透视其“异中之同”,在于强调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 家(或政府)”“为社会整体利益”而“施加影响于”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这种通过 学术史考察以提炼共识的研究路径,具有方法论价值。二是注重从研究方法上反思。王 斌、沈同仙认为,目前学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表述方法存在表面性、浅层次性和主观 任意性,使人们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产生不确定性、模糊性,为解决这一问题,应 根据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对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本身的客观特性进 行分析,从其客观本质特征方面对其进行界定。
关于经济法体系的总体框架,程信和认为应由宏观经济调控法、市场运行规制法和企 业发展促进法构成;陈乃新、彭飞荣认为应由市场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生态环境保护 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肖海军认为应由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社 会保障法构成;张纯等认为应由市场调控法、产业结构调节法和社会分配调控法构成。
还有学者对经济法的局部性体系作了微观设计。肖海军将宏观调控法体系的设计归纳 为平行分支、分层推进、多元标准等理论模型,并在评析诸模型的基础上对宏观调控法 的体系从调整功能、调整位序、效力等级、功能结构等角度做出了具体设计。林红珍、雷德明将宏观调控法体系设计为宏观调控基本法统率下的银行法、税法、预算法、物价 法、投资法、计划法、审计法等部门法。丛中笑将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法体系设计为 财政基本法统率下的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转移支付法、公共预算法、公共支出法、公 共收入法、财政监督法。李寿廷认为,弱势群体保护法律体系由社会保障法,有关老年 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相对弱势人群的特别立法以及有关社会捐赠、社会慈善 活动立法三部分构成。刘志云将金融法体系设计为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和金融交易 法三部分。王先林、刘胜兰将产业政策法体系设计为产业结构政策法、产业组织政策法 、产业技术政策法和产业布局政策法等部分。赵立新将安全理念下的产业法体系设计为 两大部分:即提高产业素质和竞争力的法律;防止和克服外来产业安全威胁的法律。马 跃进、李彦芳将中小企业法体系设计为《中小企业促进法》统率下的关于资金支持、创 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单行法,并主张与公司法、税法、证 券法、金融法等相关法相配套。郭俊秀、丁洁将电子银行法律体系设计为电子银行业务 法、电子银行监管法和电子银行配套法等部分,并强调电子银行业务法应是该体系的立 法重点,其内容应包括《电子银行法》、《电子资金划拨法》和《电子货币法》。
七、经济法的主体
郑少华运用动态社会契约理论,从权力/权利配置方面对经济法主体进行定位,强调人 的社会规定性是其人性假设,人的计算性是其经济学预设,公益代表者是其本质特征, 中央与地方、社团与政府、个人与国家是其权力/权利配置网络。
市场主体。王全兴、管斌认为,民商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应注意相 互间的分工和配合,如其一般资格主要由民法规定,但其因受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 能、所有制性质、资本来源、法律制裁等诸多限制所形成的特殊资格主要由经济法与行 政法规定。经济法一般遵循市场主体类型法定、符合国家干预目的、多标准并存等原则 构建市场主体类型;基于市场主体间个体利益关系和单个市场主体与社会整体间利益关 系两个层次,以及经济人与社会人双重角色的法律需求,配置其权利义务。吴建斌认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摒弃划分私营企业与公营企业的所有制标准,将实现公益目的的 企业界定为公企业,将实现营利目的的企业界定为私企业。张严方认为,入世后的消费 者政策应包括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结构,建立投诉处
理系统,限制经营者和支援 消费者,绿色消费,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消费者协会民间化,构筑国际合作体 系等内容。应飞虎通过剖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 在信息不对称,有必要赋予经营者强制说明义务,但这种强制也应适度,说明义务的范 围应随社会情势的'变迁而变迁。陈云良认为,将知假买假者视为消费者,确认消费者打 假的合法性,既符合崇尚民治的私法精神,也符合与中国传统商业习惯一致的“经验法 则”。范锐敏针对我国绿色消费的现状及立法不足,主张分别从经营者业务、消费者权 益、国家与消协的责任三方面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钟志勇比较中美银行卡消费者保护 规定,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完善网上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社会中间层主体。郑少华认为,社团组织作为动态社会契约构造,既是其成员缔约的 结果,又是人们与政府缔约的结果,它有助于保持人们交易过程中的“校正公平”。黎 燕、杨妮、柴进主张,我国应结合发达国家在市场中介组织方面的法律规制经验和我国 的国情,以法律的手段,多角度地对市场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予以规范,逐步实现中介 市场服务理念、方式、方法的国际化。覃明娜认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经过12年的发展 ,确立了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模式,但是自律机制一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 用,为此应完善和强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职能,发挥其自律作用。戚莹借助“ 市民社会―社会团体―政治国家”的三元结构的分析范式,指出社会团体的独立程度和 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郭小燕认为,银行业 自律弥补了政府监管的不足,我国银行业协会应实行强制入会制,其功能主要在于代表 会员银行通过与政府监管机构谈判、协商等方式为银行业务创新争取机会,同时通过行 业道德规范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对银行业内部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自律。
政府主体。张武认为,政府经济职权是一种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基础、由法律直接设定 、以宏观调控权为中心内容的专属的职务权限和积极主动的干预权,需要以权力手段和 非权力手段并用的方式行使。洪必纲认为,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应更新国家主权理 论,树立新的国家主权观:坚持国家主权平等、自愿让步和利益均衡原则,加强联合国 维护国家主权的权威性。杨杰、李宁认为,入世后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应重点考虑在 政府经济职能中引入市场机制。
八、经济法的程序
吕忠梅、鄢斌认为,三大诉讼法的相继修订颁布和审判体系的重新构建,使现阶段的 中国经济法正面临着程序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生存危机。但现代法律程序的价值观和功 能却能支撑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本位精神、合法性生存地位和制度选择。经济法的程序理 性,具有应对经济法的确定性危机和中国问题的功能。史际春、李青山认为,那种将公 法与私法、民事与行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绝对对立的做法,在程序法领域 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如在法庭设置中令民事和行政严格分野、非“民”即“行”, 导致土地、国企、商标等亦公亦私的纷争无从适当司法。将一个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分拆 为行政和民事两个诉讼,使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败诉而在行政诉讼中胜诉,导致两 份冲突的判决无法执行。这足以说明,现行诉讼法格局已难以对诸如经济法等第三法域 提供程序支撑。程信和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与全国人大关于法律部门的 “七分法”是相悖的,也给当前的经济法教学、科研带来极大的负面效应。撤销经济审 判庭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审判与民事审判争夺受案范围。这需要我们研究如何建立与经济 法责任相应的可诉性程序和不可诉程序,增强经济法的可操作性。
如何构建与经济法相对应的程序法模式,与会学者有多种主张。漆多俊、王新红等认 为,经济法纠纷一般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不宜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而应进入司 法程序,但也没有必要建立完全区别于“三大诉讼”的独立经济法诉讼体系,而应在现 有“三大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在诉讼程序和机构设置方面做出一些特别规定。而韩志 红、颜运秋等则认为,应当在民诉、行诉之外建立与经济法相对应的公益诉讼制度。王 全兴却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是一种不完全对应关系,不能绝对要求一个实体法部 门就一定有一个对应的程序法部门,也不能以是否有一个对应的程序法部门作为判断一 个实体法部门是否独立的标准。民诉一般与私法对应,行诉一般与公法相对应,而作为 公私法相融的经济法和社会法,其纠纷解决可分别选择不同方式:一是一般民诉或行诉 方式;二是特别民诉或行诉方式;三是新型诉讼方式(如公益诉讼)。其关键是看选择何 种方式更能方便诉讼当事人、节约诉讼资源和提高实体法实施效率。至于所谓公益诉讼 ,有公益、他诉和非官方三个特点。他诉相对自诉而言,有官方起诉和非官方起诉之分 ,但公益诉讼仅指非官方主体基于维护公益的目的所提起的民诉或行诉,这就突破了现 行立法中作为自诉的民诉和行诉。正因为如此,对公益诉讼应当进行特别立法。
与会学者还对具体部门法的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侯玲玲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 府依权力从事的民事行为,有公私兼容的特点和有极强的公益性目的,其社会关系包括 纯公法的关系、纯私法的关系以及公私兼有的关系,但现行的诉讼类型及诉讼理论无法 适应,因而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购公益诉讼机制,就诉权、举证责任、防范滥诉等问题做 出制度设计,以保护政府采购中的公益。谢珊珊、张红认为,不同类型的内幕交易受害 人起诉权的条件和方式不尽相同,应当建立和完善由代表人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所构成 的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机制。
九、经济法的独立性
对于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除从经济法理念、功能、责任等角度切入外,与会学者多 是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部门法的关系中来探讨的。
史际春、陈岳琴、姚海放等认为,在泛商化和经济民主化的社会条件下,在私法公法 化趋势中,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高度分化与整合,商法的社会基础业已丧失殆尽。无 论依据大陆法系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还是借鉴鉴英美法实事求是、不拘一格的精神,商 主体和商行为不能承受商法大厦之重,公法化了的商法已变性成为经济法。严永和借鉴 制度经济学的思路,指出民法和经济法在规范生成技术上的区别:民法凸显出演进论色 彩,经济法凸显出建构论色彩。在此意义上,“政府调控市场”的法律属于经济法,“ 市场引导企业”的法律属于民法。
刘剑文、魏建国认为,从经济学发展与法制变迁的视角看,经济法与行政法是两个具 有密切联系的独立部门法,在经济法发展的初期,研究两者的区别是相当重要的。随着 人们对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认识的提高,研究的重心应转入两者的联系上。陈少英、谢淑英认为,我国经济法领域的调整手段一直“借用”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 则,然而在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经济法已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现代法治国家纷纷否定 此原则的今天,在经济法领域应当摒弃此原则,同时以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方式来取代行 政效力先定。但是,对于需要做出政策性判断和专业性、技术性见解的经济行政行为的 效力,仍需例外地适用效力先定。陈乃新、龙芸则在以往“存量―增量说”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出经济法是遵循剩余价值规律的部门法,强调与民
商法、行政法所遵循的规律 相比,经济法只有遵循该规律,才能使“市场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有机结合 ,保障剩余价值的公平分配和在社会各经济实体中普遍地和持续地实现,保障国民经济 快速、持续、健康发展。黄惠青认为,在不同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在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经 济法应成为一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经济法事先确认国家与社会的分工后,民商法对 在经济法维持的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及其行为加以规制,行政法则对在经济 法划定的边界范围内管理经济的国家机关及其行为加以规制。
王全兴、管斌认为,社会法作为寓于法律社会化进程中的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第三法 域,其中包括在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先后产生的分别应对社会危机、经济危机、生态 危机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等。因而,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广义社会 法的属性;另一方面,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之间,各自所对应的国家干预在范围、宗旨 和手段上都不尽相同,但在经济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完善其功 能的配合。吕琳认为,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传统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产物,但二者在产 生的历史背景和思想基础上存在差异,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作用领域和体系构成等方面 相互区别。
对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关系的认识还可以从具体制度层面深化理解。程信和、孙晋、刘桂清等认为,市场主体法不应笼统地划归为民商法或是经济法,而是主张企业(公司) 法的属性应从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来定位:凡是政府促进、扶持、鼓励企业发展的法律, 有关企业登记和管理的法律,都应属于经济法的企业促进法内容;而关于企业的所有权 、使用权、法人制度等内容应归属于民商法。李丹宁认为,经济法将企业公司法纳入其 主体法体系,有悖政企分开原则,但涉及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主体权利义务及地位确定 的法律规范,应分别属于经济法有关市场准入制度和民事主体制度范畴。冯果、孙晋、王新红、闰小龙等认为,对公司社会责任、合作社法等问题的研究,应从民商法、经济 法与社会法三种角度切入。李刚认为,中国传统税法理念过分强调税收的权力性、强制 性和无偿性,使税法异化为侵犯私人财产权的“侵权法”,与作为“维权法”的私法相 对立。但根据依法治国的宪法意旨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税法与私法本质上应是统一 的,其本源在于“对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以此理念指导“税法与私法关系的研究” ,从理论、实务、方法论三方面促成税法学的现代转型。
十、WTO与经济法
徐孟洲、葛敏认为,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科技进步是法律全球 化的物质基础。我国应在法律意识形态、外贸法、知识产权法、服务贸易法和司法制度 等方面,应对法律全球化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程信和、霍阳针对经济领域行政审 批制度的创新个案,指出在面向现代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中,经济 法在功能、内容和效力等方面都与WTO规则存在密切的契合性。曾东红以涉外民事经济 法律关系为切入点,考察和论证了我国入世后涉外经济法的基本走势,认为涉外经济法 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不必或者不宜以WTO为核心或者与之相对应;法制统一并不意味着 应对WTO规则的立法应当法典化和高层次化;非歧视并不意味着超前地搞内外统一立法 ;遵守WTO规则并不妨碍制衡WTO规则的负面效应;我国涉外经济法要对WTO规则的完善 做出贡献。
江蒲认为,在增加了主权国家这一重要角色的全球一体经济中,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 济法、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将发生一系列变化,并逐步形成新的平衡机制,即国内和国 际行为规制与国内、区域和全球性结构规制有机互补的反垄断法模式。陈俊认为,入世 后中国应制定综合性的反垄断法,结合行政垄断等国内突出问题,在立法模式选择、立 法运作设计、竞争政策选择、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等方面强调与国际通行规则协调。彭学 龙认为,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如未能明确将商业秘密权作为知识产 权给予保护、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不如TRIPs宽泛等,商业秘密立法应在充分考虑网 络时代特殊需求的基础上,解决上述问题。
郭俊秀认为,面对WTO的要求,我国应在金融机构国际化、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一体 化三个方面完善金融立法,其中金融业务法应采“内外合一”模式;金融监管法中市场 准入立法应采“内外分立”模式,金融业务监管立法则应逐步统一。熊哲文认为,加入 WTO对我国的金融体制和法律制度所带来的严峻挑战,会集中发生在五年的“过渡期” 内;经济特区作为“入世窗口”应充分利用自身的授权立法优势,率先构建符合WTO规 则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陈波、许多奇认为,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既不宜采用 直接结合模式,也不宜采用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模式,而应借鉴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并制定相应的《银行控股公司法》。王晓丽认为,在加入WTO的背景下,环境税立法 应坚持强制课税、公平与效率协调、专款专用的原则,完善环境税制要素设计,并协调 好与WTO规则的关系。杨晓昆认为,面对入世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法律环境的影响,我 国应充分利用WTO规则,从税收优惠体系、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外资或外汇引 进等方面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宋波认为,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包括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包装和标签要求 、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信息技术壁垒、绿色技术壁垒等内容,具有广泛性、系统性、合 法性、双重性、隐蔽性和灵活性、争议性等特点,我国政府与企业应共同采取战略性措 施来应对技术贸易壁垒。张云认为,TBT在WTO机制下,规范各国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 的专门协议,遵守TBT协议,建立我国技术法规体系,可以从效益论和正义论两方面找 到法理支撑。廖华认为,面对国外的绿色壁垒,我国应在WTO框架下建立和完善自身的 绿色壁垒体系,使之成为我国顺应经济全球化,应对发达国家转嫁污染、进口产品冲击 国内市场的政策工具。
温晓莉、柴荣认为,中国入世后受到最大冲击的是农业、农村、农民,为增强农业在 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应充分利用WTO的“绿箱”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用法律形 式明确政府投资主体的职责,以加大对农业保护的力度。王森勇认为,中国入世后,农 业作为基础产业的地位仍然没有动摇,但传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存在缺陷,因而应从 农业政策、农地制度和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三方面,转变政府支农方式。
十一、市场信用与经济法
冯彦君认为,信用的道德伦理机制与法律机制互为表里,在市场信用机制的法律建构 和保障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应合理分工,紧密配合。经济法不仅能够强化民商法的作 用,保障市场信用机制免遭破坏,而且能够构建政府信用机制,为市场信用机制的建构 与功能发挥创造前提条件和外部环境。丛中笑认为,商法与经济法应当分工、协作,将 征信服务与政府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和合理的失信约束 惩罚机制,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企业同步发展各自 的信用体系,最终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合力建设、联合征集、资源整合的公开、透 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社会信用机
制。
柴振国、胡海涛认为,只有建起以国家信用为基础,以银行信用为媒介,商业信用和 消费信用结构合理、彼此促进的信用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信用的正面作用。鉴于我国目 前银行信用异军突起、国家信用逐步发展、商业信用畸形发展、消费信用受到抑制的局 面,有必要加快消费信用立法,并以消费信用合同为规制的重点,引导和扩充消费信用 。黄明欣认为,信用不仅有企业、个人和中介组织信用,而且还包括政府和司法机关信 用;不仅指偿债能力,更应指诚信、公正、负责;不仅是权利,更应是义务。重建信用 ,除民事救济方式外,要树立政府信用形象、追究政府失信责任、建立信用档案制度、保护信用主体的财产权、确保司法诚信。杨忠孝认为从信用主体、信用意识、信用载体 、征信系统、信用交易等因素对信用制度进行理论解构,主张建立信用权、信用限制、信用评价等制度,以维护债权人利益。姜一春研究了国外对发生信用危机的企业进行事 后的救济的PEF制度,认为可对我国建立类似制度提供参考。
十二、市场规制法
韩赤风认为,在竞争法中,一般条款与具体条款构成了“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 不仅可包罗所有法律中不曾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确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适 用。德国立法例表明,一般条款的适用以行为必须发生于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违反善良风俗为要。这对缺少一般条款规定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可资借 鉴。高枕认为,对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不同国家基于对反向仿冒性质的不同认识,分 别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我国新《商标法》将反向仿冒作为侵犯商标权 的行为明确予以禁止,但反向仿冒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必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 标法》相配合,才能有效规制反向仿冒。程宝山、杜俊涛认为,对证券市场上欺诈行为 的防范,不仅要有完善的法律惩戒机制,更要有完备的事前预防机制,其中证券交易账 户实名制、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报告制、禁止信用交易制、交易停止制、价格限额制 、做市商制尤为重要。陈秋云、赵迅认为,将售后服务视为消费合同的附随义务或后合 同义务的传统观点,局限了对售后服务的规范与管理。售后服务其实是一种与消费合同 竞合的格式合同。基此定性,应本着等价有偿原则,加强对售后服务合同的规范和管理 。曾艳君认为,为应对国外反倾销,我国外贸企业应采取“市场取向工业”证明、出口 商品的合理报价、产品数量宏观调控、积极应诉反倾销投诉等对策。
王晓晔认为,我国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 合并控制、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程序逻辑五个方面都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修 改。刘大洪、张剑辉认为,规制自然垄断,需要反垄断法、价格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多 个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樊静、柴艳春认为,西方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均有一个从 垄断状态向垄断行为转变的过程,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适应这种趋势,将垄断行为作为 规制对象,同时适当注意垄断状态的发展。王健认为,因特网反垄断立法应本着审慎干 预原则,就因特网相关市场的界定、本地接入、接入软件和域名等领域的垄断行为以及 电子商务世界的垄断等做出制度设计。
冯果认为,放松政府管制,增强公司经营弹性,强化公司监控,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 人的利益,已成为公司法修订潮流的重要理念。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也应以此理念为指 导思想。胡鸿高认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严重瑕疵,国有股减持暂停和引进 独立董事制度也得失兼有。他主张调整股权结构,改造董事会,完善信息披露、进退市 、上市公司民事赔偿、衍生诉讼等制度。徐景和、廖斌分析了公司多边治理的理念、条 件、类型、前提、结构,指出其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我国应加快从单边治理向多边治理 制度的转变。陈婉玲、徐唏认为,我国企业合并控制立法,在实体法上,价值取向的选 择应符合国际竞争要求并遵循产业政策目标,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市 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界定应采取35%的标准和参考德国的做法。万国华认为,我国证 券监管体制应向美国他律模式靠拢,兼采英国自律模式之长,将确定正确监管机构及其 运作机制,作为构建有效证券监管体制的重点。刘洪珊认为,我国应从充当股市系统性 风险减震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投资者信心、保障交易透明性、提高公众意识等五 个层面,确立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监管目标。汪敏认为,金融业高度垄断的弊端日渐显 露,允许多种经济成分进入,适当地引进竞争机制应该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思路,而 制定适合金融业的市场准入规则则是当务之急。李金泽认为,入世后,我国外资银行市 场准入制度在法制体例的安排、对外资银行金融机构调整的范围、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 、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的准入、设立外资银行机构的申请与批准程序、许可的修改与 撤销、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等方面仍有诸多欠缺。王莉认为,从我国金融史上混 业经营两度实行又两度被分业经营所取代的历史教训、实施混业经营所必备条件以及目 前现状看,我国仍不宜实行混业经营,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从法制建设等多方 面来培育混业经营的条件。
十三、宏观调控法
肖海军认为,宏观调控法所调整的利益具有整体性、公共性、社会性、国家意志性, 并可划分为具体的、不同的调控层面。吴文芳认为,宏观调控主体有决策与执行、中央 与地方、政府与社会中间层、权力机关与政府等方面的层次划分,应通过立法来协调不 同层次间的权限配置和相互关系。刘志云、郑鲁英认为,为防范宏观调控权的滥用及其 对市场机制和私权利的损害,应对宏观调控的法律监督的途径、手段、程序以及救济机 制进行具体设计。华国庆针对自1994年以来分税制在税权划分上的问题,认为应重构税 权,特别是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合理划分税种,使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统 一。侯作前通过比较研究认为,税收优先权不断降格的趋势,反映了当代尊重基本人权 、重视交易安全、对公共利益重新定位等价值观的变化。而《税收征管法》将税收优先 权与担保物权等同看待,对税收优先权定位过高,且存在制度上的冲突和漏洞,为此应 重构税收优先权制度。杨虹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应采用适度、渐进的税制改革方案,适当 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暂缓开征证券交易税及资本利得税,并采用税收抵免措施以解决 重复征税问题。刘新林认为,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在修改时忽略了对经济困 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忽略了在此时他们对税务 机关征税行为的监督。熊伟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技术、税收意识以及税收 征管水平的限制,尚未充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刘志云认为 ,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在调整对象、法律行为和法律渊源上都存在差异,前者属宏 观调控法,后者属市场规制法。后者的完善是前者发挥效用的前提和基础,前者的良好 效应有助于后者顺利实施。
宏观调控的某些特殊手段,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张红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 府收费应重新定性,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由《收费法》、《国有资产法》、《预算法》 等综合调整。屈茂辉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征收的宏观调控职
能,应区分征收的公 益目的和商业目的,明确征收程序,同时确定充分、及时和有效的补偿原则。陈丽华认 为,鉴于联合国的“适当补偿”标准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我国应修改外商投资企 业法中过于抽象的“相应补偿”标准。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左火右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