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时间:202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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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上海高温津贴发放通知,本文共12篇,欢迎阅读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xiangzx”提供。

篇1:上海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沪人社综发〔〕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5月23日

延伸阅读:2016年6月起,上海高温津贴发放大变化!

变化之一——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简化

不知道有没有HR还记得6月份,由于当月的天气温度没有一天达到35℃以上,在当时就引发了高温津贴能不能不发的争论。

别看今年的新政只是把“在高温天气下”这几个字删除了,由于没有了这个条件句,意味着从今年开始,上海的高温津贴的发放与高温日是否出现并无关系,而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如果企业不能达到这一条件,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高温津贴。

变化之二——新增特殊情况的解决办法

对于夏季偶尔需要露天外出劳动的HR、财务、销售、司机等岗位员工来说,企业到底是应该给这些员工发高温津贴还是不发呢?

按全月足额发的话,企业的成本高居不下。不发的话,员工感觉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对此HR也是百般难为。

针对上述情况,新规首次明确规定“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建议公司能考虑到偶尔外勤的岗位,制定合理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做好员工关怀工作。

变化之三——强调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有人会问小编,高温津贴本身就是属于工资总额中的福利费,为什么还要单独强调一下呢?

一方面表明,高温津贴的性质是工资,必须重视起来。任何少发或拖延发放工资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另一方面,小7记得以前的社保专项审计中,高温津贴是可以剔除的。既然现在强调了,如果有单位多给高温津贴,那么工资总额也会增加的。这对企业有啥影响,小编就不啰嗦了。

退休返聘人员享有高温津贴

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属于特殊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保护均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符合条件的退休返聘人员应享有高温津贴。

劳务派遣员工享有高温津贴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因此,在发放高温津贴的时候,企业不得以派遣员工的身份性质为由,拒绝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

有HR会问,既然企业发放了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为什么还要求企业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这是由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人体大量出汗,造成体内水分和钾、钠等丢失,可引起水盐代谢紊乱,而只有通过供给足够的含盐饮料,才能补偿水和盐分的丢失。所以为高温作业的职工保证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历来是劳动保护必做的“功课”之一。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在炎热季节对高温作业工种的工人应供应含盐清凉饮料(含盐量为0.1%-0.2%),饮料水温不宜高于15℃。同时,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因此,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这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高温津贴不能约定包含在最低工资中

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而高温津贴则是用于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中用反向列举法明确了员工到手的最低工资应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因此高温津贴是不能事先约定在最低工资中的。

高温津贴是按月发放还是一次性发放

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时间是每年6月至9月,建议选择按月发放。

单位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一次性发放。不过一次性发放,少部分员工可能会增加个税的缴税额。

但不建议事后才发给劳动者,此举失去了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意义。

高温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夏季高温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范围,企业按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在个人所得税中,员工取得的夏季高温津贴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假了,还有高温津贴吗

考虑到高温津贴的性质,一般说,全月提供劳动的,高温津贴按月发放;未全月提供劳动的,高温津贴按21.75天折算后发放。因此,对于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劳动者,即使没有“全勤”,仍可以拿到相应折算后的高温津贴。

这里要强调一下,产检之类视为劳动时间的,计算的时候不应该扣除掉。

篇2: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相关阅读:

目前上海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执行,

该《通知》主要内容规定如下: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注意:冷饮不能替代高温费

一些企业把夏季向职工发放绿豆汤、矿泉水和必须使用的防护用品也充作高温费,这是不合理的,高温工作现场的清凉饮料费用不能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现金抵消应发的高温费。

各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具体标准,将由企业工会等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但若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员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高温补贴简介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为职工发放的补偿费用。

高温津贴属于特殊工资性津贴。特殊工资性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工作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以及身体健康损害所给予的物质补偿。

篇3:上海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上海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上海发放时间:每年6月至9月;

发放标准:标准为每月200元。

回顾:上海发放高温津贴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5月23日

篇4:上海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年上海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要求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2016年5月23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要求做好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涨知识】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 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2]

全国至少已有27个省份制定了高温津贴标准,未制定的分别为,河北、黑龙江、西藏、青海等四个省份。

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在这27个省份中,有13个省份发放标准为按月发放,另有14个省份按天发放。

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最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最低的为广东省,为150元每人每月。

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最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最低的为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这个《暂行办法》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高温灾害”一词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证明,很多地方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不少企业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热而死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伤致病。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条法规也成为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对于高温劳动保护具有指导性意见法规。

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

什么样的天气算高温天气?根据20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与此同时,该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办法》中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据《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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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上海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2016上海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在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5月23日

篇6:上海夏季高温补贴发放通知

沪人社综发〔〕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相关阅读:高温补贴具体法规

中国关于高温之下的劳动保障政策相当空白,翻阅相关资料,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仅有1960年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个规定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而事实上,在炎热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各行各业劳动者也都依法享有获得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和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的权利。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是以第三产业的高度发展为鲜明特征的,而《暂行办法》根本没有覆盖第三产业。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更值一提的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尽管早年就有人呼吁对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结构和就业结构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但这个《暂行办法》依然“暂行”了整整半个世纪,对高温作业者的关怀往往由各地方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事实上,“高温灾害”一词逐渐融入社会语言体系证明,很多地方还十分缺乏对高温作业者的必要关怀,不少企业甚至还在津津乐道地大喊“越是三伏越要上”——工人因热而死的,并不多见;更多的是因高温而致伤致病。

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条法规也成为了截至目前唯一生效的对于高温劳动保护具有指导性意见法规。

07月14日,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

什么样的天气算高温天气?根据20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都算高温天气。如果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且,防暑降温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与此同时,该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办法》中明确,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最重要的是,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依据《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就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要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比如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还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们,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要注意的是,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篇7: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今年,北京地区进入“烧烤”模式的时间似乎比往年更早一些,有关部门频频发布高温预警。对于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享受工作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是一项重要权利。

而高温津贴到底应该如何发放?享受高温津贴有何要求和限制?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金园园法官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读。

北京享有高温津贴时间为6至8月

高温津贴,是专指对在高温天气下安排作业的人员发放的补贴。我国人社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二是非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金园园法官表示,高温津贴的补贴对象仅针对季节性的天气原因引起的高温。如果劳动者本身从事的是冶炼等常年需要经受高温的特殊行业,通常在其工资构成中会设有一项岗位津贴,这是用人单位针对其特殊工作环境给予的补贴,要与高温津贴加以区分。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以劳动者实际工作环境的温度为参考的。通常来说,享有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包括建筑工人、露天环卫工人、室外快递员、送餐员、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等。

由于全国气候条件的差异,各省份规定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有所区别,例如海南省的发放时间为4月至10月,长达7个月。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气温若不达标高温津贴不一定年年有

杨某入职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由于公司向杨某发放了1800元防暑降温费,杨某认为防暑降温费即是公司向职工发放的夏季高温补贴,便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也应支付其20的防暑降温费1800元。因杨某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符合支付防暑降温费的法定条件,故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金园园法官表示,高温津贴是不具有连续性的,杨某不能根据公司20发放了高温津贴,就推断出公司每年都有义务向其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是否享有高温津贴,要视其该年度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而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要同时考虑时间和实际温度两个因素:

首先,要满足北京地区6月至8月期间发放高温津贴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不在这三个月内,即使气温达到了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劳动者也难以要求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

其次,气温需要达到相关法规中规定的“高温天气”标准,如果在6月至8月气温没有达到35℃,劳动者也不能主张高温津贴。只有两个因素同时满足,才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

高温以环境而不是体感温度为准

李某等人在某化工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位于安装有锅炉的车间内,温度高达45℃,且车间内没有空调,仅有普通的风扇。于是,李某等人将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高温津贴。法院查明,李某等人工作地点的室内温度确实超过33℃,且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温度至33℃以下,故应当向李某等人发放高温津贴。

而在某4S店工作的赵某将4S店起诉至法院,称他在店内从事铂金工工作,但车间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只安装有几个电风扇,而没有其他防暑降温措施,因此要求4S店支付其高温津贴。但4S店表示,赵某的工作地点为标准车间,有相应降温措施。由于赵某无法证明其高温工作的时间及厂房内的室内温度,法院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金园园法官表示,涉及高温津贴的诉讼较少,且呈现比较明显的季节性,而由于维权能力有限,劳动者的胜诉率并不高。

对于从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来说,证明室外温度高于35℃是比较容易的,通过工作岗位和气象部门的记录即可证明。这一温度应当以气象部门监测的环境温度为准,而不能以体感温度为标准。

对于室内劳动者来说,最好能够找到第三方对工作环境的温度进行证明,如单位工会、公证机构等,或由法院进行现场勘查,同事间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进行参考。同时,还要证明自己的工作岗位有可能接触到高温环境,这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上的岗位要求加以证明。

未发高温津贴非解除合同理由

若劳动者仅仅以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津贴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陈某在某公司从事叉车工作,后以公司未支付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8万元。但法院经审理发现,该公司虽未支付高温津贴,但在高温季节向员工发放了降温食品,不具有故意拖欠高温费的主观恶意,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对陈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金园园法官分析说,高温津贴虽是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并不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它的缺失并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健康、发展权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即使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高温津贴,并非会影响劳动者的生计,并不属于严重过错。因此未发放高温津贴,不构成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

劳动者一般都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较严重的劳动纠纷时,一并主张高温津贴。但这就会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需要劳动者多加留心。

发放时应单独列明做好记录

金园园法官表示,目前公众对高温津贴问题的关注依然较少,没有足够重视。甚至很多企业的人力部门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都不了解,不清楚这笔津贴是应当发放给符合标准的劳动者,这也导致了企业在遇到这样的诉讼时举证意识缺乏。

而对于诸如快递行业、送餐行业的企业,高温津贴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就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企业便将其视为一种负担。

有些企业虽然向劳动者发放了高温津贴,但在列明工资明细时,企业并没有将高温津贴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进行发放,而是直接合并到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等项目中,或直接发放现金而未作记录。这就导致纠纷出现时,法院无法根据工资发放明细进行核实,因此无法确认高温津贴的发放。

因此,金园园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在工资制度的制定时要考虑高温津贴的发放问题,而在制作工资明细时一定要依照标准制作,将高温津贴单独列明,或在发放现金时请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可能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1.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2.年广西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3.北京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4.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5.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6.深圳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怎么样

7.2017上海高温津贴发放的规定

8.谁动了高温津贴?

9.最新江苏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10.2015年甘肃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篇8:上海高温津贴

昨日上海一早高挂橙色预警,正式开启烧烤模式,也让工作在高温第一线的职工们开始记挂起高温津贴的事。上海市总工会当日表示,根据“三部一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享有如下几项权利:高温津贴权、中暑属于工伤、可停工或缩短工时并且不扣工资、体检权、防暑降温饮料、药品权等。

从上海市总工会获悉,对劳动者高温环境下的权益保护,虽然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法律,但是在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文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文件,就是20“三部一会”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眼下申城已出梅并进入高温酷暑,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工会的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要做到“进企业、到岗位、在身边”。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五个到位”,即防暑降温劳防用品配置和发放到位;作业现场特别是高温作业岗位,合格、足量的清凉饮料及时供应到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高温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高温作业、露天施工、高空作业、危险品储运等危害因素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监督检查到位;各级工会主要领导深入基层、一线高温慰问及资金保障必须到位。

对于相关企业,上海市总工会也提出十点要求:1.落实国家和本市防暑降温相关规定,制定工作计划。2.检查高温作业、露天施工、高空作业、危险品储运等危害因素较大的作业场所安全。3.做好高温作业职工的健康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4.发现患有高温禁忌证的职工,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5.针对高温作业的特点,合理安排职工的作业时间(露天作业要避开烈日高温时段),倡导“做两头、歇中间”。6.严格控制加班加点,避免超时劳动,防止职工中暑事故的发生。7.在生产作业现场配备合格、足量的清凉饮料。8.有条件的设立高温作业职工的工间休息室。9.加强对职工食堂管理,防止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等疾病的发生。10.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上海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针对公众对于高温津贴政策的疑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通过其网站再次强调:在6月至9月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工作场所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高温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据悉,北京市目前正在研究制订今年(2015)的高温津贴政策。

相关阅读:上海人保局:是否发高温津贴与当月气温高低无关

上月没有35℃以上高温天,单位是否可不发高温津贴?市人保局回应,根据今年6月的新规,“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因此,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市人保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还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此外,《通知》还强调,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

篇9: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海南高温补贴标准

发放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

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

江西高温补贴标准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发放标准: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起执行)

湖北高温补贴标准

发放时间:6、7、8、9月

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广东高温补贴标准

发放时间:6月至10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标准为6.9元,每人每月最高标准为150元。

福建高温补贴标准

发放时间:5-9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按9.2元标准发放。

篇10:高温津贴的发放现状

社会评价

在这炙热的天气里,还需要每一位市民拥有“心静自然凉”的宽容境界,多一点平和,多一点忍耐,对彼此多一份关怀。望着烈日下环卫工人的辛勤清扫,交通协管员不停地挥动着指挥旗帜,交警汗流浃背地指挥交通,你我都应该用自觉守规,给他们增添一份夏日清凉。

应对热浪侵袭,需要爱心和理解,但更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和刚性约束。有关部门应参照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制定最新高温津贴政策,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格查处高温违规施工和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暂行”多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条例,也应适时进行必要修订。高温天气就像一张试卷,考验的是政府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只有用以人为本和爱民之心做答,群众才能打出满意的高分。

发放现状

20xx年07月14日 ,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全国有27个省区市已出台“高温津贴”标准,但多地标准数年未涨。即便如此,许多中小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强的农民工仍领不到高温津贴,或是常遭打折扣。有的老板不按规定按月份发放,竟按超过35°C的高温天气具体天数发放,有的单位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冲抵”,蒙混过关。

全国总工会表示,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费用,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凡属防暑降温饮料的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篇11:四川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四川出台《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58号),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5年后的,四川再次出台《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将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你拿到了吗?

20,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20,四川出台《四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

四川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每人每天8元至12元。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川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的处罚:

相关阅读:“高温津贴”标准出台 我省补贴标准每月240元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调整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山西省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结合我省气象特点,每年6、7、8三个月,由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目前,全国已经有27个省区市出台了“高温津贴”标准,其中上海、江苏、福建、辽宁为每月200元,内蒙古为每月180元。我省领取高温津贴排名首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主要综合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的;二是高湿。高温季节期常有高湿现象伴随(即又闷又热),且持续的时间长。从劳动安全卫生角度看,此时人体汗液不易蒸发,同样易导致人体体温调节失衡。以上两个因素中,前者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后者由于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或用人单位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等,目前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山西省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篇12:乐山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随着炎炎夏日的到来,高温津贴再次受到关注。日前,有媒体公布了包括四川在内的28省份高温津贴标准,那么乐山的高温津贴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记者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我市的高温津贴标准仍执行每人每天8元或10元。

高温津贴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据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且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该负责人介绍,乐山市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开始,综合乐山各地经济水平情况,调整为每人每年8元或10元。其中,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金口河区、沐川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为每人每天8元。该标准的有效期限是5年,今年乐山市各县(市、区)用人单位仍执行此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高温停止作业、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且高温津贴的发放要以实际发生天数来进行计算补贴,每月随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同发放。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该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不具有行业性,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高温津贴。在高温津贴的发放过程中,乐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每天8-10元乐山高温津贴标准没变

市民杨先生:现在已经进入6月,马上就要迎来夏季高温期,这两天看到有媒体公布了包括四川在内的28省份高温津贴标准,那么乐山的高温津贴标准又是怎样的呢?具体什么情况下会发放?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该如何维权?

乐山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天8元或10元

带着市民的问题,13日,三江都市报记者联系到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乐山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与去年一样,仍执行每人每天8元或10元。

据了解,乐山市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开始,综合乐山各地经济水平情况,调整为每人每年8元或10元。其中,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犍为县、井研县、峨眉山市、夹江县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金口河区、沐川县、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为每人每天8元。该标准的有效期限是5年,今年乐山市各县(市、区)用人单位仍执行此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到底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领到高温津贴?该负责人介绍,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且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高温津贴每月随工资发放

同时,相关负责人强调,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高温停止作业、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且高温津贴的发放要以实际发生天数来进行计算补贴,每月随劳动者的工资总额一同发放。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不发高温津贴将被依法严处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一种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福利,不具有行业性,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治疗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如果出现企业拒不支付工资等情况,职工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关于高温津贴的发放,记者调查了解到,虽然相关部门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不将津贴发放到职工手中的现象。为此,乐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微播报先吐为快

网友“杨生”:希望各个单位能把工作做到位,让这些在高温天气下辛苦工作的人感到夏日一丝清凉。

网友“霞霞是韩国人”:政策很好,但一些企业会用各种理由推脱,最后没有强制的落实,我们员工只能对这种政策看看过过目就行了。

网友“wenyucold”:作为年年准时会被再说一遍的老话题,高温补贴其实没什么好说的,拿得到的依旧拿得到,拿不到的依旧拿不到。每月多出来的一两百元钱,虽然也不是什么大数目,但却让很多人愤愤不平,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拿到过。

网友“独行客”:要解决高温津贴难落实的问题,除了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监督,实行相应的惩处制度,也要疏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主动帮劳动者维权;或者在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合同中,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将高温津贴变成刚性约束,让劳动者真正能从高温津贴制度中受益。

上海高温津贴

天津高温津贴标准是多少

广东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安徽省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端午福利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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