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时间:2025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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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本文共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gohnzjj”提供。

篇1: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浅析市场价格欺诈行为

1月1日,国家计委第十五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正式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好反价格欺诈工作,必须首先对市场上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剖析,只有知己知彼,充分认识价格欺诈行为,我们的价格检查才更有针对性,反价格欺诈工作才能百战不殆。     一、十四种主要价格欺诈行为及其市场表现。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是欺诈者提高了价格, 增加了利润,导致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是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再者影响了价格信号正常发挥作用,使资源无法实现最优配置。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4种:     1、虚假标价――例如酒店标价牌标明某菜肴的价格,但结账时却比标价高,并称其标价不包括加工费、服务费,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2、两套价格――如商场售卖商品,在柜台标签上写较低的价格,商品标签上却是高价格,迷惑顾客;如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3、模糊标价――如商场促销广告上突出某一价格字样,使人误以为标价,但仔细看却是降价额。     4、虚夸标价――如商家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5、虚假折扣――如商家打出“全场2折”的宣传语,但实际仅有几种商品2折。     6、混淆处理――如商场标示“处理商品一律几折”,但消费者在选购该标示处商品后付款时才被告知这是正品,不打折。     7、模糊赠售――如超市标示“凡买满100元赠米和油”,却没有标明赠品的品牌、数量;商场称“买满600送268元商品”,但该商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模棱两可的“ 买一送一”;再如商场标示“买满500元赠50元券”,却没有告知这50元只能在再购满300元时才能使用,或采取“购物返 A B券”的手段促销售,其中 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 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使用,误导消费者循环消费。     9、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而商家为招徕顾客,所标示的原价大多为曾经销售过的最高价格,甚至从未销售过的虚拟的价格。     10、不履行价格承诺――如商场承诺,买满多少元送某商品,但顾客买满后,商场却称“商品已赠完”拒绝赠送;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某期间内凡购买某商品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     11、谎称价格――如商家称某商品进价都需1980元,零售只卖元,而实际进价是1000元。     12、质量或数量与价格不符――如商家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按正品价格销售;美容行业以次充好,使用国产洗发水等商品却称是进口的,并收取高价格。     13、假冒政府定价――如一些医院对不属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保健品等谎称是根据物价局定价,高价出售。     14、广告宣传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相比较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在社会再生产循环中处于主动地位,掌握着更多的商品信息、流通信息和消费信息,其经营活动、宣传说明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因此经营者往往通过广告等宣传手段,极力掩饰或误导,达到最终实现销售的目的。例如保健品的宣传中,除了已不再陌生的“最高”、“最佳”、“有效率100%”等夸大功效的广告词外,不少经营者还故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界限,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有的附以所谓的典型病例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再如在房地产领域,所谓顶级、至尊、24小时全方位服务、体贴入微的物业管理、依山傍水的窗外景色、完善的配套设施等等宣传举不胜举,入住纠纷常常也因与宣传不符而产生。     二、价格欺诈产生的原因。     1、社会环境。由于市场发展不完善,打折成风,价格战铺天盖地,倡导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理念在实际中面临着很大的挑战,许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随之歪曲,不能正确体会信誉对于企业长久发展的重要性,往往目光短浅,惟眼前小利是图,而价格欺诈又是最直接简便的谋财之道,因此经营者铤而走险、不择手段。     2、老百姓收入水平低,给欺诈有了滋生的空间。由于收入水平低,老百姓特别钟情于低廉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优惠”的价格,非“赠送”不买,非“降价”不要,而其掌握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不对称的`,这就给了不法经营者利用公众的无知实施价格欺诈带来了机会。     3、政府监管不力。政府的信用缺失造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缺失,使全社会的价值观受到扭曲,特别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上的许多价格欺诈行为置若罔闻,处理价格欺诈中执法不公,造成企业对违规经营后可能带来的惩罚的预期不同,无形中鼓励了另一些企业效仿,使欺诈得以盛行。     三、做好反价格欺诈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正面引导,加强宣传。     1、加强 “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的宣传。消费者的盲目从信和贪图便宜的消费心理给了商家价格欺诈的机会,因此要提倡科学消费,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避免成为某些违法者手中“待宰的羔羊”。     2、宣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拿起反价格欺诈的“武器”。一方面提醒消费者要看清商品的明码标价签,标价签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监制,是否标清楚原价、现价、降价原因;如对商品的原价有疑问的,可以让商家提供相关的依据;对商品的规格、等级要问清楚,避免商家以次充好;索取发票或销售小票。另一方面使“12358”投诉电话深入人心,让消费者投诉有门。     3、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打消某些不法经营者玩价格欺诈猫腻,钻法律法规空子,逃避法律法规惩罚的侥幸心理;利用与其签订《反价格欺诈责任书》等好的形式有效制止价格欺诈行为,营造让消费者放心购物的环境,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倡导价格诚信,主动探索价格管理新举措。 积极倡导价格诚信,引导经营者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价格台帐;通过“不讨价还价、不随意降价、不虚构原价、不做虚假价格广告”的“四不”原则的宣传,督促企业实行明码实价,弘扬诚实守信,建立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各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发挥价格诚信示范作用,并以点带面,坚持不懈地推行明码实价。     (三)、创新价格监督检查方法,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1、加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规范明码标价是反价格欺诈最基础的手段,认真做好日常的明码标价巡查和检查工作能最直接最有效地制止价格欺诈行为。     2、加强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物价部门的威信,让“12358”成为消费者信赖的打击价格欺诈的最有效武器。     3、认真研究,在各行业开展反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特别把零售商业、电信、医疗、房地产业、餐饮、娱乐、旅游、维修业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且为价格欺诈高发区的领域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严格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利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有力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目前,各种价格欺诈手段五花八门,层出不穷。我们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严处用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违法经营行为。

篇2: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

关于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

摘要: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本文通过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详细了解,其中存在的主要欺诈行为有: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  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如何防范并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些建议:

在房产交易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提醒购房者,注意区别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这两种行为。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为要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以避免产权无法过户风险等

一、目前房产中介发展现状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房产中介市场也在日益壮大。上海市房产中介企业已迅速发展到了8万余家,人们通过房产中介咨询、购买、出售、租赁房产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进行了定义:房地产中介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包括了以下――

1.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2.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3.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产中介在房产交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约50%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和90%的二手房买卖是通过房地产中介企业实现的。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交易行为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沟通买卖双方起到了一个桥梁的重要作用。

尤其在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中(即二手房转让),由于很多买方与卖方互相不认识、不了解,可以说信用无从谈起:买方担心给了钱,拿不到房;卖方担心买方不是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如要办理银行贷款),分几次支付,会不会拖泥带水拖延付款等等。这时,房产中介机构出现,中介方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并且经过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具备经营资格。买卖双方就可以将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来沟通信息,调停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且买卖双方需要办理产权转让等手续,更需要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办理。因此房产中介的产生与发展正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但是,由于房产中介行业进入门槛相对不高,因此也就良莠不齐,大多数中介机构奉公守法、诚实经营、在帮助消费者购置产业提供了优质服务。但也有不少不良中介机构存在了欺诈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所在所知道的中介欺诈行为进行具体分析。

二、房产中介市场现实存在的欺诈行为

1.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委托人一般分两种:房产开发企业和私有房产权人(自然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同样,自然人委托房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也应当参照上面开发企业委托的方法办理。同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年6月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从法理上说,房产中介机构主要是房产经纪人,对委托购房和销售的客户之间是一种居间合同行为,而不是表面上的行纪行为。经纪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外,表明收取佣金,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5%之间提取佣金。

而现实上,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0786号规定:“三、各类经纪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居间介绍、代理和提供咨询等业务;不得挂牌、展示、提供或利用房地产网站、刊物等信息载体登载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信息。”

目前,上海可进入市场买卖交易的房屋既有产权性质的房屋,也在使用权性质的房屋,这里的使用权房屋是指“不可售公房”也就是指不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房。由于权属性质不同,其市场价格及法定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区别。

区分拟购房屋的权属性质,应以验看凭证为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的即为产权性质房屋,凭证为公有房屋租赁凭证的即为使用权性质。可售公房是上海市房改售房政策引出地房屋属性概念。是指:上海的房改政策规定,职工(原承租人)可按房改售房的价格及优惠政策出资购买的产权的房屋。是指“成套独用”的原公有住房。

现行法规不允许可售公房以使用权的性质进入市场买卖,可售公房买卖必须按照先由承租人按房改售房政策办理

完毕买房手续后,再以产权的性质卖给购房人的程序操作。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二步并一步走”的政策。

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发布  自19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颁发的`《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界定为:

(1)  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  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3)  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  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5)  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由于房改售房政策涉及工龄及超面积等方面的因素,同一房屋,不同的人购买价格差异很大。因此对购买可售公房的购房人须特别注意双方所约定房屋成交价的含义。成交价的含义为产权性质,则无纠纷可言。成交价的含义如为对方“到手价”,则差异很大。

3.  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有些房产中介不申领营业执照就开展业务,所发的名片、所发布的广告宣传,只有所留的电话可以联络到其人,如同打游击战一般。遇到问题,则无音无讯了。

还有些房产中介为了税收或注册等问题,在经济园区注册而在市区进行营业。按照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非注册地营业必须在营业地工商部门再进行注册登记并备案。但不少公司未按此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却又在正常营业。

根据工商部门所发放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咨询与房地产经纪有很大的区别。房地产咨询是无权进行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而房地产经纪则可根据其注册资金及申请的范围从事房地产咨询、租赁、买卖等交易。但是在现实交易中,人们往往忽略或不了解这个区别,而某些房产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又故意进行隐瞒。

4.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3月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同样法律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事实上有很多房产中介公司在申请注册成立时所提供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都有借用他人的证书来充数现象。

5.  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面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实际上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企图以合同条款形式玩文字游戏,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据此百般抵赖逃避责任。夸大了合同行为的“合意”,将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人。

6.  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正)(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  2001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有不少中介组织根本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以为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业,根本没有把备案手续放在心上。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而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体上发布广告信息,如对所谓  “特价房产”,注重说该房产或是地段繁华、或是全新装修、或是价格优惠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而没有将该房产真实情况进行核

实。甚至对上面所说的“使用权房产交易”没有去标注其产权特点,等到消费者交付款项准备办理手续时才明白过来。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产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

三、  关于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由于上述欺诈行为的存在,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房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这些行为阻碍了相应的国家机关对房地产中介组织正常的管理和监督,因而又影响到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述行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呢?笔者提供下面几个建议:

1.  在房产交易中心免费发放有关房产交易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的宣传单,以特别提醒消费者引起注意。

2.  提醒消费者在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了解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间人进行订约中介活动的合同。居间人不是订约的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而穿针引线的人。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财产交易等事务并直接对第三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3.  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要求验证;

4.  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是否属于规定的可转换的“使用权”与“产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如果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方拒绝该条款,则对该房产的“可转产权”性质怀疑,避免上当;

5.  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

6.  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自办理,不要怕麻烦,因为只有到了房产登记部门过户时,其房产权潜在的风险就会凸现,才能便于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修正)》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篇3: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禁止证券欺诈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一)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二)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三)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 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四)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前款所称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 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五)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七)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九)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十)发行人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持有发行人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 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实。

(十二)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

(十三)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四)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五)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十六)因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百分之五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十七)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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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商人必看常见的欺诈行为

21. Increasing amounts of petty-cash vouchers11 and/or totals in accounting12 for disbursements

增加备用金支付的单据和/或支出项目的汇总金额

22. Using personal expenditure14 receipts to support false paid-out items

用个人的支出票据为依据制造虚假支出

23. Using copies of previously15 used original vouchers, or using a properly approved voucher10 of the prior year by changing the date

使用已使用过的原始单据复印件,或使用更改日期的单据

24. Paying false invoices16, either self-prepared or obtained through collusion with suppliers

支付自己伪造、或与供货商勾结取得的虚假发票

25. Increasing amounts of suppliers’ invoices through collusion

通过勾结供货商,增加发票的金额

26. Charging personal purchases to company through misuse17 of purchase orders

通过滥用供货订单,使公司为个人购货支付款项

27. Billing stolen merchandise to fictitious accounts

给虚构的账户开账单,以隐藏失窃的商品

28. Shipping18 stolen merchandise to an employee or relative’s home

将偷窃的商品运至内部雇员或其亲属家中

29. Falsifying inventories19 to cover thefts or delinquencies

伪造存货盘存表/清单来掩盖偷窃或过失

30. Seizing checks payable20 to the company or to suppliers

扣留本应该给公司或者供应商的支票

31. Raising canceled bank checks to agree with fictitious entries

改大作废支票的金额,使之与虚假分录相符

32. Inserting fictitious ledger21 sheets

插入虚构的明细分户账单

33. Causing erroneous footings of cash receipts and disbursement13 books

人为地错误汇总现金收据和支付账簿的总额

34. Deliberately22 confusing postings to control and detail accounts

故意混淆总账户与明细账户的过账

36. “Selling” door keys or the combinations to safes or vaults23

出卖金柜、保险箱等的钥匙或密码

37. Creating credit balances on ledgers24 and converting to cash

虚构应付账款,并提取现金

38. Falsifying bills of lading and splitting with the carrier

伪造运费单据,并与承运人分享

39. Obtaining blank checks (unprotected) and forging the signature

取得空白支票并伪造签字

40. Permitting special prices or privileges to customers, or granting business to favored suppliers, for “kickbacks”

允(许)诺给予顾客特别优惠的价格或其他优惠项目,或者(保证)给予供应商特殊的利益,以取得回扣.

篇5:这是一种欺诈行为阅读及答案

这是一种欺诈行为阅读及答案

读下面几个同学的议论,然后回答1-4题。

甲:现在市场上刮起了称“王”、称“霸”风。好像称上了“王”,称上了“霸”,产品就能压倒一切,天下第一,我看这种做法对市场未必有好处。

乙:还别说,这事我也见了不少。面有“面霸”,鞋有“鞋王”,就连咱中学生复习资料都整出了个“考王”。

丙:人家这样做不过是一种促销手段,市场经济嘛,我看这事也没啥不可以的。

甲:你说得不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是这样。“王”和“霸”可不是自封的。

丁:你们几个纯粹是吃饱了撑的!哪条规定说不让称“王”、称“霸”来着?市场上还有叫“王中王”的呢!

甲:称“王”、称“霸”是一种虚假的宣传,这是一种自封权威的做法,本质上是欺骗消费者,这是法律上明文禁止的。

丙:不要说得那么严重,能把产品卖出去就行呗!

乙:那可不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是呀,称“王”、称“霸”也不符合中国人民谦虚求实的美德,广大消费者心里都有一杆秤,不是你说啥就是啥!

1.他们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请在两处横线上分别填上有针对性、有说服力的话。

3.根据谈论内容,完成下列填空:

(1)甲和__观点一致,其观点是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和__观点一致,其观点是____________________

4.文中有一句话不得体,请在原句下面用横线表示出来。

参考答案:

答案分析:

1.答此题应注意区分论题和论点。

论题不同于论点,它们之间有质的区别,论题是作者提出来要进行论述的问题,并不表明作者的看法;论点是作者对提出来要进行论述的问题发表的见解和主张,有作者的看法,比如:“怀疑与学问”、“做学问必须善于提出疑问”,前者不表明作者的看法,只表明作者要论述的问题,是论题,后者表明作者的看法,是对论题发表的看法,将二者区分清楚,答此题就比较容易了。“他们争论的焦点”即本文的论题是:靠称“王”、称“霸”的做法来推销产品是否正确。

2.答此题应注意填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仔细读本文不难看出,甲是针对丙的.,乙是针对丁的, 甲处应针对丙的看法提出反对意见,说出“不对”的理由;乙处应针对丁的错误观点说出称“王”、称“霸”的危害或进一步揭示其本质,此题无唯一答案。

3.通过答上题已经明确甲和乙观点一致,其观点可用文中的话来回答,也可用自己的话概括,即:称 “王”、称“霸”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或称“王”、称“霸”是一种欺诈、违法的行为;或称“王”、称“霸”毒害市场,有损消费者的利益。丙和丁观点一致,其观点可用文中的语句来回答,也可用自己的话概括,即:称“王”、称“霸”有利于促销产品;或称“王”、称“霸”不违法,别人管不着。

4.语言得体是本题考查的内容,得体即说话要注意说话的对象(身份、年龄、文化修养、职业),说话方式(直言、婉言),场合(喜庆、哀愁、严肃等),而本文中有一句话说得不得体,缺乏礼貌,即“你们几个是吃饱了撑的。”

篇6:商人必看常见的欺诈行为

商人必看常见的欺诈行为

1. Pilfering1 Stamps

盗用印鉴

2. Stealing merchandise, tools, supplies, and other equipment items

偷窃商品、工具、存货和其他设备物资

3. Removing small amounts from cash funds and registers

从库存现金和资金账簿中挪用小额款项

4. Failing to record sales of merchandise, and pocketing the cash

销售商品时不作记录,并私自保留现金

5. Creating overages in cash funds and registers by under-recording2

通过登记入账时少计金额来私自截流现金

6. Overloading3 expense accounts or diverting advances to personal use

虚增费用或者挪用预付款用于私人用途。

7. Lapping collections on customer’s accounts

重复收取客户的款项

8. Pocketing payments on customer’s accounts, issuing receipts on scraps4 of paper or in self-designed receipt books

套取客户支付的款项,开具非正式或自制的收据

9. Collecting an account, pocketing the money, and charging it off; collecting charged-off accounts and not reporting

隐匿收到的应收款项并将其作为坏账处理;或者收到已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但未作报告

10. Charging customer’s accounts with cash stolen

收取客户账款时偷窃现金

11. Issuing credit for false customer claims and returns

根据虚构的客户索赔或退货签发贷项通知单

12. Failing to make bank deposits daily, or depositing only part of the money

没有每日将款项送存银行,或仅存入部分款项

13. Altering dates on deposit slips to cover stealing

改变银行存单的日期,以掩盖偷窃行为

14. Making round sum deposits -- attempting to catch up by end of month

通过重复计量存款数(或指利用银行借贷反复创造存款)以在月底时掩盖(已存在的问题)

15. Carrying fictitious5 extra help on payrolls7, or increasing rates or hours

在工资表中加入虚假的加班、或增加工资率或工时

16. Carrying employees on payroll6 beyond actual severance8 dates

在员工离职后继续支付工资

17. Falsifying additions on payrolls; withholding9 unclaimed wages

在工资表上虚增支出项目,扣留未领取的工资

18. Destroying, altering, or voiding cash sales tickets and pocketing the cash

伪造、篡改或作废(撕毁)现金销售单据,截留现金收入

19. Withholding cash sales receipts by using false charge accounts

使用虚假的费用支出来扣减现金销售收入

20. Recording unwarranted cash discounts

记录未实际产生的现金折扣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即将发布

区农资市场价格调研报告

人寿保险欺诈案例精选

制定防范欺诈规章制度

农资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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