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时间:202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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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本文共10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hangz000”提供。

篇1: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篇2: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注册资本:50万

本社住所:xx市xx区xx镇龙凤西路。

邮政编码:xxxxxxx。

第三条社经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由xxx等5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xx县(市)xx乡(镇)或行政村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发起人姓名、初始出资方式、初始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第五条社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本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xx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本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分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本社安全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本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

(七)实行盈余返还。本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六条本社依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在xx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社从事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经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

(二)向社员投放互助金;

(三)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三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三年)在本社所在的xx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300元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倍数,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下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基础股金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借有本社的互助金和占用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投放资金;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的日期。

本社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帐户,按照《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进行记载。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从农民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由5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3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全、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三十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三十一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不设理事会的)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与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5名的农民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经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不少于5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吸纳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先等工作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乡镇农经部门代表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会薪酬。

第四十条 本社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理事长、经理应具备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投放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给社员的互助资金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主,优行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95%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不投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不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向金融部门或其他单位拆借资金用于投放。不超过规定利率标准吸收互助金和投放资金;严禁高进高出。

第四十六条 本社发放大额投放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仍坚持发放的,应由同意的人员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投放资金,不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总额的10-15%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会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会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会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四)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1)对单一社员的投放限额:资本净额0-5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0%;资本净额50-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资本净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2)单户小额投放(小额投放标准:资本净额0-100万元,不高于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余额之和占全部投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3)对前十大户投放总额不得超过净额的50%;(4)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其础股金及互助金总额中的互助金额。

(五)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则,严格资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1)建立健全借款申请制度、审批制度、“三查”制度(资金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制度。坚持执行借款申请、调查论证、集体会办、经理审定、签订合同、办理借款等手续程序。每笔借款必须由确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担保者必须当场签字认可,抵押物必须便于变现。每笔借款必须有专人论证,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论证或审批而投放资金。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手续程序投放资金。(2)坚持谁经手调查论证、谁审批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并采取措施收回投放资金。因不执行制度造成投放资金逾期的,要追求当事者的责任。从严控制展期,特殊情况只能展期一次,且必须结清占用费。严禁将应收的占用费转投放,记往来或暂悬库存。(3)对投放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2%以上的,要限制投放。

(六)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每月对所发生的会计业务 笔稽核,稽核后汇总填写稽核报告书,连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七)加强安全防范。加强本社防盗、防劫、消防设施建设,坚持不设金库,超限额现款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大额现款的存取要有两人同行,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等。

(八)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五十条 本社执行《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五十二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其顺序为: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2、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金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的25%提取。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5%提取。

5、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2)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按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参加盈余返还。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垢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

第五十三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本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五条 本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放资金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社按规定向xx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被主管部门停止试点。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第(一)项的原因解散的,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全体发起人及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篇3: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注册登记名称:xx市xx区xx镇xx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注册资本:50万

本社住所:xx市xx区xx镇xxx路。

邮政编码:2xxxx5。

第三条社经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由xxx等5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xx县(市)xx乡(镇)或行政村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发起人姓名、初始出资方式、初始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第五条社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本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xx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本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分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本社安全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本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

(七)实行盈余返还。本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六条本社依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在xx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社从事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经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

(二)向社员投放互助金;

(三)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三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三年)在本社所在的xx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300元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倍数,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下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基础股金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借有本社的互助金和占用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投放资金;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的日期。

本社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帐户,按照《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进行记载。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从农民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由5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3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全、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三十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三十一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不设理事会的)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与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5名的农民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经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不少于5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吸纳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先等工作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乡镇农经部门代表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投放互助金的规模、吸纳大额基础股金、投放大额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会薪酬。

第四十条 本社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理事长、经理应具备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投放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给社员的互助资金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主,优行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95%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不投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不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向金融部门或其他单位拆借资金用于投放。不超过规定利率标准吸收互助金和投放资金;严禁高进高出。

第四十六条 本社发放大额投放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仍坚持发放的,应由同意的人员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投放资金,不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八条 本社根据其业务经营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应按基础股金和互助金总额的10-15%比例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会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会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会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四)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1)对单一社员的投放限额:资本净额0-5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0%;资本净额50-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资本净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2)单户小额投放(小额投放标准:资本净额0-100万元,不高于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余额之和占全部投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3)对前十大户投放总额不得超过净额的50%;(4)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其础股金及互助金总额中的互助金额。

(五)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则,严格资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1)建立健全借款申请制度、审批制度、“三查”制度(资金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制度。坚持执行借款申请、调查论证、集体会办、经理审定、签订合同、办理借款等手续程序。每笔借款必须由确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担保者必须当场签字认可,抵押物必须便于变现。每笔借款必须有专人论证,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论证或审批而投放资金。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手续程序投放资金。(2)坚持谁经手调查论证、谁审批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并采取措施收回投放资金。因不执行制度造成投放资金逾期的,要追求当事者的责任。从严控制展期,特殊情况只能展期一次,且必须结清占用费。严禁将应收的占用费转投放,记往来或暂悬库存。(3)对投放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2%以上的,要限制投放。

(六)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每月对所发生的会计业务 笔稽核,稽核后汇总填写稽核报告书,连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七)加强安全防范。加强本社防盗、防劫、消防设施建设,坚持不设金库,超限额现款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大额现款的存取要有两人同行,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等。

(八)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五十条 本社执行《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五十二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其顺序为: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2、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金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的25%提取。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5%提取。

5、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2)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50-60%,以当年社员互助金积数份额,按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参加盈余返还。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垢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

第五十三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本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五条 本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放资金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本社按规定向xx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被主管部门停止试点。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第(一)项的原因解散的,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全体发起人及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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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某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注册资本:224万元。

本社住所:xx镇xx一条街

邮政编码:

本社业务主管部门xx市xx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登记管理部门xx市xx区民政局。本社是由xx镇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社不设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

第五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六条 本社基础股社员以其社员基础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器,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的依据。并是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业务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本社开展办理社员资金互助服务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地的xx镇内;

(三) 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起点金额;

(四) 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 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 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凡共同承担风险的股民同时分享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 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 向本社入股;

(二) 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按期足额归还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 按本章程规定承担风险和亏损;

(五) 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2%,超过5%的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债权等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七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入股凭证。

第十八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在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基础股退出。

(一) 社员提出全额退基础股申请;

(二) 本社当年盈利;

(三) 退股后本社资金充足率不低于8%;

(四) 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互助金及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凡要求退基础股的,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基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退股手续办完的当天终止。社员资格终止后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二条 社员在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约定的或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互助金及占用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它方式偿还。

(一) 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 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 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互助金;

(四) 恶意逃避在本社的债务;

(五)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 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所;

(二) 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 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 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利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 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 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 审议决定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 审议决定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 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提议,可以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到参会的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七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理事组成,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设专职理事一人。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 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 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 拟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 对理事长拟定的大额互助资金、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 对理事长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论证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九) 审议通过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十) 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拟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二) 拟定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或清算方案;

(十三)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理事长和工作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 对理事会和理事长的决策提出质询;

(四) 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 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 对理事长拟聘用(解聘)财务、论证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理事长拟定的大额互助金、国债和金融债券的投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 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 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将本社资金借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违反制定规定程序投放互助金;

(四) 违反资金投放限额规定投放互助金;

(五) 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监事长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以吸纳基础股金(即发起人的出资承担经营风险)、社员互助金(即社员的出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和其他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满足社员互助金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

第三十八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班各类代理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股金、发放互助金及办理其他业务,不用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本社按股金总额的15%留存备用金,存入开户银行。

第四十一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风险防范;

(一)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 按年末互助金投放月平均余额的1%提取呆账准备金,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

(四) 对单一社员的投放互助金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

(五) 对借用互助金的前十大户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 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基础股金和积累总额的三倍;

(七) 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公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会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期间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四十四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社的盈余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 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 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三) 按年末资金投放余额的1%提取呆账准备金;也可按可弥补亏损盈余的10%提取呆账准备金;

(四) 按不低于盈余的2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五) 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 按一年期限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红利;

(2) 将剩余可分配盈余的30-40%以当年社员股金积数份额,按比例对相关社员进行盈余返还,提前退互助金的不参加盈余返还;

(3) 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赠社员基础股金。

(六) 未分配盈余

第四十六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转赠股金时,以转赠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四十七条 设立发起人成员账户,反映发起人拥有的股金、公积金和盈余返还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公开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互助金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社按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确切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一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做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 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项出现之日起15日内向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有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散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发起人签字:

篇5:某资金互助合作社章程

发起人座谈纪要

时间:8月3日

地点:xx镇张家院村村部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x、xx

主持人:xx

记录人:xx

内容:

一、就成立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事宜,发言表态。

主持人讲话:各位,今天把大家集中在一起,就组建“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有关具体事宜再次征求大家意见,经过几个月的调研考察,外出参观,看了人家的实际操作,查询了相关资料,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征得相关部门支持,镇相关领导也都表示支持我们办好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xx经济,只要政策允许,他们都一路放行。筹办以来,各位社员的办社积极性都十分高涨,现已进入实施阶段,请各位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谈谈各自的看法。

贾龙喜:我是下岗职工,从事烟花爆竹加工及销售,并办有一个年饲养万头生猪的养殖场,自由资金不十分雄厚,有时为了筹措资金,绞尽脑汁,市场需要急需进货时,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了商机,而有时货一出手,资金又十分充裕,一时找不到资金的出路,存在银行10万元一天才有1元利息,几乎没有利息,而你差10万元要到银行贷款,手续相当繁琐,没有3天5天别想办下来。而10万元用一天的利息是30多元,存与借利息相差30倍。办了合作社,我们有钱就放进来,用钱再去借,手续快捷,费用公道,真正是我们农民自己的银行,我们希望早点办成,以解决我们的资金困难,把我们农副产品的生意做大做好。

刘波:我是农民建筑队兼营建材生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筑也是一个大市场,需要不断更新装备,增加机具脚手投入,加之农民建房有时拖欠工资、材料款、造成资金短缺,相互之间借贷,由于手续不健全,人们诚信度下降,难以沟通,银行借钱手续繁多,不能及时抵款用事,通过合作社这个桥梁,大家相互合作,既健全手续,又方便快捷,是调节资金余缺的理想渠道,我们支持,我们参加。

贾龙林:我家从事种植业,对农村基层情况比较清楚,有些农民余钱不愿送银行,认为活期利息不划算,钱放在家里还会带来安全隐患,差钱时不愿借贷款,认为手续烦,速度慢,求人难,不应急。如果有个自己的资金合作社,办起事来既方便又快捷,还不会让我们吃亏,差个2万3万,只要填个单子,找个保人,很快就会办好了。对看准的行情,商情只要不缺资金,一定不会放过,这样对自己的发展大有好处。

陈卫勤:我家从事养殖业,养殖规模不算大,过去一直是小打小闹,也上不了规模,原因是本钱有限,靠亲友帮助筹措一点,终究不是长久办法,只好有钱剥个粽子,看菜吃饭,一直没有大发展。听说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今后有钱就放在合作社,用钱再去借,银行开在自己家,存取方便。

林年女:我是农民,从事个体工商户,由于竞争激烈,本小利微,加之缺乏流动资金,一直无法做大做长,只好应应门面,惨淡经营,到银行贷款跑了多少次,不是缺这个证件,就是差那个手续,这个不符合条件,那个需要什么什么人担保,跑了多少天,最后还是一场空。听说有个好政策,通过资金合作社,农民直接资金可以相互周转,有偿使用,真是太好了!到了年底,有钱就往合作社一放,来年进货再去取,利息两头不吃亏,真是太好了!

高洪中:我是xx镇农民夏旗村村民,自主经营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平时做点装潢的小生意,赚点差价,由于自有资金有限,钱存银行又不足半年,利息少的可怜,你去借最少得1分利息,而且手续太繁琐,现在听说办好资金互助合作社,我举双手赞成,找几个担保人,以后接收小工程、大工程不用愁钱了。而且还没有风险,平时不装潢时钱就存在合作社,既安全又稳妥,还能享受利息收入。

二、宣读筹备工作报告,讨论章程

参加人员就前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筹备工作成绩进行了充分肯定,同时对章程的条款表示赞同,一致通过。

三、确定办公地址

与会同志就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办公地址进行了选址。本着方便农民、交通便捷、安全稳妥、节省开支的原则,决定将办公地址选在xx一条街中心。

四、开办费用

办公门面的装修、办公设备以及必需的费用经与会同志同意按实列支,打入合作社成本。

决议:与会者一致通过合作社章程、选址以及开办费用的支出。

与会者签字:

篇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 【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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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法律规定

篇7: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31)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 农业部(2006-1-23)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7-16)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农业部(2004-3-17)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 农业部(-6-11)

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 农业部(2010-5-4)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 财政部 农业部(-8-12)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7-23)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2013-12-18)

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12-13)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8-27)

篇8: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篇9: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怎么样的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篇10: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 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

第三条 本联合社业务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所占比例-------- ,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 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农民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版)

农民合作社事迹材料

农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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