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中学章程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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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吃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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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外国语中学章程,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吃一口”提供。

篇1:外国语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名称:xx外国语中学(西安翻译学院附属中学)。

第三条 单位性质:xx外国语中学是依据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而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完全中学,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单位宗旨:本单位遵照国家关于民办学校运行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弘扬西译精神,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 xx外国语高级确立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生会做人,会做事,会学习,会交际,会创新,会发展,为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服务。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在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三个面向”思想的熏陶下,着力实行人文教育,强化英语及计算机教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校园文化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条 xx外国语中学由西安翻译学院出资兴办,接受西安翻译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单位住址:xx省xx县北京东路51号。[xx县城东扩区,东接205国道(宁连高速公路),西临xx湖。]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xx外国语中学从事与国家公办教育机构同类的教育教学和培训等活动,并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审计。

3、执行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

4、按照国家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规定自主办学,独立核算。在招生、收费、人事、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发展等方面依法按民办学校模式运行,行使自主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xx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代表人员基本组成应为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财务主任、总务主任、教务主任、行政秘书等;校务委员会初期组织由西安翻译学院管理层委派和选聘。后实行选举制度,初期组织成员为换届选举时的当然候选人,届时也将推举若干适合人员参加竞选;校务委员会由本校校长任会议主席,本校校长由西安翻译学院委派。校务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校务委员会设常务主任一人,由校务委员会推选,负责落实校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校务委员会设文书一人,办事员数人,作会议记载并承办日常事务。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行使下述职权:

1、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聘及解聘、本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本校管理人员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3、本校教师及职工的报酬办法、选聘及解聘。

4、本校发展规划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监督。

5、本校行政监管。

6、经费预算和决算的审核。财务检查。

7、本校规章制度的审议修订。

8、决定修改xx外国语中学章程。

9、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10、其他关系本校发展的重大事宜的商讨。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每学期学期初及期中、期未召开常规例会三次,由会议主席召集。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在会议程序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有效会议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出席,所有会议未经会议主席授权不得在会议主席缺席时召开;一般决定须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可行之;重大决议,须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并获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代表同意方可行之。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经会议主席提请可召开扩大会议,以广泛集中各方意见。如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或校务委员会超过半数的代表提出开会请求时,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一经形成决议,本校全体成员均有遵守的义务。

第十五条 xx外国语中学依法设立职工代表大会,xx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民主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校务进行监察,防止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利益及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其组成人员由本校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xx外国语中学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民主理财;

2、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本校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对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校务委员会主席、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维护本校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xx外国语中学设立校长室,校长室由一名校长和一名以上的副校长组成,校长由校务委员会选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 xx外国语中学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依照校长负责制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学校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的决议;

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教学活动计划;

3、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5、提请校务委员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各部门正职;

6、执行学校的财务审批;

7、学校章程和校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xx外国语中学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校务委员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校长职权。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条 xx外国语中学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学校坚持择优聘用教师的

原则。择优聘用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的优秀教师、本科应届优秀毕业生。凡应聘担当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师范类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普通话不低于乙级二等水平,并具有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为:高级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初级20% 。

第二十一条 xx外国语中学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按政策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项)。

第二十二条 “学高为师,德高为范”,学校注重教师的师德风范、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综合素质。

对教工的'师德要求: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勤奋踏实、爱校爱生

对教工的形象要求:文明礼貌、仪态大方、待人真诚、为人师表

对所聘用的教师必须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和校内外的各种教研活动,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学、教研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加在职进修学习,以及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xx外国语中学师资队伍建设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教育教学实践,选拔、培养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师资队伍,打造学校的师资品牌。对于热爱学校、关爱学生、师德高尚、取得突出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提拔和续聘;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xx外国语中学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xx外国语中学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因户籍变更、父母工作变动、家庭迁移等原因符合转学条件者,由教导处进行有关成绩测试,学生处进行德育审核,校长批准转入我校,教导处安排相应班级就读;学生由于种种原因转往外地、外校,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经校长批准,由学校出具转出证明。

因病休学,需有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签发休学证明。休学期为一年。病愈复学,由家长或监护人申请,医疗单位出具康复证明,经校长批准,由教导处编入相应年级班级就读。已连续两年休学,仍不能坚持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借读生(非县内生),按市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和其它费用。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各班应做好稳定学生工作,防止辍学、流生。

第二十六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毕业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语、数、英仍有两科不及格或有其它三科不及格者、或德育考核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分年级、班级管理,分班授课。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基层单位,全校平均班额为42-55人。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要坚持积极疏导,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经讨论审批后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告知家长。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述。

第二十九条 严禁教职工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二条 各科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格执行教学常规,做到“六认真”,即:认真备课、认真上好每一堂课、认真辅导学生、认真批改学生作业,认真安排考试和阅卷、认真分析和总结,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四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程序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教育教学实行双线管理:校长-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

校长-教务处-教研组-教师

第三十五条 建立校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充分发挥学生“自管”作用。

第三十六条 百年大计,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学校必须认真实施“以德育人”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学校德育工作,且常抓不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

学校聘请派出所县公安局领导任法制副校长,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与社会各界家长的沟通联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举办家长学校,通过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和培训,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

法,既关心孩子的学习成绩,又重视培养子女的健全人格和良好品德。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四十条 xx外国语中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一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xxx外国语中学校长(校务委员会主席)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校长由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四十四条 校长(校务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的神往情况;

3、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1、西安翻译学院出资;

2、按照政策和规定收取的学生培养费;

3、学校范围内的勤工俭学收入;

4、开展民办性质的教育、教学及培训活动的合理回报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全部用于教育教学及学校的发展上,合理回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生变更事宜之前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校章程经校务委员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西安翻译学院批准,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停办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西安翻译学院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2、学校因政策和法律的原因被依法责令关闭;

3、学校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在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主管部门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xcxx外国语中学章程经XX年9月2日xxx外国语高级中学校务委员会表决后通过,~年9月25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学校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可以修订。

第五十九条 学校章程解释权在本校校长室。

第六十条 xxx外国语中学章程报请西安翻译学院批准,自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北京外国语大学章程

序言

北京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所外国语学校,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学校前身是1941年成立于延安的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三分校俄文队,历经军委俄文学校、延安外国语学校、华北联大外国语学院、中央外事学校等主要阶段,至1949年发展成为北京外国语学校,195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北京外国语学院,1959年与北京俄语学院(其前身为成立于1949年的北京俄文专修学校)合并,组建成新的北京外国语学院,1994年更名为北京外国语大学。

学校坚持“外、特、精”办学理念,以建设国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为办学目标,以培养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研究和传播中外优秀文化、探索新知、推动世界文明多样性发展为办学宗旨,追求卓越,精益求精,致力于成为中国外语教育发展的引领者,服务国家全球战略的智库,中华文化向世界传播的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北外;英文名称为BeijingForeignStudiesUniversity,缩写为BFS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东校区)、19号(西校区)。

学校的网址是略。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

第六条 学校以外国语言文学为基础,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发挥多语种特色和优势,创新发展人文社会学科和交叉学科。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中国情怀、国际视野、社会责任感、思辨能力和跨文化能力的复合型、复语型、高层次国际化人才。

第八条 学校倡导科学研究,引导教师关注学术前沿和重大现实问题,鼓励教师自由探索,加强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学科领域做出创新性贡献。

第九条 学校以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积极投身社会服务,通过志愿服务、知识普及、文化传播、智库咨询、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致力于将特色优质资源转化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十条 学校从文明多样性的角度贡献于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促进中外文化的交流与融合。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充分发扬民主。学校以师生为本,充分发挥师生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事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以及开展社会合作,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

第二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四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规定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诉讼或申请仲裁。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发展制度,鼓励并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享受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二十五条 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研究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岗位,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从事语言与相关专业教学及研究工作。

外籍教师实行岗位聘用制,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享有与其他教师同等的教育教学权利,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外国留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与学业水平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申诉、复议或诉讼。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四)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

(五)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爱国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贫困学生救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提供物质帮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的入学协议、培养合同等确定。

第四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领导,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合理确定区域分布,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创新留学生招生及培养机制。

为培养国家亟需的特殊语言及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学校依法依规实行自主招生制度,并建立规范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保障机制。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坚持特色办学,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实际情况,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建立健全学科专业自我评估制度,接受法律规定的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设覆盖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外国语言和文化课程,培养具有多语言沟通能力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人才培养需要,在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学科或专业,结合深入了解、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的需要,依据国家学位授权单位学科设置的规定,自主设置并开展相应专业、层次和类型的研究生教育。新设的研究生教育参照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同类专业的一流水平设置课程、组织教学,通过引入社会评估机制、接受社会公信力评价等方式提高培养质量,形成教育特色,满足国家和社会的人才需求。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和实施细则,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划,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行使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权。

学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通过校内专家与校外专家共同评审的方式,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四十七条 学校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收入增长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理待遇。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附属单位,附属单位接受学校领导。

附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对附属单位以出资人名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徽、校誉、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未经学校授权,校内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学校无形资产。

学校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积极拓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以引进国外、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内紧缺专业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目的,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采取设立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合作办学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托多语种、多学科优势,通过海外孔子学院建设等多种形式,传播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交流。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办学和管理行为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党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校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人才。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学科调整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积极作用。

(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非中共党员的校长、副校长和有关院系、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校长(中共党员)或党委副书记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出席会议的常委有表决权,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整合监督力量,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与调整、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签署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协议和其他涉外文件,也可委托或授权相关人员代行签署;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的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进行决策。

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校领导确定,可以视情况邀请党委副书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如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党委书记或副校长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果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将不同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条 涉及学校全局性的党务工作,应当由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涉及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应当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在实行民主程序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涉及学术事务的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咨询学术委员会意见。

涉及教职员工直接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机构,负责审议学校的招生政策、规章与程序,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招生委员会委员应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学生和校友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有关职权。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六章 学院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中心、所、部等)两级管理体制。具有独立建制的院、系、中心、所和部均统称学院。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设立、变更与撤并,由校长依据学校的整体布局和学科发展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管理制度。

(二)按照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教学改革,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教育和管理本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意见。

(四)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教师及工作人员;制定本院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五)依法管理和自主使用学院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开展对等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条 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其章程。

学院在作出涉及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基层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设置院系级教学科研机构的方案,经过基层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院通过多种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积极开展与国际社会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境外教育和科研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发挥董事会在促进社会合作、拓展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和实施社会监督方面的功能。

董事会根据其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学校教育基金会是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增加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育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校友是指在学校(包括学校前身、附校等)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以及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者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和功能定位规划校园建设,注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服务师生为中心,突出学校的文化内涵,实现全方位的育人功能。

第八十四条 学校构建新型后勤保障体系,为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是由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的盾牌形复合图案,内含学校成立年份“1941”字样和校名英文缩写“BFSU”,盾牌形图案中间构成一个“大学”字样“U”,颜色由黄、黑、蓝、白相间协调组成,白色为底色。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2号旗帜(长2.4×宽1.6),背景以纯红色(大红色为主)为基调,黄色中文校名放置其中,左上角配以学校校徽。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中文校名字体采自毛泽东手稿集字。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北外之歌》。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训为“兼容并蓄,博学笃行”。

第九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对章程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应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章程经核准后,学校重新发布。

第九十三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外国语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篇3: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

序 言

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49年12月,时名为华东人民革命大学附设上海俄文学校;1952年11月,经中央教育部批准,更名为上海俄文专科学校;1956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上海外国语学院;1963年9月,经中央批准,列入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9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准,更为现名。

建校以来,学校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建校初期,应新中国建设之急需,学校在俄语专业的基础上,逐步增设了其他外语专业,培养了大批优秀外语人才;20世纪80年代起,学校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率先创建了“外语专业+非语言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一大批外语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进入21世纪,学校立足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致力于培养高端国际型人才,努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完善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简称“上外”;英译为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SISU”。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由教育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教育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学校依法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积极为上海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践行“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促进多元文明沟通,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使命。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引介世界先进文化,努力培育海纳百川、胸怀天下的大学文化。

第五条 学校以引领和推动中国外语教育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突出质量,彰显特色,坚持多科性、复合型、国际化的办学方向,致力于发展成为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学科领域知识创新的平台,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成为中外文化沟通的桥梁。

第六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育人目标是培养卓越人才,即具有全球视野、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外语特长,并能够畅达进行跨文化沟通和交流的高端国际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以学生和教职员工为本,以教学和科研为中心,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

第八条 学校立足于外国语言文学传统优势,坚持多学科交叉协调发展,坚持开放办学,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十条 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虹口校区位于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松江校区位于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依法依规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会”)。校党委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半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出席人员达到或超过全体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全体常委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校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行使学校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和总会计师。副校长和总会计师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出席人员由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审定。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及专业的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确定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等。

各学科根据需要,组建学科学术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学科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设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管理学校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评定并决定授予学位,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选;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学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十五人,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咨询机构,在学校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校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连任,连任人数不得多于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大学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部)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学生代表大会可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图书情报、信息技术、教辅、后勤等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上述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部)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系、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五)负责学院(系、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制定学院(系、部)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负责人。

院长(主任)采取竞聘、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系、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系、部)重要事项由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党总支(直属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工会主席等;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至少应一到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设教授委员会。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是教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自身章程就学院(系、部)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院(系、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学院(系、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和重点研究基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任务,可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篇4: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依法治校,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x市xx中学是xxx市教育局直属全日制中学,学制为初中三年。学校位于xxx市昌邑区xxx大街173号。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其综合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国家和当地经济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研为先导,以素质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切入点,以规范化管理为保证,以培养创造性人材为目的,努力把学校建设成xxx市乃至xxx省一流名校。

办学思想:对每一名学生负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办人民满意学校

管理目标:抓质量、创品牌;抓管理、创效益;抓特色、创名校。

第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主要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学校的培养目标,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为了学生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的培养目标: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培养学生学会生存,学会求知,学会创新,学会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校风、教风、校训、学风、办学理念

学校以善以修身 诚以立德 勤以治学 勇以创新为校风;

学校以从严唯实 博学精进 承德奉爱 和谐创新为教风;

学校以博学 厚德 睿智 力行为校训;

学校以勤学精进 知行合一为学风;

办学理念:让每一个孩子在初中阶段都幸福成长。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七条 每年九月二十八日为校庆纪念日。校庆实行五年一小庆,十年一大庆。校庆既要隆重热烈,又要简朴节俭。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监督机制

第八条 学校由市教育局主管,校长由市教育局按照国家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xx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各部门在校长统筹管理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学校制定岗位责任制,通过实施教师聘任制,各项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学校建立等级评价和教育督导自评制度。

第十条 校长的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意见基础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校长对学校的重大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出副校长人选,供上级部门参考;有权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岗位设置、调整及对教职工的聘任;有权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校长有权使用和支配学校资金、建立和使用校长基金。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四)对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权。依据国家教育方针,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招生管理权。执行上级有关招生规定,实施和谐普惠的学校教育。

(六)校长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制定的教学计划,执行教育行政机关的指示和各项规定。遵守《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研究教育理论,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对学校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并实施学校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三)全面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和校务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学校工作,制定、审议学校工作计划、总结,协调各行政处室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作高效有序。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组织教师业务进修与教学研究,重点抓好青年教师与骨干教师的队伍建设,全面培养和造就一支德高业精的创新型、学习型教师队伍。

(五)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以德育工作为首位。贯彻执行教书、管理、服务、环境四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六)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齐学科,开足课时。遵循教育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七)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抓好文体卫生工作,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八)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服务育人工作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抓好校园校舍建设,美化、净化、绿化校园环境。关心师生的生活,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加强教育教学软硬件现代化建设,不断强化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为教育教学提供保证。

(九)领导和管理学校人事工作。按上级的规定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任命各部门的干部、职员和工人。

(十)按上级有关招生规定,做好招生工作。

(十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提高领导水平和综合素质,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二)完成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应监督和保证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

(一)建立党总支领导的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中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教育科研室,总务处。

(一)校长办公室:贯彻校长工作部署,协调综合各处室工作,负责学校内务管理及外事接待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工作调度、评估考核及教师业务进修,教学的常规管理。负责学校“六室”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三)学生处:负责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及考核。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各种德育活动及文体工作,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进行评估考核。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四)教育科研室:按照校长工作部署负责拟定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与指导,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负责教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五)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

学年设年级组长,学科设教研组长、备课组长。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并逐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章程、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根据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考核方案、奖惩条例。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日常行政管理的议事机构,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各方面基本情况,讨论重大问题,其组成人员为学年组长、学校中层干部、校级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支持工会、团委、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开展活动,努力发挥其育人功能,争取最大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内师生申诉制度,成立民事调解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建立举报信箱,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学校教职工及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办学水平自评制度,每学期对学校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自评。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教育教学的总体原则: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都得到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思路:以德育为首位,以教学为中心,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进一步发挥学科教学的主渠道作用,稳定教学秩序,协调安排各项德育活动,使其有序进行。

德育:以育人为本,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爱校教育为切入点,辐射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前途理想教育。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及工作网络,注重教职工全员德育意识的培养,强化对学生正面教育,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丰富多彩的校内外活动为载体,常抓不懈,注重实效。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智育:坚持以教学为中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采用现代教育技术与理念,探索有效途径,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

体育:要全面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切实上好体育课,开展各项体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竞技水平。

美育:要切实上好美育课,开展好各类兴趣小组活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点,培养学生审美水准,发展学生表现、欣赏、创造美的技能。

劳动技术: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努力参与社会实践,认真开展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活动的总体安排模式:学校建立备课组、教研组、学年组、教务处四级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形成学生为主体,多渠道、多形式、主动吸收信息的开放式教学模式。

学校统一采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设置班级,不编超级大班,坚持平行分班原则。课程设置严格执行新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不经教务处或主管领导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需经校长审批,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强化教学研究工作,执行集体双备课制度,统一教学进度。抓好教学常规管理,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和家长评价等方式,组织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科研室、教育学会、青年教师研究会,形成由学校、研究小组、教师组成的三级科研网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

第二十六条 教师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规范化教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设立校长接待日。创办家长学校,指导家庭教育。构建以家庭、学校、社区的三级教育网络形成立体化管理。班主任担负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沟通联系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学生升级、留级、毕业、结业证书发放的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师培训制度,学校支持、鼓励教师参加本职业务培训进修。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校档案室建设,规范学校工作档案和教师业务档案。校务档案按年度,分党务、行政、教育教学、教育科研、财务等保管。确保学校各类档案资料完备有序,注意开发和利用。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校学生的入学资格,按市教育局有关新生录取规定执行,学籍实行统一的微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于教育奖惩不公正行为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3、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做到品学兼优。

4、文明守纪,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三十四条 强化对学生的常规管理。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生守则,课堂制度,“两操”和集会制度、请假制度、卫生制度、新生军训制度、升旗制度等。

学校坚持全面正确评价学生,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违纪学生,给予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等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予以照顾。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减免杂费等办法助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毕业等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健全完善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学生流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访制度和家长联系日,每学期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的任职资格:在学历上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职责: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爱岗敬业,对学生负责;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参与学校管理;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工作;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教育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学校建设、教育科研等方面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政府部门同意征收的其它费用。

学校财经实行校长、主管校长等四人联签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较大额支出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严格执行财经预算、决算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能作用。

学校坚持财务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开展财务自查,年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公布学校财经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学校所有收费,须经校长签批,并上交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截留。严格实行收费卡制度,所有收费都要填入收费卡。

第四十四条 凡属学校的固定资产及一切备品,均由总务处统一按类登记造册,并分别建立保管制度。学校设立保管总账,处室年级层层落实保管制度,学校重要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丢失或损坏设备、设施要追查责任,按价赔偿。追查不明的,由使用集体负责赔偿。

对爱护公物突出的班级和师生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损坏公物严重的班级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照价赔偿。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教学楼、锅炉、水房等要统筹管理,加强防火、防盗、防毒、安全用电,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对校园建设做出整体规划,营造健康、文明、向上、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校园环境治理,建设符合学校特点的绿化、净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实施卫生包干和督察评比制度。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务委员会提出草案,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篇5:学生联合会外国语学院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会外国语学院分会是西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及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系的友好关系。树立本院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全院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聘请院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团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凡取得西北师大外国语学院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权力机构

第一节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班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班代表名额根据各班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执委会或常代会负责答复;?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班的院学代会代表推选的院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执行机构??

第一节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西北师范大学学生会)。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主席团??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由主席团剩余成员和议,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班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班一名。?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班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

・  执委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予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学生会干部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会开展工作的骨干力量。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二)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接受教师指导,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同学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及工作作风;?

(三)接受全体同学监督,实事求是,严于律己,起好带头作用;?

(四)学习刻苦,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辞职(书面)。在未经组织批准前不可自动离职,如自动离职,否则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并撤职。?

(六)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评比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七)学生会干部任期内工作不负责或不符合学生会干部要求的,将受到相应处分。分为:?

1.口头批评;2.警告;3.停职检查;4.降职续用;5.撤职。?

其中给予3―5款处罚时需要得到主席团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第四节学生会领导机构组成?

本学生会采取主席团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本院学生会领导机构组成:?

主席:一人?

副主席:二至四人?

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

学习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文娱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体育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生活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外联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社团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院刊编辑部负责人:一人主编:一至两人?

大学生艺术团团长:一人?

・  执委会的其他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予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学生会干部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会开展工作的骨干力量。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二)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接受教师指导,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同学意见,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及工作作风;?

(三)接受全体同学监督,实事求是,严于律己,起好带头作用;?

(四)学习刻苦,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申请辞职(书面)。在未经组织批准前不可自动离职,如自动离职,否则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并撤职。?

(六)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评比各级优秀学生干部,并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七)学生会干部任期内工作不负责或不符合学生会干部要求的,将受到相应处分。分为:?

1.口头批评;2.警告;3.停职检查;4.降职续用;5.撤职。?

其中给予3―5款处罚时需要得到主席团半数以上成员通过。

第四节学生会领导机构组成?

本学生会采取主席团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本院学生会领导机构组成:?

主席:一人?

副主席:二至四人?

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两人?

学习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文娱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体育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生活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外联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社团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至两人?

院刊编辑部负责人:一人主编:一至两人?

大学生艺术团团长:一人?

《学生联合会外国语学院分会章程》

篇6: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章程

第一节

组织概述xx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是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校级学生组织,设社团联盟主席团、社团联盟理事会。

社团联盟积极响应党和学校的号召,秉承“明德、勤学、求是、竞先”的二外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工作理念,不断地完善社团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加强与其他高校的交流合作,以学生社团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学生组织的思想教育职能,增强二外学子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培养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广大同学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二外学子提供了一个“历练自我,认识自我,展示自我”的平台。

第二节 组织结构图

第三节

部门职能与工作内容简介一、社团联盟主席团【部门职能】统筹协调社团联盟理事会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社团的发展,与其他学生组织进行沟通、交流,为社团联盟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领导社团联盟各部及所属社团积极开展校园活动。(这里是简历文秘网提供的范文)

【工作内容】(一)召集社团联盟理事会及直属社团会议,传达校党委及校团委指示,并听取理事会及各社团的意见和建议。

(二)代表二外社团联盟出席重要会议、维持并发展社联与其它院校学生组织关系。

(三)对社联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审批;签署社联文件。

(四)审核社联理事会各项决定,对不合理决定提出修改意见。

(五)任免理事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直属校级社团社长。

(六)与校团委、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

(七)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提高自身政治素养,以身作则,为社联干部树立榜样。

二、社团联盟理事会【部门职能】社团联盟理事会为社团联盟执行机构,在社团联盟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社联理事会理事由社团联盟校级社团及各部门推选优秀学生干部担任,作为所在部门或社团代表行使社联成员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理事会发布的各项文件决定,须经理事会全会通过,经主席签署后正式生效。理事会日常事务,由社团联盟主席提名常务理事,分别负责各部门及四类社团工作。理事会常设机构包括:秘书处、外联部、文艺部、策划部、宣传部以及文艺类、文化学习类、实践公益和体育类分会。理事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例会。

【工作内容】(一)社团联盟理事会全体会议为理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所做决定适用于理事会全体成员;简称“理事会全会”或“全会”。

(二)理事会全会每月召开一次,由秘书处召集;全会闭会期间由各常务理事分别负责各部门工作,共同商讨决定社联各项事宜。

(三)学习分析学生社团及校园文化发展规律,指导社团成员制定发展计划,提升学生社团活动质量,建设优良校园文化。

(四)定期开展培训交流活动,增进社联内部团结;提高学生干部各方面素质,使社联学生干部更好的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

(五)完善社团联盟制度,推进学生社团专业化发展。

(六)审核下一届社团联盟主席候选人及选举人资格。

(七)选拔优秀学生干部参加各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培训,以及各类重大活动。

(八)向校团委推荐学生社团参加校级、市级优秀社团评选。

三、秘书处

【部门职能】沟通和协调各个社团工作,学生社团注册,管理社联文件及账务,社团联盟学生干部综合测评,对各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起草和发布社联各类文件通知,以及社团活动场地审批等工作。

[外国语学院社团联盟章程]

篇7: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是100089。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首批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议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招生办公室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全校的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具体由招生办视生源情况决定,并向招生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高招远程网上录取有本科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录取两种形式。

提前批次招生按综合评价办法录取,考生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国语言文化能力测试,具体招生简章学校将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一批次招生由考生参加高考,填报高考志愿表的相应批次志愿,学校依据考生的高考分数在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自治区当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的120%。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实考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实际高考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没有享受政策性加分的,依次录取外语、语文、数学和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时,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考生填报志愿的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在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顺序录取参考志愿和征集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号),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有听力障碍者不宜就读。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外语专业可招收任何外语语种考生,但入校后二外均为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同时部分专业课为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应按我校课程设置规定学习。

第十九条 依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除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外,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且成绩合格。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 学校对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其他为B,理科要求物理为A,其他为B,考生进档后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上海考生要求以原始成绩投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报考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的考生,由于该专业全英文授课课程较多,高考外语成绩必须达到卷面满分值的85%。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和高校专项等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公布的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按教育部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学费标准是: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外合作项目)学费为3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生·学年。华侨、港澳及台湾省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每学年750—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和报考指南。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www.bfsu.edu.cn,本科招生网址:joinus.bfsu.edu.cn,招生办公室E-mail:bwzsb@bfsu.edu.cn,咨询电话:010-88816254、88816481,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10-88816259。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篇8: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高校,办学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邮编20。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纪委监察处处长、招生办公室主任等组成,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各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实施细则,负责执行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三)制定、报批和公布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并根据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章程制定专项招生简章;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客观、公正地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的批次、专业、人数及有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类型招生安排在提前批(部分省区市)和本科第一批(上海市本科批),考生可同时填报。

第十一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当年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在本科第一批(上海市本科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符合我校招生条件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档不退;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

第十三条 江苏省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含)以上,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在专业录取时认可已计入考生投档成绩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学校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各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志愿。若投档成绩相同,且外语成绩相同,则依次优先录取实考分高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学校录取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招生条件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招生条件则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中学所学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可以报考我校所有专业;俄语考生可报考俄语、乌克兰语专业;德语考生可报考德语、德语(经济学)、希伯来语专业;法语考生可报考法语、阿拉伯语、希伯来语、越南语专业;西班牙语考生可报考西班牙语、西班牙语(企业管理)专业;日语考生可报考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

第十七条 考生报考上海外国语大学所有专业都必须参加各省级招办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省级招办未组织口试的省、区、市除外),上海考生外语口试要求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口试成绩C(含)以上。

第十八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华侨及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每人5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德语(经济学)、西班牙语(企业管理),每人15000元/学年;超过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按我校学分制实施办法另行收取。住宿费:每人1200元/学年(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

第二十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招生网站:,电子邮箱:ao@shisu.edu.cn,咨询热线:021-55386006、55383668。微信公众号:上外招生。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监察电话:021-65422784,电子邮箱:jiwei@shis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篇9: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

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安外国语大学; 国标代码:10724; 办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路。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西安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策,领导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发布为准公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预留计划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普通高考文史、理工类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投档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凡进档考生,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专业志愿相同时,依次以语文、数学、综合(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规则:“分数清”。

江苏省录取规则: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等级须满足学校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等级高的考生。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我校无特殊专业选考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外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专业课考试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统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

陕西省报考动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陕西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决定取舍。

陕西省报考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陕西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陕西省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表演专业课校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决定取舍。

外省(新疆、山西)报考我校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的表演专业课校考,校考专业课考试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其他

男女生比例:招生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录取程序:我校按照各省(市、区)招生计划数的投档比例要求,接收投档。

外语要求:报考我校所有专业均不限语种。

考生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新生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学费与资助

第十三条 学费及住宿费:普通本科文法财经类35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45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7000元/生/年;戏剧影视文学、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9000元/生/年;广播电视编导、表演专业11000元/生/年;届时以物价部门新核定为准。住宿费:1000-1200元/生/年。

第十四条 各类奖学金标准: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生/年;安徽商会助学金5000元/生/年;翻译实践奖学金:500元/生/年;安东石油奖学金:5000元/生/年;颐和奖学金:6000元/生/年;红十字紧急救助系统项目助学金1000元/生/年;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内奖学金:500-3000元/生/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西安市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路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128

咨询电话:029-85319401

联系传真:029-85319500

学校网站:www.xisu.edu.cn

E-Mail:zsb@xisu.edu.cn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所有。

篇10: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

・  搜狐教育讯 上海外国语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2011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上海外国语大学创建于1949年12月,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一所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多能力、国际化人才的多科性外国语大学,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涵盖文学、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

学校虹口校区地址: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邮编:200083;松江校区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邮编:201620。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二、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2011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本专科招生总数为1680名。我校2011年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科目

我校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具体选考科目等要求请以各省级高招办公布的为准。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1、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我校根据实际生源情况,在公布招生计划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级高招办按招生计划数和调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

3、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高招办可将实际高考成绩不低于投档分数线的非一志愿考生从高分至低分进行投档,投档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

4、专业录取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5、专业录取时,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6、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所填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五、外语要求

我校俄语专业外语语种限招英语或俄语,德语专业限招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法语,西班牙语专业限招英语或西班牙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或日语,其它各专业均限招英语考生;考生报考我校任何一个专业都须参加并通过省级高招办组织的外语口试(省级高招办没有组织统一口试的省、市、自治区除外)。上海考生外语口试要求为C级或以上。

六、优惠录取政策

1、我校认可已计入投档成绩的各省级教委或招办规定的有关加分优惠政策。

2、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继续实施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优惠录取政策按照公布的《2011年上海外国语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实施办法》执行。

七、录取体检标准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情病史。

八、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措施

1、学费:本科:每人5000元/学年(按学分制收费);高职:每人7500元/学年,应用法语(商务法语)专业(中法校际交流合作班)每人13000元/学年;

2、住宿费:每人1500元/学年;

3、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贷学金、帮困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九、咨询及联系方式

欢迎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上海外国语大学。有关学校招生政策及各院系、专业的详细介绍等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2011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简章》、海报等

2、上海外国语大学网站:www.shisu.edu.cn

3、上外招生网站:zhaoban.shisu.edu.cn

4、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E-Mail:ao@shisu.edu.cn

5、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热线:(021)5538 6006、5538 1647

本章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生联合会外国语学院分会章程

顶岗实习外国语中学小组长工作总结

章程修正案

工商联章程

少先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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