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考作文范文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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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云南省高考作文范文,本文共14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dk88”提供。

篇1:云南省历年高考作文命题

感动,存在于我们生命中的点点滴滴;感动,或让我们流泪。或让我们高兴。在我的记忆中,一个黄山的小男孩让我感动,他把那心灵的花粉洒向我的内心深处。

记得,在几年前,去黄山旅游时,导游告诉我们,不要去坐轿子,或让它们背包,否则,会被骗走许多的钱。听了导游的话,我顿时认为黄山人充满了恶意。

黄山的风景很美,一路上光顾着拍照留念,没有注意到导游的队伍愈行愈远。一下子,我们发现,我们已经和队伍落开了。

我们急忙打电话给导游,但因为他们已经走到了山顶的附近,无法回来,只能让我们自己上山,天色越来越晚,风也越来越大,风声如同一只猛虎在号叫,令人毛骨悚然。就在这时,一个小男孩从前面走了过来,他衣衫破旧,鞋子破了一个大洞,脚趾也露了出来,裤子上打满了补丁,我立马警觉起来:这一定不是好人。

他看见我们,便走来问:“有什么要帮忙吗?”我恶狠狠地回了一句:“去,没你的事。”但理智的父亲看了看无尽的上路,无可奈何地说:“那你帮我们指个路吧。”看见我们倦怠的样子,小男孩不由分说地背起了一个最沉的包,引我们上山。

到了山顶,他已经累地气喘吁吁,汗流浃背,豆大的汗水从他脸上滚落;身上的汗水也已经浸湿了他单薄的衣衫,衣服贴在他身上,更显出他竹枝般的身躯;一阵山风吹过,他便瑟瑟发抖起来。父亲拿出50元交给他,他看了看,摆摆手,刚勉强从嘴里挤出一个不字,我便打断他:“50元还不够,难道要500吗?”顿时,他的脸如同熟透了的西红柿,他在口袋里摸索一阵,掏出了一把皱巴巴的钱,小心翼翼地点出40元找给我爸,一下子我呆了:他只要10元。找完钱他头也不回地转身离去。我的心情错综起来,既有对他的愧疚,也有因为他的感动。看着他渐行渐远的背影,我懂了许多:我知道了要去无私地帮助他人,去感动他人,撒泼那花粉。

从那时起,我学会了感动,我认识了去感动,也懂得了被感动,他那花粉渐渐撒泼在我们的心头。

或许,我从未像他感动我那样去感动过他人;或许,我帮助的人实在太少;或许,我并没太好地将花粉撒泼出去……但我相信,会有更多的人撒泼那花粉,那爱的花粉,那感动的花粉,那心灵的花粉。

多一点感动,世间才会变得美好,对一点感动,社会才会更和谐,对一点感动,心灵的花粉才会被无限次方地传播。感动,其实离我们很近,要用心去感知它,接受它。让我们的一生在感动中度过。

篇2:云南省大学排名

云南省公办大学排名: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民族大学

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财经大学

西南林业大学

大理大学

昆明学院

曲靖师范学院

楚雄师范学院

玉溪师范学院

红河学院

文山学院

保山学院

普洱学院

滇西应用技术大学

滇西科技师范学院

昭通学院

昆明医科大学

云南艺术学院

云南中医药大学

云南警官学院

云南省民办、独立大学排名: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工商学院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昆明医科大学海源学院

云南艺术学院文华学院

篇3:云南省产假

昆明信息港综合整理 云南省昨天在网上公布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更改强调“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提出,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均能享受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另外,删除了晚婚、晚育概念,同时删除了“晚婚假”相关条款,这意味着如果《草案》通过,我省将取消15天晚婚假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婚假将从18天变为3天。

关键词 产假

符合规定即可多休60天产假

《草案》中第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与国家政策进行统一,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安排再生育”,并提出育龄夫妻可以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同时调整完善了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女方均可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也从15天增加到了30天,而且取消了“晚育”的限定标准,只要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均可享受这项福利。

那原来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政策难道就此取消了吗?在《草案》中专门提出了“老人老办法”,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关键词 婚假

没了晚婚假结婚只能休3天

今年以来,已有包括广东、湖北、浙江在内的6个省份取消了晚婚假期,让众多适婚男女诚惶诚恐。此次公布的《草案》中也顺应了“主流”,删除了“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这项条款。也就是说如果《草案》通过,我省将取消15天晚婚假期,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婚假将从18天变为3天。

关键词 二孩

再婚任一方婚前没娃可生俩

对于再婚夫妻而言,《草案》提出,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就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子女,包括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也就是说,如果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那么两人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仍可再生一个。

另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如果再生育子女,那么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除外。而如果是独生子女不幸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子女,则规定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延伸阅读:

《征求意见稿》中拟定,删除晚婚晚育条款。除按照国家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这项暖心的规定如果得以最终确定,那么以后当了爸爸的男同胞将会有更长的假期来陪自己的妻子。

云南全面“二孩”放开了吗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今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终于落地。那么,对于云南人来说,二孩政策会将如何体现呢?

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五条,提出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安排再生育”。也就是说,今后云南省可能会全面放开二孩,结束原来“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时代。

●点评:几经周折,让许多人盼望的“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终于有望在云南落地生根,有了政策保障,一直以来想生、有条件生、喜欢小宝宝的爸爸妈妈们终于可以放心大胆地生了。

再婚夫妻想生二孩怎么办

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可申请再生一个子女

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原先条例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对于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些限制性条件,拟定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依法生育过两个子女3种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与此同时,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征求意见稿》新增条款提出,将拟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点评:之前担心再婚后双方一共有两个以上的孩子,还能不能再要小宝宝的爸爸妈妈们可以不用再担心了。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以放心大胆地申请再要一个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然,前提是身体和经济条件允许。

云南省还有晚婚假吗

拟删除晚婚晚育条款

此前根据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在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则拟定对“晚婚晚育”的说法予以取消。

相应的,此前施行的《条例》中所规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在本次面向大众征求意见的条例中,相关条款拟删除。

对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征求意见稿》中拟定,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除外。同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已享受的奖励优待资金不需退回。

●点评:已经领证还没有休婚假的赶紧趁现在抓住“晚婚假的尾巴”。确定没有办法的也不要担心,毕竟我们还有年假、周末,拼一拼凑一凑,一趟“15日欧洲五国双人游”还是有可能实现的。

生育假会延长吗

护理假怎么办

女方生育假延长60天

男方护理假给予30天

取消晚婚假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拟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也删除了原先条例中“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以及“按照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的相关条款。

●点评:一直以来,许多爸爸们都在担心自己护理假不够,家中老人如果顾不过来,休产假的妈妈们在家无人照顾怎么办。这下终于不用再担心了,延长了一倍的护理假,这也是一项不小的福利哦。

篇4:云南省博物馆

云南省博物馆是一座综合性的博物馆,创建于1951年。馆内现有以下9个部门,分别是:担负藏品收藏与保护的保管部;承担向社会公众介绍宣传博物馆展览的社会教育部;主管文物鉴定和文物征集的鉴定站;编辑出版馆刊《云南文物》及收藏各类书刊和信息资料等等。

目录基本信息大事年记机构简介云博典藏收缩展开基本信息

云南省博物馆是一座中国省级综合性博物馆,位于昆明市五一路118号,创建于1951年8月,陈列面积达2400平方米。馆内现有以下10个部门,分别是:担负藏品收藏与保护的保管部;承担向社会公众介绍宣传博物馆展览的社会教育部;主管文物鉴定和文物征集的鉴定站;编辑出版馆刊《云南文物》、负责云南省博物馆网站日常管理维护及收藏各类书刊和信息资料的信息部;承担文物修复和保护的技术部;负责博物馆新馆建设的基建办;负责全馆外事及学术交流活动的合作交流部;负责博物馆文物安全的保卫科;负责全馆后勤保障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全馆人事管理及考核工作的人事教育科。现有职工100余人,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约占职工人数的一半。

大事年记

从20世纪50年代始,云南省博物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科学考古发掘、试掘、调查多达数百次,其中影响较大的几次重大考古发掘为: 1955年――1960年先后4次在晋宁石寨山古墓群进行了大规模考古发掘,这一墓地已成为滇池地区青铜文化的典型代表,被世界考古学界称为“石寨山文化”(亦称“滇文化”)。该墓地共发掘了50座西汉时期的墓葬,出土器物4件,尤其是在6号墓内发现了金质的“滇王之印”,从而印证了《史记・西南夷列传》对“滇”的记载。 1972年发掘的江川李家山古墓群,是石寨山文化的又一重要地点。该墓地共发掘了27座古墓,出土战国至两汉时期的各类文物1300多件,进一步丰富了滇文化的内涵,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一批青铜纺织工具,有卷经杆、刷形器、梭口刀、弓形器、纺轮、针线盒、筒、锥、针、绕线板等,是研究云南纺织史的重要资料。 1975年――1976年,在楚雄万家坝发掘了79座古墓,时代为春秋――西汉。出土文物1245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出土了5面春秋时期的铜鼓,这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铜鼓。1977年至1982年连续7次对曲靖珠街八塔台古墓群进行了发掘。在7米多高的巨大封土堆上,层层叠压着东周――明代的古墓葬。其中,东周至两汉的墓葬出土了青铜器、陶器、玉石器等文物200多件,较重要的有铜鼓、铜釜、扣饰、矛、戈、剑及陶鼎等。南诏――明的墓葬均为火葬墓,随葬品不多,但其火葬罐形式却复杂多样,为云南火葬墓的分期提供了较科学的依据。八塔台古墓葬区沿续近两千年,经历若干朝代,这一奇特现象,在中国考古史上是不多见的。

机构简介

云南省博物馆成立于1951年,是云南省文化厅领导下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占地面积15亩,11740平方米,建筑面积16465平方米,展览面积3000平方米,库房面积3007平方米。在职人员74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3名,高职17名,博士1名,硕士2名,海外归国专业人员2名;建馆以来,经过考古发掘、调查征集、社会收购和接受捐赠等方式,已经收藏了青铜器、古钱币、陶瓷器、古书画、碑贴、邮票及各类工艺品共计20余万件,是云南省收藏文物最多的博物馆。其中闻名中外的有战国时期的牛虎铜案、西汉时期的四牛鎏金骑士铜贮贝器、北宋郭熙的《溪山访友图》、大理国时期的金阿嵯耶观音立像、大理国时期的金翅鸟,等等。云南省博物馆利用丰富的藏品,举办过不同内容的陈列展览,全面、系统地展示了云南的社会历史文化面貌。 建馆以来,云南省博物馆先后有数十个展览在美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家展出。现每年观众50万人。5月18日,云南省博物《滇国――云南青铜文明陈列》荣获“第七届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奖”;206月,云南省博物馆被国家文物局授予“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年,云南省博物馆还被国家文物局列为“全国十五家重点博物馆”之一;5月18日开始,云南省博物馆对外永久性免费开放,现为国家一级博物馆。 云南省博物馆在博物馆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众”的理念,不断汲取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博物馆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大胆创新,开拓进取,争取成为立足中国西南地区,面向东南亚的现代化的综合性博物馆。 牛虎铜案 1972年出土于云南江川李家山24号墓,高43厘米,长76厘米,宽36厘米,时代为战国时期。该器主体为一头大牛,牛呈站立状,背部自然下落成案,尾部饰一只缩小了比例的猛虎,虎张口咬住牛尾;大牛腹下中空,横向套饰一头小牛。该器采用范模铸造,大牛和小虎一次成型,而小牛则是另铸,再焊接。牛虎铜案是古代滇族的一件祭器,造型集牛、虎于一体,甚是特异。从美学价值来看,立意独具匠心,想象力颇为丰富,大小比例搭配合适,且形体塑造动静结合。从力学原理分析,小虎装饰于大牛的尾部,且虎的后腿紧蹬大牛的后腿,使得器物的重心明显后移,再在大牛腹下焊接一头小牛,加大器物自身的重力,器物因追求美观、奇异而下盘略显轻浮不稳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金质阿嵯耶观音立像 通高28厘米,重1115克,1978年云南大理崇圣寺三塔之主塔千寻塔出土,时代为大理国时期。该像呈站立状,高发髻,头戴化佛天冠,面作女相,双眼微睁,沉静如水;上身袒露,下着长裙;手结妙音天印;赤足,足下有二方形榫。身后有一背光,银质,镂雕工艺,呈舟形。造像与背光,一前一后,一金一银,搭配恰当,相得益彰,造型规整,制作精美,为古代佛教艺术品中的精品之作,响誉海内外。世界上已知的金属质地阿嵯耶观音像有13尊,其中有10尊在国外,3尊藏于云南省博物馆。而就质地而言,13件中有12件为铜质鎏金,金质者仅有此件。 《溪山访友图》轴 纵96厘米,横46厘米,绢本墨笔。此图近景描写溪水、岩石,远景描写树枝、楼阁、泉水,右下方署“臣郭熙”三字款。作者郭熙,字淳夫,河南温县(今河南孟县)人,生卒不详,工画山水,取法李成,早年风格工巧,晚年老辣,对画理有较深的研究,在取景方法上提出了高远、深远、平远的“三远法”。

云博典藏

作为民族文化大省,考古发掘已证明了云南历史文化呈现的多样性与多民族省份是相一致的。50余年来,云南省博物馆经过多年的考古发掘、调查征集、社会收购和接受捐赠的青铜器、古钱币、陶瓷器、古书画、碑贴、邮票及各类工艺品已逾19万件之多,是云南省收藏文物最多的博物馆。在数以千计的珍贵文物中,被认定为国家一级文物的约1千余件。该馆的历史文物藏品绝大多数来自考古发掘。

篇5:云南省劳动合同格式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 (有/无)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 (有/无)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 。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

第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 。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毕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选择打“√”) (一)见插入活页 (二)无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人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用工登记机关盖章:

劳动用工登记日期:

年 月签字日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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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书格式

2.正式劳动合同格式

3.正规劳动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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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云南省劳动合同格式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

法定代表人

备 注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性

职称或技术等级到

技术专长

住址

婚否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以完成____________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预计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___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也可变换工种,岗位.

三,甲方的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属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接受乙方对缴纳情况的查询.

(三)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付给乙方食品保健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四)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篇7:《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分为总则、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保障服务、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执法主体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下面是详细内容。

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

(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 国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

(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

(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

(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

(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

(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

(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第九条 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在中越或者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意见,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进行地面测绘、勘探或者探矿、采矿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界河进行护岸、通航、引水作业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五)在边境地区修建跨界工程或者设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向外事部门咨询的,外事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航测、航摄、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者修建跨界工程设施的,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邻国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在界河通行、从事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中国籍船舶,除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外,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 出境入境管理

第十二条 在口岸、边境通道设立的边境检查站,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或者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其通知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十五条 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口岸、边境通道所在地,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限定区域,用于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由公安边防部门实施管理。限定区域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 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当在出境入境证件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

第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

第十八条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向我方请求援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我方境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出境入境便利。

第四章 进出边境地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边防部门可以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需要,经上一级批准,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实施边防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不得进入或者离开边境地区。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其所持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安居房和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开设口岸、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点,或者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在边境地区从事互市贸易、旅游的我方人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改善通关环境,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通关便捷高效。

第二十六条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边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对外经贸合作、教育科技文化交流等涉及人员、物资出境入境的,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旅游及进行贸易活动,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为边民互市点和边境旅游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出输入活动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留宿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信息。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方边境地区进行临时劳务用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工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边境地区居民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通婚的,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将其纳入规范管理,并提供婚姻登记便利,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邻国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边境地区居民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 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军警民联防、区域联防、群众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治安工作,推行社区警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恐、涉毒等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加强边境管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外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边防检查或者严重扰乱边防检查现场秩序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携带、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发放证件、违反规定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工具出境入境、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境地区是指本省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

边境通道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通的供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三十八条 对历史形成的跨国界村寨的边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

篇8:《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组织查处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地矿、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事件。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自然保护知识的教育;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章:建立自然保护区须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湿地、水域;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州、市级和县(市)级。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所在地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州、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所在地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章:地区责任制

第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州、市级和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参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建立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由相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依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由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

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实验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建立后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按自然保护区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进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来源:

(一)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按自然保护区的级别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

(三)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与自然保护区发展方向一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砍伐森林、开山采石、狩猎、开垦、烧荒、开矿等;

(二)倾倒废弃物;

(三)超标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破坏事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开展参观、旅游及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篇9:《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全文

(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依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推动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培养专业人才,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侦查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质监、物价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司法鉴定协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机关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制度。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九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满足需要、有序发展的原则,依法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

(二)有与开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两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医学、法医学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其他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关行业的高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二条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经历;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

(四)被吊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评审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参照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准予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转让。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原登记事项,由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者某项司法鉴定业务不具备执业条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机构停业或者该项鉴定业务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整改后,达到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业;达不到法定条件或者未申请整改的,予以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停业6个月以上或者自愿解散;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并予公告: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以上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三)死亡或者丧失司法鉴定能力;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

(五)所在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或者被撤销,个人未通过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执业;

(六)个人专业资格被有关主管部门撤销。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

(三)管理本机构人员,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四)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五)组织本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七)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八)组织开展司法鉴定援助;

(九)按规定统一收取鉴定费用,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复制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资料,必要时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

(二)要求司法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司法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

(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或者模拟实验;

(四)拒绝承担所在机构指派的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执业范围的司法鉴定事项;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司法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获得合法报酬。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时完成司法鉴定事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二)依法回避;

(三)妥善保管送鉴材料、样本;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依法承办司法鉴定援助事项;

(八)参加司法鉴定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司法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经办案机关同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没有申请但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鉴定的,由办案机关从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定材料,不得强迫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的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委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案件有利害关系;

(二)担任过该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证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三)曾经参加过同一案件鉴定事项或者为其提供过咨询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回避,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决定。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另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该司法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

司法鉴定人实施鉴定,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时限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对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办案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供咨询意见,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人应当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签名,由司法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四)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但该项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收费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本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确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出庭作证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期间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司法鉴定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纪律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情况;

(五)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平台,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和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办理等纳入系统管理,为办案机关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投诉处理工作;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可以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直接处理。

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事项,由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研发,处理投诉和会员申诉,调解执业纠纷,对会员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评估、奖励、惩戒。

根据需要,司法鉴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专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通报。

对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调整,或者备案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主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省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

(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以支付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五)违法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六)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七)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指派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

(八)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

(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十一)对司法鉴定活动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

司法鉴定机构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

(五)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九)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

(十一)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因职务犯罪或者其他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第四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定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造成鉴定错误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篇10:云南省重点大学排名榜

云南大学(Yunnan University)是一所文脉深远、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中国著名大学,简称云大(YNU),原名私立东陆大学,始建于1922年12月,1934年更名为省立云南大学,1938年改为国立云南大学,1946年被《不列颠百科全书》列为中国15所在世界最具影响的'大学之一,1950年定名云南大学。

云南大学属中国首批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之一,是列入教育部直属高校序列、教育部与云南省“部省合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位列双一流、211工程、一省一校、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入选1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

昆明理工大学(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是综合性重点大学,由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数据中国“百校工程”、“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 是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立国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

篇11:云南省景点导游词简短一点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位于云南省西部边陲,与缅甸——一衣带水,山水相连,是我国西南对外交往的一条重要陆路通道,边境贸易在全国发展快、规模。全州面积11526平方公里,人口98万,辖瑞丽、畹町、潞西三市和陇川、盈江、梁河三县。

德宏是金孔雀的故乡,是很多著名电影外景的拍摄地。就拿芒令的迎客松(独树成林)来说吧,数十部影视片在这里拍摄过外景,如《边寨烽火》、《孔雀公主》、《带手铐的旅客》、《西游记》等,王晓棠在这树上打过秋千,刘晓庆在树林中流连忘返......。

境内的瑞丽江、大盈江是风景名胜区,自然奇观很多。秀美的瑞丽江、亚热带雨林奇观—扎朵河的雨林瀑布、圆你发财梦的南菇河淘宝场、全国的树—榕树王、橡胶母树、迷人的凯滨亚湖、全国物种保留多的森林—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只有探险家才能攀登的大娘山等等。

德宏的美还不尽如此。区内傣、景颇、阿昌、德昂、傈僳等多姿多彩、独特奇异的边疆民族风情,让您目不暇接,傣族、德昂族的泼水节、景颇族的目脑纵歌节、阿昌族的大包头等,将使您耳目一新(详见民族风情)。边境贸易的发展,使来到这里的游客能买到世界上美而且便宜的珠宝玉器;您可以看到一座城市、一条街、一个院坝,分属两个国家的奇观。来源:考试大

潞西市(芒市)为州府所在地,是州内人口多的城市,全州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名胜古迹众多,盛产优质大米,“芒市谷子遮放米”自古称道。与省会昆明陆距778公里,空距427公里。

畹町市是全国小的县级市,仅1万人口,是祖国西南边关重镇,口岸。与缅北重镇九谷隔河相望,畹町——九谷大桥跨越两国边境。

瑞丽市是我国的陆地口岸,三面与缅甸接壤,国境线犬牙交错,与缅甸的木姐,南坎形成“一个坝子两个国家三座城市”的地缘景观。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陇川是阿昌族和景颇族相对集中的县,热情浓郁的民族民俗风情让人深刻难忘。章凤是古代南方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省级口岸。

盈江是全州面积宽、坝子,国境线长的县,古代南方丝绸之路的主要出境通道,明代古关遗址故地。大盈江旖丽多姿,凯浜亚湖山光岚影,虎跳石落水洞雄奇险峻,铜壁关热带雨林古朴迷离,尽展原始自然生态景观。

梁河县是古代南方丝绸之路的要冲,明清两代中缅贸易的必经商道。有重点文物——全国一保存完好的古宫殿式土司衙门“南甸土司衙门”。

篇12:云南省贸易经济发展初探

云南省贸易经济发展初探

从经济全球化加快和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加大这一背景出发,以国际经济学中的'贸易理论及发展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基础,探讨贸易对云南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作 者:杨晋丽 谭建新 YANG Jin-li TAN Jian-xin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云南,昆明,650031 刊 名: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AOTONG TEACHER'S COLLEGE 年,卷(期): 27(1) 分类号:F752.874 关键词:贸易   经济发展   对策  

篇13:昆明云南省博物馆

昆明云南省博物馆 -资料

云南省博物馆是一座综合性的博物馆,创建于1951年,馆内现有以下9个部门,分别是:担负藏品收藏与保护的保管部;承担向社会公众介绍宣传博物馆展览的展览部;专门从事科研的研究部;主管文物鉴定和文物征集的鉴定站;编辑出版馆刊《云南文物》及收藏各类书刊和信息资料的信息部;从事相关影像拍摄、制作的影像部;负责博物馆文物安全的保卫科。现有职工75人,其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约占职工人数的一半。

从20世纪50年代始,云南省博物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科学考古发掘、试掘、调查多达数百次,其中影响较大的几次重大考古发掘为:

1955年——1960年先后4次在晋宁石寨山古墓群进行了大规模考古发掘,这一墓地已成为滇池地区青铜文化的典型代表,被世界考古学界称为“石寨山文化”(亦称“滇文化”)。该墓地共发掘了50座西汉时期的墓葬,出土器物4千多件,尤其是在6号墓内发现了金质的“滇王之印”,从而印证了《史记•西南夷列传》对“滇”的记载。

1972年发掘的江川李家山古墓群,是石寨山文化的`又一重要地点。该墓地共发掘了27座古墓,出土战国至两汉时期的各类文物1300多件,进一步丰富了滇文化的内涵,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一批青铜纺织工具,有卷经杆、刷形器、梭口刀、弓形器、纺轮、针线盒、筒、锥、针、绕线板等,是研究云南纺织史的重要资料。 1975年——1976年,在楚雄万家坝发掘了79座古墓,时代为春秋——西汉,

资料

出土文物1245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出土了5面春秋时期的铜鼓,这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铜鼓。

1977年至1982年连续7次对曲靖珠街八塔台古墓群进行了发掘。在7米多高的巨大封土堆上,层层叠压着东周——明代的古墓葬。其中,东周至两汉的墓葬出土了青铜器、陶器、玉石器等文物200多件,较重要的有铜鼓、铜釜、扣饰、矛、戈、剑及陶鼎等。南诏——明的墓葬均为火葬墓,随葬品不多,但其火葬罐形式却复杂多样,为云南火葬墓的分期提供了较科学的依据。八塔台古墓葬区沿续近两千年,经历若干朝代,这一奇特现象,在中国考古史上是不多见的。

作为民族文化大省,考古发掘已证明了云南历史文化呈现的多样性与多民族省份是相一致的。50余年来,云南省博物馆经过多年的考古发掘、调查征集、社会收购和接受捐赠的青铜器、古钱币、陶瓷器、古书画、碑贴、邮票及各类工艺品已达156000件之多,是云南省收藏文物最多的博物馆。在数以千计的珍贵文物中,被认定为国家一级文物的约1千余件。晋宁石寨山出土的鎏金骑士贮贝器、江川李家山出土的牛虎铜案、大理三塔出土的大理国金阿嵯耶观音立像、呈贡王家营沐氏墓地出土的明代嵌宝石金发冠、北宋郭熙溪山行旅图轴、元代黄公望剡溪访戴图轴等文物,堪称国宝级文物。云南省博物馆的藏品最具特色的是滇文化青铜器,南诏与大理国时期的佛教文物,以及近现代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文物精品。

展览、收藏与科研是博物馆的三大功能。云南省博物馆是全省文物陈列展览的主要单位。它利用丰富的藏品,举办过不同内容的陈列展览,全面、系统地展示了云南的社会历史文化面貌,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

篇14:云南省印花税暂行条例

云南省印花税暂行条例

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

第五条 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二)纳税人拒绝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销售额15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销售额150%-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150%-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销售额150%-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销售额 150%-40%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频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第七条 印花税代征、代售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售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做好印花税的代征、代售工作。代征印花税或代售印花税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代征代售税款凭证。

第八条 按核定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征已缴纳的印花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从当期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九条 印花税纳税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对按凭证据实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5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劳动合同优秀范本

云南省贸易经济发展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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