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写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文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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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鸟与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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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描写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文,本文共1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鸟与玫瑰”提供。

篇1:描写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日日夜夜地守卫着祖国的边疆。他们挥汗如雨,为的是祖国。他们坚忍不拔,为的还是祖国。在他们的心中,人民的安全第一位,人民的利益第一位,人民的生命第一位……总之,他们把人民放在第一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一身傲骨,他们那自强不息的精神是令我们值得学习的。他们每一个人大豆努力向上,永远不懈怠。他们这种精神是宝贵的。

他们手举长枪,挺直了腰板,站在岗位上。当太阳还没升起,我们就可看见他们的身影。啊!他们一夜没睡,竟然还是显得精力旺盛。他们不知疲惫地与时间奋斗着。

这不正是我们要向他们学习的吗?同学们,中国人民解放军为我们的祖国付出了很多很多。要不是他们守卫着祖国,抵抗外来侵略,我们的祖国也不会变得如此繁荣昌盛。我们应该感谢他们,感谢他们给了我们没有战争的生活。

让我们学习中国人民解放军,让祖国的明天,人类的明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灿烂、辉煌!!!

篇2: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日日夜夜守卫着祖国的每一寸土地。他们在祖国的大地上流汗水、洒热血,甚至抛头颅、献生命。他们为我们做出了无私的奉献。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效仿、继承、发扬光大!

革命战争年代,解放军为人民打江山、求解放,作出了巨大牺牲。据统计,仅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军就有26万余官兵献出宝贵生命,104万指战员负伤,终于换来了战争的胜利。

现在,别的国家早已不敢来侵犯了。但是,我们的军人,还是为了祖国,为了人民日日夜夜不辛劳地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守卫着祖国的每一寸土地。他们不怕严寒酷暑、山高路远,在青藏高原、黑龙江流域、南海群岛……站岗、放哨、巡逻、抓敌。他们誓死捍卫美丽的祖国大地。他们坚定不移地守住自己的'战斗岗位,寸步不离。在波浪滔滔的大海上,运用先进的科学仪器,时时刻刻注意着周围的一切情况尽早发现情况,果断处理好每一件事情,每一个问题。长江、淮河发洪水时,是我们的解放军战士冲向第一线,冒着生命危险护堤救人,抢救财产……广大官兵把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体现在服从大局、服务大局上,体现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体现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的行动上,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在战场上拼杀的是解放军!在边疆上守卫的是解放军!在保卫人民安全的是解放军!在流血流汗受苦受累的是解放军!在大坝决堤这千钧一发的时刻冲在最前面的是解放军!在发生火灾这迫在眉睫的时候最快到达的是解放军!在抗击非典人心惶惶的时期奔赴“抗战”最前线的是解放军!

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曹刚川指出,历史雄辩地证明,解放军这支军队来自人民、为了人民,永远是人民的子弟兵。无论时代如何发展,社会环境如何变化,解放军服务人民的政治立场不会动摇,人民军队永远同人民群众站在一起,永远是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捍卫者。

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无私的奉献,换来了我们的幸福、安定、繁荣昌盛!让我们学中国人民解放军,让精神世界更美好!

篇3:中国人民解放军教案

活动目标

1、在做身体动作的基础上,学习用乐器演奏《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

2、拍出身体动作的节奏,探索欢呼动作的配器方案。

3、欣赏乐曲,向解放军学习,能以饱满的精神参加活动。

4、感受乐曲欢快富有律动感的情绪。

5、能唱准曲调,吐字清晰,并能大胆的在集体面前演唱。

活动准备

1、《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音乐磁带、录音机。

2、铃鼓、小鼓或三角铁、圆舞板与幼儿人数相等(放在幼儿座位下),军鼓一面。

活动过程

1、幼儿倾听(欣赏)音乐旋律,并学习用身体动作随音乐进行表演。

教师讲述解放军的故事,帮助幼儿了解音乐结构。

师:解放军叔叔们正在进行军事训练,鼓号队为他们吹起了喇叭助威。观众们看到他们走得这么整齐,都为他们鼓起了掌,高兴地欢呼起来!小朋友,你们想看解放军叔叔的表演吗?

教师随音乐示范身体动作,幼儿认真观看。

师:现在老师做解放军,你们仔细看,解放军做了哪些动作,待会告诉大家。

幼儿跟随教师学习用身体动作随音乐进行表演。

师:刚才解放军都做了哪些动作?你们想当解放军吗?好!请大家一起来随音乐做。

2、幼儿探索将身体动作转换成节奏型。

教师进行动作表演,幼儿尝试将身体动作完整地转化为拍手的节奏型。

教师和幼儿一起倾听音乐,用拍手的方法来演奏节奏型。

教师指挥,幼儿尝试看指挥分声部拍手表演节奏型,欢呼部分的动作不变。

3、幼儿倾听音乐,学习使用乐器进行演奏。

教师和幼儿共同探索欢呼动作的配器方案。

师:你们觉得在做欢呼动作的时候,用什么乐器演奏比较合适?

幼儿倾听音乐,看指挥使用乐器进行演奏。

师:现在,请你们把座位下的小乐器都拿出来,看老师的指挥,听好音乐来演奏。

教师请个别幼儿担任小指挥,大家看指挥演奏。

教师出示军鼓,请个别幼儿演奏军鼓为打击乐伴奏。

师:你们看这是什么?你想上来用它和大家一起演奏吗?可以怎么做?

活动反思

在上完《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这堂课,给我的感触很深。在上这堂课时,由于这首进行曲的旋律学生们比较熟悉,所以不能按照一般的进行曲来分析,而是分析一下这首进行曲的细节,妙处所在。通过我的启发和分析,学生在听了一遍之后就能把这首进行曲的前段和高潮部分哼唱了出来。

另外,休止符的运用也是这首进行曲的妙处所在。通过休止符的运用,使整首进行曲听上去干净利索,表现军人的那种雷厉风行的气质。学生通过我的讲解,也从中体会到了这一点。

为了让学生理解进行曲的节奏特点,让学生分组合着音乐《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进行队列创编活动,由于时间有限,场地有限,之后各组表演展示时,队列不齐,节奏不合,场面混乱,根本不能使学生领会进行曲曲调规整、节奏鲜明的特点。应该是请一学生上台表演平常走路的步伐,后让其合着《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的音乐走,学生的步伐一下子由自由的变成有节奏的、规整的,其余学生也一下子明白了进行曲有曲调鲜明、节奏规整的特点。

篇4:中国人民解放军教案

活动目标:

1、引导幼儿认识中国人民解放军,并能分辨海、陆、空三军,知道他们的任务是保卫祖国。

2、激发幼儿热爱解放军的情感。

3、探索、发现生活中的多样性及特征。

4、提高幼儿思维的敏捷性。

5、愿意与同伴、老师互动,喜欢表达自己的想法。

活动准备:

1、建国五十周年阅兵式上,海、陆、空三军方阵经过天安门城楼录像片断。

2、海、陆、空三军联合军事演习录像带。

3、幼儿操作材料、教学挂图“祖国卫士――中国人民解放军“。

活动过程:

1、通过提问引出如下主题:

我们每天能高高兴兴地玩游戏,学本领,和爸爸妈妈在一起,都是因为有许多解放军在保护我们。

中国人民解放军号称“三军“这是指哪三军?

欣赏挂图并讨论三军的区别在哪里?

2、引导幼儿观看挂图并提问:你能区分海、陆、空三军吗?你是根据什么来区分的?(服装、武器)海、陆、空三军,他们用的武器主要是什么?海、陆、空三军的任务主要是什么/欣赏一般式上海、陆、空三军方阵通过天安门城楼的录像和军事演习的录像带。

小结:海军、陆军、空军是保护我们国家的领海、领土、领空和人民的。他们有不同的服装、武器,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中国人民解放军。

3、启发幼儿谈谈解放军除了保卫祖国,还为人民群众做些什么,引导幼儿说出解放军还经常参加抗洪抢险、修筑公路、开山架桥等活动。

引导幼儿说一说,应该向解放军、阿姨学习什么,做个什么样的孩子。

4、欣赏歌舞表演“我是小海军”。

活动反思

本课是我接手八年级后所执教的第一堂课,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参与的热情,形成较好的首轮效应,我设计了这堂课,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模拟经历,感受体验。

1、本课教学的`成功之处有:

⑴语文体验式教学法,在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引向指路,创设语文学习情境,引导学生共同收集,处理语言信息,通过多向互动交往和情感交流等多种途径,使学生在不断的“体验”中获取知识,发展能力,提高学生个人的品德修养和语文素养。

⑵把表演引入了课堂,给予学生更多的心灵自由。一方面满足了他们的“游戏冲动”和“角色幻想”,另一方面又加深了他们对课文的体验,体验文章所表现的情景和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角色表演的学生情绪高昂,在把握课文内容的基础上表演得生动形象,并进行对比分析,不但领会课文的思想感情,而且审美能力也提高了,参与意识也加强了。

⑶课前准备用生动的实例,深入浅出的完成了对新闻的文体知识的学习。学生很容易就能明了新闻的结构及要素。

⑷小组合作学习,每个学生都有明确的任务,既分工,又合作,人人都是学习的主角,又是小组学习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激发了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团队协作精神。

⑸学生通过绘制地图、写作导播词、解说词、新闻播音、节目主持等,动脑动手动口,培养了多方面的能力,促进了语文综合素质的形成。

⑹学生对新老师、新课堂产生了兴趣,为今后的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本课教学存在的不足之处有:

课文的深度挖掘、细致品味不够,由于时代背景及学生的阅历所限,对文中的议论理解不是很透彻,老师要做一定的补充与讲解。

篇5: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内容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 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第五章 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由军级单位审批;其中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合同期限需要订立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四)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和批准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科技、教学等成果的申报、评审,以及优秀人才的选拔、表彰,参照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岗位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军队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聘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聘用文职人员或者侵害文职人员权益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工作用车、休假、探亲办法和差旅费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户口不在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文职人员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终止的,聘用单位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备案;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一条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十三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篇6: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经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工条例》)日前颁布施行。

《政工条例》集中规范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根本制度和组织体制,是我军政治工作的基本法规。颁布的《政工条例》,对于规范和指导军队政治工作,加强部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推进政治工作创新发展,增强部队战斗力和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政工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加牢固地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重要指导方针地位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同志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充分体现党的创新理论对军队政治工作的新要求,总结吸收军队政治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回答和解决政治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新形势下我军的使命任务、建设目标和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原则、根本作风、主要内容以及党的领导制度、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到我军的性质、任务和政治工作的原则要求、主要内容等各个方面,并对军队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充分体现了胡锦涛同志关于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思想政治建设“三个确保”时代课题、思想政治工作“三个紧贴”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的科学性、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和提高军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重要思想。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对近年来军队政治工作实践,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中探索总结的新鲜经验,都作了认真概括和充分吸收。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变化、使命任务的新要求,增加了做好军队使命课题训练、联合训练、战略战役首长机关训练、基础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政治工作以及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抓好部队政法工作等内容,强调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治工作,对党委(支部)领导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组织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成果,必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为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篇7: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篇8: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职能和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军人道德、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革命气节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的原则性、战斗性。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搞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完善干部工作法规制度和政策,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进行党纪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七)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策反和破坏。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八)军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九)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外军事宣传。

(十一)文艺体育工作。建设服务部队的文艺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艺体育事业。建设军营文化,改善文化装备、设施和环境,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工作。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心理战研究和训练。

(十四)军人褒奖、福利和优待抚恤。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励,检查督促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优待抚恤政策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实施优待,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

(十五)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导。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

(十六)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引导官兵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执勤、反恐、国际维和、军事外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原则和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健全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心战、反策反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烈士善后工作。

(十九)预备役部队、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民兵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术战争中开展政治工作和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 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三)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和选派干部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全军科学文化学习;领导与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军事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五)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指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六)会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查、审理的规定;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领导全军行政监察工作,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组织检查行政监察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七)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动和文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和文艺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体育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九)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情况;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心理战教育训练和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开展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十)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十二)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全军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扬表彰爱军习武和完成任务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三)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组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策反破坏;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恤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制定和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俘虏人员政策和被俘人员政策。

(十四)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和干部交流工作;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十五)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的政治工作。

(十六)领导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制定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军政治干部的培训。

(十七)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与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军信访工作;指导政治工作史料编纂工作;指导全军政治工作指挥自动化建设;会同有关总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十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工作,领导进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

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七至十五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成员兼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二)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

和直属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

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

(三)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

(四)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

(六)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八)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 党的支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三十九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六)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七)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九)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官兵思想状况分析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四)骨干配备,组织调整,军衔和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五)选取士官,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六)发展党员。

(七)奖励和处分。

(八)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九)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十)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

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监督党支部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青年委员负责共青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

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

敌军工作委员负责瓦解敌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

(一)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议应作记录。

(二)党日制度。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活动,必要时可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三)党课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党课教育。

(四)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或按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

(五)民主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重要问题或外出时应及时汇报。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

(二)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教育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三)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提出建议。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重大经费开支。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六)协助行政领导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完成任务。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设立,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党的机关总支部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

(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五)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

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全军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党的全军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党的团级以上单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或免职、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批准权限按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检查处理中的问题和结果,必须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

(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检查处理违犯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

(三)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四)重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建议,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第六章 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

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五十五条 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五十六条 政治委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有坚强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较高的军事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英勇果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五十七条 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本单位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领导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团结稳定和集中统一。

(四)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训练和重大任务的完成;领导做好执行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

(五)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领导和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

(六)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七)领导做好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部队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隐蔽斗争和机要保密工作。

(九)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贯彻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设;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和群众工作。

(十)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与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五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本单位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教导员是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六十条 政治教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丰富的基层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遂行作战任务所需要的军事素质、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工作扎实,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六十一条 政治教导员应以主要精力开展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本单位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领导官兵学习科学理论,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况和骨干队伍的基本情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时政治工作。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

(五)指导和帮助所属党支部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培训党支部骨干,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了解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帮助干部提高军政素质和工作能力,抓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体活动。

(八)掌握部队和驻地的政治情况,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九)指导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第六十二条 政治教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政治指导员

第六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指导员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

第六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责任感和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做党务工作、依靠组织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协调内外关系和管理工作能力,组织指挥战斗、训练和执行各项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身先士卒,爱护士兵,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六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应以主要精力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官兵学习科学理论,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制度。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巩固部队、瓦解敌军工作;组织官兵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教育官兵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作战任务。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教育和组织官兵学习军事专业知识,掌握武器装备,提高战术技术水平。开展竞赛活动,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引导官兵正确对待分工、入党、考学、选取士官、晋升、奖惩、调动、婚恋、伤病、家庭、退伍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帮助官兵处理好人际交往与涉法问题。

(六)做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关心爱护干部,帮助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带兵能力,做好士官教育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进行保密和法纪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指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官兵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官兵岗位学习成才。

(十)组织开展尊干爱兵、拥政爱民和争创先进、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六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

第一节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总政治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六十八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部署所属部队政治工作,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治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章和措施;督促和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向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制定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的规划与措施,指导所属部队党的委员会抓好党组织建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军人代表大会和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领导部队的民主制度建设;领导部队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婚姻、社团工作;领导部队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

(三)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研究制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考核掌握军、师级领导班子和正团至正军职干部的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以及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承办所属单位人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四)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计划,编发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材料;负责团以上党委中心组和团以上干部的理论学习,培训理论骨干,开展理论研究;掌握部队思想情况,领导部队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指导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领导与管理部队新闻、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指导部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高科技知识。

(五)领导部队的保卫工作。制定保卫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指导和协调部队进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领导部队的隐蔽斗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领导海空防线和国防科研试验的保卫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对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领导军事监狱工作。

(六)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督促检查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部队的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七)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加强俱乐部建设,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文艺创作、评论、演出和体育竞赛活动;负责文化读物的编辑出版和影视音像制品的发行播映工作;领导文艺、影视、体育队伍的建设;负责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管理。

(八)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领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会同地方政府处理涉及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

(九)领导部队的联络工作。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教育训练;调查研究外军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分化瓦解工作;组织指导部队进行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负责对外军的宣传工作和联络活动;开展对台工作。

(十)指导部队的军事审判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部队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和承办上级军事检察院授权办理的案件,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工作。

(十二)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提出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意见;了解掌握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组织指导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十三)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制定战时政治工作指示和实施方案;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健全党、团组织,调整配备干部;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渗透、策反和破坏;做好联合作战中的团结协作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战区群众工作;宣扬英雄模范事迹,指导部队做好评功评奖、烈士褒扬和优抚工作。

(十四)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政治工作。指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政治教育,做好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指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训中的政治工作和全民国防教育。

(十五)领导部队政治工作研究和司法行政工作。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治工作经费。

第六十九条 本节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总参谋部政治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政治部、总装备部政治部。副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师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督促和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制定加强党组织建设的计划和措施,指导所属部队党的委员会抓好党组织建设;有计划地培训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筹办本级和指导部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和军人代表大会;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部队党务工作、政治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指导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的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婚姻和社团工作;领导部队的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管理党费、团费。

(三)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检查督促干部政策制度的落实;考核掌握部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指导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干部培训、进出计划,承办院校招生、毕业学员分配和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部队理论学习、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培训理论骨干,负责党委中心组和部队政治理论学习;掌握部队思想情况,进行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组织部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高科技知识;组织领导新闻报道工作。

(五)领导部队的政法工作。组织开展法纪教育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开展隐蔽斗争,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措施;组织和指导对所管辖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组织或参与对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负责部队的司法行政工作。

(六)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部队的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七)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搞好俱乐部建设;组织业余文艺创作演出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文艺体育骨干;管理影视播放、图书阅览、政治工作信息网络和广播工作。

(八)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组织指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协同地方政府处理军地、军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九)组织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心理战教育训练,做好有关的联络工作。

(十)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计划;了解掌握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部队的思想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开展竞赛活动,激发练兵热情;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进行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十一)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制定作战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健全党的组织,调整配备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心理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进行战场宣传鼓动,宣扬英雄模范事迹;做好战区群众工作;组织进行评功评奖、烈士褒扬工作,做好优抚工作。

第三节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基层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基层政治工作实行面对面领导,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帮助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抓好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培训党支部骨干,制定发展党员计划,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实施党员教育计划,指导党的基层组织上好党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承办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工作;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进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行政监察工作;管理政治统计和党费。

(三)组织领导基层的干部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提出培养、选拔、调配、任免和退出现役的意见;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推荐优秀士兵入学的工作;管理干部的休假、家属随军、子女入学入托等福利工作。

(四)组织领导基层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部队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计划;协助搞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开好教育准备会,指导授课人员备课、授课;落实考评、补课等政治教育制度;组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教育;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五)组织领导基层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和措施;掌握驻地社会情况,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负责或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审判;负责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

(六)组织领导共青团建设。指导团组织围绕部队中心任务,根据青年特点开展工作;培训团支部骨干;指导团组织落实团的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和教育团员的工作;筹办共青团代表大会(团员大会),承办共青团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管理团费。

(七)组织指导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组织基层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承办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会议的工作;指导军人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妥善处理官兵的意见、申诉和控告。

(八)组织领导基层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高科技知识;组织报考军队院校人员的文化复习和辅导工作,鼓励和支持官兵岗位成才。

(九)组织领导基层文化工作。组织办好俱乐部、阅览室和荣誉室,搞好营区文化环境建设;培养文娱体育骨干;组织开展读书、歌咏、文艺演唱、体育竞赛、书评影评等活动;组织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播放,管理政治工作信息网络。

(十)组织领导基层群众工作。对官兵进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教育,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教育官兵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遵守群众纪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办理来信来访。

(十一)组织领导基层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掌握官兵思想情况,完善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导基层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

(十二)组织领导基层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基层进行思想动员;开展宣传鼓动工作和评比竞赛活动,开展官兵互教互学、评教评学活动;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进行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十三)组织领导基层战时政治工作。组织进行战斗动员,开展群众性宣传鼓动和立功创模活动;及时提出调整和健全组织、调配补充干部的建议;做好瓦解敌军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做好战地群众工作;组织战评工作;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烈士的善后工作。

(十四)组织领导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开展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

第四节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是所属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军队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组织进行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含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部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指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进行人民战争思想和职能任务教育,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针和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管武装原则的落实。

(二)领导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军事训练及执行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动员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参加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做好学生军训中的思想工作;指导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协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贯彻国家兵役制度,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兵员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中的政治工作;协助做好军队院校从地方青年学生中的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

(四)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同政府、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做好驻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创建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抢险救灾中的协调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支持部队战备、训练、演习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工作;做好有关优抚工作,维护部队利益和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人民武装学校的政治工作;做好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管理地方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派遣军官;指导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工作。

(六)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和向地方政府移交安置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七)筹办地方同级党的委员会讨论军事工作的会议,筹办党的军分区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会议;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当地党的委员会的工作;承办驻军人员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依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预备役部队、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

预备役师、旅政治部和团政治处,参照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和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院校、科研(试验)单位

和医院政治部(处)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处),是各该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本单位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八条 军队院校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政治机关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以教学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坚持遵循现代教育规律和发挥我军政治优势的统一,确保建设高水平军事院校的正确方向,确保实现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做好教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教育引导教员献身国防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帮助教员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奖励和表彰优秀教员。

(三)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入学条件招收学员;考查了解学员的思想、学习和健康状况,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对学员进行毕业、结业鉴定,提出使用建议,按照上级确定的方案做好分配工作。

(四)教育教学科研人员更新教育观念,开展教学改革,发扬教学民主、学术民主,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教育机关、行政管理和保障人员树立尊师重教思想,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十九条 科研(试验)单位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科研工作的方针,以科研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教育鼓励科研技术人员创新和发展军事科学理论、军事科学技术,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二)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科研技术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鼓励科研技术人员刻苦钻研,勇于探索,提高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教育科研技术人员发扬学术民主、技术民主,培养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作风。

(三)对科研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健全和落实预防涉密犯罪的法规制度,保证要害部门、关键岗位的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四)教育机关和保障人员树立为科研(试验)服务的思想,努力为科研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教育全体人员爱护设备,厉行节约,勤俭办科研(试验)事业。

第八十条 医院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坚持军队医疗卫生工作的正确方向。以医疗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教育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为部队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二)鼓励医务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开展医疗科研攻关,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医德医风规范,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

(三)做好战时和执行重大医疗救护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教育医务人员不畏艰险,不怕牺牲,完成战时和其他紧急情况下抢救、转送、治疗伤病员的任务。

(四)做好伤病员的政治工作。建立健全临时党、团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指导医务人员掌握伤病员的思想情况,结合医疗进行思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残疾级别的评定工作、烈士的褒扬工作和牺牲、病故军人的善后工作。

(五)教育机关和保障人员树立为医疗一线服务的思想,关心医务人员的成长进步,改善医务人员和伤病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疗养院政治部(处)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新闻出版、文艺体育及其他工作性质特殊单位的政治部(处),参照本章第二节、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

第八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八十三条 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政治机关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教育官兵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澳门的安全作为崇高职责和使命。

(二)组织官兵学习掌握党和国家关于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方针政策,学习掌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驻军法,熟悉了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律,保证部队依法履行职责。

(三)拟制干部轮换计划和实施方案,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干部选调工作,对轮换干部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做好轮换部队官兵的政治审查和思想工作;对进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任务的人员进行法纪、保密教育。

(四)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提高政治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对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分类指导,搞好内部的团结和协同。

(五)研究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开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

驻香港部队所属部队的政治机关,参照本章第三节和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政治部(处)主任、政治

机关干部和政治协理员

第八十四条 政治部(处)主任,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组织实施对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

政治部(处)主任,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党性强,理想信念坚定,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组织开展政治工作的能力,善于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政治部(处)主任,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部(处)主任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上级的决议、指示、计划,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和首长的指示,依照本条例对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部属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政治部(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十五条 政治机关干部应经过相应院校的培训,担任基层干部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政治机关干部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机关干部应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军队政治工作和现代军事、科学文化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热爱政治工作,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勤奋刻苦,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帮助基层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自觉为部队、为基层服务,具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计名利,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八十六条 政治协理员是上级政治机关派到团级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的政治干部。政治协理员在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机关(部门)首长的指导下,进行政治工作。

政治协理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政治工作经验,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谦虚谨慎,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政治协理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协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机关(部门)人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党组织和首长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机关(部门)人员进行理论学习,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协助党组织负责人做好党组织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做好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教育机关(部门)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保守秘密,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六)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做好青年工作、拥政爱民工作和奖励工作。

第八章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八十八条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总支部,在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支部。

第八十九条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中的各级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共青团在各该单位的领导机关。团员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团员人数不足二百名的单位可召开团员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在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本级首长、政治机关指导下,由共青团委员会组织召开。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共青团委员会根据所属单位团员人数确定,并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原则上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中的团员代表大会,排级单位应有代表出席;营级单位的团员代表大会,建制班应有代表出席。

出席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下一级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要时经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召开团员代表会议。在不设共青团委员会的师级以上单位,经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召开团员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员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和共青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九十条 共青团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政治机关领导下和同级首长指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共青团工作和开展青年工作。

(一)共青团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经过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共青团旅、团级单位的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院校的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一人组成,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增补;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书记、副书记由共青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一般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担任,不是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而是党员的团委书记,可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共青团委员会下设组织团务组、宣传教育组、青年活动组,承办和落实团委决定的工作任务。

(二)共青团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由共青团委员会召集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共青团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共青团委员会应以主要精力抓好团支部的建设,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联席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负责培训团总支部和团支部书记及委员;及时向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十一条 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在共青团委员会、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同级首长指导下进行工作。

(一)团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经本级党的委员会同意,报上级共青团委员会批准。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增补;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书记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担任;团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中应有士兵(学员)团员一至二名。

(二)团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由团总支部召集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团总支部委员会应经常检查和帮助团支部的工作,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制定发展团员计划,批准发展新团员;及时向共青团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十二条 共青团支部是党支部的助手。团支部在上级团组织、党支部的领导下和本级首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一)凡有团员三人以上的独立单位,都应设立共青团支部。没有条件设立团支部的单位,其团员可编入附近军队单位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应经过共青团委员会批准。

(二)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补选。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委员、文娱体育委员。书记由副政治指导员担任,不设副政治指导员的单位由党员军官担任。团支部书记应是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不足七名团员的团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或只设书记。

(三)团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团员大会,在支部团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会贯彻执行支部团员大会的决议,处理团的日常工作。

(四)支部团员大会的职权是:传达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查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团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选举团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团员和奖励、处分团员的决议。

(五)团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凡属重要问题,由团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团支部一般按班或排划分团的小组。团小组长由团小组推选产生。团小组负责组织团员学习和过组织生活,培养教育发展对象,分配团员工作,督促团员执行团支部决议,反映团员的意见和要求,按时收缴团费。

(七)团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支部团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小组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团日,每周半天,可相对集中使用,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团课,每月一次;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团员大会报告工作,一般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团籍注册,每年一次。

第九十三条 共青团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的指示,结合团支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工作;检查支部团员大会和团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团支部委员会向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主动同团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与军人委员会加强联系,协调工作;向党支部和同级首长请示、汇报工作;组织培训团小组长。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办理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检查督促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学习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学习情况,组织团课教育和团员、青年的学习,开展宣传鼓动工作。文娱体育委员负责组织团员和青年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协调与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十四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首长的指导下,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在完成任务中发挥突击作用。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人民军队的建军原则、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提高团员和青年的政治觉悟。

(二)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党团基本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团员和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教育团员、青年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组织团员、青年参加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开展学习成才活动,搞好文化体育活动。

(五)做好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益,向党组织和行政首长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受理和转递团员的申诉、控告。

(六)向党组织汇报团员队伍的情况,组织团员参加党课学习,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九章 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

第一节 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

第九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是健全和发展军队民主生活、保障军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部队管理的一项民主制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领导和政治机关指导下,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第九十六条 军人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首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本单位对军队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及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三)反映军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部队的经济生活,提出改善军人生活福利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七条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自下而上地民主选举产生。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均可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代表由基层单位在党组织领导下,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召开军人代表会议的单位党的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人数及部队驻地分布情况确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在基层单位的军人代表中,士兵代表应占多数;在机关的军人代表中,干部代表应占多数。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政治合格,联系群众,有议事能力。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履行以下职责:收集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及违法乱纪行为,宣传落实军人代表会议的精神。

第九十八条 军人代表会议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必须保障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军人代表会议的一切活动必须有利于增强团结,维护纪律,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二节 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

第九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是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或基层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军政首长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一百条 军人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由群众推荐候选人,军人大会选举产生,经党支部或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军人委员会任期一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补选。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一般由本单位行政副职领导担任,委员由军政素质好、在群众中有威信、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和军官担任。

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娱体育组和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委员或副主任兼任,组员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军人担任。各组成员一般为三人。人员少的单位,小组可适当合并,成员可相应减少。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的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军人正当权益上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军人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揭发违法乱纪行为;反映士兵和学员对军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官兵之间的矛盾;对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选拔培养技术兵、提升正副班长、选取士官、毕业学员分配进行推荐;对官兵立功受奖进行评议。

(二)发动官兵积极参加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为完成任务献计献策;战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开展战评活动。

(三)经常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研究改善的办法;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和公布账目,防止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侵占群众利益。

(四)组织官兵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五)协助本单位首长组织官兵开展拥政爱民活动,维护群众纪律,发动官兵为人民群众做好事。

第一百零二条 军人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是:

(一)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重要活动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通过。

(二)每月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安排工作。

(三)每半年向军人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批评和建议。

(四)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伙食和经费开支情况,并公布账目。

(五)组织全体军人活动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制适用全军的单项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施行或直接下发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军队政治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篇9:中国人民解放军教案总汇

一、设计思路:

《学做解放军》是一节大班的体育活动,选自省编教材大班下的一个活动主题,传统的体育教学只是单纯地生硬地传授动作要领和幼儿反复练习以达到教学目标,而我结合了体育和游戏的创新理念,认真研究了这节课的教学目标,将它生活化,熟悉贴切,设立一定的情景,将它美化,逼真自然,精心选择教法,使它趣味化,灵活多变,设计教法,使其儿童化,简单明了,以“整装待发,一切行动听指挥,练本领,过难关,炸碉堡,欢庆胜利”为主线,利用幼儿对解放军叔叔的敬仰和喜爱,来模仿解放军,以此来激发幼儿的兴趣,提高效率。整节课,我把时间和空间留给了孩子们,让幼儿主动参与,发挥了他们的主体意识,幼儿在创设的情境中,好学好动的个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顺利地完成了这节课的认知,动作,情感目标。

二、活动目标:

1.培养幼儿坚强、勇敢,不怕困难的意志品质。

2.引导幼儿学习跨跳、匍匐前进的动作技能,提高幼儿身体的协调性和灵活性。

三、活动准备:

教学课件PPT(音乐,解放军训练视频),草帽,沙包,障碍,碉堡墙

四、教学过程:

一、观看解放军训练视频,激发幼儿学做解放军的情感。

1.听《红星歌》音乐进入场地。

教师喊着口令,提醒幼儿挺胸抬头,大步向前。

2.观看解放军视频。

教师小结:这是解放军叔叔训练的场景,他们坚强,勇敢,不怕困难,每天都进行这样的训练,练就了一身本领。

设计意图:

观看视频激发幼儿进行活动的兴趣,初步感知解放军叔叔的勇敢坚强不怕困难,培养他们对解放军叔叔的热爱和崇敬之情。

二、技能大练兵。

(一)热身运动

四散站好,伴随音乐《向前冲》做热身运动。伸展、下蹲、跳跃等动作。

设计意图:富有动感的音乐,全身各部位的活动,让幼儿得到初步的热身,为进一步完成运动目标提供准备。

(二)技能练习

1.跨越障碍,增强跳跃障碍的能力。

(1)教师示范动作,讲明动作要领。鼓励幼儿为教师加油,师生共同感受成功的喜悦。

(2)幼儿尝试和练习,教师注意保护和指导。

(3)教师检验训练成果。

在这一环节中,教师要设置三个障碍,由易到难,层层递进,重点介绍助跑的作用。

2、钻过“电网”,培养幼儿匍匐前进的能力。

(1)引导个别幼儿探索体验怎样通过电网,激发幼儿挑战的兴趣。

(2)教师示范,讲解匍匐前进动作要领

(2)集体尝试练习。在幼儿尝试的同时,教师强调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

设计意图:

匍匐前进是这节课的重点也是难点,利用幼儿对英雄人物的尊敬和崇拜以及善于模仿的心理,在亲身的军事训练的过程中,体验满足感和快感,加上练习上的欢快音乐,力求达到“乐教,乐学”的效果,这个环节的教学法主要是情景教学和情绪激励法,通过幼儿的探索,教师的示范,幼儿的练习,更好更快的掌握动作要领

三、游戏:打敌人

教师先讲解游戏名称、玩法,并装扮角色。

(1)接受任务,充分发挥孩子的自主性。

(2)出发行进。通过慢跑,快跑,跳跃为攻破碉堡做热身准备。

(3)渡过障碍。渡过小山坡、电网。巩固技能:跨、跳、钻爬。

(4)攻破哨岗。创设“枪声”和“敌人埋伏”的情境,通过游戏培养幼儿敢于克服自我的心理品质。通过躲避“敌人的枪击”,培养幼儿身体的灵活性和机智勇敢的精神。通过齐心协力“投掷手榴弹”攻破哨岗,锻炼幼儿投掷的能力和乐观合作的态度,体验胜利的喜悦。

设计意图:

利用真实的声音效果,让幼儿真实感受,快速进入角色,在玩中学,在学中玩,既学会了动作要领又培养解放军叔叔勇敢坚强的品质。

四、放松活动:

跟随音乐《牵手》做各种放松动作。包括:敲腿、拍肩、拉伸双臂等运动。

设计意图:

以欢庆胜利,大家拉手的情景来引导幼儿放松,让幼儿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结束本课。

篇10:中国人民解放军教案总汇

教学准备:

1.口哨一个,布娃娃一个。

2.符合幼儿人数的长凳。

教学目标:

1.培养幼儿听口令行动的能力。

2.让幼儿能够快而准的辨别正确的口令后再行动,增强幼儿的反应能力。

教学过程:

1.上课之前请小朋友听口令跟着老师一起来做热身活动吧。(教师带领幼儿进行简单的运动)

2.现在老师有一个问题想问大家,小朋友们都喜欢解放军叔叔吗?长大了想不想也像解放军叔叔一样的神气呢?那我们就必须拥有敏捷的身手和超快的反应能力哦!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听口令行动。

3.教师发出几个简单的口令(坐下 起立 趴下)让幼儿跟着口令做相应的动作,慢慢的加快速度做数遍。

4.活动加入难度,教师制造一个可行动的口令,当教师发出这个口令时幼儿才能行动,如是其它误倒幼儿的口令幼儿则原地不动。

5.小朋友们已经通过了重重的考验,你们都很不错,接下来就跟老师一起进入战斗区吧。

小朋友看这边是起点(用线条做标记)对面是安全区(一排长凳子)中间有许多的猛兽哦,你们一定要在听到正确的口令后用最快的速度跑到安全区坐下,不然可能会被猛兽吃掉哦。(教师通过不断变化的口令让幼儿辨别,并且做出准确的选择)

6.活动总结,经过这次的训练我们的小朋友们都非常的能干,长大后一定可以当一名优秀的解放军,保卫祖国。

篇11:中国人民解放军90周年心得体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作风优良、战无不胜的人民军队。在长期革命斗争和经济社会建设中,人民解放军高举党的旗帜,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力弘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为捍卫国家安全、领土完整,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维护世界和平立下了不朽的功勋,赢得了党和人民的高度信赖和赞誉。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经济建设中,努力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实地履行了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赴汤蹈火,出生入死,前仆后继,勇往直前,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捍卫国家尊严,维护国家安全统一,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维护世界和平立下了不朽的功勋。90年的光辉历程证明:人民解放军不愧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不愧是广大人民的忠诚卫士,不愧是保卫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那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染成的“八一”军旗永远在我们心中飘扬!

全国抗日老战士、烈军属、残疾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舍小家,顾大家,为祖国的军队建设和国防事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到地方后,转业不转志,退伍不褪色,顾全大局,服从安排,立足本职岗位,保持军人本色,继续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兵入伍,这是人生的一种历练,这是人生的一种趋于成熟。这是人生过程中的耐力与验证,这是一生最值得感怀的诗篇,当我们感怀过去,由衷的感慨万千,我们骄傲、光荣,这一生最宝贵的时光曾经在军营,军营锻炼了我们的意志,部队严格的军事化训练,思想品德教育,使我们又红又专,留在部队能打仗,转业地方,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增光添彩。

人民军队爱人民,人民军队人民爱!我用尽所有的赞美之词,也不能拥抱扑入我视野的三军铁流。阅兵式中所有的手臂挥成一条直线,整齐的步伐塑造着壮美的图案,踩着威武的军歌旋律,象一个由巨型机器雕刻出的规整图案,规整至极的踏踏而来,构成了威武壮观的画面,出现在我们面前。三军列阵,铁甲生辉,国威军威,铁流滚滚。当今是一个娱乐至上、躁动浮夸的年代。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更需要人民子弟兵,军人也更需要加强“军魂”的意识。

军委主席最近指出,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军委有关作风建设规定,持之以恒、锲而不舍,善始善终、善做善成,不断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以良好作风推动部队全面建设。要认真落实标准更高、走在前列的要求,扎扎实实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深入官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搞好专项整治。各级党委和领导既是组织者也是参与者,要坚持以上率下,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严起,从现在改起,从小事抓起,用实际行动为部队做好样子。要组织好团以上领导和机关干部下连当兵、蹲连住班,通过这种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密切官兵关系、加强基层建设,把部队基础打得更加牢固。他们进一步履行好部队职责,积极参与地方各项事业建设,高质量高标准把各项任务完成好,为推进延边经济社会发展、边疆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篇12:中国人民解放军90周年心得体会

90年来,这支队伍的军魂永不磨灭;90年来,这支队伍的军魂永驻常在;90年来,这支队伍的军魂早就深入民心,化作了一道坚不可摧的东方钢铁长城!

忆灾难来袭,这支队伍的军魂就是义无反顾,挺身而出。我们的子弟兵,个个都有这军魂。人民永远不会忘记,当洪水、冰雪、地震袭来时,他们不知何谓退却,无所畏惧,争先向前,冲锋只是单项选择;只要人民一声召唤,他们便不知何谓艰险,义无反顾,站在一线,赴汤蹈火也心甘情愿;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他们不知何谓自私,敢于牺牲,乐于奉献,生死临头也大义凛然。他们也是血肉之躯,却拥有钢铁般的意志,在这军魂的背后,我们怎能不为之热泪盈眶?

历史的使命在召唤我们,军人的责任在要求我们。而正是历史使命与军人责任才铸就了我军坚不可摧、牢不可破的“军魂”。

具有光荣传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90年的历史中,历来英雄辈出,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典型,如张思德、黄继光、董存瑞、邱少云、欧阳海、雷锋等。特别是雷锋精神,走出了国门,美国著名的西点军校也要学员“向雷锋同志学习”。这些典型人物,不断向全军官兵形象生动地传递着如何成为一名优秀军人的“绩效考核标准”和进步成才的信息,从而激励了一代又一代官兵在解放军这个超大型组织里建功立业,使之人才层出不穷、生生不息,为取得一次又一次战争的胜利和完成保卫祖国的神圣使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人民军队是一所培养和锻炼人的大学校,造就出千千万万的时代英雄,他们是时代的楷模,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他们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是激发人们积极向上、奋发进取的力量!军人是最值得敬佩的,因为军人拥有最朴素的情感和最赤诚的爱,军人的勇敢与忠诚,捍卫着祖国的安宁,捍卫着人民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又投入到轰轰烈烈的社会主义建设上来,为新中国的建设发挥了巨大的贡献,五、六十年代的“两弹一星”,七、八十年代的力挽狂澜,九十年代的“抗洪精神”,本世纪初的抗击“非典”精神,他们用军人的忠诚确保了共和国的安宁!军人的伟大,在于他(她)的奉献!军人的精神,就是奉献于人民利益的高尚品质。军人的理想,军人的价值,军人的信仰都体现着军人的无私奉献。军人同样是人,也是血肉之躯,有感情、有亲情,他们之所以伟大,就是因为他们有高尚的信仰和情操,坚强的意志和奉献的精神。中国军人坚韧不拔、不怕牺牲、无私无畏;中国军人最有骨气、最能吃苦!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能感悟中国军人的伟大!感悟中国军人的军魂!

一件接着一件,件件令人振奋;一事接着一事,事事倍受鼓舞。按照“军事需求牵引、武装机构协调、政府部门落实”的原则,军地在强化战备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上打下了坚实基础,军地联合指挥手段和机关战备库室建设、“拳头”力量战备物资储备等明显加强。

作为军人无比自豪与喜悦,更体现了部队官兵为了捍卫祖国尊严所做出的奉献与牺牲精神!军人,他们是人民心中最崇高的人,他们是祖国的骄傲,是亲人的威望,是中华的英魂,是蓝天下永不逊色的青春,是东方永远闪亮的明珠!是东方永远巍峨的长城!军队,是陶冶情操的熔炉,军队是塑造灵魂的基地,当他们回到家乡,展现在父老乡亲的面前是一个标准军人的姿态。这是一次脱胎换骨的蜕变,这是一生壮怀激烈的体会,因为,当他们走在茫茫人海中,人们也许会崇敬这些挺拔的形象。绿色的军装,锃亮的钢枪,那生龙活虎的形象,军人们那一声声响彻云霄的一、二、三、四,他们更不会忘记那那一曲曲的军歌嘹亮!

篇13: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校徽

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PL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坐落在长江之滨、人文荟萃的六朝古都南京,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直属的一所新型的综合性全军重点院校,是全军重点建设的五所综合大学之一和对外开放院校,是军队“2110工程”重点建设院校之一,正军级编制。

学校的源头可追溯到1931年2月在江西瑞金创建中央军委无线电学校;,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解放军工程兵工程学院,空军气象学院、总参第六十三研究所合并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

截止,学校占地6500余亩,校舍总面积110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40余万册,担负着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指挥和工程技术人才的重任,是国家和军队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的重要基地。

历史沿革

学校前身

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

原通信工程学院经历了“红军通校”、“延安通校”、“军委工校”、“西军电”、“通信工程学院”更迭,是全军通信事业的开创者、建设者、授业者和维新者。1959年列为全国20所重点高校之一。

红军从半部电台开始,建立了无线电队,办起了无线电训练班;

至1931年,创建中央军委无线电学校,位于江西瑞金,是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所工程技术学校;

1935年,更名中央军委无线电通信学校;

1934年10月10日,红军开始了长征。行军路上办学校,成为了红军的创举。

随着长征会师,通校也在延安扎下根来,当时全名叫“国民革命第八路军通信学校”,简称“延安通校”;

1948年,中央军委无线电通信学校、晋冀鲁豫军区电讯工程专科学校(1947年成立)、晋冀鲁豫军区通信学校(1945年成立)、中央军委气象队(1944年成立)、中央军委三局电讯队(1948年成立)合并组建华北军区电讯工程专科学校;

1949年,中央工委青年训练班并入;

1949年,改建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工程学校(通称张家口军委工程学校),位于河北张家口。

1952年,大连工学院(电讯系)、西南军区通信学校(工程系)并入;

1952年,升格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

1952年,更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通信工程学院;

1955年,更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学院;

1958年,更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学院;

195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大学之一;

1960年,更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通信工程学院(开始被称为西军电);

1961年,西安军事电信工程学院(雷达导航系)、重庆通信兵技术学校(1955年成立)合并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雷达工程学院;

1963年,解放军雷达工程学院更名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工程学院;

1969年,通信兵工程学院、解放军汉口通信技术学校(1949年成立)、宣化通信学校、解放军沈阳通信兵学院等6所院校合并,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工程技术学校;

1973年,通信兵工程技术学校(部分)分出,成立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其他部分后成为解放军西安通信学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

1994年,经总参军训部批准,通信工程学院的院龄从1931年2月起算。

工程兵工程学院

原工程兵工程学院始于1953年9月成立的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工兵工程系;

1961年,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哈军工)工程兵工程系

迁至西安成立工程兵工程学院;

1969年,以西安工程兵工程学院为基础,汇集工程兵工程技术办学力量,在南京组建工程兵学校;

1977年恢复“工程兵工程学院”校名;

1995年列入全军17所重点建设院校。

空军气象学院

1950年,建立军委气象局气象干部学校;

1953年,升格为北京气象专科学校;

1955年,更名为解放军气象专科学校;

1960年,升格为解放军气象学校;

1962年,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的空军工程系的机场建筑专业、气象专业并入;

1969年,改建空军第三专科学校,校址从北京迁至南京;

1975年,改建空军气象学校;

1979年接收了原空军工程学院的气象专业,改称空军气象学院,列入全军高等技术院校序列,是全军唯一一所培养军事气象科学技术干部的高等学府。

合并至今

19,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工程兵工程学院、空军气象学院和总参第六十三研究所合并组建解放军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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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关于建军节的作文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大阅兵

阅兵,是一项极其隆重的军事仪式,是体现一个国家的国威,一支军队的军威,一个民族的浩然正气的重要形式。

早在公元前,古埃及、波斯和罗马等国就有阅兵的记载。18世纪的西欧一些国家,阅兵式盛行于军队。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莫斯科红场阅兵震动了全世界。阅兵在中国源远流长。相传4000多年前,中国北方的华夏部落首领夏禹,曾在现今河南嵩县境内的涂山,与南方各部落首领会盟。会上,众多士兵手持各种用羽毛装饰的兵器,和着乐曲边歌边舞,以示对南方部落首领的隆重欢迎。在中国春秋时期,也有“观兵以威诸侯”的记载。

现代的阅兵通常是在国家重大节日或大型军事演习中进行,一般分为阅兵式和分列式。阅兵式是指首长或贵宾在阅兵指挥员的陪同下,乘车、骑马或步行,从受阅部队队列前通过,进行检阅;分列式是指受阅部队从检阅台前通过,接受首长或贵宾的检阅。

建国50周年庆典阅兵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十分重视阅兵。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先后举行过3次较有影响的阅兵:一次是1934年8月1日中国工农红军在江西瑞金县大埔桥红场举行的规模较大的“八一”阅兵;一次是1944年的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三五九旅奉命北上开赴抗日前线时,在延安机场举行的阅兵;另一次是1949年3月25日,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同志从河北西柏坡抵达北平时,在西苑机场举行了隆重的阅兵仪式。

1949年3月25日,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迁往北平。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在西苑机场举行阅兵式。图为毛泽东同志在检阅部队。

新中国成立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决定,把阅兵列为国庆大典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49年开国大典至1959年建国10周年,新中国每年在广场举行一次大规模的国庆阅兵,前后共举行了11次。1960年9月,中央、国务院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决定改革国庆典礼制度,实行“五年一小庆、十年一大庆,逢大庆举行阅兵。”1964年国防部颁布的军队列条令中,首次出现阅兵条款。之后,由于“*”的缘故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中国连续24年没有举行国庆阅兵。直到1981年,根据邓小平的提议,中央、决定恢复阅兵,并于1984年国庆35周年时,举行了恢复阅兵后第一次大型的国庆阅兵。

新中国建立以来共举行过13次国庆阅兵,其中影响较大且代表意义的是开国大典、建国5周年、10周年、35周年和50周年的5次大阅兵。

开国大典上的步兵分列式

开国大典上的装甲部队分列式

开国大典阅兵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北京广场。

这次阅兵活动是中国人民获得解放后第一次军事盛典。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城楼上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于本日成立了。”并亲自升起第一面五星红旗。阅兵司令员朱德总司令在阅兵总指挥聂荣臻陪同下,检阅了受阅部队,并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随后,聂荣臻率领陆、海、空三军受阅部队的分列式由东至西从城楼前通过。首先通过广场的是年轻的人民海军,随后跟进的是步兵、炮兵、摩托化步兵、装甲步兵、坦克兵和骑兵师。在步兵行进的同时,年轻的人民空军各型战机飞临上空接受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界人民代表的检阅。

此次受阅官兵1.6万余人,火炮119门,坦克和装甲车152辆,汽车222辆,飞机17架,军马2344匹。整个阅兵历时两个半小时。

建国5周年庆典阅兵1954年10月1日上午10时,北京广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在阅兵总指挥杨成武陪同下检阅各部队。随后举行了分列式检阅,受阅部队由东向西通过广场。受阅各方队包括军事院校、公安部队、水兵、步兵、骑兵、摩托步兵、伞兵、炮兵、坦克、空军部队等38个方队和4个飞行梯队,受阅部队共10384人。整个阅兵历时63分钟。

与开国大典阅兵相比,此次阅兵军种齐全,武器装备机械化程度有较大提高。

建国10周年庆典阅兵

1959年10月1日上午10时,北京广场。

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在阅兵总指挥杨勇陪同下检阅各部队。受阅部队由15个徒步方队、14个车辆方队和6个空中梯队组成,共11018人。受阅部队官兵身着新式军服,佩戴军衔。第一个通过广场的是军事学院方队,之后依次为水兵方队、步兵方队、空降兵方队和由144门各种口径火炮组成的7个炮兵方队、由99辆坦克和自行火炮组成的装甲兵方队。同时,由155架喷气式轰炸机和歼击机组成的空军空中梯队飞过广场上空。整个阅兵历时58分钟。

这次阅兵与5周年国庆阅兵相比,受阅武器装备基本上是国产的,标志着中国军队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邓小平在建国35周年庆典阅兵式上

建国35周年庆典阅兵

1984年10月1日上午10时,北京广场。

此次国庆阅兵,是中国人民经过“*”的内乱之后,全面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形势下举行的。是继1959年国庆后,24年来第一次盛大的国庆阅兵。

总参谋长杨得志任阅兵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军区司令员秦基伟任副组长,并担任阅兵总指挥。

上午10时,邓小平在国庆阅兵总指挥秦基伟陪同下,乘敞篷车检阅了部队,并在城楼发表讲话。之后,阅兵分列式开始。受阅部队共42个方队。由陆、海、空三军指战员组成的仪仗队,护卫着八一军旗,率先进入广场。军事院校的6个方队,5个步兵方队,水兵队、空降兵队、女卫生兵方队、武警部队方队和男女民兵方队全副武装,依次通过广场。随后是绵延24公里的机械化部队方队,分四路进入广场。这24个方队由陆海空三军的428辆战车组成,其中有反坦克导弹、火箭炮、火箭布雷车、大口径榴弹炮和加农炮、装甲输送车、坦克、自行火炮、地对空导弹、战略导弹等。受阅空军驾驶着94架由喷气式轰炸机、强击机和歼击机组成的四个空中梯队,掠过上空。整个阅兵历时1个小时。

篇15:八一建军节作文800字:中国人民解放军大阅兵

阅兵,是一项极其隆重的军事仪式,是体现一个国家的国威,一支军队的军威,一个民族的浩然正气的重要形式。

早在公元前,古埃及、波斯和罗马等国就有阅兵的记载。18世纪的西欧一些国家,阅兵式盛行于军队。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莫斯科红场阅兵震动了全世界。阅兵在中国源远流长。相传4000多年前,中国北方的华夏部落首领夏禹,曾在现今河南嵩县境内的涂山,与南方各部落首领会盟。会上,众多士兵手持各种用羽毛装饰的兵器,和着乐曲边歌边舞,以示对南方部落首领的隆重欢迎。在中国春秋时期,也有“观兵以威诸侯”的记载。

现代的阅兵通常是在国家重大节日或大型军事演习中进行,一般分为阅兵式和分列式。阅兵式是指首长或贵宾在阅兵指挥员的陪同下,乘车、骑马或步行,从受阅部队队列前通过,进行检阅;分列式是指受阅部队从检阅台前通过,接受首长或贵宾的检阅。

建国50周年庆典阅兵式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十分重视阅兵。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先后举行过3次较有影响的阅兵:一次是1934年8月1日中国工农红军在江西瑞金县大埔桥红场举行的规模较大的“八一”阅兵;一次是1944年的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三五九旅奉命北上开赴抗日前线时,在延安机场举行的阅兵;另一次是1949年3月25日,毛泽东、朱德、刘少奇、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同志从河北西柏坡抵达北平时,在西苑机场举行了隆重的阅兵仪式。

1949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迁往北平。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在西苑机场举行阅兵式。图为毛泽东同志在检阅部队。

新中国成立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决定,把阅兵列为国庆大典的一项重要内容。从1949年开国大典至1959年建国10周年,新中国每年在*广场举行一次大规模的国庆阅兵,前后共举行了11次。196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决定改革国庆典礼制度,实行“五年一小庆、十年一大庆,逢大庆举行阅兵。”1964年国防部颁布的军队列条令中,首次出现阅兵条款。之后,由于“*”的缘故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中国连续24年没有举行国庆阅兵。直到1981年,根据邓小平的提议,中共中央、决定恢复阅兵,并于1984年国庆35周年时,举行了恢复阅兵后第一次大型的国庆阅兵。

新中国建立以来共举行过13次国庆阅兵,其中影响较大且代表意义的是开国大典、建国5周年、10周年、35周年和50周年的5次大阅兵。

开国大典上的步兵分列式

开国大典上的装甲部队分列式

开国大典阅兵

1949年10月1日下午3时,北京*广场。

这次阅兵活动是中国人民获得解放后第一次军事盛典。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城楼上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于本日成立了。”并亲自升起第一面五星红旗。阅兵司令员朱德总司令在阅兵总指挥聂荣臻陪同下,检阅了受阅部队,并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命令》。随后,聂荣臻率领陆、海、空三军受阅部队的分列式由东至西从*城楼前通过。首先通过*广场的是年轻的人民海军,随后跟进的是步兵、炮兵、摩托化步兵、装甲步兵、坦克兵和骑兵师。在步兵行进的同时,年轻的人民空军各型战机飞临*上空接受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界人民代表的检阅。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4周年心得体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3周年思想汇报精选

关于建军节的作文参考:中国人民解放军大阅兵

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建军90周年征文

202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录取分数线出炉

下载描写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文(共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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