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制度

时间: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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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欢迎大家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vbvn”提供。

篇1:股票退市制度

股票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

目前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退市的另一种情况发生在公司实施私有化时,在大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回购全部流通股后即可宣布公司由公众上市公司重新变为私有公司,如中石化(600028)对旗下多家上市子公司实施私有化后这些子公司就将一一退市。

到目前为止,沪深两市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已经有12家,分别是PT水仙、PT中浩、PT粤金曼、PT金田、ST中侨、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银山、ST宏业、ST生态、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简称)。

退市的类型

退市可分主动性退市和被动性退市:

主动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一般有如下原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股东会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破产;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结构、布局。

被动性退市是指期货机构被监管部门强行吊销《许可证》,一般因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风险等原因,

退市的程序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个退市标准问题,目前上市公司退市采用单一标准:三年连续亏损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经营。而期货机构退市则由存在变成消亡,这也是退市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采用多标准比较妥当一些,如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经整顿不合格的期货机构将被进入退市程序:

未通过年检;

未达到开业时监管部门制订的标准;

未严格执行“四统一”且情况严重者;

承包、出租、合资、联营经营;

客户不能正常出入资金的;

有透支行为并出现穿仓的。

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期货机构应立即退市:

挪用客户保证金;

设立非法网点;

穿仓金额巨大;

对机构高管人员一年内谈话提醒三次、警告两次或在约定期限内两次拒绝谈话的;

期货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

期货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篇2:退市制度新常态

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严格执行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严格执行体现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完善与退市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退市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近期沪深交易所将发布修改后的上市规则及退市改革配套细则,从操作层面对上市公司退市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退市意见》将于11月16日起施行。

证监会此次公布的《退市意见》体现着“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包含了包括主动退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核心内容,对退市工作中较为突出、市场较为关注的现实问题做出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完备退市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首先,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退市意见》列举了因为收购、回购、吸收合并以及其他市场活动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引发的7种主动退市情形。在实施程序、配套措施等方面设立了有别于强制被动退市的制度安排。此举利于建设更加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

同时,此次退市意见和207月4日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内部决策程序上加入了“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根据发达国家经验,主动退市过程中容易伤害到中小投资者权益,因此此举符合监管层在近一年多以来在制度建设时不断强调的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其次,在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新规要求涉嫌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将被强制退市。

注册制的推行本质上是推行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而退市环节是其中重要一环,其建设过程中需遵循监管者由事前审批到事中事后监管的角色转换。而监管的核心是上市公司的依法信息披露,即在市场化的建设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法制化建设。

因此,此次《退市意见》将违法行为反应强烈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要求明确,可以确保在注册制放开后,约束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从而维持股市的健康发行并保护投资者利益。当然,《退市意见》也将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做了差异化安排。

再次,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

《退市意见》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做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做了归纳列举。《退市意见》在统一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标准的同时,允许证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规则中对部分指标予以细化或者动态调整,并且针对不同板块的特点做出差异化安排。限于现行《证券法》对退市标准的明确规定,“连续三年亏损”这一财务类标准仍然保留。

篇3:学校食品退市制度

有关学校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全体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

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 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的,本单位应停止销售: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合格的食品。

第四条 本单位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追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 本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及对不合格食品的追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六条 本单位经常性检查经营的食品,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对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篇4: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中国建立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如果连续经营亏损,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公司退市或摘牌。而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虽然《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经历了漫长的历程。

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司法》就规定了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退市问题再次被提出来,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净资产值跌止面值以下,将实施特别处理,简称ST(SPECIAL TREATMENT),实行特别处理的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中期报告要审计。为了给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流通渠道,7月9日证监会对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实施“特别转让服务”,简称PT(Particular Transfer),实行特别转让的股票每周交易一次,涨幅限制在5%,不设跌幅限制。两个制度的先后推出,在早期确定对上市公司起到了制约和鞭策的作用,但是资产重组的朦胧魅力和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性,让ST、PT公司逐渐成为市场的宠儿。不仅市场的投机气氛没有减弱,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没有明显增强,有人分析认为,这主要归结于相关的折衷政策的影响。

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PT公司申请宽限期、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有关退市机制首份具体操作性文件。204月23日PT水仙被摘牌,在中国证券史上写下了退市的第一笔。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后,正式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值得关注的是,新制度取消了现有的PT(特别转让)及其宽限期制度。

从1月1日起,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将直接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一年半内公司仍未扭亏,将直接终止其上市。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是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重大举措,是保证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必要途径,也是证券市场发挥优胜劣汰功能的必然结果,为上市公司的整顿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中国股市发展不规范,迫切召唤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纵观中国股市,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是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发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不仅扰乱了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时也给很多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不规范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长期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是:供大于求,使得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的是溢价发行,这成为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要求上市融资的主要动机,他们费尽周折包装上市,甚至“借壳”上市,其目的只在于上市“圈钱”,至于这大笔从股市上融来的资金如何运作才能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似乎与他们无关,于是中国出现了种种怪现象,某些上市公司到最后手里拿着大笔的资金却不知该如何操盘是好,“穷的只剩下钱了”,正是由于中国存在这样的“怪圈”,才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由于中国股市走过的路还太短,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太年轻,许多方面的发展经验还不足,使得中国的股市存在很大的投机性。经常有庄家操纵,使得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利用技术分析得来的结果往往与公司的盈利状况不相吻合,给投资者的理性投资造成连环波动心态,在股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其盲目跟市,最终成为上市公司亏损的忠实套牢者。

(三)中国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正确,素质不高,理财知识太少,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视而不见,尤其在ST和PT市场上出现的与国际惯例不符的现象,使得中国的股市不断有怪事发生,同时证监会的监管不得力,没能及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再加上长期以来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中国的股市一直处于不规范的发展中。

(四)中国股市信息透明度太低,再加上没有一套健全的惩罚机制,许多编制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造成股市信息的失真,使得不法分子得逞。

(五)高市盈率发行新股,低门槛增发,助长了上市公司的投机,破坏了社会资源(宝贵的资金)在生产中的合理配置,同时增大了券商的投机风险。

(六)股指大跌使银行违规入市的资金,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委托理财资金在短期内大幅缩水,致使众多大券商、各类基金、投资公司乃至上市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机。

综上可以看出,中国的股市还存在着众多的不规范,这种不规范是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我们必须使它逐步规范起来。

三、退市制度的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直以来,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没有完善合理的退出机制,使得鸡犬升天的现象不断重演,从而也就进一步限制了资本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新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促进上市公司的整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壳资源”价值大大缩小,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借壳”上市现象,从而达到了通过市场机制对有限资源最优化配置的目的。新规定把ST公司的有效重组期从两年大幅减为一年半后,其重组失败的风险增大了,如果在规定期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重组则上市公司将遭遇退市的命运。重期限缩短导致的重组ST公司的“壳资源”价值缩水,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正面影响。

(二)使投资者树立了正确的投资理念。长期以来,投资者之所以敢于买入亏损股票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他们相信亏损PT和ST可以在两年的期限内拿出一套各方面都满意的方案;二是即使ST第三年继续亏损,以后还有每周一次的特别转让服务可以保持其资产的流动性。新《办法》的实施对上述情况都形成了一定冲击,不仅重组期限被缩短,而且特别转让服务也将终止,更重要的是,新《办法》的实施使政府对亏损公司决不袒护的决心表露无疑,这对亏损公司的打击是沉重的。政策保护的进一步丧失和特别转让市场的取消使亏损公司的风险迅速上升,必须充分考虑其退市和转为柜台交易所带来的资产被“蒸发”风险。亏损公司退市风险的加大将使它的投资价值下降,股价也必将向其内在的价值回归,这就迫使投资者关注那些经营稳键,成绩优良并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抛弃原有的在亏损公司上的冒险投资理念。

(三)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使ST或PT在较短的时间里拿一套方案,否则将会面临退市风险。从目前两市看,有29家ST或PT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在政策出现变化的情况下,这7家中期亏损的PT公司、22家连续亏损二年半的ST公司将面临着退市风险。新《办法》的实施可以促进这些绩差个股改进经营,尽早走出风险低谷。同时其重组须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而不是以“保壳”为目的的搞报表重组甚至散布不切实际的重组信息误导投资者。

(四)对二级市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虽然两个市场当天的反映是以阴线报收,但是后来消息面的主流是稳定、规范和发展,大盘指数则更是沿均线稳步推高,自救式的反弹行情仍维持振荡向上的趋势。

综上所述,完善退出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的重要一步。它将督促上市公司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其总体质量;且将有利于改变市场价格扭曲的现状,使绩优股、成长股的价值得以体现,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同时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退市机制的完善,中国的证券市场将会日趋走向规范,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使证监会也得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参考文献】

[1] 胡安君.新退市制度对市场意味着什么?[J].金融信息参考,,(1).

篇5: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中国建立退市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如果连续经营亏损,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公司退市或摘牌。而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虽然《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退市有明确规定,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却经历了漫长的历程。

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司法》就规定了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19退市问题再次被提出来,19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状况异常期间的股票特别处理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净资产值跌止面值以下,将实施特别处理,简称ST(SPECIAL TREATMENT),实行特别处理的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中期报告要审计。为了给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流通渠道,197月9日证监会对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实施“特别转让服务”,简称PT(Particular Transfer),实行特别转让的股票每周交易一次,涨幅限制在5%,不设跌幅限制。两个制度的先后推出,在早期确定对上市公司起到了制约和鞭策的作用,但是资产重组的朦胧魅力和上市公司“壳”资源的稀缺性,让ST、PT公司逐渐成为市场的宠儿。不仅市场的投机气氛没有减弱,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也没有明显增强,有人分析认为,这主要归结于相关的折衷政策的影响。

2001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PT公司申请宽限期、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有关退市机制首份具体操作性文件。2001年4月23日PT水仙被摘牌,在中国证券史上写下了退市的第一笔。2001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后,正式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值得关注的是,新制度取消了现有的PT(特别转让)及其宽限期制度。

从201月1日起,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将直接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一年半内公司仍未扭亏,将直接终止其上市。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是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重大举措,是保证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必要途径,也是证券市场发挥优胜劣汰功能的必然结果,为上市公司的整顿提供了可靠保证。

二、中国股市发展不规范,迫切召唤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纵观中国股市,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是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发展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不仅扰乱了中国的证券市场,同时也给很多投资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不规范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一)长期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是:供大于求,使得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票采取的是溢价发行,这成为许多经营困难的企业要求上市融资的主要动机,他们费尽周折包装上市,甚至“借壳”上市,其目的只在于上市“圈钱”,至于这大笔从股市上融来的资金如何运作才能为公司带来更大的利润,似乎与他们无关,于是中国出现了种种怪现象,某些上市公司到最后手里拿着大笔的资金却不知该如何操盘是好,“穷的只剩下钱了”,正是由于中国存在这样的“怪圈”,才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二)由于中国股市走过的路还太短,中国的资本市场还太年轻,许多方面的发展经验还不足,使得中国的股市存在很大的投机性。经常有庄家操纵,使得股价出现异常波动,利用技术分析得来的结果往往与公司的盈利状况不相吻合,给投资者的理性投资造成连环波动心态,在股市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使其盲目跟市,最终成为上市公司亏损的忠实套牢者。

(三)中国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正确,素质不高,理财知识太少,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视而不见,尤其在ST和PT市场上出现的与国际惯例不符的现象,使得中国的股市不断有怪事发生,同时证监会的监管不得力,没能及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再加上长期以来没有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中国的股市一直处于不规范的发展中。

(四)中国股市信息透明度太低,再加上没有一套健全的惩罚机制,许多编制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造成股市信息的失真,使得不法分子得逞。

(五)高市盈率发行新股,低门槛增发,助长了

[1] [2]

篇6:加拿大创业板的制度安

加拿大创业板的制度安

加拿大在推进创业板市场的整合过程中始终注意相关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针对企业所处的行业、业务性质、所处的发展阶段,制定了不同的发行上市标准,其制度安排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两个层级市场的设计。加拿大创业板根据有形净资产、流通市值、经营状况、运营资本、股权分布等标准,将上市公司划分入两个主要层级―――层级1和层级2。层级1是加拿大创业板的最高级别,要求上市公司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有稳定的业务纪录、符合财务标准较高;层级2是加拿大创业板快速发展的一个群体,由各行业中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构成,要求公司规模较小、经营历史较短、符合财务标准较低。层级1的公司申请发行上市的条件较层级2简单。加拿大创业板设定的行业分类包括采矿、石油和天然气、技术或工业、研究和开发、房地产或投资等五个行业;特定行业内部的同一层级之间又划分成不同的种类,以适合不同类型企业上市筹资的特点。

二是上市保荐制度的确立。加拿大创业板上市标准更注重管理团队的经验和资历、商业计划的可行性、产品或服务的发展潜力等,而不是企业的资产规模或过去的盈利水平。因此,企业到加拿大创业板上市通常要提供保荐人的推荐报告。保荐制度要利于降低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增加企业上市后成功经营的可能性。

三简便灵活的.上市方式。针对新兴公司资本规模小、业务方向不确定等特点,加拿大创业板设定了较低的上市标准,简化了上市程序,提供了4种上市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创业资本融资公司计划(CPC计划)、反向收购(RTO)和直接上市。IPO是企业到交易所上市的传统方式,CPC计划是计划通过建立无实质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和“合格公司”成为正式上市公司的方式;RTO是指非公众公司通过现金支付或换股等方式收购“空壳公司”达到上市的目的;直接上市是指已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到加拿大创业板上市的特别方式。

四是退市制度和毕业制度的有机结合。根据加拿大创业板持续上市标准,达不到持续上市标准的层级1公司将降到层级2,达不到持续上市标准的层级2公司将退市;层级2公司达到层级1的上市标准,经批准或可毕业进入层级1;层级1公司达到多伦多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到主板上市。这样,就形成了加拿大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和毕业制度。同时,加拿大创业板和主板同属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集团,使创业板公司毕业转移程序变得十分简便,只要创业板公司符合主板的上市条件,个人的信息表格、公司章程、年度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现行的股份锁定计划、保荐书等文件可豁免提供,3000加元的上市申请费也可免除。(孟 文)

篇7: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比较

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比较

我国现有的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是在90年代初期建立的,当时,社会各界对股份经济的主体功能和运行机制在认识上还存在着重大分歧,建立这两个证券交易所的目的还在于从资本市场的角度对国企改革进行新的尝试。正因为是“尝试”,许多方面就不尽规范,最主要的是采用了类别股份的方法,即把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把服务对象定向为国有企业。这样,就把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这种原本最市场化的东西扭曲为行政化的产物,行政机制多途径、大规模的介入从多方面形成了对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钳制,扭曲了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资源配置优化功能。由于实行类别股份,上市公司中近70%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而沉淀了下来,这不但从根本上违背了股票的流动性本性,而且也造成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使得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难以规范,可持续发展能力大打折扣。由于定向为国企服务,大量的社会资本被人为地导入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反映到微观上,就是“病”国企在资本市场上蔓延反映到宏观上,就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效率被大大降低,并直接影响了国民经济总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与主板市场不同,创业板尽管强调主要为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服务,但在进入市场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上并未作任何限制,让所有企业都能进入资本市场(包括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并通过社会化的机制来筹集资金和进行运营。创业板的这种无歧视性制度设计,改变了类别股份和定向为国企服务的计划经济作法,它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投资者及各种所有制企业,使得投资者和企业都能够平等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不但恢复了股份、股票、股份经济乃至市场经济的内在本性,而且也打破了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垄断局面,真正把竞争机制引入了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之中,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真正体现了资本社会化的内在涵义。

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有状况,它容纳的对象包括了成长性强的民营企业、主业突出的创业企业、具有成长潜力与发展前景的传统行业企业、成长性强且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核心技术具有独创性、领先性的各类企业以及产品市场潜力大的各类企业,从而突破了现有主板市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单一的市场结构,形成了一个层次分明的资本市场体系。

主板市场偏重于上市公司在数量指标上的要求,而忽略了上市公司的内在素质;而创业板市场则的保荐人制度。“进严退易”等的制度安排使得创业权市场更注重上市公司成长性和更讲求上市公司的质量。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目前,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在股本规模、股本结构、资产质量、营运及盈利记录等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1)在营运和盈利记录方面,主板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有3年连续营运和盈利的记录,而创业板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且营运记录也缩短到了两年。但创业板强调了主营业务的单一性、持续性、“活跃性”及突出性,强调了管理层(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股股东等)的稳定性。同时,创业板虽没有盈利方面的要求,但提出了两个会计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合计达到500万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达到300万元的要求。(2)在股本规模方面,主板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本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创业板则将这一要求降为2000万元。(3)在股本结构方面,主板与创业板对于发行人认购的股本数额所占股本总额比重以及社会公众持股占股本总额的比重基本相同,均是不少于35%和25%,但在公众股东数量方面,主板的要求是持有面值不低于1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000个,创业板的这一数量要求为不少于200人。(4)在资产质量方面,主板要求公司在发行前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而创业板并没有针对无形资产提出任何有关资产结构的要求。

总的看来,创业板的上市门槛是比较低的,特别在数量指标的规定上,创业板与主板的差距比较大,这将使得更多的企业进入符合上市条件的序列。这会不会造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不高的问题呢?产生这样的疑问并不是多余的,因为这方面主板的教训是极深刻的:主板市场的许多上市公司上市之初用熠熠生辉,一段时间后便黯然失色。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主板市场只注重上市公司在数量指标上的要求,忽略了上市公司的内在素质,造成很多上市公司大而弱,没有增长潜力,很快主业衰退,老本吃尽;或者股本扩张太快后业绩无法同步跟上。二是主板市场在量上的刻意要求,使得一些企业过度包装,虚报业绩,以达到要求,结果是第一年虚盈、第二年实亏,第三年ST的现象比比皆是。

创业板市场则不同,它可以通过保荐人制度和退出机制来控制上市公司的质量。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使得券商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包装的过程中,必须更重视企业的内在素质和实实在在的卖点,而不仅仅是概念、题材。创业板对上市公司的退出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总的来说,是“过严退易”,这也使得企业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以及券商在进行推荐时都必须“三思而后行”。

主板市场不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市场,国有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其主要目的是获取资金,而不是将自己交给市场评判;创业板市场则建立了从发行,流通到退出的一整套市场化制度,是一个真正市场化的市场。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建立了从商品市场到要素市场、从劳动力市场到人才市场、从资金市场到资本市场等一系列的市场,但其中最缺乏市场特征的也许就是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因为证券市场从一建立起就与行政干预紧密联系在一起:企业的上市被规定了额度指标,而额度指标又是以配额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行政管理部门,一个企业能否上市,关键不是条件,而是能否争取到这个指标企业上市后,其生产经营仍不断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影响,如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项目的决定等等;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严重亏损、难以为继,甚至资不抵债时,也无法顺利退出市场。过于浓重的行政色彩使得上市公司失去了竞争的压力和进取的动力,在二板市场上甚至出现了“越穷越光荣”的现象,以至于一些ST、PT类股票的价格甚至高于同类生产经营正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主板市场的定位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而国有企业从本质上也是行政的、是行政部门的附属,不可能成为完全市场化的主体;国有企业发行上市,目的主要是获取资金,而不是将自己交给市场评判。创业板则从根本上改变了主板行政化的做法,建立了从发行、流通到退出的一整套市场化制度。

首先,在发行环节上,创业板实现了市场化的发行制度,并通过保荐人制度使发行的有效性、真实性得以延续。发行人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发行人和保荐人共同负责。在发行价格的确定上,也不再由有关方面作行政化规定,而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市场的情况自主确定。

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创业板与主板完全不同的保荐人制度。在主板市

场上,公司上市须有相应的推荐人,但推荐人的概念与保荐人之间仍有着本质的区别,其责任也不等同。推荐人主要是负责企业的包装和上市辅导,一旦企业得到了上市指标上市成功,推荐人基本“一推了之”,不需要为企业的内在质量和信息披露负责。而创业板明确规定,企业申请上市必须有相应的保荐人,保荐人的重要职责在于向发行人提供公正的意见,判断企业是否适合上市,确保发行人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辅导发行人及其董事以使其理解上市规则,并督促其遵守,在持续遵守上市规则上向发行人提供建议。保荐人负有对发行人的上市审查责任,以防止恶意包装、欺诈上市而侵犯投资者利益。因此,保荐人必须具有良好的诚信、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并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其资格必须得到市场管理部门认可,保荐期限为2年。之所以推行保荐人制度,是由于创业板市场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或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起点较低、规模小、基础薄弱,所从事的一般都是高风险的业务,其经营情况受到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影响较大,企业的经营业绩往往处于波动状态,创业板市场强调的是发行人以信息披露为本,对其经营能力、市场前景和投资风险不作审查和评估,因此创业板市场上的整体风险相当大。因而,特殊的保荐人制度是市场稳健运行的重要因素。

其次,创业板的市场化特征还表现在它是全流通的市场。高新技术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有赖于风险投资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体制的关键因素是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虽然创业板市场不是专门为风险投资的退出而设立,但它是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从原有公司退出以便进入新一轮高科技项目投资的重要保障。考虑到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一次变现的特殊运动规律,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企业所形成的股权应可以流通,相应地创业板市场中不再有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法人股的划分,也不再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区分,是一个股份可全流通的市场。

再次,创业板市场的退出制度形成了市场的有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从理论上讲,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就应该退出市场。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退出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即企业连续两年亏损、或净资产低于面值等,将被ST处理;之后若继续年度亏损,将被PT处理;之后若继续年度亏损,将被摘牌,停止上市交易。但这种退出制度拖的时间太长,有可能造成矛盾的`巨额累积(目前主板市场的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变)。创业板则对上市公司的下市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并且严格执行,以保持市场的公正性和交易效率。

主板市场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制约束,一些上市公司想方设法弄虚作假,二级市场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创业板市场则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市场规则加以全面的完善,是一个法制化的市场。

任何一个完全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法制化的市场,以保证“三公”原则的有效遵守。一个市场如果缺乏有效的规章或者有关的监督措施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就会出现当事人“逆向选择”的现象。目前我国主板市场上市公司弄虚作假、二级市场违规成风都是缺乏有效的法制约束的具体表现。创业板则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市场规则加以全面的完善。

在公司治理方面,国内主板市场并没有针对上市公司提出设立独立董事的硬性要求。而创业板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董事会指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雇员、最近一年内曾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上市公司股东或股东的雇员、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或关联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的人员均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股权管理方面,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本身的资本扩张和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创业股东和管理层股东的套现需要。因此,为了保持公司成长的连续性,应将主要股东包括上市公司发起人和管理层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些股东在公司上市时所持有的股本至少占已发行股本的另%。在股权可全流通的规则安排下,为了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避免短期行为,防止主要股东和保荐人通过虚假或过度包装来误导甚至欺骗投资者,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业板对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作出了限制。在股份禁售期限内,主要股东可以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抵押品,用于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不得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所持有的这些股份。这些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和“黑箱作业”对二级市场进行操纵,从而有效地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股票交易制度方面,创业板根据流动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对股票价格的涨跌幅、上市首日竞价规则、异常交易和交易所会员与投资者关系等方面作出了与主板不同的规定。创业板市场对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较之主板市场扩大了1倍,且交易所拥有在必要时调整创业板全部、某类或某只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的权力。其次,创业板则规定,证券上市首日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分别为发行价与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50元和15元,较之主板市场分别放大了10倍和3倍。第三,针对交易异常情况,创业板规定,当出现交易异常情况,如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较前一交易回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0%时,创业板临时停市30分钟;当创业板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指数下跌幅度达到15%时,创业板将当日停市,而主板并没有就交易异常情况时的对应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另外,在会员与投资者关系方面,主板市场规定,证券商不得受理客户的要求,全权为客户选择买卖的种类、数量、价格、时间等,全权为客户作出卖出或买入的决定,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也就是说,在主板市场中,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代理关系。另外,证券商受托买卖股票的收费也是固定的,为实际成交金额的0.05%。而按照创业板市场交易规则规定,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交易分代理与委托两种形式。当投资者委托会员买卖成交时,应当按与会员的约定交纳佣金。或者说,在国内创业板市场中,投资者与会员之间可以是全权委托关系,其收费标准也是由委托双方协议制定的。这些交易制度的规定,对活跃交易,发挥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将着重要作用。

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就我国主板市场情况看,上市企业虚假包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甚至虚假,证券公司与上市企业合谋等事件时有发生。创业板市场的高科技企业面临着较大的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风险和产品市场风险,使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须承担较大的风险。如果没有实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就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不对称而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前者处于优势,后者则陷入劣势,可能会造成上市公司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创业板市场建立了严密而科学的监管及风险控制制度,实行强制性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和频率上比主板市场有着更高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上,创业板在年报和中期报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目前主板市场也增加了季拍要求),并将主板规定的上

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编制完成年报的要求减少为3个月,将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报的要求减少为45日。在临时报告方面,主板市场的规定相对较为笼统,据此上市公司在掌握信息披露的尺度时拥有较大的自由操作空间。而创业板的信息披露要求则细致得多,如根据国内创业板的规定,当上市公司交易属下列情况之下时,就应披露相关信息(1)交易标的价值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应占损益的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损益的绝对值10%以上,(3)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以上,(4)以及交易产生的损失绝对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损益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但在国内主板市场中,并没有就应披露的交易走出一个绝对与相对数额标准。另外,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将占有较大比重的情形,国内创业板还就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做了信息披露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出售技术、受让技术、技术人员或所开发技术出现重大变动等情况。所有这些规定将大大减少主板市场信息披露间隔长、信息滞后的缺陷,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判断依据。

主板市场把大量的成长型风险企业关在了大门之外,切断了风险投资者与高科技企业之间的渊源关系:创业板市场则为高新技术企业打开了通向资本市场的大门,是一个催生新生产力的市场。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正在进行着大规模的以高科技为主导的产业转型,而在我国,这种转变进行得还十分缓慢。传统经济的权重过大、机制不灵、效率低下,新经济的能量过于渺小且极重太低,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突出反映。为了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竞争能力,就必须投入巨大的力量,促进高科技企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金融体系还不足以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现行的以债权债务方式为主的间接融资体制过于强调资金的安全,不可能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进行大规模的风险融资;以大中型企业和成熟企业为选择对象的沪深两个交易所又把大量的成长型风险企业关在了大门之外,从源头上堵塞了高科技企业的直接融资来源和风险投资的市场走向,切断了风险投资者与高科技企业之间本来应有的渊源关系。创业板的设立,为那些具有较好的内在质地和较大的发展空间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打开了通向资本市场的大门。具体地说,将从三个方面推动科技创新:一是创业板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适宜的、公平的融资环境,使其既成为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龙门’,又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二是创业板市场为风硷投资提供了一个退出机制,这在客观上会促进风险社会化过程的加快和完善;三是创业板市场为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社会评价机制和选择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的压力和优胜劣汰的作用,实现强者恒强和弱者变强的发展过程。中小企业融资的市场化将极大地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从而大大加快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产业结构高级化的进程。同时,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连动体系的形成和互动又可以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这又会反过来大大提高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风险社会化水平。

我国的创业板市场除了主要服务于支持技术创新外,更重要的是负有促进资源配置机制市场化的功能;除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外,更重要的是负有促进企业转制的功能。在这方面,最主要和最突出的方面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在主板市场上,一方面占70%左右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动而处于沉淀状态,并且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引入累积投票制度,因而上市公司的少数股东权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股、法人股在股东大会上一票定乾坤的现象比比皆是,上市公司的行政机制通过这种扭曲的股权结构得以延续下来,导致股东大会“无机能化”,上市公司本应具有的内在的制衡机制也因此而大打折扣。另一方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票不能流通,因而公司经营的好坏与其自身的利益不能建立起有效的联系,这又使得股份公司本应具有的内在激励机制失去效力。尽管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相继推出期股、期权制度,试图激励经营者提高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但这种不能流通、不能变现的期股、期权到底能起多大的激励作用,在实践上还是个未知数。创业板的建立,解决了经营者股票变现的问题,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股票价格的变动与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建立起内在的和有机的联系。而且,采取滚动式变现的期股、期权制度,还可以对经营者产生内在的制约。此外,创业板市场的示范效应也会反过来激活主板市场,促使主板市场尽快地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新常态

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制度比较

浅议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创业板企业管理绩效的模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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