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员工岗位培训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3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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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某有限公司员工岗位培训的若干规定

某有限公司员工岗位培训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公司本部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促进公司的工作效率。根据《上海fff有限公司本部集体合同》的要求,鼓励员工参加岗位培训。为使岗位培训工作有序进行,制订如下规定:

一、员工应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水平,自觉参加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专业岗位培训。

二、员工未参加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专业岗位培训,或培训后经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可予以调离其原工作岗位。

三、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可安排员工参加非本岗位的培训,具体情况以签订培训协议为准。

四、员工根据自身发展的要求而参加的培训,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批准。(不占用工作时间,不要求报销培训费的除外)因培训占用工作时间较多,或培训费用较大的须与公司协商,以签订培训协议的方式,约定诸如服务期,培训期间的待遇及培训费报销等有关事项。

五、员工参加专业岗位及公司安排的非本岗位培训,公司给予学习时间上的保证,培训期间所占用的工作时间,视作正常上班。

六、专业岗位培训和公司安排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报销培训费。

七、本规定自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篇2:某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X N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X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约定如下: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⑴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⑵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

⑷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

⑸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⑹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⑺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⑻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篇3:某有限公司章程

⑵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⑶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⑷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⑶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⑷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⑺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⑻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⑼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⑽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X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决议;

⑶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⑺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⑿、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X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⑴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⑵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监事X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纪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③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3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N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⑵股东会决议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⑹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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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协议与章程的关系

设立协议与章程关系的问题,应该只对投资主体为二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一人投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等,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没有设立协议的相对人,不存在设立协议。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兼具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特性。

之所以出现“设立协议与章程关系”这个问题,是因为在实践中,当公司股东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有时会以设立协议作为其诉请的依据,当设立协议与章程规定不一致且有利于自己时对方当事人就会以章程为依据进行抗辩。这时,就需要首先对设立协议和章程的效力作出认定,而认定的基础就是要区分二者的关系。

(一)设立协议与章程异同

1、设立协议与章程的必要性不同。

很多情况下设立协议都是设立公司的任意性文件,而章程则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需签署并提交登记机关登记。

2、设立协议与章程的制定依据不同。

设立协议需主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而制定公司章程则须《公司法》调整。

3、设立协议与章程的形式要求不同。

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须具备法定条款,对于设立协议,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愿。

4、设立协议与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设立协议的法律效力仅及于参与订立的出资人或发起人,章程依法所调整的是公司的组织及行为,依法对公司、股东、董监高均具有约束力。

(二)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处理

设立协议在公司成立即告终止,即终止协议的履行,并不意味着设立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协议终止后,对于合同期内发生的争议,合同规定本身仍然是处理争议、解决纠纷的基本依据。因此,当设立协议与章程规定不一致,就需要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一般的原则是:

1、涉及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或者说公司相对人的,必须以公司章程为准,适用公司章程。

2、涉及公司发起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优先考虑适用设立协议的规定,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另外,如设立协议包含有公司章程未规定的事项,设立协议的约定应当对签约股东继续有效。

篇4:有限公司员工请假条

有限公司员工请假条

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编号: NT-HR-04

申请人 部门 请假类别□ 事假                           □ 病假  请假时间自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部门负责人 总经理  备注:请假应提前办理和审批,否则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因急病未能亲自办理的,必须及时打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部门主管请假;

请假1天(含)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

有限公司员工请假条

篇5:有限公司员工守则

有限公司员工守则如下

一、职业道德。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严格遵守中国石油员工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二、劳动纪律。

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提前就餐,不擅离值守。工作时间严禁上网购物、炒股、看网络视频和玩电脑游戏,不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三、仪容仪表。

着装得体、整洁大方,体现良好精神风貌。工作时间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吊带装、超短裙等衣物。男士不留长胡须、长发,女士不浓妆艳抹。

四、交往接待。

员工间交往倡导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宽容体谅,培育和谐人际关系。接待办事人员,要热情相待,和蔼谦逊,文明得体。接打电话要态度礼貌,用语规范,言简意赅,重要事项应做好记录。

五、事务办理。

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不推诿扯皮、不吃拿卡要、不敷衍拖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

六、厉行节约。

倡导勤俭节约、节能低碳。从身边点滴事做起,节水节电节粮,节约使用办公耗材。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手动关闭照明、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不用时关机。文明就餐,自助餐适量取食,不剩饭剩菜,不外带食物。

七、环境秩序。

自觉维护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办公桌上资料、用品摆放整齐,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装饰物件,不私自增设家具、绿植。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格遵守办公场所出入管理、车辆管理和安全管理规定,对违规行为主动制止。办公场所接打电话、讨论问题、接待访客等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

八、遵守禁烟规定。

在办公区域,除吸烟室外,严禁吸烟。在参加各类公务活动时,不吸烟、不敬烟。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篇6:某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卓尼县甘龙矿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卓尼县恰盖乡东沟门村窑沟西山

第三条 公司由 黄 德 与 上海和一投资有限公司 共同投资组建。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 卓尼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十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不含贵金属)、矿产品加工、销售(不含金、钨、锡、锑及离子型稀土矿产品)。

第二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 万元,出资方式:货币。

第九条 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

(一) 黄 德 以 现 金 出资,为人民币 130 万元,占65%。

(二)上海和一投资有限公司 以 现 金 出资,为人民币 70 万元,占35%。

第十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由法定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股东会确认其出资额价值,并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在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

(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机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为2—7人。具体人数由股东会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由股东推荐 ,其中股东要共同推选一名本公司专业技术高管人员进入董事会。所推荐的董事必须要符合董事会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任期3年(每届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召集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定事项经过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出拟聘任或者解聘的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选,报董事会审议聘任。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员工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由监事2名以上组成,监事任期为1年。具体人数由股东会决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推荐产生。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要符合监事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或监事1人,由全部监事2/3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所作出的议定事项须经2/3以上监事同意。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提交股东会表决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15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每月上旬公司会计应向股东报送上月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方法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六)公司破产;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一)、(二)项决定解散的股东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清算;依照前条第(二)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进行清算。

清算组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清算,当清算费用和债务清偿后,方可将剩余资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当在清算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弄虚作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各执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黄德 上海和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篇7:有限公司员工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

2、证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

3、证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4、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离职证明的办理方式

一、可找离职单位人事部办理或委托朋友公司办理

优点:免费缺点:办理时间较慢(有些企业是不愿意开或者开起来要等很久)搭人情

二、也可找市面的正规代办公司,如:北京代办网但一般则需要几百元的服务费

优点:快速,省心缺点:花费较高

离职证明注意事项

1、开离职证明要注意必须的格式。

2、开离职证明必须要盖“鲜章”也就是收入证明复印是无效的'。

3、盖的章必须是单位的公章。而且必须是圆章。

篇8: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xx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精神,制定xx市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湖南省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市冷水滩区 路 号。

第四条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即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登记机构: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条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 元。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决议后,由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均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 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担保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宗旨:以提高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高企业 信用为使命。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公司股东因其实缴出资而享有分红权,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三)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料及公 司其他资料;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向董事、监事进 行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有按所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 产的分配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本章程规定的数额及形式各自足额认缴出资;

(二)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认为公司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损害其权利的,可以以本股东的名义向公司主张权益。

第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权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公司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认为公司的行为损害其利益的,有权对公司提起关于知情权的诉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并有权要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赔偿股东聘请律师、会计师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益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控股股东利用表决权侵害小股东权利之行为,大股东应当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小股东的相关损失,包括聘请律师、会计师合理费用。控股股东或其所属董事存在侵权行为或无法阻止结果发生,且其他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要求的,控股股东应受让。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股东的提案;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办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的三月底前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单独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召集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会议资料。对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齐备资料。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股东对代理人的行为可以事后追认。

第三十条 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三十一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三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董事享有董事会表决权;

(二)董事可以直接调阅公司的各项决议、财务、业务、会议信息;

(三)董事有权对公司的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行为提出纠正。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任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资金或者擅自以公司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七)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护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财产权;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臵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处臵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对股东认为其所委派的董事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由该股东予以撤换。

第三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其他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多种形式对董事进行激励。

第三十九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五至七人,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其中,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融入资金及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以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为准;对于担保项目的审批以《湖南省永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董事会

担保业务审批工作规程》为准。董事会决议事项,投“弃权”或“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责。

第三节 董事长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接受股东提案,保障股东及董事的知情权;

(二)督促、检查及向股东及董事反馈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在法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公司其他文件;

(四)保管或者授权公司部门保管公司印章、合同、营业执照;

(五)对外直接代表公司,履行法定代表人应尽职权,代表公司签署对外业务文件,掌握公司财务,直接听取财务部门工作汇报,以维护股东权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过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作为临时负责人代理董事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应该保护股东及董事依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五章 监事与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认为其所委派的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予以撤换。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董事免责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岗位培训方案

新员工岗位培训方案

保安岗位培训总结

会计岗位培训计划书

中学教师岗位培训的工作计划

下载某有限公司员工岗位培训的若干规定(共8篇)
某有限公司员工岗位培训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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