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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质
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质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实践充分证明,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更要靠制度制约。结合当前法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精神,在用制度保障法官素质方面,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提高进人标准。由于对法院工作人员历来沿用党政干部管理的办法,没有充分考虑法院工作所特有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官法贯彻落实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民法院需要的人员进不来、不需要的挡不住和进来后出不去的状况。所以,用制度促进和保障法官素质,必须首先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用制度细化法院各类新进人员的标准,严把“进口关”。要在提高进人标准的情况下,实行新进人员公开、统一考试制度,特别是对于审判人员,一定要规定更为严格的录用标准,确保新进审判人员的质量。
二、严格任职条件。实践证明,庞大的法官队伍行使审判权,将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法官任职条件过低,不仅无法在社会上形成法官的权威性,而且也无法在法官内心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甚至有的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和身份都不加珍惜。所以,要实现法官的高素质,首先要在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尝试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法官定编制度,大量减少现有法官的数量;其次,要逐步通过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等措施,更严格地规定行使审判权法官的任职条件,把法官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真正使法官成为极少数的社会精英团体。
三、落实审判权力。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陷入了审判权不落实与法官素质提高慢的怪圈之中。由于法官素质方面的问题,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过分强调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把关作用,依法应由审判员和合议庭行使的审判权一直不完整,这不仅造成一旦出现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落实,而且造成审判法官责任心不强和各种能力提高过慢,形成了一种不良循环状态。因此,要提高法官素质,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审判权,用制度明确规定审判员和合议庭的职权范围,使审判员和合议庭真正成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进一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审判权明确和落实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性的制度,严格对法官审判案件的考核、制约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违法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故意违法审判或者由于业务素质原因发生错案时,要责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直至在情况严重时,剥夺其审判权或者免除其法官职务。
五、提高福利待遇。法官的福利待遇,不单纯是经济和金钱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公正司法的重要问题。对法官实行高福利待遇,会有效地提高法官社会地位,树立法官权威。同时,有助于法官内心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实现法官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六、规范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培训。法官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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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靠制度保障法官的高素质/尹忠显法律论文网
尹忠显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实践充分证明,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训,更要靠制度制约。结合当前法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的精神,在用制度保障法官素质方面,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提高进人标准。由于对法院工作人员历来沿用党政干部管理的办法,没有充分考虑法院工作所特有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官法贯彻落实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人民法院需要的人员进不来、不需要的挡不住和进来后出不去的状况。所以,用制度促进和保障法官素质,必须首先严格执行法官法规定,用制度细化法院各类新进人员的标准,严把“进口关”。要在提高进人标准的情况下,实行新进人员公开、统一考试制度,特别是对于审判人员,一定要规定更为严格的录用标准,确保新进审判人员的质量。
二、严格任职条件。实践证明,庞大的法官队伍行使审判权,将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而且,法官任职条件过低,不仅无法在社会上形成法官的权威性,而且也无法在法官内心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甚至有的法官对自己的职业和身份都不加珍惜。所以,要实现法官的高素质,首先要在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和尝试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法官定编制度,大量减少现有法官的数量;其次,要逐步通过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等措施,更严格地规定行使审判权法官的任职条件,把法官数量降到最低限度,真正使法官成为极少数的.社会精英团体。
三、落实审判权力。长期以来,我们一直陷入了审判权不落实与法官素质提高慢的怪圈之中。由于法官素质方面的问题,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过分强调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把关作用,依法应由审判员和合议庭行使的审判权一直不完整,这不仅造成一旦出现错案责任无法追究落实,而且造成审判法官责任心不强和各种能力提高过慢,形成了一种不良循环状态。因此,要提高法官素质,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审判权,用制度明确规定审判员和合议庭的职权范围,使审判员和合议庭真正成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进一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严格责任追究。在审判权明确和落实的情况下,通过规范性的制度,严格对法官审判案件的考核、制约和监督,建立严格的违法审判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故意违法审判或者由于业务素质原因发生错案时,要责其承担一定的责任,直至在情况严重时,剥夺其审判权或者免除其法官职务。
五、提高福利待遇。法官的福利待遇,不单纯是经济和金钱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公正司法的重要问题。对法官实行高福利待遇,会有效地提高法官社会地位,树立法官权威。同时,有助于法官内心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实现法官管理机制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六、规范教育培训。法官教育培训的重点,应当放在培养高层次的优秀审判人才方面,以不断适应审判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规范的制度规定,使法官定期受到教育培训,并将法官教育培训与审判权的行使和法官资格、身份紧密联系起来,使教育培训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前提条件。
(作者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篇3:企业管理靠制度
企业管理靠制度
作者:王文
企业文化 08期
最近一段时间,先后到几家民营企业作管理咨询调研,越发感到:“能人管理”这个问题在制约着中小型企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
其中一个非常有能力的老板很有感触地说,我现在最大的困惑就是:具有一定能力的高层管理人员缺乏已影响到或制约了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最近在海外投资就是由于人出现问题,致使费用成本大幅度上升,投资项目没有任何进展。人才培养问题已成为公司下一步战略发展的重中之重。
“能人管理”最危险
我们问几家企业的大部分员工:你能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主要原因是什么?大部分员工的回答是:
第一,公司老板的个人魅力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首要因素。大部分人对老板本人都是极为崇敬的,并且是怀有感情的,对老板的总体评价是:个人能力极强,具有超前的意识及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对市场机会的把握)、做事很有魄力、很有人格感染力,等等。这些赞赏之词往往是出自老员工,老员工对老板很了解,与企业共同成长起来,他们从心里对老板是钦佩的,但也有很多抱怨。而最近几年新进来的普通员工则对老板没什么概念,这一点就不能成为他们加盟公司的首要因素了。
第二,公司在当地的品牌。公司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当地均是知名的`品牌。在有品牌的企业工作,员工会感到有一定的尊严,并且公司业务发展很稳健,员工在这样平稳发展的企业中工作很有安全感。
第三,公司的快速发展和实施内部提拔晋升,给员工提供了发展的平台和机会。公司大部分中高级管理人员都是从基层培养起来的,他们对公司的这种培养怀有感恩之心。
第四,薪酬福利在同行业同地区同岗位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这也是人员稳定的一大因素。
企业发展到现在,更多的是创业者的资源和对市场机会的把握,以及创业精神的内在动力。企业在内部管理中往往依靠企业家人格感召力和核心员工的奉献精神与相互信任,更多的是一种“人治”方式的管理,或称“能人管理”。
如果说管理既是科学的,也是艺术的。大部分中小型企业对于老员工在管理的艺术性――情感管理方面做得不错,但严重地缺乏科学管理,“人治”大于“法治”,致使积聚了很多问题,企业小的时候,“人治”是有效率的,企业大了,仍然靠“人治”,企业不可能在我们所掌控的体系内运行,会最终表现为:员工人心涣散,思想混乱,行为不规范,执行不力,战斗力不强,工作没有积极性,效率低下,人才短缺,离职率居高不下,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根本性、系统性地解决,会延缓或阻碍企业的快速发展,也无法体现管理的艺术性,最终会吞噬掉经营成果。
有家企业的老板在创办自己企业之前曾经受命于挽救一家亏损快要破产的国有企业,他临危受命,不到一年就让企业起死回生,创造奇迹。可是当他一离开这个企业,企业不久就倒闭了。个中的原因可能是很复杂的,但会让我们引发很多思考,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命运大部分取决于一个“能人”,势必风险太大了,如果有一天他“出事”了,企业还能否继续存活?
“能人”老板往往不信任别人,疑心太重,凡事都是自己“冲锋陷阵”,这样的管理方式很难培养起真正的人才。我们发现,大部分缺乏人才的企业,除了应有的制度、体系及机制未能建立起来,还跟其老板个人的性格、胸怀、人格、用人风格等关系密切,我们发现这样的企业,老板身边往往竟是些“小人”,这些“小人”总是给老板出些“馊主意”,老板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影响,致使其做出的很多用人决策都是错误的,真可谓是“小人当道”,企业不宁。
中国中小企业要结束“能人管理”时代,进入制度与文化管理阶段,这样企业才会基业长青。
“庸人管理”更可怕
上面谈到“能人管理”最危险,这个标题一看上去,容易引起误解,甚至误导,能人管理怎么会是最危险的?难道是鼓励与提倡任用庸人吗?但实质上,那种习惯于“冲锋陷阵”,不靠“法治”单凭“人治”,即个人能力的没有任何限制的“肆意驰骋”,不注重培育企业具有持续发展的核心能力及人才培养的这种“能人管理”是最危险的,如果他一离开这个企业,企业就完了。
“庸人管理”更可怕,从选人这一点上就可以得到验证。
英国有个很有名的行政学家叫帕金森,他提出了发人深省的“帕金森定律”。其中一个观点是:行政机关成立的时间越久,机关人选的素质就会越低。这是因为行政主管在选择自己的下属时,总喜欢挑选那些各方面能力都不如自己的人,以避免今后与自己形成职位上的竞争。按我们现在的话讲,就是奉行一种“武大郎开店”的作风,“我矮,别人就不能比我更高”。这种社会心态倒也不难理解,试想:一头狮子可以率领一群绵羊,一只绵羊怎能统领一群狮子呢?所以强者选择平庸者,平庸者选择更平庸者,在官僚机构中似乎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这种心理惯性所引起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低素质的人员不可能带来高效率的工作。
管理上还有个选人的奥格尔维法则。美国奥格尔维・马瑟公司总裁奥格尔维召开了一次董事会,在会议桌上,每个与会的董事面前都摆了一个相同的玩具娃娃。董事们面面相觑,不知何故。奥格尔维,马瑟说:“大家打开看看吧,那就是你们自己!”于是,他们一一把娃娃打开来看,出现的结果是:大娃娃里有个中娃娃,中娃娃里有个小娃娃。他们继续打开,里面的娃娃一个比一个小。
最后,当他们打开最里面的玩具娃娃时,看到了一张奥格尔维・马瑟题了字的小纸条。纸条上写的是:“如果你经常雇用比你矮小的人,将来我们就会变成矮人国,变成一家侏儒公司。相反,如果你每次都雇用比你高大的人,日后我们必定成为一家巨人公司。”前一句话与从大娃娃到中娃娃再到小娃娃的次序吻合,后一句话与小娃娃到中娃娃再到大娃娃的次序吻合。这些聪明的董事一看就明白了。这件事给每位董事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在以后的岁月里,他们都尽力任用有专长的人才,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奥格尔维,马瑟法则:每个人都雇用比我们自己更强的人,我们就能成为巨人公司;但如果你所雇用的人都比你差,那么他们就只能做比你更差的事情。
著名心理学家克鲁格和邓宁曾经说过,对能力的认知也是需要能力的,说明一个人在选用人时受个人直觉的有限性的影响,这会直接决定着他选用人的水平,即对人的特长、优势及不足等的评价能力。从这个理论基点出发,不难推测出,一个庸人,只能选出比他更“庸”的人,这种后果是可怕的。
人才的素质决定工作的质量,“庸人管理”更可怕。
篇4: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的几点思考
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的几点思考
如何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不久前,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郑重指出,走职业化之路是法治国家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是有效解决法官整体素质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的一条光明大道,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法官职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的战略任务。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需要我们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以与时俱进的观念、新的视角和方法,深刻认识法官职业化建设特点和规律,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使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一个质的提高。
一、造就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最根本的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更新观念。
观念更新,是指改变原有的对于事物的固有理念,从而使自己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与时代和实践相符合的境界。观念是心灵的核心,决定着人的思维方式、情感方式、行为方式。有句名言说得好,“知识不如能力,能力不如素质,素质不如观念”。观念新,思路才能新,观念与时俱进,抓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方式方法才能与时俱进。观念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属于思想意识范畴,制约着人们的行为。
如果思想观念保守滞后,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就会步履蹒跚,发展缓慢。就本质而言,任何改革都首先是观念更新,而后才是具体操作。只有重视观念转变,改革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并最终获得成功。从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践看,更新观念尤显重要。比如,对法官职业定位认识观上的模糊,在一些人眼中,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人人都可以进法院;法官被看成是一种大众化的职业,人人都可以当法官。在法院内部,人多力量大、人多办案多、人多效率高的思想比较普遍,这一点在机构改革中表现突出,有些部门只想增加人员,不想减少人员。强调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考虑的人员够不够。有的整天埋怨案件多、任务重,而从不自责素质低、能力差,等等。这些都是思想观念滞后的反映。
更新思想观念,最根本的就是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展示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认识问题的科学方法,只有理解了它的思想精髓,掌握了它的思想方法,才能形成指导法院提高队伍素质所需要的与时代脉搏共振的思想观念。要彻底摒弃法官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法官既是人民的公仆,更是社会精英的观念;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法官职业重于其他职业,其素质要求也远高于其他职业的观念;彻底摒弃法官越多越好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精英审判才能提高效率的观念。
二、造就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最关键的是采取有效措施,培树法官坚定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律对法官来说,不仅是谋生的一种手段,而是为之献身的一种事业。如果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就会成为僵死的教条和随意处置的什物。法律信仰是对法官的一种内心约束,促使法官把维护公平和正义作为一种信念,深深植根于心灵,确立法官对法律职业的不可动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树立“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的博大胸怀,做到任尔东西南北风,献身审判事业不放松;才能使法官树立“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的奉献精神,做到面对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都能保持司法操守和独立性。
法律信仰决定法官的执法动机和价值目标。法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的护法品格。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才会孜孜不倦地、兢兢业业地从事这一职业,并在案件的审判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法律信仰是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中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崇敬,是对法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正如刘旺洪同志在《依法治国与公民法律观念》一文中所说的,是“理性化的法的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的理性”。可见,法律信仰既是法官道德选择的基点,更是法官献身审判事业的精神支柱。
当前,我们的法官队伍之所以整体上的素质不是很高,甘于为法献身的法官还不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确立坚定的法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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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有关保障食品安全制度
保障食品安全制度
第一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着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着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二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三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食品安全知识
一、选择、食用安全的食品:在选购、消费食品时,要注意选择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饭店和食品商店,查看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在选购熟食卤菜、凉菜时要注意其防蝇防尘设施是否齐全,存放条件和存放容器是否符合卫生要
一、选择、食用安全的食品:在选购、消费食品时,要注意选择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饭店和食品商店,查看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在选购熟食卤菜、凉菜时要注意其防蝇防尘设施是否齐全,存放条件和存放容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二、烹调食品要烧熟煮透:未经烧煮的食品通常带有致病菌,只有彻底烹调才能杀灭各种病原体,而且加热时要保证食品的所有部分的温度至少达到70℃以上。四季豆、豆浆因分别含有红细胞凝集素、皂甙,要彻底加热煮熟。
三、立即食用煮好的食物:食用煮后在常温下存放4-5小时的食物是极不安全的,因为烹调好的食物冷却到室温时,微生物就开始繁殖,繁殖到一定数量或繁殖过程中产生的毒素可致进食者中毒。
四、避免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烹调操作时刀、砧板等食品用工具及盛装食品的容器要生熟分开,冰箱内存放食品时注意不要生熟混放。
五、彻底再加热熟食品:隔顿、隔夜的食物如存放于冰箱内,食用前须彻底再加热,这样可以杀灭储存时增殖的微生物,但如发现熟食品变质时,则应弃去,因为一些微生物产生的毒素靠加热是消除不了的。
六、厨房保持清洁:用来制备食品的工具、用具必须清洁,洗碗池定期清洁消毒,接触厨房用具的抹布每天消毒晾干,餐具清洗消毒后应注意保洁。
七、避免苍蝇、蟑螂等昆虫接触食物:最好的保护措施是将食品储存于密闭容器中,以免上述害虫将致病微生物带到食物上。
八、安全食用蔬菜:由于蔬菜农药残留造成食物中毒的情况仍然存在,食用蔬菜坚持采用“一洗、二浸、三烫、四冲”的方法,以去除残留于蔬菜中的农药。
九、外出旅游的消费者由于身体劳累,其机体免疫力和消化功能都会有所下降,就餐时应注意合理营养,荤素搭配,切忌暴饮暴食,以免将胃肠道疾病混同于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须知
1、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全球十大垃圾食物是哪些?
油炸类食品、腌制类食品、加工类肉食品、饼干类食品不含低温烘烤和全麦饼干、汽水可乐类食品、方便类食品主要指方便面和膨化食品、罐头类食品包括鱼肉类和水果类、话梅蜜饯类食品、冷冻甜品类食品、烧烤类食品。
2、“三无”食品是指什么?
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食品。
3、妨碍青少年发育的饮食习惯有哪些?
不定时定量进食,偏食,吃高糖、高盐、高脂肪的食物,迷恋快餐食品,滥服补药。
4、科学喝奶方法?
喝袋奶必须煮开了再喝;最好与馒头、面包、玉米粥、豆类等同食;不宜与含鞣酸的饮食同吃,如浓茶、柿子等;以每天早、晚为宜。
5、哪些人不宜饮牛奶?
经常接触铅的人、牛奶过敏者、返流性食管炎患者、腹腔和胃切除手术后病人、肠道易激综合征患者。
6、纯牛奶中能否添加食品添加剂?
不能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
7、如何鉴别变质酸奶?
变质的酸奶,有的不凝块,呈流质状态;有的酸味过浓或有酒精发醇味;有的冒气泡,有一股霉味;有的颜色变深黄或发绿。变质的酸奶都不可食用。
8、儿童不宜多吃的食物有哪些?
儿童不宜多食以下食物:糖果、甜食、巧克力、果冻、方便面、纯净水、洋快餐、冷饮、银杏果。
9、孩子如果缺乏维生素A易得什么病?
夜盲症。
10、孩子如果缺乏维生素C易得什么病?
缺乏维生素C易患坏血症。
11、儿童吃无铅皮蛋有害吗?
“无铅皮蛋”只是铅的含量比传统腌制的皮蛋要低得多。微量的铅对成年人的健康影响不大,但对儿童来说,无铅皮蛋也应少吃或不吃为好。
12、青少年应养成哪些合理的膳食习惯?
多吃谷类,供给充足的能量;保证足量的鱼、禽、肉、奶、豆类、蛋和新鲜蔬菜水果的摄入;参加体力活动,避免盲目节食。
13、要让孩子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让他们掌握一些食品安全知识。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吃的瓜果和蔬菜要洗净,尽量少吃时间过长的剩饭和剩菜。
14、不宜搭配的蔬菜水果有哪些?
波菜和豆腐,柿子和红薯,马铃薯和香蕉,萝卜和水果等。
15、不宜空腹食用的水果有哪些?
柑橘、香蕉、柿子。
篇6:制度靠流程落地
制度靠流程落地
百科名片编辑
为了帮助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更好地梳理培训思路,设置培训流程,提高培训效果,出版方针对每套课程设置了一份相应的参考培训方案。培训方案针对课程光盘给出具体的使用指导,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对完整的培训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模块的内容:每讲的培训指导、培训效果评估和推荐课程与书目,其中每讲的`培训指导又包括核心内容解析、课程学习收益、给培训主持人的建议、现场游戏说明及需要复印分发的参考资料等内容。
内容简介编辑
制度“落地”,必须在现实中真正体现到员工的行为细节上!本片按照“对制度‘落地’的认识和思考:如何使员工自觉地遵守制度――如何使员工自发地遵守制度――制度与人性的关系”这条层层递进的主线,指出了我们必须突破制度推行中的思维瓶颈,不能用制度让制度“落地”,而是用信息的手段进行管理,让制度“落地”!
制度“落地”不是靠组织的一两个高管就能够实现的,而是需要组织全体尤其是核心成员达成统一认知、长期坚持并共同完成的一件事情。
出版信息编辑
作者:耿启亮主讲
出 版 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I S B N:9787887096876
包装:精装
作者简介编辑
耿启亮,落地式培训与咨询的倡导者和实践推行者,北京落地堂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清华大学总裁研修班客座教授。 一直致力于企业管理思想如何“落地”的研究。在清华大学、北京中加工商学院、西北大学、天津大学等国内著名高校高级管理研修班上主持系列课程;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管理研讨会讲座180余场,参会的高管超过15000人。主讲风格逻辑严谨,善于引用现实中的案例和故事,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要害,为众多的企业提供实用的“管理思想落地”指南!
耿启亮老师对中国文化和国学智慧有独特的理解,并将其应用到管理实战之中。
在管理领域,一直致力于企业管理“落地”的研究。著有《管理思想如何落地》、《执行力引擎――制度落地》等书及《让制度落地》、《向沟通要业绩》等培训光盘。在多家媒体发表专业论著近百篇。曾先后多次在国内大型管理论坛发表专题演讲。
在职场领域,对国内广大职场人员的就职压力颇感担忧。特结合对国内企业管理实战需求,及中华文化与国学智慧,整理出针对广大职场新人、大学生及有追求的白领的职场智慧类培训――《韩信拜将记――从sales到CEO就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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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制度提升执行力
说到执行力的重要性,时下各行业管理者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然而,靠什么来提升执行力?这似乎又是每一位管理者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有人说:“靠激励可以提升执行力”;有人说:“靠号召可以提升执行力”;有人说:“靠精神鼓舞可以提高执行力”;也有人说:“靠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提高执行力,但这一切都只能产生短线效应,唯有靠制度才能从长线上将执行力提升上来和落实下去。”
众所周知,一个企业是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企业的执行力也应该是一个系统、组织和团队的执行力。执行力是企业管理成败的关键。只要企业有好的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全体员工的执行力就一定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企业就一定能实现自己的管理目标。好的执行来自于好的制度。换句话说,一流的企业必有一流的制度,也必有一流的执行,而一流的执行必要靠一流的制度作保障。就是说,一项制度的执行既需要推动,也需要制衡,更需要监督和考核。而这一切靠什么?答案还是靠制度本身!制度本身必须设定完美执行的内容和程序。从这一意义上说,企业的管理也是对执行的管理,一切制度都必须保障执行、推动执行、监督执行、管控执行、考核执行,制度本身就应该有对整个执行过程进行全方位把握和全流程监控的内容与功能。这样,才能使执行不打折、不拖延、不推诿、不懈耽不走样,不跑偏。
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处理好制度与执行的关系,从管理的操作面讲,制度是管理的重要保障,没有制度这块基础,管理的标准和公正性将不复存在。好的制度,贵在执行。好的制度出台之后,执行力就成为决定因素。有了制度就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规范行为。否则,,制度再好也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束之高阁,形同虚设。所以说,制度好还须执行好,只有把好制度贯彻执行到实处,好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力,才能成为真正的“好制度”。同样的,好的制度还需要有对执行的程序化推动和管控,首先,一个制度出台以后,不执行则不会被制度所允许,这要求制度本身就必须具备执行的推动力;其次,执行中遇到障碍和麻烦,制度则是执行的清道夫,是执行的坚强后盾,为完美执行保驾护航;再次,执行中出现打折、拖延、推诿、懈耽跑偏等现象,制度则应该具有规范、监督、修正、约束、制衡、考核和奖惩的功能。
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组织效率提升的意义不言而喻。诺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宣扬的重要观点就是西方经济的发展主要得益于制度的变迁。他讲的“制度”,不仅包括国体、政体在内的“大制度”,也包括了商业机制、企业制度、信用制度在内的“小制度”;不仅包括了各种由长期习惯而形成的明文规则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了社会风俗,文化等隐性的非正式制度。
一般地说,管理制度是企业一系列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则,或者说它是企业贴上个性标签的.关于经营管理的不同“打法”和“做法”。
制度不仅规范企业中人的行为,给人的行为划出一个合理的受约束的“圈”,同时,也保障和鼓励人在这个圈子自由地活动;或者更通俗地说,制度是一种标签或符号,它将企业中人的行为区分为“符合企业利益的行为”和“不符合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者可以据此采取奖勤罚懒的措施,褒奖“合乎企业利益的行为”,惩罚“不合乎企业利益的行为”,从而有效地刺激企业中的人有效约束自己,提商整个组织执行的效率,而在这样的奖罚中,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得以推行和巩固。
企业家的执行力与企业的执行力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企业家的执行力是个人能力,而企业的执行力是组织能力或制度性的能力。企业家的执行力是“人治”,而制度性执行力是“法治”。治”的企业家能力通常是用“能人”,背后的哲学思想是“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而制度性执行力背后的哲学思想是:人是一定要犯错的,所以用人就一定要疑,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中国企业谈执行力问题的时候,千万不要本末倒置,为了速效而牺牲对企业基业长青的“基因”(即制度与文化)的建设,管理者应当懂得企业持续增长的源泉,在于制度与文化对“人性中善的宏扬和对恶的抑制”,只有在这样一个“道”的前提下,对执行“术”的追求才有意义。
对制度进行落实和执行的全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企业管理的具体体现。管理的落脚点在于制度的执行,管理的最终效果体现在企业的每一名员工自觉执行和完美执行的制度推动和管控上。
现在有一种倾向是“刚性制度,柔性约束”,“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所谓“以人为本”就是灵活执行制度,这种倾向是在挑战制度的严肃性,是对管理的自我动摇,是对执行的随意性的默许和姑息,其后果不堪设想。如果管理没有对执行的各个环节给予严谨的制度性规范和约束,没有对执行设定科学的程序和要求,没有对执行给予必要的监督和考核,执行力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企业的各种制度也不可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所以说,抓制度要考虑执行对制度的落实意义,抓执行同时也必须考虑制度对执行程序和效果的预设作用。
这就是说,企业制度设计必须预设执行程序,必须提前考虑到执行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加以制度性规避或提供制度性保障,而不是在制度出台之后,仅靠人们的自觉自愿或道德良心来完成执行内容。执行的步骤、程序、环节、效果都要在制度中有严格的设定和体现,从而使执行不是单单靠激励、靠号召来完成,而是靠制度的严格推动和管控来实现。
本书紧扣制度和执行之间的密切联系,用经典的案例和全新的视角,重点阐述了靠制度提升执行力这一富有建设性的管理课题,从而为各行业各层级管理者在有效提升团队执行力方面提供了崭新务实的思维角度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指导。
篇8:读靠制度心得体会
一、持之以恒,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实行常规管理的重要目的是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全体师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而习惯的养成来自于“时间”,没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便没有长期一贯的坚持执行,没有一视同仁的严格要求,良好习惯的养成就会落实到实处,如我校制订了客观公正的量化考评制度,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全体教职工都能自学的遵守从而形成自然有序的工作氛围。
二、抓常规制度的系列性,促进制度的和谐发展。
制度是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为了让教育教学常规制度与新课程相适应,我们将与时俱进,对常规的教育教学制度及时修改,及时补充,及时完善,让教育常规制度与新课程和谐发展。
1、完善备、教、批、辅、考教学常规制度。严格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教学常规完善我们学校的教育教学常规制度,备课以备教学理念为突破口,引导教师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提高备课的实效性;教学以学生的需要为切入点,引领教师追求平实常态的课堂。从教师的业务需要出发,增补和删减学校原有的一些教育教学常规制度,让教学常规制度既能规范教师的教育进行行为,又能提高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
2、创新学习、反思、培训等教师专业发展制度。学习型教师、研究型教师是新课程对教师提出的高要求。为了让学习、反思成为教师的一种习惯,必须制定相应的学习制度、反思制度、培训制度来督促。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改变学习手段,让教师自觉学习,用学习来为教师服务,用学习来修炼教师学识和品性。
三、抓常规习惯的细节性,促进素质的和谐发展。
细节决定成败,抓好教育教学常规的细节处,就能促进师生素质的和谐发展。 课堂上要效益。让课堂实实在在。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观察课堂,研究课堂,评价课堂,让课堂实实在在成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主阵地。在继续开展课堂主题观察的案例研究外,可开展“校外学一点、课堂用一点”的两点活动,引导教师学以致用;开展“让学生说教师、让教师说特色、让同行说质量”的三说活动,引导教师提高教学效果;开展“教学小窍门”交流活动,让教学效果落实到每节课的每个教学细节中。
四.防患于未然,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学校各项工作稳定运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背离目标的苗头,偏离正常轨道的趋向和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有问题并不可怕,关键是要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的调整,这里所说的“问题”实际上是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应有状态与实际状态之间存在的差距,要及时察觉问题,如在每一次的期中期末统测前后,进行师德教育防止有个别教师为成绩而对学生发急,造成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又如我们的班主任老师对班组的事要做到明察秋毫。如班级气氛和班级舆论的变化本来很活跃的学生突然变得沉闷,纪律状况突然变得很差,这些都预示着班级内部有了问题,及时找到问题的根源,进一步确定问题的性质,采取及时有效的办法解决问题,否则“问题”就真会发展成问题。
读靠制度心得体会
篇9:带薪休假要有制度保障
为进一步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事变,广西克日要叱责区同一将上一年度落实年休假环境和今年度年休假打算实时报同级人社部分存案,力图应休尽休;工会将年休假事变落实环境纳入评优评先前提,在开展评比劳动楷模和先辈事变者等评优评先勾那时,严酷考核年休假的落实环境。
在传统见识中,7×24小时待命,整年365天无休等等,是人们对劳动楷模、先辈事变者形成的刻板印象。在这种导向下,劳动者每每认为“劳动庆幸、休假可耻”,提起休假羞于开口,因担忧休假影响在单元的成长而“不敢休”。虽然,一些劳动纠纷案例中,许多时辰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话语权,是“不能休”,尚有些用人单元几回以各类来由剥夺员工休假权。
带薪休假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正当权力。广西提出增强对用人单元休假执行环境的监察力度,划定将休假落实环境纳入评优评先前提,以评价系统引导员工休假,具有勉励休假乃至逼迫休假的光鲜导向性,揭示出公权利为劳动者认真的起劲立场。
在必定“不休假当不了劳模”具有制度善意的同时,也要看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划定,“确因事变必要不能布置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赞成,可以不布置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元该当凭证该职工日人为收入的300%付出年休假人为酬金。”也就是说,劳动者在非凡环境下不休假,是法令所应承的,但这必要以3倍人为的尺度来付出年休假人为酬金。
因此,有关方面一方面要完美带薪休假步伐,勉励支持职工带薪休假,对付某些也许被用人单元拿来剥夺员工休假权力的条款实时加以批改;另一方面,则要加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执行力度,进步用人单元剥夺员工休假权力的赏罚本钱。
[带薪休假要有制度保障]
篇10:浅议法官信任制度的确立
浅议法官信任制度的确立
论文提要: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导引下,我们从法官保障制度中探寻出法官信任制度的诞生。法官信任制度属于法官保障制度的范畴,是法治国家、社会公众乃至诉讼当事人基于法官职业化要求,信任法官能够独立裁判,依法作出裁决而不被怀疑的大众意识结晶。从现代司法理念、法治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力、法律权威性的要求,确有必要建立和切入对法官的信任,对法官判决的信任,如果没有对法官的这种最基本的信任来作保证,法律权威乃至法官权威都将是空谈。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导引下,我们切入了很多新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规范,比如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效率、审判方式改革、法官职业道德、法官管理制度等等,这些必要的原则性的制度和建设,其目的是将我们法官的思想境界提高到新的水平,以期适应时代对现代法官的政治要求、法律要求、经济要求、社会要求以及人性化的要求等,但在法治环境水平和法律意识水平尚未达到或者是自然达到这一新的水平,而用现代司法理念来评判我们每一个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必然引伸出许多不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方面,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来考查,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还应当明确或者是必须建立一个对法官的信任制度,那就是全体公民或者是法律统治之下的人们要确立法官信任制度,这是由法律和法官的权威性所决定的,以法官信任制度为基础来构建司法权威,奠定司法裁决的严肃性,从而树立法律至上的司法宗旨,否则,我们前面所说的众多现代司法理念都将是一句空话。本文拟从法官制度和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角度来考查法官信任制度的确立。
一、问题的提出。
法官信任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已上升为法律制度本身的意义,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的裁决是服从,是遵照执行,而不是去怀疑、去对抗,即使法院或法官的判决对其不利,是以其证据不足或是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去从判决本身或是从法官身上去找原因,在法律诉讼程序走完之后,并不涉法上访。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刚刚走向成熟,同时也由于司法不能独立或法官不独立,涉法上访已经成为当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仍然不能使这些涉法上访息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仍然能够提起申诉,即使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甚至是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其他人)却仍然可以对人民法院所判决的.案件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对这种申诉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必须作出答复,这其中必然导致许多重复劳动,现行的法律体制规定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可以一审,二审,再审初审、终审,甚至提审等,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一再申诉问题,这些法律制度的繁杂体现出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有意识地加以限制和制约,深层次地表现出对法官的不信任或者是持怀疑态度。
2、信访工作,不管是人民法院本身所处理的信访,还是党委政府部门所处理的信访,都必须作出口头答复或者是书面答复,而且信访部门一旦将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交办到人民法院来,都是交办人民法院的院长阅办,限期报结果。而且党政部门的领导一旦遇到有关涉案当事人上访,都作出批示,有些案件有许多年了,几届领导都曾交办过,新一任领导仍然是交办,并要求报处理结果,这中间虽然体现的是对人民群众极端地负责任,但也表现出一种对审判机关的不信任,对审判案件的法官不信任,似乎有很多理由来怀疑法官的不公正、不公平,不依法办事。
3、权力机关交办具体案件,虽然一再强调权力机关不干涉个案,但一旦交办下来,却都是具体案件,而且也不可能去交办抽象的诉讼案件,同样交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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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研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成为各级法院面临的改革课题。 在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了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目标,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28条规定:“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这一规定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逐级选任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官逐级选任的实践,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法院进人渠道,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中级法院工作,对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经报宜宾市委同意,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法院联合下发了《从基层法院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全市法院共有133人报名,106人通过资格审查,根据考试和面试的总成绩,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中级法院联合派员到基层法院考察,确定了10名同志到市中级法院工作。宜宾中院推出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举措,在市级机关和法院系统引起了广泛反响,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开创了由下级法院遴选法官的先河。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勇于开拓、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初步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激励机制。 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特点逐级选任法官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首要环节。法官职业化至少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法官必须由具有职业素养的人担任,二是法官必须以专司审判为职业,三是法官必须实行专门的职业管理。后两者的实现,以前者为基础,因此,作为法官遴选主要方式之一的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是确保法官素质的前提和基础。上级法院法官缺位时,主要从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审判专业素质的法官中遴选,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所遴选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素质、较高条件,另一方面是通过规范法官准入程序,把住法院“门槛”,改变过去存在的不合格人员大量进入法院、担任法官的不正常现象。 法官逐级选任能建立起能上能下、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有利于法官的培养和成长。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实施,打破了干部选拔任用上的论资排辈、终身制等陈规旧习,既能够使优秀的年轻干部尽快走上上级法院审判岗位或领导岗位,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又能够使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加强学习和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 有利于增强法官队伍的活力。从基层法院逐级选拔法官到上级法院工作是合理配置审判专业人才的迫切需要。这种选拔方式使法官队伍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法官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基层法院广大干部“看到了希望,感到了压力”,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比学赶超、力争上游蔚然成风。 法官逐级选拔的程序组织和动员。宜宾中院从基层选任法官工作是在市委领导下开展的,由市委组织部与市中级法院共同组织实施,成立了由市委组织部、纪委、政法委、人事局和中级法院的领导组成的公选领导组,为法官逐级选任工作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宜宾中院十分注重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围绕法官逐级选任改革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引导广大干部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同时,要求基层法院要充分认识法官逐级选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同志参与公开选拔,接受组织挑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挠。 明确选拔条件。首要的是政治条件,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保证,要求报考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掌握和运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诚党的事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优良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其次是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要求报考者应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或工作)成绩优良,有一定的审判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再次是年龄条件,报考者除须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年满23周岁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以其丰富学识和较高专业水平胜任法官工作。最后,要求报考者身体健康且需具备《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学组织考试。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面试两部分。书面考试内容分为公共科目测试和专业科目测试。公共科目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历史及国情国力等知识,考试的重点是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专业科目内容包括各科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他常用法律、法规。为防止产生泄密和保证考试的公平进行,出卷、印卷、阅卷都在完全封闭状态下进行,严格保密。书面考试结束后,取考试成绩的前5名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岗位知识、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组织领导和应变能力。 精心组织考察。依据笔试和面试成绩总分,每个职位取前两名应试者列为考察对象。各考察组根据各自的考察任务,制定周密的考察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在实施考察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了“九个必须”:组织意见必须要有;纪检等相关部门必须要到;考察预告必须要贴;考察对象以往的考察材料必须要看;考察对象必须要谈;谈话的面必须要广;考察对象在5年内调换过的工作单位必须要去;个人档案材料必须要查;家庭必须要访。 选拔监督。法官逐级选任实行“五公开”:即公开选拔条件,公开选拔职位,公开选拔程序,向本人公开考试成绩,公开选拔结果。在整个公开选拔过程中,除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对每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和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公开选拔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环节,都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监督。 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必须认清形势和坚定信念。法官职业化的目标宏伟而远大,进程艰苦而漫长,法官逐级选任制度的改革和推行也会遇到各种困难,但人民法院的改革只要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只要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只要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就要大胆探索,积极推进,不断深化,在改革中谋进取,在改革中求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给人民法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既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严峻的挑战。要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必须建设一支职业化的高素质法官队伍,必须建立一套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的法官用人和管理机制,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改革是职业化改革的首要环节,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法官逐级选任的新路子、新方法,坚持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 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法官逐级选任工作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法官逐级选任改革能否真正取得实效,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深刻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和重大意义,是否能够在法官逐级选任工作中认真实践和全面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要求。 必须争取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领导、重视和指导。党的领导是法官职业化建设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法官逐级选任工作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都必须坚决反对。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对法院司法工作负有监督的权力,法官的任命和罢免由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官逐级选任改革离不了人大的支持。法官职业化改革由上级法院具体指导实施并有计划推进,法官的选任工作应当符合上级法院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法官逐级选任的每一项改革方案从策划酝酿到具体实施,都应主动向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支持,虚心听取意见。
篇12:弹劾法官与法官裁判权的保障
弹劾法官与法官裁判权的保障
磐石市民事庭副庭长被弹劾在中国新闻界掀起瀚然大波,在新闻记者、学者为弹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讨论乃至抨击时,中国法官的独立裁判的状况正遭受新的考验。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多部条例和细则,以此约束法官的言行。今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再次力求将中国法官的言行层层包裹在合法的限度内。磐石市人民法院为弥补最高人民法院的“漏洞”,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和农村干部群众中,聘请18名弹劾委员,并在法院内部由干警投票选出8名弹劾委员,成立弹劾委员会,依据“合理怀疑”弹劾法官,堵住了当事人的嘴,也大大缩减了中国法官合理裁判的空间。一、法律至上和法官的法定权利
德沃金指出:“法院就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因此法官在法治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995年《法官法》正式确认了法官的名称,根据该法第2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作为司法工作者,其主要的职责首先是适用法律。法院的.适用法律的活动是通过法官的严格审判活动来实现的。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严格适用法律,法官除了应向法律负责以外,不应该接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指示和命令(1)。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理解法律”。一个理想的法官应当是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典范。20修正后的《法官法》 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权利有:(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其中,“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是法官地位和裁判权的最有力的保障。
二、任意弹劾和法官的裁判权危机
“弹劾”是一个有着严格内涵的法律概念,它一般是指法治国家基于法定事由,按法定程序,对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其公职的制度。弹劾制度必须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弹劾法官在国外已不足为鲜,在美国历史上就有11位法官被弹劾,我国还没有先例。磐石市的法官弹劾开了剥夺法官裁判权的先河,然而,它是不是一项法定制度?它是否导致积极后果?值得探究。
组建行使实质性国家权力的机构必须有法律根据,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官法规定对法官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虽未明确应由何种机关行使,但规定“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该法规定: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因此,对于撤职和开除这两种处分,法院自身是无决定权的。纵观我国的法律,一个地方法院组建法官弹劾委员会作为对法官予以处分的决策机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组建弹劾委员会实施对法官的处分也没有任何法律明文规定。即使法官应该被弹劾,也应由法院按程序上报,而不可由弹劾委员会这样一个无法律根据的非正式的机构行使对法官弹劾的权力。在我国,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法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而且法院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如果在人大之外,再设一个于法无据的弹劾委员会,无疑是对现有机制的不信任。被弹劾的法官最终会被“调离审判岗位”,虽然没有明确免除其法官资格,但实质是“撤职”。而按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同级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免职法官。这项所谓的法官弹劾制度已实质性地抵触了现行宪法和法律。
磐石市的法官弹劾针对的是“当对被举报干警实施调查后未找到充分证据,但仍有种种理由怀疑其违法乱纪行为有可能存在时,即启动弹劾程序,并用票决方式认定其是否有问题,是否应对其实施处治。”在一个以证据为依据的审判机关,却作出与证据规则相驳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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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基层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调查报告
回顾近几年媒体屡屡披露的法官因履行职责而遭受伤害甚至牺牲的事件,人们不禁要问:在我们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进程中,在越来越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今天,法官缘何成了“高危群体”?
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法官被侵权、受伤害的事件呈上升趋势,以江苏省为例,今年上半年,全省发生此类事件就达80余起,其中围攻、辱骂、殴打法官的35起;以自杀相要挟的22起;聚众围堵法院、哄闹冲击法庭、扰乱审判秩序的16起;扬言报复杀害、伤害法官的7起。调查证实,这些法官绝大部分是无辜受害。
当代中国法官,不仅承载着广大民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渴求,肩负着重大的使命和责任,而且由于身处社会转型时期,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承受者,加之因各种因素产生误解而受到指责,从某种角度看,法官境遇非常艰难。
法官受伤害事件频发,令人触目惊心,法官期待职业保障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媒体披露的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件——
201X年5月19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法院一离婚案件当事人邓文林,因对离婚判决不服,事先将一把不锈钢菜刀藏在白色塑制文件夹里,混进法院,对民庭庭长徐娜乱砍,扬言“今天就要砍死你”。徐娜身中7刀,被同事及时赶到获救,经鉴定构成轻伤;
201X年8月,周美凤携带硫酸到江苏省高院上访被收缴。201X年9月24日上午,周美凤、胡信根又到省高院上访,中午12时许,在省高院来信来访接待室门口附近,周美凤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泼向途经此地的法院干部徐洪新、田鹰,致两人面部、臂部等处不同程度灼伤。经法医鉴定:徐洪新所受损伤已构成四级伤残,属重伤;田鹰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X年8月17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派执行人员和法警现场执行,被执行人张飞等人先是紧闭大门,阻止执行,就在法警准备将为首顽抗的几人带离现场时,张飞等人将事先准备的汽油朝执行人员及自己身上泼洒,并点燃,火势迅速蔓延,当场造成1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6名烧伤,4名骨折或其他伤势;
201X年5月12日中午1时30分许,刑满释放的赵湘阳携刀窜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法院法官蒋庆家,借故向蒋庆要钱,遭到拒绝。赵湘阳拔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蒋庆的左颈部、左胸部等处连刺十余刀,致蒋庆当场死亡。之后,赵湘阳将蒋庆的钱包和“三星”牌手机等物掠走逃离现场;
9月28日,云南省会泽县法院娜姑法庭王光环等3名法官在依法执行一起农村赡养案件时,因不愿给付赡养父母的240斤谷子,被执行人胡正良恼羞成怒,突然持刀行凶,将执行法官王光环杀害,将另一名法官付必雁及自己的母亲杀伤后逃匿;
201X年6月30日,山东省聊城市,张国华绑架杀害法官李月臣。张国华与妻子因感情不和,经新区法庭副庭长李月臣审理,依法判定二人离婚。张国华对判决不满,蓄意报复。当天中午,他让同伙李荣利在公用电话亭冒充“陈先生”给正在中级法院学习的李月臣打电话,将其骗出后绑架。他们将李月臣塞进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里,将车开到张国华家里,分别用铁棍、菜刀击打李月臣,致李月臣当场死亡。为消灭罪证,他们将李月臣的尸体焚毁;
201X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四川省宣汉县法院副院长苟于国、审判员瞿朝良前往该县五宝乡高梯村1组,向村民覃有宽宣判并送达判决书。不料,覃等人却将两名法官作为人质扣押在该村7组的桂福德家中,并扬言要政府拿201X万元钱才肯放人。当晚9时许,覃将两名人质转移至桂伟书家中,次日凌晨5时许,苟于国逃出桂家报案。当日下午6时,宣汉县公安局、法院等领导带领民警紧急赶赴五宝乡解救人质。覃有宽手持铁錾对瞿朝良乱打乱戳,桂伟书及其儿子桂南川从旁相帮,59岁老法官瞿朝良双手被覃有宽的铁錾打得鲜血直流,终因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
……
法官的职责使其处于“风口浪尖”,同时缺失相应的保护机制
法官被誉为公平正义的“保护神”,其权益被肆意侵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的现象缘何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让我们分析一件件真实事例,查找其中的原因。
邓文林刺杀惠山区法院女法官事件发生后,在无锡引起了极大震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怀疑是否法官没有秉公办案而招致杀身之祸。对此,无锡中院迅速组成精干力量,对案件进行复查,并请无锡市人大法工委监督,结果没有发现法官在办案中有明显问题,法官受害完全属于无辜。
从恶徒手下死里逃生的女法官徐娜事后说:“我在心里早就有防备,因为平时办案中受到威胁、恐吓的事情经常碰到,但不知道来得这么突然。”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的邓文林,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其实我不恨徐庭长,主要是恨我老婆,找了几年找不到她,心里的气没处发,碰巧那天赌博又输了钱,心里窝火。”事发后,笔者专访了惠山法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顾铮铮。她平静地说,平时当事人到法院来吵闹的事情常有。少数当事人从个人利益出发,想通过吵闹,甚至威胁、恐吓法官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无锡中院民一庭法官潘志江,于8月5日在接到一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恐吓电话后,当即报了警。此后,民警找到了当事人,问其为什么要打恐吓电话,这人告诉民警,是因为潘志江判他们夫妻离婚,拆散了他的家庭。这位当事人把家庭破裂归咎于法官,却只字不提自己BAO养情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事。
近期,无锡某村一村民鼓动同村人围攻执行人员,被司法拘留后,不但拒不认错,反而以破坏即将举办的某大型招商活动来要挟法院,妄图达到逃脱法律制裁的目的。
从诸多案件的剖析中可以看出,有些当事人输了官司迁怒于法官,赢了官司执行不到位怪罪于法官;还有的当事人抓住当地领导怕上访、闹事的“软肋”,肆意聚众上访,向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遇到集资纠纷、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保纠纷等事关切身利益的事情,想在法院得到满意的补偿,因种种原因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便迁怒于法官。无锡北塘法院院长赵建聪在一起抗法事件受伤后感叹道:“法官成了‘出气筒’,法官与刑警一样,目前已属于高危群体。”
就法官权益保障这个话题,笔者采访了一些学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当前伤害法官事件高发的原因十分复杂,从现在发生的.几起案件来看,法官与当事人有过“友善”、“亲密”或者“单独”的接触。被伤害法官对行凶者都少有防范,或者正在耐心地说服行凶者,或者轻易相信行凶者的谎言同意接触。对于这一现象,法官自身防范意识的欠缺只是表面现象,更为深层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形成的“贴近群众”的工作作风。在一个高度崇尚人情关系的社会中,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很难“冷漠”地拒当事人于千里之外。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李浩谈到,过去由政府解决的社会矛盾现在都由法院来承担,因此法院处在矛盾的交汇点上。审判是一种“黑白分明”的结果,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如果当事人能够理性地对待判决结果,就不会采取过激行为,但是往往有些性格偏执的当事人不能接受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伤害法官的事件。
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法学教授卓泽渊对记者说,他对法官遭无辜伤害现象感到担忧,认为主要是对法官的司法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持,立法滞后。法官法与人民警察法相比,后者将民警合法权益保护纳入法制轨道,规定5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前者就逊色许多。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只是针对扰乱法庭秩序,且必须情节达到严重。对法官个人的人身损害只能与侵害普通人一样,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来处罚。卓泽渊教授认为,国家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对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给予更多的重视。
“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时期,各种观念、利益、矛盾的碰撞和冲突尤为激烈,而司法机关的职能使包括广大法官在内的司法工作人员必然处在矛盾的风口浪尖上,出现不该发生的甚至是暴力抗法的事件也就不足为怪。”无锡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周解清说。
法官维权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实现公正司法、文明司法的必然要求
从某种角度讲,“法治”的力量取决于或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司法尊严刻不容缓。
江苏省高院最近专门组织力量,针对上半年全省法院发生的严重侵害法官权益事件开展了一次深入调查,归纳特点,分析成因,寻找对策。
——法官权益必须明确并得到社会认同。无锡市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华新博提出,法官权益应当包括依法接受任免权、依法审判权、生命权、名誉权、休息权、控告权、晋升权等十项权益,其实质是为了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审判理念得以实现。要从政治上进行保障,只有法官群体都润泽在权益保护的阳光下时,法官才能自主和自觉地推动司法权的有序运作。
——增强法官自我保护的能力。首先,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同时法官要强化保持自尊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因为现阶段权益保护的困境,而放低甚至抛弃自身的尊严和公平正义。只有首先信仰法律,坚持正义,筑起自身权利保护的屏障,才能抵御外来的侵害,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其次,提高法官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司法权威。“练内力,强筋骨”才能成就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再次,法官理应提倡保持低调,适当孤独,更为严格地约束业外活动。考虑到法官负担的特殊使命,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他们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保持适度的分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影响司法天平的平衡。与所有民众拉开距离,才不至于使人对法官的中立产生怀疑。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当事人制度,严禁法官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防范各种不安全因素。
——完备法官法规定的法官控告权。法官法规定了法官对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有控告权:“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官权利的行为,法官有权提出控告”。控告权对法官维权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其缺乏必需的配套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张志铭认为,目前由于立法上过于原则,法官的控告权实际无法行使,一项重要的权益变得虚有。应当进一步明确受理控告主体、控告提起期限、作出处理的期限及作出处理之后的救济权利等问题,并通过修改立法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使法官能够行使控告权。
——运用刑事和非刑事法律“双项保护”。借鉴西方国家对法官权益保护的做法,用刑事和非刑事两种手段来惩治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无锡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陈靖宇认为,应当注重法律的适用解释,以与时俱进的理念对刑法进行适度的扩张解释,如妨害公务罪的“公务”应包括所有权力性和非权力性的活动,并利用一些堵截性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尽可能保护法官权益。并希望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该精神上升为法律依据。同时,要从立法上充分体现法庭的严肃、法官的权威,设立藐视法庭罪、庭外侮辱、诽谤法官罪等,对法庭外威胁法官的行为,以及少数人哄闹或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拒不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均应当纳入刑事犯罪范畴。
对法官权益的非刑事保护,主要是对情节不很严重,尚不足以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治安处罚法等有关行政法规比照一般的侮辱、诽谤、伤害等行为加重处罚。非刑事处罚要充分运用财产处罚手段。
——建立和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公正。”无锡中院院长褚红军说,法院要从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保障法官安全的目标出发,尝试并着手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一是成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政工部门设立维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维权制度和措施,接受法官投诉,调查、审核维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等;二是探讨建立法官人身保险机制。要设法为法官和司法警察购买“职业保险”;三是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如建立健全接待当事人来访制度、突发事故预警机制、安全保卫制度等;四是采取配套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明确法警的内保职责,适当增加警力配置,应用高性能的安检设施,此外要把法警的内保职责延伸到法官的业外、家庭,给予法官全方位、全时制的人身保护。
——切实保障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建立法制社会,集中体现在司法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上。无锡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周解清认为,各级党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对策,给予必要的支持,全力及时遏止侵犯司法人员合法权益的势头。谈到监督问题,苏州大学法学教授胡亚球认为,还应当进一步规范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当事人等监督权的运用,荡涤监督的人为因素,扼制集体监督向个人监督倾向,明确监督的程序、渠道,使监督规范化。当前要扭转那种当事人、代理人、上访、闹访人员无端指责法官、有损法官尊严的不良举动。
篇14:企业管理不靠制度靠文化
我们经常听到类似于“靠严格的制度来管理企业”这样的声音,但制度本身就存在着先天的不足:首先,制度更多的是约束人的,而不是激发人的;其次,制度更多的是解决有形的问题,而无形的、人内心的问题则无法解决;再者,没有百分之百全面的制度,再好的制度也无法涵盖企业的所有方面,特别是制度本身就无法做到让人来自觉而完美地遵守这些制度,
当然你可以说那是没有好的激励制度,只要建立了完善的激励制度,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但是,激励制度本身也是制度,也必然存在上述的不足,因此也不是说有了激励制度就可以一劳永逸了。
制度本身最大的不足就是制度本身也是要靠人来遵守和执行的,而制度本身却无法做到让人来自觉而完美地遵守这些制度,
人不是机器,用制度和流程来管理只是在管理的初级阶段对初级阶段的人,人被动地受管理并不能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很多的时候反倒会引起逆反而使得效果上也适得其反。
企业文化是一种无形的氛围,其实就是企业的风格与习惯。这种氛围与风格的作用与力量是无形和巨大的,也是指导、规范和监督各项制度和所有人行为的标准与源动力。在这种氛围中,所有的人都能被或多或少地同化。同时也影响和激发企业中的每个人,使他们自觉自发地工作。
虽然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制度和流程,但制度和流程的作用其实是片面的和非主动的,尽管有其强制性的一面,但同时也还有很多的漏洞可钻。企业文化虽然表面看也没有奖惩,似乎强制性不够。但真正的企业文化是已经形成为了一种风格,在这种风格中,每个人都不约而同、不由自主地按照这种风格的准则去做事。如果不按照这种风格去做事,要么改变自己去适应这种风格,要么自己就会感到格格不入最终被淘汰。
管理的目的不是管理人,而是激发人。能够达到这一目的最好的方式不是制度,而是企业文化。人可以逃避和钻制度的漏洞,但却无法摆脱企业文化这种氛围与风格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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