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

时间: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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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本文共4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ariel”提供。

篇1: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

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

「内容提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我国证据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本文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出了如下建议:借鉴英美证据法的排除规则,对收集证据的非法手段和合法方式予以明确界定;强调和保证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完善举证时效制度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重新认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关系,确定“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合理地运用自由心证主义。

「关 键 词」民事诉讼,审判方式,证据制度,举证责任

「正    文」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体制的变革,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趋向于复杂化、多样化,促成了民事(经济)案件数量的大幅度增长。统计数字表明,1986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89,000件,经济纠纷案件322,000件;[1]十年后的,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3,083,388件,经济纠纷案件1,500,647件。[2]由于传统的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陈旧,周期过长,效率低下,造成法院承受的案件压力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我国法官队伍的数量增长却极其缓慢;按机构改革的要求,今后增长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提高审判效率又保证办案质量并实现两者的最佳结合,便成为一个具有时代性的紧迫任务。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在上述背景下作为一种探索应运而生。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在实践上始于八十年代末,当时全国法院陆续开展了“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讨论并在部分法院进行了试点。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召开“研讨审判方式改革座谈会”,揭开了从理论上系统探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序幕。此后,关于庭审方式改革、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等方面的理论文章频频见诸法学刊物。197月,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会议,决定全面推广前几年积累的审改工作经验。这标志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全面铺开,实际上是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理论探索对司法实践的一种深层次的触动和推动。可以这么说,法官数量与日渐繁重的民事审判任务不相匹配-追求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民事庭审方式及原则的改革-民事审判改革,正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孕育和深入的过程。还应当认识到,由于民事审判改革追求的目标从本质上说是逐渐提高民主的水准,充分调动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减弱人治、增强法治、强化透明度,实现彻底的、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让“胜诉者堂堂正正,败诉者明明白白,旁听者清清楚楚,”[3]所以,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必定不可能拘泥于自身的框框,它将不可避免地推动审判制度改革、诉讼制度改革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同时带来深层次上法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司法意识的变化。而作为诉讼制度的核心,我国证据制度也正受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越来越强有力的影响。本文拟从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分担、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作一些分析,并从建设性角度对如何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一、关于证据“合法性”之探讨

本文所指的“合法性”,主要是指程序上的合法性。证据的收集、调查、提供应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无庸置疑的。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排除规则(Exclu Sionary Rule),即“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资料必须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4]值得我国借鉴。但何为非法手段?当事人以何种方式获取的证据方为有效?我国法律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

[1] [2] [3]

篇2: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对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考

何谓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旧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适应客观情况、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程。而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份,就是要通过改革,构建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民事审判制度。作为我国各级法院在民事审方式改革中,主要经历了从形式上的改革,即程序意义上的改革,到实质上的改革,即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原有以职权主义为主的审判制度,过度到了今天以当事人为主的审判制度。这一改革……

一、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法官素质是根本。

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者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法官综合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审判方式的进程。而从目前状况来看,尚有部份法官其素质还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使现有的一些好的审判制度不能充分运用,而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更无从谈起。所以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作为法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认为作为适应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需要的法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一)、法官应有严格法纪和良好的品行修养。(二)、法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以实现社会正义。(三)、法官应当公正执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四)、法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仅能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而且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基础。(五)、法官应当具备一些现代科技知识,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素养。(六)、法官应当具备研究和积极探索法律问题,且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七)、法官应当具备和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能力,并运用新的审判方式进行审判。

二、审判程序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形式。

审判方式改革其实质就是: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建立一种高效的审判运作机制。而这种运作机制,其实质主要从程序入手。因为审判方式在内容上,会涉及到法官个体的审判技巧和艺术,而这些个性内容是很难成为法官共同的审判方式的。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便首先放在程序上的改革。而在程序上的改革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案件直接开庭提高了审判效率。

“直接开庭”,又称为:“一步到庭”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就是指法官不调查,按所确定的开庭时间,直接进行庭审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对占民事纠纷案件80%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了大胆的改革,其主要内容是:1、除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涉外案件;集团诉讼案件;重审、再审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案件等几种类型案件外,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及时开庭。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时即确定开庭时间,如当事人双方能及时通知到庭的,也可以在当天立案当天开庭。3、告知双方当事人有答辩的权利,也可以书面和口头在法庭上答辩。如开庭后,确需要答辩的可以延期审理。4、在送达起诉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至开庭前。

直接开庭的实践,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1、15日答辩期限,不应适用于简易程序,但现行法律未作规定。2、在送达上,电话记录,短信息通知当事人应有法律约束力。3、简易案件的划分应采用普通程序案件排除的方法来划分。4、简易程序审理的规范运作机制,应进一步完善。

(二)、庭前证据交换提高了庭审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在庭前交换证据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1)、当事人多的案件,如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由于涉案当事人多,其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当在交换证据时,就予以核实。这样可避免在开庭时,因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占用了庭审的时间。(2)、已经有了鉴定报告,需要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交换。通过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报告的质证,双方无异见,其鉴定报告,可直接作为案件的证据。而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而又有较为充足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应当准予当事人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报告中,一些瑕疵提出质疑,而可在庭审中,通过鉴定人的质询和其他补救措施解决的,可在庭审中有针对性的解决。这种情形,可不再重新鉴定。(3)、进行庭前证据的交换,可以使证据多的案件,通过证据的交换,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对无争议的书记员记入笔录,这样既可以锁定证据,又可以使这些证据不在以后的庭审中再行举证、质证,这样为庭审节约了时间,提高了庭审的效率。(4)、通过庭前证据的交换,对于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使法官尽早理清法律关系,为以后法官对庭审的设计奠定基础。同时也是法官预先发现主体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列、漏列当事人等程序上问题的好时机。

庭前证据交换应当是庭审的准备阶级,而不是庭审。所以可以由书记员或者助理法官进行。

(三)、庭审的层次和重点问题。

案件的庭审应当遵循一定的层次进行,这样才能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有了条理和层次,庭审更加有序,对庭审功能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对案件庭审进行层次划分有没有规律呢?应当说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如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应当审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婚姻的基本情况。二、夫妻发生矛盾的情况。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这三个方面问题就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应当审理清楚的案件事实。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庭审的层次有其共同的层次结构。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每一法律事实的审理应当遵循,时间的先后次序和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先后次序进行审理。三是庭审是从单一证据,到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一组证据,证明某一事实。到若干组证据证明整过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是庭审仅仅依靠案件审理的层次结构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层次仅仅反映了案件庭审的一般规律,而每个具体案件有其自身矛盾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正是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因此,在法官庭审时既要重视庭审的层次,又应当找出双方矛盾的交点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其庭审功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争执的交点问题,往往不只一个,而有几个。因此,法官在归纳交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确系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的问题;三是所归纳的交点应有一定概括性,给法官和当事人在审理时有一些自由的空间;四是正确处理好交点与案件整体事实的关系。有时交点问题与该案的案件事实层次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如何办?这就要看双方对交点以外的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有无案件证据加以证明。如有证据证明,双方无争议,法官可直接确认,无需庭审。但是如有争议就必须进行审理,否则连案件基本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何裁判。因此,在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制度的今天,法官对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仍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才能达到庭审的目的。在庭审中还应当注意发现各个交点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交点问题,因为它是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庭审的重点就是要放在最重要的交点上去审理,把主要交点审清,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更明确,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庭审层次和重点体现了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有待更新司法观念。即庭审过程是对证据进行审理,通过采信的证据得出案件事实,该事实不等同于案件的客观事实。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应当是解决矛盾,

而并不是去发现矛盾。通过审判最终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三、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将证据规则引入庭审。

民事案件的庭审,就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采信证据,通过采信证据反映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如何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庭审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庭审中证据的运用,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运用证据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证据时限制度。证据时限制度的设立,无疑为提高审判效率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都是规定当事人举证的时效制度的。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延期举证和书面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便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开庭审理,甚至于不要举证期和答辩,均可开庭。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的举证必须在举证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定要严格掌握,不要随意延长举证期限。在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举证期限是由当事人提出,且应当符合因客观原因导致举证确有困难,而非是当事意志之内原因。对此法院应当对申请严格审查,然后确定是否准许。严格遵守举证时限的规定,保障了庭审的及时、顺利进行,是提高审判效率的一个很好的制度。

2、证明责任的分配。庭审的活动的实质是什么?就是当事人对证明对象,按照证明责任的分配,运用其自身所掌握的证据进行证明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是举证的灵魂,因为当事人的举证过程完全是沿着证明责任的分配来进行的。从古代罗马法明确提出举证责任的原则:“谁主张,谁证明。”到当今西方的自由心证制度,经历了漫长历史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使证明责任进一步明确下来。根据该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一般性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来源于德国的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由于罗森贝克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的事实要件举证,会使处于弱者的当事人的权利难于保护,因此,对于一些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在现代许多国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便弥补了罗森贝克证明责任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样对于一般证明责任以外作了一些例外性的规定。这就是该规则第四条所涉及的八种特殊侵权和第六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部份案件的举证责任实行了证明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庭审中,本作一般证明对象由谁主张谁举证,提出反驳的就反驳主张举证,有举证责任倒置的按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定进行。这样法官仅是居中,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动态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举证、质证的过程,其时限限定在庭审过程中或者举证时限内进行。

3、应当严格证人出庭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未规定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因此,大多数证人并未到庭作证。这就使当事人所取书面的证人证言,因无证人到庭接受质询,使证言难辨其真伪,严重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八条对证人作证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这有利于规范证人作证。该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因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除了这几种情形外,证人均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书面证言不予在庭上质证。证人出庭作证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证人作证前的隔离。(2)、审查核实证人身份及其告知证人作证义务。(3)、证人的宣誓和保证制度。(4)、对证人发问的程序。(5)、证人作证笔录的制作。由于目前证人出庭少,究其原因应归结为证人保护制度和惩诫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的。对证人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基本上是事后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应当扩展到事前保护。对证人的保护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证人身份保密制度,主要指较大利益争议和矛盾冲突较大的案件。(2)、对证人危险的安全保护制度。(3)、对证人作证的妨碍排除制度。(4)、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预交证人出庭的经费。证人经济补偿一般包括:工资或者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如果难于核定,也可按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的标准给付误工补偿。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的具体承担方式可按照以下情形来承担:当事人所申请人证言被法院全部采信的其证人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如部分被采信的,由当事人分担;如未被采信的由申请当事人承担。(5)、对证人的惩罚制度。作为证人出庭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已经有了规定,而且是明确了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就应当是强行性规范,那么公民拒不出庭作证就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只可惜对于证人拒绝作证没有相应法律进行制裁。正因为长期一来缺乏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性法律规定,导致了证人拒绝出庭时对庭审造成了很大的妨碍,影响了司法公正。对法律规定可以以书面形式作证的以外的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与训诫、拘传、罚款、拘留、赔偿损失的处罚。

4、完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和技术证人出庭制度。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技术和科技领域的专业性很强,而涉及到科技问题的案件将会越来越普遍。而作为当事人和法官对科技问题不可能知道很多,这就为案件所涉及到的许多技术性专业性问题的认识带来了许多困难。为此,形成了鉴定人和技术证人出庭制度。鉴定人和技术证人对于庭审的帮助是很大的,应当引起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出庭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只有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书面意见代替。这里的特殊情况,应当是非鉴定人主观的,是客观条件制约,且无法克服的,否则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由于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作为当事人往往很难理解,鉴定人出庭一是给当事人解答疑难问题。二是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样通过质询消除了当事人的疑点,同时以使当事人从中发现问题,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鉴定人出庭是否必须应当由当事人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双方都认为鉴定人无需出庭当然可以不出庭,但只要有当事人提出鉴定人出庭,那么就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鉴定人出庭,以便鉴定人能按时出庭。

技术证人的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

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项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这里的专门人员就是技术证人,但其费用由申请的当事人承担,有两点质疑:一是技术正人的费用,由申请当事人承担可能会导致技术证人作证时的倾向性。二是既然技术证人出庭是为了事实更清楚,维护公平正义,那么费用应当按责任和合理分担。

5、庭审中证据的认定和案件事实的理性认识。

在庭审中,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可锁定证据,二是起到阻绝当事人对证据继续争执。三是推进案件的庭审进程。在庭审中,法官如何认证,首先认证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是证据的形式合法、证据来源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单一证据不予以认定,也是认证的法律规定。其次是对证据的客观性认证,证据的客观性,就是证据是否对案件的客观事实的反应。往往对单一证据认定其客观性,有一定的困难,可结合多个证据予以认定。再次是对关联性的认证,所谓关联性,就是指其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有关联与予以确人,无关联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予以认证。在庭审中,对单独的证据,法官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因此对单独的证据法官可仅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而对客观真实性可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认定。由于在对席审理中,证据已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为法官认证打下了基础。但是如在一些缺席审理的案件中,对于出庭的当事人所举证据,因未经对方当事的质证,因此,法官有必要对一些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对于一些存在有矛盾或疑点的证据应当进行主动审查,甑别其真伪。对于当事人所作证据中,法官如发现有虚假证据,当事人经质证、辩论后,又缺乏否定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主动询问。在询问时注意运用一些技巧。如要求当事人陈述获取证据的细节,从当事人陈述中发现有无矛盾。在询问时可打破事实的时间顺序询问。也可询问当事人与证据看似无关的事实,通过对这些事实的印证证明其证据的虚假性。作为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既要注重对单一证据的认定,又要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在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对合法有效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的认定。由于证据仅仅是证明某一法律行为和事件,要使其形成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过程的案件事实。还需要法官通过分析、推理、判断确认合法证据所建立的法律事实。

四、客观公正的当庭裁判是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

社会的快速发展,使立法滞后成为了必然。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法官虽然不能造法,但是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法官总得根据法律事实作出判决。这就使得部份案件在处理上,可能会因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而给法官的裁判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法官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支持下,运用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司法公正。但自由裁量权,又不能滥用。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法官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应当有合法的证据支撑,二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三是具有其合理性,且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提高当庭裁判率,故然有庭审的组织,法官庭审的技巧和处理艺术,但是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处理方式,不能不说也是提高当庭裁判率的关健问题。对庭审后的处理结果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及时当庭解决程序上的问题。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在庭审中首先应对案件的管辖、是否有诉讼前置程序、主体是否适格等问题进行审理,一经发现案件存在上述程序问题,应当当庭裁定驳回起诉,使案件及时审结。(二)、时效问题。因为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有起诉讼权,但却丧失了胜诉讼权,而其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当事人一但提出诉讼时效,应当首先引导当事人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如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较为充分,应当告知原告撤诉,否则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适时调解。民事案件的调解有其重要性,一是可缓解当事之间的矛盾,使当事人以后能更加和睦相处。二是可以更好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有利于处理结果的实现。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特别是简易程序,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及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可直接进行调解,不再进行下面的辩论和其它诉讼程序,使案件能及时得到处理。(四)、当庭判决。在古代因为县令集行政司法权为一身,所以当县令是难免不审案子的。而在民间,评价一个县令水平的高低有三种:一种是当庭断案为上品,二种是问问幕后的师爷再断案的是中品,三种是退堂后,问师爷、幕僚后再断案的是下品。从古代衡量断案的县令,我们可以看到在今天法官们当庭裁判的重要。而真正要做到当庭裁判,并非易事,法官至少应当具备本文所提到的法官素质、驾驭庭审的能力、对证据的采信及其案事实的认定、法律的正确适用等方面的能力,才能提高当庭裁判率,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篇3:论当代国际贸易方式创新及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论当代国际贸易方式创新及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来,随着计算机产业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逐渐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过渡,国际间开始出现了信息产品贸易。进入90年代以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更是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将国际贸易带进了一个信息化时代,信息要素已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走向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和网络贸易的诞生,导致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信息通过全球网络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间流动,推动了国际贸易向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为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一、电子商务兴起的意义

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或Electronic Commerce)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一种新型商务模式。目前,电子商务有两层含义: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一般指基于数据的处理和传输,通过开放的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从广义上看,电子商务是指Internet(国际互联网)、Intranet(企业内部网)、Extranet(企业外部网)的整个商务活动及其相关领域的综合电子化运作方式。

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是市场、金融、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必然产物。这种依托Internet,Intranet(企业内部网)、Extranet(企业外部网)的工作方式,利用Internet技术将企业、用户、供应商以及商业和贸易所需环节联接到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上,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业务作业方式和手段,是全球信息流动在国际贸易领域得以实现的形式。电子商务拓展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程序和过程,使国际贸易活动全球化、智能化、无纸化和简易化,并实现了划时代的深刻变革。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估计,如果在全球国际贸易中使用电子商务,每年可带来大约1000亿美元的收益,因此贸发会议将之誉为“提高世界贸易效率的革新方法”。还有专家认为,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未来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是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来完成的。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世界进出口贸易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比重还将会逐步增加。

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它冲破了国家和地区间设置的各种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引起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

首先,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其次,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再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货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生产者与用户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信息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间商,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间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贸易中间商、代理商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减弱,引发了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

二、网络贸易的迅猛发展及其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网络贸易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指在网络平台基础上直接进行在线交易(Trade on Line),利用数字化技术将企业、海关、运输、金融、商检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有机连接起来,实现从浏览、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广义的网络贸易主要包括因特网贸易和EDI无纸贸易两种类型;狭义的网络贸易则仅指因特网贸易。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开发应用时间较早,但它是一个封闭性系统,费用昂贵,且技术标准复杂,缺少通用性,至今EDI无纸贸易的发展仍较缓慢。而因特网是一种开放性的网络系统,有统一的协议标准,通信费用低廉,更能适应市场日益扩大的需要,相比较而言,因特网贸易将是未来网络贸易发展的主流方向。

目前,网络贸易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一个潜力巨大的新兴市场开始形成。可以预见,网络贸易在未来的21世纪内,将会成为主导性的贸易方式。网络贸易产生的客观基础,从根本上讲是科技革命的大发展,要求经济关系的全球化和一体化。众所周知,科技进步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深刻的变化,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革命以及国际互联网络的形成,正在把世界经济融合成以全球为一体的“网络经济”,经济活动的国内国际界限逐渐模糊,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已开始突破时间概念和空间界限,计算机网络的覆盖范围成为信息社会中阻碍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主要障碍。全球经济网络一体化趋势,给传统贸易的改造与创新提供了动力和机会。网络贸易突破了传统贸易活动中物质、时间、空间对交易双方的限制,它的产生与发展必将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增长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网络贸易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1)网络贸易将会大大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直接接触,无需贸易中介的参与,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获得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节省了资金,降低了成本;由于In

ternet是全球性开放网络,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完整信息”,降低了市场上的搜寻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在网上直接传递电子单证,既节约了纸单证的制作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2)网络贸易提高了工作效率。现有网络技术实现了商业用户间标准格式文件(如合同、提单、发票等)即时传送和交换,买卖双方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直接办理订购、谈判、签约、报关、报检、租船订舱、缴税、支付结算等各项外贸业务手续,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方便,从而带动了金融、海关、运输、保险等有关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3)网络贸易有利于企业增强竞争地位。公司和厂商可以申请注册域名,在Internet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页介绍产品、劳务和宣传企业形象,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开拓海外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此外,网络贸易无时间、地域的限制,受自然条件影响小,可以进行“全天候交易”,把产品推向全球,增加贸易机会,同时又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动态,密切同客户的业务联系,提高其市场竞争地位。

网络贸易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新领域,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网络贸易已达到了相当的规模。据国际数据公司资料显示,全球电子贸易营业额为20-30亿美元,增至150亿美元。4月美国商务部发表题为《崛起的数字经济》报告中称,因特网上的贸易额正以每3个月1倍的速度增长,预计到将达到3000亿美元的规模。另据世界贸易组织估计,到20,通过网络进行的国际贸易可能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0%-15%。为了促进网络贸易的发展,许多发达国家纷纷主张对网络贸易实行全面自由化。一些国际性经济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等,也开始就网络贸易问题进行政策对话和信息交流。因此,网络贸易有望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这将极大地推动网络贸易的发展。

但是,网络贸易在改变国际贸易的方式和内容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跨国公司理论和国际贸易法规提出了新的思考和挑战。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各国比较优势的形成基础是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在网络贸易的条件下,信息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这就改变了传统国际分工理论的基础,即国与国之间对信息的生产、传播、反馈与使用能力上的差异―信息比较优势,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贸易中信息技术因素成为贸易国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国家或企业的信息处理效率成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条件,信息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和信息产业的规模比重,都极大地影响了一国在国际贸易甚至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实力和竞争地位。世界各国和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程度不同,导致了全球网络化发展很不平衡。据国际电信联盟199月的报告表明,截止19底,全世界Internet用户有2/3分布在美国和加拿大,21.9%分布在欧洲大陆,6.3%分布在亚洲,3.7%分布在大洋洲,拉美及非洲仅占1%和0.6%。这使发展中国家在网络贸易的发展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加剧了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和贫富差距的扩大。发达国家还试图控制和垄断世界信息资源,以达到继续主导国际贸易主流的目的。美日两国在世界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总额中大约占1/3,以它们为代表的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之间的信息贸易占国际信息贸易的90%,其他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以及发展中国家只占10%左右。这种国际贸易中新的分工格局,将不发达国家排除在国际贸易主流之外,从而导致了国际贸易中新的“边缘化”倾向。这种情况也使发展中国家原来具有的自然资源及廉价劳动力的比较优势的重要性降低,全球信息网络使数万亿美元的贸易、投资和国际金融业务变成只是一种信用信息符号之间的流动,在瞬间即可完成,也为国际投资者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尤其在国际金融市场兴风作浪提供了机会,从而也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政府实行保护性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难度。

前文提及的企业战略联盟与虚拟经营这一跨国公司创新型合作竞争经营方式,揭开了信息社会公司组织及运作方式变革的序幕。同时通过非资本参与型的自发协议而联结成的信息网络,打破了传统公司组织机构的层次和界限,使跨国公司成为一个开放系统。这种外部资源“虚拟”内部化的形式,使公司的经营向柔性化、弹性化的方向发展。跨国公司的所有生产环节都被纳入现代信息网络,利用网上“虚拟现实”的技术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直观的生产协调。这不仅淡化了公司活动的地域边界,而且有效地利用了公司的经营资源和经营能力,促进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增长,也带来了国际贸易总体规模的扩大。跨国公司由原来二维、平行的实物流动变成开放化、立体化、多维化、网络化的物质与非物质共同组成的流动,从而引发了对跨国公司内部化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厂商理论等更深层次的思考,同时也使国际贸易竞争格局从传统的“单赢”向着“双赢”的合作型竞争模式演进。

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规提出了挑战。传统上的贸易合同必须由书面订立,通过手写签名或印章来辨别身份。但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大量运用电子货币和电子签名,有形合同的法律规定很难适用网上无形的合同,而无形的网上合同如何确定权利和义务,尚待进一步明确规定。此外,网络信息的隐私权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电子数据及网上信息的证据效力问题;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无形产品的`网络交易对征收海关进出口关税和国内其他财政贸易政策与市场准入等问题,都要求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使之有利于保护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运行。因此,要为“数字市场”建立基本的游戏规则。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目前只起“示范”作用,不具有强制性,但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创造了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网络贸易法律法规的制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要促进其产生和发展,就需要国际社会广泛的全球性合作。

三、网络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及其对策

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仍处在萌芽阶段,至今国内尚无一家实际网上银行,海关、商检、保险、税收、运输等部门实现网络化的目标尚需时日。我国现阶段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网络贸易,而只能做到“在线浏览,离线交易”。但是在另一方面,我国网络贸易的发展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我国政府自90年代初开始,就相继实施了“金桥”、“金卡”、“金关”等一系列金字工程,这些工程已初有成效。193月,中国银行和世纪互联网共同完成了国内第一笔电子交易,这意味着我国电子银行建设开始启动。年7月8日,在外经贸部互联网官方站点组建的“网上中国商品交易市场”正式运行,这是我国第一个由政府组建的网上交易市场。它标志着我国在网络贸易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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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看,网络贸易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是挑战大于机遇。为了推动网络贸易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以下一些积极对策:

1.转变观念,迎接网络时代的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时代已快步向我们走来。网络将会对人类社会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冲击,只有及早融入全球数字化竞争,才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运行,分享国际分工的利益。目前,我国居民和企业对网络贸易的观念淡薄,传统的购物习惯和销售方式仍根深蒂固,认识上的滞后将会阻碍网络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网络和信息在未来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居民和企业转变观念,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构筑推进网络贸易发展的舆论环境。

2.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是制约网络贸易发展的“瓶颈”。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例如,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Internet以来,国内用户数已超过80万,WWW站点数1500多个,在CN下注册的域名5100多个,ChinaNTE已覆盖了31个省市,CERNET已连接了260所大学。“九五”期间投资建设的计算机网络得到了快速发展,实现了互联互通。虽然我国网络架构已基本形成,但与国外相比,国内信息基础设的投资仍严重不足,其建设仍是初步的,金融电子化和商业电子化的目标还很遥远。以Internet普及率为例,目前我国上网用户数只占人口总数的0.07%,而美国多达30%以上,相差400多倍。因此,我国必须切实有效地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以便为网络贸易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快企业经营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单靠传统管理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宴。上网开拓市场,已被全球大公司认为是成本最低而效率最高的经营手段。目前,世界上企业之间的兼并浪潮发展迅猛,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但是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为中小企业参与竞争提供了有利的武器,使其在利用信息资源方面与大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仅花费很低的成本就能在因特网上实现跨国经营。因此,在计算机网络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中国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运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络技术,对自身的管理和运作方式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并充分利用网络贸易带来的商业机会,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对于众多的中国企业,特别是近50万家中小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4.加强对网络贸易的研究,规范网络贸易的发展。网络贸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新的问题,如交易的安全性、网络贸易的征免税、知识产权的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纠纷的处理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影响到网络贸易的发展,而且由于网络贸易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方式没有最终定型。在其发展过程中既有本身的新进展,又有与现有体制的冲突,这给规范网络贸易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必须对市场的发展保持高度的敏感,加强对网络贸易的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标准、法律和法规,保证和规范网络贸易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总之,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随着新世纪的来临,人类社会即将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在这场变革中,世界经济结构的重大调整,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来说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同样的机遇与挑战。为了能更有效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高度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网络贸易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新世纪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篇4:论当代国际贸易方式创新及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论当代国际贸易方式创新及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来,随着计算机产业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逐渐由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过渡,国际间开始出现了信息产品贸易。进入90年代以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更是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将国际贸易带进了一个信息化时代,信息要素已成为影响21世纪国际贸易走向和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和网络贸易的诞生,导致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信息通过全球网络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间流动,推动了国际贸易向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为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一、电子商务兴起的意义

电子商务(Electronic Business或Electronic Commerce)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一种新型商务模式。目前,电子商务有两层含义:从狭义上看,电子商务一般指基于数据的处理和传输,通过开放的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从广义上看,电子商务是指Internet(国际互联网)、Intranet(企业内部网)、Extranet(企业外部网)的整个商务活动及其相关领域的综合电子化运作方式。

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是市场、金融、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必然产物。这种依托Internet,Intranet(企业内部网)、Extranet(企业外部网)的工作方式,利用Internet技术将企业、用户、供应商以及商业和贸易所需环节联接到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上,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业务作业方式和手段,是全球信息流动在国际贸易领域得以实现的形式。电子商务拓展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程序和过程,使国际贸易活动全球化、智能化、无纸化和简易化,并实现了划时代的深刻变革。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估计,如果在全球国际贸易中使用电子商务,每年可带来大约1000亿美元的收益,因此贸发会议将之誉为“提高世界贸易效率的革新方法”。还有专家认为,按照现在的发展势头,未来10年全世界国际贸易将会有1/3是通过网络贸易的形式来完成的。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世界进出口贸易通过电子商务完成的比重还将会逐步增加。

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它冲破了国家和地区间设置的各种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引起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

首先,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其次,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再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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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论绿色基站对我国通信行业影响

论语用等值理论对我国译学的影响

论西方管理理论的发展对我国高校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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