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时间:202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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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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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本文共1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小星星”提供。

篇1:新员工入职指引制度

新员工入职指引制度

1.总则

1.1 制订目的

为了科学、公正的评估员工试用期表现,使试用期员工尽快进入该岗位角色,减少公司用工风险,特制订本办法,以规范试用期员工考评管理工作,为员工转正和调整薪资提供有力依据。

1.2适用范围

公司行政区域员工试用期考评均依本办法管理,制造部员工除外。

1.3权责单位

(1)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考评管理

2.2员工试用期考评流程

进入试用期的.员工,需自行制定《试用期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一),包含三个月内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每月进行工作总结,将未完成的工作及存在的问题如实反映。部门经理对应该员工的工作计划进行逐条考核,填写评语。试用期满,由该员工填写《员工转正考评表》,小结试用期的工作表现。由部门经理和办公室人事专员与该员工进行面谈,就该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胜任标准等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并填写考评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3主管以上人员试用期考评

主管以上人员试用期的工作计划统一由总经理和办公室主任负责跟踪进度及考评。

2.4试用期考评结果运用

试用期内,员工因个人原因未按计划完成工作,或工作完成情况未达到预期标准,由该部门经理向办公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并和人事专员一起与试用人员进行面谈。员工如工作完成出色,可由部门经理提出提早转正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组织面谈,并报总经理审批。转正人员调整薪资的幅度以该员工试用期间工作完成情况决定,具体如下:

工作表现

超出岗位任职要求

胜任岗位任职要求

符合岗位任职要求

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

转正情况

提早转正

正常转正

正常转正

延期或解除劳动关系

薪资调整

加薪2档

加薪1档

薪资不调整

2.5资料存档

《试用期工作计划》、《员工转正考评表》作为员工档案的内容,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

3.附件

附件一:《试用期工作计划》

试用期工作计划

姓名

部门

岗位

试用时间

工作计划

实际完成情况

部门经理评语

附件二:《员工试用期考评表》

员工转正考评表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试用部门

试用岗位

进公司时间

本人试用小结

所在部门考核意见

人事审核

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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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信息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掌握全某地纤维质量行政执法情况,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规范执法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局称统计报告是指某某纤检局和某地局要求本局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执法报表;信息反馈是指在进行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情及执法中有关工作动态。

三、本局行政执法的统计报告及信息反馈工作由稽查室负责。

四、我局在纤维质量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填写信息反馈单及时反馈给局长。必要时向分管局长汇报,研究意见予以处理。

五、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执法工作动态,应及时反馈给局长,由业务室提出分析意见,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应由局长向分管局长报告,由分管局长或其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重大案情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或局长直接报告,以便及时安排查处。

六、本局实行案情通报制度。办案人查处的违法案件,认为在全某地范围内有进一步查处的必要,经分管局长同意,应及时向全某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部署查处工作。

篇3: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关规定,按照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信息传输报告工作由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的“通信联络组”负责,“通信联络组”由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校团委书记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和信息报告员,负责日常信息管理传输报告工作。

二、应急信息传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具体情况。

2、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程度。

3、目前已采取的措施。

4、公众、媒体的初步反应。

5、事态发展趋势、及其它需报告的事项。

三、信息报告应做到对突发事件反应灵敏,报告得及时、准确,不得不报、错报、瞒报、漏报。校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做好日常各种通信联络设备的保障工作,确保信息报送渠道安全畅通。

四、信息传输报告的流程应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事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学校有关负责人、直至校长报告;根据事件、事故的属性适时向公安、交警、消防、急救部门报警求援。

第二、学校办公室、信息报告员在得到有关信息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必要地核实,在第一时间报告校长;根据校长的指令(或直接)再向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或局领导报告。

第三、按照突发事件、事故的属性向当地的公安、消防、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安监、市应急办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根据事态地发展、应急处置情况地变化,及时地向相关部门、上级领导传输、通报、报告后续信息。

篇4: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指引的分析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适用本指引。

二、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三、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二)股权变更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三)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

四、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对于以提供担保为常规性经营活动的股东,计算或有负债时可以剔除取得的反担保金额。

五、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依据)。因为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导致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入股股东成立不满2个会计年度的,应当自成立以来累计盈利。

六、入股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成立未满3年的股东自成立以来,下同)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

七、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股权出让方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八、入股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

九、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十、股东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十一、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入股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指引的分析]

篇5: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范围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机构财务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机构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机构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3、检举指正形式。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检举指正。机构各个项目点及其部门必须设开监督信箱1至2个,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篇6: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对本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 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可以是本会内部读物、网站媒体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事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有权以本会名义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新闻媒体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直接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诫。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篇7: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导言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正因于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无不重视信息披露制度,均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列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中的重中之重。对创业板市场而言,这种重要性尤为突出。

由于创业板市场公司上市条件宽松,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产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该市场的投资风险一般要大于主板市场。世界各国和地区在创业板市场的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都把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作为一个有力武器。从实践来看,海外创业板市场中既有因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而促进市场良性运转的一面,也有因信息披露监管不严而导致市场关闭的反例。

我国正在酝酿建立创业板市场,而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是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也是一般投资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报告旨在尽可能全面地介绍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情况,以期为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和实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2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一般架构

(一)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及其主体特征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证券市场中的有关当事人即证券市场的一切参与者,主要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者。从证券市场的信息活动来看,这些市场参与者既是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使用者。但基于信息披露制度的角度,上述市场参与者并不完全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根据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对信息披露的主体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在广义上,一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的证券市场参与者都是信息披露的主体:一是信息披露主体必须是依法承担披露义务的信息发源人;二是信息披露的对象必须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依照这一标准,广义的信息披露主体包括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都必须依法公开其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运行规章和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世界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的有关法规均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依法披露市场交易信息。上述政策信息、执法信息和市场交易信息都面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是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当事人,上市公司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最集中和数量最大的部分,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信息和主要依据。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指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保荐人、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证券信息处理商等。其中,证券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本身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在其有关的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业务活动中,如保荐人进行的信息审核、注册会计师负责的财务审计、证券公司从事的证券承销等,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发表的保荐声明等材料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广义上上述机构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体。而公司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信息处理商没有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信息披露主体的范畴。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依法向其客户公开的信息,因其无需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仅限于其所服务的客户,所以证券公司该方面的信息发布也不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

投资者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仅限于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层股东、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及上市公司的外部收购人等。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证券法一般均规定,当投资者持有某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时,须于这一事实发生后的一定时期内向公众公开有关信息。

从狭义上看,信息披露的主体一般专指上市公司。这是由上市公司信息在证券市场信息中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首先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和组织者,在证券市场中没有经济利益关系,习惯上我们不将其纳入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主体之列,而其他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包括部分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所进行的信息披露通常都是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为中心,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衍生性信息披露或支持性信息披露。按狭义分类标准,我们将除上市公司外的所有广义信息披露主体均称为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参加者。本报告主要研究创业板市场狭义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根据所研究市场的实际情况及研究条件,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纳入研究视野。这主要是因为:(1)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是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不可或缺的指示器,同时,交易信息的披露情况还直接关系着证券二级市场的透明度、流动性和效率;(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与上市公司的信息露关系最为密切(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组成部分),对创业板市场而言,特定情况下投资者所持证券权益的变动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发生与变更,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与发展,意义尤为重大。

综上,给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分类图解,如图5-1: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是指一国或地区对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活动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手段的总称,是整个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概括地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组成及其职责划分;二是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各国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有关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并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机构主要有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与一国或地区实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密切相关。在实行集中统一型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如美国,证券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信息披露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主要规定均由其作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主要由其执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在于一线监管,其制定的市场规则是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一般仅局限在其与上市公司或交易所会员订立的有关条约或协议所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的管理中如制定信息披露规则、进行日常监管等拥有较大的权力。但即使在实行自律型监管体制的证券市场中,证券监管部门也保留对市场中的有关违规行为进行问询和调查处理的权力。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体系一般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美国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英国的《公司法》、《金融服务法》等,这一层次的其他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也可能产生影响,如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对于某些其业务可能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在信息披露材料中揭示公司有关经营项目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第二层次是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我国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层次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这一层次规范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美国SEC对证券市场所制定的规章形式较多,除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和规则以及就联邦证券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所发布的公告外,还包括针对某些特殊问题而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和建议;最后一层次是自律规范,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守则等,其中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市场规则最为全面具体。

(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般内容体系

根据前文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体的划分,在广义上按信息披露的主体的不同,可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分为证券监管部门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披露、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特定情况下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六个方面。证券监管部门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政策规章信息和执法信息。证券交易所所披露的信息除有关市场规则信息和市场一线监管信息外,还包括证券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信息主要涵盖交易前信息和交易后信息两方面内容:交易前信息即委托信息,如委托的价量、种类、到达时间、委托单的来源及当前买卖价、可能的开盘价等;而交易后信息是指交易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的证券名称、买卖双方证券商名称、成交价量、开盘价、最高最低价、大额交易结果信息等内容。

从狭义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又可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作进一步的分类。具体有:

(1)按信息披露的性质,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通过财务报表形式,提供和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变动等方面的信息。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这些资源的权利以及引起资源和资源主权利变动的各种交易、事项和情况的信息;关于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的经营绩效,即公司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引起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及其结果的信息;关于公司现金流动的信息;反映公司的管理当局向资源提供者报告如何利用受托使用的资源,进行资源的保值、增值活动以及履行其他法律与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有关受托责任的信息。非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与上述方面无关的信息内容,主要如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管理活动、股东情况、各种临时披露的信息等。

(2)按所披露信息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与否,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质量上重要的信息(Qualitatively Material Information)和数量上重要的信息(Quantitatively Material Information)两类。这是美国证券法学界对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信息的一种分类方法。前者是指不直接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而是直接反映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业务素质的信息,根据传统观点,这些信息一般与股东收益不直接相关,因此,这类信息又称为“非经济的信息(Uneconarical Information)”或“软性信息(Soft lnformation)。”.相应地,后者是指能直接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状况,与投资者投资收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又称为“经济上的信息”或“硬性信息”.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的信息中,“有关发行人情况的信息”是软性信息的核心内容,而“财务报表‘倒是硬性信息的代表。

(3)按信息披露时间的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上市前披露的信息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上市前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上市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及有关招股公告,此外还包括有关公司上市的公告书等;而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主要是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4)按披露期限是否固定,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定期披露和特别披露。前者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和中报,是上市公司每隔一段期间便需作出的披露。特别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不时作出的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或重要信息的披露。特别披露还包括公司首次上市须作出的报露。

(5)按披露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四个层次:即根据一国或地区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法规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根据一国或地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和根据自律监管部门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要求所需披露的信息。上述四个层次一般具有一定的从属关系,通常以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最为全面、具体。

(6)按所披露信息的时间属性,可将上市公司信息分为历史性信息和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已发生的事项所作出的披露,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绝大多数信息为历史性信息,而前瞻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如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拟分配政策、主要业务目标描述或业务经营说明、拟投资项目、所筹奖金用途等内容。

综上,给出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分类,如表5-1.

(节选自《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一书,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来源:《创业板市场前沿问题研究》6月出版

篇8:值班信息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寓安全管理,强化信息沟通和报告,及时、妥善地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结合公寓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生公寓楼管理设主班、副班,主班由舍管老师轮流监管,主要负责楼门管理工作,副班人员主要负责巡楼、查房工作。

二、主、副班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各楼值班要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三、主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门禁制度,按时开、关楼门,严禁外人及异性进入楼内。尤其注意做好对夜间熄灯后晚归学生要问清情况做好登记,对因事外出学生要进行劝阻,对突发疾病出楼学生要联系人员送往医院,对酗酒入楼学生要及时通报分管楼层人员做好相关后续工作等。

四、副班人员要每40分钟巡楼查房一次。主动听取楼委会干部反映的情况,搜集学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楼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处理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并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汇报情况。

五、各楼组长或副组长(无副组长的由舍管老师)于每天上午8:10前以书面形式向各舍管科办公室报告楼内管理情况,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楼内发生大小事件要妥善处理,随时向舍管科办公室报告。由舍管科办公室根据事件大小、性质、紧急程度等酌情向公寓管理科随时口头报告(必要时书面形式报告),并于每天上午8:30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寓管理科向学生处和校办报告。若遇紧急情况,各楼、各舍管科可同时向相关二级院、校内报警点电话报告。

篇9:值班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局政务值班工作,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政令畅通,进一步建立上下联动、信息互通的政务值班网络,全面做好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人社政务值班工作的领导。全局政务值班工作由局长总部署,分管办公室领导具体抓,局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局机关政务值班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县人社局机关工作时段政务值班室设在局办公室,值班电话:;非工作时段政务值班室设在门卫值班室,值班电话:。当值人员必须做到临机值守,随时接听,完整记录。节假日政务值班严格按照局节假日值班表排定的班次和具体要求执行,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交接-班和值班日志登记制度、“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第四条 落实值班责任,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处理好电话、传真、函件及突发事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对本部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和重要社会动态等紧急重大事件,做到迅速掌握情况,在及时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情况,必须在1小时以内迅速准确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局班子成员手机要保持24小时畅通,确保遇有突发事件处置快速有效。

第五条 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终报结果”的信息报告办法。信息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等。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事件处置结束或险情、灾情消除后,要进行终报。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缓报,或者只处理不报告,更不得不报、漏报、瞒报。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必须严格进行审核。报告的一般信息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把关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重大信息必须由局主要领导把关签报。每条信息结尾处必须注明报告时间、签报人、编辑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报告信息,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传真报告、电子邮件报告为辅。若受工作环境等因素制约,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的,上报后,要及时通过电话确认收到方可。信息报告工作由具体业务承办责任人负责,政务值班人员要及时加强与信息报告人员的沟通衔接,确保上情下达和信息接收渠道畅通。涉密信息报告,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严禁带班、值班人员酒后值班和擅离值班岗位,严禁值班人员聚众玩牌、聊天,严禁值班人员占用值班座机与人通话闲谈。

第八条 非工作时段政务值班与内保值班实行两责合一,政务值班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内保值班工作,防止治安案件发生,并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政务值班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公文处理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使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严明值班纪律,严肃责任追究。凡带班、值班人员在政务值班中无故缺班,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甚至隐瞒真-相,迟报、漏报、谎报、压报、瞒报或不按程序报告信息,以及政务值班信息接收渠道不畅,造成工作被动、事态扩大等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篇10:值班信息报告制度

为加强党委值班、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及时落实领导指令,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有情必报: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食品园管委会领导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二)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值班信息报送程序,有条不紊地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三)安全保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信息传递安全。

二、工作职责

实行24小时值班和应急值守,由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调度和组织值班工作。值班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接听电话和接收传真,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二)以传真或电话的方式,下达有关领导的指令,及时做好政务衔接工作。

(三)从党政网接收文件,并及时传达。

(四)做好群众来电反映情况、询问和求援事项。

(五)承办管委会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应急值守

(一)严格执行管委会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应急值守制度。

(二)值班表由办公室提前排妥,经分管领导审核,管委会主任批准后印发到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严格按值班表顺序值班,不得随意调换。重大会议、活动和节假日等敏感时期要按规定提前2天将值班表报送区委办、区政府办。

(三)遇突发事件或其它繁忙事务时,相关部(室)人员要按领导指令,随叫随到,及时处理有关事务。必要时,经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全部工作人员到位参与处理。

四、信息处理及报送

(一)值班人员在通过接听电话、接收电传或当面接受任务时,要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内容包括:发话人、发件人、接话人、接件人姓名、办理时间、办理事项等要素。

(二)及时将来电内容和相关交办事项向带班领导报告。

(三)遇一般突发事件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应向带班领导报告,根据带班领导的要求,向事件所涉及的分管领导报告,然后根据带班领导、分管领导的'指示办理,带班领导、分管领导视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相关部(室)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予以先期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四)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和要求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上报值班信息。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按规定须在事发1小时内经领导审签后向区委办、区政府办报告,同时向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若遇领导不便当场审签时,值班人员须将上报的情况电话向领导报 告,并经同意后方可上报和通报。

(五)值班人员应通过党政网办公区域值班系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上报信息。若遇网络不畅时,应通过传真向区委办、区政府办上报信息。同时要电话提醒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及时查收信息,做到传递信息及时、准确。

(六)值班人员对值班时间内未能办结或完成的工作,在交接-班时要履行续办交接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前一值班人员负责提前通知后一值班人员。要做到按时上岗,不准迟到、早退、擅离岗位,不能出现空岗现象,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值班时饮酒和搞娱乐活动,不准在值班室接待客人,不得漏接值班信息,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

(二)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接打电话要文明礼貌,不得占用值班电话、传真,确保通信线路畅通。接打电话要做到:对方发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清楚、对方发话事项内容清楚、对方接话人姓名及电话号码清楚、接打电话及传真时间清楚、处置事项清楚。

(三)值班记录必须准确、及时、简明、完整,书写清晰、页面整洁。

(四)值班人员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办理涉密事项(包括电话内容、文件、未公开的事件真-相)不泄密。

(五)值班人员要善于识别来电真伪,对疑问电话,要及时与有关街镇或部门联系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对因值班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导致失误、贻误领导决策、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七)值班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值班需要调整的,应主动协商代值班人员,并向值班领导报告,严禁擅自换班。未经批准而脱岗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值班地点设在园区值班室。

(九)值班人员要加强值班室财物管理,到岗时要认真清点并签字确认。如发现财物有缺失,要及时告知办公室。

(十)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负责值班室内的卫生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篇11: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镇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站(办、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站(办、所)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办公室并通过单位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镇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12: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当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当局,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本社理事长有权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或通过办公室主任向监管当局咨询。本社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当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本社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当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的责任

1,办公室主任为本社与监管当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当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社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理事;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的责任

1、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本社的财务、对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本社办公室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理事长、办公室主任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本社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本社的任何信息。

第十九条 如属于监管当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当局如实汇报,如监管当局认为应披露时,本社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本社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社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当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本社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本社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社的利益可以向监管当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内容包括理事会及其理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本社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理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本社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社应当在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制。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社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本社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当局,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八条 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节 本社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讨论..)

第三十条  本社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本社的报道。对本社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根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发布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理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社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社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8月

篇13:学校信息报送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综合管理,维护学校稳定安全的局面,同时做好各方面成绩的宣传报道工作,制定信息报送制度如下:

(一)七年级管理办公室应对全体初一教职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如教职工群体中发现不良思想倾向、有违职业道德的个案或发生安全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或当事者需及时向学校如实汇报,经七年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讨论解决相关问题,由学校视问题轻重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

(二)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各班班主任需层层落实,做好学生思想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安全教育。若学生中发生违纪现象,班主任应及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为严重的要及时报送政教处处理,不可私自隐瞒;如学生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事件,应及时与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由班主任向政教处、校长室逐级汇报,不准隐瞒不报,学校将通过七年级管理办公室会议作讨论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

(三)各班要将发生在校园内外的好人好事及时报七年级管理办公室表彰。校办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学校新风、教学成效、师生风采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不准在校园网上张贴不健康的甚至是反动的内容,发布网上信息需经史校长室审核。

个人简历的指引

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证券公司自我介绍

证券公司年终总结

指引职业发展方向

下载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整理13篇)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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