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本文共10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并能积极分享!本文原稿由网友“survive”提供。
篇1: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员工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员工本人或家属向市劳动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5、住院病历,未住院者须呈报门诊病历或其他相关材料)。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之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四)确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由工伤员工本人在医疗期满前15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员工所住医院出具证明,员工填写《河北省工伤员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上交公司安全处。经安全处审核后,由受伤害员工或家属报市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工伤待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规定的相应待遇,由公司企管处负责落实。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员工发生工伤后,到公司指定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按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符合报销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全额报销。
2、员工发生工伤需紧急抢救的,可以就近抢救。未能脱离危险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脱离危险后,安全处通知仍需治疗的受伤害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3、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自员工受伤害之日起3日内,由受伤害员工本人或家属告知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单位安全科负责报告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企管处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在受伤害员工经抢救脱离危险后,由安全处通知受伤员工转到工伤定点医院治疗。
4、工伤员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或者在非定点医院及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按要求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因工负伤的员工,若定点医院无法治疗,由定点医院提出书面建议,或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向治疗医院提出申请,经医院考查核实,报请县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擅自转院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疗补贴。员工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25元/天执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经安全处审核后,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员工发生工伤或因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护理费。员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唐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陪床人员待遇。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间需要他人护理的,经工伤员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给于发放。
(六)评残待遇。工伤员工经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按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的,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按月予以落实。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厂外发生的工伤事故,应由公司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管处每半年集中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二)有关单位未按规定日期将工伤申报材料上交企管处、造成工伤申请超过时效的,退回单位上报的员工工伤申报材料,所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负责,公司不担负任何费用,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三)员工发生工伤在定点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需转送其他医院治疗,由工伤员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到企管处领榷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申请表》,经定点医院签字盖章,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后,3日内将转院申请表报到企管处,由企管处负责报送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办理转院手续。
(四)工伤人员因治疗需向公司借款或报销工伤费用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按津西[]4号《关于理顺工伤借款及报票程序的通知》办理,所有工伤借款由公司以工伤预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给工伤定点治疗医院。报销住院费用时,必须提供院方出具的药费消费明细表、药费单原件,用以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销工伤费用,企管处凭报销的费用冲减公司工伤借款。
(五)经核实,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伤害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六)发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报工伤。
(七)因员工所在单位瞒报、漏报、不及时上报工伤或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考勤、工资等证明骗取工伤而导致公司、员工利益受到损害的,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篇2: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本单位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本单位事故风险,按《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三、术语与定义
3.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死亡、伤残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赔偿。
四、机构与职责
4.1办公室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办公室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和保险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管理制度》,并以文件形式发布。
5.2企业应为每一位在职员工(包括实事用工关系的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办公室应保存好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5.3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4当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受伤的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保留认定证书和伤残鉴定证书,进行相应赔偿和妥善的后续处理。
5.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5.6事故后财务应及时到保险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保存其相关记录。
5.7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档案盒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篇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 总则
1.1目的
为实现公司科学化、制度化管理运营,建立规范有序的人员管理机制,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原则,对于员工工伤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员工工伤(含未参保的员工)所有相关事宜的管理工作,并为相关处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
1.3权责属性
本制度规定员工工伤实际处理的权责单位为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并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及监督执行,在执行本制度时各中心部门、厂区应予以积极配合执行。
2 工伤认定原则
1.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我公司持有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被录用的员工,聘用期间使用假身份证受伤和不在合同期内的员工,不在认定范围内;员工须知中应予以明确;
2.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工作场所内,第一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员工受上级领导指派或公司派遣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公司安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个人原因及非工作职责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法规的情形所受到的伤害,不在处理范围内,但维护公司利益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除外;
5.职业病目录条款中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职业病;
6.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等交通事故伤害的,员工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鉴定书;
7.其他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场所内受伤情形,公司本着对员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先行处理,如:车辆送至治疗、垫付医药费等,但是否按工伤情况处理,也需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上报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批。
8.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饮酒、吸毒、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不在工伤处理范围内。
3 工伤处理原则
1.公司不对员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做出处理;
2.在处理员工工伤的过程起始至结案,相关的所有医学治疗记录、资料、照片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且不得复印;
3.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书原件,应在第一时间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保管;
4.处理员工工伤原则上应遵循“专人始接受,处理至结案”的原则,相关政策、信息等应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一人传递给受伤员工,相关费用的申请、报销、结案亦由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专人完成;
5.在处理员工受伤的第一现场时,如发现员工有喝过酒的情况,本着积极处理、负责任的原则,可先行送医院治疗,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在治疗过程中可与医院协商给员工做酒精测试,留下相关测试结果;
6.员工本人提出需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应符合在受伤痊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生活自理存在困难的情况,必须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同意,方可执行,原则上公司不主动申请;
7.关于申请残疾(如:办理残疾证)等事宜属于政府社会管理的范围,不属于公司处理的范围;
8.经审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员工,必须经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方可进行,原则上以主治医生的病历填写情况为准,不得提前申请鉴定;
9.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必须选择社保中心定点医院送至受伤员工治疗;
10.员工工伤原则上使用公司车辆,必要时可以求援110或120;
1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情况紧急应由医院提出(最好有书面证明);
12.陪护人员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协调指派,直到医疗期或直至恢复期完毕,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如当事人伤势严重,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13.在治疗过程中,员工工伤具体处理的负责人也不得擅自更改主治治疗医院,如受伤员工提出,需有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报请示运营中心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所带来的医疗风险由责任人承担;
14.任何人员不得在未申请和受伤员工病情不稳定的条件申请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否则所有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
4 员工工伤调查与申报
4.1 员工工伤调查
1.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向其上级主管报告,当事人不能报告的,由知情人向当事人上级报告;
2.当事人上级接报告后立即向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指派他人及时代为报告,请求支援并同时报告其伤情。
3.当事人伤势较轻﹙无肢、指、趾及其他部位的严重伤害;无骨折、大量出血、昏迷等﹚,可暂不报总经理,确认比较严重或无法确认是否严重的办公室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按总经理指示执行。
4.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有责任在事故发生起12小时内,填写《员工工伤报告表》,写明受伤的大致情况,并按相关流程审批,上报至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
5.受伤员工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再上报《员工工伤报告表》的同时,应上报具体的工伤事故报告及整改措施(a4纸打印),不得只在表格上粗略阐述;
4.2 员工工伤申报
1.员工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或运营中心指定的经办人,应在上报得到审批后,方可申报工伤;
2.受伤员工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待治疗结束之后处理;
3.已办理工伤保险的员工,无论其是否需要住院,均需要在事发30天内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得超期;
5 费用申请与报销
5.1 费用申请
1.员工工伤费用的申请,应由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员工工伤费用申请表》,因紧急情况无法填写申请表的情况,可以由运营中心人力资源部代为填单申请,申请金额依照表单规定项填写预估费用,不得只填写一个预估总额;
2.员工工伤费用申请应遵循“一人负责”的原则,即:费用的申请人统一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不得出现费用的申请人为两人以上的情况,其他人帮助申请费用事应填写“代理人”;
3.员工工伤费用可以多次申请;
4.受伤员工认定为工伤,但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5.2 费用报销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交通费、餐费等杂费,必须每月依照流程报销一次,如有社保中心不予核准的治疗费用单据(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可在结案时一并报销;
2.费用报销时,因已填写工伤费用专用申请表,所以只填写通用型费用报销单的报销部分,不必填写申请部分;
3.认定工伤员工未办理保险的情况,在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报销,相关的餐费、交通费等杂费,依照参保员工的工伤规定处理(每月报销),治疗费用(医院机打出具的票据)与其他费用一样也每月报销一次;
4.员工工伤费用的报销原则上不得使用“白条”、“无效收据/发票”的情况;
5.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的费用不得虚报、谎报,否则公司将予以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 员工工伤期间考勤与工资处理
6.1 考勤处理
1.员工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应按照公司相关请假制度执行,依照相关流程审批;
2.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由员工本人或代理人、工伤具体处理负责人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3.员工工伤恢复期间,由其治疗的主治医师出具的休假证明单(病假单)或者与主治医师协商在其病例中予以书面明确,根据上述时间填写请假单,如受伤员工本人不能填写或签字,待其伤势恢复后签字确认;
篇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使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的伤害等能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工伤的定义
工伤: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有关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特定路径、特定时间)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6)因本公司直接原因而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造成伤害的。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申报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本人或直接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应立即通报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在需要办理索赔时应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在24小时内向合同保险机构备案,说明事故原因、经过。
对于重大的工伤事故,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主管部门口头报告。
2.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应及时协助发生工伤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规定的手续。
3.负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必须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由安环科工伤保险负责人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书面材料。
4.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直接领导和所在部门部长必须参加工伤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推脱。
六、工伤救治与付款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部门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立即送指定医院治疗,公司原则上只提供应急借款。
2.安环科可根据实际需要到财务部领取工伤应急借款,用于紧急状态下费用支付。
3.工伤产生后,安环科工伤负责人必须作好登记,注明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理赔的费用,工伤保险负责人及时办理相关报销工作。
七、工伤医疗报销说明
1.工伤职工一般不允许在私人小诊所就诊,原则上必须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属特殊情况且须征得部门经理或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在正规诊所临时就诊,事后必须马上转到指定的医院,否则,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应保留相关的票据,门诊治疗的职工在每次门诊时应带上病历本并请医生作好每次的门诊记录;无病历的需要办理病历本。
住院治疗的职工需在出院后打印用药详单。住院治疗的员工报销来回两趟的车费,门诊治疗的员工报销个人每次门诊的来回车费。没有票据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挂号费等)。
3.工伤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报销药品目录》和其他相关标准费用可报销。
如在治疗期间使用违规或规定以外药品的(如滋补、健身等药品),其产生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工伤人员出院后在每月1~20日将医疗费报销材料交到安环科,汇总后由工伤保险负责人在每月1~20日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工伤人员医疗费。
4.工伤员工因个人原因产生不必要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如不必要的车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工伤员工不得谎报费用(如多报车费、药费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报销资格,并视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
5.员工在康复后应积极配合工伤负责人收集准备用于保险理赔的相关材料。
八、工伤待遇
1.须手术的工伤员工在手术期间视情况给予护理费,其中福安为30元/天,宁德为40元/天,福州、厦门为50元/天,护理工人由安环科工伤负责人联系。
2.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和疗养期间(疗养期按实际情况和医嘱来定),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标准按照:普通员工900元/月、班组长1200元/月、车间主任1800元/月,特殊情况需报总经理审批)。
3.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伤残的,按相关的规定给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其他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规定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九、附则
本规定由安环科制定、执行、修订和负责解释。
篇5: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
三、职责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审查、执行,并负有监督领导职责;
2)、行政部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办理事务;
四、控制程序
(一)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1、工伤范围认定
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1.4患职业病的;
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1.3.2酗酒导致伤亡的;
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2.1工伤医疗费;
2.2工伤康复费;
2.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定期伤残津贴费;
2.5生活护理费;
2.6辅助器具费;
2.7丧葬补助金;
2.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9供养亲属抚恤金;
2.10住院伙食补助费;
2.11停工留薪待遇;
2.12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2.13停工伤残津贴费;
2.1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具体待遇项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详细内容见<工伤保险享受待遇细则>;。
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
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3拒绝治疗的;
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严格按照《四川省劳动鉴定根本任务程序》工作规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因实现工伤保险权利和履行工伤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公司办公室和公司工会在员工享受工伤赔付事宜上,应竭力为员工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或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2、机构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公司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见《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3、检查和整改
3.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车间单位每季度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特种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安全检查。
3.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科室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3.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审批后,在安全专款费用中列支。
篇6: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办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副董事长负责批准。
4工作内容
4.1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社会保险的办理和报销
4.2.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综合办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
4.3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公司综合办。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公司综合办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4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
4.4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4.4.1公司应按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4.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
4.4.3员工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
4.5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
4.5.1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5.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
4.5.3失业保险领取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4.6工伤保险的范围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非负主要责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7工伤保险待遇
4.7.1工伤保险待遇
4.7.1.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7.1.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4.7.2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4.7.3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登记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4.8生育保险待遇
4.8.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
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晚育增加休假15天。
4.8.2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9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
4.9.1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4.9.2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4.10公司综合办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
4.11公司综合办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各地区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4.12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篇7: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落实强制性职工工伤保障,分散企业风险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完善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二、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全员职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
三、企业应确保受伤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企业应收集下列资料:
1、保险评估、年费及反回资料;
2、索赔事件资料;
3、已发出赔偿资料。
五、企业应对下列费用进行调查:
1、保险费用;
2、有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3、无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六、管理部门及职责
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工会管理,并指定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协调同、资料收集和费用调查工作。
篇8: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篇9: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单位事故报告
5、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10: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并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达的标志。
2、实行了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的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立法较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
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涉及的程序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适用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及流程、工伤认定中需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及工伤索赔项目的举证等,现分述如下:
(一)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是工伤保险适用的前提条件,所以工伤认定是适用工伤保险的前置程序,同时也是当事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中的关键之一。
1、工伤认定程序流程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故工伤的认定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问题,如前所述,工伤认定带有很大随意性,既体现在工伤认定人员的主观判断,又体现在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问题上。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按照规定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材料。根据《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业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需要注意的是,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答应签订也总是推迟签订,或未来得及签订就已经发生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事故应该怎样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劳动关系证明呢?理论上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问题是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虽然相关法规规定只要有工友证明即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因为目前很多工人担心替工友作证后遭老板报复或被开除,迫于生存的压力,不愿意替工友作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使有出工记录,有关的书面记录也为用人单位所掌握,工伤受害者难以获得出工记录,这就为工伤职工的举证带来一系列困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对策:其一是采取事前防范措施以防止问题的产生,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使其能克服种种顾虑,自觉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有先有后,可能由于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而事故就已经发生,所以应该在工作当天或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以防止发生事故后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其二是,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故后工伤职工应注意及时收集证据并妥善保管,并与用人单位协商。由于工伤职工处于弱势地位,由其举证存在一系列困难,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应立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仅需提供一些简单的证据即可,如身份证、工作起止时间及工作地点等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则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特殊的举证原则。
有学者认为,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仅凭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是无法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其理由是工伤认定某种程度上更倾向于事实认定,而非专业认定,工伤认定不是认定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是否属于职业病,而是通过类似的审查程度,确认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系职业伤害,并且符合法定范围的工伤的相关条件。笔者认为,工伤认定的确更倾向于事实认定,但这也是所有举证、认证活动普遍追求的,并非只有工伤认定如此,虽然劳动鉴定结论和职业病诊断证明(职业病鉴定结论证明)是由专业机构来完成的,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这并不与事实认定相排斥,相反是利用专业结论来为事实认定服务,提供充分、科学的根据。也就是说,没有专业认定就很难进行科学的事实认定。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工伤认定的相关机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定其真实性,如果确认材料上内容真实,完全可以认定当事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根据证据规则,工伤认定机构对材料的调查核实只是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并不是证据中的一种,也就不算是其他证据,所以学者认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后可以认定所遭受的伤害是否是工伤。
(二)工伤索赔中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1、工伤索赔中的“证据”
工伤索赔中的“证据”是指在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项目时,所需提交的相应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在实践中,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时,针对不同的赔偿项目应提交不同的证据。例如,工伤职工要报销医疗费,而医疗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等,针对不同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所以就必须提供个人病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药费和住院费收据等;如果工伤职工要报销交通费和住宿费,就要提供有关的发票或收据。总之,工伤职工应该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要结合前文中论述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只有针对赔偿项目提供相应的单据才能获得赔偿。
2、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承担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否则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解决争议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在工伤索赔案件中,为了切实、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根据这些规定,可知在工伤案件中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工伤职工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时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
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而与此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处在初步发展阶段,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还在摸索和试行阶段。我国应尽快出台专门的《工伤保险法》或《社会保险法》,以提升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运行机制,使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预防、康复、赔付的三位一体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更好地维护工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 民营医院车辆管理制度2024-01-02
- 工伤保险怎么办理?2023-11-07
-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比例2023-03-19
- 职工工伤保险申请书2023-05-23
- 工伤保险包括什么2024-09-13
- 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是怎样的?2022-12-11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023-06-02
- 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2023-08-29
- 工伤保险报销流程及范围2025-01-01
-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202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