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时间: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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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篇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全文

(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三章 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

(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二十条 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

(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

(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

(四)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

(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

第二十三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篇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牛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资源导刊 英文刊名:ZIYUAN DAOKAN 年,卷(期): “”(4) 分类号: 关键词: 

篇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

摘要:矿山中蕴含大量的矿产资源,然而伴随人类的开采活动,会对矿山周围的生态环境形成一定的破坏,开采过程中会形成陡直的开采边坡,影响自然状态下的岩石稳定性,遇有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作用后,极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情况。因此,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显得越发重要起来。文章以青龙山石灰岩矿区为例,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进行研究探讨了矿山治理的有效措施。

篇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

矿山企业不仅要注重安全生产,更要关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只要这两方面工作都认真做好后,才有利与矿山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其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1]。本文笔者以青龙山石灰岩矿区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矿区地质环境现状及防治措施,希望能进一步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1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矿区地下水类型为碳酸盐岩夹碎屑岩岩溶裂隙水。该资源型矿区经过多年的开采,严重破坏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导致很多采石平台以及陡崖的出现。不仅对区内地貌景观形成很大的破坏,而且导致大量的水土流失,存在崩塌等潜在地质灾害的发生隐患,矿区开采对地下水污染也有一定影响,废石堆放掩埋破坏原有覆盖的植被[2]。

2矿区地质灾害影响破坏现状

2.1崩塌

矿区采石陡崖均为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区,特点不仅陡而且还非常高,并且存在很多岩体裂隙,很多岩石呈块状突出于破损面上,另外有大量的松散结构的风化层分布,遇到不良天气以及外力影响下,非常容易导致岩石崩落,造成崩塌灾害的发生,给生活其下部区域的人们造成安全威胁。

2.2水土流失

矿区开采活动,严重破坏了该区范围内的原有植被以及土地。特别是采用露天开采形式的矿山,破坏程度更加突出,引起矿山范围内出现大量的荒漠化现象,遇到降雨天气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长期的降雨冲刷,使有机质被雨水带走,影响了土壤的团粒结构,土壤养分明显不足,给区内植被生长造成非常大的阻碍,因此,出现了很多裸露山体,影响区内生态环境。

2.3地质地貌景观破坏

伴随矿山开采,对区内原有的地质地貌形成了很大破坏,造成很多开采平台和陡崖的形成,这些陡崖与平台上没有植被生长,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地貌,而且遇到诱发因素,非常容易导致崩塌现象的发生。而且很多矿井开采之后,占用了很多土地资源,又因其在山岭上方,给下面居住的民房造成很大威胁,影响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很大程度上对旅游景区的环境形成破坏,影响到区内优美的景色[3]。

3矿区地质环境稳定性分析

3.1边坡整体稳定性

根据相关调查,矿区内边坡主要为中厚岩层,属于寒武纪张夏组,非常坚硬,具有很强的抗风化性。调查发现矿区边坡这些岩石分化程度轻微,而且具有非常统一的岩性特征,综合研究认为区内边坡具有很好的稳定性,不会引起大的滑坡灾害[4]。

3.2边坡局部稳定性

在相关调查中发现,矿区内边坡坡面上分布着很多破碎的岩石,有些已经与母体进行分离,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容易诱发崩塌灾害,对景区内游人及附近居民安全构成威胁。

篇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

4.1卸载危岩体

伴随采矿活动形成大量的采石陡崖,在陡崖区域内,分布着很多危岩体,这是危岩体是由于矿山开采过程中爆破手段与风化作用的结果,这些危岩体都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主要采取卸载的方式进行治理,如果遇到危岩体体积过大,则运用静态爆破的手段进行分解卸载。对于较大的岩体,现行铁索固定,借助静态爆破手段加倒链形式将其卸下。

4.2“废石- 客土”回填工程

“废石 - 客土”回填工程主要用于采石陡崖的坡地以及采石形成的平台位置,首先,将回填区域内的杂物以及树根等进行清除,将有积水的坑穴进行填平,实施填土阶段,要加强检查与验收工作,保证填土质量。

4.3挡土墙工程

挡土墙设计使用M 7.5 浆砌石结构,以基岩为挡土墙的基点,并设置沉降缝,以间隔 15 m为规格进行设置,通常挡土墙应当入土在 0.1 m的`范围,设置的挡土墙为 1.5 m的高度,底面为 1.1 m宽,顶面为 1.1 m宽,但要依照陡崖不同情况,具体进行调整。

4.4截排水工程

再用截排系统是为了有效应对雨水的冲刷,由于雨水会对回填土造成很大破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应对。主要的措施为设置地表排水系统,可以有效的拦截雨水,并将其进行汇流疏导。

4.5绿化工程

绿化是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的有利手段,本着经济、生态的模式进行种植,达到最大化的自然态,避免过多的投入管理与养护的投入,依照目前的种植基础,以乡土树种(侧柏、毛白杨、国槐等)为备选树种优先考虑,同时,种植模式应当达到乔、灌、草植物群落的多样化立体模式。

4.6治理效果

通过以上工程的实施,有效的恢复治理了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改善了梁山风景名胜区视野范围内的景观环境,为人们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使梁山风景区整体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大提高。

5结语

文章以青龙山资源型矿区为例,探讨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通过分析区内主要的地质环境问题,突出表现为崩塌和水土流失以及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根据矿区不同的土地类型、破坏的特点和矿山终采后的情况确定。做到重点工程措施治理与植物措施相结合,充分发挥工程措施速效性和控制性,同时也要发挥生物措施的后续性和生态效应。在进行绿化工程中,应当在原有生态基础上,以乡土树种为首选,采用乔、灌、草立体化的种植模式,增加植物的生态多样性。同时,治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

[1]唐跃文,燕淘金,王辉 .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与保护的新思路 [J]. 西部探矿工程,(07).

[2]高彦生,崔瑞芹.济宁市露天矿山开采现状及保护治理措施 [J]. 山东国土资源,,26(3):24-27.

[3]黄霞,齐冉 . 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评析 [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01).

[4]张兴,王凌云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 [J]. 中国矿业,(08).

作者:温殿刚 单位:山东省第七地质矿产勘查院

篇8: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

摘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2012]第55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14]35号文)等要求,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了夯实规划编制基础,明确规划思路、目标、方案及实施措施,为规划编制提供翔实依据,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项目组完成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专题研究”等共七项规划专题研究工作。本文就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指标进行研究。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主要指标研究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主要指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指标主要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废弃矿区土地复垦面积,均为约束性指标。主要根据我省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土地复垦情况、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及“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分析资料,提出约束性指标,并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后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重大工程、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等之中。1.1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指标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分区结果,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4020.5224平方公里。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12号)、《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2011月)、《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725号)等政策性文件,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和生态国土建设,规划2016~20,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40.21平方公里(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1.0)。依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8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80号)等文件精神,规划2016~年,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以及多方筹措的社会资金支持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面积:40.21平方公里(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总面积1.0)。1.2废弃矿区土地复垦指标根据湖北省矿山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3月5日公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0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组织落实好矿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新开工矿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得到恢复与控制。规划到2020年,废弃矿区土地复垦面积75平方公里。

篇9: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

2.1分区原则及依据

2.1.1分区原则

(1)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9号)要求,参照《全国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修改稿)》(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3月),依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分区结果,结合矿山地质环境发展变化趋势分析。(2)在划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时,主要考虑突出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使矿山环境预防、保护、治理工作更有针对性,以达到提高矿山环境监测精度、实现矿山环境的有效保护、确保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成效显著。兼顾考虑国家、企业和社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承担能力。(3)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在具体分区时,首先明确各区属性,制定分区依据,确保不出现存在交叉属性的区域。

2.1.2分区依据

(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矿山环境问题严重的大中型老矿区;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区;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道两侧矿山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开采破坏严重的矿区。(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3)矿山复绿重点区。主要包括:湖北省境内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简称“三区两线”)。(4)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主要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2015年11月)确定的秦岭-大巴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区、三峡库区土壤保持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1400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规划(~2020年)>的`通知》(鄂办发〔2011〕40号)确立的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之内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损毁的土地。

篇10: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区结果主要依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11月)相关成果,并根据目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最新政策、治理资金投入新动向、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需求作出适当调整。全省共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矿山复绿重点区以及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等。1)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38处,总面积平方千米。2)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49处,总面积平方千米。3)矿山复绿重点区:全省划分出矿山复绿重点区9处,总面积211平方千米。4)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根据湖北省矿山土地利用现状,拟定需要中央财政、省级财政重点投入的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7个,总面积495平方千米。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

3.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的确定原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是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矿山生态功能、保障矿山环境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为保证在时间和空间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的合理、科学,需坚持以下原则:

3.1.1坚持统筹规划原则

在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重大工程规划的过程中,考虑我省国民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及承载能力,始终坚持统筹规划以及突出重点的原则,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要做到因地制宜以及量力而行,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矿山地质的实际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的成果,从时间维度以及空间维度上对治理工程进行合理化安排,从而制定出科学化的实施方案,实现目标的明确化,做到治理工作的务求实效,脚踏实地的完成治理任务。

3.1.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要高度重视影响范围的实际大小、地面塌陷突发性矿区治理以及危害相对严重的边坡地质灾害治理,而且还必须要兼顾矿区附近区域的水资源枯竭情况以及饮用水污染情况,就矿区居民生存环境进行严格治理,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矿地纠纷,有效维护矿区周围日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矿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预防以及减少矿区经济损失的重要作用。

3.1.3按照轻重缓急,分批实施的原则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以及先进化的科学技术作为治理保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考虑到相关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条件,进行分批治理,从而确保恢复治理工程的最终质量水平,实现预期治理效果。

3.1.4注重治理成效,强调可操作性原则

在矿山治理项目立项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认真开展前期论证工作与预期效益分析工作。在条件要求等同的时候,需要优先安排那些技术先进以及方法可行的项目,做到投入产出的合理化,增强治理效果。

3.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主要部署在历史时期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重点考虑如下几个方面:(1)新中国成立前和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无法找到责任人的矿山,矿山环境问题严重。(2)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3)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基于以上原则,本省重大工程主要以黄石、宜昌和荆门等矿山密集地区作为重点,将闭坑矿山以及正在生产中的国有大中型矿山作为治理重点,争取国家恢复治理项目和资金投入,适度配套地方恢复治理资金,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相关的矿山环境恢复以及治理义务。具体来说,在实际恢复治理工程开展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就矿区内部已经被破坏了的土地实施复垦以及绿化,然后就矿渣以及废水等实施无害化处理或者是再回收。治理工程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兼顾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的老矿山,加强综合治理。根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现状,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在38个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布置44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40.49平方千米;需市级财政、县级财政以及多方筹措的社会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部署在49个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布置49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39.92平方千米。

3.3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部署

根据湖北省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现状,在我省重点城镇周边历史遗留的群采点(废弃露采场),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部署在7个矿区土地复垦重点区,布置7项矿区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75平方千米。

3.4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部署

依据《湖北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12月)、《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创建矿山复绿实施方案》(湖北省国土资源厅7月),优先在重要的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即“三区两线”),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研究提出需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部署在9个矿山复绿重点区,布置9项矿山复绿行动重大工程,工作区总面积31平方千米。

参考文献:

[1]张金林,王维.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专题研究报告[R].武汉: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2016.

[2]李书涛,李红梅,颜代蓉,张金林,等.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R].武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张金林 刘磊 李嵘 单位: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国土资源研究院

篇1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作 者: 作者单位: 刊 名:国土资源通讯 英文刊名:NATIONAL LAND & RESOURCES INFORMATION 年,卷(期): “”(22) 分类号: 关键词: 

篇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论文

1.1矿山基层管理部门与企业业主的环保意识较薄弱

一些地方政府对资源开发比较注重,而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对于基层各级矿山管理部门来说,仅仅对业务管理比较重视,而对地质环境的管理与监督有所忽略,这就造成业主重视生产与利润,对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投入不够重视等。

1.2环境保护的工作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如环保、安监以及国土等行政部门。缺乏完整的职责划分,分工不够明确,无法形成合力等,因此应该做好执法机制的联合工作,才能积极保护矿山地质的环境[1]。

1.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存在着不健全的法规体系,执法能力较低

当前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另外,对于基层矿山地质环境的执法能力不强。主要表现为:首先,存在着不健全的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执法机构,很多省市缺少单独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执法机构;其次,执法人员缺乏相应的业务能力与素质水平。如在评测矿山环境过程中,不能积极突出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等。另外,在环保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工业污染过多重视,而对矿山地质环境有所忽略等,不会运用生态环境的要求实施执法检查等。

1.4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的短缺

作为矿山地质环境出现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因为违反了生态环境规律,对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与利用等。对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有环境污染、资源与环境破坏以及矿山地质灾害等[2]。其中环境污染主要有地表水污染、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等。而资源与环境破坏主要有地形地貌破坏、植被破坏、矿产资源破坏以及土地占用与水土流失等;矿山地质灾害主要有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以及煤层自燃等。当前我国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煤矿矿山的开采造成沉陷问题,以及建材矿山对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等,已经属于首先治理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在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资金比较短缺,特别是关于老矿山、闭坑矿山等。因为矿产资源开发已经面临枯竭,但是企业方面的负担也比较重,这就造成企业无力恢复与治理矿山地质环境。

2保护与治理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合理对策

2.1综合治理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环境

首先,应该开展综合勘查工作,对矿区环境的地质问题进行积极查明,对开发过程可能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其次,在矿山建设阶段应该遵循“三同时”制度,对矿山建设用地的审批应该严格把控,积极开展评估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与评价环境影响的工作;再有,在矿山生产阶段,应该对采选活动加以规范,将环境破坏问题进一步减少,如果出现问题应该及时治理;最后,在闭坑阶段,应该对矿坑废水的污染与固体废弃物的污染进行根治与处理,加强“复垦还绿”的力度,做好矿山土地的复垦综合治理工作,对耕地进行恢复与增加,以此达成复垦耕地与建设用地的平衡[3]。

2.2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好政策方面的.引导

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分析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应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下来,还要积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具有法律的保证。与此同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过程中还要积极遵循法律法规,积极促进环境的协调发展。还需要完善“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优惠政策,在业主复垦国家征用被破坏的土地后,得到使用权,政府需要进行登记,对复垦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一定的保护。

2.3增加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

首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基金,一方面,对征收资源税与资源补偿费、矿山占用费与排污费等税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费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的建立;其次,矿山的生产也可以从矿产品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以此用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资金的建立;再有,作为国有财政来说,应该抽取公共财政资金中的部分资金,用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转向资金,作为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财产等;最后,在一些地区与矿业行业中,借助矿产品价格的调整,将其用作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的资金,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矿产品的收益,将其作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建设资金[4]。除此以外,支持与鼓励企业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投资,以此有助于资金不足问题的解决。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投入机制建立起来。作为来说,应该积极保护废弃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发挥示范作用,进行相关优惠政策与资金的建设。针对乱采乱挖导致的环境破坏,应该主要凭借地方政府为主体,对地方积极性进行激发与调动;而作为新建矿山,应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保证金制度,对土地复垦规定进行强制执行,主要让企业承担相应的治理资金。借助政府的示范引导作用,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进行制定与推行,以此营造良好的多渠道投资的环境与氛围。

2.4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

首先,建设合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借助覆盖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监测与保护等方式,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的修订工作,使之能够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标准相符合。最后,可以将三部门标准化机构的协作机制建立起来,主要是环境保护、安全监察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而能够在征求意见阶段使矿山地质环境标准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相符合,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的协调性与配套性[5]。与此同时,通过运用信息化与网络化的优势,对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进行广泛搜集,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标准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与实效性,能够满足当前我国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实要求。

3结论

总而言之,当前矿产地质环境问题已经日益严重起来。作为关乎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富强的重要资源之一,矿产地质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因此,作为国家与相关部门来说,应该加强对矿产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的重视,积极采取科学的措施,改善我国的矿产地质环境。主要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综合治理、完善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以及建设矿产地质环境的标准化体系等方面入手,积极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广泛听取公众的呼声与建议,能够进一步地促进矿产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的实施,以此为我国的资源环境建设提供一定的支持与保障。

参考文献:

[1]申健,李巧刚,杨少华,王惠芬,刘晓晓.华蓥市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影响评估及治理建议[J].城市地质,2015,(S2):88-89.

[2]刘祥.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研究[J].电子世界,2016,(01):106-107.

[3]葛正斌.益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J].低碳世界,2015,(01):44-46.

[4]杨继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探析[J].才智,2015,(10):66-68.

[5]李燕,陈秋伶.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思考[J].江西煤炭科技,2015,(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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