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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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机场安全管理规定,本文共10篇,欢迎阅读与借鉴!本文原稿由网友“zuojian2046”提供。

篇1:机场安全管理规定

机场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 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 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运输机场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口岸查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

运输机场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需要临时关闭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机场管理机构拟关闭运输机场的,应当提前45日报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机场的命名或者更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运输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运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取得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及时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行。

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接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经营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航空燃油供应安全管理制度、油品检测和监控体系;

(四)有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申请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应当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

第四十四条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应当公平地提供给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使用。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应当提前90日告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四十六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十一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四条 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五条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十八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 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

第六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制。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

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协调解决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实施未经批准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将未经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投入使用;

(三)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关闭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临时关闭运输机场,未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或者经批准关闭运输机场后未及时向社会公告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后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拒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作出限制使用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运输机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者严重事故征候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在运输机场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生突发事件,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燃油不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未提前90日告知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管理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参与经营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建设和生产运营的有关资料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未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不符合国家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相关航空运输企业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本条例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飞行区指标为4D的运输机场是指可供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36米至52米之间、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间距在9米至14米之间的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机场。

本条例所称飞行区指标为4E的运输机场是指可供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大于1800米、翼展在52米至65米之间、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间距在9米至14米之间的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机场。

第八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除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篇2: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七章

第四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助航等设施设备,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履行行业验收程序。 第五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试飞合格; (四)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经第三方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五)涉及机场安全及正常运行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六)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七)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试飞总结报告。 (四)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六)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况。 (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五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五十六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满足使用需要; (五)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六)运输机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七)有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工程的概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非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验收程序。 第五十八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章

第六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新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六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六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

第六十七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 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履行国家及民航局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六十九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十一条 空管工程在相应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的台(站)址得到批复后方可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十二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下列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民航局审批: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七十四条 其他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 第七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文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七十六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予以批准。 第七十七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七十八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概算调整,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十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十一条 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应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上述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八十二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安全与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八十三条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八十四条 空管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八十五条 空管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承担空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十七条 空管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十八条 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十九条 机场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与机场工程采用建设集中管理模式,统一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开展整体工程项目申报、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工作,统一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十条 空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 空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九十二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九十三条 空管工程经过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主要工艺设备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四)涉及安全及正常使用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五)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十五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空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五)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情况。 (六)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十六条 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组织验收: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九十七条 其他空管工程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验收。 第九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空管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十九条 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范; (三)主要工艺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四)工程是否满足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五)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六)工程概算执行情况。 第一百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空管工程档案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空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空管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 空管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一百零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时间报民航局空管局。 第一百零五条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一百零六条 民航局空管局负责审核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一百零七条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招标工作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章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将选址、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经过批准,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获得行业意见,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工程或空管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未经行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项目法人未履行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义务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三条,空管工程未经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对运输机场和空管工程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同时废止。

篇3: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调度工作,保证生产组织系统高效、有序、顺畅进行,最大限度发挥生产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以生产经营计划为依据,在生产领域中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及时发现,研究和处理生产活动中出现在问题,确保生产计划的全面完成。

第三条 生产调度人员要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职责流程及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和协调,以使生产系统达到高效率,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四条 生产调度工作必须妥善处理产量与质量、效益,生产与安全等关系。

第二章 生产调度组织系统

第五条 公司的调度指挥系统包括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以总调度室(生产协调部)为中心、由各工区、车间、部室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的调度管理网。

第六条 总调度室部最根本的任务是负责全矿生产组织,组织协调物料平衡,依据生产计划,保证生产均衡、有序、顺畅的进行。

第七条 日常调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的原则,在生产副总经理领导下,对全公司的生产活动进行集中指挥、统一调度。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及有关部门,每天早会必须按时和如实向调度室汇报本部门当天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并认真贯彻、落实调度会议和调度室发出的各项调度指令,不得迟误。

第九条 公司实行总调度长负责制,由总调度长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的指挥权,必要时可直接调度到班组和岗位。

第十条 调度指令具有权威性,基层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协作配合,贯彻执行。生产调度有权撤销各生产单位作出的不符合生产规律或不利于综合平衡的决定,各生产工区、车间必须服从,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分管领导和有关领导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须按生产调度的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调度室解决和处理问题,要迅速果断、有预见性,坚持准确性和及时性。发生紧急情况,立即提出对策并付诸实施,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章 总调度室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现场作业质量管理计划,报公司批准后,按计划分阶段组织生产,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相互脱节和失调的现象,确保各单位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第十三条 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或传达生产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生产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执行生产调度会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各生产进度和设备运行及质量指标的生产安排。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的需要,有权用调度命令或调度通知的方式,责成有关方面限期解决某些问题;有权指挥和调度本企业各车间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设备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生产调度发现违章作业现象,在来不及与有关负责人联系时,有权直接制止,并及时通知违章作业者的直接负责人;也可直接按制度执行将处罚单送达该单位。对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情况(包括统计数字、原始记录、计划布置和职责流程图、生产工作报告等)。

第十八条 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严禁推诿扯皮,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解决好生产活动中以及各相互协调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生产调度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总调度室每日早10时前准确、完整填制生产日报表报送各分管领导办公室、企划部、劳动人事部。生产调度指令至各有关部门,然后再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落实,但遇到事故处理及其它紧急情况时例外。

第二十条 日常总调度室对影响生产的关键环节(如全厂的水、风、电、汽的调配及提升和主机设备的正常开停时间),实行统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条 各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设备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灾害或生产关键部位出现突发问题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总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在向企业领导报告的同时,应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或扩大。对需要保护现场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生产调度例会制度,每周一上午召开生产调度会,总调度室负责以“会议纪要”或“调度通知”的形式,将会议形成的决议及时传达到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值班调度的工作内容:

1、组织平衡本班生产,随时掌握生产情况;

2、掌握主机设备的运转和检修情况;

3、掌握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及质量情况;

4、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5、掌握各岗位安全操作情况;

6、处理上个班遗留的问题;

7、对有关生产调度中的紧急情况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值班调度应提前接班并进行下列工作:

1、听取上班调度员介绍生产情况和设备运转情况;

2、听取上班调度员对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查看上班调度员的值班记录;

4、了解各部门领导的当班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值班调度要室内调度和巡回检查调度两种工作方法结合起来进行工作,并及时与各生产单位相互沟通情况。

室内调度员必须明确当班的工作任务,要随时掌握生产动态,指挥和协调生产作业,及时记录主机的运转情况和产量、质量等数据。

巡回检查调度员的任务主要是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平衡与组织生产,协助车间解决问题。同时应关注原燃材料堆场、水泥站台、车间检修现场;对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生产调度指挥,造成生产过程失控,影响均衡稳定生产和产品销售,造成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调度人员指挥失误,给生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调度对公司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坚持二十四小时倒班,每班一人。

第二十九条 以生产调度的集中统一指挥为原则,一切与生产相关的操作、指令都要通过生产调度指挥系统逐级下达,情况紧急或必要时,合理将范围内的人力、物力加以调配,以确保操作平稳,生产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第三十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

当生产调度接到有关工区、车间、部室的紧急报警电话时,生产调度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确认属实需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如119、110或120等),并通知调度主任和主管生产经理,迅速联系有关部门(如车队、医务室)或其他车间进行相应的处理或救援。

第三十一条 当遇到以下情况时,各工区、车间或部门应及时向生产协调部汇报和调度员必须立即到位的:

1、发生安全、设备、质量、人身、燃烧、爆炸等事故的;

2、主要操作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明显偏离控制范围的;

3、水、电、汽等供应发生困难,需要降低负荷停车或停产的;

4、岗位出现喝酒上岗或打架斗殴扰乱生产秩序的;

5、主要设备出现故障需进行应急检修处理或设备检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

6、原材料供应脱节、原矿供应不足等威胁到生产正常进行的;

7、发现安全隐患及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的及监控岗位出现问题的。

8、调度员现场确认后,应及时记录各车间或部门的汇报内容,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向上级领导汇报。

9、在未接到生产调度指令前,存在问题的生产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开车、停车、停水、停电、停汽、停产等。

第五章 调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需要改变生产质量方案,调整工艺、工程措施;计划检修和设备运行方案时,调度室可直接下达指令到各单位当班班长,当班班长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中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如长时间操作不正常技术措施跟不上、产品质量不合格、工作效率低、原材料消耗过高等)由当班负责人向调度汇报,公司调度室及时记录,掌握情况,并给予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机、泵、仪、表等动静设备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威胁生产时,当班负责人直接与机电设备科联系进行维护和维修,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深入现场,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第三十五条 各辅助生产单位有计划的开工、停工的措施、方案与实施办法,必须提交生产协调部审批后,有调度室编制相关方协同作业的统筹,并下发相关单位进行具体实施安排及完工后的质量验收。

第三十五条 非计划停工、停车和停产,由单位负责人向调度室请示,由调度室进行现场诊断非计划停工的必备条件、过程及时间安排,再落实该单位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可紧急停工,停车但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否则,按私自停产、停工、停车论处。

第三十六条 每天当班调度员应协助好矿值班领导安排的各项生产任务,并做好监督、检查、考核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劳动纪律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负责按计划安排组织指挥的开,停工及开车前的准备,停车后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 生产装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生产装置在公用工程方面需要大幅变动、投用、停用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统一下达指令进行平衡。

第三十八条 生活供水、生产运输车辆装载及大型安装工程需由调度室协调设备科进行实地勘察、检查拟定计划方案落实实施生产。

第三十九条 当装置污水排放时,要符合环保要求,按公司规定流程执行,如确实影响生产,各装置应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同意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条 各装置的关键设备、专用储罐、投、停用及大型设备开、停机操作时,需提前向调度室汇报,待调度室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检测,一切准备就绪后方可操作。

第七章 调度指令管理

第四十一条 当生产受到影响和正常调度指挥受到干扰而贯彻不下去,上级或公司的决定受到抵制或生产计划受到制约时,调度室需发布《调度令》或强制性《调度令》,但必须具有合法性。

第四十二条《调度令》由生产调度室起草,调度长审核后由生产副总经理签发,受令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折不扣完成,否则将从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调度令》的管理一式两份,一份交执行单位责任人,另一份生产协调部留存。

第四十四条 在生产运行处于紧急状态,生产装置发生重大调整、安全隐患扩大恶化及危及企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时,调度室必须下达紧急调度令,(来不及书面指令的,紧急情况下可下达口头调度令)。

第四十五条 生产调度指令是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组织均衡完成生产任务的重要手段,是对关键问题采取紧急措施的行政调度命令,各工区、采掘、部室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调度指令规定的任务、内容和期限组织完成。

第四十六条 对受令单位执行调度指令不及时、不到位,一次扣部门负责人全月奖金,累计二次以上,部门所有人员当月奖金扣除;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公司管理规定执行。每月调度指令各单位完成情况,随月度生产报表同时报送企划部和劳动人事部作为绩效工资考核依据。

第八章 生产调度会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每天生产调度会提前10---15分钟,在生产协调部召开,主要参加人员为采掘、机电、后勤部室主要负责人。具体对每天生产调度情况和各单位汇报情况加以综合汇总,制定相关措施、计划、方案以及先急后缓、应急处理工作的部署。

第四十八条 每周一8点在会议室召开生产调度例会,参加人员为中层以上干部。主要内容为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安排,紧急重大缺陷及安全、设备问题及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每周一调度会由企划部根据上周调度会工作指令条项,实行对口考核咨询问责制。到期完不成任务的,分管领导和单位责任人要进行工作解释,无正当理由的或找借口的予以每条项50元至100元处罚,由企划部在调度会上直接开具罚款单。

第五十条 无论日常生产调度会和周一中层以上干部调度会,对总经理全面管理的工作指令,所牵扯到的具体事项,属于哪位分管领导管辖的,要积极做好本工作指令范围内的纳入。会后要立即布置落实好。对较繁琐、工作量较大的,涉及单位较多的工程量,各分管领导会后要进行磋商协调合议,拿出措施,归口落实。

第五十一条 各分管领导在调度会上所安排到范围内的每周、每天工作任务和具体事项,各单位负责人要做好记录,明确目标。会后分管领导要对自己安排的工作再进行合理编制计划,详细组织部署落实,各单位负责人要不折不扣地分解落实岗位责任人。否则,只在会上说,会后不贯彻不布置的,单位人又不明确造成工作任务完不成的,可直接处罚分管领导落实不力,每次50---100元。

第五十二条 各工区、车间、部室领导对每天、每周计划内(外)应急工作较多,纪要工作指令不能履行的,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要在调度会上做好特殊汇报说明。会后连同本次调度会分管领导具体安排的新任务、新要求,一并完成。

第五十三条 调度会上各分管领导要周密部署并落实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每周和每日工作计划任务。单位负责人不但要明确到人,还要做好监督协调及工程质量把关工作。调度室管理对有些工程量必须组织小组实地调研,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对较大的井下及高处作业工程,在落实好工作的同时还要制定出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防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分管领导每天的工作安排要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经常到现场指挥。当天调度会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务,要责令单位人必须当天保质保量完成。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每周调度会对工区、车间、部室具体落实的工作指令,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努力完成。有跨周期的、月末调度会必须做好工作完成汇报。

第五十六条 各分管经理因工作需要跨范围指令落实的,要做好会后与其他分管领导的协商,也可在生产调度会上要求调度工作安排协调,确保统一指挥性。

第五十七条 每周中层以上领导调度会纪要由企划部和生产协调部负责记录。记录不全的,要征求分管领导工作日记。纪要整理、工作指令落实对口考核由企划部配合生产协调部负责。

第五十八条 每周或不定期地总经理深入生产一线现场勘察指导,调度室要负责组织有关领导陪同,并将所勘察检查需要落实整改的问题列为调度指令,立即予以部署落实。

第五十九条 日常生产调度要根据行程规划了实际情况,做好调度会后有关安全、技术生产运行分析会。主要议题是对工程质量和指标质量存在的不足加以诊断,制定对策,以求在最短和最块的时间内做好工作的改进。

第六十条 生产调度每月应根据设备管理以求和设备运行情况,组织召开设备运行及健康状况分析会,对本班管辖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制订下一步维护工作和大修工作的重点。对存在的维护原因或典型设备事故应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同时建立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章 生产经营计划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每月生产经营计划下达后,调度室要根据各单位计划要求,制定调度生产作业计划,实行目标管理。按目标分阶段组织生产,准确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及时采取消除相互脱节和失调的现象,确保全面完成生产计划。

第六十二条 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包括每月生产用原材料购置上提计划的编制)要本着公司实际经济效益和目标发展方向编制,每月生产经营计划的编制不能违背年度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目标的整体布局,各单位每月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要进行综合统计存档,年终实行一次性总结考核评比,确保下一年生产经营计划的实施与稳定。

第六十三条 生产协调部应建立生产作业计划执行进度汇报制度和现场跟进考核制度,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调度内容和完成计划的时限,向调度部门汇报数字和生产情况。然后生产协调部对照日常考核记录当月汇总计划完成的优劣并报送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当月工资奖惩的兑现。

第六十四条 每年节假日保勤计划,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具体措施进行严抓严管落实好日常调度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保勤措施计划的当月要及时上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予以当月工资奖惩兑现(具体处罚标准根据各保勤措施规定执行)。

第十章 干部值班制度

第六十五条 干部值班由矿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按周期轮流制主要工作是协助调度室搞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和生产应急协调工作。

第六十六条 值班领导必须坚持值班24小时在岗,统一在矿内食堂就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者,要提前向调度领导请假,由调度室调换其他领导上岗。否则,私自调岗和无故缺席者,每次处罚100元。

第六十七条 值班工作中,以安全生产为主导,并积极带领和调度好 “早、中、夜”各单位当班领导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生产应急事务。对生产中的各项应急处理要现场到位,有布置,有检查。严格按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对“三违”人员的惩处。

第六十八条 值班领导每天应提前做好岗位交接班并及时做好值班记录和详细交接值班期间所存在及未处理完的各项生产工作。

第六十九条 因值班领导安全管理不力,节假日防汛和应急救援组织落实不力等,造成的各项影响生产和安全,设备事故的负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为便于第二天更好地工作,值班领导24小时下班后,要对本人职责管理范围的工作备好课,落实业务工作代理人,可休息一天。凡未落实好业务代理人的及本人职责范围内出现安全问题和影响生产问题的,有本人承担责任追究。

第十一章 生产上下井行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日常生产采掘工区当班人员必须在8:30分全部下井完毕。否则,不能及时下井完毕的由调度室通过监控录像记录,进行每人每次50 元罚款。

第七十二条 后勤部室人员有工作要求下井的,必须在8:40分前全部下井完毕(特殊工作检查有调度室根据情况批准),11:00方可上井。下午2:00分下井,4:00分方可上井。否则,如有违反每次予以处罚50 元。

第七十三条 无论采掘和后勤管理人员上下井人数每次不得低于2人或高于12人(特殊情况需由调度室批准方可上下井),否则,如有违反每次处罚责任人每次50 元。

第七十四条 副斜井禁止人车同行。否则,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处罚信号工每次50元。

第七十五条 后勤各部室管理人员每周、每月下井次数,按照公司规定的数量进行考核。否则,达不到规定数量的当月取消下井费用或按少下井次数的多少,每次罚款50 元。

第七十六条 不是公司规定的下井人员和非井下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强行下井,如有违反每次罚款50 元。

第七十七条 生产协调部每月按时对各单位下井人员进行考核,并将下井工作次数及违反下井规定的人员汇报公司考核小组,予以当月工资的奖惩。

第十二章 调度室监控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各岗位监控器有生产协调部管理,监管不力或人为损坏由该部负责。

第七十九条 各岗位监控设备和摄像头网络,每天应24小时不停机监控。除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值班员当班操作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私自调整或操作监控画面。否则,每次罚款20 元。

第八十条 各岗位摄像头,由各单位当班岗位操作工负责保护监管,如有故障和人为损坏,监护人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造成私自扭转镜头者,每次罚款100元,私自用物品遮掩镜头者每次罚款40 元,故意损坏者赔偿2400元。

第八十一条 生产协调部和绞车房监控屏,只能用于日常生产指挥和提升系统信息反馈,不得任何人私自调闭精矿画面做其他放像和网络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八十二条 调度室每天工作考核要对重点监控岗位进行监控录像回放排查(包括岗位劳动纪律、人员上下井时间、非岗位人员的串岗及设备运行情况等)。

第十三章 生产日报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统计员(或兼职统计员)每天8:30分必须准时填送单位生产日报表,日报表中的各项工作量和指标数据必须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送生产协调部。否则每迟报一次罚款20元,每拒报、漏报、错报一次罚款50元。

第八十四条 生产协调部统计员每天10:00钟,必须准时将各单位生产日报表汇总、考核、检测、验算报送完毕。否则,每迟报一次罚款20 元,拒报、漏报、错报一次罚款50 元;日报表未经考核和计算错误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统计员公休、事假或不在岗情况下,单位负责人要安排其他人员代理报送,代理人所填报的程序仍执行统计员规定。否则,迟报的每次罚款20元;出现拒报、漏报、错报、每次罚款50元;出现弄虚作假和篡改数据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统计员每月25号务必将当月生产日报表汇总合计,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否则,迟报、漏报、拒报、错报的仍执行日报表规定处罚。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统计员职责流程和工作考核由企划部管理,在日常报表和各项考核统计工作中,不受任何人影响或制约。否则,不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的和屡次违反日报表管理规定的,按失职论处予以取消统计员资格并承担追究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协调部负责执行落实和解释。各工区、车间、部室必须认真履行遵守。

篇4:机场安全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六盘水月照机场地处云贵高原深处,海拔1900余米,地形地貌复杂,是目前国内支线机场中土石方量最大(挖填方5968万立方米)、填方高度最高(最大垂直填方高度85米,最大高差163米)、地质条件最复杂(包括九黄机场、攀枝花机场所有地质灾害)、施工条件最艰难(灰质泥岩、煤层、粉砂质泥岩等不良填料)的机场,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随着航空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机场安全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挑战性越来越强。现就如何抓好机场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思考。

1、抓制度建设

制度是安全管理的基础,没有制度,安全管理只能停留在“人治”层面,形不成系统性的规范,因此,加强机场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是抓好机场安全制度建设。按照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要求,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辅之以必要的、适当的安全检查和整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着力抓好机场各涉安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手册的制定,机场的安全保卫方案要结合机场实际,做到可用、适用和够用,充分考虑到方方面面;安检部应抓好安检应预案和安检手册的制定,机场保障部应做好机场应急预案和机场保障手册的制定,消防护卫部应做好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护卫手册在制定,在制定各种预案和手册的时候,必须坚持符合实际,好用适用原则,不能应付了事,必须达到全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既要坚持高标准,汲取其他地方的机场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着眼世界先进管理水平,积极与国际接轨,又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深层次的问题,使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行为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纳入到依法依规管理的轨道上来。只有抓好制度保障,坚持制度的规范性和可行性,才能充分发挥制度的有效作用,才能把机场安全管理工作抓好。

2、抓人才建设

在生产力的各要素中,人是最积极最能动的要素,从管理学的理论来看,我们都知道,再先进的管理方法,再先进的生产设备,都要依赖人去实现其价值。因此,在机场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是确保安全的根本。一是选好用好人。人才的需求是安全管理最基础的需求,人才是确保安全的根本,在选人过程中必须严把进人关,严格用工制度,建立健全考核、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把整体素质高、责任心强、德才兼备的人才吸收到机场安全管理队伍中来,同时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起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二是强化人员培训。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完善员工的知识与技能结构,更好地为安全服务,为行业服务。当今社会是学习型社会,单位职工应树立终身学习的信念,不断参加培训、接受教育,及时掌握新知识,巩固自身已有的优势,才能在日益更新的技术中立于不败之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实行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定期考核,特别是突出抓好对管理人员的教育,抓好安检、机保、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树立先进的培训理念,培训应增强计划性、科学性,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既重视理论知识的培训,又重视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既抓好个人培训,又注重整个班组和团队的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人人都熟悉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必需的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3、抓设施建设

安全资金保障是安全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必要基础,机场建设、各种规划制定、运营工作等都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投入,并有足以保障安全投入的可靠措施,做到及时到位不欠帐。资金再紧张,也不能削减对安全工作的投入。必须将安全作为最大的权重,摆正安全投入与生产效益的关系,舍得投入资金和装备来改善安全条件,设施设备应齐全,不能打折,不能欠账,做到“花钱买安全”,努力达到安全最基本的基础条件,把安全需要的各项设施设备充分考虑到位,充分满足机场安全的各种需要,并适时更换、增加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机场保障能力。总之,就是建立长期、持续投入机制,保证足够的安全投入,使各种安全隐患能得到及时消除。

4、抓作风建设

“子率以正,孰敢不正”。从管理层来看,必须在安全管理的思想认识、工作作风上严格要求自己,严于律已,以身作则,做遵章守纪的模范。“严是爱,松是害”。对执行层来说,更应严格要求,管理不严,标准不高,人心就容易涣散,战斗力就会下降,各种问题也就会随之而来。高标准,严要求,“严师”才能出“高徒”。规章制度制定出来后必须严格执行。机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要不折不扣、严格、全面,不能网开一面,随意放松标准和要求。对安全隐患应限期整改,追踪落实。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培养并坚持“严、细、准、实”的工作作风,以作风的转变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严”就是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安全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查出的问题抓住不放,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细”就是认真细致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每个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违规行为,不允许任何人在规章制度面前搞特殊:“准”就是执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不能马马虎虎,似是而非,必须规范、准确,必须丝毫不走样,养成规范严谨的安全习惯:“实”就是落实管理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提倡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做到处处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工作有成效。

5、抓责任落实

抓落实,就是把决策付诸行动、取得预期效果。这就必然会碰到许多的困难、触及很多的矛盾,这个时候,就看每个人是不是尽责、敢不敢担责。机场各部门各有关人员必须下决心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入抓落实中,深入实际,在抓落实中大显身手,在抓落实中施展才华;对矛盾和问题,必须敢碰硬、敢触及,立足实际,勇于实践,借助各方力量,整合有效资源,做到思想上合心,各部门之间一定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相互配合,善于做沟通协调工作,真正做到上下一条心、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必须形成人人负责、环环相扣、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同时,应完善问责制,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做到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

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既有奖励和表彰,也有问责和处罚,有力发挥问责的激励作用和约束作用,激发上上下下的干事合力。

总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任何时候都是零起点,机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从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起,致力于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机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转变作风,落实责任,努力实现机场的长治久安。

篇5: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篇6: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民航华北发〔〕22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乌兰察布民航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通知》(乌政办字〔〕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名词解释?

(一)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五)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六)障碍物限制: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是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

第二章 净空电磁环境保护

第六条 凡在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要求。?

第七条 在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内或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拟建高大建(构)筑物,规划部门应在审批前向民航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对报经民航管理部门净空审查的建设项目,需在该建设项目通过民航管理部门的净空审查后,方可予以审批。?

第八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但超出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物灯或标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必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 乌兰察布集宁机场及全市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飞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

(五)未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查,在机杨净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无人机、航空模拟、航空运动、(无)动力滑翔伞、热气球、飞艇以及飞播、灭虫、人工增雨、护林等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飞行活动;?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七)排放产生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八)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乌兰察布集宁机场及全市通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机杨净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未经民航许可擅自设置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

(十一)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乌兰察布集宁机场及全市通用机场无线电(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民航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组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机场铁路办公室和乌兰察布民航机场公司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无线电管理处、气象局、公安局、体育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环保局、电业局、农牧业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违章超高建(构)筑物,超高部分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责令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对机场的安全正常运行造成影响,该单位或者个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民航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乌兰察布市机场铁路建设办公室)职责?

(一)加强电气化铁路建设项目管理,避免发生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事件,协调解决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负责全市建设单位报建项目净空审查的上报、回函和验收工作;?

(三)根据《乌兰察布民航机场总体规划》和有关技术要求,及时更新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四)在全市机场(包括通用机场)及周边地区乡村、企事业单位经常性地开展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五)定期组织召开全市净空电磁环境管理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 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公司及通用机场公司职责?

(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及民航行业规范,协调民航相关部门对乌兰察布集宁机场及全市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各类拟建建(构)筑物或设施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二)承担乌兰察布集宁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各类建(构)筑物、障碍灯、障碍物标志和升空物体等日常巡视检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民航管理部门在各辖区范围内开展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及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出现的新增、新建超高障碍物的拆除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需配合、参与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及巡视检查工作;协助解决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规划部门要将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加强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把关;与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对拟建申报项目,按照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批;建设项目拟建高度超出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高度时,要责成项目申请单位书面征询民航管理部门意见,在该项目取得民航管理机构的行业审批后方可予以受理和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对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管控,将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到建设项目验收程序中。?

第十九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民航管理部门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对干扰、影响机场通讯导航等无线电频率的事件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协助民航管理部门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及人工增雨等飞行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协助民航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并违反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各类飞行活动,进行追查和处置;民航管理部门在节日期间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广场等人群聚集地进行监管,及时制止放飞孔明灯和燃放高空烟花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部门在举办各类大型体育赛事或其它文体活动期间,应对烟花焰火、强光型投射灯、升空热气球、航拍飞机等进行管控;在审批模拟飞行、航模飞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信鸽赛事等活动时,应当责令活动组织者提前征询民航管理部门关于活动时间、范围、规模和高度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重大节假日前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无偿协助机场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宣传。?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向机场排放污水、粉尘以及能产生大量烟雾、火焰、废气等,破坏机场环境、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旗县市区政府及其城管部门同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联动机制,会同机场相关部门开展净空巡视检查,发现违反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及时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电业局同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联动机制,规划设计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新建、迁建或改扩建高压输变电线路时,要考虑到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牧业部门协助民航管理部门做好飞播、灭虫等通用航空飞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及各旗县市区分支机构要同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联动机制,规划设计在乌兰察布集宁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通讯铁塔时,要考虑到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未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由民航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乌兰察布市管理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旗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规定有关行政处罚,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篇7:财务科安全管理规定

财务科安全管理规定

一、会计人员基本要求:

1、会计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干,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各项改革,为单位领导当好助手,为各部门经济发展当好参谋。

3、会计人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能力,要热爱本职工作。

4、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资料,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5、会计人员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帮助,密切协作:要加强品德修养,胸襟开阔,表里如一;要从全局着二想,从工作出发,搞好同志间的团结;要有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某体活动,为集体和学校献计献策。

6、会计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增强保密的自觉性,不得随意将会计数据和任何住传递出去。

二、会计核算程序要求;

1、审核和填制原始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的内容齐全的发票或收据,并有经手人、有关负责人签字。维修工程要有工程决算单。自制原始凭证要批件齐备,条据和表格要清晰整洁,内容齐全。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或填制无误的原始凭证,经主管会计同意后才可签发支票或付现金,并加盖“现金付讫”或转帐付讫“戳记。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

2、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日记帐。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单。记帐凭单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科目正确、摘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记帐凭单上所有内容不得涂改。记帐凭单要统一编号、不得缺号、重号或年月日与编号顺序相矛盾。出纳人员根据记帐凭单和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己帐,结出当日余额,现金出纳要每月核对库存。出纳人员将当日发生的会计凭证整理、粘贴,登帐后及时传给记账岗位。

3、登记明细帐、总帐。记帐岗位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单登记有关明细帐并及时登记总帐。明细帐按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内容逐笔登记,总帐要根据科目汇总一表和明细帐登记。 记帐人员在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误要重填,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错误或帐薄记载错误要用规定方法更正,不准刮擦、涂改。 帐薄记载内容要全,字迹清晰整洁,文字数字大小适宜。 各类帐户要按月结帐,根据需要结出发生额.和余额或累汁发生额。

4、编报会计报表、做好其它工作。

月末各类帐户试算平衡后,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应由单位领导、会计主管人员审阅签章、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5、登记辅助帐、装订会计凭证。

月末报完表后,要登记辅助帐(需要报表的可在报表前登记),及时整理记帐凭单和会计报表并装订成册。

三、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要求:

1、因公借用现金和支票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外单位人员、临时工等一律不得借给。

2、没有合法手续、任何人不得向出纳人员支取、预借现金。

3、出差人员借款要有有关签批后,由出纳人员借给。返回后五日内结账。市内购物需要现金和支票者要在借款后三天内结清,过期不结,视同占用公款。出纳人员要经常掌握借款回收情况,及时借还,不得随意推迟结帐。

4、除按规定的需要现金支付外,应尽量使用银行划拨或转帐支票。

5、现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

四、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l、月度结帐后、10日前由记帐会计将会计凭证报表装订成册,入柜管理。

2、年度结支后,一月内由主管会议签注后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整理造册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3、会计资料原则不外借,如因工作需要查询借用等要登记借出还回清况。

4、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查阅项目、内容、凭证编号进行登记。

五、帐薄和帐户设置要求:

1、帐目设置要既能够全面反映核算内容,又要科学合理不重复设帐。

2、总帐帐户设置要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一级科目设置,明细帐户要按照会计报表要求和单位实际管理的需要设置。

3、“往来款项”明细帐要按单位和个人名称设置帐户,以明确债权债务的责任。

4、各种分类帐要按规定的格式和形式选择使用,不得相互代替。

篇8: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石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企业必须遵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行必须按制度或规定进行。

第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设备安全运行的教育、培训,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 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1.必须及时准确掌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数据和现状,建立反映实际状况的档案和台帐。石化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压力容器数量大,规格多,介质种类多,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保证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2.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依据国家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结合石化企业具体情况,要求如下:

(1)未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不准投用;

(2)新投用压力容器使用前未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许可证的不准使用;

(3)投用以来一直未进行检验的要立即安排检验;

(4)硫化氢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硫化氢浓度超过设计措标的,要立即安排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超标的要立即停用;

(5)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依据或设计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要立即安排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超标的要立即停用;

(6)材料焊接性能差,容器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要加强监控,直至停用;

(7)用新材料制造、试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过鉴定方可投用,投用后必须缩短检验周期。

3.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依据和标准、生产制造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质量、容器制造的监制及检查验收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设计、制造及检验中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4.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控、检验、处理和更新的责任,因忽视或放松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控、检验、修理和更新而造成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

5.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板)、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的管理。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均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事故快开阀要有专人维护管理,确保紧急状态时灵敏可靠。

6.对安全等级为4级的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不得使用4级容器)要立即制定监护措施,限期整改缺陷,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用。定为5级的容器不准使用。

第五条 加强大机组和关键设备的管理。

1.对重点、关键设备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联合检查,对大机组实行特级维护制,建立制度,明确标准,定期联检,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2.完善机组安全保护系统,加强对大机组安全保护设施的管理,抓好机组状态监测,减少大机组事故。

3.大机组严格按照规定运行,大机组操作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运行。

第六条 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超负荷运行和设备“带病”运行,在生产和安全有矛盾时,服从安全,如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加强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1.提高联锁保护系统投用率。联锁保护系统应100%投入使用。目前未能投用的,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投用。

2.联锁、自保停车系统要处于完好、可靠状态,不得擅自摘除。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联锁摘除管理制度和规定,联锁摘除一定要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摘除期间要有相应保护措施及责任人员,审批手续必须齐备。因无故摘除联锁发生事故,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电气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工作票、工作许可证、工作监护、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必须逐条执地,一丝不苟。

2.加强电气系统的改造和隐患治理。电力系统主接线方式不符合一级负荷或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研讨,尽快解决,增强主接线方式的可靠性。

3.加强电厂、电站管理,确保安全供电、供汽。

4.加强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票制度。对爆炸危险场所与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等相通的沟道,要有可靠的隔断。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程规定的要立即整改,贻误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加强电工的培训、考核,按照特殊工种的管理规定,电工必须考核上岗,定期复审,没有经过考核上岗造成事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6.电气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即三图,三票、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7.对电力系统各段母线做短路计算,核对各级开关的遮断容量,凡不能满足遮断电流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开关切断短路电流时发生爆炸事故。

8.对电力系统保护定值要定期核算,对继电器整定值要定期校验,防止误动作引起事故扩大。

第九条 各企业加工和储运能力大幅度增强,吞吐量增加,单台储罐容量增大,由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和雷击着火事故机率大大增加且时有发生,因此要切实重视和抓实防雷、防静电工作,健全设施、加强检测。

1. 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方法要正确,检测数据要准确,检测日期要保证,检测责任

要落实,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可靠,处于良好状态。

篇9: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这次培训活动,有效地增强了我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我认为要把幼儿园安全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科学、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不断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用知识理论指导实践,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有效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力抓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确保全园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培训结束后,我想从以下几点把安全落实到位:一是要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我园安全事故发生。二是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校园安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妥善处置与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三是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落实幼儿园安全防范各项工作,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处置,确保师生安全,努力为广大幼儿的成长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和平安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幼儿园安全,我园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狠抓校园安全工作:一是安全教育经常化。我们利用报告会、黑板报等形式,采取公共安全进课堂等措施,对师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二是安全演练制度化。定期对学生进行疏散演练、灭火演练。三是安全措施规范化。我们从制度制定、隐患排查、问题整改、责任追究、保安巡逻等方面实行规范化管理。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努力打造和谐幼儿园,为学生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篇10: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6月18日晚上7点30分,在峥嵘大讲堂参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学习,本次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学习安全管理经验。主要学习了什么是安全、安全为了谁、为什么要进行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这六个方面的安全知识。

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是指判明的危险性不超过允许的限度。只有生产过程中保证了人的安全,才能更高效的保证生产。安全从大了讲,是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企业的发展。从小了讲,是为了职工的健康、家庭的幸福。只有人人都重视安全、个个都关注安全、事事都强调安全,才能做到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学习安全知识,参加安全培训。既是国家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需求、更是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事事都先保证自身的安全,才能确保生产顺行。我们公司倡导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就是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针对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设计预防的方案,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加强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掌握紧急应急知识、减少灾害损失。

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我们每一位员工都应该做到规整的穿戴劳保服、戴安全帽,做好个人防护,工友之间互相纠察。要保证一切工作都是以人为根本利益,一切工作都是靠人完成的。一定要把自身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唯有保证了安全,一切的工作、生活、财富等才有意义。如果保证不了安全,再多的利益也无福消受。本次学习再次告诉我们在生产工作中要注意安全,加强我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安全管理规定心得体会(通用5篇)】

食品包装管理规定

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职工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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