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本文共9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本文原稿由网友“Buendia”提供。
篇1: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
一、我国法律中服务期制度的历史及概念考察
1994 年7 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 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第264 号)文件中。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10 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354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
对于服务期协议的定义,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学者指出,所谓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
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1]这也是目前相对流行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基于和单位的特殊约定而必须为单位服务的期限。[2] 所谓服务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双务性民事约定,它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为前提,以劳动者承诺暂时不另谋他就而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提供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3]
二、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的考察。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就其内容来看,有着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的特征。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的管制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常态、定期劳动合同为特殊状态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且大都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续订次数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实行的是短期限、严续订的制度;我国实行的则是将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均作常态施以法律规制的制度,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次数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实行的是宽期限、宽续订的制度。其次,在合同履行、解除规则方面,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较短,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概率较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能否完整履行一个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容易进行判断、评估,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一般都承继了民事合同的履行规则,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不定期劳动合同,则采较为宽松的做法,仅引入解雇保护制度——特别是解雇禁止以及预告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除此之外双方均可相对比较自由地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因为视劳动合同的各种期限均为常态,因而对各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均采用大致相同的履行、解除规则,即在不定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与定期劳动合同一样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抑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以随便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多数允许当事人就定期劳动合同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而我国的劳动法,就其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排斥了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第四,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对具有不同地位的劳动者,实行的是差异化保护的制度;而我国劳
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实行差异化保护,而是予其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的这些特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劳动者辞职权过于宽泛,部分强势劳动者毫无诚信,随意乃至恶意跳槽,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途径只有两条,即或者不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资,但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盖因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对人力资源投资,几乎等同于放弃竞争。因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第二条途径只能是寻找替代手段,而服务期正好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这一正当需求,从而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方案。因此可以说,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4]
三、服务期的法律性质
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 (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 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5]
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
(一)是单一定性。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
(二)是组合定性。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 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江苏模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 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单一定性的两种选择的比较。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期限,表明服务期专项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间,如果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仍然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即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继续运行。而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则不能当然确保劳动关系继续运行。这是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也没有应当接受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义务,在单方提出的条款不合法时更是如此。也就是说,双方就新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是合法现象。如果强
制性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新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尤其是强制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那就违反了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两种定性的比较表明:就服务期对劳动关系继续运行的保障程度和对劳动者的约束程度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大于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就其法律后果的利益倾向而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中所得利益相对大于在劳动合同期限所得利益;就认定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难易度而言,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义务的认定相对容易,而对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续订义务的认定相对较难。
组合定性的两种模式的比较。在上海模式中,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兜底选择,强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且可以降低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劳动者相对不利。在江苏模式中,把劳动合同续订期限作为兜底选择,相对弱化了服务期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并相对提高了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成本,但对用人单位相对不利。
四、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篇2: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约定的一般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它同时也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其性质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共同达成的表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有效存续的起止时限。服务期则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已经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特定或特殊义务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要求劳动者承诺必须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期间。
第二,前提不同。劳动合同双方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前通常不存在劳动合同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该约定一般没有特定的前提条件。而服务期约定则一般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或承诺为劳动者先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为前提的,服务期约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以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履行工作义务,同时承诺不到其他用人单位另谋就业,也不自谋职业,以此作为对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的回报。
第三,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法》第19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
篇3:劳动合同服务期
劳动合同服务期模板
甲方: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 )
因甲方公司业务需要,为提高乙方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培训和教育(该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专业技能培训、专业考试的支持以及其它需公司承担费用支出的'各项培训、学习等活动(以下及附件等内容均简称“专项培训”)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专项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条 甲方委派乙方参加各项、各类专项培训活动,具体专项培训的项目、内容和时间等:见双方确认的培训内容附表
二、专项培训费用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的机会,具体专项培训所产生的费用:见双方确认的培训内容附表
三、专项培训期间待遇
第三条 乙方参加前述培训、学习的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如培训机构在超过国家标准工作时间(如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也有安排培训课程的,不属加班,甲方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甲方按照乙方正常出勤时间支付工资。
四、乙方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培训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勤;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取消乙方的培训资格,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培训费用损失。
第五条 乙方在培训期间应当认真学习,顺利完成培训课程,准时通过考试或获得相关证书,培训期满后应向公司提交书面培训总结,对培训内容、收获和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总结。
第六条 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公司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指导工作。
五、乙方服务期限
第七条 乙方应在甲方最少服务 个月(即服务期);乙方的服务期从 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乙方服务期满。但如甲方决定不再续延劳动合同的,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后,本协议也随之终止。
六、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为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培训费用),并赔偿全部培训费用损失(标准为根据服务期的具体期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予以扣除或另行向乙方追偿。
七、生效条款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印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XXX年XX月XX日 XXX年XX月XX日
篇4: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冲突问题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冲突问题
法律咨询:如果合同期短于服务期,合同期已到,服务期又未满,员工能跳槽吗,会产生什么后果?
劳动法律师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13号)的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企业出资的对价,服务期是员工的义务,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员工无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员工不能拒绝履行,
但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员工续约,则员工的服务期义务因用人单位的弃权而免除。因此在服务期问题上,可以说用人单位是享有主动权的,但用人单位一旦弃权,就无权再向员工追究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了。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之外约定的服务期,应推定为劳动合同的期限,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仅员工须遵守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弃权。
不论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还是司法实践的看法,都认同这样一点,服务期是有约束力的,员工不得违反。如果违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篇5:服务期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因甲方公司生产与业务的需要,为提高乙方的技术水平,更好的全面为甲方服务,保证双方的共同利益,甲方和聘用人员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书,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义务
第一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 甲方应每月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劳动报酬,薪酬标准为甲方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工资分配表由乙方确认签字。
二、乙方义务
第四条 乙方应在服务期限内,做好公司规定和上级领导要求的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乙方在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公司其他员工做好辅导工作。
三、乙方服务期限
第六条 乙方的服务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服务期为两年。
第七条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乙方服务期满。如甲方决定不
再延续劳动合同的,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后,本协议也随之终止。
四、违约责任
第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甲方有权收回约定期限内发给本人的全部奖金及超过保底工资和各项津贴以外所计发的全部绩效工资部分,若不能进行有效赔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协助乙方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住房公积金提取及个人档案善后相关事宜。甲方作除名处理。
五、生效条款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篇6:服务期协议书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先生/女士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在甲方工作,为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以及与业务相关的知识水平,甲方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可以随时出资派遣乙方参加国内或境外的、与业务有关的任何培训(下称“培训”)。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培训时间与方式
(一)培训时间:预计为 天;甲方可根据需要决定延长或缩短培训期限,但应当告知乙方,乙方应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二)培训方式: (脱产、半脱产、函授、业余、自学)
第二条 培训地点与内容
(一) 参加培训地点(以下简称“培训地”):
(二) 培训机构及内容:
第三条 培训费用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共计元人民币(大写为 ),具体包括:
1、培训的报名费、学费、资料费、证书费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2、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配合培训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费用;
3、其他费用未经甲方同意支出的,由乙方承担;
具体数额的确定,根据甲方实际入账的财务凭证为准。若受训人为多人的,根据受训人数进行培训总费用的分摊确定每位受训者的培训费用。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一)培训期间,乙方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遵守培训机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及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自觉维护甲方及培训机构的信誉。如因乙方过错导致自身、甲方或第三方利益受损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二)如参加出国培训,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签证。签证种类由甲方根据便利原则选择办理,签证的种类与本次培训无直接决定关系。
(三)培训期间,乙方须努力掌握培训的相关知识或达到培训的目的要求,在培训中务必掌握技术要点,并做认真详细的记录。
(四)培训期间,须服从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工作、学习安排,已阅读并保证遵守甲方和培训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培训结束时,应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乙方受训后荣
获的相关资格证书由甲方保存,待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服务期满限后交付乙方。
(五)培训期间,乙方的休息日及节假日按培训机构或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六)培训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乙方不得使用带薪年休假。
(七)培训期间乙方工资由甲方按同期乙方应得工资标准按时发放。同时甲方按现行劳动合同规定为乙方缴付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八)甲方有权根据特殊工作需要缩短或结束乙方的培训,培训费及服务期作相应比例调整。
(九)培训前,甲方向乙方告知培训机构提供的行程与规则安排。乙方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乙方未在甲方付款或签约前(以在先为准)提出异议或修正培训规则以达成一致并开始培训的,视为接受培训规则。
其他:
第五条 服务期约定
培训结束后,乙方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资质的,应服从甲方分配,到甲方安排的岗位,自乙方培训完成上岗之日起,即年月日起算,服务期为 年。
如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可选择放弃或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如甲方选择放弃剩余服务期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方不向乙方追索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如甲方要求
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约定,并提供工作岗位,乙方应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约定,并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至服务期届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培训期间,乙方若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培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不服从培训单位安排,以致严重违反事先告知的培训规则;或未能通过培训考核或未达到培训要求;
2、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或未请假中途旷课、不参加培训;
3、培训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触犯培训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导致培训无法正常进行;
5、在国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甲方利益或声誉的事务;
6、其他严重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行为,以至无法完成培训,或达不到培训目的的。
(二)若乙方在服务期内因未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或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而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违约金(乙方承担受训的费用)= (培训费用合计 ÷协议服务期限)×(协议服务期限-实际服务期限)
注:协议服务期限和实际服务期限精确到月,费用金额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违约金支付方式:
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在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法定限额内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书面催还通知之后的3日内付清。每逾期一日,须承担应付款额 %的利息。
第七条 再培训
本协议项下服务期尚未结束,甲方又与乙方签订协议安排乙方培训的,就服务期事宜届时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培训担保(出国培训的特别约定)
为保证乙方在培训期满后顺利回国为甲方服务,乙方在出国前须向甲方提供个甲方认可的担保人,就甲方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或交纳全额培训费用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在乙方培训结束并回国在甲方单位工作 日内退还。若乙方培训结束后未按约定回国在甲方单位工作,甲方有权向保证人主张赔偿损失,或没收保证金。
担保人1: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字
担保人2: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签字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若本协议与双方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有任何不同之处,一律以本协议为准,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
篇7:服务期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地址: 职务/岗位:
邮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为提高乙方技能,作为长期人力资源投资,甲方决定对乙方进行培训,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培训,并同意在培训期间及培训完成后按本协议条款的约定为甲方工作。
二、甲方支付培训费 元(包括)。
三、双方约定从乙方收到在报销培训费用后正式上班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若该服务期大于或等于甲乙双方事先签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合同期限的剩余时间,则劳动合同期满后将被顺延至该服务期限结束。
四、在服务期内,出现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自动离职或辞职、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之一,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乙方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须支付违约金,赔偿标准为:“赔偿费=培训费用×未服务年限÷总服务年限)”
六、六月六本协议本服务期协议自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留人事档案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8:服务期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提升乙方的综合素质及职业技能,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公司组织、举办的在职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学业 ,以实现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培训协议前提
1、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出资支持乙方参加培训;
2、乙方参加培训后,应保证在甲方服务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
2.1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前届满的,则该劳动合同将自动延期,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为止。
2.2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后届满的,则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条:培训服务事项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需求为乙方提供专门性培训,培训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需 要安排。
第三条:培训项目与要求
1、参加培训项目:
2、培训主要内容:
2.1
2.2
2.3
2.4
3、培训效果与要求:
3.1 乙方在培训结束时,要保证达到以下水平与要求:
A
B
第四条:培训服务费用
1、培训费用项目:学杂费、教材费、住宿费 元/天、交通费 元/天、伙食费 元/天等。
2、培训费用总计: 元/年每人。
3、其他费用:乙方因个人生活需要支出的费用,而非培训费用项目支出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资:依照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2、保险:依照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3、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自主决定乙方的培训进程;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阶段性培训效果来决定乙方的培训进程,对培训效果不 良的,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保证在培训期服从管理、服从甲方各项安排;
2、保证在培训期内定期(每隔 日)与甲方沟通,汇报学习情况; 3、应在培训期内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健康和甲方一切利益;
4、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与规定,维护甲方形象; 5、保证在培训期结束后,继续在甲方工作,服从甲方分配,担任 工 作岗位(或职务),继续服务期限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培训期结束时,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培训目标任务,乙方应返还甲方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2、乙方在培训期内违反了培训单位的管理和规定,按培训单位奖惩规定执行。若因培训机构遣返或者要求甲方召回乙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3、乙方在培训期内违反了甲方的规定或者损坏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4、培训期内乙方行提出中止培训或解除培训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还应承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培训期结束回到甲方工作后,未达到本协议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的,乙方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培训后工作一年离职的,赔偿 %;工作二年离职赔偿 %;工作三年离职赔偿 %; …… 6、前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补贴、福利中优先扣除。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甲方因经营状况或者经营方针的变更等,可以随时终止或者解除本协议;
3、因乙方存在下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培训费用:
3.1培训期内,乙方的阶段性培训成绩有不合格现象或者有其他情形表明乙方不适合继续该项培训的;
3.2培训期内,乙方因违反培训单位的管理规定,受到培训单位的处分、遣返或者培训单位要求甲方召回乙方的;
3.3培训期内,乙方为违法或非法行为的;
3.4乙方为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4、因甲方原因终止本协议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9:服务期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专项培训
第一条 甲方委派乙方赴 北京 参加 (培训机构)举行的专业技术;培训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第二条 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来回往返公司的交通费、培训费,由甲方全额承担。以上费用实报实销,以最终实际支出为准。
第三条 乙方参加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如培训机构在公休日也有安排培训课程的,不属加班。
第四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培训机构的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不得缺席;乙方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按照旷工处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培训资格,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损失。
第五条 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培训机构处分的,甲方将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乙方须在培训期限内参加完全部培训课程,认真学习掌握相应的技术和相关专项知识,准时通过有关的培训考试或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条 乙方完成专业技术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公司其他员工承担相应的内部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八条 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及时返回并向甲方报到。在乙方回公司一周内,须提交培训费用发票凭证复印件、培训课件资料、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培训总结》给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二部分 服务期
第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至少服务3年,乙方的服务期限从专业技术培训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该服务期限大于劳动合同期限,则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承担违约金的范围: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因培训产生的用于乙方的其他直接费用。(未满服务年限离职标准)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 协议生效后,将自动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内容,劳动合同中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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