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承担协议范文

时间:2025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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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风险承担协议范文,本文共12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本文原稿由网友“yan”提供。

篇1:风险承担协议书

甲方:乙方:

身份证/护照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电话:

为维护企业与员工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甲方公司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有关承担法律风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承担风险内容本协议所述风险包括所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非法用工造成的所有行政及经济处罚。第二条乙方承诺若发生因乙方在甲方非法工作而产生的非法用工法律惩罚,乙方愿意接受相关法律制裁并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经济处罚。第三条 协议期限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风险承担义务自成为甲方签字之日开始,到乙方成为甲方合法雇用的员工为止。第四条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第五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篇2:风险承担协议书

甲方:乙方:

甜叶菊为一种新的糖料作物。它繁殖快、甜度高、热量低,用途广,收益大,是一种大有发展前途的作物。自20XX年引入我国以来,已历时20多年,经我国栽培专家研究表明,甜叶菊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均能种植,我市管店镇一带已经大面积种植,并且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我村在市选派干部茆新贵同志的带领下,从管店镇引进种苗,选择3—5户进行试种,为打消农户种植中的顾虑,村两委决定和农户签定风险共担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政策信息、市场信息、种植技术和资料;聘请农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2、甲方向乙方提供种苗,所需资金由甲、乙双方各提供50%;试种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收回投入资金,遇到灾年或不可抗拒的事件时,不在向乙方收回投入资金。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加强田间管理和技术指导。

4、甲方要向乙方提供销售渠道,指导乙方以合理价格进行销售。

5、乙方要提供种植土地(2亩以上),农资产品、人力;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己担任。

6、乙方要勤劳、实干;认真学习甲方为其提供的技术和资料,听从专家的指导和意见。

7、乙方要加强管理,及时有效地落实农技人员在施肥、采摘、晾晒等环节上的技术指导风险共担协议书风险共担协议书。

8、乙方因管理和保管不力造成产品质量低下,霉烂、变质形成一经济损失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一律不承担责任。

9、乙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可以不在向甲方返还投入资金。

10、乙方试种成功后,要向甲方返还投入资金。

11、试种期为一年,来年是否种植由乙方决定,甲方不得干预。协议在双方履行各项义务后自行中止。

12、本协议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自愿承担违约责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篇3:协议离婚有哪些风险

协议离婚有哪些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及时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协议离婚手续完全白费了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养,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篇4:清算风险代理协议

清算风险代理协议模板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申请有限公司清算解散案件,需要法律服务;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并愿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和乙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乙方指派 等律师承办甲方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因庭审时间冲突等原因,甲方有权自行更换律师代为出庭或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条、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为:代理甲方向法院申请办理清算解散公司事宜;开展尽职调查,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确认、资产的有效保全、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剩余财产的处置和分配等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甲方尽快成立清算组;协助清算组与第三人协商业务了结、合同终止、债权回收、债务清偿等事项;代理甲方参与公司诉讼、仲裁活动。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

2、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需要为乙方或者办理案件的相关国家机关(一般指法院)、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提供办公条件、交通工具和其他便利;

3、按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及时、迅速地办理甲方委托范围内的事务;

3、依法为甲方保守涉案秘密。

第五条、律师费的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办法收取律师办案费、律师代理费用:

(1)按照甲方申请公司解散清算后所得股东分配的公司剩余财产为基数计算律师费;律师费的数额为甲方实际分配剩余财产总额的20%。

(2)无论甲方第一次获得的总额还是分次部分得到公司分配的剩余财产,甲方应于实现得到公司分配的剩余财产时按实现利益的20%支付乙方律师费。

(3)甲方应于得到公司分配的剩余财产利益后三日内,将律师费用打入乙方账户,乙方账户为:,开户行: 2、乙方律师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与本服务协议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必要及合理的交通、通讯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预先支付 元,于本合同签字生效时支付。

第六条、如果甲方逾期不支付有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因此而对甲方产生的损失。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后,如出现以下情形,视为案件办理终结,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未收取的律师费,甲方应于情形发生日按照得到公司分配的剩余财产总额计算并支付乙方律师费:

(1)乙方代理甲方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2)甲方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3)甲方主动放弃分配部分公司剩余财产权利的;

(4)甲方的对方当事人主动配合甲方自行清算的。

第八条、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终止代理并解除本协议,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第十条、甲方无故终止协议或终止委托或不委托,律师费不予退还甲方。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另行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

(此文以下无内容)

甲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签订时间:年 月日

篇5:风险代理委托合同协议

甲方:

乙方: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甲方委托乙方催要欠款(或借款),乙方指派 律师代理,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希共同遵守。

第一,甲方将欠条或借条原件交给乙方或乙方代理人,乙方或其代理人给甲方出具收条。

第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为落实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诉讼费由甲方负担。如债务人自然情况及确切住所不能落实,或乙方发现债务人无偿还债务能力,乙方可随时终止合同,将欠条或借条原件归还甲方。

第三,代理费按每次收到债务人归还欠款或借款的百分之三十收取,如债务人以货抵款,货物可分割的,双方各分一半;货物不可分割的,变卖后所得价款双方各分一半,处理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四,在合同订立后,甲方不能避开乙方私自与债务人和解,或私自收取欠款或借款,否则,应赔偿乙方损失,并应付给乙方欠款或借款全额百分之三十的代理费。

第五, 乙方应于收到欠款或借款三日内将款项交给甲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七,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6: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义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增值税的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篇7: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行为作为一种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而也会对风险负担产生影响。我国《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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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但由于出卖人的履行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仍然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规则与违约责任制度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的,出卖人违约可以影响风险转移,也可能不影响风险转移,即使风险已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也不影响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文现从违约与风险负担关系的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析。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迟延履行仅指债务人迟延,广义上的迟延履行,还包括债权人受领迟延。我国采用广义说。《合同法》第 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该规定是指由于买受人的过错致使标的物的交付迟延。而对于出卖人给付迟延期间的风险负担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尚无规定。笔者认为,原则上由出卖人承担迟延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较为合理。借鉴国外立法,德、美等国立法规定,买受人迟延受领后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其承担。《德国民法典》第32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所负担的给付,于他方受领迟延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陷于不能者,仍享有对待给付之请求权。依此推论,在迟延受领的情形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给付不能时,由买受人承担风险。《瑞士债务法》第103条对于迟延受领的风险责任虽与德国法一样规定由买受人承担,但它又作了一个限制,即买受人如能证明即使及时受领风险仍会发生的除外。买受人的受领迟延,属于买受人的过错使交付拖延的原因之一,因此风险应由买受人负担,但即便买受人及时受领风险仍会发生的,则该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从风险责任的本旨和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看,瑞士的立法例较德国而言,应该更为可取。 《合同法》第 146 条也作出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 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这些规定,不仅明确了迟延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负担的判断标准,而且也有利于督促买受人及时受领标的物,并减少纠纷的发生。 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虽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包括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即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其构成要件为:须当事人做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适当。须履行在内容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履行不适当,无正当理由。不完全履行的种类主要有标的物的品质或数量上的不完全履行、履行种类或方法的不完全履行、提前给付及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关于不完全履行时的风险负担,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风险负担问题。该法第 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该条显然是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做法,即只有当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才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虽不符合质量要求,但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即属轻微违约的,买受人不得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认为,当出卖人的给付存在质量瑕疵时,如果买卖的标的物为种类物,买受人可以立即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物,但原标的物在调换完成之前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标的物为特定物,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价金。在买受人解除合同并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后所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依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1条的规定,在出卖人违反条件性条款或实质性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行使了拒收权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鉴于我国《合同法》对其他不完全履行时的风险负担未作规定,现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加以具体分析。 一是数量不符。我国《合同法》第 162 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受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就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依此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而买受人接收的,风险负担自标的物交付之时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多交部分的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但这以买受人及时通知出卖人为前提条件。如果买受人没有及时通知出卖人的,应当视为买受人已接受了多交部分,风险负担亦应自标的物交付之日移转于买受人。然而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少于约定数量时,依我国《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但其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提前交付。我国《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此规定,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的,如果提前交付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买受人可以拒绝受领;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其风险负担并未移转于买受人;如果提前交付并不损害买受人利益的,买受人应当受领,其风险负担亦应从交付之日移转于买受人。 (作者单位: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篇8: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

内容提要:融资租赁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银行信贷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相对于货款人而言,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融资而产生的债权风险,还要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就债权风险的控制而言,从公平原则出发,出租人承担债权风险的范围不应大于其他融资提供者。出租人不仅应当在事前控制债权风险,而且在债权风险出现后应当享有次序性的救济权利。关于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控制,应当建立租赁物所有权公示制度,确保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应当积极采用保险等方式转嫁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的索赔权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约定,并通知供货商,以降低出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的风险;在供货商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入指定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定期收取租金的一种交易方式。[1]融资租赁自上世纪代中叶在美国产生后,随即风靡各发达国家,其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也是被广泛应用的国际融资方式。因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早在1978年就草拟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了国际金融租赁的一般法律规则。[2]该公约于1995年5月1日在签署的成员国中生效。目前,共有2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我国尚未签署。

与欧美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相比较,融资租赁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最早的融资租赁业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主要功能体现于对国外先进设备的引人上。由于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自身及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该行业一直未能得到充分发展。虽然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不完全统计,我国融资租赁交易总额达到约亿元人民币,但其市场渗透率仍低于6%。[3]造成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不能迅速发展的原因是多样的,如法律制度不完善、税收制度不合理、多头监管等。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出租人的利益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了过多的风险。[4]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承担的风险在学术界鲜有讨论,但风险的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从经济学角度来讲,风险一般是指因人们未来的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后果与之前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5]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交易目标是在向供货商支付租赁物价款后,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收回之前所支付的价款,并获取一定的盈利。因此,当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保障租金支付的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本身受到了侵害时,出租人将面临风险承担的问题。

融资租赁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的风险很多,从法律角度分析,包括债权风险和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两类。债权风险是指债权实现所存在的现实危险及潜在的未来危险。[6]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相对于承租人而言,出租人享有收取租金的债权。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物是租金。[7]当出租人不能收取全部租金时,其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融资租赁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与其他财产的所有权人一样,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8]这里所指的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即权利风险和物的风险。权利风险是指租赁物所有权受到侵害时出租人承担的风险。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由承租人直接控制,第三人至少从表象上并不能够准确判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从理论上讲,这一事实情况给承租人创造了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人转让、抵押等方式处置租赁物的可能性。而为了便于承租人账务处理或是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则,[9]出租人在购买租赁物时,往往让供应商出具以承租人为购买人的税务发票,或将一些融资租赁资产(如机动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等,这些都强化了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表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凭借其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和相关证明材料,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转让、抵押等方式向第三人处置租赁物,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将受到严重侵害。而在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出租人有可能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物的风险是指与租赁物本身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质量瑕疵风险、租赁物占有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如租赁物灭失、毁损等风险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之风险等。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虽然出租人将部分物的风险转嫁给了承租人,但并不等于其完全不再承担物的风险。比如,在供货商破产,供货商不可能再承担租赁物瑕疵责任的情况下,出租人是否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就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在出租人债权风险及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中,前者涉及起租日的确定以及风险出现后应采取哪些补救措施等问题,后者涉及如何保护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以及如何避免租赁物自身风险和如何分配租赁物瑕疵责任等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或是仅有一些简单规定,或是根本无章可循。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和不能获得有效解决,不仅危害了出租人的利益,而且还会影响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篇9:一个管理者要敢于承担管理风险

我今天想谈谈:“管理者应该学会承担管理成本”,通俗一点说,管理者应该有主动承担管理风险的潜质!换句话说,管理者在自己的能承受的范围内,为达成管理目标,对下属充分授权、主动承担因对下属授权所可能引起的管理风险!

管理成本是指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活动所发生的人工、生产资料等的非直接耗费,管理成本与生产产品的产量没有直接关系,不应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而作为期间费用直接冲减企业当期的收益(管理成本)。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决策成本,主要是企业管理者作企业决策时需要考虑的成本。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融资活动时,都需要对不同的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然后从中选出可行的或者最优的方案来具体实施;第二、控制成本,企业的各种方案确认后,就需要整合各部门、各成员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来完成各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管理者需要细分各种指标和资源,通过对这些指标和预算资源的分解与落实,促使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第三、责任成本,为了有效评价各管理层的绩效,需要对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考核。按照“权、责”的原则来进行考核,其考核的依据就是“谁负责、谁就承担责任”的原则!

目前,很多管理者抱怨管理人太难,特别是针对80后、90后 的时尚人更是如此!但是我不苟同,认为“企业没有不好管理的员工,只有不会管理的管理者”!当然,管理是有潜质的,这种潜质大部分是与生俱来,后天能获得的管理能力比较有限,充其量是一个优秀的管理里执行者(MANAGER),而不是一个正真的管理者(LEADER).

电视剧《朱元璋》有这么一个故事:贫寒年少的朱重八和一群小孩放牛,正常玩做皇帝的游戏,朱皇帝承诺,以后我做皇帝,每天赏给大家两个馍、把刘财主的女儿给汤和做老婆……,后来一群小孩说‘重八哥,我们饿了’,朱重八说,‘我给你们肉吃,把刘财主家的小牛宰了吃,有什么事情我一个人顶着,绝不连累你们!’……最后,朱元璋因宰吃了刘财主的牛,被打的皮开肉绽,没有连累他人,

十数年后,朱元璋统领这帮小朋友东征西讨,建立了长达二百八十余年的大明皇朝。何也?少年朱元璋很穷,没有饭吃,没有上过学、更没有读过MBA,他有两点:其一,给他的队员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无穷的遐想(好处);其二,敢于独自承担管理成本(即承担管理风险)!

所以,一个管理者要善于明确目标、善于授权,更要善于承担管理风险(即勇于承担管理成本)!

欢迎与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电子邮件:xjp33@yahoo.com.cn

篇10:医疗风险不能完全由医院承担论文

医疗风险不能完全由医院承担论文

【案情】:1月9日,29岁的某A因停经33天下腹疼痛到医院急诊,被初诊为:“腹痛待查:宫外孕”。经B超检查并进行阴道后穹隆穿刺检查,吸出20ml不凝血,医院遂考虑宫外孕并将病情向A家属告知,暂保守治疗。住院后,A被予以腹腔镜诊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侧)卵巢黄体出血伴血肿形成。同年1月25日,A出院,医院在出院小结诊断中注明为:左侧卵巢妊娠,并医嘱随诊。此后,A又到其他多家医院检查,均被诊断为:早孕。A遂诉讼并要求初诊断医院进行医疗事故赔偿。

审理中,经该市医学会医学鉴定,结论为:1、A最后诊断应为: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此为妇产科罕见病例。医院出院诊断左侧卵巢妊娠存在误诊。2、根据A停经33天,有腹痛、阴道出血;查体符合宫外孕体征;血、尿HCG阳性,B超示:子宫内膜稍增厚,子宫后方偏左侧见54Ⅹ60mm不规则混合性回声区,腹腔内见中等量游离液性暗区;后穹隆穿刺抽出20ml不凝血;经保守治疗效果不明显,医院行腹腔镜诊治术有手术指征,且是必要的。术中行左侧卵巢修补术是止血的需要。3、医院在A出院前未作B超复查及诊刮术存在医疗缺陷。A出院后至今已行经2次,无明显人身损害,医院的医疗缺陷与A目前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等),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鉴定报告,A于医院均未提出再次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A在医院的诊疗过程经医学会技术鉴定,确认医院对A的诊治不属于医疗事故,而且A所患系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此为妇产科罕见病例。同时,医院对A进行腹腔镜诊治有手术指征,是必要的,手术中进行左侧卵巢修补术是止血的需要。虽然医院出院诊断A左侧卵巢妊娠存在误诊,同时医院在A出院前未作B超复查及诊刮术存在医疗缺陷,但法院认为,尽管作为医疗单位的医院有义务对A作出正确诊断,但鉴于A所患病症系罕见病例,因而不能单纯苛求医疗单位对所有病症均能得出必须完全正确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A出院后至今已行经2次,并无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而且医院的医疗缺陷与A目前情况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初诊医院对A不承担责任。综上,A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鉴定费用由医院负担为宜。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根据 国务院颁布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A有权对其认为的医疗事故侵权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时 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本案中医学会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双方均未在收到该鉴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再次或重新鉴定的申请,应视为双方对此结论的认可。虽然A后又在法庭上认为该鉴定书有失实之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仍应对该鉴定书予以确认并采纳该专业鉴定意见。

本案中,医院对A确实存在误诊,但针对A的病情所作的B超检查基本对症,对A的诊治也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负作用,且对A的病情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基于医疗服务的特殊属性(如A又到多家医院多次就诊后,经一系列检查才确诊的事实,亦可反映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且A所患“宫内孕合并左侧卵巢黄体破裂”,为妇产科罕见病例,特别是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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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协议离婚的风险有哪此

协议离婚的风险有哪此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财产折价款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篇12:远期利率协议助企业规避利率风险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2007]第20号),正式推出远期利率协议业务(FRA,Forward Agreement),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为避免将来利率波动的风险,或为在将来利率波动时获取投机收益而签订的一种协议。即银行和客户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一段时间内的协议利率,并规定以何种利率为参考利率。在未来清算日,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本金,根据市场市场参考利率的变化,由一方支付协议利率和参照利率利率的差额。远期利率协议不涉及实质性的本金交收。

在这种协议下,交易双方约定从将来某一确定的日期开始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借贷一笔利率固定、数额确定,以具体货币表示的本金。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买入FRA,希望将未来某一时间的借款利率预先固定下来,以对冲未来利率上升的风险。远期利率协议的卖方卖出FRA,动机则相反,希望通过固定存款利率来规避未来利率下跌的风险。

例如:A公司有美元存款$5,000,000,起息日为2007年1月1日,存款期限为:6个月,

A公司预测到六个月后美元的利率可能出现下降,为了抵补可能产生的利率风险,A企业可以和银行于起息日之前签订一份远期利率协议。卖出一个利率为2.875%的FRA合约给银行。在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7月1日止,不管当时的市场利率如何变动,A公司都将享受到2.875%的存款利率。

I.若企业的判断是正确的,在2007年7月1日的时候利率变为了2.56%,那么企业将多收入$7875的利息。由于采用了远期利率协议业务,利率水平仍维持在原有水平上,因而企业很好的规避了利率变动所产生的损失。

II.当然若企业判断错误,那么企业就将损失掉一部分利息收入。

因此由此可见,企业能否通过远期利率协议来规避利率波动的风险,很大一部分还是依赖于企业资金管理者对于利率的正确判断。

保险风险承担协议书

承担的反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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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近义词是什么

懂得承担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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