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律稻草人》有感:对法律的重新理解

时间: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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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气球小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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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读《法律稻草人》有感:对法律的重新理解,本文共10篇,希望大家喜欢!本文原稿由网友“气球小兔”提供。

篇1:读《法律稻草人》有感:对法律的重新理解

近日,拜读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的《法律稻草人》(北京大学出版社版),这是由张建伟教授撰写的一部50余篇小短文的文集。比起长篇大论我更喜欢阅读短文,更喜欢在较短的文章中抓住重点,因此深深爱上了这本以随笔的形式展开的小书。

这本小书主要讲述的是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正是法律稻草人社会的状态,自己制定法律又自己去破坏它的这样一种怪现象。全文从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法律现象到中国的法律教育、法律学术的反思,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制意识的培养不应仅仅停留在法学教育上,在立法时应有广大人民的广泛参与,执法者应严格按照执法的程序办事。群众的维权意识的培养是现代法治应该关注的重点,司法如果没有了权威,人民群众没有了基本的法律维权意识,法律就会成为一具稻草人。基于此,我不得不对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陷入深深的思考中......

整本小书一共分为八卷,其中前四卷是冷篇,而后四篇是热篇。张建伟教授从现实的法律状况出发将法律比喻为稻草人极为恰当,也正因此将包括我在内的读者深深引入其中。他在书中提及:“近年来常常想起稻草人,不是爱起春种秋收的老圃生涯,也不是赋归去来辞的心情驱使,而是闲极生异想,觉得在不尊重法律的社会,法律只能吓鸟,不正像个稻草人。”这个鲜活的比喻正切中了现实的要害。关于民众对于法律的无知,他向鲁迅先生一样大声疾呼“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自由,期望有现代法治,须先有现代意识的人。当一般民众睡眼朦胧,不知现代法治的真谛以及与申韩式的区别,指望法治能够实现于朝夕之间,指望自由能苟全于强权之下,无异于痴人说梦”。

记忆犹新的是在卷一中教授站在坏人的立场,分别列举了黄二郎和夏洛克的例子,用以说明坏人说出的话,并非全无道理,要分辨出坏人说的话,哪些有理,哪些无理,要祛除偏见的道理。如对于黄二郎的话需要有足够好的辨别力,对于夏洛克的话要有一定的文明素养。对待坏人说的话,不应用偏见的树叶遮挡了是非判断,应当耐心、细心地倾听和分析,不应让沸腾的蠢血搅乱了理性,这是司法者的客观义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身为一名法律人始终应秉承的理念,切不可让主观判断蒙蔽了自己发现真相的双眼。卷一中更别具一格的是作者站在窦娥的角度以第一人称的形式,对于部分学者称窦娥不冤的观点进行了评价。此外,教授还提到中西“钉子户”最大的不同在于双方的豪言壮语不同,正是双方不同的豪言壮语凸显出中西法治差异之所在。德国磨坊主的豪语为:你敢拆我的磨坊,我到法院告你!而中国拆迁户的宣言则为:你敢拆我的房子,我用煤气罐炸你!这样精辟的总结一语道破中西法治的巨大差异。另外文中描述的基督山伯爵的复仇方式也即复仇靠的是智力头脑而不是白痴式的武力比拼进一步说明了中西法治文明的区别。两个简单的例子均从各自国民基本的维权意识反映出各国法治文明存在的巨大差异,也从侧面暴露出我国法治的不足之处。

在本书中教授提到目前我国法治存在的一个严峻的问题——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作者指出司法权威,如果没有社会的尊重与信赖托住,就是建立在流沙上的塔,置于风中的蜡烛。司法权威的确立靠的是一起起、一桩桩的案件,整个过程是缓慢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张建伟教授在卷二部分从“街头看法治、剧场里的微观法治”以及法律世界里的“说不准学”充分揭示了我国现实中并不可观的法治状态。法治要有可预见性,法律本身就要有透明度,任何人均可运用。在法治初创时期,“刻板”地执法和司法还没有成为政府部门和司法人员的习惯,执法和司法有不少模糊空间,这正是法律得不到广泛信赖以及司法失去威信的原因。所以作者大声疾呼:我们需要给法律一点敬意,需要从遵法教育过渡到启发民智。由此进一步说明培养群众维权意识以及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性。

分析现实存在的一些社会现象也是发现目前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在第三卷中作者重点指出司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抛出“藐视法庭罪该给谁设”这个问题,明确表明:法官要治别人以藐视法庭罪,自己先要尊重法庭。“藐视法庭罪”应当先为法官而设也,证人不愿出庭的真正症结在于其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西游记》的世界不免会挫伤方舟子之类打假者的热情和良知,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的存在,“冷血者的存在”正恰到好处证实了目前我国法治不健全之所在。

优秀的法律人才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要素,培养法律人才需要良好的学术氛围,目前法律学术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之后法治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作者指出法学院系数量短期内暴增,然而法学院系的数量似乎与教学质量、学术水平成反比。而且现在国人“爱上学不爱读书”正是应试教育以及几乎无淘汰的考试方法导致的。考试作弊现象的存在,面对严重的诚信危机,单靠小小听证会恐怕难以解决。没有良好的学术氛围,法治更难以得“良法”以治之。

从第五卷开始就进入到了本书的热集部分,这一卷是我受益匪浅的一卷。在这一部分中作者提到了几本读过的好书,其中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该书由台湾陈长文、罗志强合著,作者立足于台湾地区的司法现实,对法律人的丑陋面有着鞭辟入里的分析和判断,解答了为什么法律人占据了政治要津却辜负民众期望的原因,以及律师、检察官、法官的现状,提出劣质司法人员应有淘汰机制的诉求。身为一位法律人这本书确实十分受用。此外,张建伟教授还利用“白马非马”以及“形式主义的谬误”等哲学思维论证了当前法律存在的问题,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剖析了“法学之殇”之所在。

作者在书中所提到办好法治,“专业意识”固然重要但是“普通判断力”依然不能冷落,另辟蹊径的角度令人耳目一新。法律外行人参与司法,可以使民众以普通判断力帮助法律专业人士,从而获得更为可靠的结果,它有助于弥补法官与日益复杂的社会脱节造成的不足,如英国实行的陪审团制度,就体现了对普通判断力的推崇。司法考试的综合症在作者笔下表现得淋漓尽致。并且从检察服的“颜色革命”以及检察官的风度如何养成等方面剖析了检察官制度,自此我对检察官制度又有了新的认识。

篇2:读《法律稻草人》有感:对法律的重新理解

在整本书中,我个人认为对自己心灵启迪最大的部分就在卷七的部分。其中的缘由在于张建伟教授在卷七讲述了一些法学大家及其著作。其中包括堪称地道的法学经典著作切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对于司法,弗朗西斯·培根曾有名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这句名言相信不仅仅是我,大部分的法学生都很熟悉;还有堪称“现代美国法律精神基石”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捍卫司法独立的日本大审院院长的儿岛惟谦;作为法学界的精神象征的江平先生,更是将“只向真理低头”作为自己的名言,他不仅是精神启蒙者,也是身体力行者。纪伯伦曾言:“天堂就在那边,在那扇门后,在隔壁的房里;但是我把钥匙丢了。”在江平先生的呐喊里,在那些简单、朴素的真理里,我们找到这把钥匙。在这样的文章中徜徉,我的心灵无时无刻不在被净化着。

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也就是卷八的部分,张建伟教授提到了写短文的好处,文中提到如果仅看字数,短文当然好写,手快者可以让你立等可取;但要真的好,没点慧心,少些才气是不行的。教授的这番话正切中要点,短文虽短但写的精妙并不容易,张建伟教授这本书中的短文随笔正达到了这种简短精妙的境界,既发人深省又不会觉得读起来枯燥,实属佳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认识又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不仅认识到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问题,更深切感受到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性,中西方的对比下,理应慎重思考我国的司法体制。民众基本的法律维权意识的缺失更是目前司法体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阅读这一本小书竟让我收获了数本佳作,实之我幸,获益匪浅。

最后,对于我国法律的评价,正如书中最后部分用下面纪伯伦的《法律》中的一段话的总结:

于是,一个律师说,但是,我们的法律怎么样呢,夫子?

他回答说:你们喜欢立法,却也喜欢犯法。

如同那在海边游戏的孩子,勤恳地建造了沙塔,然后又嬉笑着将它毁坏。

但是当你们建造沙塔的时候,海洋又送许多的沙土上来。

到你们毁坏那沙塔的时候,海洋又同你们一同欢笑。

真的,海洋常和天真的人一同欢笑。

作者|王小雪

公众号|新语莘苑

篇3:读法律方法论有感

读法律方法论有感

读法律方法论有感

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些都是非常深奥的法哲学命题,凡俗吾辈岂能一眼望穿?法律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法律实际是什么?带着这种困惑我阅读了大量的法理学论着,但依然是一知半解,甚至是加深了对法律的困惑和迷茫。但《法律方法论》耳目一新的观点给了我更多关于法律的启迪和提示。诚如苏力所言,阅读法律就是阅读秩序,阅读经历自然流变与人为建构的人间秩序。法律方法论无法也不可能对法律是什么作出一个真理性的解释或者答案。对法律是什么的探索是永无止尽的,只能说《法律方法论》对法律是什么做了一个学理上的探讨和制度建构上的努力。虽然也许我们人类有限的理性无法获得关于法律的真谛,法律精神的风骨,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我们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探索。

《法律方法论》一书从技术层面上进行了对法律进行的微观细致的考察与工具理性上的深度挖掘。该书博采众长,纵横古今,吸取西方法理学之精华,继承了自古希腊罗马关于法律的知识传统,为我们了解西方贤哲关于“法律是什么”打开了一扇明亮的窗。读完全书,鄙人对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宏伟而又深奥的命题的感悟是: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法律是一种知识和技术,法律是一种立场和态度。

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信仰更多是哲学与宗教意义上的内容,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也不亚于一种宗教和依托。所以在西方古希腊罗马的传统以降,法律与宗教结下了难分难解的情缘。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获得信仰的内涵与宗教式的虔诚才能获得民众对其的信任与信赖,直至内心与灵魂深处的归宿与依托。因为法律的设计初衷本是为了对人们纠纷的一种事前约定,对人类兽性与弱点的提前制度规制。正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会在与自己的同类、同伴发生纠纷与矛盾有了一个合适的出口,在人们面临失业、残疾等困难时有了来者基于人类同情心、怜悯心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的救助与保护。人们拥有对法律的理念,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赖与信仰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能够带来方便,降低生活成本,便利生产与生活,是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所秉持的公平正义能够在他们危难、脆弱之时及时地提供救助和保护。

法律是一种知识和技术。法律本身是一种人们对社会秩序维护与矛盾处理方法即最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何恰当安排与分配的知识,早在古罗马时期,因为法律的日益庞杂即精致化,法律便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传统得以通过专门的教育和训练予以保留和继承。虽然在原野的奴隶制时期及漫长的封建时代,法律作为一种专业的知识系统主要被社会的上层贵族所垄断,但这不能成为否定法律作为一种精细化知识的借口。立法的过程是对法律思想、法律知识固定化的尝试,而司法的过程主要是停留在通过对法律知识的运用来解释法律,阐述立法者的.本意与原委。通过一整套的精致化的关于法律解释和运用的比如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演绎等知识运作进而实现对人民、立法者原本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此时,法律是作为一种知识传统加以漫长的积累与传承,作为一种科学的技术方法为人们所研习和运用。此时的法律可以说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必然形成的社会有效分工使然,()也在此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关于公平的实现、正义分配的理念和信仰通过具体知识的建构实现了技术的细化操作。法律获得了具体的工具价值,法律自身是可以一种被学习和操作的专业技术。而法律正是这样一种关于人们生活秩序的制度性建构与安排,通过对法律自身所内含的关于正义分配的知识,关于公平的操作技术与方法来实现人们一开始达成的关于对社会秩序的统一安排与关于运用法律实现公平、分配正义的共识。

法律是一种立场和态度。法律的精髓是通过对法律理念的信奉与依托,并在知识层面进行操作技术的细化使得法律不仅成为一种关于社会管理的方法,国家治理的有效手段而被加以运用,而且通过制度化对人类“理性”进行文字层面的固定实现对国家的法律化控制与安排。法律的立场就是要信奉法律的理念与信仰,遵守法律的知识传统与技术操作实现法治社会的建构及整个国家处于法律轨道上运行,实现“法律帝国”的畅通无阻。法律的立场就是要求依法治国,实行严格法治,通过法律安排对社会秩序与人民生活作出一个理性选择。法律的态度是将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的战略选择,作为一种关于定纷止争的有关的社会关系调整器来运用。法律本身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技术,法律是关于人类如何平和、文明处理人类内部所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法律是从制度、规则上关于如何有效克服人类自身兽性、弱点和缺陷的逻辑延展,经验累积,知识沉淀。法律是关于如何缓解、润滑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关于如何平和、理性处理各类纠纷与矛盾的社会关系的稳定器。法律的这种逻辑延展,这种经验累积、这种知识沉淀表达的就是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的立场,关于社会实行全面法律化控制的态度。

篇4:读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有感

读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有感

读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有感

在我的印象中,写论文是件很痛苦的事情,大多数人对这项费时费力费劲的文字工作都比较反感,因为爬格子毕竟是一件苦差,与青灯为伴,与黄卷为友,怎能不苦?很多人都害怕写文章,尤其是专业论文。因为写论文需要花大量的前期功夫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很多可能还是无用功,包括走访座谈和阅读大量文献,不然文章很容易陷入言之无物的空灵,除此之外,选题和构思亦是一大难题,因为选题就是要选出问题,找准了问题就等于论文成功的一半,而构思则是选题的拓展,构思将选题最初的意蕴用框架的形式搭建起来,剩下的便是码子了。很多人认为写文章难并非是构思难,而是码那么多字很困难,但笔者却不以为然,笔者以为写文章最痛苦的当是两件事情,一个是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这是论文的素材,另一个便是选题和构思。收集资料是个体力活,消化资料提炼问题则是个纯粹的脑力活,需要反复的构思。只要有了选题个构思,将调研所获取的资料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并填充以汉字,论文便水到渠成了。

的确,写文章确实是一件费时费力费劲的事情,不仅需要繁重的体力劳动--收集素材、消化资料,更是一项复杂的脑力活动,选题并构思然后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一书或许能为我们写作论文尤其是专业法律论文提供一些启示。该书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群针对写论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的专门研究,包括法律专业论文的特点与分类介绍,法律专业论文当如何收集和整理资料,提纲的拟定、结构的安排,格式的规范等写论文所必需的各个要素都进行了一一的阐述和分析。写论文到底有无专门的路径或方法,或许阅读完该书,你可能要失望了,因为其最多是一门写论文的入门教材,对法律专业论文进行了概述式的介绍,及框架的搭建和格式的规范进行了相关的介绍与提示,但却并未教读者写论文的速成之道,即写论文的捷径和快速方法等。()因此,通读完该书,可能最大的收获还是对写论文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及做论文应该注意的方法和格式规范等问题,或许能有所裨益,但却找寻不到论文的速成之法与成就之道。的确,写论文确实是没有捷径和窍门的,主要还是依赖于平时的积累,而不可能希冀于阅读一门论文写作书就迅速掌握写作方法并产出优质论文。这或许亦是该书的名字为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而非法律论文速成之道的缘故,没有一个人能夸这海口,企图让读者阅读自己的一本论文写作书便摆脱写论文的痛苦,化腐朽为神奇,让论文信手拈来,浑然天成。

因此,读完该书,笔者收获不是很大,也很困惑,法律论文该如何写作还真是个大难题。根据笔者个人的论文写作经历与体验,论文写作还是要靠平时的大量积累,包括阅读大量的文献和经常性练笔。因为论文写作是一个文献输出的过程,不阅读大量文献,不进行文献输入,是不可能有文献输出的'。这也恰好符合物理学上的能量守恒定律。而经常性练笔则助于提炼文字的纯度,没有人天生就是字字珠玑,炉火纯青,相信大多数学人都是经过反复修改和练习,论文才能像一串串美妙的珍珠,让读者一气读完,发浑然天成之感。

笔者的论述好像是在否定该书的价值和意义,其实不然。上面的论述只是澄清论文无速成之道的朴素原理,该书的价值肯定是有,读者通过阅读起码知道论文写作必须先构思和搭框架,这样才能下笔不跑题而且文字方能如行云流水般远行。就像盖房子需要设计图纸和框架搭建,剩下的才是砌墙和圆顶。论文亦是同理,写论文必须注意格式规范,包括引用他人文献的规范等,在此书中都有所介绍和分析,认真细读该书还是能有所收获的,至于最后收获的是什么,那要看读者的读书动机和文字功底,因为读书动机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你读书的目的并努力找寻自己兴趣点,予以满足,而文字功底则能大致确定你所获的深度。因此读完该书,笔者感觉还是能有所收获,起码知道了文献资料的收集方法,论文写作的步骤,规范论文的基本格式,这对于没有接受过专业、系统学术训练的论文初学者还是很有必要值得注意和警醒的,按照该书作者提供的写作思路,论文不能确保获奖或发表,但能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能让所出炉的论文看起来更加清新简约,格式规范,确保形式上的瑕疵祛除。因此,从这个意义和角度来说,写论文还是有速成之法与成就之道的。

篇5: 读《法律以外的自由》有感

读《法律以外的自由》有感

通过学习课文,我认识了冰心奶奶,并买了一本《冰心儿童文学全集》。书刚买来,我就迫不及待地将包装撕开津津有味地读了起来。忽然,我被其中一篇名为《法律以外的自由》的文章深深吸引了,便饶有兴致地仔细看了起来。

文章的大概内容是:冰心奶奶在四月九号上午,去一所学校附设的“半日学校”教授国文,讲到“自由”一课,课本上有“法律以内的自由”和“法律以外的自由”,冰心奶奶为了使孩子们明了,便在黑板上画了一个圈,把它定为法律;让孩子们举几件事,是法律以内的自由。孩子们说“念书”“买东西”“洗脸”……冰心奶奶都写在圈里。冰心奶奶又让孩子们说法律以外的自由,他们杂乱着说“打人。”“骂人。”“欺负人。”冰心奶奶照样写在圈外。突然有个声音说:“打仗也是法律以外的自由。”这声音猛然的激刺冰心奶奶,她回过头来,只见说话的小男学生仰着小脸,奇怪冰心奶奶为什么不往黑板上写,便又说了一遍:“打仗也是法律以外的自由”。冰心奶奶无话可说,无言可答。迟疑了一会儿,强言问道:“为什么打仗也是法律以外的自由?”他们一齐说:“打仗是要杀人的',比打人,骂人还不好。”最后冰心奶奶说:“世人啊!请你们替我解围,替我给这些小孩子以满意的答复。若是你们也不能,就请你们不要再做惹小孩子们质问的事,接受他们质问的人,真该无地自容啊!”

这篇文章真正吸引我的地方就是在“自由”二字,虽然说我们是在蜜罐子里长大的,生活条件很好,但是却被“语文”“数学”“英语”等作业,“音乐”“美术”“舞蹈”等所谓的兴趣班团团围住,几乎没有一刻是“自由”的,在我们学生的眼里“自由”几乎成了我们的一种奢望,在这里我想对老师家长说:“给我们一点自由吧!”

篇6:读《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

【作者】 博登海默 邓正来【译】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想看《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想法存在很久了。近期上行政法课程的时候老师经常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和社会法学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才疏学浅,一直对各个学派为何而争,各学派的核心观点和代表人物不明就里。关于斯多葛派、托马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宾若莎、萨维尼、奥斯丁等一系列历史人物实在不了解。听老师在讲堂上侃侃而谈在下面听得实在憋屈,索性把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花了一周左右时间啃下来。终于可以理清老师上课的思路和脉络,不失为一种收获。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全书大抵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的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三部分的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一部分作者从古到今梳理影响法学历史进程的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作者从古希腊说起,他认为古希腊时期法律和宗教合一,后期诡辩派的出现,他们主张的强权即公理使得自然法和社会法逐渐产生分离。这时期的柏拉图所倡导的社会蓝图是人生而不平等,在《理想国》中,他声称最理想的国度应该要区分清楚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和手工艺者,让他们各司其职,整个社会才能够运行有序,柏拉图并不特别虔诚相信法律的作用;而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虽然认同柏拉图的主张,但他较为敏锐地意识到权力会导致人性的丧失,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以正当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在此之后出现了斯多葛派,该流派认为世界上有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那就是理性,这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西塞罗更是进一步把自然等同于理性,并把理性等同于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到了中世纪时期,政教不分。在此期间诞生了很多为宗教至上提供理论来源和法理支撑的学说,最早期的宗教教义以奥古斯丁的学说最为流传盛行,他认为国家制度起源于人性的腐败,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只是作为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并经由实施世俗的法律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秩序。而后托马斯认为世上有四法存在,分别是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其中永恒法最为主要,自然法是从永恒法中抽出一些规则所组成,神法是上帝发布的一些具体的命令和制定,人法则是人世间订立的法律。其后出现了中世纪唯名论与唯实论的论证。唯名论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之感觉的认知。而唯实论则认为外在世界存在与主观意象一一对应的实物。

等到了古典时代,政教开始出现分离,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若莎、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第二阶段权力分立保护个人天赋权利,代表人物洛克和孟德斯鸠。第三阶段人民的“公意”,代表人物卢梭。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认为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对他人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人能在其诉求中适当地控诉侵犯其平等权利的行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自利的,利益是唯一合法的尺度。法律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却可能是邪恶的。要成立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斯宾若莎认为只要人生活在自然统治之下,就会导向争斗和失序;洛克反对霍布斯的专制形式,倡导有限权力政府。分权主要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最后人民说了算。孟德斯鸠则主张三权分立;到了卢梭时期,卢梭的思想更为激进和浪漫,他认为每个人向全体奉献自己,实际上就是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在市民社会,个人不服从个人,只服从“公意”.卢梭的理论很容易导致专制民主制。

在古典时代之后,德国出现了先验的唯心主义思潮。以康德为首的学者认为人是经验现象世界的一部分。他认为存在着两个世界,其中自由与人之理性的世界是真实的世界,物质和因果关系的经验世界是虚幻世界。康德更加倾向于认为外在物质的世界是虚构和无妄的。在康德的基础上,费希特则主张纯粹的唯心主义,他认为所有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须是智性人的自我。而黑格尔在前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了唯心主义,他将唯心论由主管唯心主义拓展到客观唯心主义。黑格尔提出进化的新观念,他认为社会生活的种种表现形式,都是一个能动的,进化的过程的产物。历史运动的背后存在一个伟大的理想,即实现自由。黑格尔的这种进化的新观点为历史学派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历史学派在德国的代表人物当属萨维尼,萨维尼认为法律是那些内在地、默默起作用的力量,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而美国的梅因则认为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表明一些进化模式会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中和相似的历史情势下不断重复地展现。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斯宾塞则提出了法理进化理论,他认为文明和法律乃是生物的和有机的进化的结果。而生存竞争、自然选择、“适者生存”则是这一进化过程中主要决定因素。文明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的或军事的社会形态。第二阶段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马克思集前人思想之大成,开创新的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他认为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工具。法律是通知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并最终消亡。

除了唯心主义、历史学派、自然法学派外,还有以边沁、穆勒和耶林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政府得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穆勒认为人具有比动物的欲望更高级的官能。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法律是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被称为社会功利主义者。

在此之外,奥斯丁、凯尔森则提出了分析实证主义学说。该学说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奥斯丁试图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分离,凯尔森更加激进,他提出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学说,他希望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还希望使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因素和非法律的价值判断。认为法律是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之后还出现以庞德为首的社会学法学,卡多佐霍姆斯等人的法律现实主义。还出现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二部分作者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深入的探析。他首先先从秩序入手,从自然界有序模式普遍性的角度、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对秩序的内心需求角度、对比了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体的缺点,从而认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之一就是必须维护世界的秩序。秩序成为法律形式上必须落实到位的关键要素;紧接着作者又将视角投射到正义的内涵之中。作者首先界定了正义的目标,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指出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然而作者对正义的内涵却无从界定,他对比了历史上权威人士对正义的定义,有与理性相挂钩的、有与平等相挂钩的、有与安全、自由等概念相比较。最后,作者一一比较了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理性的区别和联系,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并区别开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指出法治的利弊。

第三部分,作者分析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探析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并分析法律的科学方法的范式以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整本书的脉络清晰明了,内容详实,干货多,读起来带劲。

从这本书中我学到很多。

第一,虽然我学习的专业是法律,但从书的第一部分学习可以看出。所有学科的起源应该都是来自于对宇宙的追问和探讨,对人生意义的探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等一系列哲学大家所探讨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们追问的是宇宙深处的秘密,人性的深处。人为什么活着,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于是有人平等、自由、公正等概念的出现。从而衍生出法律这门学科出来。部门法存在的前提可以由宪法所赋予,这也就是所谓的宪法资源。而宪法存在的前提从哪里去获得?没有。任何问题的追问都会陷入对元问题的探寻,而元问题是没有答案的,这个答案的探寻就落在哲学家身上。以此推演,经济专业、社会学科、甚至是自然学科。所有现存的学科的无穷追问,都会面临一个问不下去的问题。所以任何的学科都需要价值前设。也就是说必须需要一个理论的基础以支撑一门学科的发展。法律的理论基础就是《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二部分的探寻结果: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法律的最原始的价值前设就是世界上存在秩序和正义,这是让每个人、社会可以很好生活发展的基础。从而确立秩序和价值的无上地位。法律就此沿着这两个价值基础开疆拓土,成为一门繁衍成长的学科。

第二,从第一部分历史上对真理的探寻可以看出,从古至今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哲学家对不同的学说甚至存在大量的疑义和分歧。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对探寻法律的终极真理报失望态度呢?不是的。世界是变化发展的。任何哲学大师的学说之所在在他所在的时代存活下来并指导当时的时代向前发展,就说明哲学的探寻能出成效。如果我们接受“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民经验的总和”的说法,我们就可能更能够坦然面对不同学说的争鸣和互相挑衅质疑。不同时代学说之间的隔空甚至隔世对话,碰撞、争鸣,才更可能在新时代产生更灿烂夺目的时代成果。世界上有没有永恒不变的真理,不知道。但人们一直在前进。如果失去对未知的好奇和探寻,人将成为一潭死水,波澜不惊,历史终结,时代崩溃瓦解。

第三,单单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我成功梳理了从古至今关于法律的争鸣,知道了何谓自然法学派、斯多葛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功利主义、唯心主义等等,知道了各个领域的大牛。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所接触的学派理论和学说都是博登海默的二次加工,我是对于别人理解的再理解。我吸收的是博登海默的知识而不是各个哲学家最原始新鲜的知识,并且我对于博登海默的知识传授可能都没有吸收一半。如果需要更深入了解和学习,我必须要做的是去找各位大师的著作进行拜读。其次,对于这本书的后半部分,我看的并不是很透彻。这是我自己的看书问题。尽管我开始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看书写读后感的习惯,但对于书的精读仍然不够,仍需要好好锻炼。

篇7: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

读《寻找法律的印迹》有感

文:吴波

第一次见到《寻找法律的印迹》这本书是在网上。无意间看到了《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这本书,第一眼我就被这个书名吸引住了,便立刻买了回来。

书到手后,随手翻了翻,精致的封面、优美的插图深深吸引了我,细致阅读下去,本书颠覆了我以往看过的厚重的法律书籍的惯有模式,不再是法条解读式的照本宣科,它用通熟易懂的语句,结合四十多个历史典故,向我们展示了一句句法律术语、一项项法律程序和一条条法律原则。从古埃及到美利坚、从原始社会到近现代、从地中海到古罗马、从英美法系到大陆法系,本书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深入浅出渗透介绍了西方的法律文化,展现了法律不断演变进化的辉煌史,带给我极大的震撼,让我受益匪浅。

“只有俾格米人才有权利从这里摘香蕉!”这是本书的开 篇章,也是作者向我们阐述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关于“权利”的故事,而现代法学的第一要义便是保障和发展“公民的权利”,让我们清晰的看到了世界各国关于宪法、财产法、商法、版权法和国际法的先声。

在书中,我们还看到了许多我们熟悉的事件,如震惊全球的辛普森“世纪之审”、轰动世界的“水门案件”、家喻户晓的“米兰达警告”等事件,作者向我们详细的解析了这些事件中的法律常识,这些著名的案件和事件,蕴涵着西方法治精神的精髓、法理学的要义、法律的信仰与原则。比如,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公民必须尊重法律的判决,罗马法的“共和”、“自由”、“法治”的伟大传统,恶法非法,公民有不自我归罪的权利和程序保障,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等。而本书的剪材和编排,无不按照“自由”、“平等”、“公正”、“权利制约权力”、“自然法和神法高于人法”等这样一些核心的价值元素来进行。

其他诸如古希腊神话中雅典娜基于人性的审判,宣示了古希腊人天然的`神学情怀和宗教感受;持天平利剑、蒙眼闭目的正义女神,宣示了古罗马人对法律“成熟稳重”、“公平正义”的期求;贝卡利亚对“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惩罚人道化”的论述,折射出了这位天才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光芒和哲学的激情;让英王约翰低下尊贵头颅的《大宪章》和服从法官判决、依法赔偿平民的德王威廉一世以及现代的夏威夷椰子的民告官案宣示了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至高无上;轰动全球的纽伦堡纳粹战犯大审判,验证了“恶法非法”、实在法低于自然法所传达的社会正义观念;洛杉矶警察殴打黑人事件和人权斗士马丁・路德的“我有一个梦”,宣示了“不分种族的正义和友爱”.

作者在叙述西方法律文明的过程中,也没有忘记关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没有忘记表达一位学者内心深处对国家、民族的忧虑。就如作者在本书后记中所言,在一般的中国人心目中,对“法律”二字,是充满了种种神秘、恐惧和深深的厌恶感。因此,作者从一开始,就决意打破枯燥无味的、学院派教科书式的旧框框,而在中国开拓出新型的创新型的普法新文体,这本书是写给千千万万普通公民看的一本法学通俗读物。

看惯了枯燥乏味的法律书籍,此书让我耳目一新,浅显易懂的语言、引人入胜的历史故事,还有作者对祖国的前途、命运的担忧,都深深打动了我,让我始终坚定一个想法:法治,是众人之事,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中国人民的安居乐业,中国社会的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重新崛起,都有赖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成,有赖于全民族法律素质的提高,作为一个学法之人,更应该身先士卒,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篇8:家族和阶级――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有感

家族和阶级――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有感

   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 蔡惠燕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社会结构,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详细地阐述了产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揭示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基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部分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发展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

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紧密,宗族成为政治结构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早在

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父权本位上。“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子孙对父母要绝对服从,不许忤逆、违背父母,不然会被法律、社会当成罪人。“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五刑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对于父母等至亲尊长的不孝行为,历来被当作罪大恶极的事情,法律都要对其加以严厉惩罚,隋朝确立的“十恶”中有一类是被认为严重侵犯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部分),内乱等,这些罪行都要受到严厉打击,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谓“常赦所不原”。而且贵族官员犯有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逃避刑罚,从中可以看出父的绝对权威。“为亲者讳”,儒家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不应互相告发,这才算“直”,这种“直”当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原则为准绳的。不过,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从轻甚至不用承担责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所告是实情,也要接受惩罚。……讲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谈到婚姻,因为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婚礼者,礼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则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于血缘、等级和特殊事件等设定了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缔结一般都要经过繁缛的程序。“夫为妻纲”,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长,对其行为负责,要求妻对夫百依百从,决不能有半点怠慢,夫也可以纳妾,甚至可以以“七出”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虽然有“三不去”对夫单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很大)。妻对夫的殴打等侵害行为,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诸诉讼,更不能加以反抗,否则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侵害严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也会照凡人有所减罪;而妻对夫的侵害行为却要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妾则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总之,妻妾对夫要绝对服从,勤恳祭祀祖先,延续后代,才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了一步一步的改变,当代社会不会再强调父权、夫权的绝对权威,也不会在法律里规定“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子、夫妻更多是平等、互相扶助。但是,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在当代还是有一定影响。在许多农村,重男轻女、暴力干涉婚姻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是几千年来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痕迹。为此,有关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条文,以次来削弱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势力。

欧洲社会早期国家权力的形成主要是循着经济发展的路径,而中国的国家权力是通过政治性的集权方式得以形成的,所以统治阶级更加注重王权的巩固,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儒家便是维护这一制度的“忠实奴仆”,儒家向往礼制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也。”(《礼记•曲礼》)“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庄公十八年)荀子说得更明白:“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荀子•礼论》),礼成为早期国家划分并确定社会成员尊卑贵贱地位及其相应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序上下,正人道也”(《白虎通德论》卷一,《礼乐》)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在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一切重要领域建构了一套贵贱有等、上下有序,极具严肃性和威严性的规范体系。统治者将社会成员划分为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平民以至贱民等阶级,不同阶级在社会中有不同的地位,各异的权利义务,权利从天子递减,义务则是从天子递增,权利义务并不对等。不同等级的人应遵循不同的生活方式规定,服装、饮食、房舍、舆马等都有严格的限制, “见其物而知贵贱。”(《新书》卷一,《服疑》。君主在整个社会中处于最高地位,对臣民拥有根本性权威,“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君主对臣民生杀予夺的权利是毋庸质疑的。臣民对君主要绝对服从,任何时候都要为君主着想,不得侵犯君主的权威,否则会成为“十恶不赦”的罪人,逃不了严厉的刑罚。地位高的阶级一般都能享受特权(如“八议”制度等),而且能支配、统治地位低的阶级,对地位低的阶级的侵害行为一般也能较凡人减等,而且可以以赎官法、官当法等逃避法律的惩罚,而地位低的阶级承担了大量的义务,对地位高的阶级惟命是从,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不然等待他们的只能是严刑竣法。不同阶级一般也不允许通婚,所谓“门当户对”是基本准则,特别是地位高的女方不得嫁给地位低的男方,不然会受到社会的唾弃。等级一般是世袭的,特权阶级永远是特权阶级,而贱民阶级只能世世代代做牛做马,不可能成为特权阶级,而且,不同种族中也有不平等,特别是在少数民族统治中国时,这种不平等的情形异常显著,人民都被划分为层次井然的阶级,无论政治、法律及社会各种待遇都依其顺序而定其高低…… 几千年过去了,中国法律得到了健全和完善,许多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都已剔除,法律向着平等、公平的方向发展,但是,儒家思想在中国还是根深蒂固,阶级观念还是在不少人心目中存在,有些官员自以为是特权阶级,整天鱼肉百姓,凌驾于百姓之上,而且官官相卫,形成了新时期的官僚集团,而百姓竟以为自己是弱者,不敢加以反抗,更不用说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且,“世袭制”也没有完全消失,市长的儿子再差也能当个官,而百姓想当官却要费劲周折,这样,真正的英雄只能无用武之地。悲哀!法律究竟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怎样才能真正做到“平之如水”呢?我想最重要的是在执法过程中和社会活动中都要剔除阶级观念,真正做到法律、社会面前人人平等,给以公平的机会,则真正的平等指日可待。

儒家成功地将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统一起来,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份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家是国的基础,国是家的延伸,建立了以“亲亲”、“尊尊”为中心的不平等但有序列的社会格局,强调了君父的绝对权威,构建了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这种格局维系了几千年,成为各个朝代的社会基础。直到现在,我们似乎还可以窥见其痕迹,国人的家国观念还是很浓重,这或许也是一件好事。

法律反映着社会,也深刻影响着社会。可以说,法律和社会的发展脚步是一致的。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一部中国法律史,便是一部中国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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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家族和阶级-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有感

家族和阶级-读《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有感

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 蔡惠燕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也不例外。它与风俗习惯有着密切的联系,维护当时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了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社会结构,竭力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瞿同祖先生在其大作《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详细地阐述了产生这一法律的社会背景,研究并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揭示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通过他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脉络,了解其演变的规律和不同阶段的基本特色,由表及里,由现象到本质,深入了解其实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这两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中国历代法制都明确限定了人们在社会以及家族内的身份等级,并且无论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诸多方面都与这种身份等级密切相关。瞿先生花费了大量笔墨分析了家族、婚姻和社会阶级,揭示了其和法律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突出了儒家思想对法律的深刻影响,我个人觉得这一部分写得最为精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看到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发展轨迹,了解了古代中国家国一体的牢固格局,明白了当代中国某些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缘由……

与欧洲社会早期国家产生不同,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过程中,血缘的联系非但没有被打破,反而愈加紧密,宗族成为政治结构的`主要单位,稳固宗族关系是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早在

西周时期就确定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血缘关系网并根据了尊卑、亲疏、远近程度不同,确定了“五服”制度,因此丧服不仅是简单的服丧衣饰,更主要是确定亲属之间关系和等级的标志。中国家族主义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父权本位上。“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等大事也要由父所决定),甚至对子孙有生杀予夺的权力,正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法律对此种行为一般都会网开一面,从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子孙对父母要绝对服从,不许忤逆、违背父母,不然会被法律、社会当成罪人。“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五刑之属三千,最莫大于不孝”,对于父母等至亲尊长的不孝行为,历来被当作罪大恶极的事情,法律都要对其加以严厉惩罚,隋朝确立的“十恶”中有一类是被认为严重侵犯家长权的,如恶逆、不孝、不睦、不义(部分),内乱等,这些罪行都要受到严厉打击,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所谓“常赦所不原”。而且贵族官员犯有这些罪行,也不得援引八议、收赎之类的特权来逃避刑罚,从中可以看出父的绝对权威。“为亲者讳”,儒家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不应互相告发,这才算“直”,这种“直”当然是超乎法律之上,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原则为准绳的。不过,在法律上,父告子是可以从轻甚至不用承担责任的,而子一般是不能告父的,不然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所告是实情,也要接受惩罚。……讲到家族,不可避免地要谈到婚姻,因为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婚礼者,礼之本也。”而婚姻的目的则被认为是“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婚姻主要是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婚姻一般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基于血缘、等级和特殊事件等设定了许多限制,如同姓不婚等,婚姻的缔结一般都要经过繁缛的程序。“夫为妻纲”,夫就如同是妻的家长,对其行为负责,要求妻对夫百依百从,决不能有半点怠慢,夫也可以纳妾,甚至可以以“七出”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虽然有“三不去”对夫单方面休妻的限制,但是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很大)。妻对夫的殴打等侵害行为,只能默默忍受,不能付诸诉讼,更不能加以反抗,否则会受到严厉惩罚,就算侵害严重甚至造成死亡等,夫也会照凡人有所减罪;而妻对夫的侵害行为却要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妾则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惩罚。总之,妻妾对夫要绝对服从,勤恳祭祀祖先,延续后代,才可以免遭被休弃的命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健全,父子、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了一步一步的改变,当代社会不会再强调父权、夫权的绝对权威,也不会在法律里规定“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子、夫妻更多是平等、互相扶助。但是,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在当代还是有一定影响。在许多农村,重男轻女、暴力干涉婚姻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都是几千年来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痕迹。为此,有关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条文,以次来削弱家族主义、父权夫权思想的势力。

欧洲社会早期国家权力的形成主要是循着经济发展的路径,而中国的国家权力是通过政治性的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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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抗辩事由的理解与认定-对一起票据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抗辩事由的理解与认定-对一起票据纠纷案的法律分析

一、案情及判决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1998年7月1日,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公司)向农行白银营业部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农行白银营业部经审查白银有色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复印件,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VIV04264332、VIV04264334,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有色公司),票面金额均为5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1999年1月1日,其它各项应记载事项齐全。重庆有色公司于当月7日将该两张汇票背书转让给重庆市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该公司又于即日背书转让给重庆市三和物资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

三和公司于1998年7月7日向工行大石路分理处提出贴现申请,并提交了其与创意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查之后,又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发出查询电报,在农行白银营业部回电证明该两张汇票真实的情况下,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办理了相关的贴现手续。但三和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工行大石路分理处时未在票据上记载背书日期,后补填背书日期为8月6日。同年12月28日,工行大石路分理处以7月7日为三和公司办理贴现取得汇票为由向农行白银营业部提示付款。农行白银营业部以该汇票7月1日才签发,三和公司背书转让汇票给工行大石路分理处是在8月6日,所谓“7月1日申请,7月7日办理贴现”是无对价的恶意取得为由拒绝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对上述两张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

(二)当事人的主要诉讼主张

农行白银营业部的主要诉讼主张为: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办理贴现时,没有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与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以及三和公司的经营范围等证明,而三和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存在明显瑕疵。由此,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不应享有票据权利;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在1998年8月6日取得汇票后,至今没有向三和公司支付过贴现款,也未向三和公司给付其它对价;三和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工行大石路分理处的时间是1998年8月6日。而按照贴现凭证的记载,工行大石路分理处为三和公司办理贴现的时间为1998年7月7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票据贴现以票据转让为前提。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在没有取得票据的前提下办理贴现手续,显然是虚假的。此外,在办理贴现时,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向三和公司开出的是银行本票,收款人就是创意公司,这是明显的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

工行大石路分理处的主要诉讼主张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工行大石路分理处作为贴现人仅应对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交易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只需审查合同复印件。而对于合同是否真实、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应属于实质审查的范围,不在形式审查之列。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已经切实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已于1998年7月7日通过票据贴现的方式向前手三和公司支付了贴现款9687509.14元,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给付对价”的要求。虽然票据上的背书日期为1998年8月6日,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背书日期与支付对价的日期必须一致。请求依法确认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对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享有票据权利。

(三)一、二审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从本案所涉汇票的记载内容看,票据签发日期为1998年7月1日,创意公司于7月7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三和公司,而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取得汇票是8月6日。基于票据文义性的要求,背书转让后的票据贴现,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应以票据记载的内容为依据。由此,该院判决: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对票号为VIV04264332、VIV04264334银行承兑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二审程序,改判工行大石路分理处对票号为VIV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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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法律

读《稻草人》有感100字作文

读《无心的稻草人》有感作文

读稻草人阅读心得体会有感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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