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致全市养犬朋友的公开信,本文共8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本文原稿由网友“亚特兰蒂斯”提供。
篇1:致全市养犬朋友的公开信
致全市养犬朋友的公开信
养犬朋友们:
G20国际峰会将在杭州举办,届时来自世界各地的宾客将齐聚杭城,世界的目光将聚焦在我们美丽的.西子湖畔,城市环境、社会秩序、市民素质等都将直接关系杭州的文明形象。养犬是我们公民享有的权利,但依法养犬、规范养犬、文明养犬也是我们每个养犬人应尽的义务。作为生活在杭州的每一位市民,我们要自觉增强主人翁意识,少一些随意、多一份规范,少一些自我、多一份责任,少一些放任、多一份自律,自觉做到:
一、依法养犬。
严格遵守《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养犬,各养犬朋友请尽快依法办理《养犬许可证》或按时进行年度注册,确定自家爱犬的“合法身份”。
二、规范养犬。
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商场、轨道交通车站、候车(船)室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携犬只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三、文明养犬。
加强犬只训练,培养爱犬保持安静的好习惯,防止爱犬乱吠叫、夜晚狂叫扰民现象发生。外出遛犬时请随身备好拾便器和卫生纸,随时清理犬的粪便,保持周边环境卫生的清洁。当自己的爱犬给别人带来不便时,请妥善处理,真诚道歉,营造和谐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四、健康养犬。
按照犬类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疫病的预防,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和其他疫苗,关爱犬的健康,定期为爱犬进行健康检查,防止传染疾病的发生。对伤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请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只送往犬类收容中心限期收容或交由属地城管中队处理。
五、安全养犬。
遛犬时请为爱犬带上犬链、嘴套等,避免伤人、走失、打斗、中毒等种种意外。携犬外出时,遇到老人、小孩、孕妇请自觉避让。乘坐电梯时,尽量抱起犬只,如同乘人害怕犬,请礼貌退出,等候下一部电梯。
各位养犬朋友们,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依法、规范、文明养犬,向世界展示“现代、文明、开放、诚信、友善”的杭州市民形象。
杭州市文明办
杭州市城管委
204月
篇2:致市民朋友文明养犬倡议书
尊敬的市民朋友: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市民生活质量明显提升,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犬。养犬同样也是“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生活情趣的同时,也带来了宠物犬随地便溺污染环境,吠声不停让四邻不安、宠物犬随便乱窜吓人伤人等社会问题。
养犬,是个人的爱好,但同时也是您的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感的综合体现。为共同维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努力营造一个崇德向善、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为此发出如下倡议:
一、文明养犬:礼貌和文明是我们共处的金钥匙,文明是快乐的源泉,文明养犬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二、礼让养犬:爱它,就牵着它。见到惧犬人士、老人及孩子,尽量回避,不干扰他人生活。外出时请使用牵引带限制爱犬的活动范围,避免让犬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人群,预防各类突发事件。本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文明准则,大家希望更好地与非爱犬人士和谐相处,并希望通过专业知识的讲解和建立沟通,消除隔膜。
三、卫生养犬:外出遛狗时请及时清理爱犬粪便,并妥善处置。可以用废旧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扔进垃圾箱内。大家共同保持周边生活环境清洁卫生。
四、安全养犬:管理照顾好我们的爱犬,避免爱犬扰民或伤人。如因不慎发生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事件,应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善后事宜。
五、善待养犬:为我们的爱犬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保持爱犬清洁、美观。加强犬只训练与约束,减少因无故吠叫、恐吓引起的扰民现象。
六、健康养犬:每年定期为爱犬注射狂犬疫苗和其他疫苗,不仅关爱犬的健康,更注重保护养犬人的健康。发现犬只患疑似患有狂犬病或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疾病,请立即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为了市民心爱的宠物,为了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为了我们美好的家园,请大家自觉遵守此倡议。希望养犬人士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细节做起,积极响应“文明养犬”倡议,为建设文明、安静、清洁、和谐的人居环境而共同努力。
文明新乡,我的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每一位市民的支持与参与,那就请您从文明养犬开始做起,俯下身子、弯腰清理爱犬的粪便妥善处理,保持公共环境的清洁,在彰显您文明素养的同时也展现了城市的文明程度,何乐而不为?感谢各位养犬人士的理解与配合。
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宣教办
5月3日
篇3:致市民朋友文明养犬倡议书
全市青少年朋友们:
近年来,我们的郑州城市及精神文明建设飞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饲养宠物犬。养犬在给人们带来生活情趣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吠声扰民、污染环境、伤人吓人等社会问题。犬类的行为折射的是养犬人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也体现了一个城市文明程度。为了共同维护自己的美丽家园,我们向全市青少年朋友们发出倡议如下:
一、自觉遵守养犬法规。
树立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意识,严格遵守养犬登记和免疫制度,按时为犬只办理初始登记、年度登记和免疫手续,不违规养犬。
二、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尊重他人感受,维护公众利益。对已登记的警卫、守护等大型犬、烈性犬实施圈养或拴养;携观赏犬进行户外活动,其活动区域限于居民居住区犬主户籍所在的户外附近,要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主动使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为犬只戴嘴套,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近距离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特殊群体;不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犬只不慎咬伤他人时,养犬人应主动对伤者实施救治。
三、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爱护公共环境,户外遛犬时,随身携带卫生纸、小铲子、拾便器、纸袋等物品,随时拣拾、清理犬只粪便,维护洁净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
四、自觉学习掌握科学养犬知识。
积极参加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掌握必要的科学养犬知识。加强对犬只的驯养,尽量饲养优质犬种,不遗弃犬只,不虐待犬只,为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及训练条件,让犬只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五、自觉维护邻里和睦。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居民养犬公约,自觉接受邻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遛犬,防止对居民日常生活造成不便。犬吠叫影响他人休息时,应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如实施戴嘴罩、止吠器等,以免引起邻里纠纷。
我们真诚地希望每一位养犬爱好者能够从今天做起,从自身做起,相信您不仅是一个宠物爱好者,更是一个文明、自律的郑州居民,让我们共同努力创造一个美丽和谐的家园。
篇4:告养犬居民的公开信
告养犬居民的公开信
养犬居民:您好!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安全,维护优美人居环境,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提倡社区养犬居民文明养犬,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东从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起,沿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沿江公路;南从沿江公路起,沿312国道至戴家门;西从戴家门起,沿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闭合区域,为重点限养区。
上述区域以外的丹徒区、镇江新区区域内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二、重点限养区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般限养区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
重点限养区禁养犬只的规格及品种:
(一)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西藏獒犬
(二)斗牛犬: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
比特犬
(三)牧羊犬类:德国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德国牧羊犬
(四)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阿富汗猎犬
(五)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杜宾犬
大型犬的标准是成年犬肩高超过61cm(含)以上的犬只。
重点限养区禁养犬的规格及品种如有变化,经确认后将及时予以公布。
三、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先到农业部门委托的定点机构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养犬人凭农业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犬牌犬证。
养犬人每年凭农业部门当年出具的免疫证明,到原登记机构验证一次,逾期不验证的,犬证自动作废。犬只死亡、丢失、迁移等情形,养犬人应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
四、在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外,养犬人可在每日18时候至次日8时前牵领出户,携犬外出应当挂犬牌,对犬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市场、酒店、饭店、公园、学校、幼儿园、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娱乐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
七、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八、养犬人携犬出户不对犬束犬链的,可以将该犬只视为流浪犬,予以收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养犬人应服从公安、城管、农林、卫生等部门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养犬人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
(二)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公安部门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罚款。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规范养犬行为,离不开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在此,谨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篇5:致全区文明养犬倡议书
翠海明苑社区居民:
随着居民生活品质的日渐提高,小区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但少数人对宠物犬缺乏管理,从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工作和生活,也给环境卫生清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了引导社区居民文明饲养宠物犬,爱护环境卫生,营造文明有序的人居环境,翠海明苑社区向广大居民朋友发出以下倡议:
1、携带爱犬出户时,请不要践踏草坪、花坛,请不要让你的爱犬占用公共设施,请不要在公共区域梳理犬毛等。
2、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关爱宠物健康的同时也是对其他居民健康负责的行为。
3、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狗链)。请尽量少带入公共场所,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4、管好自己的狗狗,深夜、清晨避免因爱犬叫影响他人生活,尽量避免发生扰民或伤人等负面事件的发生。
5、请勿让爱犬在小区的楼道、草地等公共场所及设施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请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卫生纸妥善包好并放置进垃圾箱)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希望所有养狗的居民,从今天做起,从我做起,为了我们有一个美丽和谐的社区,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
翠海明苑社区
年月日
篇6:大丹犬怎么养
大丹犬怎么养
1、大丹犬出生时发现有不呼吸,不叫,也就是假死的小狗。此时,左右摇摆犬体,有节奏地轻轻按压胸壁。
2、如果狗不能呼吸或吠,就必须从人的嘴,狗的婴儿的嘴,鼻子中取出羊水。人工呼吸持续3~4min的话,狗的.婴儿就可以开始呼吸了。
3、这时,可以将狗的婴儿放入母狗体内加热。雌性狗在婴儿出生时不能咬胎膜的情况下,有必要用剪切力切断胎膜取出婴儿。
4、如果母狗不咬婴儿的脐带,应及时将脐带切成距肝脏脐带2厘米的长度。婴儿出生的最初几天必须以24小时的态势进行护理,防止父母狗被压垮而死亡。
5、90%的新生犬在20天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贫血,从而导致毛发紊乱,皮肤苍白,生长发育迟缓,生长不良,容易感染各种疾病。
6、出生后3~7天向幼犬补充铁,向幼犬肌肉注射1ml含铁补铁王(或富铁力)。一般来说,大丹犬20天左右就能走路,长牙,母乳不足。小狗开始学习吃饭,每天补充2~3次,将牛奶,鸡蛋,肉末,玉米粉粥等混合在餐具中舔食。
7、30~40天大的小狗很多,很少喝奶。断奶后要少喂奶,一天喂奶4次以上。一顿饭吃饱的只有七八成。小狗一定要注意观察,以免吃多了。4月龄每天喂食3顿,6日龄每天喂食2顿。大丹两个月大了,长得非常快,一个月体重增加了七到八公斤。特别需要补充钙。每天1次,含1片钙,1片肝油。
篇7:养犬条例
养犬条例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活动,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登记管理,捕杀狂犬,收容犬只,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等;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重点管理区内因养犬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将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监督非场馆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志的设置,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监管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监管;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将相关登记信息通报公安机关;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及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等管理工作;
(六)规划、住房、园林、教育、财政、价格、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捕杀狂犬、野犬,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等,并定期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劝阻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鼓励、支持和指导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建立养犬自律组织。养犬自律组织应当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行为,督促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法规,强化养犬自律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养犬知识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和医院的办公服务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体育运动区、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止养犬区。
除禁止养犬区外,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1]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登记、免疫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含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及养犬登记证、犬只识别标识补办等);犬只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应当接受狂犬病
免疫接种。全市应当逐步实现养犬登记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在同一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犬只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免费提供犬只登记信息查询。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犬只免费接种狂犬病疫苗。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可以养犬一只;登记周期内无养犬违法记录的,可以申请登记饲养第二只,但最多不超过两只。接受临时寄养犬只超过十五日的,视为养犬。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近三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于文物场所、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有管理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五)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 养犬人或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 养犬地证明;
(三)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 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个人和单位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犬只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给犬只设置电子识别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超过限养数量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三日内自行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受理单位申请的,还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公安机关在发放养犬登记证时,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养犬人养犬管理规定、文明养犬要求。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件、证明。[1]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财政,并专项用于注射犬只电子芯片、制作犬只标识牌等养犬登记数字化管理服务,以及收容犬只及其管理服务、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其他养犬管理服务开支。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报自治区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施行,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其他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从第三年起减半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养犬管理服务费减免优惠。
养犬登记证、犬只电子识别标识、犬只标识牌遗失或者损毁的,持养犬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补发,并应当缴纳相关牌、证的成本费。
第十四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养犬登记证期满需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十日
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件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犬只死亡、失踪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放弃饲养的,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并持收容救助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养犬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或者注销登记,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满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在本市饲养该犬只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并按照规定补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1]
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即时有效制止。
(三)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或者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
(四)不得遗弃犬只。
(五)不得组织“斗犬”活动、不得伤害、虐待犬只。
(六)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不得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遛犬除外)。
(八)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养犬行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戴嘴套。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四)携犬只进入电梯间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禁止养犬区;
(二)会展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宾馆、酒楼;
(四)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五)公园、城市广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中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六)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开放式公园、广场等非场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犬只进入或者允许遛犬的标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遛犬公共区域和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告知养犬地村(居)民委员会。[1]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提供本区域犬只登记信息,并在住宅小区或者村(居)委会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小区内犬只登记情况。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供。
对本区域内未依法办理登记的犬只,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对未依法办理登记和免疫的犬只,可以拒绝其进入本区域。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公约,约定村、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一条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应当遵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规定。自进入之日起停留十五日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十二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送交具有资质的动物卫生防疫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检测机构应当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患病犬只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生狂犬病疫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1]
折叠编辑本段第四章犬只的经营
、诊疗、救助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交易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并做好免疫、消毒等防疫工作;
(二)对养殖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三)进行犬只交易时,向购买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动物经营、诊疗机构开展业务时,对犬只吠叫应当即时有效制止,避免影响他人工作和休息。
动物经营、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五条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不得擅自处理犬只。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到场处理。
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未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即时到场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犬只尸体及犬只诊疗、整容产生的废弃物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犬只患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应当立即通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收容救助送交、没收和流浪的犬只。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建立统一的收容救助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 第二十八条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应当通知犬主三日内认领;犬主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无法通知犬主或者不能确定犬主,且七日内无人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
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容救助的没收犬只、无主犬只和按照规定送交的其他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自收容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领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开展流浪、弃养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
开展流浪、弃养犬只收容救助工作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开展收容救助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单位和个人领养被收容救助犬只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社会团体在办理领养手续时可以向领养人收取适当的犬只饲养、护理等成本费用。 禁止宰杀收容救助的犬只和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1]
折叠编辑本段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禁止养犬区内饲养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未经登记(含延续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每只三百元罚款。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一百元罚款。
(五)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登记证件、证明的,没收登记证件、证明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停留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七)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流浪、弃养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不报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宰杀收容救助的犬只或者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动物产品和收容救助的其他犬只。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对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犬只产生明显异味或者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污染物,不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四)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法携带犬只进入风景名胜区、公园的,由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有处罚权的管理机构的名单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1]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要求建立并保存病死犬只处理台账和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及时报告或者擅自处理感染、疑似感染狂犬病犬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及时报告未登记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对违法养犬情节严重或者可能适用没收犬只处罚的,可以扣押犬只。
第三十五条 扣押犬只的期限为十日,扣押期间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临时收容救助。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当事人不领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没收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
第三十六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第三十七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登记申请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折叠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属一般管理区范围的,其养犬管理的职责适用本条例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1]
在干嘛
篇8:致公开信格式
全世界的小朋友:
你们好!
我是你们未曾见面的好朋友,中国重庆市綦江县的一名友好使者。我非常愿意向你们介绍我可爱的家乡――山清水秀、人杰地灵的綦江,让你们更多地了解她、认识她、热爱她。
綦江,位于中国最年轻的直辖市――重庆市的南大门,是西南出海的必经之路。綦江的矿产丰富,县境内有西南最大的煤炭生产基地――松藻矿务局,她每天向人类奉献一万吨乌金,源源不断地为我们提供丰富的能源,还供给珞璜火力发电厂,让她变成电力,为工业、农业、城乡居民生活服务。县内还有丰富的天然气、铁矿石、石灰石、耐火材料等宝贵的资源财富。
綦江的水力资源丰富,有重庆境内汇入长江的重要支流――綦江河,她哺育了綦江九十五万儿女,她不仅解决了綦江人民的饮用水,还灌溉农田,保证农业增产增收,还利用她修建了大常电厂、盖石电厂等十多个水力发电厂。县境内的藻渡河因水量充沛、水质好而被确定为重庆主城区七百万人饮用水的取水口。
綦江是长江防护林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30%以上。远远望去,山上犹如铺上了绿色的地毯,苍松翠白青翠欲滴。满山遍野的油桐树是宝贵的油料植物,榨出的油被广泛地应用到工业、农业和国防建设中;榨油过后剩下的油渣是城里人养花种草的上等肥料,也是农民伯伯的好帮手;树叶是人们蒸馒头的上好材料,用它包裹蒸出来的馒头清香爽口,吃上一口半年不忘。永新山上的酸梅子是享誉中外的天然清凉饮料,与冰糖、白糖泡一段时间,冲上开水,酸甜可口,饮上一杯,暑气全无。
綦江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都是可爱的,仿佛都充满了灵性。綦江的人民充满了智慧,更加可爱。县农机水电局的蒙昌洪叔叔提出的重庆主城区饮用水选址,被评为2002―2003年重庆市市民优秀建议唯一的一个特等奖。我们少年儿童也不甘落后,奋力拼搏,创造了海内外知名的綦江少儿版画,受到海外朋友的欢迎,被邀请到十多个国家进行过巡回展出,还有的作品被中国美术馆收藏。綦江中学的大哥哥大姐姐不仅学习成绩好,创新能力更棒,在第十八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了好成绩,有的作品被邀请参加重庆市第五届高新技术交易会,綦江中学成为了我向往的知识殿堂。
亲爱的朋友,“綦江是个好地方”,她的好处说不完,道不尽。欢迎你到綦江做客,亲身感受一番这如诗如画的中国西部风情,相信你也会和我一样,被她深深地吸引住的。
愿以此架起我们友谊的桥梁,共同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而努力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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